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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房地产估价规范》差异.

新旧《房地产估价规范》差异.
新旧《房地产估价规范》差异.

新旧《房地产估价规范》差异

2015-11-20 估价师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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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16年,更新的房地产估价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1、整体来说,调整了章节划分,更加全面细化完善各章节内容;

2、删除了原规范的第二章术语,先行单独发布《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对房地产估价术语进行了更全面的解析;

3、删除了旧版《房地产估价规范》附录A估价报告的规范格式;

4、方法的新增:增加了路线价法、标准价调整法、多元回归分析法、修复成本法、损失资本化法、价差法等方法;

5、估价目的的新增:增加了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房地产投资基金物业估价、为财务报告服务的房地产估价等目的的估价;

以下就以章节形式分述《房地产估价规范》各部分内容的差异(仅涉及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调整的部分不再赘述):

估价原则1

1、强化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将其提至各原则之首,“独立、客观、公正”不再作为估价的通用原则,而是房地产估价中应遵循的原则之一,将价值时点原则与最高最佳利用原则顺序调整;

2、吸收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将谨慎原则正式列入房地产估价规范;

3、明确规范中所载5大原则仅为市场价值评估的原则,其他估价目的和价值类型的评估可以相应增减,但不得随意;

4、最高最佳利用原则中,区分权利人和意向取得者对估价对象依法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利;

5、增加估价对象的实际用途、登记用途和规划用途之间不一致时的处理规定。

估价程序2

1、增加受理估价委托、审核估价报告、交付估价报告三个步骤;

2、估价委托中,明确估价委托书、估价委托合同的签订要求,明确除采用批量估价的项目外,可以只有一名估价师全程参与、实地查勘、撰写报告,但报告签署必须两名;

3、明确价值时点在回顾性估价和预测性估价中可以到周、旬、月、季、半年、年等;

4、新增估价对象实地查勘的方式和内容规定;

5、增加估价人员未能进入估价对象内部查勘时的处理方式;

6、内部审核流程正式纳入房地产估价规范中;

7、存档材料的增加:新增估价对象来源和沟通情况记录、估价中的不同意见记录。

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3

1、房地产抵押估价

新规程中房地产抵押估价中增加了设立最高额抵押权时原有债权的处理。对评估待开发房地产价值时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假设前提的设定进行限定,对带租约房地产评估时租金取值进行了规定。

◆抵押评估时,抵押房地产已出租的,合同租金高于市场租金的,应为无租约限制的价值,当合同租金低于市场租金时,应为出租人的权益价值。既哪个低取哪个,而不是笼统地以合同租金取代。

◆评估待开发房地产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采用假设开发法的,应选择被迫转让开发前提进行估价。

◆房地产抵押估价用于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且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中可不减去相应的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但应在报告中说明并在使用上限制。

2、房地产税收估价

房地产税收估价,应区分房地产持有环节税收估价、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估价和房地产开发环节税收估价,并应按相应税种为核定其计税依据进行估价。且持有环节税收估价,各种房地产的价值时点应相同,交易环节税收估价,各种房地产的价值时点应为各自的成交日期。评估的价值或价格统称为计税价值,它是指为征税目的而评估的价值或价格。

3、房地产征收、征用估价

新规程将原规程中的6.7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修改为新规程的5.3房地产征收、征用估价。增加了房地产征用估价。征收与征用,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具有强制性,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公平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在征收、征用评估中应做到:

◆房地产征收评估,应区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和集体土地征收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应区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测算、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费用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评估等。

◆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属于被征收人的其他不动产的价值。如果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另行评估,则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应包括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并应做特别说明。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价值。应包括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其他不动产价值。

◆当被征收房屋为正常待建或因征收停建、缓建的未完工且采用假设开发法估价时,应选择业主自行开发前提进行估价。当被征收房屋为非因征收原因停建、缓建的未完工且采用假设开发法估价时,应选择自愿转让开发前提进行估价。

◆房地产征用估价,应评估被征用房地产市场租金,为给予使用上的补偿提供参考依据。

4、房地产拍卖、变卖估价

新规程将拍卖评估分为司法拍卖和普通拍卖。并说明了两种拍卖评估应注意的事项。

◆房地产拍卖估价,应区分司法拍卖估价和普通拍卖估价。

◆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应考虑拍卖房地产瑕疵的影响,但不应考虑拍卖房地产被查封以及原有的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影响,应考虑拍卖房地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和用益物权的影响,但人民法院书面同意说明将其去除后拍卖的可以不考虑。

◆房地产普通拍卖估价,可以根据委托人需要,评估市场价值或价格、快速变现价值,为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提供参考依据。

◆房地产变卖估价,宜评估市场价值。

5、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

新规程增加的内容。在旧规程的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有提及。

◆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应区分被损害房地产价值减损评估、因房地产损害造成的搬迁费用评估、临时安置费用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评估等。

◆损害评估应根据被损害房地产是否可以修复采用相应的估价方法。可修复的房地产损害评估,宜采用修复成本法测算其修复成本作为价值减速额。对不可修复的房地产损害评估,根据房地产所在地的市场状况。采用损失资本化和价差法等方法评估。

6、房地产转让估价

新规范中增加了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评估,完善了原来转让评估中相关条件的设定。

◆房地产转让估价,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确定评估市场价值、投资价值、协议价值等。

◆对房地产转让价值的确定做出了规定,当事人有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条件评估,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价值时点状况、价款一次性付清、税费正常负担的情况下的价值

或价格。

◆已出租房地产转让估价,应评估出租人权益价值。如约定或者承诺租赁关系可以解除后转让的,按另行评估无租约限制价值。并在报告中同时说明出租人权益价值和无租约限制价值及其使用条件。

