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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资料文件检讨《刑事罪行条例》第XII部有关性罪行的条文

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资料文件检讨《刑事罪行条例》第XII部有关性罪行的条文
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资料文件检讨《刑事罪行条例》第XII部有关性罪行的条文

立法會C B(2)1608/04-05(01)號文件

立法會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資料文件

檢討《刑事罪行條例》第X I I部有關性罪行的條文

背景

在2004年4月26日的會議上,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得悉,政府擬對上次立法工作中原先根據《2001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提出修訂的《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內的一些性罪行條文繼續進行檢討。該項工作的目的是釐清有關強姦配偶罪的法律。2004年4月29日,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秘書以書面告知政府,事務委員會同意政府的做法,並要求政府在完成檢討後向委員會匯報。本文件謹將檢討結果向事務委員會匯報。

上次立法工作中涉及強姦配偶罪的範疇

2.2000年5月,事務委員會就《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對強姦的定義引起混淆,表示關注。混淆源於未能肯定該條中“非法性交”一詞可否根據舊的普通法詮釋而解釋為在婚姻的關係之外的性交。有觀點認為結婚後夫婦即同意性交這個古舊普通法推定可能仍然有效。因此,該觀點認為法院裁定丈夫不可能被判強姦妻子罪名成立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3.有關法律在英國上議院就R e g i n a v R[1991]1W L R767,4A l l E R 481一案中的裁決而得以釐清。在該影響深遠的裁決中,多位上議院法官認為,現時再沒有法律規定,一旦結婚,妻子即被視作同意與丈夫性交,不得反悔。法庭裁定,任何女子,未經其同意而與她性交即屬非法,而在強姦罪行中“非法性交”中的“非法”一詞是不必要的用語(或沒有作用)。因此,若妻子不同意性交,丈夫可以被裁定強姦妻子罪名成立。

4.事務委員會認為應當修訂《刑事罪行條例》,清楚訂明強姦配偶是一項罪行。雖然政府認為在R e g i n a v R一案的裁決後,如妻子不同意性交,則丈夫有可能被裁定強姦妻子罪,但為免生疑問,政府同意建議修改法例。

5.因此,在2001年7月4日向立法會提交的《條例草案》提出多項建議,包括釐清有關強姦配偶罪的法例。在審議《條例草案》期間,法案委員會認為,與其按《條例草案》的建議同時處理強姦以外的性罪行,不如採取較為簡單的做法,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只處理強姦配偶罪便已足夠。法案委員會因而提出作“最少改動”的做法,而政府亦同意有關做法。根據這個做法,建議釐清有關法例的明確範疇將限於第118條(強姦),以及被控強姦罪者可被裁定罪名成立的三項其他罪行。該三項其他罪行包括第119條(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第120條(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及第121條(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性行為)。

6.《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2002年第23號條例)其後在2002年7月獲立法會通過。條例就《刑事罪行條例》增補了新的第117(1B)條。根據第117(1B)條,就第118條(強姦)、119條(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120條(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及121條(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性行為)而言,並在不影響《刑事罪行條例》第X I I部的其他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任何男子與其妻子性交並非在“非法性交”、“非法的性交”(u n l a w f u l s e x u a l i n t e r c o u r s e)的涵蓋範圍以外。因此,現在無人質疑(i)強姦配偶是一項罪行;(i i)一名男子可以對其妻子干犯其他三項性罪行(即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以及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性行為)。問題

7.因此,是次檢討要處理的問題,是研究是否需要就其他性罪行立法,使這些罪行的定義同樣與R e g i n a v R一案中反映的原則相符,以消除不合時宜的偏見,並為已婚婦女提供更大的保障。

載有“非法性交、非法的性交”或“非法的性行為”字眼的條文

8.《刑事罪行條例》第X I I部中關於“非法性交、非法的性交”或“非法的性行為”的罪行分別列入三個主要的題目內-

(i)性罪行(第118、119、120、121、123、124、125、127和128

條);

(ii)利用他人作性活動(第130、132、133、134和135條);以及(iii)使用處所等作不正當的性活動(第140、141和142條)。

上述條文的副本載於附件。

利用和使用處所

9.是次檢討要處理的問題,不可能會發生在“利用他人作性活動”和“使用處所等作不正當的性活動”兩個題目所涉的罪行。儘管該等條文訂明的罪行,有部分提述“非法性交、非法的性交”和“非法的性行為”,但這些罪行提述的非法性交、非法的性交和性行為一般都是在婚姻關係之外的性活動。此外,假如丈夫在上述條文所設想的情況下迫使妻子未經同意而與他性交,該名丈夫可被控以強姦罪名。因此,政府決定無須對該等條文作出修訂。

性罪行

10.法案新增的《刑事罪行條例》第117(1B)條清楚訂明,就第118、119、120及121條而言,任何男子與其妻子性交並非在“非法性交”、“非法的性交”(u n l a w f u l s e x u a l i n t e r c o u r s e)的涵蓋範圍以外。因此,由於第117(1B)條所產生的法律效力,這些條文在上次立法工作中已予修訂,無須再作任何改動。

