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研究

摘要: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历史悠久,在司法审判中使用范围广、影响大,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机制。其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有其深厚的思想和社会基础。调解制度适应于古代中国小农经济下的宗法家族社会,同时,又是封建社会统治者实践其“德主刑辅”政治主张的重要方式,各种调解方式也存在着共同的特点。其在漫漫二千余年中,既是稳定社会关系的基石,又在客观上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二千余年停滞不前的原因之一。我国古代的调解制度源远流长,其调解形式的多样性,调解方式的灵活性和调解适用的广泛性都是世界上所罕见的,对现代社会纠纷的解决仍有深刻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古代调解制度发展基础内容及原则借鉴意义

引言

调解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以其顽强的生命力不断发展演变。其作为中国法制的一大创造,被外国学者誉为“东方经验”,在古时的纠纷解决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现存的古代司法文献记载民事诉讼的资料很少,与古代调解制度发挥作用存在很大关系。

本文从宏观上对中国古代调解制度进行了介绍,主要包括其起源,产生与发展的基础,内容及原则,从利弊两方面对其进行了评价并简单分析了其对当代社会的借鉴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变革,也随着西方文化的侵蚀和西方法制的影响,传统的调解制度也必然会赋予其新的时代意义,如何在充分了解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基础上把握好其发展的航向成为了法制建设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一、中国古代调解制度回源

(一)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起源

调解应是人类社会解决纠纷的最原始的方式之一,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因为人类社会形成之后,人们在共同的生产和生活中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纠纷,而早期的人类既无相对成熟的法律规范,也无专门解决纠纷的组织,只有武力或调和,而武力对于原本就不发达的生产力的破坏,特别是对最为珍贵的劳动力的损害是当时社会所不能承受的,这使得调和顺理成章的成为最佳选择。根据现有的文字记载,在传说中的尧舜时期就已有调解的范例。据《史记·五帝本纪》记载,舜在登基之前,因“历山之农者侵畔,河滨之渔者争坻”,于是舜亲自来到历山和雷泽,经言传身教,使“历山之人皆让畔”,“雷泽之人皆让居”。舜也因此获得了尧的信任。[1]显然,在后人的眼中,舜的善于化解纷争的能力是被作为一代明君所必备的品质而加以赞颂的。然而,在人类最初选择以调和的方式解决外部争端和内部纠纷时,并不带有文化的烙印,也非一种政治统治利益的选择,而是人类自然形成的习惯,是原始人类生存所必然选择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法。(二)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发展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调解已不仅是早期的一种解决纠纷的自然习惯,而是变成了统治阶级的一种统治手段。根据出土的西周文物的铭文中最早的有关诉讼调解的记载,可以推算出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产生于西周时期。另外根据史料查得,西周的地方官史中设有“调人”之职,其职能是“掌排解调和万民之纠纷”进入封建社会后,以“礼治”

和“德治”为核心的儒家思想与文化逐渐渗透到法律各个领域,调解也越来越多的应用

于解决民事纠纷,诉讼调解也逐渐发展为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调解也随之被打上了阶

级的烙印,这时的调解已不仅仅是人类生存的自然选择,更是统治者的一种统治策略。

周朝已有专司调处职责的官吏设置。在《周礼·地官》中有“调人”之职,其职能是“掌

排解调和万民之纠纷”。孔子在调处了一起纠纷之后,便将调解所具有的维护统治利益的

作了清楚的剖析。据《荀子·宥坐》记载:在孔子作鲁国司寇的时期,有父子俩诉讼,孔

子拘留了他们,三个月不予审理,父亲请求撤销诉讼,孔子就把他们释放了。季孙氏听到

这件事后很不高兴,认为孔子欺骗了他,因为孔子曾说过治理国家应用孝道,认为应将不

孝之子杀掉。孔子听后解释道,治理国家应首先在于教化人民,只有在教化之后才能适用

刑罚。据说,孔子将这对父子放出后,父子相拥而泣,并发誓“终身不讼”。[2] (三)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鼎盛

进入封建社会后,随着儒家思想与文化成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主流,调解也随之注入

了新的道德和文化的内涵,调解不仅是一种统治策略,还是古代中国家国一体的纽带,是

人们追求无讼与和谐社会的理想的路径,调解制度也随之逐步地得到完善。《汉书·百官

公卿表》记载:“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缴……啬夫职听讼。”说明乡啬夫是乡级机

构中民事诉讼的主管人。但“乡啬夫只调解争讼,不具有初审性质”。[3]唐朝乡里讼事,

则先由里正、村正、坊正调解。元朝时,乡里设社,社长负有调解职责。明朝乡里不仅有

负责调解的里长,有的里还设有申明亭,可将不孝不悌或犯奸盗者的姓名写在亭上,至其

改过自新后才去掉,里老也可在申明亭调处一些婚户、田土等一般民间纠纷。清代将调

解分为调解分为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前者主要是指州县调处,而后者又称民间调

处。由此可见,调解制度在各朝各代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历

经数千年的朝代更替,调解制度不仅没有衰退,反而推陈出新,愈加完善。

二、中国古代调解制度得以发展的基础

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形成有着一定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基础,并且有着一系列深刻

的历史原因。“假如没有强大的理论体系和社会观念作为基石,调解绝不可能如此普遍

而深入地发展开来,更不可能成为文人士子与乡绅耄老们共同的事业,并踏入雅俗与共

的主流文化之列。”[4]古代的调解制度是建立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之上,并与我

国古代的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密不可分,也是当时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思想文化基础

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5]所谓无讼,其直接含义是指社会中没有诉讼纠纷,进一步说是一个没有纷争和犯罪的社会。我国古代儒家学派认为不需要使用法律调整而自然和谐的社会才是一个理想的社会,而“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6]所以,“无讼”既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所追求的理想世界,也是几千年来在儒家思想支配下的执政者所追求的治世目标。无讼观的形成与中国古代的和谐文化密切相关。中国古代的和谐文化来源于和谐的自然观。在儒家学派看来,宇宙是一个存在矛盾而又和谐的统一整体,这种和谐表现在天地万物的井然有序,而且自然还是古人心目中大千世界的本源,人也归属于自然,是自然的一部分,即古人所说的“天人合一”,人道应效法天道,正如孔子所说:“故圣人作则,必以天地为本,以阴阳为端,以四时为柄,以日星为纪。”[7]礼运自然是以和谐为其正道,人类社会也应以和谐为其常态。

而当时所谓的和谐社会又是什么呢?孔子所幻想的大同世界当为这种和谐社会的最美蓝图:“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7]礼运大同世界的核心是“天下为公”,既不存在私利,自然也就没有了争讼。所以,大同世界要求人们无讼和厌讼。

但大同世界毕竟只是理想中的世外桃源,生活于世俗社会中的世人却从没有停止过争讼。纠纷的产生本是人类社会所不可避免的,为了追求无讼和维护和谐社会的需要,必然要选择能使纷争归于消弥的方法,所以,古代发达的民间调解既是崇尚无讼的结果,也是追求无讼的需要。我国古代的法律,也像其制度一样,服从文化的根本追求,乃是实现社会“绝对和谐”的手段。民间调解就是要将纠纷化解于成讼之前,即使无法以民间调解将纠纷化解,诉诸公堂,官府也从不放弃使有争化为无争的努力,这样又形成了官府的调解,这种调解也同样可以实现恢复和谐社会的目的。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正是在这种“无讼”的观念之下长盛不衰,甚至于对现代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也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二)政治基础

