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3号

【批准部门】8;816;81601;

【批准日期】2017.07.28

【发布部门】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8.21

【实施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十四届]第二十三号)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8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次会议于2017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8月21日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2017年6月28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8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维护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市政公用设施、工地围墙(挡)等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标识牌、展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广告。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领导。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公安、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环境保护、园林、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广告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鼓励户外广告创新,提升城市广告艺术化水平。

第七条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公益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规划与设置

第八条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户外广告宜设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的空间配比等。

招牌设置应当有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户外广告应当精心设计,符合城市美观和夜景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二)道路交通安全规范;

(三)环保和节能要求;

(四)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以光电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除符合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建筑墙体设置的,其设置高度不超过建筑物顶部;

(二)不得与道路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设置;

(三)除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外,不得在严控区内设置;

(四)开闭时间符合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位置、高度和宽度等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内容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商号、标识;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四年八月五日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

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编制本市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城市绿地、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和在交通工具顶部、车(船)身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以及在水面、空中或者飞行器上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广告的工商管理] 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要求] 在本市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规划及实施]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

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编制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编制规划应当包括本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区域分布和设置的基本要求。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编制的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户外广告专业规划的基本要求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编制规划应当包括设置户外广告的设计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和与周围环境的要求。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编制的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报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重新批准。对编制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要求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情节严重的,收回设置规划权。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编制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七条[禁设区域] 禁止在下列道路和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一)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二)天安门广场及周边地区。 (三)钓鱼台国宾馆及周边地区。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区。 (五)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 实施前款第(六)项规定,市人民政府提前三个月公布。 第八条[对禁设区内公共交通的规定] 设置车身广告的公共电、汽车禁止在长安街路段直行;禁止穿行长安街王府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 规范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1.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表2.0.1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2.0.2 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3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2.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 1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2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lorn范围内: 3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4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5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人口10m范围内。 2.0.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 2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3 坡屋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4 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嘉善县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嘉善县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说明 目录 第一章规划背景 (1) 第一节规划背景 (1) 第二节嘉善概况 (1) 第二章户外广告现状概况 (3) 第一节户外广告的定义与分类 (3) 第二节户外广告分布总体概况 (3) 第三节主要路段店招设置现状 (4) 第四节大型户外广告分布现状 (5) 第五节户外广告亮化现状 (5) 第六节户外广告现状管理概况 (6) 第七节户外广告现状存在问题分析 (6) 第三章规划总则 (7) 第一节规划依据 (7) 第二节规划期限 (7) 第三节规划范围 (7) 第四节规划策略 (7) 第五节规划总体思路 (8) 第四章总体规划回顾 (9) 第五章户外广告总体布局 (11) 第一节导向分区 (11) 第二节集中展示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13) 第三节一般展示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16) 第四节其它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19) 第五节大型广告的设置规划 (19) 第六章户外广告规划控制导则 (23) 第一节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定 (23) 第二节不同类型户外广告控制要求 (26) 第七章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要求 (31) 第八章户外广告近期建设规划 (33) 第一节户外广告近期建设主要内容 (33) 第二节户外广告近期建设重点 (33) 第三节主要路段户外广告近期建设规划 (34) 第四节主要节点(道路交叉口)户外广告近期建设规划 (38) 第九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41)

嘉善县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说明 第一章规划背景 第一节规划背景 户外广告作为一种广泛使用的大众媒体,在宣传企业、宣传产品、宣传政策、弘扬地方文化和社会主流意识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广告作为城市景观的构成要素,对构建城市整体风貌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同时,现代城市户外广告具有历史文化性、地域差异性、人工可塑性等景观特征。 目前嘉善县周边部分城市已制定了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地方法规与专项规划,如上海、杭州市分别制定了《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杭州市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嘉兴市域由嘉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先后编制了《嘉兴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桐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平湖市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等。 嘉善县在2000年制定了《嘉善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近几年嘉善城区户外广告的规范设置与管理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但由于城市户外广告空间资源的有限性,随着当前户外广告市场需求的增加,使得广告数量与城市空间景观的矛盾日渐突出;此外,伴随城市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居民思想道德素质和审美情趣的提升,市民对户外广告也有了更高的美学要求;基于以上原因,嘉善城区急需相关专项规划对户外广告进行有效地指导和管理,以规范广告设置,美化城市景观与提升城市品位。 第二节嘉善概况 嘉善地处太湖流域杭嘉湖平原,位于浙江省东北部、江浙沪两省一市交会处,是浙江省接轨上海第一站,全县总面积507.68平方千米(县土地详查数),至2007年年底,全县常住人口约70万(本地户籍人口38万,外来常住人口32万),素以鱼米之乡、丝绸之府、文化之邦名扬天下。县城东距上海市90千米,西至杭州110千米,南滨乍浦港35千米,北接苏州91千米,处于长江三角洲的中心地带。 嘉善环境优美、经济发达,是国家首批沿海对外开放县(市)和“全国农村综合实力百强县(市)”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嘉善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确定了“经济强县、文化名县、现代化新城”的发展目标,力争以丰厚的的历史文化底蕴、江南水乡特色和现代文明结合的人文环境为基础,努力把嘉善建设成为城郊型农副产品加工基地、外向型工业生产加工基地和水乡田园式休闲度假基地,成为环境优美的工贸型、现代化省际边界“窗口”城市。 嘉善有着优越的交通条件,沪杭铁路,沪杭高速公路,申嘉湖高速公路,杭州湾跨海大桥北连接线,亭枫高速连接线,320国道,都穿境而过,即将建设的沪杭高速铁路,城际铁路,沪杭磁浮铁路和嘉通高速公路,也都将经过嘉善,区位条件得天独厚。 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嘉善城区城市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基本形成了梯度推进的城市化格局。在城市建设中全面推进城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

