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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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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高检院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办案程序调整工作的逐步推进,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借鉴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的经验,积极探索由作出生效刑事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方式,实现了对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同级监督。

一、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

从河南省检察机关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情况看,对于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其中大部分案件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书,只有少部分案件直接向法院提出抗诉。通过审查备案材料和调研,发现刑事申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适用程序不规范。一是适用范围不统一。有的地方与人民法院就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初步达成共识,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条件,而大部分地方并未设定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二是送达对象不统一。有的将再审检察建议书送达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有的送达审监庭,有的则直接送达人民法院院长。三是是否告知申诉人不统一。有的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后,在《刑事申诉案件复查通知书》中明确告知申诉人已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有的仅口头告知申诉人,有的则根本不告知申诉人这一情况。四是是否跟踪监督不统一。有的地方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后,能及时跟踪监督,督促法院反馈意见;有的地方则“一发了之”,未对法院处理情况及时跟踪,了解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导致出现再审检察建议发出后,石沉大海、不了了之的现象。五是法院受理、采纳、反馈等无程序规定,无法与检察机关的工作形成有效衔接。

2.文书不规范。一是文书格式不统一。各地再审检察建议书的写法不一,一个地方一个格式,内容五花八门,有的文书内容过于简单,说理性不强,文书质量不高;有的在文书中未明确提出“建议人民法院再审”;几乎所有的再审检察建议书均未附注回复、人和方式;甚至个别地方以红头文件形式印发再审检察建议书。二是文书编发管理不规范。虽然文书加盖的有院印,但是有的没有文书编号,有的未由院办公室统一编号。

3.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认同度不高。有的法院认为,刑事申诉案件适用再审检察建议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无法解决案件来源问题,明确拒绝使用再审检察建议;有的法院将再审检察建议当作普通申诉案件处理,办理周期过长,回

复不及时;有的法院则对再审检察建议置之不理,不作任何回复;有的法院即使启动再审程序,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也很低,20XX年河南全省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改判率为%,今年上半年则不足2%。

4.法律监督力度薄弱。遇到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拒不采纳或不予回复的情形,有的检察院束手无策,未能及时运用其他监督方式,尤其是抗诉来保障监督效果,导致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软弱无力或者流于形式。

5.工作开展不平衡。有的地方积极探索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并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纠正了一些生效刑事裁判中的错误,有的地方这项工作至今仍为空白。

二、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存在问题的原因

刑事申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适用中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制约刑事申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

1.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地位不明确。刑诉法对再审检察建议没有明确的规定,现行法律和工作规定中,涉及检察建议的规定也屈指可数,最高人民检察院20XX年11月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对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采用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六种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刑事案件再审检察建议不在其适用范围之列。刑事申诉案件适用再审检察建议,除了领导讲话等相关工作文件有所提及之外,唯一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是《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XX年版)》,⑴但该规定仅是检察机关内部的工作规定,对人民法院没有约束力。虽然人民法院在《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认可了再审检察建议,⑵但该纪要只对个案适用再审检察建议表示认可,且法律位阶低,没有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作出具体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得不到有效执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地位没有得以明确,检、法两院对刑事申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很难达成共识。

2.缺乏适用规范。法律未对刑事再审检察建议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的范围、条件、审批程序、文书格式和法院受理、反馈、采纳、启动再审程序等具体问题作出规定予以规范。一些地方检察院在地方性法规明确了再审检察建议法律地位的背景下,就刑事申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与人民法院会签文件,以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强化再审监督效果。如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就再审检察建议等内容达成共识,形成了《关于加强协调配合规范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发全省,有力地保障了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工作的开展。但涉及刑事申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的基本规范由地方检察院进行规定,本身就说明了

立法的不完善和适用的不规范。

3.缺乏抗诉的刚性支持。囿于“建议”的特点,再审检察建议没有强制力,并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最终是否启动再审程序仍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相对于抗诉而言,再审检察建议是一种“柔性监督”,如果缺乏抗诉这种“刚性监督”的有力支持,单纯适用再审检察建议不能保证法律监督效果。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实践中,在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不作回复或不予采纳的,几乎没有通过提请抗诉继续监督的。

