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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秦朝行政制度文化

浅谈秦朝行政制度文化

浅谈秦朝行政制度文化

秦朝在历史上存在的时间只有短短15年而已,但它所创的行政制度,既维护了封建国家的统一,使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获得了发展,对后世亦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

首先是秦朝独创的皇帝制度。《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丞相王绾、御史大夫冯劫、廷尉李斯等议上尊号,劝秦王政称“泰皇”。但秦王政对此并不满意,他自认为功过三皇五帝,于是下令“去‘泰’著‘皇’,采上古‘帝’位号,号日‘皇帝”’。这一名号被认为是最崇高的名号。它一经出现,便成为中国古代王朝最高统治者的专称,被历代王朝沿用了2000多年。为了极力维护皇帝的权力权威,又非常严格、非常细致地规定:皇帝的命日“制”,令日“诏”。皇帝自称“朕”,臣下对皇帝称“陛下”、“万岁”等。皇帝的居处称“行在所”,所居称“禁中”。服食之物皆称“御”,所用车马称“乘舆”。皇帝之印称“玺”。总体上看,皇帝制度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称谓方面的专用词语,借以表现皇帝与众不同的崇高地位。二是衣食住行方面的专用名称和格式,借以突出皇帝的神圣。三是政令运作上的专用凭据,如玺印、诏书等的规制,借以保证皇权的行使。这三个方面实际上也是皇帝制度的重要构成,与当时的社会和政治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更关系到历代王朝的政治制度的变化。此外,皇帝制度集中反映了皇权专制的本质,渗透了天命观念,有意营造了皇权专制神秘化,还全面贯注了以君臣父子、等级上下为中心的礼法思想。

其次是秦朝的以三公九卿制度为主体的中央官制。秦朝中央政府由丞相、御史大夫、太尉、九卿等组成。中央政府辅佐皇帝管理全国军政事务。

1.丞相。先秦时期各国有“相”,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始设“丞相”。丞相由皇帝任命,他是最高的行政长宫,为“百官之长”,上承皇帝诏命,下统百官,总揽政务。秦朝开创的丞相制度,是君主集权制度中重要的一环。

2.御史。御史大夫相当于副丞相,主要掌管纠察百官,可以说,秦朝御史大夫的设置,是中国古代专门监察官制度的发端。

3.太尉。太尉为最高武职,统领诸军。

4.九卿。九卿仰丞相政令,分掌国事。奉常,掌管宗庙祭祀和国家之礼;郎中令,负责皇帝禁卫;卫尉,负责皇宫守卫;太仆,负责皇帝车马;少府,负责皇帝财政;廷尉,负责司法;典客,负责外交和内部少数民族事务;治粟内史,负责粮食和财政;宗正,负责皇室事务。

最后是地方的郡县制。郡的最高长官是郡守。郡守之下设丞,辅佐郡守管理郡中的行政及刑狱工作,郡的军事和治安则由郡尉负责。郡一级还有监察史,负责监督百姓及官吏,职务类似于中央的御史大夫,也有牵制郡守的作用。满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不满万户的县设县长,是为一县之首。县令下设丞、尉。县尉负责一县的军事和治安。县以下置乡,乡以下置亭,亭以下置里。

