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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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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评估

摘要: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客观、公正地反映破产企业的现时价值,对企业破产方案的制定和维护债权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问题进行了探讨。

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客观、公正地反映破产企业的现时价值,对企业破产方案的制定和维护债权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国家对破产企业工作力度的加大,大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将履行破产程序,下面就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前提条件和原则

1、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前提条件

(1)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破产文书为依据,即法院接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之后,同意受理此破产案件,并下达正式文书后才能对破产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2)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应在破产清算组清查核实企业全部资产、并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之后进行。

2、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

资产评估机构要以事实为依据,本着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地反映破产企业所分配财产和优先受偿财产的现时价值。

(2)快速变现原则即评估后的财产能尽快变现,以偿还所欠的债务。

(3)独立性和科学性的原则独立性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作为社会的公正性机构,其工

作不受外界干扰和委托方不当意图的影响。科学性的原则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根据破产企业特点,选择适当的标准和科学的方法,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案,使评估结果准确,合理。

(二)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范围

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范围为可供分配资产。可供分配资产是指能够变现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它包括破产企业的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应收帐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转让收入等。破产企业还有一部分不可分配资产,它包括破产企业的待处理财产损失、待摊费用及递延资产等,这部分资产虽然在企业资产总额中体现,但实质是企业资产中的损失和费用,并不存在价值。不可分配的资产和负债由破产清算组予以确认。实际工作中的破产企业资产评估,一般只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而企业的应收款项、

对外投资是由破产清算组确认实际数额后参与破产分配。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在破产清算组清查核实资产的基础上进行,但是,资产评估人员应对破产清算组提供的清算结果进行逐项的核实与鉴定。

(三)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委托方

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程序与其他情况下的资产评估程序有所不同。企业破产一般是因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从而由法院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无法偿还债务的一项法律裁决。企业破产是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申请,在法院下达破产裁决后,按时组成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然后进行资产处置。因此,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委托方一般应为法院或清算组。由于企业的破产程序是法律程序,因此,由法院作为评估委托方有利于破产的一切程序都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进行;而破产清算组作为评估委托方,有利于破产程序与资产评估业务的衔接。因为资产评估数据资料一般是由破产清算组清查核实后提供的。并且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需要经常与清算组沟通。

(四)破产企业评估的基准日

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下发〈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58号)的规定,破产企业的评估基准

日为法院下达破产裁定书日。由于法院下达破产裁定书后,破产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停止,破产企业从此丧失了对其财产经营和处分权,因此,以下达破产裁定书日作为基准

日,在一般情形下是妥当的。但我们注意到,在《破产法》中还规定了破产清算组处理破

产企业的未履行合同等业务的职责,破产清算组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破产企业的未履行合同。如果那些未履行合同得到履行,则势必会使破产裁定日的资产或债权债务发生变化。所以,笔者认为此情况下的资产评估基准日应定为清算组全面清理资产与债权债务后形成完整财务清册之日为好。

(五)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价格标准破产企业的价格标准属于强制清算价值。

强制清算价值是企业清算时以快速变现为原则的一种价格标准。笔者认为快速变现的价值应该是有参照依据的,不然就失去了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资产的任何价值构成都离不开资产本身的成本或市场条件或其未来的收益。强制清算价值也不例外。但强制清算价值与其他价值标准区别是什么?

1、强制清算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区别

强制清算价值是指在有一定限制条件的强制拍卖价格。其与市场价值的区别在于市场条件。市场价值是在正常交易条件下的价格。而破产企业资产出售受交易期限和买主的限制,其价值一般应低于正常的现行市价。

2、强制清算价值与重置价值的区别

重置价值是在相同的条件购买或新建同样资产所支付的价格,而强制清算价值是由于企业不能持续经营需要清算时的一种快速变现价格。评估强制清算价值时,对于那些不易得到市场价格作参照的,可以其重置价值作为参照,同时考虑相关因素加以调整。作为强制清算价值,其一般要低于重置价值。

3、强制清算价值与持续经营价值的区别

对于整体企业来说,破产企业不宜采用持续经营价值的价值标准。因为破产企业已经不能经营。但对于破产企业中效益好的子公司或车间等,如果可以获得其过去和未来若干年的现金流量,并存在买方,则也可以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其持续经营价值作为这部分资产的清算价值。

