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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办法实施

担保办法实施
担保办法实施

各省辖市建委(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现将《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建设厅

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折叠编辑本段实施办法

折叠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工程担保: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按照工程类别逐步推广执行。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

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工程担保的投保费用应当计入工程成本。投标人投标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投保费用应当纳入投标报价参与竞争。

第五条工程建设担保活动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经过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同一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建设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人履约担保。

从事工程担保的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工程担保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经济、法律、工程技术等方面专业人材,具备对工程项目担保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和处置能力;

专业担保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专业担保机构工程担保资格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标准另行规定。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指导和推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指导和推行工作。

第八条实行工程担保的项目,其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是承发包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被担保人应当自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担保合同作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按工程合同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不予办理工程承发包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

折叠第二章投标担保

第九条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

第十条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或保证金担保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自主选择投标担保方式。

第十一条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提交投标担保或提交的投标担保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第十三条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投标有效期为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到完成评标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30至180天。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中标人未按该工程的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三)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立案查处的。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和投标保函。

折叠第三章承包人履约担保

第十五条承包人履约担保是指由承包人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属于一般保证。

第十六条履约担保的方式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规定或者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的30至180天。

第十七条承包人履约担保方式为银行和专业保函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函担保金额一般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0%,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项目,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5%。

(二)在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不履行合同而导致其履约保函金额被业主索赔提取后,承包人应在15日内向业主提交同等金额履约保函。否则,业主可重新发包,更换承包人。

(三)承包人在担保有效期内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的,应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延长原保函有效期或向业主提交新的履约保函。

折叠第四章承包人履约担保

第十八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应当采用第三方保证担保的方式。担保人对其出具的保函或担保书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额度应与承包人或供应商提交的履约担函额度相等。

第二十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为银行和专业担保机构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且不得少于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的最高额度。

第二十一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工程质量保修金除外)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二十二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按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段滚动进行,当一个阶段的付款完成后自动转为下一阶段付款担保,直至工程结算款全部付清。

第二十三条当业主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双方可商定延期付款协议。协商不成或延期付款协议到期后业主仍不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业主不履行合同而导致工程款支付保函金额被全部提取后,业主应在15日内向承包人重新提交同等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函。否则,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并要求赔偿损失。

折叠第五章承包商付款担保

第二十五条承包商付款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支付各项费用和价款以及工资等款项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承包商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和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

第二十七条承包商付款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自各项相关工程建设分包合同(主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之后的30天至180天。

第二十八条承包商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工资等各项费用和价款的,由担保人按照保函或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折叠第六章索赔和争议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当签约双方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因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索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被索赔方发出索赔通知;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自接到索赔通知和相关材料后,应在28日内对索赔内容进行核实并做出书面确认;

(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自接到索赔通知和相关材料后,28日内未予答复或未提出进一步要求的,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四)索赔方可持担保人出具的保函原件或担保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书面确认的索赔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担保的保证人进行索赔。

第三十条在违约索赔过程中,由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不履行监理职责对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由当事人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签约双方对违约或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发生争议时,可按合同约定的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二)申请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由于签约双方的一方不履行合同而导致合同解除时,不影响合同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折叠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

关于《常州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浏览人数:245 加入日期: 常建〔2006〕130号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常州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作出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第一条业主的支付担保和承包商的履约担保均属施工合同双方就建设工程项目作出的诚信承诺,它既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方面的问题,同时涉及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根据违约方的违约情况、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情节,有关部门可以责成或动用违约方的保证金,以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秩序。 第二条凡是按《常州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实行担保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实行差额担保。承包商的中标价与所有有效投标单位的平均价下浮在6%以内(含6%)的,均需提供中标金额5%的履约担保;下浮在6%以上的,则中标价与平均价的差额部分实行全额担保,担保金额与差额部分相等。 实行差额履约担保的项目,业主仍提供中标价5%的支付担保。 差额担保的保函仍提交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保管。 第三条工程质量保修除采用保证金(保修金)外,还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证的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可以提供为工程质量保修进行担保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业主接受保函或担保书后,应将保证金结算支付给承包商。 承包商可以自主选择保证金、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证的方式,但应在合同中明确所选定的方式。如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证的方式,承包商应当按工程结算总额5%的比例出具银行保函或担保书,并将其提供给业主。 第四条工程项目保修期结束后,业主在接到承包商返还银行保函或担保书申请后,应于1 4日内会同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业主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银行