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

ICS 91.040.10 P 33 备案号:15648-2004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DB11/T 243—2004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of outdoor advertisement board 2004-07-15发布2004-08-15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 243—2004 前言 北京市《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是总结北京市户外广告业多年发展情况并根据北京市地理、气候条件研究制定。目的是为在户外广告设计、施工、验收和检定中贯彻执行相关技术经济政策,确保户外广告牌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并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本标准根据国家标准GB 50068-200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按照国家标准GB/T 50083-97《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的规定采用。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标准由铁道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永强。DB11/T 243—2004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牌结构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检测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牌结构,包括落地式广告牌和附着式广告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700-1988 碳素结构钢GB/T 1228-1991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 1229-1991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 12301991 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 1231-1991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591-1995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3632-1995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3-1995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技术条件GB/T 5117-1995 碳素钢焊条GB/T 5118-1995 低合金钢焊条GB/T 5780-2000 六角头螺栓C级GB/T 5782-2000 六角头螺栓GB/T 14957-1994 溶化焊用钢丝GB 50007-200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9-200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10-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7-2003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8-2002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20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 50328-2001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范围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2001年版)GBJ 107-198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35-1990 高耸结构设计规范JGJ 94-1994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CECS 28-1990 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GB/T 50083-1997 3.1 户外广告牌Outdoor advertisement board 设置在道路旁或在建筑物、构筑物上的广告建筑,广告牌包括支撑结构、照明设施、电器和必要的设备。 3.2 落地式广告牌Standing advertisement board 设置在地面上的广告牌,有单、双及多柱式广告牌和由多个桁架支承的广告牌。由面板结构含灯箱立柱和基础组成。 3.3 附着式广告牌Adhering advertisement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办法

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黄山市城市容貌暂行标准》《黄山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区范围内,以城市建(构)筑物(屋顶、立面)、道路设施、广场绿地等为载体,所设置的广告建筑,包括广告牌、灯光、电器和必要的设备。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黄山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按照《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相关规定建造。 第四条建造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由钢结构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队伍施工,使用有质保书的标准钢材并实行施工监理。登高、电焊、电气等施工人员要持特种作业证件上岗,并落实安装安全防护措施。竣工后,申请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等专业机构对房屋承载、版面钢结构、基础地脚螺栓、钢结构防腐和电气安全等内容进行安全检测,取得安全检测结论。 第五条设置屋顶和墙面户外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广告设施与

原有建筑物应尽可能使地脚螺栓与墙体受力结构相连接,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基本风压应考虑高度系数。采用钢结构的,应执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户外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并确保接地安全,可执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八条严格控制大型户外广告的规格,屋顶广告原则上最大高度不超过6米,地面广告原则上最大高度不超过8米,广告板面之间、画面下侧与建筑物顶部之间必须留有一定的间隙,其两侧和背部钢结构外露部分应有效遮档。竖式霓虹灯一般采用漏空扫描形式设置。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每年油漆、加固不少于一次,并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载体上的广告、霓虹灯、电子显视屏,由使用和收益单位负责;独立设置的由设置单位负责;有设置协议的由协议规定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实行安全检测制度。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大型广告设施或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大型霓虹灯、电子显视屏,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测,在取得安全鉴定报告合格期内发布户外广告。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179号 (2007年11月1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自2008年1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制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工商、交通、公安、水务、园林、规划、建设、质监、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在下列载体上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交通、道路照明、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 (二)在立交桥和人行过街桥上; (三)在道路绿地和公共绿地内; (四)在国家机关用地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五)在湖泊水域、湖泊绿化带范围以及山体保护范围内; (六)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使用的;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https://www.wendangku.net/doc/c45132319.html,的支持!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科 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 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1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 设施的设置。 1.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 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 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分 2 类应符合表 2.0.1的规定。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

