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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或贷款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建、扩建、改造、开发和购置固定资产投资等、以其固定资产投资收益在内、综合预期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与其相关的经济利益将流入企业。

第三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一)应审慎评估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

(二)要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及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

(三)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

款安排。

(四)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贷款后评价。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仅限总行营业部企业贷款营销管理中心办理。

第二章固定资产贷款办理条件

第五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和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五)国家对拟投资固定资产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六)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七)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和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政策;

(八)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的资本金已到位(具体资本金本例为: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

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河内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九)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十)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公司章程、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工商局出具的当日企业登记信息表等;

(三)借款人近三年经省联社入围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月度财务报表。以新设立项目法人为借款人的,可只提供股东相关资料;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委)对项目的审批、核准或立项文件;

(六)政府有权部门对项目在环保批文和土地、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许可文件及与政府签订的项目协议;

(七)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的证明文件;

(八)贷款担保和其他保证措施证明资料。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与贷款方式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金额根据该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需求、资本金比例要求,结合借款人现有融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预期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八条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指项目第一笔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具体期限应根据项目情况、投资回收期、借款人财务预测等因素协商确定,要严格控制中长期贷款的发放,原则上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以所融资固定资产本身作为贷款担保的,贷款期限应不超过同类资产的折旧年限。在合同确定的期限内,贷款可以分次发放、分次收回。通过银团方式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不得展期。

第九条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分期还款,分期还款的间隔期和额度应与借款人未来预期现金流相匹配,对建成后的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自建成后的次年起每年归还贷款本金不低于两次。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按照本行对外公布的利率执行,贷款行对实施差别利率定价的个别企业客户可向总行提出意向利率,报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四章贷款的调查、评估、审查与审批第十一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调查人员应对照办理条件进行尽职调查外,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调查:

(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和有效;

(二)借款人、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机构设置、治理结构;信用状况、生产经营实力、财务状况、融资状况等。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建设条件和可行性分析、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审批核准情况;项目核准或备案、土地审批、环境评价等行政审批情况;项目资本金、项目债务资金的来源渠道和方式等。

(四)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拟实施的经营、融资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未来现金流预测情况。

(五)对涉及担保的,还应对照担保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担保人、抵(质)押品等进行调查。

(六)其他对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产生影响的因素。

第十二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审查人员除须对照办理条件进行审查外,还需对以下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和审查:(一)分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及相关投资管理制度,详细判断贷款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全面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建设条件、财务和技术可行性等情况,详细分析项目产品市场供求关系、竞争力及发展趋势,以此审慎判断项目投资风险。

(三)审查项目资本金、项目债务资金的来源渠道、方式、构成及实际到位情况,考察项目建设或生产进度,全面分析贷款项目总投资构成的合理性与建设资金落实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靠性。

(四)分析借款人综合收益能否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的信用等级、风险限额管理和整体还款能力、抵(质)押品价值、

保险等对贷款的保障作用,以此判断还款来源的保障程度。

(五)预测融资后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财务生存能力;对不能直接产生经营收入的固定资产项目,重点考察其财务生存能力。

第十三条授信业务审查人员在对贷款项目进行全面评价后,应根据尽职调查结果,结合贷款项目需求和借款人申请,合理确定固定资产贷款融资方案。

第十四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根据业务具体情况设定提款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投资管理要求的,已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提供相应的政府相关部门许可文件。

(二)项目资本金已落实,并与拟发放的贷款同比例足额到位,与贷款配套使用。

(三)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在每次提款时未发生成本超支,或借款人已自行解决成本超支。

(四)借款人所提供的提款用途证明材料与约定用途相符。

第十五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根据贷款项目的具体情况对贷款资金支付要求、受托支付起点标准、贷款宽限期、关键财务指标控制、还款准备金账户的余额或现金流流入比例等设定贷款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信贷业务审批书中设定的提款前提条件和贷款管理要求,需要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的要全部在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反映,防止合同对重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

无效。

第五章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十七条贷款行负责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贷款发放前,应按规定流程进行提款前提条件核准,确认借款人符合约定的提款前提条件。