(六)强制清算价值的评估方法

1、现行市价法。应用这种方法,一是要在市场上找到相同或类似的资产的快速交易价格作为基础评估价格;二是要考虑差异因素的调整,然后确定资产价值。

2、对现行市场进行折扣的方法。这种方法与现行市价法的区别是,其要在市场上找到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一般交易条件下的价格,然后根据快速变现的条件,估算出一个折扣率。

3、以重置成本为参照的方法。在没有市场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的情况下,对破产企业的资产采用重置成本作为参照然后得出强制清算价值,采用这种方法也必须考虑快速变现的原则。

4、模拟拍卖法。这种方法是根据向被评估资产的潜在购买者询价或以某一特定的购买者作为对象,确定被评估资产强制清算价值的一种方法。

(七)破产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

破产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矿业权、专营权、许可权与专有技术等。破产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评估应以转让为目的,因为要清偿债务,转让收入

应计入破产财产。二是评估价值因需要快速变现,评估价值可能低于正常的转让价格。三是对于自创无形资产一般采用财务核算法和市价调整法进行评估。

(八)破产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的撰写与提供

资产评估机构在完成破产企业的评估后,应及时撰写评估报告和评估说明。破产企业的评估报告首先需要详细说明哪些是应纳入破产分配的财产,哪些是属于担保、依法扣押执行

的财产等。二是要做好各项资产评估的技术说明,说明清算价值的参照依据、各种因素对

清算价值的影响、价值调整的详细说明、折扣率与采用的说明。三是要披露破产清算组所提供的财务资料与现场勘查结果不一致的部分,供破产清算组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应分别向破

产清算组和法院提供评估报告,从而为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以及债权人会议的决定提供充分的依据。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需要参加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的询问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数据,将作为破产清算组制定破产分配方案的法律依据。参与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参加法院定期召开由申报债权人参加的债权人大会。评估师需要对破产企业采用的价值标准、评估方法,重要的评估项目等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准备,在会议中对债权人的询问作出有理有据的解释说明。

最高院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内部控制——分析柯达破产的原因

从柯达公司得到的启示 伊士曼柯达公司Eastman Kodak Company,简称柯达公司,始创于1880年,是世界上最大的影像产品及相关服务的生产和供应商,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州罗切斯特市,是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业务遍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球员工约8万人。该公司有摄影、医疗影像、商业影像、元器件以及显示器几大业务领域,一百多年来利用先进的技术、广阔的市场覆盖面和行业合作伙伴关系来为客户提供不断创新的产品和服务,满足他们对影像中所蕴含的丰富信息的需求。但是随着数码技术的崛起和不断发展,面对激烈的技术市场竞争,柯达公司于2012年1月19日申请破产保护。 回顾柯达一百多年来的沉浮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在前期将近一百年的时间里,柯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1883年,伊士曼发明了胶卷,摄影行业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随后在1888年,伊士曼推出了柯达照相机,奠定了摄影大众化的基础。在公司成立之初,伊士曼就意识到全球民用摄影市场的巨大潜力,因此积极向海外扩展业务。伊士曼干版公司在美国成立5年后就开始在伦敦设立销售办事处。随后伊士曼摄影材料有限公司于1889年在伦敦成立,全面负责柯达产品的海外销售。起初,所有的产品都在罗切斯特生产。不久国内外的需求超过了美国工厂的生产能力。截至1900年,柯达的销售网络已经遍布许多欧洲国家。 然而,作为长期相对落后的传统胶片部门,柯达在数字科技的冲击下,销售利润一度急剧下降。2002年柯达的产品数字化率只占25%,

而竞争对手富士已达到60%。面对“胶卷时代”进入到“数字时代”这种市场趋势,柯达在2003年9月宣布实施一项重大的战略性转变即放弃传统的胶卷业务,重心向新兴的数字产品转移。该公司进行了一系列的转变措施,进行公司重组,不再向传统胶卷业务进行重大的长期投资,向消费者推出系列型号的数字相机和喷墨打印机等。2004年1月,柯达宣布裁员其现有20%的员工,在管理层安排上也进行了人员更换。在2005年1月任命了新的CEO。通过实施了一系列的新战略,在2010年柯达图文影像集团实现了向数字化的转型成功,基本面实现了由传统的影像业向数码图文影像业的过渡,初步完成了在数码领域的战略部署。 尽管柯达采取了很多新战略,仍无法阻止其走向失败。从它的发展历史来看,这是由以下几个主导因素造成的: (1)投资方向单一 柯达长期依赖相对落后的传统胶片部门,对于数字科技给予传统影像部门的冲击却反应迟钝。早在1976年柯达开发成功了数字照相技术,但在数码影像上却发展缓慢。它在传统胶片市场的庞大投资和全球存在是公司转向数码市场的沉重包袱。由于单一的投资方向和对现有技术带来的现实利润和新技术带来的未来利润之间的过渡和切换时机把握不当,造成柯达大量资金用于传统胶片工厂生产线和冲印店设备的低水平简单重复投资,挤占了对数字技术和市场的投资,增大了退出和更新成本,使公司陷于“船大难掉头”的窘境。很多柯达彩印店不能提供足够利润,成为柯达战略转型的包袱。这

