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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出国留学人员须知》2012年版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出国必读手册

●请留学人员仔细阅读

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简介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是直属于教育部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单位。

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宗旨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负责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和外国公民来华留学的组织、资助、管理,以利于发展中国与各国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和经贸合作,加强中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了解,促进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世界和平事业。

国家留学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留学基金计划的财政专款,同时也接受境内外友好人士、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的捐赠、资助。

国家留学基金委的任务是,用法制和经济手段管理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事务;负责管理、使用国家留学基金,确定有关资助项目与方式,制定管理规章,发挥基金使用效益;受委托管理各项与国外双边、多边交换或单项奖学金,并接受境内外有关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委托,管理有关教育交流和科技合作方面的其它事务,资助有益于发展中国教育事业和对外友好关系的项目;争取境外捐助,拓宽基金来源,增加基金积累;与境内外相应机构建立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

国家留学基金委设委员会和秘书处。委员会为咨询、审议机构,秘书处为常设工作机构。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委员会制定的工作方针和计划;组织实施有关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的资助工作,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和办法,负责办理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审批以及经费发放等方面的事务,并提供相关的咨询和服务;监督和检查接受基金委资助的项目和人员使用基金的情况等。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结构图

目录

手续办理流程 (4)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联系方式 (5)

留学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6)

一、办理护照 (7)

1、应该在哪里申办护照? (7)

2、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应申办的护照类型是什么? (7)

3、申办护照有什么规定? (7)

二、对外联系 (8)

4、如何联系落实国外留学(进修)单位? (8)

5、自行联系国外单位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8)

6、对方要求提供资助证明该如何办理? (8)

7、邀请信应具备哪些内容? (8)

8、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组织对外联系的,应注意哪些事项? (9)

三、办理同意派出函手续 (10)

9、需要开具《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的项目有哪些? (10)

10、应于何时开具《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应联系哪个部门? (10)

11、开具《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0)

四、签证和机票 (12)

12、到哪里申办签证?申办签证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12)

13、如何通过留学服务机构申办签证、预订出国机票? (12)

14、领取签证、出国机票时需准备哪些相关材料? (12)

15、被国家留学基金委录取后,又取得了国外移民签证或者国外永久居留权,还能被派出吗? (13)

16、留学人员被录取后,又被其它国家公派留学项目录取,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13

17、可以直接在国外由单位公派(或地方公派)身份转为国家公派身份吗? (13)

五、交存保证金 (14)

18、保证金应交到哪里? (14)

19、有几种交存方式? (14)

20、在国外就读的自费留学人员被录取为公家公派留学人员后办理交存保证金手续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16)

21、交存保证金的数额是多少? (16)

六、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17)

22、如何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签约公证事宜? (17)

23、在国外就读的自费留学人员被录取为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后应如何办理签约公证手续? (17)

24、应该什么时候办理完毕《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签约公证手续? (17)

25、到哪里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事宜? (17)

26、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时可采取哪些方式进行担保? (17)

27、丙方担保人应具备哪些条件?找一个人担保可以吗? (19)

28、丙方担保人的具体担保数额是多少? (19)

29、经过公证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一式六份分别交由哪几方留存? (20)

30、经过公证的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一式七份分别交由哪几方留存? (20)

31、德国DAAD等项目进修待转生在签约时如何填写留学期限? (20)

七、卫生检疫 (21)

32、为什么要进行卫生检疫? (21)

33、在哪里进行卫生检疫? (21)

八、保险 (22)

34、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吗? (22)

35、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国外医疗保险有何规定? (22)

九、报到及国外管理注意事项 (23)

36、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到哪里报到?如何办理报到手续?有什么规定? (23)

37、如何使用信息平台进行报到? (23)

38、在外留学期间能改变留学单位或留学计划吗?有什么规定? (24)

39、在外留学期间能改变留学国别、留学身份和留学期限吗?有什么规定? (24)

40、在外留学期间因故提前回国该怎么办? (24)

41、在外留学期间因病中途回国该怎么办? (24)

42、在外留学期间因故中途回国该怎么办? (25)

43、在外留学期间如遇紧急突发事件该怎么办? (25)

44、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是否享有休假、收集资料待遇? (25)

45、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可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赴第三国学习、从事科研合作?. 25

46、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可否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 (26)

47、学成回国前如何办理回国手续? (26)

48、赴无教育处(组)驻在国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应如何办理回国机票? (26)

49、留学人员如何申请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6)

50、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的留学人员还能享受回国机票吗? (26)

51、发表、公开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者科研成果时应注意什么?. 27

十、回国报到和提取保证金 (41)

52、怎样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 (41)