第十八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贷款行要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同时,可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贷款发放的专门账户,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贷款对贷款资金原则上应全部采用受托支付。对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投资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贷款资金支付,必须采用由贷款行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采用受托支付的,贷款行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对借款人提交的相关交易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合同约定条件,金额与交易对象相符的,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即时将该笔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一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二条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

(五)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后,贷款行要确定管贷责任人(不低于两人),定期对借款人及贷款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

(二)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技术、市场条件是否发生不利变化,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和项目建设质量如何,是否出现较大事故等。

(三)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或运营后的宏观经济、行业变化情况和市场波动情况,对贷款项目和借款人是否产生不利影响;借款人还贷愿望是否积极,还款能力是否能达到业务办理时的预期。

(四)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或运营后,借款人整体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综合收益情况。

(五)借款人及项目是否触及借款合同中有关资本金到位、关键财务指标控制等违约条款的约定。

(六)贷款担保及其重估价值、担保能力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预算金额确需追

加贷款的,应由借款人重新提出借款申请,逐级申报。总行按规定流程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查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追加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二十五条贷款期内,贷款行要对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自身无法直接产生现金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跟踪项目投入使用或运营后借款人整体效益的变化情况。对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还要关注固定资产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平均资金存量是否达到约定条件。

第二十六条对易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影响的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必须按照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办理保险,保险种类必须涵盖抵押物的理赔内容,保险期限涵盖贷款期,保险受益人必须为贷款人。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贷款到期应全额收回;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的,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第二十八条项目贷款相关人员根据其所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贷款调查人承担调查失误责任;贷款审批人承担审批失误责任;贷款管理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章违约责任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借款人下列违约行为,本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追加担保、提高管理要求、解除借款合同等,同时按合同约定计收违约金,并采取其他必要债权

保护措施:

(一)借款人未按约定数额、日期收取借款或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和资料,不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拒绝对借款使用情况和有关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与检查;

(三)以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和股份制改造等形式,逃废债务;

(四)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借款本息,或有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行为;

(五)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XXXX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适应利率市场化形势,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率定价机制,规范辖内网点贷款利率定价行为,增强利率风险控制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贷款综合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联社的《XXXX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贷款利率定价指导意见》结合XX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内部所有涉及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3. 术语定义 3.1本办法所称贷款利率定价是指我行依据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和供求,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担保方式、信贷投向和银企合作综合贡献度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的行为。 3.2本办法中的贷款包括各类企事业贷款、自然人贷款和其他贷款。 3.2.1企事业贷款:指对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企业以及农村 经济组织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项目建设活动的贷款。 3.2.2自然人贷款:指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个人生活的 贷款,主要包括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农业生产贷款、 个体工商户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 3.2.3其他贷款:指上述两类贷款中未涉及到的所有贷款。 4. 职责 4.1总行设立由行长、副行长、客户、信贷、财务、稽核、风险资产 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贷款定价战略、相关政策、按照利率管理制度和相关精神,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信息反馈,负责制定

和调整贷款利率,并定期公布资金成本价格情况,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客户部。 办公室根据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的决定,负责全辖贷款定价执行情况和监督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 4.1.1组织贯彻和实施国家利率政策,统一下达、及时传递有关利率管理和利率调整政策文件,认真执行上级颁布的利率管理规定。 4.1.2拟定全辖贷款利率定价政策和定价模型,报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4.1.3分析和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行业发展状况,及时反映和监测社会资金流向和利率发展趋势,及时对贷款利率定价中的参数进行测算和分析,维护和更新定价参数。 4.1.4负责日常与人民银行、银监局及银行业协会关于贷款利率方面的沟通联系。 4.1.5总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负责对本辖区最低利率浮动幅度进行测算和确定。负责对辖内贷款定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4.2总行客户部、基层网点审贷小组、客户经理具体贯彻执行定价管理政策,在权限范围内按本办法规定测算,确定和执行贷款利率,对在特殊情况下需对测算的应执行利率进行调整。不论是否超本行贷款权限,均需提出书面申请,报总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审查后执 行。 4.3对正常范围内的贷款利率定价,依据贷款审批咨询权限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上市流通股权质押按照《农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 (一)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五家;