4.缺乏与人民法院的沟通。由于再审检察建议的非强制性,人民法院是否接受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的结果是不确定的,然而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目的上讲,检察机关希望人民法院能够按照建议内容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原判决、裁定中的错误,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前后,检察机关只有与人民法院进行协商、沟通,才能保证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效果。由于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办案程序调整之前,控申部门没有出庭支持抗诉的职能,与人民法院基本上不、不沟通。程序改革之后,有些地方仍然没有与人民法院主动沟通的意识,更没有与人民法院建立相应的沟通机制,这同样也制约着刑事申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

5.缺乏对再审检察建议的正确认识。这是制约刑事申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的人为因素。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一些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认识有偏差。有的检察人员认为,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在什么条件下适用,不需要征得人民法院同意,没有必要与人民法院沟通;有的检察人员则认为,再审检察建议没有强制力,发了也白发,“一发了之”,不再过问。与之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也有不同认识。有的审判人员认为,抗诉是检察机关的法定监督方式,既然生效裁判有错误,检察机关就应当提出抗诉,没有必要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还有的审判人员认为,申诉案件与信访案件交织在一起,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其实是将矛盾焦点向人民法院转移。对再审检察建议的种种不正确认识,致使再审检察建议不能在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发挥应有的诉讼监督职能。

三、完善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对策

笔者认为,完善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更好地发挥再审检察建议在刑事审判监督中的优势,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明确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

由于法律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地位没有明确规定,从根本上影响着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的问题,需要在立法上明确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修改刑诉法时将再审检察建议明确规定为一种监督方式,将其正式纳入刑事审判监

督程序,并对其适用的范围、程序、效力等规范化,最终形成完善的再审检察建议制度。但由于目前立法情况所限,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协商,联合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法律效力和人民法院受理、审查办理、反馈等各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以减少再审检察建议在适用中的阻力,保证再审检察建议的有效适用。

(二)构建再审检察建议的基本程序

1.明确适用范围。理论和实践上对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观点不一。有观点认为,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于应提请抗诉以外的其他存在轻微错误或者问题的已生效刑事裁判;⑶有的观点认为,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应包括: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立案复查的;非因法院原因导致错误,不宜抗诉的;程序违法足以影响公正,但又不属于抗诉范围的;判决书、裁定书存在技术性差错,不影响实质性结论的;存在其他因素导致错误,但又不宜或不能抗诉的。有的地方检察院在实际适用中,将生效判决、裁定确有不当,处于可抗可不抗诉之间,提请抗诉可能不予支持,但不提请抗诉又无法表达检察机关意见的情形也列入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⑷人民法院对划定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基本观点是,“就目前而言,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主要针对以下几种情形:其一,非因人民法院自身原因所致的错判;其二,审理程序违法足以导致错判,但又不属于抗诉范围的案件;其三,审理程序或生效裁判文书存在某些技术性差错,但不影响实质性审判结论的案件等。”⑸ 由于抗诉是法律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从目前刑事审判监督情况看,抗诉仍居于核心地位。由于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检察机关对抗诉权的行使慎之又慎,加之现有的抗诉标准不尽合理,实际工作中,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意见的案件比较少,人民法院采纳抗诉理由改判的更是少之又少。对于确有错误的已生效刑事裁判,不能或不宜抗诉的,大部分还需要通过再审检察建议来纠正其中错误,再审检察建议事实上已经成为抗诉这一法律监督形式的有益补充。《检察机关执法工作规范(20XX年版)》规定,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是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一项职责,但并未明确界定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适用条件的不同,所以,只要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就可以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鉴于抗诉的核心地位,再审检察建议应主要适用于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检察机关认为不能或不宜抗诉的情形。

2.规范适用程序。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法律监督形式的确立必须依赖一定的程序而存在。因此,

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应主要包含以下程序:

决定和审批。为了确保申诉案件质量,避免再审检察建议提出的随意性,再审检察建议应由办案部门集体讨论提出,主管副检察长签批。如果主管副检察长的意见与控申部门的意见不一致的,提交检委会研究决定后签发。

送达和备案。人民检察院在作出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决定之后,应在一定时间内及时将《再审检察建议书》及申诉材料、新的证据材料等送达人民法院,并填写送达回证,附卷保存;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便于上级检察院及时汇总情况、分析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接受和回复。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立案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在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检、法两院可就回复期限事先协商,检察机关应在《再审检察建议书》中对人民法院的回复期限予以明确。

跟踪监督。由控申部门指定一人为联络员,负责跟踪监督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所发再审检察建议的接收、审查办理、回复等情况,及时了解人民法院的意见和态度,以及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对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和人民法院的回复情况等及时向控申部门负责人汇报。

