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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重大案件讨论制度

(完整版)重大案件讨论制度
(完整版)重大案件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本所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合伙人会议指定一至两名合伙人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工作。重大疑难案件讨论会议的参加律师、讨论议题、讨论时间等由本所负责重大疑难案件的合伙人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案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

(一)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不明的案件;

(二)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

(三)涉及改变定性或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四)标的额超过五千万元或特别巨大的民商事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五)重大涉外(含港澳台)案件;

(六)涉及兼并、破产、公司上市等新类型案件;

(七)其他承办律师认为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承办律师应先向本所主管合伙人提出讨论案件的申请,经同意后,由该合伙人根据案件的缓急情况确定讨论时间,并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五日前进行。

第六条进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时,由承办律师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及需解决的问题。情况复杂的案件,承办律师应事先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提前将汇报材料分发给将参加讨论的律师。

第七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

(二)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

(三)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

(四)会议主持人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八条对于案情复杂,与会律师意见严重分歧的案件,主管合伙人可以决定是否再次组织讨论。

第九条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本所负责重大疑难案件讨论的合伙人在集中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向承办律师提出办案建议。

承办律师应当参考以上述办案建议作为自己的办案方案,防止出现错案。

第十条承办律师按照集体讨论决定意见承办案件,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所承担。

第十一条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作出详细的会议记录,与会律师均应在会议纪录上签字,该会议记录将作为案件材料附卷归档。

第十二条本所原则上每月举办不少于一次的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在经办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随时提出讨论请求,由主管合伙人负责安排时间、召集律师参加讨论。

第十三条本所鼓励律师之间自行组织小型研讨会,就具体案件或其他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规章制度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执法行为,准确、有效地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提高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案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局长担任,委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局属相关执法单位负责人担任,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负责案审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应当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三)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 (四)对案件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 (五)本单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六)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审理制度,以多数意见形成最终决议。 第五条案审会委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案审会主任委员决定。 案审会委员为案件具体承办机构负责人的,可以发表意见,不表决该案件的最终处理决定。 第六条案审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主持。案审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列席案审会,分别向案审会汇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和核审、听证情况。 必要时可邀请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列席案审会,就案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案件需要提请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在案件调查完毕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时一并提出,经案审会办公室预审后,报案审会主任委员审批决定是否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 填报《案审会审理案件报批单》时,应附案件汇报材料。行政处罚案件汇报材料主要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事实及证据、办案机构处罚建议、法规机构核审意见、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等;行政复议案件汇报材料主要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

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第一章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第一节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拉萨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12号令)制订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二条调查取证的基本内容包括:涉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后果等;违法方式以及违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烟草专卖品鉴定结论;其他有关事实。 第三条证据的调取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四条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含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检查证件。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到场协助调查。发现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取书证、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证人等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调查取证应当明确案件的涉案人身份。执法人员收集、调取涉案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的,可以将其有效证件原件复印、拍照,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并由持证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

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七条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应当调取案件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业务往来合同、进货票据、账册、文件等书证。有涉嫌违法运输车辆、烟草专用机械的,还应当调取涉案车辆的行驶证明、专用机械牌号等相关证明文件。需要有关单位配合调取上述证据材料的,应当持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办理。 第八条调取本制度第7条规定的书证,应当收集原始凭证作为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九条对涉烟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记载案发现场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检查经过、结果,并交当事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现场无当事人的,应当由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勘验)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客观记录案发现场的检查经过及结果。 第十条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烟草专卖品、车辆、通讯工具等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第十一条清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或者其他物证必须有当事人

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近年来,河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查办案件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坚决查办案件、惩治腐败的同时,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使查办案件工作不断向教育、制度、监督、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延伸,与加大预防腐败力度紧密结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 一、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功能,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查办案件的目的不仅是处理人,更重要的是教育人。通过查办案件,既要依法严惩腐败分子,又要使案件当事人认识错误、悔过自新,还要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做到警钟长鸣。一是坚持把查办案件的过程作为教育案件当事人的过程。在查办案件过程中,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耐心与案件当事人谈话,向他们宣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以及造成的危害,帮助违纪者客观分析从思想蜕变走向腐化堕落的思想根源,充分认识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积极引导他们自觉加以改正。在作出处分决定后,定期对受处分人员进行跟