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8页精选文档

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贷业务担保的管理,提高信贷业务担保的可靠性、安全性、合法性,规范担保法律手续,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贷款通则》及有关金融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银行信贷业务可接受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及保证金(仅适用于承兑、保函、信用证业务)。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可采取其中一种方式,也可多种方式并用。 第三条无论选取何种担保方式,必须注重申请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应把担保条件作为防范风险的措施,而不应作为还款的主要来源,也不能作为吸收存款的手段。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招行各类贷款、商业票据承兑及其它业务中的担保与反担保,但境外企业提供担保和我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业务不在此限。 第二章保证方式的管理 第五条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信贷业务的保证方式分为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两种方式,我行只接受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第七条信贷业务保证责任的范围与期限: 1、保证范围包括主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各种费用。 2、保证期限为保证合同签署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另加两年。 第八条保证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法人、非公益性的事业法人。具备清偿能力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应取得法人书面授权; 2、具有较强的资产实力,净资产减或有负债的金额不低于担保金额; 3、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且具有比较稳定的发展前景,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合理,资信评价结果能够达到我行要求; 4、商业与银行信誉良好,无不良借款记录; 5、按照我行要求提供必须的经济技术资料和有关法律文件。 第九条优先接受的信贷业务保证单位包括: 1、国有商业银行地级以上城市的分支机构、非国有商业银行省会和原计划单列城市的分支机构;国际著名的商业银行在华分支机构; 2、省部级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的总部; 3、经同业银行部认可的、总行给予授信额度的国外银行出具的备用信用证; 4、具较强担保能力的大型优质企业。 第十条除《担保法》第八、九、十条规定的主体不能作为担保主体外,下列单位也不得作为我行信贷业务的保证人: 1、借款人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自然人的,不得接受该上市公司提供的保证; 2、为开发具体的投资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 3、《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投向的若干规定》中禁止支持的企业。 第十一条信贷业务保证手续的办理程序。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学习文件.doc

* 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国有资产监 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 置和定金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公 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加强检查; (二)负责制定并审议本年度的担保计划和方案; (三)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并承担由担保行为产生的风险责任;

(四)审议对外担保的相关议案并作出相应决议,授权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外担保合同,责成公司具体部门履约执行,并加强检查和日常跟踪、管理。 第五条公司财务审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日常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担保业务相关材料,具体办理对外担保相关手续; (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 于抵押、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相关事项,定期监测、统计、分析、报告。 (三)建立完善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适时监控被担保资金的使 用状况、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责任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要求,协助财务审计部同做好 担保业务的审查和全过程监控工作。 第三章担保对象 第七条公司担保对象包括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没 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 实需要担保的,在担保前报杭州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公司为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以被担保 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为主要依据确定对各企业的担保额度。对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

设备代保管实施细则

设备代保管实施细则设备代保管实施细则 1.目的为了保证国电电力酒泉热电厂(2×330MW)新建工程启动试运工作顺利进行,整套启动试运后顺利度过考核期,加强设备代保管的组织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理顺关系和明确职责,按照《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2.规范及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细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但是,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DL/T 5437-2009《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 5210-2009《电力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2、3、4、5、6、8部分)DL/T 5210-2005《电力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1、7部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2006)》《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验收管理办法(2006)》 3 总则3.1 “设备及系统代保管”是指机组在168 小时(启动锅炉72 小时)整套试运结束、结束考核期(保修期)运行前,对某些已具备独立封闭条件的设备或系统以及具有独立功能的车间,交由国电电力酒泉发电有限公司生产准备部实施生产管理的行为。 3.2 各独立的辅助厂房及具备独立封闭条件的设备及系统在分系统调试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代保管手续。办理完成代保管签证手续的设备及系统纳入正常的生产管理,由电厂运行人员负责操作和巡查。 3.3 设备及系统代保管的期限:自国电电力酒泉发电有限公司(简称“酒泉公司”)工程建设部、生产准备部、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四方共同签证“设备及系统代保管签证书”之时起,到机组考核期结束,正式移交生产运行为止。 3.4 代保管签证生效后,施工单位如进入上述范围内从事施工或消缺工作,应按照国电电力酒泉发电有限公司的相关制度办理手续(如:停送电联系单、工作票等),并严格服从现场运行人员的管理。对不服从酒泉公司管理者,酒泉公司生产准备部有权拒绝配合工作,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相应施工单位负全责。 3.5 对已实行代保管的设备、系统,生产准备部严格按照公司现有的生产管理制度,按正式运行的生产设备及系统进行管理;安全监察部按照公司有关安全考核细则进行严格考核;对于尚未实行代保管的设备、系统,有关施工、操作如涉及到已代保管的设备、系统安全稳定时,施工单位工作前应得到酒泉公司生产准备部当班值长的许可。 3.6 代保管的设备及系统包括: 3.6.1 需要生产人员提前进入管理的独立生产车间 3.6.2 独立的生产构筑物; 3.6.3 需要提前交由电厂管理的主设备、辅助设备及其系统。 3.6.4 在机组整套启动前需要投运,并需有专人值班、操作和管理且能独立运行的设备、系统及车间。 4 代保管条件 4.1 已验收签证的设备和系统,如生产或试运行需要继续运行时,由生产准备部负责代保管。 4.2 经国电电力酒泉发电有限公司同意,并会同施工、调试、监理单位进行相应的阶段验收后,生产准备部可对部分设备或系统进行代保管。 4.3 代保管设备或系统应满足安全要求,达到运行人员能够操作维护的标准,基础资料齐全,