告知申诉人。由于再审检察建议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纠正原审裁判错误的方式之一,因此,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应当在《刑事申诉案件复查通知书》中告知申诉人,并将人民法院的回复意见及时反馈申诉人。

撤销。借鉴《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的规定,⑹检察长对本院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认为确有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同时通知人民法院并作出说明。

(三)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1.统一文书格式。这是目前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再审检察建议适用亟需解决的问题。鉴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对再审检察建议书的格式作出统一规定,笔者建议先由各省级院制作文书样本,以规范全省范围内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文书格式和内容。《再审检察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发往单位;案件来源、原案诉讼经过和原审判决或裁定情况;检察机关对原审判决、裁定的复查意见;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理由和依据;要求事项(包括回复审查情况、回复的期限,并写明:建议人民法院再审);日期和院印;附注(送达的其他材料、回复、人和方式)。

2.建立多种监督方式衔接机制。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

书、检察意见书等监督方式之间建立衔接机制,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手段,“刚柔并济”,有效发挥其监督合力,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对于人民法院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符合抗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不符合抗诉条件或不宜抗诉的,在与人民法院沟通的基础上,采用其他监督方式对原审判决、裁定中的错误予以纠正。

3.建立列席法院审委会制度。对检察机关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可能涉及罪与非罪、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意见分歧、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主管检察长应当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并及时将审委会讨论意见或决定反馈控申部门。

4.与人民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践证明,在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沟通多、形成共识的地方,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就比较高,反之,采纳率就比较低。因此,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提高监督效率,检察机关应当具有主动与法院沟通的意识,与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如对重大疑难、争议较大的刑事申诉案件,共同研究化解对策;对申诉人反映强烈的刑事申诉案件,商议如何共同做好息诉罢访工作,推进矛盾化解等。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检察机关执法工作规范(20XX年版)》第3·2条第二款规定,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职责是受理、审查和复查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对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并出庭支持抗诉,监督纠正刑事审判中的违法行为。

⑵《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经与人民法院协商同意后,对个案提出检察建议书,如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可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⑶参见王红日:《刑事案件可否适用再审检察建议》,载20XX年1月20日《检察日报》第3版。

⑷参见程晓璐:《检察机关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载《人民检察》20XX年第21期,第52页。

⑸南英、高憬宏主编:《刑事审判方法》,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450页。

⑹《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检察长对本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认为确有不当的,应当撤销,同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为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促进严格、公正司法,根据xx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我院对XX年度所办案件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办案质量检查的主要做法 强化领导,责任机制到位。院党组将办案质量检查作为接受人大监督、提升执法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其与“学习贯彻十八大、争创发展新业绩”、“两转两抓”等活动结合起来,召开检察长办公会专题研究部署,制定了《XX 年办案质量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重点、方法和步骤。成立了以党组书记、检察长张继生为组长的办案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院上下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案件管理办公室具体抓、各部门积极配合、全院干警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人人有职责、科室有目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严格措施,工作步骤到位。采取部门全面自查、案件管理办公室组织评查、领导小组集体评议的方式,按步骤分阶

段有序推进检查工作,做到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查案件与查制度相结合。召开院办案质量检查工作动员大会,引导干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端正工作态度,形成工作合力。院侦监、公诉、反渎、反贪、民行等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对本部门XX年所办案件进行了全面自查,做到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并提出自查意见。在此基础上,案管办、办公室和监察科对各部门自查情况进行集中评查,形成自查报告向领导小组专题汇报。 突出重点,问题查摆到位。坚持高起点、高标准,把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群众满意作为工作底线和检查标尺。重点检查了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决定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和公诉环节退查案件等四类案件。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对被确定为重点检查的案件进行逐案排查,共检查不批捕案件118件194人,不起诉案件17件18人,渎职侵权案件2件2人,贪污贿赂案件8件14人,民事行政抗诉案件20件,公诉环节退查案件5件。查摆出办案程序、实体以及案卷整理等3方面11个问题,逐个形成评查意见,反馈办案部门,帮助其落实整改。 二、XX年案件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XX年执法办案基本情况 1、刑事检察工作情况。全年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012件1395人,其中批准逮捕894件1201人,不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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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书范例