汉代以来,儒家思想在中国封建王朝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其治国思想也得到历代统治者的推崇。在统治方法上,孔子主张以德服人,重视礼义道德的教化作用,反对以力服人,认为“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5]

为政。孔子认为,用刑罚和政治来治理国家,虽然能够避免老百姓犯罪,但他们内心深处并没有意识到犯罪的羞耻感;用德礼治理国家,人民会认为犯罪可耻并养成高尚的品格。孔子的这一主张,到董仲舒以后更加理论化和系统化,并上升为“德主刑辅”这一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二千年的政治统治方略。

正是在这一指导思想之下,统治者对于民众的统治应该以教化为主,教化无效时再辅之以刑罚,这样才能达到民风淳朴,长治久安的治世目标。正是在这一指导思想之下,统治者对各级官员的为官之道也提出了要求,要求为官应“不以法令为亟,而以教化为先”,这样才能“人心醇良,风俗朴厚……长治久安”,“若徒恃法令,而教化不先,是舍本而务末也”。[8]故对于地方官,能够以教化的方式调处纠纷既是为官之道,也是为官之责。有时还将能否调解息讼作为考察地方官政绩的重要标准。由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古代官员调解息讼的不遗余力了。

(三)社会经济基础

首先,调解制度的形成与中国古代依靠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息息相关。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一直占据古代中国经济的主导地位,人民过分依赖土地,从而历来都是“安土重迁”,从而长期地形成“求安稳”、“求和”的心理。这种心理与冲突是相背离的,与“和”是相通的。

其次,调解制度深受我国传统的宗法家族社会的影响。一方面,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决定了我国古代以血缘和地缘结合起来的宗族社会,在这种宗族社会里,任何人之间都是较稳定的熟人关系,在这种熟人关系中,任何矛盾都会影响到整个宗族社会,这种稳定的熟人关系使他们宁愿不分清是非,也不愿与周围的矛盾升级,更喜欢采用“私了”而不愿意去“官了”。另一方面,古代的中国社会深受儒家思想文化的影响,伦理纲常与以和为贵的思想观维系着整个宗法家族社会,所以,在这种宗族社会里出现的纠纷,出于对血缘关系的考虑,抑或出于对纲常礼教的考虑,都不会轻易将纷争诉诸官府,而一般先根据家法族规由族长或者德高望重的人进行调处。

再次,调解制度与中国古代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密切相关。中国自古就有家国同治的传统,在这种家国一体化的结构中,国法被视为家规的放大,民众之间的纠纷被视为一国之内的家务事。家和万事兴,所以在处理民众争讼时,自当以和为贵,就像排除家庭纠纷一样,以调处为主要解决方式。

(四)司法制度基础

首先,对当事人诉权的限制从反面推动了调解制度的发展。在历代封建王朝政治统治下,当事人的诉权都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其一是以礼为限。我国古代卑幼的诉权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当与长者发生纠纷时,只能请求族长或者亲友进行调处,而不能够直接诉诸公堂之上,如果直接告上公堂还可能因此而获罪。其二是时间的限制。与现代民事诉讼不一样的是,我国古代百姓并不是何时都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民事纠纷如果闯进了官方体系,它们只能在指定的日、月接受,并规定是由州县自己来处理”[9],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出于统治者对于诉讼对当事人关系的考虑,另外一方面也表明统治者并不鼓励官府诉讼,而是提倡纠纷尽量先予民间调解解决,从而减少了官府诉讼案件的数量,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此规定也反映出了我国古代社会的无讼思想。

其次,通过官府解决民事纠纷会增加诉累,所以当事人往往不愿意打官司,这在无形中促进了调解制度的发展。其一,在历朝历代争讼都被视为“风俗日薄,人心不古,惟己是利,见利则竞”[10]之事,在公堂之上争讼者往往被视为唯利是图之人,因此,民众为顾及颜面形象,非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不会选择诉讼。其二,官府腐败比较严重,公信力并不高。人民并不对官府能够公正解决纠纷抱有太大希望,所以遇到纠纷一般首先选择调解而非诉讼。

最后,诉讼费用与一般百姓收入水平不成正比。正所谓“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古代讼费较高,广大贫苦的老百姓很可能打一场官司就一贫如洗,这也是人们选择调解息讼最现实原因。

三、中国古代调解的内容及其原则

(一)调解的内容

中国古代调解的范围相当宽泛,各种民事纠纷及大部分的轻微刑事案件都在调解之列,依主持调解者的身份区别,可把古代调解分为民间自行调解、宗族调解、乡治调解和州县官府调解几种形式。前三种调解可统一称为民间调解,后一种则为官府调解,介于两者之间的则有官批民调。

民间自行调解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各自邀请乡邻、亲友、长辈或在当地民众中有威望者出面说和、劝导、调停,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它既无固定程序,也无差役的勒索,方法简单灵活,因而为民间所欢迎。如汉时洛阳有两族人互相仇杀且历时有年,其间几经官府干预都未能彻底解决问题,后由侠客之大首领郭解出面劝说调停而解决。

宗族调解是指宗族成员间发生纠纷时,族长依照家法族规进行的调解。早在周代,钟

鼎铭文中就有“宗子”调解纠纷的案例记载。我国古代在儒家“宗族称孝焉,乡党称悌焉”的训条下,为了增强宗族间的协同关系,维护宗族的共同利益,多数同姓族人都采取结集形态聚族而居在同一村落里。这种聚居的宗族推举辈长年高且有威望者作为族长,并制定或约定俗成一些规范作为族人的行为准则。宗族族长一方面负有统辖管理宗族之权,另一方面对国家承担维持族内秩序的义务。

与民间自行调解、宗族调解存在的同时,我国古代很早也有了乡治调解,它是具有半官方性质的调解。

州县官府调解又称司法调解或诉讼内调解,是行政长官对民事纠纷和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以调处的方式加以处理的形式。虽诉之官府的案件,多为民间矛盾已然激化的纠纷,但官府最普遍的做法仍然是调解。

(二)中国古代调解制度遵循的原则

比较我国传统调解制度的历史,无论是那种调解形式,虽然调解的外在表现形式和调解的效力可能不同,但都遵循着共同的原则。

第一,严格适用调解原则。调解适用的案件有限,适用调解的案件一般为民事纠纷或轻微的刑事案件,适用的基本都是“小故”,譬如一些户田之争、打架斗殴等。对十恶、强盗、杀人等重大刑事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原则。故依法调解与依礼调解在古代社会并不存在冲突,而且是相互补充相互完善的。因为礼法合一的制度与思想已根植于统治者及民众的思想里无论是官府调解、官批民调还是民间调解都难以分清其依据的是法律还是伦理道德。

第三,教化原则。我国古人认为,诉讼案件的增多是教化缺乏、民风不正的表现,而官府在调解民事纠纷中“更像一位调停子女争吵的仁爱父母,而非执法严厉的裁判官”

[11]。因此,古代的调解过程不仅是一个解决纠纷的过程,实质上也是一个教化民众的过程。

第四,息事宁人原则。中国古代的调解并没有权利妥协的含义,因为在古代的民事诉讼中并不把当事人的权利放在首位,调解的主要目的也不是为了明断是非,而是为了平息事端。争议双方关心的主要是利益的平衡而不是是非对错,所以调解主要通过淡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

第五,强制原则。争议双方同意调解也可能并非全然自愿。古代调解制度是建立在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基础上的,是等级制度下特有的以训导、教化为主要手段的调解制度。