项目实施方法与保障措施.

项目实施方法及保障措施 项目实施管理和保障措施是该项目能够将优化方案得以顺利完成的必要条件,能够合理的安排好项目的进度,并且能够将资源有效的利用起来,保证项 目按期完成,无疑是降低成本的一种有效方式,这一过程涉及到了项目的实施 准备、实施管理。而项目的实施保障措施同样在整个项目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 作用,涉及到人员的配置、安全保障、技术保障等相关内容,本章节主要围绕 这两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为该项目的优化提供有力支撑。 1 项目实施准备 项目实施准备是能够顺利的完成一个项目工程的基础和保证,为使本项目 优化能够合格标准,并能按照计划好的工期完工,项目将从准备阶段就要大家 一起齐心协力投入到工作中,充分的做好各项准备,这样主要是为了实现项目 能够顺利完工,保证项目高质量的、安全的、按期的完成。 1.1 项目实施机制 有计划必有实施,一个好的工程项目必须要有一套完美的实施机制来进行 驱动实现,该项目工程也不例外,针对项目的特殊性,时先制定好了如下几点 实施机制的重要因素: (1是建立健全工程部和项目的组织机构,一定要先配齐各专业人员,人 员到位,包括人员的文化程度、技术水平、从业年限等都应该有个初步的了解;

(2是结合目前工程部的主要工作内容,明确工程部本部人员的职责分工,使任何工作都落实到人,使每个人都知道自己该干什么、该怎么干,不留死角, 避免出现用力不知往什么地方用,所谓的事倍功半; (3是进一步明确工程部本部与项目部之间的工作界面,做到无缝对接, 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有细的分工,大家干起工作来才不至于手忙脚乱; (4是提高工程系统的团结协作能力,面对人员短缺的情况,工程部将根 据现场进度及时将技术骨干协调到最需要的地方。 1.2 项目材料准备 能够准备好所需材料是实施项目的重要前提条件,如果在这一阶段没有把 控好,势必会影响到整个工程的顺利进行,所以在一个即将建设的新项目前, 一定就要从严执行材料准备制定好的规章制度,第一步我们要依照项目事先设 计好的图纸,为项目中所包括到的各种物资资源的生产和供应还有价格和品种 以及如何运输等进行详细调查研究。第二步我们要根据项目拟定的方案中涉 及到的进度、预算中的工料进行分析,编制好工程中所用到的材料用量进场计划,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为项目的备料、供料以及如何确定仓库还有堆场面积 等制定计划。第三步再根据材料的到底用多少、什么时候准备进场,制定好相 关的申请,同时也要提前知道什么时候订购,关于这方面的工作都要做好计划,然后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去。 1.3 项目现场准备 项目的现场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电源、水源、住所、物资等主要的施工前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_____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担保行为,保证融资担保业务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业务风险,促进公司所属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所属担保公司是指公司直接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担保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监管部门是指负责监督管理担保公司的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经公司许可并且由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第五条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业务相关权利义务终结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项目初审、项目评审、担保方案落实、风险监督与防范、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六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当以审慎客观、风险分散、审核独立为操作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行业符合国家政策、产业规划,不涉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 3.获得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认可,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4.公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对以下担保对象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 1、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 2、有资信不良记录者; 3、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 4、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担保的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可直接向我公司或由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十条企业申请担保应按照担保公司要求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根据《融资担保业务资料清单》的标准提供以下类型文件,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1、企业和股东法律类型文件 2、企业和关联企业经营类型文件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加强检查; (二)负责制定并审议本年度的担保计划和方案; (三)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并承担由担保行为产生的风险责任;