检察建议书范例 申请事由: 申请人不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1日作出的锡民三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认为该案的原被告恶意串通,制造虚假债务以牟取不当利益,该调解书内容严重侵犯了申请人之合法权益,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系违法,错误的调解书,特申请贵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致发再审检察建议书,或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致发再审检察建议书,要求法院依法撤消该调解书后依法审理判决. 事实及理由: 一,申请人系无锡太湖威尼斯花园业主.威尼斯花园于1994年许开发建设,至今已成为无锡知名国际小区.小区内居住了许多在无锡经营的知名外商投资企业的高管人员,亦成为无锡对外投资环境的亮点.其中,小区中心内湖更是小区的核心景观设施. 二,但近二个月来,威尼斯小区及申请人却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日前,无锡易道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道公司)以其对小区中心内湖享有土地使用权及有权对该内湖进行建设为由,纠集数十人员欲强行进入小区对内湖进行建设.

三,据知,2009年5月13日,无锡市人民政府曾作出锡政会纪(2009)94号会议纪要,纪要明确”此用地上进行商住开发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及易道公司”应在规划部门批准下实施该地块建设事宜”.而经查询,易道公司并未取得规划局,建设局等对内湖进行建设的许可,故易道公司所谓有权对该内湖进行建设实为违法. 四,由于易道公司如对内湖进行开发建设将严重损害威尼斯小区及申请人的权益,故申请人经查询,得知: 2008年10月2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易道公司与无锡市杨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氏公司),香港金马国际联合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国际公司)间企业借贷纠纷案后,经主持调解而达成锡民三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详见附件1):杨氏公司,金马国际公司同意将太湖威尼斯花园内湖及沿湖绿地面积为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抵偿给易道公司,等. 为此,但据申请人查知: 在调解书所述杨氏公司向章兰胜(易道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款2700万元的2008年期间,杨氏公司系易道公司股东(详见附件2),故前述所谓借款有明显的关联交易,虚假交易及恶意串通之情形. 经查易道公司的工商档案(详见附件3),杨氏公司在上述2008年期间,经营金额式微,何以需要,何以存在如上2700

2018年检察院加强诉讼监督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2018年检察院加强诉讼监督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检察院加强诉讼监督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州检察院《关于印发〈XX州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红检发〔2011〕5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诉讼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有效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现将XX县人民检察院加强诉讼监督工作任务分解如下: 一、建立健全诉讼监督工作机制,形成诉讼监督工作合力 各部门要积极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与协作配合,争取政法各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对诉讼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积极探索和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逐步形成共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工作合力。 1.建立和完善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机制。建立与侦查机关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掌握刑事发案和立案情况,完善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违反管辖规定立案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健全对立案后侦查工作的跟踪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立案后违法撤案等问题;建立侦查机关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变更逮捕措施及时通知作出批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制度;建立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监督制度,及时查处和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违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明确信息共享范围、录入时限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信息共享,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 责任单位和部门:侦查监督科 责任人:张宇明 督办领导:沈石勇 完成时限:18年6月底前 2.建立和完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机制。坚持和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将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刑事抗诉案件工作制度化;建立和完善刑事审判监督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强化抗诉案件跟踪监督,规范检察机关调取或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工作;建立对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二

民事决定书(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用)——(民事诉讼,决定书)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412348201.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wendangku.net/doc/c412348201.html, 民事决定书 (____)____民____号 监督机关: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____,____。 ____ 被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____,____。 ____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____,____。 __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诉人____因与被申诉人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不服____人民法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____)____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____人民检查院申诉。____人民检察院以____号民事再审检查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阐明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依据和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____号民事再审检查建议,不予采纳。 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说明】 1.本决定书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制定,供因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不予采纳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再审,井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c412348201.html,/ws/detail13057.html

再审检察院抗诉申请书范文

再审检察院抗诉申请书范文 申诉人:詹光全,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堪嘉镇朝阳路116号,电话:138********。 被申请人:国网四川资阳市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52号。 法人代表:赵恒,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诉人于2015年9月6日取得了新证据:“国网四川资阳市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历史沿革(更名)的说明”后,申请人才知道法院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的公文是伪造的,足以推翻原判决和裁定,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3条第(一)项、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之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对2010年资阳市雁江区劳动仲裁不服,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于2010年12月20日在开庭审理的质证、认证过程中,申请人已经发现了被申请人提供给法院的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加盖的“四川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印章(见证据1)与劳动仲裁时同一文号的资雁电(2005)229号文件加盖的“资阳雁江供电公司”电子专用章的公章名称不一致,标题不一致(见证据2)因此申请人对该文件公文的真实性有怀疑?对公章名称的