(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广发、浙商、恒丰、渤海银行十二家; (三)城商行:四川省内的城商行、被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 (四)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天津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深圳农商行,江苏、浙江、广东省的农商行。 超出该范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按照《农商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在C级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农业银行贷款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3100-12 农业银行贷款合同范本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农业银行贷款合同范本(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借款人 (全称):_________ 贷款人 (全称): 中国农业银行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借、贷双方当 事人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1、借款种类:___________ 2、借款用途:___________ 3、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4、借款与还款期限: (1)借款与还款期限见下表。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 增写的附表,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借款还款 年月日金额年月日金额 (2)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

如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是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的预定的借款期限计收利息。 5、利息计付: (1)本合同项下借款年利率为-____ %。短期贷款按本合同利率执行;中长期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一年一定,第一年按本合同利率执行。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____(季/月)结息,结息日为每_____(月/季末月)的第20日。 第二条除非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____ 帐户,并通过该帐户办理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往来结算和存款。 2、每次提款时,借款人已填妥有关借款凭证,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农村商业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135号(5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呆账贷款申请核销报批手续,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增强本行抵御经营风险能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呆账认定和核销应坚持谨慎性原则,贷款呆账认定及核销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贷款呆账核销应坚持账销案存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贷款呆账核销必须坚持贷款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呆账贷款的认定条件 第五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可以认定为呆账贷款: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通过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担保人进行追偿

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市、区)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贷款,又无其他贷款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通过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助学贷款逾期后,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九)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第三章呆账贷款的认定程序及权限 第六条支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以下简称支行)信贷人员按上述呆账贷款认定条件,对照损失贷款标准,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后,确己无法收回的贷款,进行初步认定。同时按损失贷款标准收集相关资料证据。 第七条根据信贷人员初步认定的损失贷款和收集的相关

农商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商行体制改革,拓宽信贷投放渠道,促进地域经济增长,充分发挥利率杠杆作用,建立科学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进程,达到优选客户、扩大营销、防范风险、提高效益的目的,增强农信社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金融政策,结合我行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利率定价是指我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省联社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和供求,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方式、信贷投向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贷款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和管理的贷款,包括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贷款。 第四条贷款利率定价原则。 (一)成本效益原则。贷款利率的确定必须与本行付出的资金成本、费用成本和目标利润相匹配,最终达到实现效益目标。 (二)择优限劣原则。贷款利率定价必须依据“不同客户、择优扶持”的信贷政策,发挥利率杠杆作用,引导信贷资金投向,进一步优化信贷服务对象结构。

(三)风险覆盖原则。贷款利率定价必须依据不同区域、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状况和具体贷款项目的风险程度,低风险低利率,高风险高利率,从而通过利率杠杆手段促使借款人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各营业网点资金安全,促进经营的良性循环和发展。 (四)市场化原则。贷款利率定价必须依据本县信贷市场实际,充分考虑区域其他金融机构竞争因素,使贷款利率定价管理适应市场需要,具备市场竞争力。 (五)合法合规原则。贷款利率定价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 第二章定价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为贷款定价的日常决策机构,主任委员由总行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总行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总行其他副主任、业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财务会计部、稽核审计部、综合管理部、信息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定价委员会负责对我行贷款利率定价的领导和决策,审定批准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等。 第六条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下设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行业务管理部,具体负责贷款利率定价管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商定的政策,拟定贷款利率定价模式; (二)拟定本联社贷款利率定价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的

地方农商银行贷款债权转让合同

债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转让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方): xx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丙方(债务人): 1. 2. 3. 丁方(关联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为降低不良贷款率,商请xx区人民政府通过政府平台公司购买其不良贷款债权方式,化解丙方在本行的不良贷款。针对甲方商请事项,xx区政府于2018年*月*日召开第*次常务会议,会议议定:“同意由区城投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与xx行协商购买其不良贷款债权资产,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2、丁方与丙方存在贷款关联关系。丙丁方确认,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抵押物虽然是由丁方出具的网签《商品房