(四)审议对外担保的相关议案并作出相应决议,授权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外担保合同,责成公司具体部门履约执行,并加强检查和日常跟踪、管理。 第五条公司财务审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担保业务相关材料,具体办理对外担保相关手续; (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相关事项,定期监测、统计、分析、报告。 (三)建立完善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适时监控被担保资金的使用状况、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责任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要求,协助财务审计部同做好担保业务的审查和全过程监控工作。 第三章担保对象 第七条公司担保对象包括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实需要担保的,在担保前报杭州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公司为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为主要依据确定对各企业的担保额度。对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

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依照总公司《设备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全部施工、运输、生产、仪器仪表和其它设备的管理。 1.3公司由一名副经理主管设备管理工作,设备材料部负责日常业务工作。各单位要有一名项目经理(厂长)主管设备管理工作,并指定有关部门专人负责设备管理工作。 1.4设备材料部在管理工作中,应注重“协调、监控、指导、服务”的职责。 2.施行设备A、B、C分类管理法,A类设备是管理工作的重点。 2.1A类设备:15吨以上(含)载重汽车、平板拖车;20吨以上(含)汽车、履带起重机;200吨米以上(含)塔式起重机;单台价格在20万元以上(含)金属切削机床、锻压设备、焊接和其它设备。 2.2 B类设备:不含A类设备的所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单台价格在2万元以上(含)设备。 2.3 C类设备:除A、B类设备以外的所有设备。 3. 设备购置 3.1 根据施工生产的需要,设备材料部会同有关部门编报设备购置年度计划。购置计划所列的机种、规格、型号等都要经过审评,择

优选择,A类设备要有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3.2 A、B类设备由设备材料部购置或授权各单位购置。 3.3 各单位根据施工生产需要和年度购置计划,有权自行购置C 类设备,总金额应列入设备购置计划。 3.4 设备材料部于12月15日前受理各单位申报的次年设备购置年度计划(附表一、附表一甲);于6月15日前受理各单位申报的当年设备购置补充计划。 3.5 对未经审批或授权而擅自购置设备的单位,公司将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扣减项目经理部(厂)考核评分。 4. 设备验收 4.1 设备购入一个月内,必须按国标、部标或生产厂标准所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方法,验收规则做好验收工作,固定资产设备验收单格式见附表二。 4.2 A、B类设备由设备材料部验收或授权购置单位验收。 4.3 C类设备由购置单位验收。 4.4 各单位验收的各类设备,应将随机技术资料复印存档,原件交设备材料部整理后转入公司档案室保存。 4.5 新购入设备由设备材料部编排设备统一编号,各单位无权编制设备统一编号。 4.6 设备验收的依据是各项凭证,包括订货合同(或协议书)、设备的发票、货运单、装箱单、发货明细表、使用说明书、质量证明书等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

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试行办法(2008)

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试行办法(2008) 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建建〔2008〕33号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建设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程担保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当实行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其他工程担保品种除另有规定外,可以由业主、承包商自行选择实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第三方保证担保。 第五条工程担保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费用应当计入工程造价。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担保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工程担保保证人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担保行为。 第二章保证人和保函 第八条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本办法所称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开展担保业务、营业地在本市的金融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不包括银行分理处、储蓄所。 本办法所称专业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并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担保机构。 第九条同一保证人不得为同一建设工程的业主、承包商和分包商提供担保。 同一银行的同一支行属于前款所称的同一保证人。 第十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一)工商注册地必须在本市,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允许开展担保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应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实缴注册资本的80%; (三)已与至少一家营业地在本市的国有商业银行签订企业融资担保协议(来自:https://www.wendangku.net/doc/ca5161835.html,),取得银行3倍以上额度的企业融资担保授信,申请备案时已实际开展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且最近3个月企业融资担保在保余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备案时点上一年度经厦门金融评信公司评定的信用等级为A级(不含A-,下同)以上; (五)有必要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鉴于目前多数专业担保公司未取得厦门金融评信公司A级以上信用等级评定,对本条第(四)项的执行设立过渡期,过渡期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过渡期内,暂不执行本条第(四)项要求。2010年1月1日起,所有专业担保公司均须取得厦门金融评信公司A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XX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目的 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明确有关各岗位职责,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担保有限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原则 本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开展业务往来。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本公司。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经过本公司担保而取得借款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公司担保是指本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本公司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