4)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评估,应根据其分享产权、独有产权等产权想有方式,评估其市场价值或其他特定价值。但有相关国家和地方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7、房地产租赁估价

新规范中增加了保障性住房租赁价格评估,完善了原来租赁评估中相关条件的设定。

◆房地产租赁估价,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评估市场租金、特定租金或承租人权益价值等。

◆保障性住房租赁价格评估,应根据货币补偿、实物补贴等租金补贴方式,评估市场租金或其他特定租金。但有相关国家和地方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8、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

新规范中区分了出让人和意向用地者的估价,并对估价中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的假设前提进行了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应区分出让人需要的估价和意向用地者需要的估价。

◆意向用地者需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应根据具体需要评估市场价值或投资价值,相应出让方式的最高报价、最高出价、竞争对手可能的出价等。

◆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的出让条件,有明文规定的,应评估其明文规定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按价值时点的土地状况、出让金等费用在价值时点一次性付清等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

◆当出让人需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采用假设开发法时,宜选择自愿转让开发前提进行估价。当意向用地者需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采用假设开发法时,根据土地占用情况分为三种情形:①当土地未被占用时,应选择自愿转让开发前提进行估价,②当土地被意向用地者占用时,应选择介于业主自行开发与自愿转让开发之间的某种前提进行估价,③当土地已被其他意向用地者占用时,应选择介于自愿转让开发与被迫转让开发之间之间的某种前提进行估价。

9、房地产投资基金物业估价新规范增加的内容

◆房地产投资基金物业估价,应区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估价和其他房地产投资基金物业估价。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估价,根据信托基金发行上市、运营管理、退出市场及相

关信息披露等需要,可以包括信托物业状况评价、市场调研和价值评估。

◆信托物业价值评估,应对信托物业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价格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宜采用报酬资本化法中的持有加转售模式。并应遵循一致性和一贯性原则,当未遵循一致性或一贯性原则时,应在报告中说明并陈述理由。

◆已出租的信托物业价值评估,应进行租赁状况调查和分析,查看租赁合同原件,并与执行法律、财务尽职调查的专业人员沟通,核查租赁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信托物业的状况评价,应对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进行调查、描述、分析和评定,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信托物业的市场调研,应对信托物业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房地产市场状况及信托物业自身有关市场状况进行调查、描述、分析和预测,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其他房地产投资基金物业估价,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相应估价目的的房地产估价进行。

10、为财务报告服务的房地产估价新规范增加的内容。

◆为财务报告服务的房地产估价,应根据相应目的评估公允价值、现值、可变现净值、重置成本、历史成本等及依据其会计属性,选用比较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成本法等方法评估相应的价值或价格。

◆从事为财务报告服务的房地产估价时,应与委托方和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沟通,熟悉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其与房地产估价相关价值、价格的联系和区别。估价期日也应选择相应的资产负债表日、减价测试日、购买日、转换当日、首次执行日等特定日期。

11、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

新规程将原来的损害赔偿估价予以单独列出,增加了分家析产、处境提供财产证明、行政纪检立案、补地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预评估等。

◆分家析产估价,应区分财产分割和财产不分割的分家析产估价。分割的估价按本规范分割估价的规定执行,不分割的估价应评估财产的市场价值。

◆为出境提供财产证明的估价,应评估财产的市场价值。

◆为行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检查机关立案等服务的估价,应慎重确定价值时点等估价基本事项。

◆补地价可以按国土资厅【2013】20号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内容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预评估,为编制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征收补偿费或政府作出房

屋征收巨鼎等服务,可按规范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规定进行,但不能替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估价方法4

1、增加了方法适用性分析,针对方法选用做了详细讲解,也对老规范中的“必须选用两种方法”进行了修改。

2、比较法的估价步骤有所调整,交易实例信息增加了交易方式、付款方式、融资条件、交易税费负担情况等;调整了不宜选为可比实例的情况;增加对可比实例的标准化处理;将原有的“区域因素、个别因素”调整为“区位状况、实物状况和权益状况”调整;细化了原有的调整幅度和调整后各比准价格的比例关系;增加了比准价格的计算方法。

3、收益法调整了估价步骤,细化了收益法的模型,增加收益期及各种情况下净收益的详细应用,增加了自收益期结束时起计算的剩余期限土地使用权价值规定。

4、成本法调整了估价步骤;增加估价路径规定;细化土地成本规定;修改并细化建筑物重置成本;增加“各项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的规定;修改了三种折旧的名称,修改了折旧的计算方法,细化了各种折旧的计算;删除了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方式,增加成本价值的规定。

5、假设开发法调整了估价步骤;增加假设开发法的具体估价方法、估价前提、开发经营期、后续必要支出、静态和动态分析法中各项参数的计算。

6、其他估价方法,在老的基准地价修正法基础上增加了路线加法、标准价调整法等方法,并增加各方法的介绍。

估价结果5

1、新增估价结果应包括评估价值和相关专业意见;

2、新增在评估价值前,对选用的估价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同时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估价方法估价的,还应对不同估价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比较分析;

3、新增对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时,检查测算结果存在的差错及原因,在老版6项的基础上新增了5项内容:

◆不同估价方法的估价对象财产范围一致性;

◆不同估价方法的估价前提一致性;

◆估价假设的合理性;

◆估价依据的正确性;

◆房地产市场状况的特殊性。

4、新增基础数据和估价参数的来源或确定的依据或方法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估价参

数应优先选用、不选用的,应在估价报告中陈述理由。

5、老版对测算结果只是简单说明根据具体情况计算求出一个综合结果,新版增加了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估价方法的,应根据估价目的和不同估价方法的适用程度、数据可靠程度、测算结果差异程度等具体情况,并经过分析选用简单算术平均、加权算术平均等方法计算出综合结果;

6、新增对选用一种估价方法估价的,应在确认测算结果无差错后,将其作为综合测算结果;