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 声墙); 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 带; 3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2.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 3 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 1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2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lorn范围内: 3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4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5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 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人口10m范围内。 2.0.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 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 4 2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3 坡屋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4 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2.0.5 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办法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一)经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汽球、广告栏等媒体或者其它形式设置的广告;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者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汽车等效能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它媒体或者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工商、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市辖各区主干道、景观区域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许可,由规划部门依法委托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须持下列资料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 (一)申请书; (二)拟设地址; (三)广告设施及拟设广告图文资料(含电子档光盘); (四)场地、设施产权证明或者使用协议; (五)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绿化树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有损市容市貌的;

405-玉溪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管理暂行规定(装订成册)

玉溪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计设置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目录 总则 (2) 一、广告的定义及形式 (3) (一)户外广告的定义 (3) (二)适用于本规定的术语和定义 (3) 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 (3) (一)落地式广告设置的基本要求 (3) (二)落地式广告设置的主要形式 (4) (三)附着式广告设置规定的基本要求 (8) (四)附着式广告设置的主要形式及规定 (8) (五)建(构)筑物外立面广告 (8) (六)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10) (七)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店招店牌(横幅式招牌) (10) (八)垂直于建筑外墙设置的店招店牌(出挑式招牌) (11) (九)在建筑物顶上设置的店招店牌 (12) (十)堡坎、护坡广告 (12) (十一)公交站台广告 (12) (十二)电杆灯箱广告 (12) (十三)车身广告 (13)

(十四)船舶广告 (14) (十五)围墙(栏)广告 (14) (十六)空中移动式广告设置规定 (14) 三、广告照明技术规定 (14) (一)广告照明光源规定 (14) (二)广告照明亮度标准规定 (14) (三)广告常用照明技术规定 (15)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制作规定 (16) 五、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施工技术规定 (16) 六、户外广告经营管理及实施保障方面的规定 (17)

总则 (一)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户外广告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指导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点位设置规划(详细规划层面)的编制工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本规定涉及广告包括:建筑物外墙墙体和建筑物二层以上屋顶设置的户外招牌,道路广告牌,店招、店牌。 (四)本规定由广告的定义及形式、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广告照明技术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制作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施工技术规定、户外广告经营管理及实施保障规定等六部分构成。 (五)本次户外广告规划的期限是2010年-2030年,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期限根据实施情况可适时调整。 (六)本暂行规定由玉溪市规划局红塔分局负责解释。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户外广告标识规划导则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户外广告标识规划导则 项目介绍:户外广告标识规划导则编制的任务在本质上是建立一个目标控制系统,它是在城市规划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对城市形体环境的研究,及对城市形态发展的远景进行构想和预测形成城市户外广告设计目标和概念,制定相应的设计原则和设计导则,并参与对开发建设过程的运作与管理。它主要研究如何使用法律手段编织出看不见的网以此来控制指导设计创作和城市的开发建设活动。是一连串的行政决策过程和形体环境的塑造过程,是一个既有创意又有发展弹性的过程,而不是建立完美的终极蓝图。 本规划导则是建立在对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及区域风格、建筑风格进行全面了解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并结合国内外城市户外广告标识法规和规划建设经验与教训,制定出最能反映开发区区域特色的,科学有效的户外广告标识控制性导则。使之成为一个能够真正指导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户外广告近中期发展和长远建设方向的科学与实用并重的技术性法令型文件。 本规划导则根据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对于整体景观效果和环境氛围的不同要求和需要,综合考虑地块本身对户外广告标识设置的需求及地块内建筑的风格和艺术特色等各个方面,将整个开发区内的地块以不同的用地性质为基础,按照所设置户外广告的总量及广告类型等方面,划分为八类广告标识控制区,并对每类控制区的具控制意向、控制原则及具体控制要求做出详细的综合的阐述。 本规划导则的研究工作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层面、专业技术层面和管理层面的三个板块,具体的内容框架如下: 第一部分为导言部分,对整个开发区的区域风格、规划目的及现状广告标识的设置情况做出深刻而具体的分析,并对在整个规划导则内出现的名词做出解释。 第二部分为通则部分、阐述的是在整个规划导则控制范围内的各类控制区都适用的一些控制性的原则,并针对各种类型的广告标识的特点给出控制性要求。 第三部分为分区规划导则。这部分对各类控制区的控制意向、控制原则、广告标识许可总量、允许设置广告标识的类型及各种类型广告标识的具体控制要求等方面做出详细地阐述。 第四部分为实施建议。针对本导则的实施方法给出建议,从而增强了本规划导则的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使本规划导则成为一个较为科学完整的系统。 第五部分为特殊地段指引部分。根据本规划导则的控制要求,对开发区内的重点地段给出较为具体的广告规划示意。 此外,本规划导则在内容编排上采用图文并茂的方式,这样增强了所述内容的生动性和直观性,易使阅读者产生较为深刻的认识,也方便管理者及使用者的使用。同时在控制细则部分,采用了分项列表的方式,方便使用和查阅。本规划导则另一很大的特点就是:本规划导则中的用地性质的分类方法和用地性质的界定等都是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的,这样就跟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其它控制性规定有良好的衔接和沟通,成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一个专业方向,方便了广告管理者和地块开发者的使用和查询。 本规划导则对公共地段及不同性质的非公共地段的户外广告标识的设置都做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这就避免了在广告申报及审批过程中出现的人为的随意性的因素,将户外广告标识的管理纳入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中。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98修订)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98修订)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5月22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8.12.03 【实施日期】1998.12.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