任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开展。 二、基本流程 担保业务流程的五大阶段 担保业务基本流程包含五大阶段,即“申请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审批”、“签约及担保费收取”和“保后管理”等五大阶段。 1.申请受理:客户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核。 2.调查评价:对受理的担保项目,主要从客户评价(资信情况)、业务评价(业务及经营状况)和反担保评价(反担保措施)等方面进行实地调研和风险评价。 3.审查审批:由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担保项目是否同意受理。 4.签约及担保费收取:经审批同意受理的项目,与客户、银行间签订一系列的担保合同,并完成反担保登记、担保收费等。 5.保后管理:包括对担保项目的检查、资金回收、代偿和追偿、担保终结等内容,在该项目终结后,完成相关档案整理、归档。担保业务流程的11个活动环节 担保业务的五大阶段,可具体细化为11个活动环节。 11个活动环节由“企业申请”、“担保受理”、“项目初

担保管理办法

焦作市科瑞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焦作市科瑞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控制或有负债风险,加强对担保业务的管理和监控,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焦作市科瑞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担的债务提供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开立银行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有权且应当拒绝。 第四条公司作出的任何对外担保行为,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条公司为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反担保适用本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章担保对象的审查及方式 第八条确有融资需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公司可考虑为其提供担保: (1)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2)公司及全资下属子分公司之间因业务需要可相互提供担保; 第九条公司对于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3)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4)提供资料不充分的; (5)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汽轮机设备保管实施细则(正式版)

汽轮机设备保管实施细则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汽轮机设备保管实施细则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汽轮机的验收 1.汽轮机的漆层表面应光洁完整, 不应有锈。 2.前、后汽缸不得划痕和裂纹。 3.转子、调速器及汽缸等部件, 必须涂有良好的保护油层。 4.油箱、油泵的管道, 必须畅通无阻, 不得有碰伤、压扁等现象。 5.仪表盘表面、表针、表壳应完好无损, 刻度指针必须灵活准确。 6.汽轮机的转子、隔板、汽缸、调速器及转动机构等重要部件到达现场后, 应抓紧开箱清点, 检查各加工面有无锈蚀或机械损伤, 如发现问题, 应即时与制造厂联系处理。开箱后的汽轮机本体部件宜存放在封闭库或机房内。保管期间, 应定期检查防锈蚀情况, 并即使进行维护。 (二)汽轮机的保管 1.凡是螺栓、螺孔外露螺纹表面及定位销、销孔、销槽等均应涂工业凡士林防锈。 2.汽缸中分面、隔板导槽。汽叶片以及轴承、油泵齿轮表面, 减速齿轮表面, 联轴器等精密加工表面均应涂防锈油脂, 并用防潮纸贴封油层表面, 纸与油层

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管理各企业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担保主要指境内外借款担保。 第四条担保活动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审慎、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担保,谨慎操作。 第二章担保人的资格和权限 第五条企业作为担保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良好的资信及偿债能力;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 第六条企业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得为非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对参控股企业的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根据股权比例应担保的额度。 第七条公司为所属企业提供担保须报集团公司同意后办理。如需为关联公司和多经企业提供担保,必须进行风险分析,经公司报集团公司同意后办理。 第八条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经公司征得集团公司同意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公司直属的控股公司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如需对关联企业和多经企业提供担保,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后报集团公司审批,集团公司同意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办理。 第十条公司直属的内部核算单位不得提供担保。如确需对关联企业和多经企业提供担保,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后经公司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批准授权后办理。 第十一条下属公司所属的控股公司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有必要提供担保的,需由下属公司审核后报公司核定,经董事会批准后办理。 第十二条公司所属的内部核算单位不得提供担保,确需对关联企业和多经企业提供担保的,必须进行风险分析报公司同意,最后经集团公司批准并授权后办理。