更名日期有怀疑?于是申请人当庭书面向雁江区人民法院交了二份申 请书(见证据3)申请书中申请人认为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是与原件无法核对的二份复印件不是原件,是属于虚假证据,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公章更名的日期和提供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的原件。于2011年2月28日复庭审理时,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以上二个证据,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因此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主张的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属于虚假证据的理由应当成立,但是由于雁江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徐光越没有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四项之法律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是雁江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徐光越的违法行为造成了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公章更名的日期和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的原件,造成了申请人无法取得被申请人公章更名的日期和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的原件,据此雁江区人民法院在判决时故意依据虚假证据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中第4条每月工作时间3-7天(56个小时)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不给任何经济补偿,申请人不服上诉至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而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双方无新证据提供为由,有错不纠、维持原判决,申请人又于2012年7月25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省高院裁定: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将加盖公章名称不一致故意的认定为在加盖公章上存在瑕疵,以瑕疵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是于法无据的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严重的违背了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

县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县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前段时间我们就县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开展检察建议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 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实施以来,xx县检察院严格依照《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利用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相关单位在制度与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抓好落实。为强化单位内部管理,排除犯罪隐患,铲除滋生犯罪的土壤,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一是按照“一案一建议,一案一预防”的要求,加强对职务犯罪发案原因的分析,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建议,促进相关单位整章建制,完善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堵塞漏洞,减少犯罪。比如2009年在查办南强乡民政助理员邓德兴贪污农村低保、灾害救济款案的案件后,县检察院分别对南强镇政府和县民政局就案件暴露出的低保资金管理漏洞提出了检察建议。县民政局及时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了民政低保及其他有关资金的管理,开展了以清理城乡低保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近几年来,在该领域再未发生新的职务犯罪案件;二是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监督职能,有力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和谐稳定。2012年,县检察院在查办楚江乡楚江村村干部艾余良、

艾希鹏、蒋太水和李继兴贪污一案时,发现村干部在公益事业,公路建设等征地补偿涉农领域中,利用社会管理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村民自治形同虚设,村干部的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监督的空子,大肆贪污。检察院针对这种情况进行了专门的调研,及时向乡政府提出了检察建议,并联合县财政局、农经局、农办及各乡(镇)政府督促村级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落实村务公开规定,严格规范村帐乡管制度。有效堵塞了村级财务漏洞,遏制了农村干部犯罪愈演愈烈的势头;三是强化司法监督,促进公平正义。2008年以来,县检察院在批捕、公诉和民事申诉等案件的审查中,针对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6件,纠正违法取证、超期羁押或漏捕、漏诉等问题9件次,提出民事案件再审检察建议12件,为保障诉讼活动实体和程序上的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我县有的行政机关出现的以罚代刑情况,检察院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监督毁林案件5件14人。如2011年监督立案的王土法等3人涉嫌滥伐林木案、陈道二等4人非法占有农用地案,检察院监督立案并提起公诉后,使犯罪行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检察建议工作的宣传不到位。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干部群众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相当陌生,检察院开展的检察宣传周活动也很少宣传检察建议工作,县检察

2018-某某人民检察院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精选word文档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某某人民检察院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 篇一: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检察建议书 检察建议书 一、发往单位 写明主送单位的全称。 (来自: : 某某人民检察院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 )二、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 三、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 加以叙述。 四、提出建议的依据和建议内容 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建议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要与以上列举的事实紧密联系。 五、要求事项 即为实现建议内容或督促建议落实而向受文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可包括: 1.研究解决或督促整改; 2.回复落实情况,可提出具体时间要求。写明本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以及需要提出有关建议的问此部分为提出检察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对事实的叙述要求讲求客观、准确、概括性强,要归建议书引用依据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检察机关提出建议的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另一 检察建议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的,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检察建议时使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符则》中提出检察建议条件的案件,也可以用此文书 针对人民法院的具体民事、行政裁判,向人参照民事抗诉书、行政抗诉书的写法,并在要求事项中明确写明:建议人民法院再审。 二、本文书号“检建[ ] 号”由提出建议的具体部门分别编号,如监所部门提 号”;民行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填为“检民行建[ ] 号”。 三、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附卷,一份送达受文单位,一份送达受文单位的上 级主管部门再审检察建议,可不送预防部门。 篇二: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 龙源期刊网 .cn 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 作者:秦文涛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X年第03期 摘要: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实践过程中摸索出来并为 实践验证了的行之有效的检察监督方式。由于法律地位的不明确,适用范围、 程序、效力规范的不完善,影响了再审检察建议效能的发挥。应积极推动立法 改革,在立法上确立并完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 关键词: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现实价值;实践困境;立法完善 201X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享有提出检 察建议的权利。该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 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 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法院备案。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 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从上述法条中可以看出,修改 后民诉法将再审检察建议的地位上升为法定的监督方式。但是,新修订的民事 诉讼法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适用时限等都没有较为详 细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以及其法律监督效果造成 了影响。 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概念和司法依据 1.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概念