踪回访和鼓励教育,使其放下思想包袱,努力在工作实践中改正错误、提高自己,从而达到以案促教的目的。二是坚持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通过参观廉政教育基地、组织违纪人员现身说法、开展讲案件促廉洁大讨论等多种形式,对查办的案件及时进行剖析,以真实、生动的教育内容,在发案单位和所在系统有针对性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用“身边事”教育“ 身边人”,使反腐倡廉教育更加富有成效,达到查处 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三是坚持每年召开一次警示教育大会。为了更好地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把“全省 县以上各级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警示教育大会”作 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来。省委召开全省警示教育大会,由省长主持,省纪委书记通报典型案件,省委书记作重要讲话,分析发案原因,汲取深刻教训,对全省广大党员干部提出明确要求。各市、县也都参照省委的做法,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警示教育大会,选取本区域内查办的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每次警示教育会后,各单位都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开展讨论,结合分析典型案件发生原因,查找思想意识上的不足和工作制度上的薄弱环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2003年以来,全省县以上党 委召开警示教育大会800余次,使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功能得到了更好地发挥。

关于健全完善重大案件督导督办机制建设情况

镇关于健全完善重大案件督导督办机制建设情况 健全完善重大案件督导督办机制,是中央纪委和省、市纪委的明确要求,是解决有案不查、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现象的有效手段,是严格依法依纪办案的重要保障。结合我镇工作实践,规定如下: 一、选准督导督办重点,增强工作的目的性。对重大案件实施督导督办,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样的案件才能称其为“重大”案件,突出重大案件的典型性、影响力和震慑力。为此,在重大案件确定原则上,始终坚持“三个围绕”,即:围绕反腐倡廉建设总体布局框定重大案件,做到方向更明确;围绕中央纪委提出的“五个严肃查办”确定重大案件,做到重点更突出;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落实筛选重大案件,做到跟进更及时。在重大案件具体把关上,就是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牢牢把握“五个重点”:一是案件线索重要。把乡科级以上干部信访举报件,尤其是举报线索比较清晰的直接列为重大案件督办。二是舆情关注的焦点、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通过定期对信访举报件的分析梳理,对一个时期群众比较关注、涉及百姓利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排查掌握,从中发现举报线索,列入重大案件进行督办,防止不稳定事件的发生和负面影响的扩大。三是案件涉及面大、反复上访的案件。对于重大集体访或反复发生的上访事件,镇纪委要予以高度重视,在调查分析引发集体访的直接原因的基础上,重点掌握隐藏在事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一旦发现领导干部违纪行为,及时列入重大案件进行督办。四是涉及重点领域、实权部门的案件。这类信访举报件具有典型性和影响力,有的违纪情节较重,及时查处并 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五是上级交办案件、领导交办事项。 二、明确督导督办责任,突出工作的针对性。重大案件能否得到及时、有力、有效查处,党委、纪委领导重视的程度、查处的力度至关重要。为此,要抓住责任落实这一关键环节,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索,针对有的案件交办简单、责任指向不明、内容安排不细等问题,拿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办法,具体就是做到“三个清楚”。一是重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 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所交通运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 (一)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 (三)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件。 (四)按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处罚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第三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机关管辖;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报批后告知当事人;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五)不属于交通运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办案人员应将《案件处理意见书》、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分管所长审批。 第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由办案机构组织召开,我所稽查股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 第七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机构的人员组成、研究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人员由执法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案件调查人员组成。需集体研究的重大案件,先经法制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各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应当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形成书面决定意见后交按相关程序具体办理。 (二)集体讨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处理意见。 第八条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并能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法制机构审核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锡盟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的,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二)案件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锡盟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

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的意见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是衡量反腐败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也是纪检监察组织的重要职责。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这是反腐败工作的一贯要求。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纲要》和《工作规划》,把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提出的“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的要求全面落实到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中,严厉惩处违纪违法行为,以反腐败的新成效取信于职工群众,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建设安全、稳定、充满活力的和谐矿区提供纪律保证,经集团公司党政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查办案件工作的目标任务 2009年,全集团公司要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力争查结立案案件10件以上,其中,查办2件以上有影响的典型案件,基层力争消除无案件单位。受理信访件办结率达到100%,立案案件办结率达到95%以上,让职工群众看到集团公司党政惩治腐败的决心 二、查办案件工作的重点 以企业各级领导部门、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为重点。 一是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对违反党的集中统一原