综上所述,秦朝皇帝制度、中央行政机构及地方行政机构的建立,使秦王朝的行政管理机构形成为一个建构完善,分层治理,上下左右均可顺畅海通的管理网络,对予维护国家统一,保障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且,这种行政管理系统,为后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提供了基本模式帮历史借鉴。谭嗣同在《仁学》说:“二千年之政,秦政也。”秦朝行政制度文化内容丰富,博大精深,成为秦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秦朝行政制度文化中许多独创的东西,在中国乃至世界形成了深远的影响,甚至对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文化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2010-11-11 14:08:23 来源:中国大律师评论:0点击:299 [提要]本主要介绍了行政裁决的概念、特征,以及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行政裁决的八个种类。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的主题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只有获得法律授权,才能对授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查并裁决,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和裁决某些民事纠纷案件。 二、行政裁决的特征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才能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如《商标法》、《专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对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作出规定,授权有关行政机关对这些争议予以裁决。 2、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是行政裁决的前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扩大,行政机关获得了对民事纠纷的裁决权。但行政机关参与民事纠纷的裁决并非涉及所有民事领域,只有在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对该民事纠纷进行裁决,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3、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裁决。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启动裁决程序。 4、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裁决时,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决民事纠纷,有司法性质,同时又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裁决争议,具有行政性质。因此,行政裁决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称为准司法性。 5、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是对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依职权作出的法律结论。这种行政裁决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裁决而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对此,除属于法定终局裁决的情形外,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裁决的种类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裁决的种类有: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 民主政治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有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程序法。我国目前行政程序法的状况怎样?如何加强、完善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应选择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法体模式以及建立哪些基本制度?本文作者就这些问题阐述了有关看法和主张。 一、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 我国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监察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一系列规范政府行为、控制滥用权力、保护公民权益的行政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使我国向法治国家的道路迈出了一大步。 我国行政法的立法虽然取得了重要的成绩,但相对于我国经济、民事和刑事立法来说,仍落后不少,相对于世界法制发达国家的行政法立法来说,更是存在着差距。这种落后和差距的最重要的表现就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很不发展,不仅缺少全国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而且很少单行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律文件,行政程序的规定仅散见于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之中。这些规定很不集中,很不统一。而且有的法律、法规有相应的行政程序规范,有的法律、法规则仅有行政实体规范而完全没有任何行政程序规范。在现行几百上千件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较集中规定了行政程序的法律文件仅有下述几件:(1)198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1987年4月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3)1988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4)1990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5)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监察条例》;(6)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7)199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订);(8)199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修订)。 分析我国整个现行行政立法和上述载有有关行政程序规范的各项法律文件,可以发现,目前我国行政立法,特别是行政程序立法,存在着下述问题:(一)重实体,轻程序。 现行行政立法多只注重解决行政管理的实体问题如行政机关的权限、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条件、标准等;而忽视对相应管理行为的

浅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学年论文 课程名称:学年论文(1) 课程代码: 5001811 题目:浅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其在 中国的发展 学院: XX学院 专业年级:XX级法学 学生姓名:XXX 学号: 31200903010XXX 指导教师: XXX 完成时间: 2011年 6 月 1 日

目录 摘要 (2) 引言 (3)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3) (一)目的和功能的多样性 (3) (二)公私法混合的特征 (3) (三)注重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3)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由来及其在国外的发展 (4) 三、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萌芽 (5) 四、现阶段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5) 结束语 (6) 参考文献 (7)

当今社会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那些危害到我们生命健康安全的非法行为,我们可以从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各个方面对其进行处罚。在英美法系中有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事实上,我国民事赔偿制度中已出现损害赔偿制度的萌芽。2009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对于侵权责任领域进行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尤其是“产品责任”一章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从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特征,发展由来,在我国的发展,现阶段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来阐述惩罚性赔偿制度。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制度民事诉讼制度侵权责任法

当前中国社会,道德严重滑坡,食品安全一直是一个严峻的问题。从几年前的三聚氰胺到现今的染色馒头、毒生姜、毒豆芽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有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是更严重的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更多的行为是处于一种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灰色地带。即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仅靠简单的民事赔偿有不能有效地遏制这些行为。我们可以从英美法系中借鉴惩罚性赔偿制度或许能起到很好的效果。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又称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但是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性质,究竟是民事还是刑事上的问题,尚存在较大的争议。或许可通过研究其特点来探寻它的性质。 惩罚性赔偿是与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惩罚性赔偿是为了弥补补偿性损害赔偿而产生的,与之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目的和功能的多样性 对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欧文列举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有四项:惩罚、遏制、使私人协助执法、补偿。查普曼等人则认为有三种功能,即补偿、报应和遏制。王利民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实际上是补偿和惩罚的功能,通过补偿和惩罚的结合,而产生了遏制等其他功能。综上几大学者所言,毋庸置疑,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远多于补偿性赔偿制度。 (二)公私法混合的特性 惩罚性赔偿的注意啊目的在于通过对行为人处以金额较大的赔偿惩罚,其最终目的是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惩罚性赔偿当然包含着对受害人的一定补偿。故惩罚性赔偿不仅具有公法上惩戒的性质,也具有民法领域上的私法属性。 (三)注重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一般的民事赔偿中,损害结果是影响赔偿实际数额的主要标准。但惩罚性赔偿由于它具有“惩罚”这样一个功能,单纯靠造成损害的程度难以有这样的效果,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很有必要的。反之,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上的恶意,仅仅出于过失,那么对其使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刘武波.doc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刘武波- 浅析我国行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刘武波李晓嵘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广泛借鉴参考了世界各国已有的行政赔偿制度,吸收了国内外有关赔偿法理论的优秀成果。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毕竟建立不久,立法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粗疏的情况,主要的一点就是略嫌简略,操作性差。下面笔者就不揣浅陋,谈几点看法: 一、关于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问题。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行政赔偿责任采取违法原则。但什么是“违法”?赔偿法未作立法解释,理论界的认识也很不统一,造成实践中较大的任意性。然而,从确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本意看,应当明确“违法”是指违反严格意义的法律,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我国承

