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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

行政纠纷一案

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高行终字第449号

上诉人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盘工业区美国工业村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楼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文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鑫,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

所律师。

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冬,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郭鹏鹏,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上海中药创新研究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春晓路43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惠永正,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强,男,汉族,1978年5月15日出生,该中心新药事务部主任,住(略)。

上诉人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行初字第1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XX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南亚洲制药的委托代理人陈文平,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冬、

郭鹏鹏,原审第三人上海中药创新研究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葛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海南亚洲制药系名称为“一种以20(S)-原人参二醇为有效成分的抗癌辅助药物及应用”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针对本专利,上海中药创研中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XX年8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042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2、3无效,在权利要求1、4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3的内容,能够得知虽然通常配基无作用或作用甚弱,但原人参二醇同样具有抑瘤活性,对于原人参二醇和人参皂甙Rh2,葡萄糖基可能并不影响其功能。这样的启示会引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原人参二醇的功能进行研究。对于抑瘤作用与升白降毒作用之间的关系,根据证据3仅能得知人参皂甙Rh2的抑瘤作用机理与人参皂苷的抑瘤作用机理不同,而并没有明确人参皂

甙Rh2的具体作用机理。证据1亦记载人参皂甙 Rh2有很强的抑瘤作用,而其公开的升白降毒作用是对其抑瘤作用的一个补充。因此,在证据3公开了原人参二醇与人参皂甙Rh2仅为糖基之差,且提示原人参二醇可作为活性物质予以考虑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了人参皂甙Rh2具有升白降毒作用的基础上,有动机尝试原人参二醇是否同样具有升白降毒的作用并采用常规实验加以验证。第10423号决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2、3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10423号决定。

海南亚洲制药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第10423号决定。其理由为:1、原审判决认为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原人参二醇是否同样具有升白降毒的作用并采用常规试验加以验证”的判断创造性的标准错误。2、

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原人参二醇同样具有升白降毒作用的技术启示。证据1和3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3的技术特征。而且“配基比其苷无作用或作用甚弱”是本领域的常态。可见,证据1和3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3的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3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上海中药创研中心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专利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XX年4月1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以20(S)-原人参二醇为有效成分的抗癌辅助药物及应用”的发明专利,其申请日是20XX年10月22日,专利号是,专利权人海南亚洲制药。本专利公告授权的权利要求如下:

“1、20(S)一原人参二醇在制备增强抗癌药物疗效的药物中的应用,它具有以下结构:

2、20(S)一原人参二醇在制备降低抗癌药物毒性的药物中的应用,它具有以下结构:。

3、20(S)一原人参二醇在制备预防和治疗放化疗引起的白细胞降低的药物中的应用,它具有以下结构:

4、20(S)一原人参二醇在制备具有增强机体免疫功能的药物中的应用,它具有以下结构:

。”

针对本专利权,上海中药创研中心于20XX年9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并同时提交了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及以下证据:

证据1:“人参皂甙Rh2对环磷酰胺(CY)诱发小鼠白细胞减少的影响”,高峰等,《人参研究》,1995年第4期第37-38页的复印件,共2页,其摘要部分披露以下内容“本文首次报道人参皂甙Rh2用于环磷酰胺诱发小鼠白细胞减少的影响。当给以人参皂甙Rh2在1g/kg/日或2g/kg/日时,对CY100mg/kg所致的小鼠外周血液中白细胞

减少有显着的升高作用,提示人参皂甙Rh2可以拮抗化学治癌药物毒副作用”;

证据2:日本专利文献昭58-131999A,公开日为1983年8月6日,第1049-1056页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3:“人参苷-Rh2的研究进展”,徐景达,《人参研究》,1996年第1期第2-7页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4:“人参根总皂甙对环磷酰胺所致免疫功能低下的影响”,袁文学等,《中国药理学通报》,1986年第2卷第1期第21-24页的复印件,共4页。

前述证据3记载有如下内容:1、“???仅糖基结合位置之差异,其抑瘤作用大为不同,这说明了分子构效关系的重要意义。”2、“以原人参二醇为配基的-Rh2更有利于抑制肿瘤细胞生长。-Rh1和-Rh2???,二者分子结构的微小差异,而使其抑瘤作用大不相同。大量实验表明,人参皂苷具有抑瘤作用,但却无直接杀伤肿瘤细胞的作用。它可通过增强机体免疫力,提高免疫细胞活性,间接抑制肿瘤细胞的生长。这说明-Rh2与人参皂