(广告传媒)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使用 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 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 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 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 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 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 式广告。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 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 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 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 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 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 意见。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 (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 (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 (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 (十)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第七条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 广告。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户外广告设置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防政办发[2012]31号 【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28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2〕31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防城港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美化市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建(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店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造型、充气装置、彩旗、条幅、绘画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升空器具)外部悬挂、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涂写、刻画、绘制的广告。 第四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五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进行查处;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 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

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她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能够直接登记管理。 第五条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

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它形式的户外广告。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户外广告登记事项包括: (一)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名称;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

附件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斜体下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黑体部分为增加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对招牌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 说明:本条是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及市区两级管理职责的规定。根据国家《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市工商局已没有对招牌进行登记,因此,对本条第三款作了修改,删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的内容,但对招牌内容的日常监督管理仍属于市工商局。

户外广告设施检验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检验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牌)的检验范围、检验内容和方法、检验工作程序、检验结果的评定及检验机构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结构的落地广告牌、屋顶广告牌、墙面广告牌的检验,不适用于各种路标、灯箱等小型广告牌的检验。 2 检验范围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广告牌应进行检验: a)新安装的; b)检验期满两年的; c)遇到自然灾害,安全技术性能可能受到影响的; d)发生整体失稳,经修复后的; e)其他需要检验的。 3 检验的内容和方法 检验的内容和方法见附录A《户外广告设施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4 工作程序 4.1 受理、审查 4.1.1 广告牌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必要时检验机构进行现场确认。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检验人员应提出处理意见。 4.1.2 产权单位提出检验申请时应向检验机构提供完整、真实的技术资料。广告牌的技术图纸应加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印章;从事钢结构焊接的施工人员应取得相应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焊工资质等级证书。检验机构对其进行审核、确认。 4.1.3检验机构应在产权提出检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产权单位作出检验答复;如遇特殊情况延期检验的,应书面向产权单位说明理由。 4.2 检验 4.2.1 检验工作准备 4.2.1.1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制定检验方案,确定两名以上(含两名)检验人员,准备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 4.2.1.2 检验机构应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工作细则,对检验过程控

制。 4.2.2 现场检验 4.2.2.1现场检验在产权单位相关人员配合下进行。 4.2.2.2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检验方案、检验程序、检验流程开展检验工作,做好记录。 4.2.2.3 遇有特殊情况,检验内容或其他需调整的,检验机构应与产权单位协商解决,并作好详细记录。 4.2.2.4 现场检验用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制定、统一印刷,现场检验时使用;检验项目应不少于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和记录。 4.2.2.5 现场检验原始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a)详细记录各个方面的检测结果及检测结论; b)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 c)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不合格)“√”(合格)“/”(无此项)等; d)如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e)原始记录应有检验人员=校核人员及产权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并注明检验日期。 5 检验报告 5.1 检验报告的时限 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中的数据结果和结果,综合考虑其他有关因素,作出检验结论,并向产权单位出具《户外广告设施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5.2检验报告的内容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无说明情况时,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5.3 检验结论的判定 5.3.1 合格判定: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超过5项(含5项)。不合格项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向产权单位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检验机构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