7、新版对最终评估价值的确定进行了修改,新增最终评估价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根据未能在综合测算结果中反映的价值或价格影响因素,对综合测算结果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最终评估价值,并应在估价报告中陈述调整的理由;

◆当确认不存在未能在综合测算结果中反映的价值或价格影响因素时,可直接将综合测算结果确定最终评估价值;

◆最终评估价值的精度应满足估价目的需要的精度,并应将其误差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估价报告6

1、新增估价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应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规范。删除老版估价报告全面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准确性、概括性叙述;

2、新增房地产抵押贷款前估价报告,应包括估价对象变现能力分析与风险分析;

3、新增根据估价委托人的需求或有关要求,可在完整的估价报告的基础上形成估价报告摘要;

4、新增估价技术报告可按估价委托合同约定不向估价委托人提供;

5、老版关于估价报告描述较为简略,新版对估价报告中每一事项都提出具体写作要求,这部分增加内容很多、较细致,包括每一部分都是新增的内容:

◆封面包括7项内容并有详细说明:估价报告名称、估价报告编号、估价项目名称、估价委托人、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估价报告出具日期;

◆致估价委托人函包括9项内容并有详细说明:致函对象、估价目的、估价对象、价值时点、价值类型、估价方法、估价结果、特别提示、致函日期;

◆致估价委托人函盖公章和签名详细说明;

◆目录按前后次序列出估价报告各个组成部分的名称及对应的页码;

◆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和附件的各个组成部分应在估价报告目录中按前后次序列出其名称及对应的页码;

◆当按估价委托合同约定不向委托人提供技术报告时,估价报告目录如何处理详细说

明;

◆估价师声明应写明所有参加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其估价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估价的承诺和保证。不能与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内容混淆或者变成免责声明;

◆鉴证性估价报告的估价师声明包括4项内容并有详细说明;

◆非鉴证性估价报告的估价师声明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鉴证性估价报告的内容进行适当删减;

◆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应说明6项内容并有详细说明;一般假设、未定事项假设、背离事实假设、不相一致假设、依据不足假设、估价报告使用限制;

◆估价结果报告应包括13项内容并有详细说明:估价委托人、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目的、估价对象、价值时点、价值类型、估价原则、估价依据、估价方法、估价结果、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期、估价作业期;

◆估价技术报告应包括6项内容并有详细说明:估价对象描述与分析、市场背景描述与分析、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分析、估价方法适用性分析、估价测算过程、估价结果确定;

◆附件应包括10项内容并有详细说明:估价委托书复印件、估价对象位置图、估价对象实地查勘情况和相关照片、估价对象权属证明复印件、估价对象优先受偿款调查情况、可比实例位置图和外观照片、专业帮助情况和相关专业意见;

◆估价对象变现能力分析与风险提示有详细说明;

6、新版对老版成片多宗房地产同时估价且单宗房地产价值较低时采取表格形式估价报告进行了修改,修改为当成套住宅抵押估价或基于同一估价目的的大量相似房地产的批量估价时,估价报告可采取表格形式。

7、新增估价报告外观形式应做到图文并茂,纸质估价报告应装订成册,纸张大小宜采用尺寸A4纸规格。

声明:本文转自“评估研究中心同方评估”公众号——【微分享】新旧《房地产估价规范》差异,昨日在未确定作者的情况下没有标明出处,再此特发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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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标准的主要差异

GB3836.1-2010 6.5条 带有防护作用的衬垫应用胶粘剂粘附在配合面的一面上 8.11条 外壳材料增加对锆的要求 18.4条 内部带遥控电路的外壳必须增加机械联锁(只有快开门结构才能实现),不能用警告牌了19条 装有熔断器(保险管)的外壳必须增加机械联锁(只有快开门结构才能实现),不能用警告牌了(大多数直接引入的设备都要改为快开门结构) 21.1条 灯具的保护网尺寸由50×50改为2500mm2 23条 增加对电池的要求,电池只能串联 26.4.2条 冲击能量要求改为1kg落锤的下落高度要求 26.12条 增加接地连续性试验(非金属外壳) 29.3条 增加新的概念EPL即设备保护级别Ma(只有本安型Ia和浇封型ma能满足)、Mb(除前两种外的其他设备) 29.3条和29.12.1条 防爆标志标注形式变化 两种标注:一、ExdI Mb、ExdI Ma、Exd[ib]I Mb、Exd[ib]I Ma 二、ExdbI 、ExdaI、 标注字母顺序按GB2010.1-2010第1页的防爆型式顺序,不再是按什么防爆型式为主 例:本安兼浇封和浇封兼本安的标注方式都是Ex[ib]mI 附录A 引入装置冲击试验是在安装规定的最小电缆的引入装置上进行(见A.3.3) 每一种型式的电缆引入装置的防护试验应在电缆密封圈的不同如许尺寸下进行,至少IP54(见A.3.4) GB3836.2-2010 第5.1条 隔爆接合面可被电镀但不应超过0.008mm。 第5.2条 对于I类设备,应能直接或间接检查经常打开的门和盖得平面结合面的间隙。(2000版也有此条) 第5.2.5、5.2.6、5.2.7条 增加锥形、圆弧、锯齿接合面 第6.1条 如果被粘合的接合面没有粘接剂就不满足第5章(隔爆接合面)得要求时,则胶粘后的接合面应做耐热耐寒试验。

cas收入精选概述及新旧对比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二十

《CAS 14——收入(2017)》概述及新旧对比——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二十)2017年7月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新CAS 14)。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CAS 14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的趋同,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强调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金额。基于该核心原则,新CAS 14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致同将就新CAS 14发布系列解读文章,包括变化概述及新旧对比、五步法模型的应用、合同成本、列报与披露、特定交易的难点解析,及对房地产、建筑施工、零售、电商、网络游戏、软件、电信及制造行业的影响。