苷对肿瘤抑制作用的机理是不同的。”3、“太田隆英等研究-Rh2与其配基原人参二醇对B16黑色素瘤的吸收及代谢机理。其结果表明,原人参二醇的作用优于-Rh2。这说明了不仅-Rh2对B16黑色素瘤具有抑制作用,而且其配基原人参二醇也具有抑瘤活性;而且更强。原人参二醇具有抑制B16黑色素瘤生长的活性,这是新的发现,且提示分子结构中的3β-OH比其与D-葡萄糖基成苷者作用更强,违反了以往对配基比其苷无作用或作用甚弱的提法。”4、“又据太田隆英等的报道,原人参二醇配基本身对B16黑色素瘤比-Rh2具有较强的抑瘤活性,这也提示-Rh2抑瘤作用与葡萄糖基的存在与否无关。从-Rh2抑瘤活性的构效关系上,这是很有意义的。值得今后深入探讨其抑瘤作用的机理,以分子水平的研究来回答这些问题。”5、“???至于20(S)-或20(R)-型的-Rh2均对癌细胞具有抑制作用,以及原人参二醇无糖链结合的对癌细胞也有抑制作用,这是首次报道。达玛烷型四环三萜化合物构效关系报道资料尚不多,今后需要更加深入研究,获得

大量数据,以总结其构效相关的规律性。”6、“开发-Rh2的难题之一,由于得量少,不能口服,况且口服后经胃酸水解变成配基,其活性大为降低。”

依据上述证据,上海中药创研中心认为:

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证据1指出人参皂甙Rh2和环磷酰胺可以联合给药,增强化疗的效果。人参皂甙Rh2为原人参二醇组皂甙,而原人参二醇为人参皂甙Rh2的配基,二者的差别仅在于3位上相差一个糖基。证据2公开了20(S)-原人参二醇的抑瘤活性最强,可用作抗癌药物。证据3公开了Rh2的配基-原人参二醇具有高于Rh2的抑瘤活性,而且指出Rh2的抑瘤作用与葡萄糖基的存在与否无关;人参皂甙可通过增强机体免疫力,提高免疫细胞活性,间接抑制肿瘤生长。证据4公开了人参根总皂甙对环磷酰胺所致小鼠白细胞数减少有明显回升作用,对巨噬细胞吞噬功能抑制、

溶血素形成抑制和迟发型超敏反应抑制均有恢复正常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技术启示,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完全有动机:将证据1、2、3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将证据1和3结合得到权利要求2和3的技术方案;根据证据3或将证据1和4结合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海南亚洲制药于20XX年1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和二十一份反证,并认为:

(1)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1-4完全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3)抗癌和抗癌辅助作用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作用,针对不同的适应症。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证据1提到的“增强化疗的效果”是指减少化疗的毒副作用,即升高白细胞数量,而不是本专利意义上增强抗癌药物的治疗效果,即提高抗癌药物的抑瘤率。证

据1中人参皂甙Rh2与20(S)-原人参二醇化学结构的差别不仅在于葡萄糖基的差别,还在于20位碳原子的构型在证据1中为R构型,在本专利中为S构型。证据1没有公开人参皂甙Rh2抗癌增效作用;证据2只是公开了20(S)-原人参二醇的抗肿瘤作用;证据

3公开了20(S)-原人参二醇的抑瘤活性,还指出甙元20(S)-原人参二醇的生物活性比人参皂甙Rh2弱的多或无作用,但对于黑色素瘤B16是个例外;证据4也只是公开了人参根总皂甙的提高免疫功能的作用,而并没有揭示众多人参根总皂甙中的哪一种具有该种作用。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人参皂苷类化合物的生物活性与其化学结构密切相关,化学结构的微小变化往往导致生物活性不可预测的变化,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依据化学结构的相似性来推定人参皂苷类化合物的生物活性。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4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4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0XX年8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

出第10423号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

上海中药创研中心提出的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证据1公开了“对小鼠给药人参皂甙Rh2,对环磷酰胺所致的外周血白细胞减少有显着的升高作用”、“确有很强的抑瘤作用”、“证实Rh2对癌的化疗的毒副作用具有预防、减轻的作用。这就提示可以在化疗的同时联合给药,以增强化疗的效果”。将证据1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相比可知,区别特征在于:物质上,证据1中为人参皂甙Rh2,权利要求1中为20(S)-原人参二醇;疗效上,证据1中提高疗效实际上是降低化疗药的毒副作用,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提高疗效为提高抑瘤率。本专利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用20(S)-原人参二醇增强抗癌药物对肿瘤细胞的疗效,并在说明书第19-22页提供了实验数据

对其增效作用加以证实。而根据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得到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仅是使用人参皂甙Rh2升高外周血液的白细胞数量来拮抗化学治癌药物的毒副作用,以增强化疗的效果,而不是本专利中的增强抗癌药物对肿瘤细胞的治疗效果,即提高抑瘤率。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证据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证据3公开了通常配基比其苷无作用或作用甚弱,但原人参二醇对黑色素瘤比人参皂甙Rh2具有更高的抑瘤活性属于例外,而且指出人参皂甙Rh2的抑瘤作用与葡萄糖基的存在与否无关;但并未公开增强其他抗癌药物疗效的作用。根据证据3可知,其所述抑瘤作用为抗癌作用而不是本专利中的抗癌辅助作用,即增强抗癌药物对肿瘤细胞的治疗效果,而且除对黑色素瘤的抑瘤作用外,原人参二醇的生物活性比人参皂甙Rh2弱的多或无作用。证据1、3均未给出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和3的结合并不可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

