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2011年黑龙江省畜禽养殖标准化

2011年黑龙江省畜禽养殖标准化

2011年黑龙江省畜禽养殖标准化
2011年黑龙江省畜禽养殖标准化

2011年黑龙江省畜禽养殖标准化

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11?5号,以下简称《2011年农业部创建方案》)和省领导在全省畜牧工作会议上提出的“2011年在继续抓好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创建的基础上,重点启动省级100个标准化示范场的认证工作”精神,全面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结合我省畜牧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

总体思路:在总结2010年黑龙江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的基础上,结合《2011年农业部创建方案》的总体要求,开展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在全省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优势区域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通过创建活动的示范带动,使全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排泄物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加快我省质量效益型现代畜牧业和“两个千万工程”建设步伐。

2011年创建100个标准化示范场。其中农业部标准化示范场20个,省级标准化示范场80个。

二、申报条件

(一)示范场基本条件

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已有备案登

记号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2010年已获得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的示范场,不能重复申报。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2、奶牛:存栏奶牛200-2000头。

3、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10万只。

4、肉鸡: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

5、肉牛: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或年出栏育肥牛500-2000头。

6、肉羊:存栏能繁母羊250只,或年出栏肉羊500-3000只的养殖场。

(二)县(市、区)申报要求:

畜禽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在畜禽优势产区中选择。奶牛和生猪“两个千万”工程中的重点县(市);肉牛年出栏超过5万头的县(市);肉羊年出栏超过10万只的县(市、区);蛋鸡年存栏超过50万只的县(市、区);肉鸡年出栏100万只的县(市、区)。符合上述条件的县(市),每个畜种只能申报1个示范创建场。

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将优先推荐畜禽出口备案场、获得有机、绿色、无公害产品和其它认证的养殖场、与龙头企业共建或企业自建的养殖场。

三、示范创建内容

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创建的主要内容有:

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详细创建内容详见各畜种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在农业部评分标准上要求有所提高,刊登在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政务网)。

四、工作重点

(一)认真组织申报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按照标准化示范创建的要求进行初审,并组织申报。部级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名单在5月20日、省级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名单在5月30日前上报到省畜牧兽医局科技与外事处。各地在上报养殖场名单的同时,认真填写养殖场数据采集表(附件4),并附带3张养殖场近期照片。超过上报时限和养殖场上报资料不全的单位,不予受理。

(二)确定创建单位

黑龙江省建筑物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黑龙江省建筑物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21

目次 1总则 (23) 2术语 (24) 3基本规定 (25) 4信息基础设施机房 (28) 4.1一般规定 (28) 4.2基站机房 (28) 4.3室分通信间 (29) 5信息基础设施预留空间 (31) 6信息基础设施管网 (35) 6.1一般规定 (35) 7信息基础设施电源 (36) 9验收 (37) 22

1总则 1.0.1为了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切实减少重复建设,促进电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工信部、国资委联合下发了《关于2020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支撑5G加快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2020〕78号文),文件中明确要求:以深入推进5G共建共享为重点,强化统筹集约建设和存量资源共享,继续推进杆路、管道等传输资源共建共享,杜绝住宅区和商务楼宇宽带垄断,保障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通行权和公平进入,为网络强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完善建筑物相关标准,要求新建住宅区、商务楼宇、公共建筑物等预留5G基站、室内分布系统、机房及管线等设施安装空间,推动将5G基站等设施纳入建筑物的必备配套,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23

24 2术语 2.0.2~2.0.3移动通信基站和无线室内分布系统一般由无线电信号发射接收设备、电源设备、传输设备、天线及连接线缆等组成。 1移动通信基站系统示意图如图1 所示: 移动通信基站系统示意图 2无线室内分布系统示意图如图2 所示: 无线室内分布系统示意图