认或参加的国际公约等。对此,有权机关应作明确解释。 二、关于职务行为的标准与范围问题。执行职务是产生行政赔偿的条件之一,但对“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与范围,赔偿法未作立法解释,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笔者认为在今后制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规定职务行为的范围不仅包括构成职务行为本自的行为,还包括与职务行为有关连而不可分的行为,如为执行职务而采取不法手段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目的所为的行为以及执行职务时间或处所内所实施的行为。也就是说职务行为的标准应采取客观标准。 三、关于受害人及行政主体共同作用形成损害,行政机关应否赔偿问题。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致害赔偿责任问题,但对行政机关与受害人共同致害的行政机关应否负赔偿责任及如何赔偿未予规定,但实践中此种损害又确实存在,笔者认为,对此种损害,可参照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混合过错”情形处理。 四、关于返还财产应否包括孳息问题。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此处“返还财产”是仅指原物,还是含孳息,从该条规定中无法判明其义。从原物与孳息的关系看,应包括孳息。具体作法可通过有权机关作扩大

浅谈我国行政裁决制度

浅谈我国行政裁决制度 论文摘要行政裁决愈来愈多的被应用到国家行政管理中,为了构建科学完善的行政裁决体系,本文从行政裁决定义、特点开始分析,总结了行政裁决的问题,探讨完善构建新型行政裁决法律理论,提出建设性的几点具体意见,希望进一步完善行政裁决的法律理论建设和实践操作制度。 论文关键词行政裁决行政管理行政机关 按照传统的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立的原理,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司法机关处理民事纠纷,二者之间是互相独立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效率的追求促使传统的司法理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于行政裁决具有技术性强、程序简化、操作快捷的优势,在高速运转的市场经济发展中,彰显了行政裁决的独特管理手段。所以,国家为了最大效能的实现管理职能,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行政机关处理特定的民事纠纷的权力,行政裁决制度也就应运而生了。 关于行政裁决的理论在我国的研究还很薄弱,有关行政裁决的概念,性质,特征等基本问题还没有理论上的统一和完善,而相关的行政裁决法律制度也尚未行之有效的建立,致使行政裁决在实践过程中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当前行政裁决概念 (一)当前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产生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由行政机关解决特定的民事领域纠纷。因而行政裁决是在不应损害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即纠纷之前的合意),或只能是涉及维权性很强个人不易得到救济的民事领域前提下,法定行政主体实践的一些列具体行政行为。 总之,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当前行政裁决的性质 关于行政裁决的独特性质,目前理论界的研究主要包括: 1.行政裁决实施的主体是依法成立、授权委托成立的行政机关。只有合法的行政主体才能实施行政裁决行为,才能用行政裁决的管理方式履行行政职责。 2.行政裁决实施的基本前提是平等主体间民事纠纷与行政行为的实施有一定关系。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裁决以一定范围内的民事纠纷为特定条件,只有民事纠纷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行政裁决行为。 3.行政裁决的首要程序是先行申请。在行政裁决的过程中,当事人的申请程序是裁决行为存在的必要程序和先决条件。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当事人的民事纠纷未向行政裁决主体主动申请,行政裁决主体无法实施受理、裁决等行为。 4.行政裁决具有一定的司法特性。行政裁决是以中间人的身份出现的,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仲裁性,突出了绝对的法律效力。此外,这种行政裁决行为中有“不告不理” 等典型的司法程序,所以行政裁决具有司法性。 5.行政裁决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对特定范围的民事纠纷进行仲裁,这种仲裁的行为是具体的、特定的;而且行政裁决内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此可见,行政裁决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019届高考历史一轮复习专题练习:专题练习1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2)秦朝的政治制度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2019届高考历史一轮复习专题演练二(3)秦朝的政治制度 一选择题 1. 在秦朝朝议中,有发言权的不仅是三公九卿,没有具体行政职责的博士也可进言。据此可知朝议制度() A. 减少了君主决策的失误 B. 阻止了皇帝的恣意妄为 C. 保证中央机构的独立性 D. 标志秦代中央官制完善 解析材料中描述了秦朝多人议政的史实,说明在群策群力的背景下,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 专制君主决策的失误,故选A。 答案A 2. 据统计,在商鞅变法时期,秦国百姓一年收入的80%以上都要用于缴纳国家的各类赋税 , 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当时东方六国。对此理解正确的是() A. 秦国轻罪重罚、滥用苛政 B. 秦国开始走向中央集权 C. 秦国军事活动比东方六国频繁 D. 东方六国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及秦国 解析:B “秦国百姓一年收入的80%以上都要用于缴纳国家的各类赋税”说明秦国对地方控 制的加强。商鞅变法推行县制,秦国开始走向中央集权,B项正确。 3. 有位学者在论及三公九卿时说:“论其性质,均近于为王室之家务官,乃皇帝之私臣,而非国家之政务官,非政府正式之官吏”,政府“有几处亦只是一个家庭规模之扩大” 。此材料表明 () A. 三公九卿之间各司其职 B. 王室与政府管理职责分开 C. 权力分工结构体现原始色彩 D. 三公九卿之间互相牵制 解析:C 材料中未体现三公九卿之间各司其职,故A项错误;材料中“论其性质,均近于为王室之家务官,乃皇帝之私臣,而非国家之政务官,非政府正式之官吏”体现了权力分工结构的家国同治,是“家天下”的表现,体现了原始色彩,故B项错误、C项正确;材料中未出现三公九卿之间的牵制,故D项错误。 4?“秦廷有集议之制……君臣集议,犹与春秋列国贵族世卿之世略似……亦非一君权专制独伸之象。”材料认为秦朝集议制度() A. 有利于皇帝决策时集思广益 B. 承继先秦的分封制度 C. 有效解决了皇权相权的矛盾 D. 强化君主个人独裁 解析:A 由材料中“君臣集议……亦非一君权专制独伸之象”可知秦朝集议制度不是君主独裁,有利于皇帝决策时吸取他人意见,故A项正确。 5. 秦朝设官有职、爵、秩之别。职为官员实际职务;爵主要用于奖励有功者,沿用战国二十级军功爵;秩表示官员俸禄等级高低,以石为计算单位。这一规定()