买卖合同》手续,但丙丁双方之间并未实质性交易;丙方实际为借名贷款,甲方给丙方发放的借款资金实际均由丁方占有和使用,丁方对丙方在贷款时提供的担保抵押物享有实际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因此,丁方有责任代丙方给甲方偿还借款本息;丁方同意在甲乙丙三方贷款债权转让过程中提供全程配合,在乙方受让本协议项下债权资产后,丁方自愿为乙方实现受让债权项下全部利益与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清偿完毕。 3、乙方是xx区政府为实际控制人的地方国有企业,与甲方有着良好的金融合作关系。为进一步加强银企合作,支持地方政府化解xx棚户区改造信访矛盾,促进本企业实体化转型,根据xx区政府有关决议精神,同意受让甲方针对丙方的金融债权,并依法向丙方和丁方追偿债务,在实现债权的过程中获得适当利益。 为此,甲、乙、丙、丁四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经过平等协商,本着自愿原则达成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农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因个人或家庭消费产生的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支出的、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与本行信贷管理规定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在评级授信基础上发放的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主要是针对国家公务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企业法人代表等。事业单位人员、公职教师或银行、烟草、电力等单位的正式人员可比照国家公务人员执行。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在本县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 (二)有正当、稳定经济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能力; (三)在本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 (四)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通过富秦卡办理个人结算业务,包括贷款偿还; (五)贷款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必须还要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国家公职人员的准入条件: 1、借款人在目前单位的连续工龄不少于一年; 2、借款人的职务、职级和职称达到本办法所要求的职业范围所对应的职级标准; 3、具有不低于大学专科或同等学历; 4、在申请地贷款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 5、借款人和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中无超过30天或累计3次(含)以上的拖欠记录。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准入条件: (1)持有富秦卡1年(含)以上,且近一年内账户年度存款日均余额20万元(含)以上;(2)个人(住房)贷款客户,且近2年没有违约还款记录(仅限于已在贷款行贷款期限2年以上客户,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三)其他企业单位人员的准入条件: 1、借款人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2、有稳定的职业,经借款人提交的收入证明、个调税税单

农商银行贷款实施细则模版

xx农商银行“xx”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本行支持“三农”服务水平,推进普惠金融工程有效落地,促进小额贷款便捷高效办理,加强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行为,实现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根据《农户贷款管理办法》、《xx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xx管理办法》、《xx 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xx农商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xx农商银行农户贷款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xx,是xx农信面向全省对私小额贷款客户,深度整合和创新客户信息采集、客户综合评价和信贷业务审批等业务流程,实现“一站式”办理的新型业务模式。 本实施细则所称对私小额贷款是指向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用于其生产经营、消费等用途,已用信和拟用信之和在一定额度以内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xx业务,由普惠金融客户信息采集与客户评价两部分组成,客户经理可按照普惠金融客户信息模板采集对私小额贷款客户信息,通过大信贷平台的模型分析后得出客户的信用等级、内部授信、利率定价等测算结果,为客户经理信贷业务营销及办理提供决策参考。 第二章系统支持和管理 第四条 xx相关系统功能分为系统管理和系统操作,系统管理下包括用户权限管理、xx参数管理二个功能模块,系统操作包括普惠金融客户信息维护、普惠金融客户评价二个功能模块。

第五条总行信贷管理部为xx系统功能的管理部门,设置系统管理员1名,负责用户权限管理、xx参数管理;支行设系统操作员,由客户经理担任,负责普惠金融客户信息维护和评价。 第六条 xx参数管理包含:参数维护、客户评价指标管理、客户评价模型管理、客户评价模型分发回收、客户评价模型批量分发回收、等级区间维护。 第三章客户评价对象、范围、条件 第七条 xx客户评价的对象,为已采集相关客户信息,且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对私客户。 第八条 xx客户评价的业务范围,为对私小额客户的内部评级、内部授信、利率定价等业务流程。 第九条通过xx模式办理相关信贷业务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行辖区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配合客户经理调查,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目前无欠息、贷款逾期等不良信用记录和对外担保等失信行为,无主观逃废债意图; (四)有合理的贷款用途; (五)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本行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不得使用xx模式的客户情形: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被列为黑名单客户; (二)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小额贷款客户;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不配合客户经理调查;

农商行借款合同

农商行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现。第一条借款类型、币种和金额、用途和期限

一、借款类型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类型为______(新增借款、还旧借新、。借新还旧、转换主体). 二、借款币种和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币种为______。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大写 ______)。 三、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甲方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乙方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甲方提款时承诺按约定用途用款,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四、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即从放款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 ____月____日本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可以分次发放,分次偿还,每笔借款的起始日和到期日均以借款支取凭证所载日期为准。借款支取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一)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______(固定/浮动)利率。(二)本合同项下的利率为月利率。 (三)若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则贷款利率为______。(四)若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则: 1、贷款利率的计算: 贷款利率=基准利率×(1+上浮比例);