(完整版)的意见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工作

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工作的意见 本市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各检察分院、基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已经2005年10月1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49次会议、2005年11月3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届检察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学习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近年来,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的重要指示,对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提出和采纳工作认识较为明确,沟通、协调较为主动,工作配合较为默契,同时,在辖区内及时总结、积极探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新路子,为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改进和优化审判、检察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规定较为原则,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涉及问题的规定也未及细化,同时,在此项工作的开展中也存在认识不尽一致、操作不尽规范、工作不尽协调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提出和采纳工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若干意见”。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组织法官、检察官认真学习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规范,扎扎实实地开展好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提出和采纳工作。 二、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认真贯彻执行“若干意见”,在坚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法治原则的基础上,多交流、多沟通、多配合、多支持,共同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提出和采纳工作,审理好相关案件,处理好相关事项。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提出,统一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科)负责办理;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采纳与否以及回复由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办理;民事行政检察建议采纳以后处理情况的回复,由受理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再审检察建议不当的,可以依照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全市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暨再审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规定办理。 三、为了统一规范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提出和采纳工作的司法文书,随文印发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拟制的《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书》、《改进民事(行政)审判工作检察建议书》、《关于根据再审检察建议决定对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复查的复函》、《关于不予采纳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的复函函》、《关于对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涉及案件不予再审的复函》、《关于接受改进民事(行政)审判工作检察建议的复函》、《关于根据检察建议再审案件审理情况的复函》和《关于根据检察建议改进工作情况的复函》等文书样式,供施行“若干意见”中参照。

浅议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浅议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符合我国检察权的宪法定位,对行政机关执法中一般违法行为进行专业的监督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行政执法中一般违法行为需要强有力的监督介入,检察机关有必要优化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权配置,赋予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行政执法中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违法调查权,建立行政公诉制度。逐步推动检察职能从“诉讼型”向“宪政型”转型,最终实现检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方法 当前,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公共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成为一些地区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导火线,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中存在着的随意执法,违法行政等问题无一不在拷问政府的公信力,冲击党的执政地位,影响着党群关系。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有必要在加大打击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同时,针对近年愈来愈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行政执法中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开展强有力的监督,检察机关应当依据《宪法》所确立的地位,从强化法律监督权角度出发,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赋予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行政执法中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违法调查权,使其成为推动社会矛

盾化解的新举措。这不仅有利于扩展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的监督范围,实现检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也是对源自《宪法》授权的实践,更是对完善社会主义宪法监督体制的有益探索,必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一、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一)法治社会的行政执法权应受到权力制约的思想。 在当代,法治的本质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文中精辟的指出:“要想保障自由,从国家政治制度角度必须限制政府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此后,权力制衡理论一直是西方政治学的一个基本原则,英国法学家洛克则进一步提出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立的宪政体制。权力制衡理论的实质就是,平等权力间的制约和均衡,是权力配置上一种使权力系统内各项权力既独立又互相牵制的权力运作机制,其目的在于防止权力系统出现独断专行。虽然我国没有实行三权分立的宪政摸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权力制衡理论的否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的“一府两院”实质上就是有中国特色的权力制衡。当今中国,正在着力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它的要害,在于如何合理地运用和有效地制约公共权力的问题”。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之一是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我们建立法治社会,就必须实现对行政执法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监督