惩罚性赔偿制度文献综述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的文献综述 作者:何朕 摘要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发源于英美法系的一项民事赔偿制度,其特点在于打破了民事责任补偿性的原则,通过设立高额的赔偿金以达到对侵权人进行惩罚的目的。正因如此,即使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学界对其的争议也不绝于耳。而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长期以来受到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学说影响,一直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讳莫如深。但年来有学者建议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加入惩罚性赔偿的内容。本文将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渊源、性质入手,分析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适用问题。 关键词:惩罚性损害赔偿;侵权行为责任;精神损害赔偿 一、惩罚性损害赔偿释义 (一) 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与补偿性损害赔偿相对的概念,主要是指法院最终判决侵权行为人承担的赔偿数额高于由侵权行为所引发的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民事赔偿制度。惩罚性损害赔偿源于1763 年英国法官Lord Camden 在Huckle v. Money 一案中的判决,[1]并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给予请求者的仅仅用于惩罚和威慑的金钱”。[2]有学者认为, 应当区分加重赔偿与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惩罚与威慑, 如果被告人行为恶劣, 造成精神损害, 就适用加重赔偿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如果没有精神损害, 而被告人的行为需予以制裁, 就适用惩罚性赔偿,如果被告的行为既造成精神损害, 又需要予以制裁, 就要同时适用加重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3] [1] Wils. K. B. 205, 95 Eng. Rep. 768 ( C. P. 1763) . [2]Thomas F .Lambert,Jr.,Suing for Safety,TRIAL,Nov.1983,at 48.see Michael L.Rustad,How the Common Good is Serbed by the Remedy of Punitive Damages.Tennessee Law Review,1997 [3]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版, 第275页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由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序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职权。本文拟就我国的行政赔偿有关内容作一简要论述。 一、行政赔偿制度的概述 (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及意义 行政赔偿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有的国家早在上世纪后期就确立了,有的国家迟至现在才开始创设,少数国家目前尚未建立。考察和总结一些较早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西方国家,一般认为,行政赔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否定阶段、相对肯定阶段与肯定阶段。我国1954年宪法第97条确认公民“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现行 1982年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宪法依据。以后,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7年《民法通则》、1989年《行政诉讼法》等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相继规定了行政赔偿制度。1994年5月12日《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则标志着我国全面确立了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以及防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等都有重要的意义:第一,确立行政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确认了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行政赔偿制度的规定,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确立行政赔偿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在十四提出要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整主要靠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对于政府大量的经济管理行为中发生的对各种经济实体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赔偿制度来调整,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没有法

行政裁决(1)