古代的调解并非都出自当事人的自愿,因调解人与被调解人常常处于不同等级,调解的方式也以训导为主,既为训导,则训者为尊,被训者为卑,尊卑等级分明,或是当地父母官与小民,或是族长、乡绅与村民,或是长辈对晚辈等,这种等级的存在使得“训导”和“教化”成为可能,也使得这样的调解更有效力。

第六,调解形式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原则。古代的调解一般都不拘于形式,民间调解可以在当事人的家中,也可以在田间地头,即使是官府调解也不限于官府。调解的方式也可因人而异或因事而异。像孔子在鲁国将发生纠纷的父子俩关上三个月,也可以说是一种冷处理的变相调处方法。而官批民调实际上也可以作为官府灵活运用调处策略的一种特例。

四、对我国古代调解制度的评价

直到进入二十世纪之际,调解依然是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儒家思想、古代社会结构以及政治、司法制度等诸多原因共同造成了我国古代社会对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喜爱。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整个近现代社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调解所起的作用依然非常巨大。调解制度从出现到不断完善在古老的中国运行了两千余年,在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方面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应该看到,以封建小农经济和血缘地域关系为基础成长起来的古代调解制度维护的是三纲五常的伦理秩序,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也一直弥散至今。

(一)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积极作用

首先,古代调解制度所蕴含的是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对理想社会的追求,这种理想社会就是达到“天人合一”,自然与社会皆井然有序,整个社会种种矛盾的事物都和谐统一起来,并达到一种均衡,从而实现无争与“无讼”的境界。从这个角度而言,古代调解制度对于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有着积极的意义。

其次,古代调解制度产生于奴隶制残酷的司法体制之下,发展和完善于封建的司法体制之中,相对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纠纷,调解的方式可以使当事人从繁重的讼累中解脱出来。虽然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不能做到充分的保护,但毕竟可以给当事人一个可以勉强接受的结果,这也可以说是在当时的制度下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一种解决纠纷的途径。

再次,对于长期处于稳定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环境中的人们,相互之间的和平共处是至关重要的,调解虽然不总是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谁是谁非的评判,但其有时对修复

这种和谐的关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客观上阻碍了中国社会制度的发展

首先,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阻碍了中国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我国古代大量的民事纠纷通过调解途径息争,从而不仅使人们青睐“律学”睥睨法学,而且也使本已成为实体法之附庸的程序法更不健全。实体法的实施有赖于程序法的正常运行,古代程序法的简陋与粗浅,无疑使实体法因不能有效适用而威信下降,诚如近代法学家沈家本所说:“举凡法家言,非名隶秋曹者,无人问津。名公巨卿,方且以为无足轻重之书,屏弃勿录,甚至有目为不祥之物,远而避之者,大可怪也”[12]。由此造成的恶性循环,阻碍了中国近代法制的发生。

其次,古代调解制度不利于人们法律意识和权利观念的生成,客观上阻碍了中国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型,阻碍了中国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国古代的调解方法无非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而所谓的“动之以情”,乃是以亲情、人情去打动当事人,使其忘却是非曲直;所谓的“晓之以理”,乃是以儒家的纲常礼教进行劝导,使当事人“重义轻利”,甚至“见义忘利”,从而不再为财货而相争讼,以达到“道德教化”、安分守己的目的。所以,调处息讼培养的不是公民的法律意识,而是传统的道德伦理观念。古代调解阻断了人们对权利的追求,使资本主义发展所必须的平等、自由与人权的观念无法在人们的意识中生成。调解制度最终成了维护封建皇权,维持既定社会关系的工具。

五,中国古代调解制度对当代的借鉴意义纵观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虽有诸多不可取之处,但其在中国历史上延续千年必有其存在的道理,也必有为今天所借鉴之处,我国现在的人民调解制度也不得不承认是在它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一)现代社会仍然保留了古代调解制度存在的社会基础

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经济的发展,城市混凝土浇铸的不仅是现代化的建筑,更冻结了人们之间几千年所保持的温馨而和谐的关系,城市越大,人群越拥挤,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越远。但在广大的农村,依然还保留着传统的以血缘家族关系维系的熟人社会,在这样的社会关系里,调解依然是解决纠纷花费成本最少的方式,更重要的是调解可以挽救面临破裂的和睦关系。

(二)现代社会仍然保留形成古代调解制度的法律文化传统

中国传统的调解制度源于“无讼”的文化传统和“以和为贵”的处事哲学。这种传统和哲学都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它来源于现实的生活,同时又折射出人类现实生活的需要。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对和谐社会的追求,也是几千年来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只是追求的路径不同,西方国家更注重以刚性的法律制度来规制社会、规范人类的行为,以使社会在刚性的框架内实现秩序,达到和谐。而中国古代社会更倾向于一种柔性秩序的建立,虽然近代以来,我国受到西方法律文化的熏陶而构建了更多刚性的法律制度,特别是近二十年里,这种变化尤为明显,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刚性秩序间的冲突也在这二十年中越发激烈,近现代的法制改革和法律移植也并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所以,“无讼”和“合和”法律文化传统始终未离开过我们。而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正是对这一现象最好的诠释。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

[2]范忠信.情理法与中国人[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2: 196.

[3]孔庆明.中国民法史[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6: 171.

[4]胡旭晟,夏新华.中国调解传统研究———一种文化的透视[J].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 (4): 20.

[5]论语[M].

[6]李约瑟.李约瑟文集[M].沈阳: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 1986: 338.

[7]礼记[M].

[8]〔清〕章梫.康熙政要[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94.

[9](美)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10]陈义钟编.海瑞集[M].北京:中华书局,1962.

[11](美)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

[12]沈家本.寄文存:卷七[M].