贷款利率=基准利率×(1-下浮比例)。 2、______(上浮/下浮)比例为______%。 3、基准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 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项下发放贷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贷款划转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即本合同签订后,贷款发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乙方有权直接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施行的基准利率。 4、本合同签订时的基准利率为______,本合同签订时的贷款利率为______。 二、罚息利率 (一)罚息利率为月利率。 (二)逾期贷款(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还款日还款的借款)的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______%。 (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______%。 (四)对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相应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五)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三条提款条件

农商银行“惠农贷”贷款管理办法

“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惠农贷”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增强我行支农服务 功能,促进全县城乡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安康市金融办、安康市财政局和省联社安康办事处《关于在全市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开展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安金融办发[2014]58号)要求,结合镇坪县经济发展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惠农贷”是指城乡居民享受的生产性、 生活性财政惠民补贴实现集中整合一卡发放后,城乡居民以陕西 信合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账户补贴资金作为担保向信用社申请的用于日常生活、生产经营等的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在办理“惠农贷”业务时,借贷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办理有关贷款手续。惠农贷”业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即:借款人申请办理“惠农贷”,必须向户口所在地信用社申请办理。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与贷款方式 第四条申请“惠农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岁之间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县常住户口,有固定的住所; (二)享受镇坪县财政局财政惠民补贴,并持有财政惠民补贴 1

“一卡(折)通”账户; (三)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或较为稳定的收入,信用状况良好,在人民银行人个征信系统两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信用社已对该借款人(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贷款方式为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账户担保,即:借款人(户主)以其持有的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 账户作为贷款的保证担保。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额度由支行、分理处(以下统称营业网点)根据借款人(户)信用评级状况、家庭综合收入以及“一卡(折)通”担保账户资金情况等综合确定,原则上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10万元,其中:优秀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较好户不超过8万元,一般户不超过6万元。 第七条“惠农贷”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对贷户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偿还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可以展期,展期期限与原借款期限相加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在期限内借款人自主确定还款期限、还款计划。 第八条“惠农贷”贷款利率实现浮动利率。对持有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账户的借款人实行利率优惠,按现行同档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下浮10%执行。 第四章贷款发放程序 第九条贷款申请 2

农商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1)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操作规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本行贷款行为,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贷款操作规程是本行在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下同)发放、收回过程中对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贷款收回、不良资产管理、呆账贷款核销、信贷档案管理及信贷工作总结等内容进行规范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规程是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辖营业机构办理贷款业务应遵循的操作规范。 第二章贷前调查 第四条各支行、分理处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核实抵押物、质物及保证人情况,预测贷款的风险程度等。 第五条信贷人员接到借款人书面贷款申请报告后,应在3—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的工作,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借款人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场所是否在各支行、分理处所辖范围内; 2.借款人主体是否合法(工商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户应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借款人经营的内容是否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范围; 3.借款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资金结算情况如何; 4.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以自然人个人名义在本系统内辖属机构有无贷款; 5.借款人有无合法有效的贷款卡,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的品行、素质及管理能力情况; 6.借款企业有无完整的财务制度,能否按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数据资料; 7.借款人是否有相应比例的自有资金,短期贷款工商企业一般不少于30%,中长期贷款50%以上; 8.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各支行、分理处的支持范围。 (二)自然人 1.自然人户籍关系是否在本支行、分理处所辖范围内; 2.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消费贷款应有符合规定的自有首付资金; 4.自然人是否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5.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各支行、分理处的支持范围。 信贷人员根据初步调查情况,提出是否同借款人建立信贷关系意见。凡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基本符合借款人条件的,经审批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则再进行实地调查。 第六条实地调查主要是了解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资产与负债构成、产品盈利能力、企业发展前景及对保证人或抵(质)

农商行借款合同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农商行借款合同范本正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农商行借款合同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现。 第一条借款类型、币种和金额、用途和期限 一、借款类型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类型为______(新增借款、还