浅议行政裁决 李亚利 管理科学系 08公共事业管理班学号:081444021 摘要:行政裁决是当前理论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文章从行政裁决的基本理论开篇,探讨了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又针对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给与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性意见,以期能找到完善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方案和措施。 关键词:行政裁决;基本理论;合理性合法性;问题;完善方案 一、行政裁决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 在我国行政法领域,对行政裁决的概念,由于解释者的角度不同,于是在理论界产生了最广义、广义、狭义三种不同的解说,其外延与内涵也有较大区别。最广义说认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某种特定程序,对特定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具有法律效力决定的活动,这种行政裁决除了解决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外,还直接运用准司法程序对相对人实施制裁,提供救济。广义说认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的活动,它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一起构成行政行为这一整体。狭义说认为行政裁决仅指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即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目前,第三种学说已成为我国学界的主流,许多教材和法学著作都作出了与此基本相同的表述、笔者对这个定义也表示赞同,认为它比较准确地概括和说明了行政裁决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二) 行政裁决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才能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 2.政裁决的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是行政裁决的前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扩大,行政机关获得了对民事纠纷的裁决权。但行政机关参与民事纠纷的裁决并非涉及所

【高考历史必修一】1.1商周的政治制度和秦朝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原卷版)

第一单元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单元概览】 第1讲夏、商、西周的政治制度和秦朝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考纲解读】 1.商周时期的政治制度:①商朝的政治制度及特点;②西周分封制、宗 法制的内容、特点和作用;③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 2.秦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①皇帝制度的创立及特点;②秦朝中央官僚 机构的构成及特点;③郡县制的运作及影响;④秦朝中央集权制度的影 响。 考点1 商周时期的政治制度 【基础落实】 一 商朝的政治制度 1.王权承袭 (1)沿用夏朝的王位世袭制。 (2)王位传承方式有和兄终弟及。 2.政治特点:通过决定国家大事,王权具有色彩。 3.行政管理 (1)中央:设有相、卿士等,掌管政务。

(2)地方:封,定期向商王纳贡,并奉命征伐。 二 西周的分封制 1.背景:公元前1046年,伐纣灭商,建立周朝。 2.目的:进行有效统治,拱卫。 3.内容 (1)分封对象:、功臣和古代帝王的后代。 (2)核心内容:和人民。 (3)诸侯义务:诸侯必须服从周天子命令,为周天子、随从作战、交纳贡赋和朝觐述职。 (4)诸侯权利:受封诸侯在自己领地内可以再分封,可以设置官员、建立武装、等。 4.影响 (1)积极性:加强了周天子对地方的统治,扩大了,西周成为一个延续数百年的强国。 (2)局限性:受封的诸侯享有相当大的。随着诸侯国势力的壮大,王权衰弱,遭到破坏。 三 西周的宗法制 1.目的:为了加强形成的统治秩序,解决贵族之间在权力、和继承上的矛盾。 2.含义:用父系的亲疏来维系政治等级、巩固国家统治的制度。 3.最大特点:。 4.内容 (1)分为大宗和小宗,但大宗和小宗的关系是相对的。 (2) 可以命令和约束小宗,小宗必须服从大宗。 (3) 是天下的大宗,也是政治上的最高领袖。 5.影响:保证了各级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有利于内部的稳定和团结。【考点深化】 一、 等级森严的分封制 1.分封制的特点 (1)分封对象:分封对象多元化,但以同姓亲族为主体。 (2)分布地区:主要集中在黄河中下游地区,同姓亲族封地居于富庶之地或战略要地。 (3)纵向联系:明确周王权利和诸侯义务,形成严格的等级序列,加强了中央与地方的纵向联系。 (4)横向联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分配国家政治权力,加强了诸侯国之间的横向联系。2.分封制的历史遗存 (1)影响中国封建社会中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皇族分封。

惩罚性赔偿制度文献综述

在比较中进步在练习中提高 ——读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论文有感 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的出现,暴露出我国法律在食品监管以及对于消 费者权益救济等诸多方面存在的不足,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法学界对相关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其中尤以对食品安全责任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最为突出。各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并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在我国实行惩罚性赔偿的迫切性以及可行性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试将《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和《惩罚性赔偿与食品消费安全制度构建》两篇文章从文章的视角、文章结构、论证方式、论证结论等方面进行对比,以期达到加深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和明确论文写作方法的目的。 首先,从文章的视角来看,虽然同样是由食品安全问题入手,讨论在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两篇文章侧重点却有很大的不同。《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以下简称《完》)侧重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的讨论,包括制度的历史沿革,制度的功能,制度的适用范围,并对《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讨论。而《惩罚性赔偿与食品消费安全制度构建》(以下简称《惩》)则更侧重于惩罚性赔偿在特定领域即食品消费领域的适用,将惩罚性赔偿置于特定的领域,分析其特性与意义,讨论的范围更为具体。该文章发表的时间是在“三鹿事件”爆发之前,可以说作者对于该问题重要性的预见是准确的,而且文章中作者一些法律建议与《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可谓异曲同工,我们不能说法律规定的就一定是最正确的,但这至少证明作者的建议是符合社会现状的,具有现实可行性。 对比二者的文章视角,我们可以发现,《完》文是在问题发生以及法律颁布之后,对于其现实意义的分析,属于事后的解读;而《惩》文则是先于现实问题的法律建议。从学术价值上来分析,我认为后者更好的发挥了法律学者的理论研究价值,因为法学家的作用不应仅仅只是在法律颁布后论证其价值以及和操作性,而更应该是针对社会现状以及法律的不足,提出法律建议,来促进法制的发展和完善。 其次,从文章结构来看,《完》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