中小企业倒闭的十大原因总结

中小企业倒闭的十大原因总结 在中国,每天都有很多新的中小型企业诞生,也有不少中小型企业倒闭。他们的生命力并不算很强,此种公司尽管数量大,但经受市场风浪的能力弱,有些难逃市场淘汰的噩运。它们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除遭遇其他公司诸如周期长、职工安置难等困难外,还存在许多特有的障碍。存在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今天就来总结下中小型企业倒闭的原因。 一、哥们式合伙,仇人式散伙 在中国,合伙公司到处可见,有些是自家兄弟姐妹,有些是称兄道弟的好兄弟,他们在创办公司之前,都是以情感和义气来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的,对于制度和股权,有很大一部分是没有确定或者是很模糊的,当企业发生了什么重大变革或是企业做大后,制度和股权开始变得重要,所谓的情感和义气都不再重要,利益才是最重要的,于是开始争吵,猜疑,最后分家,企业不是剑拔弩张内耗不止,就是梁山英雄流云四散。这也是中国合伙型企业最常见的聚散模式。所以不管关系多好,只要是合伙做生意或是投资,都应该确定好制度和股权。 二、盲目崇拜社会关系 在商人的眼里,社会关系是商场竞争中重要的能力之一,在商场混就需要有人脉,关系可以推动生产力,但是并不是说生产力就是关系,不是有关系就能把一切问题解决,当你把社会关系当成解决企业发展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的时候,那么企业的生命也开始变得弱不禁风了,很可能一阵风吹,企业就倒了。所以一定要切记,不能把企业的所有都依赖社会关系来解决。 三、迷信“空降兵” 不能及时发现身边的人才,放弃身边的人才,迷信远方的大师,这是中国企业教训最多的做法。虽然教训最多,但是还是很多人会犯同样的错误。不要太过迷信远方的大师,试着相信身边的人,也许能够会更好一点。 四、企业支柱亲信化 再亲的人,都需要公私分明,不可没有制度,中国企业大部分都是这样,靠人来控制人,而不是制度来控制人,这种以情感为纽带的企业,存活率也会低得可怜,所以还是那句话,再亲近的人,都不可亲信化,一个企业的长远是需要靠制度来支撑的。 五、面子大于真理 这种现象大部分出现在领导层,领导的面子大于一切,不管什么时候都要顾着领导的面子,领导如果说已经决定了,那么就得这样去做,不管这样做的后果如何,都必须执行,这种普遍现象导致很多下属不说真话或不敢说,这就告诉我们,不管公司多大,都一定要放下所谓的面子,才能更好地发展。 六、商业式迷信 总是相信于风水伦理,神仙鬼怪,而不相信数据,每天都祈祷,把决定权交给上天。但是商海无情,翻云覆雨,谁来

破产企业职工 安置

关于破产重整企业职工安置的方案 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制漆”)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负债严重,申请对xx进行重整,现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企业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秩序稳定,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原则 重整期间,以不解除劳动关系为原则,解除劳动关系为例外,充分尊重职工选择,尽可能让员工有选择,不让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成为唯一途径;从员工接受心理的角度考虑员工心理的承受能力,尽可能给员工一定的调适期和接受期,不过于突然;在法定的补偿之外,尽可能有一些额外的考量,但不论如何考量,一视同仁不能有例外。对于员工关心的社保衔接、离职证明、档案、找工作空档期等问题提前做好预案,让员工无后顾之忧。 (一)依法安置 (二)公开、公正、公平安置 (三)程序民主 (四)确保社会稳定 二、安置范围 截止2018年5月25日,企业所有在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但下列人员不在职工安置的范围: 1、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企业职工情况 企业截止到2018年5月25日,共有在册职工9人(附职工花名册),其中7人未缴纳社会保险。 三、安置意见 对员工的劳动关系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安置: (一)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1、在岗且能很好的胜任在岗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本人自愿解除的,按本条第二项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安置; 2、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工伤、工残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及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劳动关系结合其自身意愿和客观情况妥善处理,如变更劳动合同、重新签订或调岗等。 3、减员的情况下,与企业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不予减员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破产法案例[最新]