53、留学期限三个月(含)以内的留学人员如何办理回国报到手续? (41)

54、回国后还未回单位报到,能先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吗? (41)

55、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的《提取保证金证明表》中,工作单位未选择“留学人员所持护照有无有效的出国签证”,可以办理提取保证资金手续吗? (41)

56、赴部分国家的留学人员,如因驻外使(领)馆原因未领(或未领足)国外奖学金生活费,回国后如何办理补领奖学金生活费手续? (41)

十一、违约处理 (50)

57、留学人员的哪些行为构成违约?违约行为须承担什么责任? (50)

58、国家留学基金委对违约行为进行追偿的具体办法是什么? (51)

附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公派留学服务指南(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 (54)

手续办理流程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联系方式

(咨询项目、办理同意派出函、提取保证金等事宜)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5044945.html, (登陆首页点击“联系我们”随时查看最新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A3楼13层(100044)电话:010-6609-****(表中4位)

留学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咨询、办理签证、机票及报到证等事宜)

一、办理护照

1、应该在哪里申办护照?

答:留学人员应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2、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应申办的护照类型是什么?

答:按照国家规定,公派留学人员应办理因私普通护照。

个别需要通过外交部办理的,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另行通知本人。

3、申办护照有什么规定?

答:2007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规定: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学习等非公务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

其他可查阅外交部网站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其它旅行证件》、《护照旅行证件的相片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海员证/回国证明申请表》等相关规定。

二、对外联系

4、如何联系落实国外留学(进修)单位?

答:一般由留学人员自行联系落实,但有些项目需要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组织对外联系,比如: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除西南北欧地区)、中学英语教师研修项目、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研修项目、高校英语教师出国研修项目、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高校英语教师进修项目,中新基金总理奖学金项目等,具体请参阅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发布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一览表及项目指南》。

5、自行联系国外单位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写清本人联系地址、电话、E-mail、传真号码等信息,以便顺利取得

邀请信/入学通知等有关材料,并注意保留对外联系过程中的重要信息。

(2)除经批准项目外,国家留学基金委不为留学人员支付学费。

(3)赴英人员,需要交纳Bench fee的,应在邀请信中注明具体金额,出国后向我驻英使馆教育处申请报销。留学期限一年以上的,最高报销限额为1000英镑;留学期限为6个月的,最高报销限额为500英镑;超出部分由本人自理。邀请信中未注明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具体请参考驻英国使馆教育处网站公布信息。

(4)赴法留学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可申请委托法国大学事务中心(CNOUS)协助联系学校、住宿等事宜。

6、对方要求提供资助证明该如何办理?

答: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具的资助证明(英文)通常与本须知及其他录取文件一起发放。如未能获取,可与录取函中指定的项目主管联系,来函中请注明收件人的详细通讯地址及邮编。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为西南北欧地区有关国家互换项目等提供资助证明。

7、邀请信应具备哪些内容?

答:邀请信中应明确如下内容,且与录取函一致:

(1)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国内推选单位等。

(2)留学身份: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插班生等。

(3)留学期限:明确到起止年月。

(4)留学专业,课题或研究方向。

此外,国家留学基金委各项目、各国驻华使领馆对邀请信有不同要求,请参阅相

关规定。

8、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组织对外联系的,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按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时间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材料。

(2)录取后,应严格遵守派出时间,不得提前或推迟,不得擅自放弃或通过其它渠道派出。

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原因导致不能按期派出的,留学资格自动取消。擅自放弃留学资格的,本人及所在单位需承担相应责任。

(3)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及所在单位应及时与国家留学基金委沟通。

三、办理同意派出函手续

9、需要开具《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的项目有哪些?

答:各录取项目的要求不同,具体请参阅国家留学基金委发放的相关录取文件。

一般来讲,需要国家留学基金委开具的项目有: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项目及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项目中的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项目、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审核后派出)、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审核后派出)、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全额资助本科生类)、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以及中加学者交流项目、德国赛德尔基金会奖学金项目、中德DAAD 博士生奖学金项目、德国阿登纳基金委奖学金项目等。

需要国内推选单位开具的项目有: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项目及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项目中的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项目、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直接派出)、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非本科生类)、艺术类人才培养项目、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直接派出)、中美富布赖特项目(研究学者子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生子项目、外语助教子项目、硕士生子项目)、比利时GroupT鲁汶工学院“宏志奖学金”本科生项目、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等。

不需要开具的项目有: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时为在国外就读的自费留学人员)、国家公派专项出国留学项目中的中学英语教师研修项目(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研修项目、高校英语教师出国研修项目。

10、应于何时开具《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应联系哪个部门?