一、新CAS 14适用范围 新CAS 14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不包括:合并五项准则和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以及租赁准则、保险合同准则规范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 另外,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新CAS 14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新旧准则的主要变化如下,详细对比内容请阅读原文: 二、新CAS 14核心变化与要求 新CAS 14对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控制权转移”(即在企业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或过程中以其预计有权获得的金额予以确认),并采用“五步法”模型确认收入。(一)新CAS 14的核心变化 1、收入确认的模式与理念新CAS14第四条规定,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对于如何认定企业在某一时段内转移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新CAS 14第11条给出了3个条件,满足其中任何1个条件,即可认定控制在某一时段内转移,从而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企

政府会计制度新旧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课件)

事业(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 原制度科目 名称 新制度科目 名称 备注 序号 编号 编号 一、资产类 1001 库存现金 1 1 001 库存现金 002 银行存款 直转,如有受托代理资产,转入“库存现金—— 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1 1 1 002 银行存款 021 其他货币资金 2 3 4 5 6 7 8 拆分,如有爱托代理资产,转入“银行存款—— 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201 财政应返还额度 1101 短期投资 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201 财政应返还额度 1101 短期投资 直转 直转 直转 直转 直转 1211 应收票据 1212 应收账款 1211 应收票据 1212 应收账款 1 1 213 预付账款 511 在建工程 合并,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 并账”后的金额)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 款金额转入新账“预付账款”相关明细科目。 9 1214 预付账款 1 1 0 1 1218 其他应收款 拆分,将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 资的金额,转入新账“在途物品”科目 1 215 其他应收款 1 301 在途物品 1 1 1 1 1 2 3 1302 库存物品 1303 加工物品 1611 工程物资 1811 政府储备物资 1891 受托代理资产 拆分 拆分,在加工存货 拆分 4 1301 5 6 存货 拆分 拆分,受托代理物资

1 1 1 2 2 2 2 2 2 7 8 9 0 1501 长期股权投资 1502 长期债券投资 1601 固定资产 1801 公共基础设施 1811 政府储备物资 1821 文物文化资产 1831 保障性住房 拆分,股权投资 1 401 长期投资 拆分,债券投资 拆分 拆分 1 1501 固定资产 拆分 2 3 4 5 拆分 拆分 1602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1802 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 已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的将科目余额直接转入 1 502 累计折旧 拆分 ( 摊销) 2 2 6 1832 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 拆分 1 1 611 工程物资 613 在建工程 拆分,工程物资 7 1511 在建工程 2 2 3 8 1601 无形资产 9 1602 累计摊销 1701 无形资产 1702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1902 待处理财产损溢 1801 公共基础设施 1811 政府储备物资 1891 受托代理资产 二、负债类 已计提了无形资产摊销的将科目余额直接转入 0 1701 待处置资产损溢 1 1 1 80 2 公共基础设施 801 政府储备物资 901 受托代理资产 行政单位 行政单位 行政单位 3 3 1 2001 2 2001 短期借款 2101 应交增值税 短期借款 拆分,将原账“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余额 转入 2 101 应缴税费 3 3 2102 其他应交税费 拆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新旧对比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化与影响——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五十三) 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CAS 21租赁(2006)或现行准则),要求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根据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不确认其取得的资产使用权和租金支付义务,导致其财务报表无法全面反映因租赁交易取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而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会计处理的差异以及明确划分标准的存在,为实务中构建交易以符合特定租赁的定义创造了动力和机会,从而导致经济实质相同的交易会计处理迥异,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2018年1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函》(财办会〔2018〕1号)(以下简称CAS 21租赁(2018)征求意见稿或新租赁准则),公开征求意见。新租赁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趋同。 与现行准则相比,新租赁准则在承租人会计处理方面,核心变化是采用单一会计模型,取消了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基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在资产负债表中均确认相应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在出租人方面,基本沿袭了现行准则的会计处理规定,但改进了出租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出租人披露对其保留的有关租赁资产的权利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战略、为降低相关风险所采取的措施等。 致同将在新租赁准则正式发布后,组织编写新租赁准则系列解读文章,内容包括新准则核心变化与影响、租赁的识别、租赁的合并分拆、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转租赁、售后租回、列报和披露、衔接规定、行业影响等。本文主要介绍新租赁准则的核心变化与影响。 一、新租赁准则的核心变化 (一)承租人会计处理的核心变化

新旧会计准则会计科目的变化与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新旧会计准则会计科目的变化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第一节导言 3 (一)为什么需要会计? 1、节约市场的信息搜索成本 2、资源有效配置(借款与放贷) 3、企业形式的发展与会计(鉴证) (1)个人独资(简单活动、借贷信用) (2)合伙制(合伙人间) (3)公司制(企业与股东) (二)会计系统是什么? 1、信息系统——镜子与照相机(具有相对性) 2、管理活动(对资金的控制) 3、一个黑箱 二、如何解开黑箱之谜 (一)披露的程序 1、确认:初始确认与再确认(起名字) 2、计量:会计的瓶颈(描述状况) 3、记录:编制分录(记下日常生活) 4、报告:三个报表(汇报情况) (二)会计核算对象(会计要素)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 第二节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一、新准则的核心思想 1、会计的产生:信息搜索成本的节约