一、中国古代赋税(役)制度的变迁

一、中国古代赋税(役)制度的变迁 (一)奴隶社会“贡赋制度” 实施背景:奴隶主建立国家政权后,必须要有足够的经济力量确保国家机器的运转。 目的:巩固奴隶制国家政权。 内容:部落(夏、商)或受封的诸侯(周)向国王交纳一定的贡品(物)。 评价:巩固了奴隶制国家政权,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奴隶社会国家的分裂,年年战争不断。 (二)鲁国“初税亩” 实施背景:1.铁器的使用,使社会生产力显著提高。2.私田的开垦越来越多。3.私田主人控制私田的产品,不交纳给国君。 实施目的: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内容:不论公田、私田,都要由国家按照田亩的实有数目收税。 评价: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其结果是加速了奴隶制的瓦解和封建制的形成。 (三)西汉赋税制度 实施背景:恢复社会秩序,巩固统治。 实施目的:增加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 内容:编户农民向封建国家交田租,即土地税,交算赋和口赋,即人头税。 评价:将农民尽可能地固定在土地上,以确保封建国家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政府财政收入的剧Do (四)北魏新租调制 实施背景:1.民族大融合趋势的出现。2.均田制的实行。 实施目的:保证封建砌有的财政收入。 内容:受田的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帛或麻。 评价:把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同时,加速了北方各族封建化的进程,促进了北方民族大融合。 (五)唐朝初期租庸调制 实施背景:1.唐太宗即位后,吸取隋朝灭亡的教训。2.均田制的实行。 实施目的:保证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 内容: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叫作“租”;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叫作“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作“庸”。 评价:农民依旧被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但纳绢代役,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客观上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六)唐朝中期两税法 实施背景:1.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土地买卖频繁,土地兼并严重。2.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无法维持。 实施目的:解决财政上的困难。 内容: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收税。 评价:两税法改变了过去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使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减弱。在两税法开始实行的一段时间内,唐政府财政收入增多了一些,但唐朝的阶级矛盾从根本上并未解决。 (七)北宋方田均税法 实施背景:北宋中期,封建统治危机严重。 实施目的:使官僚和大地主不能隐瞒土地、逃避赋税,增加国家赋税收入。 内容:由政府核实土地,按土地的多少、好坏平均赋税。 评价:新法触犯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遭到他们强烈反对。1086年司马光出任宰相后被废除。 (八)明朝一条鞭法 实施背景:明朝中期,社会矛盾尖锐,豪民隐占田地,逃避赋税,给明政府带来严重的财政危机。 实施目的:解决财政上的困难,增加收入。 内容:把原来的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起来,折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按田亩多少收税。 评价:一条鞭法简化了赋役征收手续。它是我国赋税制度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实行徭役征银的办法,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作物的商品化也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 (九)清朝“地丁银” 实施背景:清朝建国之初,赋役制度混乱,赋役负担不均。 实施目的:稳定税收额数,解决财政上的困难。 内容:雍正帝时,清朝实行“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赋税。 评价:我国古代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废除了,这有助于封建秩序和税收的稳定。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 二、我国古代赋税制度发展变化所呈现的主更趋势 1.由向国王纳税转变到国家征收土地税。 2.由以人丁为主要征税标准转变到以土地财产为主要的征税标准,直至取消人头税。 3.由赋役分征转变到赋役合征,名目手续简化。 4.由实物、劳役地租转变到货币地租。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 中国古代的地方行政制度 一、知识梳理 1、先秦:周朝分封制。西周把王族、功臣和先代贵族分封到各地做诸侯,建立诸侯国,并将封地和对周王的义务密切联系,从而维系和巩固了西周的统治。 2、秦朝:郡县制。前221年秦始皇完成统一,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度,分天下为36郡,后增加到46个郡,每郡设若干县。行政区划制度正式确立。 3、两汉:汉承秦制,略有所改,实行的是郡国并行制。东汉时期,作为监察区域的州逐渐成为郡以上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州刺史的权力大大加重。 4、辽朝:蕃汉分治制度。 5、金朝:猛安谋克制。

6、元朝:行省制度。元朝为有效地管辖辽阔的国土,加强封建统治,实行行省制度。行省成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可以 __统一政令的基础上独立处理省内事务,对后世影响深远。元朝时,我国开始对西藏、云南、台湾等地实施行政管辖,应特别予以注意。 7、明朝:僧官制度。 8、后金和清:八旗制度。 9、明清: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 10、清朝:清朝沿用和发展了元代的行省制度,将全国经济发达地区分为18个省。在边疆地区设立理藩院管理蒙、藏、、青海等地区的少数民族事务,另派将军、大臣驻该地监管。外蒙古设乌里雅苏台将军,设伊犁将军,青海设西宁办事大臣,西藏派驻藏大臣同 __、班禅共同管辖。东北地区则由满族将军治理,盛京、吉林、黑龙江各设将军一人,分驻各地,统管军民之政。 二、升华认识 1、我国古代政治制度是由古代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核心是国家政权的结构关系及其运作方式,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 __的产物。其确

立和变更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经济利益服务的,是与国家的社会性质和发展相适应的。 2、在郡县制的发展过程中,中央一直强化对地方的领导、监督和制约,而地方则要求有充分的独立自主权,中央与地方的矛盾一直存在。历代 __总是采取调整地方结构和限制地方权力的措施以加强中央的统治,这种情况到封建社会后期更加明显。地方行政受到多方面限制,不能充分发挥积极性。这种情况在宋、明两朝尤为突出。 3、我国的地方行政制度,自秦朝实施郡县制以来,逐渐发展和完善。这一制度组织系统庞大,结构严密,在征发徭役、兵役,征收田赋与租税,以及管理地方治安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封建统治,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1.我国古代主要赋税制度的类型: ①以人丁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度(编户制度、租调制、租庸调制等) ②以土地和财产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度(初税亩、两税法、方田均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等)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研究 一、中国古代“判例”的概念界定 在中国古代,《抱朴子》记载:判例是一个经学概念而非法学概念,因此其显然不同于司法上可以适用的判例。据考证:中国古代文献中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判例一词,法律意义上的判例来自西方。在西方判例法国家, 判例的定义: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由此可知,中国古代不存在法律意义的判例。但目前为止学者并不赞成这一结论,绝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存在着法律意义上的判例。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载:判例指法院可以援引,并作为审理同类案件的法律依据的判决和裁定。由于这一定义比较符合中国的国情,所以基本上已成通说。 二、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发展历程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萌芽阶段 (先秦时期 )、发展阶段(汉唐时期)、完善阶段(宋元时期)、成熟阶段(明清时期)。 (一)先秦时期,乃判例制度产生的萌芽时期 据考证夏商时代并没有明确的判例法的记载,但是商代在审判中出现了“有咎比于罚”,即对于犯罪,要按照以前对同类犯罪进行处罚的先例来进行处理。西周时则继续沿用商朝的一些判例或习惯。战国时期,随着中国古代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的问世,成文法的主导地位也逐渐确立。但是判例法并未消失, 它对当时的成文法仍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秦代,司法实践中判案成例被广泛援用,廷行事或行事制度即是典型例证。至此,中国古代的判例制度正式形成。 (二)汉唐时期,乃判例制度的不断丰富发展时期 西汉时,出现了一种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被称为决事比。西汉中期以后, 引经断狱之风盛行,司法官在遇到疑难案件而成文法律没有规定时,便求教于儒家经典中的古老判例、故事和原则进行裁判。东汉和两晋时期,故事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仅包括制书、诏诰,还包括先例和司法审判的案例。此时,故事成为了一种与律令并行的成例。隋唐时期, 成文法比较完备, 对例的限制较多。比如唐高宗时, 曾一度废止了例。但审判中援引先例的事仍时有发生。据史料记载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情况下,可以有条件地