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3,权利要求2和3指出的是20-原人参二醇降低抗癌药物毒性、治疗和预防放化疗引起的白细胞降低,证据1指出的是人参皂甙Rh2通过升高外周血液中的白细胞拮抗化学治癌药物例如环磷酰胺的毒副作用,将权利要求2和3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证据1相比可知,区别特征在于:活性物质不同,权利要求2和3中为20(S)-原人参二醇,证据1中为人参皂甙Rh2。根据证据3可知,人参皂甙Rh2是原人参二醇皂甙,原人参二醇是人参皂甙Rh2的配基,二者的化学结构极为相似,人参皂甙Rh2与原人参二醇在化学结构上的差别仅为:人参皂甙Rh2包括糖基,而20(S)-原人参二醇不包括糖基;人参皂甙Rh2的配基在构型上可能为20(S)-原人参二醇或20(R)-原人参二醇。虽然海南亚洲制药认为化学结构上的糖基、构型等差别使得权利要求2和3具有了创造性,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在已知某种结构的化合物具有

某种药理活性后,本领域技术人员会认为与之结构极为近似的化合物往往会具有相似的药理活性并会通过常规实验对其效果进行证实;而且证据3所指出的太田隆英等人对人参皂甙Rh2与其配基原人参二醇对B16黑色素瘤的吸收与代谢机理的研究也说明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会认为结构极为近似的化合物往往会具有相似的药理活性并会通过常规实验对其效果进行证实。由此,基于化学结构的相似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已知人参皂甙Rh2能够升高白细胞,拮抗化学治癌药物的毒副作用的情况下,会认为与人参皂甙Rh2化学结构极为相似的已知化合物例如其配基20(S)-原人参二醇或20(R)-原人参二醇也能够升高白细胞,拮抗化学治癌药物的毒副作用并会通过常规实验对该效果进行证实。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的内容,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经简单实验就能够从与人参皂甙Rh2结构极为近似的化合物例如其配基确定20(S)-原人参二醇具有升高白细胞,拮抗化学治癌药物的毒副作用的作用,这并不具

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海南亚洲制药提出的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3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3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本专利权利要求4指出20-原人参二醇能够增强机体免疫功能,证据3指出人参皂甙可通过增强机体免疫力,提高免疫细胞活性,间接抑制肿瘤生长,并指出Rh2与人参皂甙对肿瘤抑制作用的机理是不同的,证据3中还公开了“原人参二醇具有高于Rh2的作用”,但这只是指原人参二醇对黑色素瘤的抑制作用比Rh2强,由此并不能得出原人参二醇所有作用均比Rh2强。将权利要求4与证据3相比可知,其区别特征在于:活性物质不同,权利要求4中为20-原人参二醇,证据3中为人参皂甙。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人参皂甙是多种成分的混合物,其包括四环三萜型皂甙,也包括五环三萜型皂甙,而四环三萜型皂甙

又包括多种原人参二醇衍生的皂甙和多种原人参三醇衍生的皂甙,在证据3中并没有记载是人参皂甙中的某种或某几种成分还是人参皂甙中所有成分使机体免疫力增强;而且证据3中还记载Rh2与人参皂甙对肿瘤抑制作用的机理是不同的,人参皂甙通过增强机体免疫力,提高免疫细胞活性来间接抑制肿瘤生长,而Rh2通过直接杀伤肿瘤细胞来抑制肿瘤细胞生长。因此,根据证据3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见在人参皂甙中Rh2是通过增强机体免疫力,提高免疫细胞活性而不是通过直接杀伤细胞来发挥抑制肿瘤细胞生长的作用,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于由人参皂甙能够增强机体免疫力、提高免疫细胞活性来预见与Rh2结构极为相似而与人参皂甙中其他成分结构差别甚至较大的Rh2配基20-原人参二醇也能够增强机体免疫力,提高免疫细胞活性。因此,在证据3中没有任何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用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就能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

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0423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2、3无效,在权利要求1、4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公告授权文本、证据1、证据3、第10423号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3相对于证据1和3的结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结构上与已知化合物接近的化合物,必须要有预料不到的用途或者效果。此预料不到的用途或者效果可以是与该已知化合物的已知用途不同的用途;或者是对已知化合物的某一已知效果有实质性的改进或提高;或者是在公知常识中没有明确的或不能由常识推论得到的用途或效果。

首先,通常结构相同或相似的化合物具有相近似的化学性质。本专利权利要求2、3

中的20-原人参二醇与人参皂甙Rh2仅为糖基之差,属于结构相似的化合物。在证据1中已经明确披露人参皂甙Rh2具有升白降毒作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会认为这样的化合物往往具有相似的药理活性并通过常规实验予以验证。