答:需要国家留学基金委开具的,请在赴留学服务机构办理手续之前,按照要求提交相应材料,根据录取国别及地区分别传真至基金委欧亚非事务部、美大事务部办理。欧亚非事务部传真:010-********;美大事务部传真:010-********。

需要国内推选单位开具的,请联系单位主管部门。

11、开具《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请将下列材料按录取国别或地区,传真或邮寄至欧亚非事务部、美大事务部(联系方式请参见第2页《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联系方式》)。

(1)材料页码/总页数,本人姓名、学号、前往国家、项目名称、电话/传真号码,以及申办签证的留学服务机构名称等信息。

(2)邀请信/入学通知复印件,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签字并盖章。

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还需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

签字并盖章。

(3)外语水平合格证明复印件。可以为以下其中一种:

a. 两年内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成绩单。

b. 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颁发的英语/法语/德语/俄语/日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结业证书。

c. 近十年内曾在相同语种国家学习一学年或工作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可提交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或国外单位及国内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d.外语专业本科或以上毕业证书。

e. 个别项目要求的雅思或托福考试成绩单。

(4)应根据录取通知交纳国际交流费的,需出具支付证明。

(5)赴美访问学者,需提供DS-2019表首页复印件。

(6)赴日访问学者,需提供日本法务省开具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复印件。

(7)赴德国有关基金会合作奖学金项目的留学人员,需提交对方基金会颁发的奖学金通知书复印件。

(8)赴英留学人员,交纳Bench fee超出规定数额的(留学期限一年以上的,最高报销限额为1000英镑;留学期限为6个月的,最高报销限额为500英镑),需附保证书,注明超出部分自理,由本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的办理情况,请直接通过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网站,点击首页右侧“办理同意派出函、提取保证金手续”栏目查询。

四、签证和机票

12、到哪里申办签证?申办签证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由留学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签证和机票等事宜(具体请见第3页《留学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总的来说,分为三种情况:

(1)留学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组织受理大部分国家签证申请材料。

(2)部分国家需本人将申请材料交至其驻华使领馆。

(3)个别国家要求出国落地后再办理签证申请。

留学人员可根据所赴国家/地区、国外单位,及录取项目的具体规定,准备符合要求的签证申请材料,联系相应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受理签证申请领区划分请参考各国驻华使馆网站信息。

有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出国手续的其他说明请详见附录。

13、如何通过留学服务机构申办签证、预订出国机票?

答:可查询留学服务机构相应网站,按其规定流程及注意事项履行相关手续。

一般为:

(1)查询申办派往国签证需准备的材料及相关要求、注意事项。

(2)登陆“网上签证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公派留学人员基本情况表”。

(3)将准备好的材料邮寄或直接递交到留学服务机构申办签证。

(4)签证办好后,预订出国机票。

(5)领取签证、出国机票和《报到证》。

(6)前往部分国家的留学人员还可按规定预领取一定数额的奖学金。

在国外就读的自费留学人员被录取为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也须通过留学服务机构办理预订出国机票等手续。

14、领取签证、出国机票时需准备哪些相关材料?

答:(1)出示《保证金收款证明》原件(留学期限3个月(含)以内的无须提供)。

(2)《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原件。

(3)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国内推选单位开具的《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

(4)经过公证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原件一份。

(5)《国际旅行健康证书》。

(6)留学服务机构受理签证/签注凭证。

(7)留学服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如留日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等。

证明材料不齐备的,不能领取签证、出国机票、报到证等。

15、被国家留学基金委录取后,又取得了国外移民签证或者国外永久居留权,

还能被派出吗?

答:不能。一旦取得国外移民签证或国外永久居留权,其国家公派留学项目资格将自动取消。留学服务机构将不再受理办理签证和机票等事宜。

16、留学人员被录取后,又被其它国家公派留学项目录取,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按照有关规定,留学人员在被国家公派留学项目录取的同时,以前曾被录取的、尚未执行的其它国家公派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17、可以直接在国外由单位公派(或地方公派)身份转为国家公派身份吗?

答:不能。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以及经费来源方式完全不同于单位公派留学人员,从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纳保证金,到领取签证机票以及《报到证》等诸多手续,涉及单位和环节不同,国内外费用来源不同,故无法在国外直接由单位公派(或地方公派)身份转为国家公派身份。

五、交存保证金

18、保证金应交到哪里?

答:国家留学基金委基金与财务部保证金存取处。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节假日休息);

联系电话:010-********(交存保证金)

010-********(退还保证金)

传真:01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中国银行二楼,详见下图:

19、有几种交存方式?