3基本规定 3.0.1~3.0.2信息基础设施涉及机房、电源、管线等多项内容,与建筑物的位置、高度、平面布局、供电、走线桥架等内容关系密切,为确保信息基础设施能满足建设要求,同时尽量减少对建筑物的影响,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应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方案需要统筹考虑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要求。 3.0.4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应符合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的相关规定。 i.在30MHz~3000MHz频率范围内,电场强度限值为12V/m,磁场强度限值为0.032A/m,磁感应强度限值为0.04μT,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限值为0.4W/m2。 ii.在3000MHz~15000MHz频率范围内,电场强度限值为0.22f1/2V/m,磁场强度限值为0.00059f1/2A/m,磁感应强度限值为0.00074f1/2μT,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限值为f/7500W/m2。 iii.依据2016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规定无线通讯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环境影响报告表调整为环境影响登记表。 iv.依据2017年《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环办辐射函〔2017〕1990号)的规定,对以任一天线地面投影点为圆心,半径50米范围内有公众居住、工作或学习的建筑物的通信基站,投入运行后尽快自行或委托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按照《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环发〔2007〕114号)执行,对周围电磁环境敏感目标进行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监测报告纳入电信业经营者移动通信工程验 25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 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 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 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O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 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 (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 头以上; 生猪存栏100 头以上; 奶牛存栏5 头以上; 肉牛存栏10 头以上; 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 肉(土)鸡存栏20xx 只以上; 肉羊存栏100 只以上; 兔存栏500 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第六条养殖小区的标准:生猪存栏500 头以上; 奶牛存栏20头以上; 肉牛存栏50头以上; 肉羊存栏500只以上; 兔存栏1000 只以上; 鸡存栏10000只以上。

黑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黑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JJG(黑)005—2017 使用中电子式交流电能表 Electrical Energy Meters of AC Power in Service (报批稿) 20XX-XX-XX 发布 20XX-XX-XX 实施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使用中电子式交流电能表 检定规程 JJG(黑)005—2017 Verification Regulation of Electrical Energy Meters of AC Power in Service 归口单位: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 黑龙江省电能计量中心 黑龙江省电能计量中心牡丹江部 参加起草单位: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 本规程委托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解释。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刘宇(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 曹宏宇(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宫游(黑龙江省电能计量中心) 宋殿学(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 刁培忠(黑龙江省电能计量中心牡丹江部) 刘丹(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参加起草人: 李新辉 焦承安 杨迪(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

本规程技术评审专家: 姓名单位职称 王瑄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梁浩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张华玉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关文举哈尔滨电工仪表研究所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陈闻新哈尔滨电工仪表研究所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目录 引言 (Ⅱ) 1 范围 (1) 2 引用文件 (1) 3 概述 (1) 4 计量性能要求 (1) 4.1 基本误差 (1) 4.2 潜动 (1) 4.3 起动 (2) 4.4 时钟日计时误差 (2) 4.5 电能表批的极限质量水平 (2) 5 通用技术要求 (3) 5.1 信息 (3) 5.2 外观 (3) 6 计量器具控制 (3) 6.1 检定条件 (3) 6.2 其他影响量 (3) 6.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 (3) 6.4 检定项目 (4) 6.5 检定方法 (4) 6.6 检定结果处理和检定周期 (10) 附录 A 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果页式样(第3页) (12)

陕西省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 2

附件1: 陕西省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加强畜禽标准化示范场(以下简称示范场)管理,提升畜牧业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根据《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场指以规模养殖为基础,以标准化生产为核心,在场址布局、畜禽舍建设、生产设施配备、良种选择、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粪污处理等方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经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由省畜牧兽医局正式公布的养殖场。 第三条示范场创建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畜牧业为核心,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发展要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培训、技术引导、示范带动,实现畜禽标准化规模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畜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环保、工商和质检等部门的支 —1—

持,切实抓好示范场建设工作。 第五条各级相关扶持政策向示范场倾斜。鼓励畜牧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示范场创建,带动广大养殖场户发展标准化生产。 第二章示范场条件及建设要求 第六条示范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址不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令禁止区域,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 (二)达到陕西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所规定的饲养规模; (三)按照畜牧法规定进行备案;养殖档案符合《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要求; (四)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违禁药物及非法添加物,以及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五)具备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两年内无重大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六)从事奶牛养殖的,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和销售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奶牛场卫生规范》 (GB16568-2006)。设有生鲜乳收购站的,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运输车有《生鲜乳准运证明》; —2—

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_DB23-T744-2004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 DB23/T744-2004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Code for Compiling Regulatory Planning 2004-02-18发布2004-03-01实施黑龙江省建设厅 联合发布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Code for Compiling Regulatory Planning DB23/T744-2004 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施行日期:2004年03月01日 2004 哈尔滨