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

第十四章特种设备的管理

施工设备管理细则 第一章设备管理机构、职责 一、组织机构 梁场成立以场长为组长,总工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设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梁场所属施工设备的管理、指导、检查与监督,由物资设备部负责施工设备的日常管理。 二、设备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公司有关设备管理的政策和规定,负责编制梁场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对本梁场所属设备进行管理。 2、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设备的购置、安装、验收、使用、维修保养、报废及技术改造等工作。 3、按照施工设备的相关管理程序,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及时、准确填报各种记录。 4、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台帐和技术档案,掌握设备的数量、动态、技术状况、使用情况。负责设备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保管,按期报送规定的各类统计报表。 5、定期组织施工设备检查。 6、开展设备管理先进个人和红旗设备的评比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第二章设备购置 一、设备选型的原则 设备选型应遵循“经济适用,技术先进,合理配套”原则。并符合有关环境、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节能的要求,并充分考虑设备的适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先进性。在进行设备选型时,应注意和考虑问题的有:设备的生产效率;设备的工作性能、精度;设备的可靠性,适应性、维修性;环保要求;劳动保护、职业健康、技术安全要求;与已有设备的关联性及配套性;设备投资的技术经济效果;制造厂的产品质量;价格及交货期;节能效果;设备制造厂家的信誉及售后服务。 二、采购的范围与方式 内部设备与乘坐车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设备部逐级上报,按下列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a.原值1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设备和所有车辆上报工程公司审批; b.原值10万元以下的施工设备(不含车辆)由梁场审批,并上报工程公司备案; 第三章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 一、设备的安装 对于小型设备,设备的安装主要由使用工班负责,安装时应遵循说明书中安装尺寸及技术要求进行。对于大型设备的安装要事确定安装方案。 二、设备的调试 1、调试前检查设备的完整情况,检查外部结构的装配质量和可靠性;联接部

最新整理工程项目安全保证金实施细则.docx

最新整理工程项目安全保证金实施细则 1、公司所有新开工程必须缴纳安全保证金。工程开工之初,工程所属单位应到施工技术部、财务融资部办理安全保证金缴纳手续,施工技术部开具安全保证金缴纳收据(一式三联,施工技术部、财务融资部、基层单位各一份),在甲方拨付第一次工程款时,工程安全保证金财务融资部在其工程款中直接划拨。 2、安全保证金缴纳标准: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下的建筑安装工程及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下的构筑物缴纳安全保证金5000元整;工程建筑面积5000m2-10000 m2建筑安装工程及造价在一百万以上的构筑物缴纳安全保证金10000元整;工程建筑面积10000 m2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缴纳安全保证金xxxx00元整。 3、在公司季度安全检查中,达到优良标准的工地,5000 m2以下的奖1000元;5000 m2-10000 m2的奖2000元;10000 m2以上的奖3000元;被评为不合格的工地加倍罚款,罚款在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4、对被上级主管部门点名批评或责令停工整改的项目工程,一次性罚款5000元,并对责任人员处罚,罚款在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5、对安全管理目标工程,公司将实行对等奖罚,省级示范工地2.00元/ m2,省级优良工地1.50元/ m2,市级示范工地1.5/ m2,市级优良工地1.00元/ m2(在年度职代会以现金奖励)。被上级主管部门停工整改或在公司季度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工地,只保留其荣誉,不再给予奖励。在获得年度安全文明奖励后被摘牌的工地,其奖励金额在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7、凡发生责任性重大伤亡事故及两万元以上设备损坏事故,事故单位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公司并对事故单位罚款20000元,对项目经理罚款10000元。项目经理罚款在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8、在上述所有罚款中,如出现安全保证金不足被罚金额,工程所属单位一月内补交不足金额,逾期不交者财务融资部在其工程款中扣除并每天加罚1%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担保业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确保担保业务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银行与公民、银行与企业之间等借款、融资活动中,所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业务。担保责任是指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应与借贷双方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办理担保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严谨、平等自愿、诚信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坚持以合法性、风险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的审慎经营模式。 第二章担保业务范围 第五条公司担保业务主要范围是:借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兼营: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民间借贷;尾付款如约偿还担保等业务。