则,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集团公司党政的决议、决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推诿懈怠的,要严肃查处。 二是查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违规交易、以权谋私非法获利、奢侈浪费的案件。主要是查处在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中隐匿、私分、侵占、转移、贱卖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查处违反设备、物资招议标、比价采购、医药器械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从中谋取私利的案件;查处企业领导干部与个人职务消费相联系的以权谋私、奢侈浪费方面的案件;查处利用职权为本人、亲属及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案件;查处违反中纪委“七不准”规定的案件;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利用人事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和商业贿赂案件。 三是查处以权谋私、严重侵害职工利益的案件。主要查处截留职工工资奖金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 四是查处违反“三重一大”规定的案件。主要查处在基建工程招投标、企业土地使用权、企业设备等资产出售出租中擅自插手、独断专行,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案件;查处违反程序在企业重大决策和在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不经集体研究论证,违规运作,暗箱操作,造成企业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查处违反规定提拔任用企业重要岗位人员的违纪问题;查处在矿井生产、井巷开拓、系统改造等管理活动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为了给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律师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服务风险,防止服务过错,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本所律师承办的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刑事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二、律师承办下列案件必须实行集体讨论 1.拟作无罪辩护或改变起诉罪名辩护的案件; 2.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 3.政府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4.具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的案件; 5.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6.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集体讨论的案件。 三、集体讨论的组织形式及程序 1.成立重大案件讨论核心小组。 重大案件讨论小组由组长一名,律师两名组成。 2、律师承办的凡属于本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一周前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到核心小组。书面申请应写明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及可能涉及的重大问题。

3、核心小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马上确定讨论时间。原则上可安排在每周例会,紧急案件应立即讨论。 4、讨论案件应由核心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不能召集主持时由副组长召集主持。 5.集体讨论案件每次不得少于五名律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讨论,也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 6、需要上报的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再行上报。 四、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作好讨论记录。案件审结后讨论记录、案件卷宗和相关资料一并归档。 五、鼓励律师积极参加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集体讨论。 六、本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或遇到困难,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和完善。 七、其他 1、本制度于2005年7月27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修改并通过,同时生效执行。 2、本制度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

(完整版)重大案件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本所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合伙人会议指定一至两名合伙人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工作。重大疑难案件讨论会议的参加律师、讨论议题、讨论时间等由本所负责重大疑难案件的合伙人根据 具体案件确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案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 (一)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不明的案件; (二)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 (三)涉及改变定性或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四)标的额超过五千万元或特别巨大的民商事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五)重大涉外(含港澳台)案件; (六)涉及兼并、破产、公司上市等新类型案件; (七)其他承办律师认为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承办律师应先向本所主管合伙人提出讨论案件的申请,经同意后,由该合伙人根据案件的缓急情况确定讨论时间,并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 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五日前进行。 第六条进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时,由承办律师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及需解决的问题。情况复杂的案件,承办律师应事先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提前将汇报材料分发给将参加讨论的律师。 第七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 (二)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 (三)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 (四)会议主持人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八条对于案情复杂,与会律师意见严重分歧的案件,主管合伙人可以决定是否再次组织 讨论。 第九条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本所负责重大疑难案件讨论的合伙人在集中多数与会 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向承办律师提出办案建议。 承办律师应当参考以上述办案建议作为自己的办案方案,防止出现错案。 第十条承办律师按照集体讨论决定意见承办案件,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所承担。 第十一条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作出详细的会议记录,与会律师均应在会议纪录上签字,该会议记录将作为案件材料附卷归档。 第十二条本所原则上每月举办不少于一次的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在经办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随时提出讨论请求,由主管合伙人负责安排时间、召集律师参加讨论。 第十三条本所鼓励律师之间自行组织小型研讨会,就具体案件或其他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案件督导督办制度