浅论中国古代选官制度

内容摘要:选官制度,是一个国家或政权选拔官吏的实体和程序规章,又可以称作仕进制度。它与我们今天的人事制度中公务人员录用大体相当。由于官吏担负着国家的日常管理职责,因此中国历代王朝的统治者都把官吏的考核选拔置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并十分注意积累经验,完善制度。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和最高统治者的重视,从夏、商、周三代到明清,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选官制度体系。对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研究,对于了解把握中国古代社会的政府管理体制、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管理,人员录用制度,尤其是从中汲取经验,对当今中国的政府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本文试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此作简要的论述。 一、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 选官制度是与国家同步出现于人类历史舞台。苏东坡说: “三代以上出于学, 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于郡县吏, 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 隋唐至今出于科举。”这段话, 实际上划出了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几个发展阶段。我国古代选官制度,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制”时期的禅让制,而它的正式形成,则是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事。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选官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三个大阶段,即:世官制、察举制和科举制三个时代。 夏、商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建立和初步发展时期。据《礼记•礼运篇》记载,当时诸侯传位和官吏任用,均是“世及以为礼”,即实行世官制。在这种制度下,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劝其努力,罚亦不能戒其怠惰。至奴隶社会鼎盛的西周,世官制也进入鼎盛时期。周世官制的特点是:它与当时推行的宗法制、分封制紧密结合。那些担任王室或诸侯国官职的大小贵族,便是受封的各级封君,他们均遵照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代代相袭,占有封地,所以也就世代垄断官职。春秋时,社会开始大变革,出于争霸斗争的需要,一些大国突破世官制的框架,实行明贤主义。到了战国,社会变革更加剧烈,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和封建制的确立,唯功唯贤的新选官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例如:“以客出仕”是战国最风行的仕进途径。“客”, 据史家解释, 就是“宾客”。战国以客出仕的史实中, 仍以秦国最为典型。到此,世官制时代终告结束。 秦汉是我国古代出现的空前的大一统时期。秦统一前后的仕途主要有:保举、军功、客、吏道、通法、征士等,其中保举又称作“任”,是负有法律责任的荐举,即“举其显,复保其微;举其始,复保其终”;吏道即由“吏”(狭义的“吏”,指官府的低级公务人员如“佐”、“史”之类)选“官”的入仕途径,主要通过考课制度实现;通法是指凡通晓法令者,即有可能入仕;征士,即以征召的方式收罗人才。公元前213年,秦始皇接受李斯“焚书”的建议后,“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便几乎垄断了秦仕进之途。刘邦建立汉王朝后,随着国家的统一和强大,幅员辽阔, 国祚长久, 自然需要大批官吏。据《汉书•百官公卿表》统计, 汉朝“吏员自佐吏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这么众多的官员显然需要相对稳定的选官制度培养与选拔。考汉代选官, 主要通过吏道与文学两条途径。汉王朝首先创立了察举制度。此制选官,先经官吏察访,然后推荐给中央予以任用;举荐的标准,主要看德行、才能,而非全靠家世。大体说来,汉武帝以前,是察举制产生、确立时期;其后则是此制的规范发展时期。东汉末,由于天下丧乱,人士流移,考详无地,魏王曹丕采纳陈群的建议,实行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这实际上是一种发展了的察举制,它规定在地方州郡分别设立大小中正,负责以九个等级品评本地区的士人,作为授官的依据,并对已评定的品级定期予以升降。九品中正制初行时虽有选贤用意,但不久即被门阀势力左右,成为世族把持政权的工具,以至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现象。

(完整版)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化---归纳相当完整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 (1)赋税制度的沿革 ①春秋初税亩 从春秋末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它承认私田合法,这就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 ②秦汉赋税:编户制度 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是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兵役的依据。编户齐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两汉赋税制的主要内容是“租”和“赋”两项。租是土地征收的税额,赋以丁计,包括算赋、口赋。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口赋是专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 影响:A汉代统治者轻徭薄赋,迅速恢复发展了社会生产;B加剧了土地兼并,引发了阶级矛盾和社会危机;C少地或无地的农民为逃避难以负担的赋役,或托庇豪门,加强了豪强地主的势力,或沦为流民,成为社会动荡不安的重要因素。D大量的编户齐民从政府的户籍中消失。加剧了国家的财政危机。 ③隋唐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开始实行于隋朝,唐朝进一步加以完善。 目的:缓和阶级矛盾,保证封建剥削,巩固封建统治 指导思想:轻徭薄赋 内容: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纳绢代役(指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隋有年龄限制,唐无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特征:“庸”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作用:A以庸代役,一方面农业生产时间较有保证,另一方面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劳动积极性也相应提高。B农民负担相对减轻,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唐前期从“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历时一百年繁荣局面的出现,正是实行租庸调制和均田制的结果。同时也促使开垦荒地;C保障了政府赋税收入,巩固了府兵制。D由租调制到租庸调制的转变,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④唐中后期两税法。 原因: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严重,政府手里无地可分,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唐德宗即位后,宰相杨炎建议改革赋税制度。建中元年(780年)唐朝政府颁布两税令,实施两税法。 目的: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增加税收,改行两税法。 内容:A课税对象:由过去的主户扩大到客户,并对商人重新规定税率。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的变化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 B征课内容:将各种名目的赋税统一并到户税和地税这两税中。 C课税标准: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杂税、杂役。D征课时间:分为夏秋两季,相对集中并节省了征收时间。 F征课原则:“量出以制入。”两税法提出,国家根据财政支出确立每年全国总税额,然后摊派各地征收。这种量出为入的原则可以说是创我国预算原则之先。特点:以资产和土地的多少作为纳税标准,即以资产税取代自战国以来的人丁税。

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特点

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特点 篇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第一章夏商时期的司法 夏商的司法制度 关于夏商的司法体制,没有具体划分,其政治体制在以帝国程度上就是其司法体制的原型。夏商的政治体制有内服和外服之分,内服即中央和王室机构体系,外服即地方诸侯机构体系。夏商比较专门的司法机构体系史书上无记载。 夏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大理:中央最高司法管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神判”、“天罚” 3.监狱的设置 “圜土”、“夏台” 商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司寇:中央最高审判机构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1)重案: 三审,即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三公参听的再审。 (2)疑案: “疑案,泛与众共之,众疑,赫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礼记·表记》 (3)量刑: 可轻可重者,主张从轻; 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 3.监狱的设置 “圜土” “囹圄”:“所以拘罪人” 夏商的司法总结 其司法主要有以下之特点:1.,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2.商两代属于中国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司法审判大权握足于各级奴隶主宗主手中。 3.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第二章西周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依次为:①周王②大司寇③小司寇,地

方效仿中央,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指天子京师和诸侯国都之下或基层地方执行司法事务的官职或机构。 2)诉讼审判制度:1肺石达穷民,路鼓制度2证据制度:仅控告而无证据则不受理,至于证据来源,首先允许刑讯逼供,就是要求必须要有口供。并且以当众宰牲发誓为诉讼辅佐证据。3五听制度:辞,色,气,耳,目五听,察言观色等技巧。4审理时限:收禁人犯五六天后才进行审理。尽心断狱,甚之又甚。5季节与司法:春夏不受,秋冬行刑。6三敕与民主司法7八议制度:规定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不能采取一般程序审理,必须采取朝廷特别会议由周王最后定夺。这是后世八议制度的起源。8宣读行书制度:是后世读鞠乞鞠的来源。9审判程序:一般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要经过二审终审,三宥程序仅仅适用于贵族。10法律宣教制度,周礼的悬法象魏很可能是最早的法律宣传普及教育制度。 3)司法较前代之发展:1体系更加完备,制度更加成熟2统治放于司法权下,权责进一步分明3司法审判程序进一步严格人性化,重视对人的法律教育。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司法制度 (一)司法改革 1.就司法机关而言,剥夺了旧贵族的司法审判权,改由封建职 业官僚掌握。 2.就司法形式和审判程序而言,改罪行擅断为依法断案,变秘密审判为公开审判。