2、准则变化的历程(1992—1998(公允价值)—2001(历史成本)—2006(公允价值)) 3、会计本质属性是如实反映,而非其他功能(关联方交易、坏账) 二、新准则的特点 1、强调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可能性的确定与计量的可靠性判断) 2、由利润表核心转为资产负债表核心 3、强调多种计量属性的综合运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 值) 三、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财务报告的关键影响 1、公允价值 2、实际利率(现值强调货币时间价值,如特殊收入) 3、资产减值 4、会计销售与视同销售 5、资本公积、利得与损失 6、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 7、区分收入与负债,资产与费用 8、配比原则(无形资产摊销的变化) 四、财务报告与财务报表 1、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报表附注与财务情况说明书。 2、我国的财务报表体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与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报表附注。 3、财务报表可以分为:个别财务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与中期财务报表 第二节新旧准则的项目比较与分析 一、会计要素及其确认—资产Assets (一)定义要件 1、企业控制或拥有的经济资源 2、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 3、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二)确认条件 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资源的成本与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三)新旧准则的资产项目比较与分析 1、流动资产

对比新旧基本准则的重大差异

对比新旧基本准则的重大差异 摘要: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入、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和金融工具不断创新,会计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面临着新形势带来的挑战。在这一背景下,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本文通过对新基本准则(2006)与原基本准则(1992)的比较,揭示新准则在确立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构建完整的会计准则层级体系,拓展准则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明确会计目标等方面与原准则间的差异,以便更好的理解和把握新的基本准则。关键词:基本准则;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重大差异;会计目标;会计要素 Abstract: Is unceasingly thorough along with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y integration, th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widespread application and the financial instruments innovates unceasingly, accountant takes the international general commercial language, is facing the challenge which the new situation brings. Under this background, Ministry of Finance has issued newly "Business accounting in February 15, 2006 Criterion - - - Basic maxim".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new basic maxim (2006) with original basic maxim (1992) the comparison, promulgates the new criterion to establish our country's financial inventory accounting the concept frame, constructs the complete accounting standards level system, the development criterion formulation laws and

对比新旧基本准则的重大差异

对比新旧基本准则的重大差异 摘要: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入、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和金融工具不断创新,会计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面临着新形势带来的挑战。在这一背景下,财政部于20XX年2月15日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本文通过对新基本准则(20XX)与原基本准则(1992)的比较,揭示新准则在确立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构建完整的会计准则层级体系,拓展准则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明确会计目标等方面与原准则间的差异,以便更好的理解和把握新的基本准则。 关键词:基本准则;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重大差异;会计目标;会计要素 Abstract: Is unceasingly thorough along with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y integration, th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widespread application and the financial instruments innovates unceasingly, accountant takes the international general mercial language, is facing the challenge which the new situation brings. Under this background, Ministry of Finance has issued newly “Business accounting in February 15, 20XX Criterion - - - Basic maxim”.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new basic maxim (20XX) with original basic maxim (1992) the parison, promulgates the new criterion to establish our country’s financial inventory accounting the concept frame, constructs the plete accounting standards level system, the development criterion formul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rests on and is clear about accountant aspects and during the original criterion and so on goal difference, so that a better understanding and grasps the new basic maxim. key word: Basic maxim; Financial inventory accounting concept frame; Significant difference; Accountant goal; Accountant essential factor 前言 20XX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自20XX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同时鼓励其他执行。新的《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简称新准则)是对1992年颁布的《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简称

新企业会计准则与旧企业会计制度的科目设置异同

新旧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设置比较 一、未作任何改变的科目 这类科目主要有: 1、资产类:“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 2、负债类:“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等科目。 3、所有者权益类:“本年利润”、“利润分配”等科目。 4、成本类:“生产成本”等科目。 5、损益类:“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主营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 二、科目名称改变但实质内容未改变 这类科目主要有“库存现金”和“所得税费用”两个科目。 制度中的现金是指库存现金,但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是包括库存现金及可以随时动用的银行存款,从这一点来看科目涵盖的内容是不一致的,因此将“现金”科目改为“库存现金”科目是合理的。 更改后的“所得税费用”科目与制度中的“所得税”科目核算内容相同,均为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只是名称改变而已。 三、科目名称改变且实质内容发生改变 1.资产类。

“材料采购”科目,制度中“物资采购”科目用来核算企业购入的材料、商品等的采购成本,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也通过本科目核算。而“材料采购”科目只用来核算工业企业购入的材料,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一律通过“在途物资”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损益类。 其他业务成本,本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其他业务成本,不核算其他业务发生的税费及销售费用,与“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有一定的区别。 营业税金及附加,本科目不仅核算主营业务产生的税金及附加,也核算其他业务产生的税金及附加。这反映了我国淡化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区分,因为不管是主营业务还是其他业务都属于日常业务,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作为费用,不再区分。 销售费用,本科目用来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与“营业费用”科目相比核算内容减少。 四、科目名称未变但实质内容发生改变 1.资产类。 应收票据:原制度明确规定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所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新会计准则取消了这一内容,在“坏账准备”科目中明确应收票据也要计提坏账准备。 预付账款:本科目的核算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第一,预付工程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再直接记入“在建工程”科目。

新旧准则对比

新旧准则对比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㈠资产减值新旧会计准则的对比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公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其中资产减值准备问题较之旧的准则有了较大的改进。 一、新会计准则对资产进行了限定 新会计准则规定“准则中的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采用了资产组的概念,并规定“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在单项资产减值准备难以确定时,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确定资产减值。引入资产组是完善我国资产减值会计规范的重大举措,是对资产协同工作才产生现金流量这一事实的反映,也是真正贯彻资产减值会计制度的关键。引进资产组也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对只需根据单项资产就可以确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主体而言,并不会增加任何成本。而对于那些根据单项资产不能确认其资产减值准备的主体而言,通过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可为投资者、债权人等提供更为可靠、相关的信息。 新准则还引入了总部资产的概念。总部资产是针对企业集团而言,它包括集团总部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等资产,其产生的现金流量同样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量,其账面价值不能完全属于某一资产组“。换言之,由于总部资产难以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因此企业集团不能单独对集团总部的资产进行资产减值的认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及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准则要求尽可能按照合理和一致的方法将总部资产价值分摊到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相结合进行减值处理;难以合理和一致的分摊到相关资产组的,也应采用准则规定的方法进行减值测试和分配减值损失。 新准则对资产组、资产组组合及总部资产的减值处理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二、新准则扩大了资产减值的适用范围 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了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在适用范围上有所局限,缺乏详尽的实务指导性规定内容。此次全面修改准则体系时则单设了一个《资产减值》准则。新准则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减值的处理”,例如“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投资等,在扩大减值使用范围的同时,明确生物资产、存货、投资、建造合同资产和金融资产等,相关准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在减值迹象判断上,新准则要求更加明确 新准则明确了进行减值测试的前提:会计期末企业是否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首先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则既不必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也不必确认减值损失。只有在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要求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 新准则更明确地规定了“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算”。企业合并形