镇案件督导督办制度 为确保我镇党委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案件办理渠道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督查范围 1、上级及本部关于组织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2、上级领导的批示及上级机关转来的批办件、督办件。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回复。 4、各部门落实重点工作计划的进展情况。 5、需要督查的其它事项。 第二条督查原则 1、实事求是。督查工作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不允许敷衍塞责、弄虚作假。 2、突出重点。围绕全局的中心任务和重要工作部署进行立项督查。 3、注重实效。通过督促检查,促使立项督查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三条督查程序 1、分解。经镇领导审定后,办公室进行分解,交有关部门承办。分解立项应突出重点,对任务、责任、时限提出明确要求。 2、督办。镇纪检委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应集中力量督查;对周期较长的任务分阶段跟踪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要综合运用交办与自办、实地督查与联合督查相结合等方式抓落实。 3、协调。凡涉及一般性的具体事项,由纪检组负责协调;凡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镇纪委应先提出预案和建议,由镇领导协调。 4、反馈与监督。镇领导直接交有关部门办理的督查事项,由承办部门向镇领导反馈,纪委监督各部门承办的督查事项。 第四条督查责任制

1、领导责任制。在坚持集中领导的同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督办落实的责任。 2、目标责任制。对于镇里确定的重点工作,应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责任人以及完成的时限和质量要求,确保重点工作落到实处。 3、督查通报制。纪检部门每月、每季度对重点工作实施进展情况作一次督办通报,年终作总结通报。对各科室的督查反馈情况和查办件办理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1年5月

国土资源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国土资源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保证涉及各类违法主体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查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需备案的案件包括: (一)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党纪处分)的; (二)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决定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上级交办、转办、督办,需要限期上报查处结果的案件;(五)各国土资源中心所认为应当报告备案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违法案件包括: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3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 (二)非法批准占用、征用基本农田3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 (三)非法破坏基本农田5亩以上,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它农用地3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 (四)无证采矿、越层越界采矿、以探代采,非法所得达1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五)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资源破坏,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的案件;

(六)非法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获利巨大的案件。 第四条发生下列重大案件应在3日内向区局报告备案。 (一)违法占地面积较大的,破坏基本农田的; (二)乱采滥挖矿产资源和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影响较大的;(三)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因受到行政干预和阻力,致使违法案件查处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因非法占地、乱采滥挖等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第五条经市局或区局以查处令形式督办的违法案件,应尽快立案查处,并按规定期限上报查处结果。 第六条对于重大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3日内,将立案呈批表报执法监察大队备案,及时组织人员查处,并向大队报告查处进展情况。结案后15日内将案件调查的主要资料整理、上报、备案。 第七条备案材料包括违法案件结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书和处分文件、案件移送书和法院判决书、罚没票据等。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区局研究后,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对应该上报的重大案件不上报或者没有及时上报的; 2、对应立案查处但没有立案的,未及时立案查处或查处不到位的; 3、对市、区两级国土部门巡查发现并督办的违法案件,没有按照规定时间组织查处或查处不到位,未在上级要求的期限上报查处结果的。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环境保护局重大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件集 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决定; (二)依法审议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审议,秉公审案,做到事实审查到位、适用法律到位,依法作出处理意见; (三)权责一致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明确发表处理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有下列较重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 (一)对公民处以罚款五千元(含五千)以上的,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罚款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集体讨论制度由局长主持。 集体讨论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程序等;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参加会议人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五)参加会议成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经过集体讨论会议研究,最后形成统一意见,由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名。并制作案件讨论记录并整理归于行政处罚档案。 第六条讨论应当对案件的事实、案件的证据、处罚的依据,执法的程序进行审查。 第七条经过集体讨论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执法程序合法的案件,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不足的案件,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集体讨论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为了给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律师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服务风险,防止服务过错,经合作人会议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本所律师承办的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刑事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第二条律师承办下列案件必须实行集体讨论 (一)拟作无罪辩护或改变起诉罪名辩护的案件; (二)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 (三)政府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具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的案件; (五)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六)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集体讨论的组织形式及程序 (一)、成立重大案件讨论核心小组。 重大案件讨论小组由组长一名,律师两名组成。 (二)律师承办的凡属于本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至少在开庭一周前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到核心小组。书面申请应写明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及可能涉及的重大问题。 (三)核心小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马上确定讨论时间。紧急案件应立即讨论。 (四)讨论案件应由核心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不能召集主持时由副组长召集主持。 (五)集体讨论案件每次不得少于五名律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讨论,也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 (六)需要上报的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再行上报。 第四条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作好讨论记录。案件审结后讨论记录、案件卷宗和相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五条鼓励律师积极参加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集体讨论。 第六条本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或遇到困难,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和完善。 第七条其他 (一)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修改并通过,同时生效执行。 (二)本制度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信访处理和案件查办的工作制度