其次,证据3介绍了太田隆英的研究,并指出这一研究“违反了以往对配基比其苷无作用或作用甚弱的提法”、“提示-Rh2的抑瘤作用与葡萄糖基的存在与否无关”、“值得今后深入探讨其抑瘤作用的机理”。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上述记载,能够得知这样的启示:即虽然通常配基无作用或作用甚弱,但原人参二醇同样具有抑瘤活性,对于原人参二醇和人参皂甙Rh2,葡萄糖基可能并不影响其功能。这样的启示会引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原人参二醇的功能进行研究,而不会因为“配基比其苷无作用或作用甚弱”的提法而将原人参二醇作为无活性物质不予考虑。

最后,证据3披露了人参皂甙Rh2 “口服后经胃酸水解变成配基,其活性大为降

低”,而证据1中明确记载“当给口服后,对血液中白细胞减少有显着的升高作用。提示人参皂甙Rh2可以拮抗化学治癌药物毒副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内容的指导下,可以明确得知人参皂甙Rh2的配基,即原人参二醇在升白降毒方面具有一定作用。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的内容,通过简单实验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够从与人参皂甙Rh2结构极为近似的化合物例如其配基确定20(S)-原人参二醇具有升高白细胞,拮抗化学治癌药物的毒副作用的功能和效果。海南亚洲制药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3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原审判决关于“有动机尝试”的认定与审查指南中规定的“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是不同的表述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无论是“尝试”还是“会去”改进,均是在从现有技术中得到启示并对技术效果有合理预期的前提下进行的。海南亚洲制药关于原审判决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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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许可实施权 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4、标记权 标记权即专利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请求保护权 请求保护权是专利权人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以保护其专利权的权利。保护专利权是专利制度的核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侵犯专利权并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6、放弃权 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缴纳年费的方式自动放弃其专利权。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专利权人提出放弃专利权声明后,一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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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把这唯有的权力给发明的这个人了。在整个过程中申请的这个人一定要积极的配合,回答好他们说提出的所有的问题,成功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4、办理事情的这个部门会把结果做成一个文件,然后告知所有人,发明的人也要把剩余的所有该交的钱交齐。 5、所属于自己的权利应该花时间去保持。这整个过程是很复杂的,一般情况下,可能只有一半的人会通过,而通过的这些人还有可能因为各种其他的问题而最后失败。可见这件事情是很困难的。 第二、整个过程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法律上的一些要求,在一年半的时间内,不论怎样的结果都需要通知下来。在这一次的通知之后。发明东西的人还需要在三年的时间之内再次要求审核,只有这一次的审核认为他所发明的东西是可以通过检查的,他才算是拥有了相应的权利。根据上面的时间来计算。整个过程的时间一年都是不够用的,很可能会花费两或者是三年的时间。 第三、发明的人能拥有这个权利多长时间。 按照我国的法律所作出的清晰的说明,他可以拥有20年的权利,例外的就是和用途有关和与外表有关的是10年。都是从发明的人到相关的部门进行申请的那一天开始算的。这个权力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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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创造的公开、使用、制造违反了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的含义较广泛,常因时期、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变化,有时由于新法律、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或原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废止,会增设或解除某些限制,因此审查员在依据专利法第五条进行审查时,要特别注意。 3.1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3.1.1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它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 发明创造与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等都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发明创造并没有违反法律,但是由于其被滥用而违反法律的,则不属此列。例如,用于医疗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和用于娱乐的棋牌等。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doc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企业要生存,要获得更大的利润,取决于其在市场上占有多大的优势。为争取占有更多有市场份额,合法垄断市场的有利武器--专利,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 如今的市场,己逐渐成为买方市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买方对商品的外观的要求越来越高,从而刺激了商品外观设计的发展。为了独占市场,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量逐年增加,这方面的纠纷也日见增多,且越发达地区这方面的竞争越激烈。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不同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认有相对独立的原则,《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1、该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单纯是一种创新图案、画稿,没有使用于某一载体之上便不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2、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权利人应当出具有中国专利局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必要时,法院应当与中国专利局档案中的色彩内容进行核对。 3、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限定该外观设

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逐一对比。

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得延及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已有的公知设计内容。 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或者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 不能列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物品有: 1) 建筑物、桥梁等不能在工厂组装的产品,如住宅、博物馆等;但建筑构件,如门、窗及小型活动房等建筑可以在工厂形成批量生产的不在此限。 2)无固定形状的物体如气体、液体或流动的物质以及粉末状、颗粒状的集合体。 3)产品的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的部分如刀把、水杯的把手等。 4)不能用于视觉或者用肉眼难以判断的物品。 5)不是一片本身的形状要求的保护设计。