新旧会计制度科目对照表

2008年启用新会计准则,新旧变更,要好好学习一下,通过新旧会计科目表的简单对比,可见此次修订调整的力度。与原《企业会计制度》科目表相比,新增了94个会计科目(其中特殊行业专用会计科目69个),取消了10个会计科目,合并了6个会计科目,分拆、更名、降级了9个会计科目。 新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表旧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表对比 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会计科目适用范围说明顺序号编号名称 一、资产类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1 1001 现金不变 2 1002 银行存款2 1002 银行存款不变 3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专用新增 4 1011 存放同业银行专用新增 5 1015 其他货币资金3 1009 其他货币资金不变 4 1101 短期投资分拆 5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更名 6 1021 结算备付金证券专用新增 7 1031 存出保证金金融共用新增 8 1051 拆出资金金融共用新增 9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新增 10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金融共用新增 11 1121 应收票据6 1111 应收票据不变 12 1122 应收账款9 1131 应收账款不变 13 1123 预付账款12 1151 预付账款不变 14 1131 应收股利7 1121 应收股利不变 15 1132 应收利息8 1122 应收利息不变 16 1211 应收保户储金保险专用新增 17 1221 应收代位追偿款保险专用新增 18 1222 应收分保账款保险专用新增 19 1223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专用新增 20 1224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专用新增 21 1231 其他应收款10 1133 其他应收款不变 22 1241 坏账准备11 1141 坏账准备不变 13 1161 应收补贴款取消 23 1251 贴现资产银行专用新增 24 1301 贷款银行和保险共用新增 25 1302 贷款损失准备银行和保险共用新增 26 1311 代理兑付证券银行和证券共用新增 27 1321 代理业务资产新增 28 1401 材料采购14 1201 物资采购更名 29 1402 在途物资新增 30 1403 原材料15 1211 原材料不变 31 1404 材料成本差异18 1232 材料成本差异不变 32 1406 库存商品20 1243 库存商品不变 33 1407 发出商品新增 34 1410 商品进销差价21 1244 商品进销差价不变 35 1411 委托加工物资22 1251 委托加工物资不变 36 1412 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16 1221 包装物合并 17 1231 低值易耗品合并 19 1241 自制半成品取消

IATF16949-2016标准主要变化点及新旧标准条款差异分析

IATF16949-2016标准主要变化点及新旧;准条款差异分析;IATF16949:20 16新标准正式发布了!较;一、4.3.2顾客特殊要求必须对顾客特殊要求进行; 二、4.4.1.1产品和过程一致性组织有责任确产;三、4.4.1.1产品安全,组织应为产品安全相关;四、4.4.1.2IATF16949保留外包过程;五、5.1.1.1企业责任,组织应制定并实施 IATF 16949-2016标准主要变化点及新旧标 准条款差异分析 IATF16949:2016新标准正式发布了!较2009版标准有许多重大变化,如采用新的高级结构、引入风险管理的意识、强化业务持续性管理(BCM)等,IA TF16949:2016标准较ISO9001:2015版标准也有许多不同,如:保留了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外包方的内容。以下就IATF16949:2016中增加的内容做简要介绍。 一、4.3.2 顾客特殊要求必须对顾客特殊要求进行评估和确定并包含在质量管理体系范围内; 二、4.4.1.1 产品和过程一致性组织有责任确产品和过程的一致性,包括服务件及其外包,确保达到所有的顾客、法律和监管要求(见第8.4.2.2); 三、4.4.1.1 产品安全,组织应为产品安全相关的产品和制造过程的管理形成文件化的过程; 四、4.4.1.2 IATF16949 保留外包过程;

五、5.1.1.1 企业责任,组织应制定并实施员工行为规范的行为准则和道德提升方针(“whistle-blower policy“),目的是保证供应链的社会和环境绩效。六、5.3.2 产品要求符合性和纠正措施,质量的否决权; 七、6.1.2.1 风险分析组织应持续的进行风险分析,至少包括:潜在的和实际的反馈、现场返回及修理、投诉、报废以及任何返工。注:风险分析应根据对顾客的影响严重度、频度和探测度。 八、6.1.2.2应急计划(增加BCM业务连续性的内容);九、7.5.1.2 质量手册,可以是系列性文件; 十、7.5.3.2.1 记录的保存组织应确定、文件化和实施记录保存过程。记录的控制应符合法律、法规、组织和顾客的要求。生产零件批准、工装记录,产品先期质量策划(或同等)记录、采购订单等及其修改应保持的时间长度,即零件(或零件族)生产和服务的在用时间,再加上一个日历年,除非顾客或监管机构另行规定。 十一、8.3.2.2 设计和开发策划-培训组织应确定过程,以确定在报价阶段、项目开发阶段、生产阶段与顾客接触的人员的培训需求。适当时,应对人员进行产品质量先期策划(或同等)和相关顾客特殊要求(CSR)方面的培训。这种培训的记录应可以提供。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FMEA、制造过程控制和控制计划。在每一组织中能支持顾客的制造或设计中心场所的人员,应能通过顾客的门户平台访问并能力使用必要的可用的计算机软件。按照要求对组织的人员提供顾客特殊要求、纠正(或预防)措施、计算机应用软件有关的培训。十二、8.3.3.1 产品设计输入,嵌入性软件和菲利普斯曲线;