3000字90浅析行政赔偿制度进程中的若干问题

3000字90浅析行政赔偿制度进程中的若干问题

浅析行政赔偿制度进程中的若干问题 【摘要】:建立完善的行政赔偿制度是我国完善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一个国家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必经之路。完善这一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加强对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督力度,国家法颁布十多年来的实践告诉我们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随着近年来我国法治化的进程越来越快,对赔偿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要完善国家行政赔偿制度。本文就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进行分析,对针对如何将行政赔偿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也对一些制度性的问题提出了长远的思考,其中提出的一些带有针对性的意见还希望能在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过程中尽些绵薄之力。 【关键词】: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赔偿范围;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制度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经过了漫长的路程,最早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是通过宪法来确立的。1999年,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全面建立起来。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多年来,推进了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有利于加强行政权力的实施和和公务人员的监督力度,然而到现在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已经暴露了很多的弊端,本文通过各个角度从理论和实践方面进一步审视我国现有的制度,为完善这一制度而献计献策。 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概述。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行政赔偿是一种责任,行政赔偿源自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而造成的损害,因此侵权的主体应当是行政主体。行政侵权主体与需要负责任的主体是相分离的,一般来说,行政侵权的主体是执行公务的公务人员,而责任的主体的是公务

关于行政裁决工作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

关于行政裁决工作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 关于行政裁决工作的调研报告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解决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关于完善我区行政裁决工作机制的要求,积极推进我区行政裁决制度建设,我办专门成立调研组,对行政裁决工作进行了深入的调研。 调研组通过实地调研和书面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赴xx 省实地了解行政裁决制度建设有关情况,研究了xx、xx等外省行政裁决制度建设的有关件资料,同时向我区各设区的市和区直各部门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调查统计行政裁决工作情况的通知》,全面了解我区行政裁决工作情况。在此基础上,调研组围绕行政裁决制度建立的目的、意义、框架和主要内容、行政裁决范围和原则、行政裁决程序、行政裁决工作机制的完善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我区行政裁决制度建设的相关思路。 一、我国行政裁决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一)我国行政裁决制度建设现状 在国家层面,到目前为止,尚未出台统一的行政裁决制度,而只在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中作原则性规定,对行

政裁决的概念、性质、功能、范围等基本问题没有明确界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等等。这类法律规定有一个特点,就是明确用“裁决”表明行政裁决法律制度。与此相对的是另一种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先秦时期的政治制度

先秦时期的政治制度 一、重要考点 (一)分封制的发展和完善 1.夏、商的政治制度 (1)夏朝的建立:大约公元前2070年,禹建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朝。 (2)商朝的建立:公元前1600年,商汤灭夏,建立商朝。 (3)夏商时期的政治制度:夏朝实行王位世袭制;对都城以外的地区通过分封侯、伯,实行间接管理。 2.西周的分封制 (1)背景:公元前1046年,周武王起兵推翻商纣王的统治,建立周朝。 (2)目的:为有效统治被征服的广大地区,藩屏王室。 (3)概况 ①对象:同姓贵族、功臣和归顺的异族首领。 ②内容:授土、授民、授职。 ③义务:诸侯必须服从天子命令,定期朝见,纳贡、服役,带兵随从作战。 ④权利:诸侯在自己的封国里,实行再分封。 (4)影响 ①前期:加强了对地方统治,扩大了统治区域,使西周成为强国。 ②后期:因受封者有较大的独立性,随着王权衰弱,造成分裂割据的局面。 [理解概念] “封建”:西周的分封制又称“封建”,指“封邦建国”(封建亲戚,以藩屏周),与马克思主义所指的社会发展阶段中的封建制度不同,是分封诸侯,巩固统治的一种政治制度。 [易混易错] 分封制在中国古代原叫做“封建”制度。但这个“封建”与我们用于社会发展史中的“封建”不是一个含义,而是“封诸侯,建藩卫”的简称。为了将这两个“封建”相区别,今天史学界多称“封诸侯,建藩卫”制度为“分土封侯制”或简称“分封制”。 (二)宗法制的产生和完善 1.含义:是以父系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维系政治等级的。成为维系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加强奴隶主贵族世袭统治的工具,是实行分封制的主要依托。 2.历程:夏代产生,商代发展,西周完备。 3.特点:严格区分嫡庶长幼,确定嫡长子继承制;形成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严格等级,小宗绝对服从大宗。 [解读与点拨]