前言 为提高我省城市规划整体水平,更好地指导与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满足城市规划管理和土地使用工作的需要,统一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深度,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黑龙江省建设厅决定编制《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和规定,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省实践经验,参考其它省、市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为了提高规范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黑龙江省建设厅(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8号;邮编:1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李春梅林红杨王宏伟王娟韩杰张毅 范晓磊邵强 5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编制的主要内容 (6) 4 编制的具体要求和深度 (8) 4.1 土地划分及其兼容性规定 (8) 4.2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11) 4.3 居住人口规模预测 (13) 4.4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13) 4.5 道路系统 (14) 4.6 市政公用设施 (15) 4.7 城市设计 (16) 4.8 经济分析 (16) 5 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17) 5.1 土地使用规定 (17) 5.2 建筑管理规定 (19) 6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内容 (20) 附录A 规划文本的编写内容 (22) 附录B 基础资料汇编 (31) 附录C 图表和规划图 (33) 附录D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图例 (37) 附录E 电子文档数据标准 (38) 本规范用词说明 (45) 7

区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XX区区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 作方案 为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全面提升畜禽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示范推广现代畜牧业生产技术,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围绕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牛、肉羊等畜种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全年创建区级示范场10个以上。其中,已被评为国家、省、市级示范场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不得上报。今后,申报市级以上示范场原则上从区级示范场中择优申报。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要求 参与创建的养殖场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XX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在养殖规模上,须达到以下标准: 1、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 2、奶牛:存栏奶牛100头以上。 3、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4、肉鸡: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5万只以上。 5、肉牛:年出栏育肥牛100头以上。 6、肉羊: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 7、鸭: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5万只以上。 (二)创建内容: 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6、示范区域化。采取传、帮、带等形式,推广在标准化生产、动物防疫条件管理、安全高效饲料推广、畜禽粪污处理和产业化经营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提升区域养殖水平。 三、重点工作

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办法及职责

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办法及职责

畜禽养殖场(小区)综合环境管理制度范例 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管理办法及职责 一、工作目标 建立公司环保管理制度,提高职工环保意识,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全过程、全天候、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类污染物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使生产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 二、工作范围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防治及生态恢复。 三、责任体系 养殖场负责人总体负责环境管理工作,环保部、生产部及各生产车间按照各自的职责检查督促各养殖车间做好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环保部责任:负责公司环境监督,确保环保设备正常运行。 生产部责任:负责维修环保设备,使其能正常运行,确保“三废”得到达标排放。 生产车间责任:确保本车间环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工作内容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环境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1.有效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有害影响。

2.生产部具体负责日常的“三废”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符合达标的排放源应树立合格排放标志。 3.设立“三废”处理人员岗位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 4.环保部负责维护环保治理设施,在环保治理设施一旦出现故障时,有“三废”外排的生产工序必须停产,以杜绝污染物排放的出现。 5.定期进行环保技术业务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水平。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 6.搞好工厂绿化,改进生产区及周围环境,接受环保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7.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产生的粪尿污水经厌氧发酵处理后,一部分用于厂区内冲洗圈舍,一部分用于农田灌溉,达到零污染、零排放。 8.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气经气水分离、脱硫后,一部分用于厂区内发电,一部分供给锅炉。 9.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渣用于制造有机肥,供用户使用。 10.罗茨风机、增压风机等动力设备采用隔音、吸音及减振等治理措施。 11.公司内原料必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贮存、保管等,不得对生产区及其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12.在生产中,由于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污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汇报,以便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五、措施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予以警告、批评、罚款或除名: 1.放松管理,玩忽职守造成环保事故的;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与技术操作规程DB23名称大全

黑龙江DB23标准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统一标准DB23/711-2003 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23/1019-2006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DB23/712-2003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DB23/713-2003?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钢结构工程DB23/714-2003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木结构工程DB23/715-2003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DB23/716-2003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砌体工程DB23/717-2003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DB23/718-2003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DB23/719-2003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电梯工程DB23/720-2003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DB23/721-2003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屋面工程DB23/722-2003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DB23/723-2003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DB23/724-2003 黑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23/1206-2008 黑龙江省外墙涂料标准DB23/1207-2008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地基基础工程》DB23/T715-2003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基坑支护工程》DB23/T704-2003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地下防水工程》DB23/T705-2002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建筑模板工程》DB23/T709-2003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建筑钢筋工程》DB23/T707-2003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建筑砼工程》DB23/T708-2003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建筑砌体工程》DB23/T706-2003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钢结构工程》DB23/T703-2003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建筑装修工程》DB23/T711-2003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建筑门窗工程》DB23/T710-2003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建筑屋面工程》DB23/T702-2002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建筑电气工程》DB23/T714-2003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通风与空调工程》DB23/T713-2003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doc8)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67号)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