什么是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

什么是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 一、什么是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权原则上归属于发明、实用新型的发明人和外观设计的设计人。 1.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取得专利权。 只要作出的发明或者设计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就归单位享有。作为发明人、设计人只享有有以下三项权利: 第一,表明自己是发明人的权利。 第二,获得报酬和奖励的权利。 第三,单位如果转让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什么叫专利申请人 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压制;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三、专利权人的认定 由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当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话细则的规定,专利权归下列人所有: 1、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为单位;

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书范本(官方版)

编号:QJ-HT-0055 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书范本(官方版) Both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in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书范 本(官方版)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本文为您提供了一份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书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代理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厂长: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鉴于转让方合法拥有一项非职务发明创造,同意将已取得申请号的申请发明专利的专利申请权有偿转让给受让方_________。 鉴于受让方_________愿意接受转让方_________发明专利申请权,实施本合同已申请发明专利技术,并同意支付费用。 双方认为,本合同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有助于发明专利的申请和已申请专利技术的实施,发挥其经济的和社会的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下述内容达成协议: 第一条转让方将_________发明专利申请权有偿转让给受让方。 发明创造的名称:_________ 申请日:_________申请号:_________ 第二条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签字后,双方向中国专利局填报《专利申请权转让申报书》,申请本发明专利的权利归K厂所有。 第三条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签字后10天内,转让方将_________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全套交付给受让人。

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则是什么

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则是什么 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保护范围的确定又是授权、确权、侵权、用权各个阶段均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条款规定,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保护保护,怎么保护也有个范围,而这个范围恰恰是最难的掌控的,保护范围又从何而来。保护范围的确定又是授权、确权、侵权、用权各个阶段均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而面对这样基本的问题,却不是一个容易解答的问题。发明人,代理人,审查员,法官甚至社会公众在面对这样的问题,对保护范围的确定可能都不一致。按理说,保护范围应当确定,其边界应当清楚。不同的人或者基于统一假设的人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应当如此。但用语言文字作为表达技术方案的载体似乎天生有种不确定的基因。

追溯过去,专利保护范围一开始并非由权利要求书决定,保护范围的确定经历了由说明书为中心到以权利要求书为中心的嬗变。自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步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以来,保护范围的确定就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最开始的权利要求只是说明书的文末简短地进行说明,其起到的只是参考作用,锦上添花而已,此时仍然以说明书的实质内容来确定保护范围。到逐渐过渡到以权利要求来确定保护范围,到最后强调以权利要求来决定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和是否侵权的唯一判定依据。 这样的发展历程中,保护范围的确定经历了从说明书的实质贡献主义到权利要求书的文本形式主义。 我国专利法关于保护范围的确定采用的即是文本形式主义。其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该条款中的解释一词,即意味着专利权已经确定并且有效,要解释的是其保护范围的大小。这显然不同的解释主体又会出现不同的解释范围,例如等同特征的解释就是一个争议的话题。 该条款更多面对的是已经形成的权利要求,然后解释的主体都是作为一个解读者进行解读。 而权利要求最初的生成是由撰写者决定,撰写的人有可能是代理人,工程师或发明人本人,该撰写的主体都是作为一个言说者进行言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 外观设计专利(Industrial?Design)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期限是多久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专利权保护期限是多久 专利权的保护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其核心是指人或专利权人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的排他独占权。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权肯定受到保护,但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至授权前,权利也受到保护,只是程度不同,表现形式也不同。 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例,自申请日起至该申请公布前,这时申请处于保密阶段。这一阶段对其权利的保护表现在对该发明专利申请后同样主题的申请因与其相抵触而将丧失新颖性,不能授予专利权。自该申请公布至其授予专利权前这一阶段是“临时保护”阶段。在这期间,申请人虽然不能对未经其允许实施其发明的人提起诉讼、予以禁止,但可以要求其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如果对方拒绝付费,申请人可以在获得专利权之后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一阶段申请人只有有限的独占权。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满时应当及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并将专利申请文档转入失效库。 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我国期限为10年。在1993年申请的外观设计中,获得专利权并且专利权保护期限达到10年的不到10%.大多数人申请专利只为获得专利权证书,从而获得职称、税收等方面的利益。[⑤]因此其在获得专利权之后并没有将专利适用于工业商品生产的意识,很多专利因为专利权人的原因而丧失了专利权。有的则只为获得短期商业利益,并不将其作为自己的一种品牌产品长期占领市场。而对于一些实力雄厚且具有战略眼光的大企业来说,他们希望自己的产品可以长期占领市场,获得法律有效保护。对他们讲,10年保护期较为短暂。 对于外观设计,其保护期限在各国法律中不尽相同:外观设计在日本的保护期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5年;在德国,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在英国,其保护期为自注册之日起5年,可延长4次,每次5年;在美国,其保护期限为自核发证书之日起14年;在法国,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5年,经注册人声明还可延长25年。可见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为短暂。 我认为,既然主张实行注册制与非注册制并存的保护机制,那么对于核准注册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可以定为自申请之日起5年,可以续展4次,每次5年。这样既可以适应那些仅需要对外观设计进行短期保护的权利人的需要,又可以满足那些要求长期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大企业的要求。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创新创业服务,本文介绍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专利的相关知识,如果有进一步的需要可以移步汇桔网哦!