第十二章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

第十二章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 本章要点 本章分析了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具体内容,讨论了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现实法律适用情况。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行政裁决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行政裁决的种类,行政裁决程序,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2)行政调解的概念,行政调解的种类、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的法律救济。 第一节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裁决可以从形式和实质两个角度来理解。形式上的行政裁决范围广泛,只要行政行为带有裁决的字样就是,这样会把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主体之间关系的裁决也包括在内,所以在这里我们所说的是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裁决。我们认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是由我国法律列举规定的,不在列举事项范围内的,不得由行政主体作出裁决。行政裁决是现代社会关系复杂化和行政权日益扩大的产物。行政裁决制度对于消解民事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都具有重要作用。行政裁决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主体。行政裁决的主体是对与民事纠纷有关的行政事务具有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同时必须经过法律专门授权才能成为行政裁决主体。行政主体在行政裁决中并不是纠纷的当事人。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民事纠纷主要由司法裁决,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时,行政主体才有权裁决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包括民事赔偿纠纷、民事补偿纠纷、有关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等。需要指出的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纠纷进行的裁决不是行政裁决。 3、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以中立的第三者的身份对民事纠纷进行裁决。行政裁决一旦做出,不管此纠纷的当事人是否接受或同意裁决,都不影响行政裁决的成立和实施,从而不影响行政裁决应有的法律效力。 4、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一种在法律特殊授权之后由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行为,同时行政裁决是对已发生的特定民事纠纷在行政上予以法律确认,使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法律关系确定下来,其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特征。所以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理解行政裁决时,需要把握行政裁决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裁决和行政审判 行政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司法活动。两者的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缺陷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缺陷 行政赔偿制度建立以来,对于制约、监督行政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导致一些应由行政赔偿来调整的社会关系得不到合理合法的调整,一些案件无法可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完整、充分的救济和保障,也妨碍了行政赔偿制度功能的发挥。纵观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法律的法律规定及其实际运作,其主要缺陷具体表现如下四个方面: 1.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过于单一 我国行政赔偿使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其直接表现就是《国家赔偿法》第2条关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据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的规定,违法归责原则的弊端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违法认定标准的模糊性。理论上我国关于违法的种类包括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的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和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范围;滥用职权;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权等,这种“违法”认定标准的模糊性使得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充满不确定性。 第二、违法原则无法解决行政裁量滥用以及共有公共设施设置、管理瑕疵致损等情况下的赔偿问题。我国违法原则与《行政诉讼法》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相一致,但由于损害往往还可以引起其他事由发生,因而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就难以适应丰富的行政法制发展实践的需要。 第三、违法原则无法解决共同侵权等情况下的责任分担问题。在行政赔偿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侵权的情况,此时单独依靠违法原则就无法分清各个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由于现行立法所确定的违法原则排除了过错因素因而使得不同的侵权机关之间、侵权机关与公务人员之间、侵权机关与受害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无法获得有效解决,极有可能加重国家负担。 2.行政赔偿的范围过窄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侵犯相对人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这里的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既包括作为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既包括具体的行政行为也包括某些事实行为。行政违法后能否寻求赔偿得不到法律支持的赔偿表现在: 第一、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的损害。行政规范文件在我国往往以行政机关发布的红头文件为表现形式。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将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之内,然而,鉴于规范性文件所具有的普遍适用性,因而其可能造成的损害往往也更大。

第01讲 商周的政治制度和秦朝制度的形成(讲)-2020年高考历史一轮复习(解析版)