信访处理和案件查办的工作制度 信访举报案件查办制度 一、责任单位 衡阳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室 二、责任人 信访举报案件查办责任人为纪检监察室主任。信访举报案件查办工作在局纪委书记领导下~由纪检监察室主任全面负责~纪检监察室其他人员实行岗位分工责任制。 三、案件查办依据 ,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四,《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四、职责和范围 ,一,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申诉~并做好接访、约访工作, ,二,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信访举报事项~并按要求及时报告调查核实情况和承办结果, ,三,向本系统纪检监察机关交办信访举报事项, ,四,指导、督促、检查本系统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机构的信访举报工作~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举报事项,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五、信访举报案件受理范围 ,一,受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的信访举报案件,

,二,受理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党员、干部和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受理在履行职责中不作为、乱作为和以权谋私的信访举报案件, ,四,受理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信访举报案件, 六、信访举报案件的受理、办理和处理 ,一,受理 ,1,、来信。实行专人负责登记~将收信时间、来信人单位和姓名、被反映人姓名、单位和职务、内容摘要、收信渠道、登记人等~及时登录~建立信访台帐~实行微机加密管理。 ,2,、来访。由局机关信访接待室专人负责接待~做好情况反映的详细记录~然后按来访要求进行登记。 ,3,、来电。由接电话人做好电话详细记录后~交负责信访登记人进行登记。 ,二,办理 ,1,、转办。对应由本系统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一般性问题的信访件~由承办人提出建议意见~报请纪委书记阅批后发转办函~及时转给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2,、交办。对应由本系统下属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比较重要的信访件~由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意见~报请纪委书记审批后发交办函~及时转给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需要及时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3,、直办。 呈报:负责信访举报案件管理人~应将信访举报呈阅件及时交监察室主任提出办理意见~报请纪委书记审批。 组织调查:对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信访举报件~由纪检监察室主任提出调查方案~报请纪委书记批准后~组成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 论制度 篇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1、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罚款; 2、所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所领导名义召开集体讨论会的形式举行。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稽检科工作人员及案件承办人员。稽检科工作人员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相关科室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

件的案卷交稽检科工作人员,由稽检科工作人员提交会议讨论。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由负责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五、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办案的科室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5、参会人员在讨论记录上签署姓名。 篇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凡各执法科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累计在3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案件名称:(当事人)违法案 案号:________________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行政机关)三楼会议室 集体讨论原因:对当事人(王某)规划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事项进行讨论 主持人:记录人: 参加人员及职务: ,职务:;,职务:;,职务:;,职务:。 列席人及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_________________法》第______条,参照《__________裁量标准》进行处罚。按照该项目违法性质,案件承办人建议给予如下处罚:1、;2、;3、。 第 1 页共 2 页

参加讨论人员意见和理由:按照《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如下处罚:1、;2、;3、。 结论性意见:参会人员集体讨论后,一致同意对(当事人)违法一案给予如下处罚:1、;2、;3、。 附:重大复杂案件案审会签到表 年月日 第 2 页共 2 页

(完整版)案件办理制度

行政案件办理制度 1、传唤。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当事人,才可以实施口头传唤,并在讯问笔录中体现为何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或其他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对非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当事人,必须用《传唤证》进行传唤。 《传唤证》应经科、所、队长批准方可开具,责令被传唤人在《传唤证》上签字,并在笔录中体现对其进行传唤。 传唤不得超过24小时。在讯问过程中禁止使用'叫'、'带'、'抓'等非规范性语言。 2、讯问。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由二名或两名以上公安民警进行讯问,制作讯问笔录,不得使用'询问笔录'。 讯问笔录应记明:违反当事人的姓名、别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序、住址、家庭情况、政治面貌,之前有否受过处罚,表明民警身份,部分传唤情况,以及本次违法的事实经过,特别是赌博案件要讯问携带赌资情况、输赢情况、具体赌博方式、参赌人员等。 3、询问。为查清治安案件情况,对有关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不得使用传唤、不得使用'讯问笔录',询问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公安民警进行。 询问笔录应简明记载证人的基本情况,表明民警身份,并要求证人如实提供证言。 4、鉴定。根据办案需要进行人身伤害鉴定的,由办案单位出具便函,告知当事人到县局法医室进行鉴定,特殊情况不宜由县局法医