第三章担保业务受理条件 第六条担保业务应遵守的基本规定 担保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必需是合法、真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项目等。不准从事下列活动:不得吸收存款;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受托投资;不得从事未经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担保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一、公司类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依法设立。 2、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借款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还款能力强;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 4、企业申请担保的资金用途明确合法。 5、在指定的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现金流量充足。 6、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 二、个人类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 2、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 3、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相对稳定的从业人员,本人具有固定的住所。 4、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用途合法明确。

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XX压缩: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本制度已经2014 年6 月4 日召开的公司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所属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含公司所属各级子公司,下同)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所属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与公司所属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70%。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其他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除对公司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或互保,反担保或互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公司证券办公室为公司担保行为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计划财务部、公司办公室、审计法务部分别按照部门职责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业管理。 第二章担保对象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除公司所属子公司外,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供担保:

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1964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实施细 则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为加强银川河东机场三期扩建项目部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机具使用和行车安全,降低使用成本,提高设备、机具、车辆的完好率、利用率,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项目部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管理部门及管理范畴 1、项目安全部负责机械设备、施工机具、车辆的安全管理,对机械设备、车辆的停放、维护、安全状况监管,并指导施工队做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 2、机械设备、施工机具、车辆管理贯彻“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对所使用的设备、机

具、车辆负责。 二、台账建立 1、建立机械台帐、卡片,掌握机械动态,并收集保存好相关技术资料。 2、项目安全部负责建立本工程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安全管理台账: 3、项目安全部应编制本项目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清单。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建立管理台账。 4、项目安全部应按照设备管理要求,建立大型机械、特种设备、关键设备的“一机一档”及中小型设备机具的管理台帐。 5、项目安全部编制的设备机具清单中应明确每台设备编号,大型设备及模板、架设系统应有准确的进出场时间。 6、大型设备及模板、架设系统的“一机一档”

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20201004085857)

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保证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保证担保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证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及建设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担保合同约定,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证担保包括投标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和保修金保证担保。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本市在工程建设中推行保证担保。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实行工程

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和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保证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人保证担保费用应当计入工程造价,承包人、分包人保证担保费用应当计入投标价格。 第六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工程建设保证担保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证人和保函 第七条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专业担保公司。 本规定所称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包括银行储蓄所、分理处。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担保公司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可以与其开展授信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 专业担保公司应当有规范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能够承担工程风险预控和对债务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管的责任;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 倍,单笔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单笔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 第九条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提供下列保证担保: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行为,有效防范融资担保业务风险,促进我行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及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是指我行办理的由担保公司提供不可撤销担保的法人以及自然人贸易融资、项目融资、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第三条我行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应遵循“平等自愿、积极审慎、诚实守信、审贷自主、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经营单位和总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总行信贷管理部是我行担保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担保公司准入的受理与调查,《合作协议》与《资本金托管协议书》的订立,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与融资性担保贷款的额度控制,担保贷款的检查及担保公司的评估,向监管机关报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统计报表和资料。 对于初次申请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应对公司的成立时间、资质证照、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情况、公司财务状况、目前与他行合作情况和在保业务的金额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是我行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担保公司准入条件的风险审查、合作协议的法律审查及担保贷款的风险审查等。 对于初次申请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应在受理调查的基础上对资料完整性、担保公司准入主体资格、担保公司履约能力、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水平和担保实力等进行风险审查。 三、风险审查通过的提交经营层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审议同意合作的,将合作协议提交行长审签,并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核准。 四、经营层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与我行合作的担保公司准入和协议续签审议。 五、各经营单位负责担保贷款的受理、发放和贷后管理等具体工作。经营单位在受理融资担保贷款后应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书面(含电子邮件)报告担保贷款额度核准申请书,经信贷管理部核准并下达核准通知书后,方可进入调查审查的环节,未经总行报备核准同意,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发放融资担保贷款。 第五条异地分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按本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并负责托管基金、担保基金、保证金的监督管理、担保公司信用额度和贷款总量的控制,担保贷款的检查与管理、担保业务的统计分析和报表报送。其合作条件经受理调查后报总行审批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章合作准入条件 第六条凡愿与我行合作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具备(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持有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融资性导报机构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许可证明; 二、在地(市)级范围内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在省内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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