论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发展

论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发展、成熟、定型 班级:09 文本⑴班姓名: 蒋旭学号:2009022011 内容摘要:从唯物论的角度来看,任何事物都是从无到有, 从雏形到完善的一个发展过程。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也同样经历了这样一个发展、成熟、定型的过程。选官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部分, 是一个国家或政权选拔官吏的实体和程序规章,又可以称作仕进制度。从夏、商、周三代到明清,经过千年的发展,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选官制度体系。本文将对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发展形成进行简单论述,同时也对古代选官制度对今天公务员选拔制度的影响进行简要阐述。 关键词: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科举制公务员 引言 选官制度是与国家同步出现于人类历史舞台。苏东坡说: “三代以上出于学, 战国至秦出于客, 汉以后出于郡县吏, 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 隋唐至今出于科举。”这段话, 实际上划出了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几个发展阶段。我国古代选官制度,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制”时期的禅让制,而它的正式形成,则是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事。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选官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三个大阶段,即:世官制、察举制和科举制三个时代。 一、世官制时期 夏、商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建立和初步发展时期。据《礼记?礼运篇》记载,当时诸侯传位和官吏任用,均是“世及以为礼”,即实行世官制。在这种制度下,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劝其努力,罚亦不能戒其怠惰。至奴隶社会鼎盛的西周,世官制也进入鼎盛时期。周世官制的特点是:它与当时推行的宗法制、分封制紧密结合。那些担任王室或诸侯国官职的大小贵族,便是受封的各级封君,他们均遵照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代代相袭,占有封地,所以也就世代垄断官职。春秋时,社会开始大变革,出于争霸斗争的需要,一些大国突破世官制的框架,实行明贤主义。到了战国,社会变革更加剧烈,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和封建制的确立,唯功唯贤的新选官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例如:“以客出仕”是战国最风行的仕进途径。“客”, 据史家解释, 就是“宾客”。战国以客出仕的史实中, 仍以秦国最为典型。到此,世官制时代终告结束。 在秦统一前后至察举制出现的这段时间里,选官制度是复杂而多样的。秦汉是我国古代出现的空前的大一统时期。秦统一前后的仕途主要有:保举、军功、客、吏道、通法、征士等。其中保举又称作“任”,是负有法律责任的荐举,即“举其显,复保其微;举其始,复保其终”;军功即为按军功授爵;吏道即由“吏”(“吏”,这里专指官府的低级公务人员如“佐”、“史”之类)选“官”的入仕途径,主要通过考课制度实现;通法是指凡通晓法令者,即有可能入仕;征士,即以征召的方式收罗人才。公元前213 年,秦始皇接受李斯“焚书”的建议后,“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便几乎垄断了秦仕进之途。 二、察举制时期期 楚汉之争后,刘邦建立汉王朝,国家得到统一。想要幅员辽阔, 强大统一的帝国国祚长久, 必然需要大批官吏。据《汉书?百官公卿表》统计, 汉朝“吏员自佐吏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这么庞大的官员数量必然需要相对稳定的选官制度培养与选拔。汉代选官, 主要通过吏道与文学两条途径。汉王朝首先创立了察举

中国古代官吏管理制度博大精深

中国古代官吏管理制度博大精深,有许多优秀、合理成份,我们可以进行科学总结,为当今干部管理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建议。因为这些丰富的官吏管理制度, 不仅对中国古代社会起到过巨大的作用和对于今天我们国家行政部门的管理也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世界近现代文官制度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治国首先治吏,"吏者,民之本纲者也,故圣人治吏不治民",这是历史上诸多政治家的共识.封建集权专制的政治法律制度,决定了中国古代社会必然是一个"人治"的社会,即如孔子在《礼记?中庸》中所言:"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在古代政治机制中,实现"人治"的核心是"吏治".在中华民族5000年文明史中,中国的官吏管理制度源远流长,中国历代统治者在漫长的政治实践及对前朝兴亡的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中,逐渐认识到,要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及统治的稳定,必须建立一支高效廉洁的官吏队伍.于是,聪明的古人们想出了许多有效地管理人事的制度。 中国古代思想家从治理国家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举贤才”的主张。他们认为进行社会管理的本质就是管人。荀子更是强调国家的管理或其他包括经济管理在内的各种管理实质上是人的管理和对人管理,贤人和用人是管理的首要条件,离开了人的选用和培养,一切管理,尤其是统治好一个国家将是一句空话。因此,“举贤才”以及“人才”的培养成为古代社会政治思想的重要内容。要想帮助君主建立和巩固天下,就要为其推荐身边的贤能之士。 毫无疑问,贤才的标准,古今已有了很大区别,但“举贤才”的方法、举措及尚贤的思想,仍有现代价值,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出现了—些世界性的危机,而人才危机已成为全球的焦点,国际间的人才争夺战愈演愈烈。我国作为东方古老文明的国度,几经盛衰,如今民族要振兴,国家要富强,靠什么:当然是人才。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最重要的,最迫切的,是人才。因此,要创造一种环境,使拔尖人才能够脱颖而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前所未有的伟大事业,需要各种人才,只有各尽其用,才能使现代事业顺利开展,才能使中国成为国际竞争舞台上的强者。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职官管理制度的成功经验有: 一、推进官吏选拔制度。中国古代官吏选拔制度主要经历了世卿世禄制、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几个阶段,科举制是中国古代主要的选官制度。就举例科举制度来说,科举制虽有本身的缺陷,而且在后期它禁锢了知识分子的思想,摧残了人才,但它是我国历史上最主要的选官制度,延续了1300多年,其积极作用是深远的。它打破了原来世家大族操纵仕途的局面,把选拔官吏的权力收归中央,加强了中央集权;它使大批中下层地主通过考试参加到政权中来,扩大了统治基础,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它把读书、考试、做官紧密结合在一起,有利于提高官员的文化素质。科举制的特点是“怀牒自进”,不需荐举,直接报名,它所体现的公开考试、公平竞争、层层挑选、择优录取的原则不正是我们今天所倡导和追求的吗?西方国家借鉴并发展了中国科举制的这些进步因素,建立了现代西方文官制度。中国是公认的现代西方文官制度的创始国,有些学者还把科举制称为中国的第五大发明。这不充分说明了科举选官具有先进性和广范影响吗? 二、健全官吏考核、回避制度。为了选贤用能,赏善罚恶,奖勤惩懒,防止官吏徇私枉法,从而改善吏治,稳固江山社稷,各朝代不断完善官吏考核制度、回避制度。中国古代对官吏的考核不断走向成熟化、制度化。 为了避免官员的徇私,自东汉后实行回避制度。东汉实行“三互法”,基本精神是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汉代还规定兄弟子侄及有婚姻戚属关系的,不得在一个部门或地区为官,如果选在一个部门或地区为官,其中一人要申明回避。唐代不仅规定官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制度,中国古代先后实行了一系列的选官制度。其中比较有影响的选官制度主要包括世袭制、军功授爵制、察举制、九品中正制和科举制。 1、世袭制 亦称世卿世禄制,盛行于夏、商、周时代。原始社会末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禅让制破坏后,出现了“大人世及以为礼”的世袭制。世袭制的特点是王权与族权统一。它通过家族血缘关系来确定政府各级官员的任命,依血缘亲疏定等级尊卑和官爵高下。凡定爵位与官职者都世代享有采邑和封地。 对后世政权的好处:①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对祖国疆域的初步奠定和中华民族的形成,都起了重要作用;②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2、军功授爵制 军功爵制是在春秋战国奴隶制走向崩溃,封建制逐渐产生和确立的形势下出现的新的军政制度。如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中规定:按军功的大小授爵和赐给田宅。可见,军功的大小是用人的标准,军功大的授给的爵位就高。奴隶主贵族没有军功就没有爵位。因此这种制度摧毁了奴隶制的上层建筑,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势力的增强,但豪强地主由此产生,经西汉的恢复,到东汉发展到高峰,成为东汉的显著政治特点。豪强地主势力的恶性发展导致三国鼎立局面的出现和士族制度的形成,使封建政治更加腐败、黑暗。 3、察举制 秦朝以后,封建的选官制度有了发展。汉武帝时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官制度用来选拔人才,其内容包括地方察举和皇帝征召等,其中自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是两汉选官的最主要途径之一。各方面人才的涌现是汉武帝时期出现鼎盛局面的重要原因。 东汉时期继续实行察举制,但前后有所变化。初期主要依据人才在地方上的声望,称为“乡举里选”。中期以后,豪强地主势力开始恶性膨胀,门第族望成为选举的主要依据。在选官制度日趋腐朽的情况下,出现了一批世代为官、把持中央或地方政权的豪门大族,累世公卿的世家地主因此形成并发展起来。后期,宦官把持用人大权,选官制度更加腐朽,出现“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的腐朽居面。 4、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重要选官制度。三国时开始实行,隋唐时被废除。东汉末年的军阀混战打破了原有的统治秩序,使汉代的察举制度无法继续实行下去。曹操为发展自己的势力,采用“唯才是举”的用人政策,曹丕当政时创立了九品中正制。具体做法是:中央选择“贤有识鉴”的官员兼任本州的中正官,察访士人,评列九品,作为官吏除授的依据;中正评定士人,家世、才能并重。曹魏后期,尤其到了晋朝,九品中正制发生了变化,不再是选拔人才的途径。由于中正官一职为世家大族所垄断,选官任人唯看门第家世,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等级森严的局面。九品中正制是东汉以来世家大族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加速了魏晋以来士族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教学内容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 演变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 夏商周(奴隶社会):实行贡赋制度,这是赋税制的雏形。当时还没有土地税或地租; 春秋:齐国“相地而衰征” 、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它承认私田合法,这就等于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 特征: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秦统一全国后,进一步肯定和发展了已往的赋税制度。公元前216年,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令地主和有地农民自报占有土地数,按定制缴纳赋税。秦田律规定“顷入刍三石,二石”,即每顷土地应向国家缴纳饲草三石,禾秆二石。 汉承秦制:“既收田租,又出口赋”。汉律要求农民按田亩如实向国家报告应缴租额,报告不实或家长不亲自报告,要罚铜二斤,还要把未报的农作物及贾钱没入县官。两汉实行编户制度:两汉对百姓的管理,实行编户制度。那些被正式编人政府户籍的自耕农、佣工、雇农等,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兵役,资产多的,要多纳税。编户齐民对封建国家的义务有田租、算赋或口赋(人口税)、徭役、兵役等。汉代的田租较轻,但人口税和更赋(代役税)很重。 特征: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魏晋南北朝:魏晋南北朝计亩而税、计户而征: 北魏:租调制(与均田制相适应)北魏租调制规定: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一夫一妇每年纳粟2石、调帛或布1匹。丁男还要负担一定的徭役。