企业破产法案例[最新] [案例]1:2007年7月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7月4日受理裁定送达甲公司。人民法院指定乙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发现以下事实: (1)7月3日,甲公司向其债权人A企业清偿了100万元的货款。 (2)6月10日,因甲公司拒绝支付B企业120万元的货款,被B企业提起诉讼。6月25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向B企业支付120万元的贷款,同时应B 企业的申请,将甲公司办公楼查封拟用以清偿B企业的货款。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该判决尚未执行。 (3)6月20日,因甲公司拒绝支付C企业150万元的货款,被C企业提起诉讼。合同履行地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诉讼,7月1日,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时,海淀区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4)7月10日,因甲公司拒绝支付D企业180万元的货款,债权人D企业向合同履行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要求: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管理人是否有权向A企业追回100万元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办公楼的拍卖价款能否用以清偿所欠B企业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3)根据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诉讼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债权人D企业向合同履行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2:2007年6月20日,甲、乙公司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7月1 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清算人。该买卖合同甲、乙公司均未履行。 要求: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甲、乙公司均未履行的买卖合同,管理人应如何处理? (2)该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况下视为解除? (3)如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给乙造成10万元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应如何处理? (4)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后,100万元的货 款应如何支付?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是否可以自行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并 说明理由。 [案例]3:2007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 定乙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发现以下事实: (1)甲公司欠A企业100万元的货款。2006年6月1日,应债权人A企业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100万元的设备设定抵押。 (2)2006年12月1日,甲公司主动放弃对B企业200万元的债权。 (3)2007年4月1日,甲公司已经不能清偿数个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并且其财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甲公司仍向债权人C企业清偿了300万元的货款。 (4)2006年3月1日,甲公司为逃避债务在D企业隐匿了120万元的财产,被 管理人发现。 (5)甲公司一直拖欠E企业250万元的货款。2007年6月20日,E企业得知甲 公司已经申请破产的事实后,迅速与甲公司签订了200万元的买卖合同。甲公司发货后,E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浅析中小企业倒闭的成因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浅析中小企业倒闭的成因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发表时间:2009-11-19T15:24:20.327Z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年5月下旬刊供稿作者:余瑞兰陈维霞[导读] 中小企业不能实现大规模生产带来的低成本,这会增加产品的成本,给企业带来压力余瑞兰陈维霞(淮南东方医院集团谢一医院) 摘要:中小企业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8%,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上缴税收约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完成了我国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是技术创新的生力军。中小企业作为最富活力的经济群体,量大面广,情况千差万别,遍布一、二、三产业,涉及各种所有制,覆盖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已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关键词:中小企业倒闭成因发展趋势 0 引言 然而,2008年以来,尤其是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金融行业、外贸行业、与出口相关的制造业受到巨大冲击。我国4600多万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深受影响:生产成本激增、融资困难加剧、外贸出口受阻。在我国传统的外向型经济地区广东和浙江等地,由于外需的萎缩,很多企业已经十分艰难,有些中小企业只好裁员以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有一些企业甚至面临倒闭的困境。中小企业的大量倒闭使原本由他们提供的就业岗位化为乌有。于是,大批农民工因此失业,提前反乡,也使今年毕业的大学生就业面临更大的困难。 那么,作为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的中小企业,为什么会纷纷倒闭的呢?笔者认为,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规模小,抵御风险的能力弱 中小企业不能实现大规模生产带来的低成本,这会增加产品的成本,给企业带来压力。其次,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资源有限,一般没有能力实现管理职能的专门化,管理工作不少是由企业所有者自己兼任,或者是把各种管理职能尽可能地加以简化合并后集中于少数几个人手中。由于管理者缺乏专门的专业化训练,管理水平较低,管理方式表现为简单化和集权化,往往造成企业内劳资关系紧张,人员流动频繁,严重影响中小企业的经营绩效。同时大多数中小企业缺乏战略管理能力、组织创新能力,使中小企业的管理风险加大。再者,我国中小企业普遍资产负债率偏高,其中中小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平均高于大型企业7个百分点,而流动比率偏低,中小工业企业流动比率低于大型企业10个百分点。这说明我国中小企业偿债能力不足,财务风险较高。 2 缺乏技术创新的必要条件 中小企业比大企业更难吸引到创新所需要的人才,从而造成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弱、创新管理模式陈旧,因此技术创新成功率较低。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除高科技企业外)都依附于大型企业,为大型企业配套服务,因此在技术发展和产品发展方面更多地表现为被动适应,再加上缺乏创新人才和资金,使中小企业自身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薄弱,因此很难吸引到高校和科研院所与其进行“产学研”合作,导致中小企业既缺乏信息又缺乏稳定的技术源。 3 融资困难 首先,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不够。长期以来,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人员等诸多方面对大型企业特别关注并大力支持,而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不够重视。因此,大多数金融机构包括众多中小金融机构都将主要精力放在了大型企业项目上。由于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存在缺陷,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很难获得融资。其次,银行惜贷。因贷款交易和监控成本高等原因,银行不愿意对中小企业放贷。同时,中小企业因产权制度不明晰;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账目透明度不高;财务数据失真,银行与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固定资产数额较少等,银行出于自身风险的考虑,对中小企业贷款要求提供担保,而我国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担保不足,导致中小企业贷款困难重重。 4 人民币升值的影响 东部沿海地区的中小企业大多是出口型企业,对外依存度较高。出口额是以美元计价的。近一两年来美元贬值,人民币升值。大多数中小企业的产品原本附加值就低,利润很薄,扣掉人民币升值的部分,实际上实物量的出口是负增长。 5 劳动力成本的提高 沿海地区的中小企业大多从事的是劳动密集型的产业、传统的制造业或者是传统的服务业,比如纺织业、服装业、餐饮业、小商业等。以前。大部分中小企业红红火火地发展,得益于我国劳动力成本的相对低下。随着我国经济连续数年的快速增长,各行各业从业人员的收入和待遇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工人的工资和待遇相应地也要求提高。因此,中小企业的劳动力成本随之增加,打破了中小企业原来的低成本战略。 6 原材料价格的上涨 由于2008年煤、电、油、运等原材料和运输行业的价格飞涨,使中小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中小企业已无利可图,有的甚至负债经营,因此他们只好转产或停产。有的企业只好把企业转移到西部劳动力成本较低的省区市。 综上所述,中小企业在蓬勃发展了近三十年后,自身的弱点和矛盾也逐渐积累和显现出来。而全球金融危机袭来,更加剧了其下行的趋势。中小企业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是他们今后发展的必由之路。 随着08年下半年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的陆续发布,国家大力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力求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并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帮助开拓国内外市场,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提高中小企业、非公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相信中小企业未来的道路会更加好走。