第01讲商周的政治制度和秦朝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讲) 1.了解宗法制和分封制的基本内容,认识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 2.了解“始皇帝”的来历和郡县制建立的史实,了解古代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及其影响。 知识点一商周时期政治制度 一、商朝的政治制度 1.王权承袭 (1)沿用夏朝的王位世袭制。 (2)王位传承方式有父子相传和兄终弟及。 2.政治特点 通过占卜决定国家大事,王权具有神秘色彩。 3.行政管理 (1)中央:设有相、卿士等,掌管政务。 (2)地方:封侯和伯,定期向商王纳贡,并奉命征伐。 二、周朝的政治制度 1.分封制——权力分配制度 (1)概念 分封制即古汉语“封建”(封邦建国)的原始含义。商朝已有分封。在周朝时期,周王在保证周王室强大的情况下,把一定的土地和人口划分给诸侯的社会制度。 (2)目的 面对商人遗族威胁,藩屏周室所需(即“封建亲戚,以藩屏周”),使权力分配由商向周转移,即天下归周。 (3)分封对象 ①首先是王族是分封的主体,这使得封国宗亲化,以实现“选建明德(王室亲族),以藩屏周”。 ②其次是功臣,这一方面显示王的恩德,另一方面用姻亲拉拢功臣以巩固统治。例如姜太公,“师尚父为首封,封尚父于营丘,曰齐”。 ③第三类分封对象是“友邦冢君”与古帝王后代,其有自己的族属和部众,在其

原统治地区的族群中有巨大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对其分封并与之联姻,有利于不同地区、不同族众的融合和对其进行统治,也有利于“天下共主”局面的形成。 分封对象及主要诸侯国:王族、功臣、先代贵族。同姓亲族是分封的主体,他们的封地居于富庶之地或战略要地。主要封国有鲁、齐、燕、卫、宋、晋等。 (4)诸侯权利和义务:诸侯享有在封国内世袭统治、对下属再分封、设置官员、建立武装、征派赋役等权利。诸侯必须服从周王命令,承担守土、随从作战、交纳贡赋、朝觐述职等义务。 (5)发展演变 ①溯源:分封制正式起源于何时,近代学者说法不一。分封制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起源时间已经难以考证。史料记载,黄帝时代,“诸侯咸来宾从”“诸侯咸尊轩辕为天子”,黄帝“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这描述的便是早期的分封制。 ②瓦解:西周后期:王权衰弱,分封制遭到破坏;春秋时期:周天子大权旁落,诸侯国争霸;战国时期:强大的诸侯纷纷称“王”,不断发动兼并战争。 ③废除:秦朝建立后废分封,在全国推行郡县制。 ④遗存:汉初郡国并行,“七国之乱”平定之后,封国的官吏全部由中央任免,诸侯只征收租税,封国名存实亡。魏晋以后,历代王朝也还有分封,但仅为皇权体现,服务于专制集权制度。 (6)积极作用 ①稳定了统治秩序,开发了边远地区,扩大了统治区域。 ②促进了经济文化交流和民族融合,为华夏族的形成奠定了基础(逐渐凝聚成华夏的国家意识)。 ③打破了夏商的部落国家和方国联盟状态,国家政权由松散走向紧密,是一种制度创新。 (7)局限(瓦解的原因):封国诸侯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周王无法对诸侯势力进行直接干涉和控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诸侯国势力增强,诸侯争霸战争不断,周天子的权威逐渐削弱,“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局面被“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取代。 2.宗法制——权力继承制度 (1)概念:宗法制即宗族法规,是中国古代按照父系血统远近,用规定宗族内嫡庶系统的办法,区别亲疏,分配政治权利,规定等级秩序,维护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制度。 (2)目的:协调家庭内部关系,加强统治秩序,解决周人贵族内部权力继承问题,即天下归宗。 (3)核心内容:嫡长子(宗子)继承制。嫡长子是土地、财产和权力的主要继承者,有主祭祖先的特权。立嫡原则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春秋·公羊传》)。嫡长子与众子的关系具有双重性,即具有血缘上的兄弟关系和政治上的君臣关系。

临海市行政裁决程序规定(试行)

临海市行政裁决程序规定(试行) (送审稿)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裁决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裁决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裁决制度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行为。 涉及民事合同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不纳入行政裁决的范围。 第三条依法由市政府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裁决事项委托所涉事项业务主管部门办理。依法由各单位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裁决事项,由各单位明确内设行政裁决机构统一办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一)土地权属争议; (二)林权争议; (三)采矿权权属争议; (四)水土流失纠纷; (五)水事纠纷; (六)渔港使用权争议;

(七)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八)计量纠纷; (九)政府采购纠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裁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依照本规定申请行政裁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与申请人产生特定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同申请行政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为第三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裁决。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行政裁决机关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裁决的,应当提供行政裁决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请求、申请行政裁决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裁决,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 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请求、申请行政裁决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和市政府承担行政裁决职责行政裁决事项的行政裁决,可以向承担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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