GB4943新旧标准版本差异培训

GB4943新旧版标准差异 (GB4943.1-2011与GB4943-2001) 俞毅敏 所长教授级高工 电子电器家用电器质量检验所(SQI_DZ)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SQI)

新版GB4943.1-2011要求GB 4943-2001要求 1.7.7.3标记 2.1.1.7电击 2.1.1.8电击 2.6. 3.4接地 直流电网电源供电的设备,电压容差应为+2 0%,-15%(除非制造厂商额外声明) 直流电网电源导线的端子-永久性连 接的极性标记-接地与供电共用,标2个直流电网电源供电的设备也需要进行放电试验 接到直流电网电源存在能量危险: -接到电网的电容:2s 内E = 0.5CU 2×10-6,E 不超过20J (>2V) -接到电网的电池:当电池输出240VA 持续60s (>2V)时,2s 后危险能力应去除 测量接地电阻时,对直流电网电源供电的设备的测试电流和测试时间做了规定: <=16A,2min, >16A 时间由工厂规定(2.6.3保护电流额定值是设备外提供的(例如,在建筑物配线中、在电源插头中或在设备机架中)对设备进行保护的过流保护装置的额定值,最小为16A ) 由制造厂商规定容差 1.4.5 试验条件 无直流电网电源的 概念,因此没有相关要求 直流电网电源直流配电系统(是二次电路) --给直流设备供电-设备外部的-配或未配电池不包括: --通信网络远程供电的直流电源;--受限制电源,开路<=42.4VDC ;--直流电源,其<=60VDC ,输出功率<=240VA

新版GB4943.1-2011要求GB 4943-2001要求 3.2.5.2规定直流电网电源软线的要求: 应当适合于电压、电流和实际使用中可能 遇到的不合理使用。3.3.7外接端子不可拆卸的电源软线和永久性连接式设备 外部导线用的接线端子:应当相互就近固定3.4断开装置 直流电网电源断开装置的要求: -如依靠直流电网电源内的接地导体的标识 可使用单极断开装置 -如不可能依靠直流电网电源内的接地导体 无直流电网电源的概念因此没有相关要求 给出确定来自直流电网电源的瞬态电压的方法(在确定最小电气间隙要求值时使用),试验发生器产生1.2/50μs 的脉冲,——正极和负极电源连接点; ——所有电源连接端连在一起和保护地2.10.3G.2间 隙 3.2.1.2电网连接 规定直流电网电源连接的连接装置要求:-能与电源作永久性连接的接线端子;-能与电源作永久性连接的,或能利用插头与电源连接的不可拆卸的电源线;-能连接可拆卸电源软线的器具插座。直流电网电源直流配电系统(是二次电路) --给直流设备供电-设备外部的-配或未配电池不包括: --通信网络远程供电的直流电源;--受限制电源,开路<=42.4VDC ;--直流电源,其<=60VDC ,输出功率<=240VA

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比较

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比较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顺应中国经济快速市场化和国际化的需要,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核心,强化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理念,首次构建了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准则趋同、涵盖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可独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性的跨越和历史性的突破。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新准则,现就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比较如下。 一、补充新准则,形成系统化 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在现行准则的基础上增添了若干新准则,例如:涉及房地产行业的准则《投资性房地产》(No.3),涉及农业的准则《生物资产》(No.5),涉及金融、证券行业的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No.22)、《金融资产转移》(No.23)、《套期保值》(No.24)、《金融工具列报》(No.37)等,涉及保险企业的准则《原保险合同》(No.25)和《再保险合同》(No.26),涉及能源企业的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No.27),涉及外贸企业的准则《外币折算》(No.19)以及涉及薪酬和个人收入的准则《职工薪酬》(No.9)、《企业年金基金》(No.10)、《股份支付》(No.11)及《政府补助》(No.16)等,使我国不同行业企业在遇到具有行业特色的特殊性问题时直接有据可依。另外,新准则中还增添了《每股收益》(No.34)和《分部报告》(No.35)等准则,

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分部报告的具体披露内容与方法等事项做了详细规定。对于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所可能引发的问题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No.38)中进行了相应规范。 二、核算一般原则的变动,操作性更强 与现行基本准则相比,新的会计基本准则中取消了对历史成本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的明确规定,并且对于配比原则也未在“总则”中单独列项反映,而是在“费用”第35条中规定:“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期,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这实际上就是现行准则中所谓的“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可比”,但新的说法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此外,该条中还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实际上已经反映了现行准则中关于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规定,但上述说法更能反映“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 三、增加了新的会计计量属性 在基本准则中单列一章对会计计量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除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等已有计量属性外,特别增加并强调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明确规定“在公允价值计量下,