2020年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要点 国企改制中职工安置方案的方案,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包括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职工基本情况、安置办法及安置费用等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本方案年月日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前言 国企改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改革、发展、稳定被称为改制中的三个轮子”,其中,难度最大、涉及面最广、政策性最强的当数人员安置。可以说,衡量改制成功与否的关键一环,就是人员安置是否到位、职工合法利益是否得到保障,职工安置是关系改制成败的首要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国有产权整体转让是市国企改制的又一次尝试,通过国有资产转让,进一步盘活_______ 公司存量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同时,通过引进外来优势资本和现金技术,使新企业成为本地经济新的增长点,不断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在转让过程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实现职工身份的转换和平稳过渡,稳定职工队伍,为新公司的发展创造条件。 二、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 1.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国企改革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全面接受、妥善安置现有职工。 2 ?职工安置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原则,坚持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按需设岗、任人唯贤、竞 争上岗。 3.按照政策对不能上岗的职工分类进行妥善安置。对愿意自谋职业者,兑现按政策应享受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对有困难的职工,按政策尽可能予以各种帮助。 4?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宣传政策、解释方案,稳定职工情绪,维护社会安定。 5.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票决通过。 三、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的职工基本情况 1.改制前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 )在册职工 _____ 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 _________ 名。 (2)离休人员 ______ 名、退休人员________ 名。 (3)工伤(职业病)职工 ______ 名。

国有企业破产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

[新版]国有企业破产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 国有企业破产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随着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企业破产已屡见不鲜;但因部分人对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存在误解;认为破产企业职工可以同时领取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经济补偿金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一次性安置费是指国家为支持国有企业减员增效而再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实行的一项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障政策性规定;无现行的法律依据;不属企业法定义务;是一项政策性补偿措施。根据对一次性安置费与经济补偿金的解释来看;这是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两种方式;国家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主要体现对职工的经济补偿性;所以企业职工在接受国家补偿时;只能择其一种安置方式;而不能同时适用。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职工也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有企业破产时;为了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国务院于1994 年公布《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 号);1997 年公布《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