隋唐时期:(一)、租庸调制 指导思想:轻徭薄赋 内容: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纳绢代役(指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隋有年龄限制,唐无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特征:“庸”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作用: A以庸代役,一方面农作时间有保证,另一方面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劳动积极性也相应提高。B剥削量减轻,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唐太宗说:“今省徭薄赋,不夺其时,使比屋之人,恣其耕稼,则其富有矣。”(《贞观政要.论务农》)唐前期从“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历时一百年繁荣局面的出现,正是实行租庸调制和均田制的结果。同时也促使开垦荒地;C保障了政府赋税收入,巩固了府兵制。D由租调制到租庸调制的转变,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二)、两税法 产生:唐中叶产生的两税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土地(均田制)关系变化的产物。为解决财政困难,780年唐政府接受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一年分夏秋两次收税。该赋役制度改变了过去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个大变革。它适应了当时丁口转移、商品货币经济有所发展的新情况。 目的: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增加税收,改行两税法。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沿革及规律

古代中国王朝建立和维护统治有两个重要支柱:一是钱,二是兵。赋税是国家财政(“钱”)的重要来源,也是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为维护国家机器运转而强制征收的。 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主要包括: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头税,即丁税;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其他杂税。 一、赋税制度的沿革 1.夏商周贡赋制度: 贡赋是土贡与军赋的合称。中国历代王朝规定臣民和藩属向君主进献的珍贵土特产品称作贡;赋原为军赋,即臣民向君主缴纳的军车、军马等军用物品,君主再给与回赏。夏商周三代分封制度下,受封者要向国君缴纳贡赋,这是赋税制度的雏形。 2.春秋初税亩 内容:春秋末期,铁犁牛耕技术使用,贵族驱使奴隶在井田(“公田”)之外开垦“私田”,收获私有,致“井田”日渐荒芜,诸侯国财政锐减。为解决财政困难,齐国管仲实行“相地而衰征”、鲁国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纳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作用:春秋“税制改革”承认私田合法,从而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和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形成,有利小农经济的发展,是社会转型的重要因素。 3.秦汉赋税:编户制度 内容: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发徭役、兵役,称“编户齐民”。编户齐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主要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即人头税,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口赋是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徭役、兵役。“人丁”是征税的依据,虽然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重人头税,因此,即使在“文景之治”这样的盛世时期,农民的负担依然沉重。 影响:汉代统治者轻徭薄赋,迅速恢复发展了社会生产;但加剧了土地兼并,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矛盾;少地或无地的农民为逃避沉重的赋役负担,或托庇豪门,加强了豪强地主的势力,或沦为流民,成为社会动荡的重要因素。大量的编户齐民从政府的户籍中消失,加剧了国家的财政危机。 4.北魏租调制: 内容:北魏孝文帝改革实行均田制。在均田制下,受田农民每年必须向国家缴纳定量的租(田租,缴纳谷物)、调(户税,纳布或帛),服劳役和兵役。

判例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研究

目录 目录 (1) 判例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研究 (2) 摘要 (2) Abstract (3) 引言 (4) 一、判例制度概述 (4) (一)判例及判例制度的含义 (4) (二)判例制度的历史发展 (5) 二、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 (5) (一)成文法的缺陷是建立判例制度的根本原因 (5) (二)司法解释并不足以弥补成文法的缺陷 (6) (三)判例制度的建立能够极大提高法官的素质 (6) (四)判例制度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并提高效率 (7) (五)判例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7) (六)判例制度的引入有助于法律的普及 (7) 三、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可行性 (8) (一)从世界范围看两大法系正在走向融合 (8) (二)从我国历史上看存在判例制度的传统 (8) (三)判例制度与我国立法体制并不矛盾 (9) 四、我国判例制度的构建 (9) (一)构建我国判例制度的基本原则 (9) 1、判例只是制定法的一个补充制度 (9) 2、只有经过确认程序确认后的裁判才能成为判例 (9) 3、我国判例法的两级体系 (9) 4、效力原则 (9) (二)判例的效力 (10) (三)判例的发布 (10) (四)判例的制作 (10) (五)判例的运用 (11) (六)判例的废止 (11) 注释 (12) 参考文献 (13)