鉴定的,由县局开具委托书到指定的单位鉴定。财物等鉴定,应出具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5、告知权利。查清违法事实后,承办单位应填写告知权利记录,将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拟给予的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告知权利记录应加盖办案单位章,并准确填写时间。 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应告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享有听证权的处罚意见,在告知权利时,应要求当事人填写以上权利本人已知道,本人要求(或不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告知其三日内提出,办案单位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后,应在三日内将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材料转交法制部门。当事人在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可以宣布裁决。当事人在告知权利记录中不要求听证的,不受三日听证期限的限制,可以宣布裁决。 对不享有听证权利的处罚意见,在告知权利时,应要求当事人填写以上权利本已人已知道,有(无)异议,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6、裁决。承办单位将案件材料连同治安处罚呈批表一式二份(拘留处罚一式三份及告知权利记录)送治安科审查,后送法制审核,报局领导审批。宣布裁决时应告知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以六十日内向市公安局或县政府申请复议。 7、执行。对治安拘留处罚的,应告诉被处罚人必须在24小时内到拘留所接受处罚,办案单位必须将治安处罚呈批表及执行拘留通知书送给拘留所。对裁决拘留而申请复议的,应告知被处罚人可以申请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所交通运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 (一)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 (三)较大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罚款额度在五千元以上。 (四)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件。 (五)本辖区内属于道路运输管辖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三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机关管辖;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报批后告知当事人;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五)不属于交通运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移交运政处置中心按法定程序办理。同时将《案件处理意见书》、案卷及法制审核意见及时报行政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由办案机构组织召开,办案机构主抓领导、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 第七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机构的人员组成、研究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人员由执法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案件调查人员组成。需集体研究的重大案件,先经法制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各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应当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形成书面决定意见后交按相关程序具体办理。 (二)集体讨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处理意见。 第八条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分为以下 三种情况。 (一)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并能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法制机构审核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的,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二)案件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的,在取得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经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集体研究决定。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康巴什新区环境保护局重大环境违法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决定; (二)依法审议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审议,秉公审案,做到事实审查到位、适用法律到位,依法作出处理意见; (三)权责一致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明确发表处理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有下列较重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 (一)对公民处以罚款五千元(含五千)以上的,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罚款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集体讨论制度由集体讨论领导小组负责召开会议并主持。 集体讨论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审理程序等;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案审办介绍案件的初审意见; (四)参加会议委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五)参加会议成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列席案审会议。 经过集体讨论会议研究,最后形成统一意见,由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名。并制作案件讨论记录并整理归于行政处罚档案。 第六条讨论应当对案件的事实、案件的证据、处罚的依据,执法的程序进行审查。 第七条经过集体讨论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涉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

涉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保密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保密局《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隐患,查补漏洞,查处泄露国家秘密事件,减少损失。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和事件。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密品、密件,自发现下落不明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是指:我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包括对泄密事件的当事人、举报人)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向局领导和上级保密组织的报告时限及报告内容。发生、发现泄密事件,必须坚持“一事一报”和立即报告制度,严禁迟报、漏报、误报和隐瞒不报。 第四条发生泄密事件,及时报告,及时查处,积极协助调查既是每一干部职工的责任,也是必须履行的保密义务。 第五条发现或发生泄密事件,要立即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情况核实,在初步核实的前提下,对一般涉密事件须二十四小时内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对重大泄密事件(一份绝密件或两份以

上机密件)必须立即向局长和上级保密组织报告。 第六条对发生的一般泄密事件,查清情况后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局长报告;对发生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向境外组织、机构或人员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等重大泄密事件要逐级报告。 第七条泄密事件报告的内容。 (一)初次报告的内容: 1.泄密事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 2.泄密责任人的姓名、职务、政治面貌及所在部门、岗位。 3.泄密事项的名称,内容、密级、数量。 4.对泄密事件造成的危害做出评估。 5.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6.对该事件进行调查的整体方案。 (二)查处后报告的内容: 1.发生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和教训。 2.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3.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是指: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调查处理,主要包括: (一)查明所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对泄密责任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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