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 号);这是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政策依据。2003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颁布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 号)。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具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支付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惟一条件是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职工;而支付及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是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其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注1】因此;在国有企业破产时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符合情况也更具适用性。第二;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原固定职工第一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合同制职工按在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为不高于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 3 倍。显然;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具优越性;从而更能显示国家对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的充分照顾。从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一次性安置费除对破产企业职工具有补偿性质外;更具优越性。一次性安置费仅适用于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及职工;这些人员只是社会成员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凡企业破产公告之日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法释〔2011〕22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企业倒闭的8大原因

企业不分大小,只要不善于经营最后终究走向倒闭重整的命运。而要看出一家企业不善于经营,敏感的市场是最好的观测站,营收不佳、赤字高、应收账款回收困难、经营者态度等等,都是很好的参考指标。 不用说十几年,就是七八年的企业,如今有一大半被淘汰出局。真是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难怪有人惊呼: 我国企业的“寿命”竟然如此短暂! 为了确保债权,企业内所有人员,特别是第一线业务人员,一定要对顾客的信用状况抱持着危机意识。纵然生意已经促成,也绝不可掉以轻心,时刻注意顾客信用动态,按时加强征信调查并收回账款,才能以变应变,防患未然,减轻呆帐的发生,进而提升企业获利能力。 预防呆帐管理有2大基本职能: 预防和处理。预防职能包括在顾客爆发倒闭事件前进行一切预防工作,处理职能包括顾客倒闭后,处理债权的一切工作,目的是减少损失。预防职能又比处理职能重要。 一家企业倒闭,被积欠的款项债权人或许会把原因归于倒霉、运气不好,但专业人士会追根究找出原因,避免重蹈覆辙,并且找到快速解决债务的方法。 因果循环是不变的真理,企业倒闭之前必然会在经营上出现一些负面的表现,让外界得以窥知。一般来说,企业倒闭通常逃不过以下8种主要原因:1.销货不振国内近年发生倒闭的案例,仔细分析,销货不振这个原因竟然名列前茅。 销货衰退,是恶性循环的开始。销货不振产生的蝴蝶效应,会造成毛利递减,经费负担日益加重,导致会计决算时必然发生赤字亏损;又因资金短缺,势必要向外借款弥补,若业绩持续不振,没有大笔收入进帐,自然无力偿还债务。

又因资金调度愈来愈困难,加之赤字亏损日益增大,造成亏损直线上升,最后雪上加霜,借款过多,成为引爆财务危机的导火线。 1.销货不振 收入马上大幅减少,最容易导致企业财务周转不灵。为什么销货不振?不外乎来自以下几个因素: A.销售力不足。公司规模大小是生存关键,公司规模小,很难找到客户。 B.缺乏经营资源。缺乏非常庞大的人脉关系,业绩落后同业甚多,竞争不过。 C.缺乏品牌意识。没有办法掌握顾客需求的变化,也没有建立差异化优势,适应不了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 D.公司砸掉一个好品牌。 2.赤字累积 一家企业长期亏本,加上不良库存日趋增加,资金不断失血,最容易导致企业财务周转不灵,最后无计可施,只好宣告倒闭。造成赤字累积有5个原因: A.销货退回品及销货折让增多。 B.应收债权回收迟延,账款回收期限过长。 C.借款金额利息持续增加。 D.银行停止融资,支付供货商的货款吃力无比,又不能延长付款期限。 E.呆帐损失惨重。 3.账款回收越来越困难 应收账款收不回来,收入就大幅减少,最容易导致财务周转不灵的恶梦。为什么应收账款收不回来?原因不外乎是:

职工安置方案

XXXX厂 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XXXX厂 年月日

目录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政策依据 (2) (一)指导思想 (2) (二)坚持原则 (2) (三)主要政策依据 (3) 二、企业现有人员状况 (3) 三、职工安置办法 (4) (一)职工安置 (4) (二)预留劳动保障费用情况 (6) (三)职工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移和接续 (6) 四、组织领导 (7)