专利-发明专利公布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发明专利公布?发明专利公布是什么意思?发明专利公布指的是形式审查通过之后,发了受理通知书之后的一个流程,发明公布一般是从申请日开始四到五个月时间,也有快的三个月就公布的。 发明专利公布之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以后就排队等着审查员审查,审查员审查之后会发审查意见通知书,答辩之后没有问题就授权,一般发明专利都需要答辩,只是次数多少问题,至少都会有一次答辩,答辩次数多的四次五次都是有的,答辩次数直接决定了发明专利授权的时间长短,授权这会公告就是你题目中的授权公告,指的是专利已经授权了,申请人已经拥有专利权了。 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布阶段,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提前公开的请求,要等到申请日起满15个月才进入公开准备程序。 如果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的,则申请立即进入公开准备程序。经过格式复核、编辑校对、计算机处理、排版印刷,大约3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布其说明书摘要并出版说明书单行本。申请公布以后,申请人就获得了临时保护的权利。获得专利授权书。 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申请周期并不固定,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审查有任何结果,专利局都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汇桔网提供专利检索与评估、费减指导、专利撰写、申请递交申报、答复审查员、证书送达、年费缴费监控提醒等全面的专利申请服务项内容。选择汇桔专业服务,省心有效地成功申请专利。

外观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大家都知道,申请专利以后专利就可以获得专利权的保护了。但是,不同类型的专利保护的范围不同,专利权人要想维护自己的利益,则首先要知道法律对自己权利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的。这样发生了保护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才好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那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怎样的?大家跟着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外观发明专利是指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二、外观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哪些 《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该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如果单纯是一种创新图案、画稿,没有使用于某一载体之上便不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只有把某种设计图案用于镜框。汽车等工业产品上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否则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不能列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物品有:

1、建筑物、桥梁等不能在工厂组装的产品,如住宅、博物馆等;但建筑构件,如门、窗及小型活动房等建筑可以在工厂形成批量生产的不在此限。 2、无固定形状的物体如气体、液体或流动的物质以及粉末状、颗粒状的集合体。 3、产品的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的部分如刀把、水杯的把手等。 4、不能用于视觉或者用肉眼难以判断的物品。 5、不是一片本身的形状要求的保护设计。 6、把自然物作为外观设计的主体,而且不能进行批量生产的制品。 7、纯属美术范围的作品如绘画、雕塑等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8、在所属技术领域内具有一般知识或者技能的人认为极容易进行的创造,以司空见惯的形状、图案为基础的设计。 9、模仿有名的著作、建筑物、人物肖像的设计和图像,并将其原封不动的使用在申请专利的产品上。 10、国旗、国徽、商标等标志。 上文中小编从反方面为大家列举了不属于外观专利设计保护的范围,大家可以适当了解一下。从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知道,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创新创业服务,本文介绍的外观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1.审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及其设计要点、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及其诉讼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在专利申请程序中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等,可以用于解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2.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授权文本中没有设计要点的,专利权人可以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外观设计的独创部位及其设计内容。 3.当事人提交的用以证明专利产品外观设计发展变化的相关证据,可以在确定保护范围时予以考虑。 4.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区分使用状态参考图与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对在简要说明中未写明外观设计产品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的新开发的产品,或者在一些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确的产品无法进行分类时,为了便于对该产品正确分类而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的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不能用于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但是可以作为确定产品类别的因素。 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应当作为确定产品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依据。 5.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综合对比。 6.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专利权人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或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必要时,应当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审查档案中的色彩进行核对。 7.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结构,应当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 8.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各个独立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基本设计与其它相似设计均可以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相似外观设计,是指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中,应当指定一项作为基本设计。相似基本设计与某一相似外观设计之间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

专利权人类型有哪些

专利权人指的是拥有这份专利的权利的所有人及持有人,请注意,这里的人可以是单位。下面来看看专利权人的类型详解。 专利权人与专利申请权人具有一致性,专利申请权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专利申请权人提出的专利申请获得批准后,该专利申请权人就成为专利权人。 但是专利发明人不一定是专利权人,因为这里牵扯到一个职务发明的问题,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于单位,当然如果之前有约定,从其约定。 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单位或是个人,但发明人只能是个人不能是单位,单位的发明具体一定是落在个人身上,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发明人可以填写多人、专利申请人也可以填写多个单位或多个个人或是单位跟个人共写,专利授权后,在专利权的分配上就是所有专利权人共有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享有下列权利: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权人的类型有哪些? 专利权人包括三种类型: ①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②发明人、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其他从事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③共同发明人、设计。 由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协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称为共同发明创造,完成此项发明创造的人称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除另有协议外,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共同发明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共同发明人共有。 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以上就是专利权人类型的介绍,汇桔网提供专利检索与评估、费减指导、专利撰写、申请递交申报、答复审查员、证书送达、年费缴费监控提醒等全面的专利申请服务项内容。选择汇桔专业服务,省心有效地成功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