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畜禽标识管理 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 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定。

养禽场生物安全体系建立原则

养禽场生物安全体系建立原则 一、生物安全体系的概念 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三要素: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动物,只有这三个要素交叉重叠在一起时,动物才有可能发病。所以生物安全体系的内涵可以概括为所有在动物体外杀灭病原体,降低机体感染病原体的机会和切断病原体传播途径的组合。 传染源 发病 传播途径易感动物 二、养禽场疫病传播的主要方式 三、养禽场生物安全体系图

四、养禽场生物安全体系建立原则 1 空间阻断屏障 1.1 隔离 1.1.1 养禽场与外界环境的隔离 养禽场要做到与外界环境高度隔离,使场内禽群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养禽场场址应选择在地势高燥、水质良好、排水方便,远离交通干线和居民区500m以上,远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厂2000m以上的地点。要建筑必要的隔离建筑物,将养禽场从外界环境中明确的划分出来,并起到限制场外人员、动物、车辆等自由进出养禽场的作用。养禽场内应划分生产区、管理区和生活区,各区之间也应建筑围墙等隔离性建筑物。严格限制外来人员、车辆等进出场区和生产区。养禽场工作人员也禁止任意离开场区。生产区内使用的车辆禁止离开生产区,运输饲料、动物的车辆应定期消毒。场内做好防鸟、灭鼠工作,场内不得饲养其他动物。 1.1.2 养禽场内各禽群之间的隔离 养禽场内各禽群之间也要做到充分隔离,栋舍之间距离不应少于10m。养禽场应执行“全进全出”制和单向的生产流程,鸡分群、转群和出栏后,栋舍要彻底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并空舍5-7天方可调入新的鸡群。对养禽场饲养员、兽医及其他工作人员要明确岗位责任,专人专舍专岗,严禁擅自串舍串岗。 1.2 通道 鸡场内应分设净道和脏道。净道是专门运输饲料、产品及人员出入的通道,脏道是专门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头以上;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肉(土)鸡存栏20xx 只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市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精神,加快推进XX市畜禽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提升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经市农业局决定,在2010和2011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基础上,继续在全市生猪、奶牛、肉牛、肉羊、蛋鸡、肉鸡、肉鸭和肉(獭)兔优势区域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为确保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畜牧业为核心,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总体要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引导、技术支持,建设一批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监管常态化的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 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实现畜禽标准化规模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畜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在2010和2011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基础上,继续在全市生猪、奶牛、肉牛、肉羊、蛋鸡、肉鸡、肉鸭和肉(獭)兔优势区域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力争到2015年建设100个符合标准化生产要求、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现代化畜禽养殖场。通过创建活动的示范带动,全市主要畜禽规模养殖比重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排泄物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2012年全市力争完成创建部、省、市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23个,其中生猪标准化示范场5个(部级1个、省2个、市级2个)、奶牛标准化示范场市级1个、肉牛标准化示范场市级2个、肉羊标准化示范场市级1个、蛋鸡标准化示范场5个(部级1个、省2个、市级2个)、肉鸡标准化示范场5个(部级1个、省2个、市级2个)。肉鸭标准化示范场市级1个、肉(獭)兔标准化示范场3个(省级1个、市级2个)。 二、创建内容 (一)基本原则 实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应坚持四个结合的原则:一是坚持示范创建与促进农民增收相结合。示范场建设必须坚持从当地实际出发,突出区域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发展,科学安排示范场发展重点。通过典型引导,带动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提升区域农业整体素质,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二是坚持政府扶持引导与社会多元投入相结合。加大公共财政投入,重点扶持示范场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为示范园区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引导和鼓励农民合作组织和养殖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研教育推广单位等参与示范场建设,引导各类建设主体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三是坚持示范创建与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和产地认定有机结合。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的大事。因此,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要高度重视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工作,要以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为抓手,让无公害畜产品认证成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助推器,使无公害产品认证成为示范创建活动的强大推动力,达到畜产品无公害化要求,力争将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作为畜禽标准化示范创建和畜禽项目实施的前置或验收条件。四是坚持示范创建与全市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绵江平、绵三盐、绵梓产业发展带)等规划相结合,通过集中优势资源和条件,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五是坚持示范场自我发展与示范带动相结合。示范场要通过机制创新、技术创新,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发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 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 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 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 1000 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 5 户以上,生猪存栏 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 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 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3.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二)选址要求 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标准名称 - 龙质网-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