XXXX厂(以下简称XX厂)成立于年,现为国有独资企业,年月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鲁国资企改函〔200X〕XX 号文件批复进行整体改制,国有产权全部退出,进入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省国资委《关于规范改制企业职工劳动保障费用支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07〕11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4〕5号)和《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鲁劳社〔2006〕8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如下: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政策依据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因企制宜”的原则,从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出发,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民主程序,依法理顺劳动关系,妥善安置改制企业职工,规范操作,稳步实施,确保稳定。 (二)坚持原则 1、坚持依法操作,分类处理的原则。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及相关配套政策,规范操作,分类处理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2、坚持妥善安置职工的原则。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改制后企业原则上全部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并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3、遵守诚实信用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据实计算并按规定支付职工的各项费用,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4、坚持履行民主程序和审核程序的原则。职工安置方案要广泛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保障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企业破产程序(根据新企业破产法整理)

企业破产程序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解读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对于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资借鉴: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提出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主体 1、债权人 2、债务人 3、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二)债权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 1、破产申请书 2、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债权存在以及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证据 (三)债务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 1、破产申请书 2、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企业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4、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即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5、债权清册,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6、债务清册,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7、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三、受理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 1、债权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或对债务人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情形及其法律救济 1、不予受理的情形(新破产法没有规定,根据《规定》整理) A、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B、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2、驳回申请的情形(新破产法没有规定,根据《规定》整理) 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3、法律救济 申请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四、指定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时间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二)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8、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管理人和破产费用适用法律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中管理人的确定】公司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后,强制清算中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清算组管理人之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原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公司强制清算中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不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清算组管理人之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清算组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管理人之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指定为管理人;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指定新的清算组管理人时将前述清算组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指定为清算组成员。 第二条【管理人负责人的指定】人民法院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时,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推荐的一名自然人作为管理人负责人。 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需要变更管理人负责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负责人有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要求管理人重新推荐。 第三条【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申请受理时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将债务人列为诉讼主体。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将债务人列为诉讼主体。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提起的诉讼除外。 除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外,按照本条前两款列债务人为诉讼主体时,管理人为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管理人为个人的,应当由该个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第四条【聘用工作人员】管理人因自身能力限制无法完成有关事务的,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所需费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四条支付。 第五条【聘用中介机构】管理人因职业资格限制无法完成有关事务的,可以聘用审计、评估等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四条支付。 第六条【债权人推荐管理人】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推荐的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指定管理人后,债权人会议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更换管理人后,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推荐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推荐的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 第七条【无产可破时破产费用及管理人的指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发现债务人财产可能不足以全额支付破产费用的,应当向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相关机构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释明

从财务角度分析公司破产

雷曼兄弟公司财务管理分析存在的问题 一、简介:雷曼兄弟公司 2008年9月15日,拥有158年悠久历史的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公司正式申请依据以重建为前提的美国联邦破产法第11章所规定的程序破产,即所谓破产保护。雷曼兄弟公司,作为曾经在美国金融界中叱咤风云的巨人,在此次爆发的金融危机中也无奈破产,这不仅与过度的金融创新和乏力的金融监管等外部环境有关,也与雷曼公司本身的财务管理目标有着某种内在的联系。本文将从公司内部财务的角度深入剖析雷曼兄弟公司破产的原因。 二、破产原因: 1、股东财富最大化:雷曼兄弟财务管理目标的现实选择 雷曼兄弟公司正式成立于1850年,在成立初期,公司主要从事利润比较丰厚的棉花等商品的贸易,公司性质为家族企业,且规模相对较小,其财务管理目标自然是利润最大化。在雷曼兄弟公司从经营干洗、兼营小件寄存的小店逐渐转型为金融投资公司的同时,公司的性质也从一个地道的家族企业逐渐成长为在美国乃至世界都名声显赫的上市公司。由于公司性质的变化,其财务管理目标也随之由利润最大化转变为股东财富最大化。 其原因至少有:(1)美国是一个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建立了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和资本市场体系,因此,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财务管理目标能够获得更好的企业外部环境支持;(2)与利润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相比,股东财富最大化考虑了不确定性、时间价值和股东资金的成本,无疑更为科学和合理;(3)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相比,股东财富最大化可以直接通过资本市场股价来确定,比较容易量化,操作上显得更为便捷。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股东财富最大化是雷曼兄弟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现实选择。 2、雷曼兄弟破产的内在原因:股东财富最大化 股东财富最大化是通过财务上的合理经营,为股东带来最多的财富。当雷曼兄弟公司选择股东财富最大化为其财务管理目标之后,公司迅速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店发展成闻名于世界的华尔街金融巨头,但同时,由于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利益主体单一(仅强调了股东的利益)、适用范围狭窄(仅适用于上市公司)、目标导向错位(仅关注现实的股价)等原因,雷曼兄弟最终也无法在此次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中幸免于难。股东财富最大化对于雷曼兄弟公司来说,颇有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意味。 ○1股东财富最大化过度追求利润而忽视经营风险控制是雷曼兄弟破产的直接原因。 在利润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指引之下,雷曼兄弟公司开始转型经营美国当时最有利可图的大宗商品期货交易,其后,公司又开始涉足股票承销、证券交易、金融投资等业务。1899年至1906年的七年间,雷曼兄弟公司从一个金融门外汉成长为纽约当时最有影响力的股票承销商之一。其每一次业务转型都是资本追逐利润的结果,然而,由于公司在过度追求利润的同时忽视了对经营风险的控制,从而最终为其破产埋下了伏笔。雷曼兄弟公司破产的原因,从表面上看是美国过度的金融创新和乏力的金融监管所导致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但从实质上看,则是由于公司一味地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而忽视了对经营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的结果。对合成CDO(担保债务凭证)和CDS(信用违约互换)市场的深度参与,而忽视了CDS 市场相当于4倍美国GDP的巨大风险,是雷曼轰然倒塌的直接原因。 ○2股东财富最大化过多关注股价而使其偏离了经营重心是雷曼兄弟破产的推进剂股东财富最大化认为,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其创办企业的目的是扩大财富,因此企业的发展理所当然应该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在股份制经济条件下,股东财富由其所拥有的股票数量和股票市场价格两方面决定,而在股票数量一定的前提下,股东财富最大化就表现为股票价格最高化,即当股票价格达到最高时,股东财富达到最大。为了使本公司的股票在一