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区别 实用新型和发明都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这两种专利又有许多的不同。在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中,实用新型和发明都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它们都是科学技术上的发明创造,从这个意义上讲两者的本质是相同的;但实际上,这两种专利又有许多的不同,主要归纳为以下四点: (1)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低于发明 我国专利法对申请发明专利的要求是,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对实用新型的要求是,与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发明强调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对实用新型只提"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显然,发明的创造性程度要高于实用新型。 (2)实用新型所包含的范围小于发明 由于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以,发明可以是产品发明,又可以是方法发明,还可以是改进发明。仅在产品发明中,又可以是定形产品发明或不定形产品发明。而且,除专利法有特别规定以外,任何发明都可以依法获得专利权。但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范围则要窄得多,它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成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样,各种制造方法就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同时,与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无关的产品也不可能有实用新型产生。因此,实用新型的范围比发明狭窄得多,仅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有关的革新设计。 (3)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短于发明 我国专利法明文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而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相比之下,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比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要短得多。这是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实用新型比发明的创造过程要简单、容易,发挥效益的时间也短得多。所以,法律对它的保护期的规定相应也短些。 (4)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批过程比发明专利简单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即可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发给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而对发明专利,则必须经过实质审查,无论是审查的手续和时间都要比实用新型复杂得多,长得多。 1. 发明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解决人类生产、生活中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具体构思,是利用自然规律、自然力使之产生一定效果的方案。技术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例如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设备、装置的形状、结构、成分、尺寸等等;方法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工艺、步骤、过程,所涉及的时间、温度、压力以及所采用的设备和工具等等。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技术特征。 (2)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 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做出的发明。 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又可以分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例如对加工方法、制造方法、测试方法或产品使用方法等所做出的发明。 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绝大多数发明都是对 现有技术的改进,例如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选择等,只要这些组合或选择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就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 2. 实用新型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来源:汇桔网 2014-07-03 19:21:28 点击:11 导读: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样,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要合理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使公众能够以足够的确定程度知道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不同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认有相对独立的原则。难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众所周知,发明专利是指就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就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出,上述二者的归结点都落在了技术方案上,所谓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特征的集合。而外观设计专利与上述两种专利有着质的不同。依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此定义中明确了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即“产品的形状”,指立体与平面产品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的结果;即“产品的图案”,指将设计构思所产生的线条、图形或变形文字的排列,组合通过绘图或其他手段绘制的图形。“产品的色彩”,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颜色的组合,但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所称的色彩。

(图为某项外观设计专利) 掌握了上述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的含义,便不难理解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什么了,外观设计的归结点是新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外观设计不是用来解决技术问题的,外观设计追求的是“美”,它的“美”是在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体现出来的。 明确了外观设计保护内容,有助于我们在处理案件中,把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尽管如此,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仍然是我们处理此类案件的难题之一。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为准,此条文是我们审理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而我们审理的案件,案情千差万别,如何能在实际处理案件中正确理解、运用法律规定,每个人的体会都是不同的,我们通过学习及审理案件,认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的审查。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参考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过程,应力求达到专利权在审查时与该专利权在保护时的同一性,即专利被授予专利权时划定的保护范围与实际生活中该专利受保护范围一致,不能随意扩大也不能随意缩小,应使该专利在不同时期都能得到一致的保护。依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应向专利局递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及其所属的类别,必要时还应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上述文件在专利权人提起诉讼时,也应向法院全部

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有哪些

“不能申请专利的内容”包括“不适用专利保护的内容“和“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两个方面。“不适用专利保护的内容”主要是指不含技术成分的内容,即不是利用自然规律和技术手段创造出来的前所未有的事物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主要是指考虑国家和公共利益,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内容。 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有哪些 专利制度建立的目的是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因而,只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能够促进产业发展,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的发明创造才能成为专利保护的对象。对社会具有危害性,与专利法的宗旨相违背的发明创造,将会被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下列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1)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 这里讲的“国家法律“,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谓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是指该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例如,专用于赌博的设备或工具;吸毒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的设备等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如果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例如,以国防为目的的各种武器、以医疗为目的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和以娱乐为目的的棋牌等。此外,按照我国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如果仅因法律禁止专利产品的销售,或者禁止依专利方法制

造的产品的销售,那么对这种产品的发明创造或者制造这种产品的方法发明不应拒绝授予专利权。 (2)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在客观上与社会公德相违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其替代物,人与动物交配的方法等发明创造违反道德风俗,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包括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公共秩序等。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是指该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不利的影响。例如,一种可使盗窃者双目失明或者会给使用不慎者造成失明的防盗窃装置,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一种因其实施或使用会导致严重环境污染的发明创造,也不能授予专利。但是,如果一项发明创造仅由于被滥用而可能造成危害的,或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种缺点的,则不应认为是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知识产权概论