判例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研究 摘要 瞬息万变的大千社会使当今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实纷繁复杂,而这无疑与法律的稳定性和系统性形成了矛盾。法律总是要滞后于社会现实的发展,当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去解决社会现实中存在的林林总总的矛盾,如何去调节法律关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保护弱者的利益这一命题就显得格外重要了。判例制度无疑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好方法,所以对于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探索是必要的。本文从判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如何建立等几个方面来研究。首先判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一是成文法的缺陷是建立判例制度的根本原因;二是司法解释并不足以弥补成文法的缺陷;三是判例制度的建立能够极大提高法官的素质;四是判例制度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并提高效率;五是判例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六是判例制度的引入有助于法律的普及。其次判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第一,从世界范围来看,两大法系正在走向融合;第二,我国历史上存在判例制度的传统;第三,判例制度与我国的立法体例并不矛盾。最后,如何建立我国的判例制度:其基本原则是判例只是制定法的一个补充制度,只有经过确认程序确认后的裁判才能成为判例,我国判例法应采取两级体系并且遵循效力原则;判例的效力等级低于制定法,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违背,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尽量依据已有的制定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只有在缺少制定法依据的情况下,才可以遵循先例或创制判例进行裁判;判例的发布应由法律授权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立法应当规定判例的运用方法,必须将待处理案件的要点与判例中的要点进行对比,找出其中具有本质联系的法律规则,最后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念作出裁判;应当有相关的立法规定对判例进行更新,将失效的判例对社会公开。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应尽早建立自己的判例制度,服务于实践,更好地帮助我国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判例判例制度建立必要性可行性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探究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探究 一、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 选官制度是与国家同步出现于人类历史舞台。苏东坡说: “三代以上出于学, 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于郡县吏, 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 隋唐至今出于科举。”这段话, 实际上划出了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几个发展阶段。我国古代选官制度,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制”时期的禅让制,而它的正式形成,则是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事。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选官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三个大阶段,即:世官制、察举制和科举制三个时代。 夏、商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建立和初步发展时期。据《礼记?礼运篇》记载,当时诸侯传位和官吏任用,均是“世及以为礼”,即实行世官制。在这种制度下,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劝其努力,罚亦不能戒其怠惰。至奴隶社会鼎盛的西周,世官制也进入鼎盛时期。周世官制的特点是:它与当时推行的宗法制、分封制紧密结合。那些担任王室或诸侯国官职的大小贵族,便是受封的各级封君,他们均遵照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代代相袭,占有封地,所以也就世代垄断官职。春秋时,社会开始大变革,出于争霸斗争的需要,一些大国突破世官制的框架,实行明贤主义。到了战国,社会变革更加剧烈,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和封建制的确立,唯功唯贤

的新选官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例如:“以客出仕”是战国最风行的仕进途径。“客”, 据史家解释, 就是“宾客”。战国以客出仕的史实中, 仍以秦国最为典型。到此,世官制时代终告结束。 秦汉是我国古代出现的空前的大一统时期。秦统一前后的仕途主要有:保举、军功、客、吏道、通法、征士等,其中保举又称作“任”,是负有法律责任的荐举,即“举其显,复保其微;举其始,复保其终”;吏道即由“吏”(狭义的“吏”,指官府的低级公务人员如“佐”、“史”之类)选“官”的入仕途径,主要通过考课制度实现;通法是指凡通晓法令者,即有可能入仕;征士,即以征召的方式收罗人才。公元前213年,秦始皇接受李斯“焚书”的建议后,“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便几乎垄断了秦仕进之途。刘邦建立汉王朝后,随着国家的统一和强大,幅员辽阔, 国祚长久, 自然需要大批官吏。据《汉书?百官公卿表》统计, 汉朝“吏员自佐吏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这么众多的官员显然需要相对稳定的选官制度培养与选拔。考汉代选官, 主要通过吏道与文学两条途径。汉王朝首先创立了察举制度。此制选官,先经官吏察访,然后推荐给中央予以任用;举荐的标准,主要看德行、才能,而非全靠家世。大体说来,汉武帝以前,是察举制产生、确立时期;其后则是此制的规范发展时期。东汉末,由于天下丧乱,人士流移,考详无地,魏王曹丕采纳陈群的建议,实行九品中正制

【财务-土地】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和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和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 ①齐国"相地而衰征"和鲁国"初税亩":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是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实质上承认了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国家法律规定把公田交给耕者,"履亩而税",即是承认了耕者对所耕土地的私有权. ②编户制度:两汉对百姓的管理,实行编户制度.那些被正式编人政府户籍的自耕农,佣工,雇农等,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兵役,资产多的,要多纳税.编户齐民对封建国家的义务有田租,算赋或口赋(人口税),徭役,兵役等.汉代的田租较轻,但人口税和更赋(代役税)很重. ③租调制:西晋的占田法内容包括"户调制",规定每户每年向政府交纳一定数量的绢,帛.北魏租调制规定: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一夫一妇每年纳粟2石,调帛或布1匹.丁男还要负担一定的徭役. ④租庸调制:唐朝在隋的基础上,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役制度,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制规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作"租";缴纳定量的绢或布,叫作"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作"庸".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租庸调制使农民的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 ⑤两税法: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两税法规定:由中央政府确定总的税额,分配到各地征收;户不分主客,以当时的居住地,编人户籍;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凋和一切杂役,杂税;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两税法的作用在于:一,使唐朝中期以来极端混乱的税制得到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二,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变革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变革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五次重大变革 1.第一次变革(鲁国:初税亩) 我国赋税始于夏代,因为夏、商、周三代实行的是以土地国有为基础的井田制,所以在赋税制度上行贡、助、彻之法,即“籍田以力”的劳役地租。随着井田制的瓦解,赋税制度 方面也出现了相应的变革。 公元前685年,齐相管仲推行“相地而衰征”的税法,突破了井田制的局限。 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实行“履亩而税”,井田制被废除。初税亩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废除了按劳力计征的力役地租制,确立了以田亩计征的实物地租制,是税收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标记。 2.第二次变革(租庸调制开始于隋完善于唐) 秦汉时期的比例农业税制度变革为魏晋至唐前期的定额农业税制。 秦统一后,征收田租“舍地而税人”即按每人应有土地亩数征税。由于没有按实际占有土地数征收,对一般农民负担苛重。 西汉初年,推行“什五而税一”,后又实行“三十而税一”。东汉初年,曾实行十一税制,但不久重新改为三十而税一。两汉时期的国家田税不仅是中国封建社会中较轻的,而且也为后世封建国家的田租租率、确定了一个大体的标准。但并不表明这一时期农民的负担的减轻,秦汉时期的赋税,除田租外还有口税、杂税等,其中人口税及各种杂税远比田赋重得多, 是这一时期的赋税的特点。 魏晋至唐前期逐步改变了秦汉时期的赋税制度,至唐时实行租庸调制,国家征收租庸调 时,只问丁身,不问财产,定额缴纳。这次改革取消了按土地产量分成的税制,确定了按土 地数量定额缴税的制度。租庸调制是对唐以前我国两千多年来各朝代所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并有一定的创新。 3.第三次变革(唐中后期:两税法) 租庸调制,在当时的一定历史阶段中确实起到了调动农民积极性,恢复和发展农业经 济,保证封建国家赋税收入的作用。但是,随着唐朝社会和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在均田制遭破坏,土地兼并严重,编户流失,赋税剥削加重,国家财政收入日减,危机加深的 情况下,租庸调制的不合理性更加明显,最终为两税法所代替。 两税法:①以资产多少作为征税的标准,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②不论主户、客户、行商、坐贾均须按资产多少纳税,扩大了纳税的对象,增加了政府财政收 入,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③将租庸调及各种名目的杂税归为两税,确定了统一的税制,对暂时遏止贪官酷吏 横征暴敛,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社会经济具有一定作用。 4.第四次变革(明代:一条鞭法) 明朝中期时社会经济状况发生变化: ①大量土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国家土地面积剧减 ②商品经济迅速发展。 一条鞭法的内容: ①赋役合一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