活动方案之破产清算工作方案

破产清算工作方案 【篇一:企业破产方案】 陕西省华山造纸厂政策性破产方案 2007年11月1日,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 组[2007]24号文件批准,陕西省华山造纸厂正式列入国家企业政策 性破产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及国发[1997]10号、国办发[2003]2号、财企[2001]175号、国务院第375号令、陕政发[2000]6号和陕劳社发[2001]24号等文件精神,为抓好落实政策性破产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陕西省华山造纸厂 注册地址:陕西省渭南市渭白路18号 隶属关系:渭南市国资委 发展简史:1982年立项,1987年动工建设,1991年试生产。属国 有中二型企业。 主要产品:机制纸板及纸制品 (二)企业职工状况:企业现有职工707人 1、已退休人员107人 2、在职职工600人 其中:全民固定工338人,合同制职工262人 3、在职职工符合提前退休政策164人,破产需安置职工 436人,其中全民固定工237人,合同制职工199人。 (三)企业资产及负债状况(截止2006年12月31日) 1、账面资产总额9100.09万元。 (1)固定资产:5734.45万元 (2)流动资产:428.17万元 (3)长期投资:0万元 (4)无形及递延资产:2937.47万元 2、负债总额:22079.57万元 (1)流动负债:2774.31万元 (2)长期负债:19305.26万元 各金融机构贷款本息合计19690.73万元 单位:万元

3、资产负债率:242% 4、所有者权益:—12979.48万元。 二、破产原因 (一)资不抵债 截止2006年末,企业账面资产总额9100.09万元,负债总额22079.57万元,净资产—12979.48万元,资产负债率242%。企业根本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二)长期亏损 企业管理粗放,冗员多,消耗大,生产成本高,连续亏损,截止2006年末累计帐面亏损2149.35万元。 (三)经营困难 设备不配套,陈旧老化,且无资金更新改造,产品结构单一,档次不高,附加值较低,缺乏市场竞争力。只能租赁经营,维持企业生存。 三、企业破产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原则。企业破产的全过程要始终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策,规范运作。 (二)坚持领导有序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分工负责,按计划和步骤有序进展。 (三)坚持稳定的原则。社会职能的移交、职工安置和资产处置等事项,要全面兼顾各方利益,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四)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破产费用的安排和支出,处置资产的拍卖等都要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五)妥善安置职工。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 资产变现收入首先用于安置职工,切实落实各类职工的安置措施。 四、破产费用测算 企业破产费用测算以陕政发[2000]6号、陕劳社发 [2001]24号和陕财办企[2002]86号等文件为主要依据,预计破产费用5816.93万元。 (一)经常性费用36万元(陕财办企[2002]86号文)1、1—6级伤残人员费用23万元。 3名六级工伤工残人员伤残津贴23万元 2、抚恤人员费用13万元 (二)一次性费用5538.93万元 1、清算费用201.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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