答:有两种方式:

(1)面交现金(可由他人代交)

a.出示录取函或《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复印件,在校生出示

有效学生身份证明。

b.填写《留学人员信息一览表》。

c.领取《保证金收款证明》。

(2)银行划转

a.将保证金划至以下账号:

开户名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车公庄支行

账号:332456036068

请务必在汇款用途一栏注明“***保证金”字样。

b.填写《出国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信息一览表》,格式如下:

不需要邮寄《保证金收款证明》的,请在通讯地址一栏注明“自取保证金收款证明”字样。

自取《保证金收款证明》时,必须出示银行汇款回单原件与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取时,还需出示委托书及授托人的身份证。

c.银行汇款方式:

①到当地银行办理汇款手续,款项汇出后,将银行汇款回单复印件及《出国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信息一览表》一并传真至010-********;

②通过留学人员本人的网银汇款,汇款后请务必将网银交易成功页面的详细信息打印出来与《出国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信息一览表》传真至010-********。(注意:必须是留学人员本人的网银,否则无法确认)

d. 提供确保能收到信件的邮寄地址,注意查收保证金存取处挂号寄出的《保证金收款证明》。

注意事项:

①面交现金的最迟应在离境前3-5天交存,通过银行划转的最迟应在离境前10-15

天交存,以确保顺利办理领取签证和机票等出国手续。

②不收外币现钞、存折、存单、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③随时与保证金存取处保持联系,确保手续正常。

④妥善保管《保证金收款证明》原件。在领取签证、出国机票前需向留学服务

机构出示;回国提取保证金时需交回《保证金收款证明》原件。

20、在国外就读的自费留学人员被录取为公家公派留学人员后办理交存保证金

手续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出示录取函或《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复印件、有效学生身份证明、护照首页及有效入境签证页复印件。采取面交现金方式的,须在面交时一并出具;采取银行划转的,须在划转同时将以上材料传真至010-********。

21、交存保证金的数额是多少?

答:根据留学身份和留学期限,保证金交存数额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1)留学期限在3个月(含)以内的免交保证金;

(2)留学身份为本科生及本科插班生的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1万元人民币;

(3)留学身份为研究生的,录取时系在校学生者(含已被录取为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在国外就读的自费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2万元人民币、录取时系在职人员者交存保证金4万元人民币;

(4)留学身份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的,留学期限为4-6个月者交存保证金2万元人民币、留学期限为7-12个月者交存保证金4万元人民币;

(5)留学期限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核定。

六、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22、如何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签约公证事宜?

答: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的留学人员(乙方),出国前均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甲方)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须经公证生效。为方便留学人员签约,甲方已在《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留学人员本人、丙方第一担保人及第二担保人必须同时到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

23、在国外就读的自费留学人员被录取为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后应如何办理签约

公证手续?

答:被录取的在国外就读的自费留学人员,须回国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签约公证手续,回国国际旅费由本人自理。自国内赴留学目的国的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或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在办理派出手续时购买。

24、应该什么时候办理完毕《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签约公证手续?

答:留学人员应在领取签证、机票前办理完毕签约公证等有关事宜。在领取签证、机票时将一份《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原件交至留学服务机构,由其转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甲方)。

25、到哪里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事宜?

答:留学人员可在各地、市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签约公证事宜。具体为:

(1)北京地区留学人员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北京地区的留学人员可在长安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

地址:100027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B座7层

电话:010-********/4478,传真:010-********。

(2)北京以外地区留学人员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北京以外地区的留学人员应在地方省、市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事厅等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受理机构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咨询。

26、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时可采取哪些方式进行担保?

答:目前,留学人员一般选择连带责任担保。

附件1:

关于《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担保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国家公费出国留学改革新办法已在全国全面实施。根据新办法的要求,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出国前必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经公证生效。为保证各地公证机关正确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事宜,现将签订协议书中的有关担保问题通知如下:

一、担保方式

担保可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或不动产抵押或贵重物品、货币的质押,由协议双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或数种担保方式。协议乙方也可采用将与担保金额相等的货币或贵重物品提存于公证机关的方式代替上述担保。

二、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

2、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协议乙方的配偶不得作为本协议书所指的保证人。

3、代为清偿能力是指保证人具有与担保金额相适应的个人财产或稳定的收入。保证人应当提供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证明或具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证明,证明其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三、抵押、质押

协议乙方或第三人可以本人所有的不动产作为抵押或将本人所有的贵重物品、货币(银行存款凭证)交给协议甲方指定的部门作为质押。作为抵押、质押的财产价值应高于或相当于担保金额。抵押人、质押人应按《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质押的法律手续。以第三人的财产或共有财产作抵押、质押财产的有效产权证明。

司法部公证司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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