检察建议书

检察建议书 文书类型:检察机关其他文书 发字文号:检建[ ] 号 发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检建[ ] 号 一、发往单位 写明主送单位的全称。 二、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 写明本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以及需要提出有关建议的问题。 三、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 此部分为提出检察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对事实的叙述要求讲求客观、准确、概括性强,要归纳成几条反映问题实质的事实要件,然后加以叙述。 四、提出建议的依据和建议内容 建议书引用依据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检察机关提出建议的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另一种是该单位存在的问题不符合哪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建议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要与以上列举的事实紧密联系。 五、要求事项 即为实现建议内容或督促建议落实而向受文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可包括: 1.研究解决或督促整改; 2.回复落实情况,可提出具体时间要求。 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院印)检察建议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的,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检察建议时使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中提出检察建议条件的案件,也可以用此文书针对人民法院的具体民事、行政裁判,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检察建议,其具体内容参照民事抗诉书、行政抗诉书的写法,并在要求事项中明确写明:建议人民法院再审。 二、本文书号“检建[ ] 号”由提出建议的具体部门分别编号,如监所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应填为“检监建[ ]号”;民行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填为“检民行建[ ] 号”。 三、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附卷,一份送达受文单位,一份送达受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一份送本院预防部门。民行部门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可不送预防部门。

检察建议书回复范文

检察建议书回复范文 检建[]号 一、发往单位 写明主送单位的全称。 二、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 写明本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以及需要提出有关建议的问题。 三、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 此部分为提出检察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对事实的叙述要求讲求客观、准确、概括性强,要归纳成几条反映问题实质的事实要件,然后加以叙述。 四、提出建议的依据和建议内容 建议书引用依据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检察机关提出建议的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另一种是该单位存在的问题不符合哪项 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建议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要与以上列举的事实紧密联系。 五、要求事项 即为实现建议内容或督促建议落实而向受文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可包括:

1.研究解决或督促整改; 2.回复落实情况,可提出具体时间要求。 年月日 (院印) 检察建议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的,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检察建议时使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中提出检察建议条件的案件,也可以用此文书针对人民法院的具体民事、行政裁判,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检察建议,其具体内容参照民事抗诉书、行政抗诉书的写法,并在要求事项中明确写明:建议人民法院再审。 二、本文书号“检建[]号”由提出建议的具体部门分别编号,如监所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应填为“检监建[]号”;民行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填为“检民行建[]号”。 三、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附卷,一份送达受文单位,一份送达受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一份送本院预防部门。民行部门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可不送预防部门。、推动地方立法,强化法律监督工作。银川市检-察-院提请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银川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经

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请书

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请书 被申请人:国网四川资阳市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52号。 法人代表:赵恒,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诉人于2015年9月6日取得了新证据:“国网四川资阳市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历史沿革(更名)的说明”后,申请人才知道法院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的公文是伪造的,足以推翻原判决和裁定,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3条第(一)项、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之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对2010年资阳市雁江区劳动仲裁不服,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于2010年12月20日在开庭审理的质证、认证过程中,申请人已经发现了被申请人提供给法院的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加盖的“四川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印章(见证据1)与劳动仲裁时同一文号的资雁电(2005)229号文件加盖的“资阳雁江供电公司”电子专用章的公章名称不一致,标题不一致(见证据2)因此申请人对该文件公文的真实性有怀疑?对公章名称的更名日期有怀疑?于是申请人当庭书面向雁江区人民法院交了二份申请书(见证据3)申请书中申请人认为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是与原件无法核对的二份复印件不是原件,是属于虚假证据,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公章更名的日期和提供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的原件。于2011年2月28日复庭审理时,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以上二个证据,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被

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检察机关的若干问题

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检察机关的若干问题 摘要:民事诉讼法已颁行二十年之久,然而涉及检察机关的监督职权与体系却还不尽完善。近期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中心议题是进一步导入、完善检察监督,除执行监督外,还应涉及民事公诉、抗诉范围、抗诉的审级模式、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等方面问题。完善民事诉讼立法,全面发挥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明确检察机关具体职权,有效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民事公诉民事抗诉 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各种司法解释不断出台,从一个侧面表明原来的民事诉讼法是滞后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它在中国法律监督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经过二十年的探索与实践,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具体运作中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检察院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对法院审判的监督具有强势的法定效果,能够给予当事人申诉权积极有效的保障。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监督对象是民事诉讼活动,监督目标是依法纠正诉讼违法和裁判不公问题,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制统一。然而,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尽管从制度上确立和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民事审判监督职责,细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和提请抗诉条件,统一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程序和人民法院再审程序的标准,明确了再审期限,还原则性规定了抗诉案件再审的审级问题。但是还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不明确 关于民事检察的职责问题在法理上应是很明确的,即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监督的范围应是民事审判活动全过程包括是否立案审查、管辖异议及已生效的民事裁判、调解及执行活动等。【1】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很大的差异,审判机关认为检察机关只对其已生效的民事裁判进行监督,对民事调解和民事执行中存在问题的监督于法无据。现行民诉法只规定了对生效判决的抗诉,而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缺位,导致人民群众反映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无有效监督;在对生效调解书的监督问题上,尽管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将民事调解纳入了监督范围,但仅限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而且也未对上述利益进一步作具体规定,可以说过于笼统而乏力。 (二)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的单一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由此可见,我国检察机关的民事监督权目前主要体现为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方式进行事后监督,而这一监督方式具有明显的缺陷和不足。民事诉讼法将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检察监督手段仅确定为按照审判监