ICS65.020.30 B 41 DB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 23/ XXXXX—XXXX 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奶样采集操作规范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提出。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畜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家畜繁育指导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东、韩冬、王恒昌、于洋、郑伟、曲云淼、宋金刚。

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奶样采集操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奶样采集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奶牛生产性能测定中的奶样采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NY/T1450-2007 中国荷斯坦牛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奶牛生产性能测定 奶牛生产性能测定,是对泌乳牛的泌乳性能及乳成分的测定。 4 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奶样采集内容和要求 4.1 奶样采集内容 奶样采集内容为泌乳牛当日2次或3次榨乳采集的混合奶样,每个奶样50mL。 4.2 奶样采集对象和奶样采集间隔 奶样采集对象为产后5d至干奶期间的泌乳牛。奶样采集间隔时间范围为26d-33d。 5 奶样采集操作程序 5.1 奶样采集准备 5.1.1 奶牛生产性能测定中心的准备 奶牛生产性能测定中心提前通知奶牛场采样日期。 5.1.2 奶牛场牛群资料准备 奶牛场具备良好的牛只系谱和繁殖记录。泌乳牛只应具备出生日期、父号、母号、外祖父、外祖母、最近的分娩日期和胎次等牛群资料信息。 5.1.3 奶牛场奶样采集前准备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养殖场畜禽消毒管理制度 一、装卸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前、卸后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开展消毒工作。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按照GB16548-xx进行消毒。 三、存放动物的圈舍、动物的屠宰车间,每天坚持清扫、消毒一次。 四、对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必须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进行严格消毒。 五、对经营畜禽及畜禽产品的场所必须定期消毒。 六、对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工作人员、服装、污染场所必须进行严格消毒。 七、要规范使用消毒药品,领取、配置应有记录,手续齐全。 养殖场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一、经营场所、养殖场(户)必须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 二、检疫中发现的病死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必须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作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五、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 六、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养殖场畜禽用药管理制度 一、采用环保型消毒剂,勿用毒性杀虫剂和毒性灭菌、防腐药物。

二、兽药保管员在新购药品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过期药品及时销毁。 三、药品、添加剂须从正规大型规范厂家购入,并严格执行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得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兽用原料药,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 __药物。药品的分发、使用须由兽医开具处方,并监督、指导使用。 四、兽用生物制品购入、分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必须严格执行冷链制度。 五、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养殖场畜禽预防免疫接种制度 一、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国家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二、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畜禽规模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建设

畜禽规模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建设 充分认识生物安全在畜牧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20世纪80年代以来,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链球菌病等新的畜禽疫病不断出现,畜禽疫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尤其是近年来,畜禽疫病的发生规律、发病特点等都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疫病药物控制越来越困难,防控成本越来越高,风险越来越大。 建设生物安全体系,采取严格的隔离、消毒和防疫措施,通过对人和环境的控制,建立起防止病原入侵的多层屏障,使畜禽生长处于最佳状态,已成为防控畜禽疫病的重要手段。 生物安全措施在畜牧业生产中的应用,可以有效控制畜禽疾病的发生与传播,保证畜禽的生产安全性及畜禽产品的安全性,提高畜牧业的经济效益,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规模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建设的关键措施 (一)隔离措施 动物养殖场要做到与外界环境高度隔离,使场内动物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 1.空间距离隔离。规模养殖场场址的选择要按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从保护人和动物安全出发,选择在地势高燥、水质和通风良好、排水方便的地点,要距离交通干线和居民区1公里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厂2公里以上,远离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最好建在果蔬基地、鱼塘、耕地边,利于生态循环。在风向选择上,应建在城镇或集中居住区的下风向。 2.建筑物隔离。通过建筑物将养殖场从外界环境中明确划分出来,养殖场内根据生物安全要求的不同,划分生产区、管理区和生活区,各区之间应建筑围墙等隔离性建筑物。 3.限制进出隔离。严格限制外来人员、车辆等进出场区,必须进入时,要严格进行消毒;养殖场工作人员限制任意离开场区,必须离场时,离进场都要严格进行消毒;管理区原则上要建设监控室,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用于生产管理和接待介绍,生产区严禁工作人员及业务主管部门专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入,生产区内使用的车辆