知识产权概论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1.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方法,主要有“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两种。 “列举主义”的方法,通过系统地列举所保护的权项,即划定权利体系范围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 “概括主义”的方法,通过对保护对象的概括抽象描述,即简要说明这一权利的“属加种差”来给出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的概念的外延界定,采取列举式可能难以包容其全部范围,而采取简要的概括方法较为适宜。 2、有关表述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提出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包括: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的演出、语音、广播;3.人类在各个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及商号名称;7.反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于知识活动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 四、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1)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2)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3)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专利法 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概述 一、发明人

哪些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哪些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一、三种专利保护的客体 根据专利法第 2 条,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 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 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于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三种专利保护范畴和客体的比较 保护范畴的区别: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利用自然规律提出的技术方案,涉及用途及性能; §外观设计专利:应用于工业产品的美学设计,不涉及用途及性能。保护客体的区别§发明专利:方法、产品(广义);§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狭义);§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狭义)及其包装的外观。 三、不同专利客体中“产品”的含义辨析对于不同专利,“产品”含义不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产品限于具有宏观、固定形状和构造的人造 产品; §外观设计只能是对人造产品外部形状、构造及其颜色的设计;§发明专利保护的产品不仅包括上述产品,还包括具有微观、非固定形状和构 造的产品,甚至可以是虚拟产品(如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 四、不属于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 1、非技术方案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一种提高十字路口通行效率的交通规则。( 2012-52B )

2、自然界物质形态及其性质气味、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本身 §用于杀菌的电磁波。( 2007-37A ) §可使彩灯闪烁的电流。( 2008-7B ) §可以驱散鸟类的次声波。( 2010-3D ) §一种促进植物生长的光。( 2012-52C ) 利用其故有特性解决技术问题的属于保护客体§用激光测量距离的方法。( 2010-3C ) §一种驱虫用的气体。( 2012-52A ) 注意:如果整体而言是一个技术方案,则属于保护客体§一种解决转子磁力线偏转问题的装置。( 2012-52D )五、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一种眼镜,其特征在于镜架上粘贴有北京奥运会标志。( 2009-88C ) 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表或其结合的新方案§仅改变表面文字、符号的计算机键盘。 §以十二生肖为装饰的开罐刀。§仅以表面图案设计为区别特征的棋牌,如古诗扑克。§一种表面印有乘法口诀的扑克牌。( 2011-11D ) 2、一切方法 任何方法,包括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都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一种消毒巾,其特征在于:该消毒巾用于手术后消毒医疗器械。 (2006-62D ) 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 §一种交通标志牌,其特征在于包括分体铸造的底座和立柱,以及标志牌。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保护客体 §一种消毒巾,其特征在于:在长纤维绒毛浆块的表面附有一层无纺布,该消毒巾先经过消毒处理,然后经过烘干制成干性消毒巾。( 2006-62 改编) §一种木质牙签,其特征在于:木质牙签加工成型后,浸泡于医用杀菌剂中 5-20 分钟,然后取出晾干。 ( 2007-19D ) 3、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 §一种鱼缸装饰物,其特征是雨花石。

如何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5120461.html, 如何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制度是鼓励技术所有人以技术的公开的方式来换取法律所赋予的独占性保护的制度。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独占性权利。专利权的保护是指国家通过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对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独占性地行使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权利的制度。要保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首先应当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有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机关才可能对专利权给予有效的保护。 下面笔者从两大方面谈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重点从专利诉讼中看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后再从申请实务中看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专利诉讼中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三种理论 确定专利侵权的保护范围是判断专利侵权的前提,只有当被控侵权行为的客体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才会被认定侵权,反之则不然。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尤其是与有形财产权相比,专利权具有一定的特

殊性。有形财产权的权利客体是实实在在的财产,其范围是确定的;专利权的权利客体是发明创造,属于智力成果,具有非物质性的特征,不仅看不见、摸不着,而且也不像光、电等无形物质能够为人们的感官或仪器所感知,因此需要在法律上对其保护范围进行界定。 一篇专利文件由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构成,权利要求书是以简洁的文字来定义受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法律文件;说明书是对发明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使该技术方案能够实现的文件。目前在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上,世界各国有三种看法。 1、中心限定原则。所谓中心限定,指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范围仅仅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小范围,可以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为中心,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理解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1]这种做法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还可以较好地延展、覆盖专利方案地全部实质性特征。采用中心限定原则的优点是,可以有效防止有人利用权利要求在撰写方面的缺陷而规避相应的责任,从而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缺点则是,会导致专利权的范围的模糊、不确定性,而且如果对外扩张解释的度掌握不好,就可能导致将新的技术创新认为是侵权,从而阻碍了科技的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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