民事判决书(依再审检察建议对本院案件按一审程序再审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再……号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诉讼地位):×××,……。 …… 被申诉人(一审诉讼地位):×××,……。 ……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以……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申诉人×××、被申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概括写明人民检察院建议理由)。 ×××称,……(写明再审过程中申诉人的再审请求、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申诉人的答辩意见)。 ×××述称,……(概述原审其他当事人的意见)。 ×××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写明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原审认定事实:……。本院原审认为,……(概述原审判决理由)。本院原审判决:……(写明原审判决主文)。 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写明再审法院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对原审法院认定相关的事实进行评判)。 本院再审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再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再审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裁判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高检院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办案程序调整工作的逐步推进,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借鉴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的经验,积极探索由作出生效刑事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方式,实现了对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同级监督。 一、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 从河南省检察机关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情况看,对于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其中大部分案件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书,只有少部分案件直接向法院提出抗诉。通过审查备案材料和调研,发现刑事申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适用程序不规范。一是适用范围不统一。有的地方与人民法院就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初步达成共识,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条件,而大部分地方并未设定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二是送达对象不统一。有的将再审检察建议书送达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有的送达审监庭,有的则直接送达人民法院院长。三是是否告知申诉人不统一。有的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后,在《刑事申诉案件复查通知书》中明确告知申诉人已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有的仅口头告知申诉人,有的则根本不告知申诉人这一情况。四是是否跟踪监督不统一。有的地方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后,能及时跟踪监督,督促法院反馈意见;有的地方则“一发了之”,未对法院处理情况及时跟踪,了解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导致出现再审检察建议发出后,石沉大海、不了了之的现象。五是法院受理、采纳、反馈等无程序规定,无法与检察机关的工作形成有效衔接。 2.文书不规范。一是文书格式不统一。各地再审检察建议书的写法不一,一个地方一个格式,内容五花八门,有的文书内容过于简单,说理性不强,文书质量不高;有的在文书中未明确提出“建议人民法院再审”;几乎所有的再审检察建议书均未附注回复、人和方式;甚至个别地方以红头文件形式印发再审检察建议书。二是文书编发管理不规范。虽然文书加盖的有院印,但是有的没有文书编号,有的未由院办公室统一编号。 3.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认同度不高。有的法院认为,刑事申诉案件适用再审检察建议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无法解决案件来源问题,明确拒绝使用再审检察建议;有的法院将再审检察建议当作普通申诉案件处理,办理周期过长,回

检察建议

论新民事诉讼中之检察建议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208 条、209 条的规定,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包括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 条情形的同级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也包括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为了保证检察机构依法合理履行检察监督职能,2013 年11 月19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则》),该司法解释以新民事诉讼法为依托和基础,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建议的适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情形、适用文书等诉讼程序。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实践调研的成果自此获得了基本法律部门的认可,彰显了法治的权威性,这不得不称之为司法改革的显著进步。 一、检察建议的立法现状 (一)规定了检察建议的定义。 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中正式提出了“检察建议”这一词语的定义,即“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这一定义明确了适用检察建议的监督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监督对象是“有关单位”,但更多强调的是检察建议在加强社会管理与维护司法秩序方面的教化功能。从总体上看,这个定义过于抽象模糊,在实践中难以获得司法人员的共同认同,实用性较差。 (二)检察建议的类别及其适用情形 根据适用情形的不同,检察建议包括再审检察建议和一般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认为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却有错误,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从而启动人民法院再审程序的一种监督方式,也就是说,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适用情形一致,这也是新民诉法所采取的立法态度。而一般检察建议是检察院对法院民事诉讼活动中的程序违法,或者判决、裁定、决定与某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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