江西省2019年畜禽养殖标准化

江西省年畜禽养殖标准化 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为做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加快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年)》要求,年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为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 年,在全省开展生猪、家禽(含水禽)、奶牛、肉牛、肉羊和特色畜禽示范场创建活动,通过养殖场申请创建、材料审核、现场核查、评审确定,创建部级、省级、市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个,其中部级示范场个,省级示范场个,市级示范场个。 二、创建要求 示范场是指以标准化、现代化生产为核心,生产高效、环境友好、产品安全、管理先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并在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规范录入的畜禽规模养殖场。 (一)生产高效。集约化、设施化、智能化、自动化水平高,使用节水、节料、节能养殖工艺,采用自动化环境控制设备。选用优质高产畜禽良种,配备智能监控系统,对重点生产区和畜禽粪污处理等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劳动生产率、资源转化率、畜禽生产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环境友好。选址科学、布局合理,环境整洁,与周边自然环境和美丽乡村建设相协调。畜禽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高,设施先进、运转正常,能够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实现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科学规范。 (三)产品安全。养殖场生物安全设施装备水平高,采取科学的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防疫制度健全,防疫设施先进,重大动物疫病、主要人畜共患病两年内无临床病例和病原学阳性。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制度和休药期制度,坚决杜绝使用违禁药物,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鼓励减量使用投入品。 (四)管理先进。考核制度健全,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信息采集及管理系统健全,有完善准确的生产记录档案。配备专业化技术人员,人员培训和管理规范,实现精细化管理。另外,带动贫困户增收效果明显的养殖场,可适当降低入围要求。 三、重点工作 示范场创建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转化率和畜禽生产率为核心目标,以商品代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培训、技术引导、示范带动,切实推进“绿色防控,健康养殖”,努力实现质量兴牧、绿色兴牧,促进畜牧业转型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环发[2010]151号 2010-12-30实施 一、总则 (一)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业防治环境污染,可作为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工程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等的依据,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生态农业与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总体发展战略,促进畜禽养殖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重视畜禽养殖的温室气体减排,逐步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整治。 (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经济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相结合,有效利用和全面处理相结合”的技术方针,实行“源头削减、清洁生产、资源化综合利用,防止二次污染”的技术路线。 (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以下技术原则: 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贯彻执行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畜禽养殖区划,严格遵守“禁养区”和“限养区”的规定,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限期搬迁;结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优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布局,避开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 2.发展清洁养殖,重视圈舍结构、粪污清理、饲料配比等环节的环境保护要求;注重在养殖过程中降低资源耗损和污染负荷,实现源头减排;提高末端治理效率,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和“近零排放”。

2014年家庭牧场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

2014年家庭牧场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 现场考察组第二组汇报材料 为切实做好2014年家庭牧场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使项目的实施真正达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2014年9月4日至7日,我局组成3个检查组对拟实施家庭牧场和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的单位是否符合申报要求进行了现场考察,我组采取了一听、二看、三承诺的考察方式,对册亨县、安龙县的9家养殖场进行了现场考察和项目推荐申报进行了评价,现将考察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册亨县(1个羊场、4个猪场) 1、册亨县宏钢湖羊养殖场: 养殖场场址:册亨县八渡镇团丰村一组 目前规模:该场目前存栏湖羊460只,其中能繁母羊430只,年出栏规模可达1000只以上。 场址条件:占地面积11亩,圈舍4栋(约1000平方米)。 家庭牧场项目建设内容:修建羊舍1000平方米,引进种公羊20只,引进后备母羊400只,修建无害化处理池30立方米,修建带棚粪污堆积发酵池60平方米,修建羊隔离观察舍20平方米。 发展思路:准备发展标准化的湖羊养殖场,年湖羊出栏

规模达到2000只。 计划投资:120万元,现已投资90万元,申请家庭牧场项目专项资金30万元。 推荐情况:推荐为家庭牧场 2、册亨县富康生猪养殖场 养殖场场址:册亨县坡妹镇岜凡村一组 目前规模:该场目前存栏生猪100头,其中能繁母猪30头,年出栏规模可达600头以上。 场址条件: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圈舍4栋(约800平方米)。 家庭牧场项目建设内容:扩建圈舍,购买产床、保育栏。 发展思路:扩大养殖规模,进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年出栏规模争取达到1000头以上。 计划投资:60万元,现已投资40万元,申请家庭牧场项目专项资金20万元。 推荐情况:推荐为家庭牧场 3、册亨县忠坤生猪养殖场 养殖场场址:册亨县者楼镇高寨五组 目前规模:该场目前存栏生猪132头,其中能繁母猪27头,年出栏规模可达540头以上。 场址条件:占地面积1085平方米,圈舍2栋(约1023平方米)。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