2018年新修订会计准则准则变化

2018年新修订会计准则准则变化

2018年会计准则又有新变化!会计人必须了解 做会计的都知道,在这个行业唯一不变的就是每天都有新的政策变化,从2018年初的会计准则变化,到最近会计准则又有新的科目调整,并且伴随其他发票新政策的施行,会计人简直要忙疯了,根本学不过来,今天小艾一次给大家弄清楚,尽快学习哈。 一、会计准则新变化 这项调整其实是在2017年年末出来的,鉴于很多人已经忘记或者不知道,再次提醒大家的财务报表大调整!先盘点一下年对大多数企业普遍影响的会计科目和报表项目! 1、营业外收入大瘦身 政府补助、处置非流动资产损益都不能在营业外收入里面披露了。所以各位会计朋友,年末一定要检查一下你们的财务报表是不是已经将上面的2项计入了营业外收入进行披露了! 2、四小税不可以通过管理费用进行核算了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这些之前一定要强调的四小龙,现在改天换日必须通过税金及附加进行核算了。记住,一定要先计提,然后缴纳的时候冲减应交税费科目。 3、营业税金及附加改成了税金及附加 这个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就是去掉了2个字。但是也要改一下,只是让人看到你是知道这个变化的。 二、财务报表新变化 1、《资产负债表》修订新增项目说明 (1)新增“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处置组中的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在资产类科目新设置的“持有待售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新增“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处置组中与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在负债类科目新设置的“持有待售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利润表》修订新增项目说明 (1)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 (2)新增“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

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变化对比

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变化对比 【文章摘要】20XX 年2 月15 日, 财政部在北京举行会计、审计准则发布会, 共颁布了项会计准则和48 项审计准则, 并规定于20XX年1月1日在境内上市公司实行。会计准则的历史性变革,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财务报表数据,从而使上市公司的利润在短期内发生较大变化。因此,研究新旧会计准则的不同, 无论对还是对投资者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归纳总结了新旧会计准则的不同, 希望能对业界有所帮助。 【关键词】新旧会计准则;变化;对比分析 新会计准则体系已由财政部颁布, 即将在全国实施。这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事件, 在中国会计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新会计准则以先进、科学的理念为指导,立足中国的实际,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国情, 较好地处理了会计的国际化和中国特色的关系。颁布和实施新的会计准则体系, 结束了我国会计“制度”和“准则”两张皮的历史, 必将对我国的会计事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中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 实现了广大会计工作者多年来的梦想和追求, 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新准则较旧准则在修订上,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基本准则有所变更新基本准则中的会计基本原则, 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 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但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完善了会计一般原则。原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中, 具体规定了12 项会计一般原则。这些原则都是为了满足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及时、有用、清晰明了等要求, 国际上一般称为“会计信息或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新准则将原基本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修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主要是因为基本准则中再规定“一般原则”较难解释, 与国际惯例也难以协调, 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更能体现该章的内容实质。同时对原准则规定的12项原则进行了适当调整:将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会计基础在总则中进行了规定。 二、存货管理办法发生变革新存货准则下, 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一律使用“先进先出”法记账,这对生产周期较长的公司将产生一定影响。原先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公司,采用新的存货记账方法后, 其毛利率和利润将出现不正常的波动。例如, 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家电上市公司,

新收入准则最详细的解读

新收入准则,最详细的解读!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是2014年5月发布的。三年后,为了与它保持趋同,财政部于2017年7月公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收入准则”)。 虽有某些公司即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但中国准则14号的配套指南居然至今尚未发布!为了准备即将到来的预审,我忍不住写了这篇文章给小伙伴们扫个盲。 本文适合广大会计专业学生,财务人员和审计人员。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准则,有一些简单的例子和初步判断。由于篇幅关系,假设省略的条件与本文中的判断无明显冲突。 我在看新收入准则。明明每个字都认识,但连起来并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怎么办?看新准则是有方法的!我通常先看例子,然后对照例子来理解准则的具体条款。还有,多和技术部做些讨论,能更深入地理解准则。 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应用“五步法”模型来确定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 第一步:识别合同 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分摊交易价格 第五步:收入确认时点或期间 看起来没毛病。可是,到底改了哪些方面呢?且听我一一道来。 第一步:识别合同 我在分析一个合同,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第一个问题是:这个合同和新收入准则相关吗?有些合同会产生收入,但应该按其他准则确认收入,比如租赁,保险等。和IFRS9相关合同也不属于新收入准则的范畴。千万不要做无用功。合同的五个必要条件和新收入准则相关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但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合同已被批准,双方承诺将履行各自的义务; 已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明确的支付条款;

具有商业实质; 很可能收回对价。 以上五个条件里,前三项可以很清楚地分辨,但四和五的考量需要管理层的判断:条件四:什么是商业实质? 通常来说,如果履行合同会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比如风险,时间分布,金额),大概就有商业实质。反之,则可能没有商业实质。 条件五:什么是“很可能收回对价”? 对于和新收入准则相关的合同,管理层评估是否“很可能收回对价”时,只考虑客户的能力和意愿。只有当客户既有能力又有还款意愿的时候,管理层才能估计“很可能”收回对价。如果管理层“自己”愿意降价,应该按照“可变对价”的要求入账(而非以此评估“收回对价”的可能性)。 合同合并 有时候,公司会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和对方订立一揽子交易;或者,订立数份合同时,其中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甚至于,数份合同里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构成了一个“单项履约义务”。当公司有以上这几种情况时,需要将这些合同合并在一起考虑销售收入的确认。 合同变更 公司如果对销售合同进行变更,需要考虑变更的性质。最简单的变更是这样的:合同变更的例一 公司A与客户B签订销售合同。公司A以人民一百元的单价,销售一百件产品给客户B,货款共计人民币一万元。十天后,公司A交付了八十件产品,并确认了收入共人民币八千元。第二十天(即变更日),双方签订变更合同,除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之外,公司A以人民币一百元的单价再销售五十件相同的产品给客户B。 分析:由于增加的商品和销售价款可以明确区分;而且新增的价款反应了新增商品的单独售价。因此,变更部分应该按新合同来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个例子:如果合同变更后的价格不能反映增加产品的单独售价,而且于变更日,“已转让产品”与“未转让产品”之间可以明确区分,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尚未提供的产品”及“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个例子:如果合同变更后的价格不能反映增加产品的单独售价,而且于变更日,“已转让产品”与“未转让产品”之间不能明确区分的(详见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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