旧借新、借新还旧、转换主体)。 二、借款币种和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币种为______。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大写______)。 三、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甲方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乙方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甲方提款时承诺按约定用途用款,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四、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即从放款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可以分次发放,分次偿还,每笔借款的起始日和到期日均以借款支取凭证所载日期为准。借款支取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一)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______(固定/浮动)利率。 (二)本合同项下的利率为月利率。 (三)若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则贷款利率为______。 (四)若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则: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或贷款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营业网点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 第五条各营业网点应本着“面向中小企业、面向三农、面向社区”服务的市场定位,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

户、城镇居民、农业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各营业网点、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 第八条各营业网点发放的贷款实行集中度管理:单一客户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总额不能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500万元以上单户贷款累计额度不能超过本行贷款总额的10%。 第九条各网点当年发放的农户贷款增幅不得低于各项贷款增幅,当年发放的企业贷款额度不得低于上年发放的额度。 第十条各营业网点的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存款总额的75%(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 第十一条各营业网点不得对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点授信,实施统一授信管理,防止多头贷款。 第三章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各营业网点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营业网点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第十三条各营业网点贷款按保证方式可分为质押担保贷款、抵

农商行借款合同通用版

合同编号:YTO-FS-PD744 农商行借款合同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农商行借款合同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现。 第一条借款类型、币种和金额、用途和期限

一、借款类型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类型为______(新增借款、还旧借新、借新还旧、转换主体)。 二、借款币种和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币种为______。甲方向乙方借款 ______(大写______)。 三、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甲方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乙方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甲方提款时承诺按约定用途用款,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四、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即从放款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可以分次发放,分次偿还,每笔借款的起始日和到期日均以借款支取凭证所载日期为准。借款支取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一)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______(固定/浮动)利率。 (二)本合同项下的利率为月利率。 (三)若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则贷款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榆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农村商业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和省联社关于《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行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商行发放的各类贷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商行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 第五条商行必须本着“以市场为导向,立足社区,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坚持“四个面向”,积极为当地中小企业服务,为城镇居民和农户服务。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

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 第六条商行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农业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外籍人员在本辖区内长期居住,从事经营活动有稳定收入的,并在辖区内有房产的也可给予贷款支持,但不作为支持的主要对象。此外,贷款对象为自然人的还须满足年龄在18-60周岁。 第七条商行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不得垒大户、冒名、超过授权授信额度发放贷款。 第八条商行发放贷款额度界定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为依据,按贷款集中度高低确定额度。对单一客户在商行辖内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10%,对关联及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15%,对单一客户保证担保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5%,对最大十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150%; 第九条商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 第十条商行当年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支持“三农”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5%。 第十一条商行对关联企业的授信,要按照《关联企业贷款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或贷款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风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营业网点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围、对象和比例 第五条各营业网点应本着“面向中小企业、面向三农、面向社区”服务的市场定位,其贷款围主要是在本辖区,除社团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的农户、个体工商

户、城镇居民、农业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各营业网点、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 第八条各营业网点发放的贷款实行集中度管理:单一客户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总额不能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500万元以上单户贷款累计额度不能超过本行贷款总额的10%。 第九条各网点当年发放的农户贷款增幅不得低于各项贷款增幅,当年发放的企业贷款额度不得低于上年发放的额度。 第十条各营业网点的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存款总额的75%(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 第十一条各营业网点不得对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点授信,实施统一授信管理,防止多头贷款。 第三章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各营业网点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含1年)的各营业网点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第十三条各营业网点贷款按保证方式可分为质押担保贷款、抵

农商银行担保贷款合同两年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农商银行担保贷款合同两年 篇一:农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营业机构或贷款行)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各营业机构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授信业务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充分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 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充分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 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 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本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 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各营业机构提供担保,当借款人

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各营业机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四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营业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并要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对达到受托支付条件的贷款必须受托支付,以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五条个人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个人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不得用于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和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

(二)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注册资金; (三)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农民自建房除外),不得用于土地储备。 第六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条各营业机构应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本县常住户口且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且合法、合规;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个人贷款可采用信用、质押、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发放。 第十条对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相关质押物的范围和质押率应按照省联社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以凭证式国债、定期储蓄存单等设定质押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出质权利的兑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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