11.第123及124條的內容如下-

第123條

“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第124條

“(1)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12.根據《婚姻條例》(第181章)第27(2)條,如婚姻其中一方於舉行婚禮時未足16歲,該宗婚姻即屬無效。第123及124條並不涉及在婚姻

關係之內的非法性交,因此不會被授引來檢控丈夫未經妻子同意而與她性交,也無須修訂有關條文以便為已婚婦女提供更大的保障。

13.第125條的內容如下-

第125條

“(1)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男子與一名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女子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14.已婚人士可能因為意外或疾病導致嚴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因而失去同意進行性交的能力。丈夫雖然知悉妻子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卻與她性交,仍可被控以強姦罪。因此,政府無須修訂第125條來保障妻子。

15.第127條的內容如下-

第127條

“(1)任何人將一名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在違反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意願的情況下,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帶走,意圖使她與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16.根據R v C h a p m a n[1959]1Q B100一案,《1956年性罪行法令》第19條(等同於《刑事罪行條例》第127條)中的非法性交指在婚姻關係之外的性交,由於第127條的目的,旨在保護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不會為使她與人性交而遭拐帶,政府無須修訂這條文為已婚婦女提供更大的保障。

17.第128條的內容如下-

第128條

“(1)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將一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在違反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意願的情況下,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帶走,意圖使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非法的性行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18.第128條涉及拐帶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離開父母或監護人為使其作出非法性行為,並不涉及在婚姻關係之內的非法性交。政府無須修訂這條文為已婚婦女提供更大的保障。

結論

19.經完成檢討《刑事罪行條例》第123、124、125、127、128、130、132、133、134、135、141及142條中有關性罪行(其中涉及非法性交及非法性行為)的條文後,政府認為由於該等條文並不涉及在婚姻關係之內的非法性交或非法性行為,故此政府無須修訂有關條文為已婚婦女提供更大的保障。此外,2002年通過的《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2002年第23號條例)中的修訂條文,已對在婚姻關係之內的非法性交及非法性行為訂定足夠的刑事懲處。因此,政府認為沒有需要進一步立法。

律政司

法律政策科

2005年5月

#316455v.3

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昨日,市交警局副局长徐炜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酒驾行为从严查处、顶格处理。“五一”期间,发现醉酒驾驶者,将对其进行刑事拘役,醉驾者一旦被查实,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 五一后醉驾触犯《刑法》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33条增设第二款“危险驾驶罪”,这表明,国家加大了对醉驾、在道路上曲折竞驶(俗称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危险驾驶罪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生效。也就是说,五一后醉酒驾驶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一般只处以15天以下行政拘留和交纳一定罚金的处罚。但5月1日新法规实施后,一旦查获醉酒驾驶,都将按‘危险驾驶’定罪,对驾驶员立即吊销驾驶执照,5年内不得重考,导致重大事故者还将终身禁驾。”深圳市交警局副局长徐炜表示,如果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执照,10年内不得重考,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据悉,以前因醉驾被处拘留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针对违反行政法行为的处罚,受处的行为情节轻微,违法而不构成犯罪;而五一后醉驾,都将处以拘役。而拘役相较于行政拘留,是一种刑事处罚,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5月1日即将实施的法规中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改变了以往“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将予以处罚。 今后查醉驾一律要抽血 徐炜表示,五一后查处醉驾的流程也有相应改变,以往是发现醉驾扣驾驶证并进行拘留。而现在只要测出驾驶员呼气酒精浓度若高于80mg/100ml,将立即进行刑事拘役,并一律到医院抽检验血作为刑事证据。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将对醉驾者进行取保候审,7天内完成流程。目前,市交警局侦察大队有40多人重点负责查处醉驾。 将“零容忍”醉驾行为 “大运会临近,交警局也加大了惩处力度,最近我们每天查处的酒后驾驶约有10人,希望五一以后深圳被查出的醉酒驾驶行为越少越好。”徐炜表示。今后,交警局将坚持采取“四个一律”的高压查处方针:行为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警部门将一律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刑事立案后有逃跑企图的,不讲真实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以及立法完善探讨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以及立法完善探讨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的这一规定是否有问题,规定体现了什么样的立法理念,规定本身是否有问题,是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这些问题构成了本文讨论的核心。文章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认为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是安全刑法观,并就危险驾驶罪规定中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对策。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立法理念;立法完善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将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等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在贯彻执行中也产生了诸多社会焦点事件。 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 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的罪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一直有着各种不同的意见,司法机关在执行中也曾产生过不同的意见,产生过广泛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刑事案件工作的副院长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把握危险驾驶罪;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醉驾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各地纷纷出现危险驾驶罪第一案,音乐人高晓松的被拘等事件都曾引起广泛的争议和讨论。那么,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是否恰当,醉酒入罪是否符合刑法的基本理念,危险驾驶罪是否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背离?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明确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问题。那么危险驾驶罪到底体现了什么样的立法理念呢?本文认为,危险驾驶罪主要体现了刑法对社会风险的控制。 当今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正如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所言,人类社会正“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除了自然风险之外,人类本身的行为也会给整个社会造成巨大的潜在风险,汽车的存在给人类带来了巨大便利的同时,交通事故也正在成为人类的杀手,尤其是醉驾、飙车等行为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风险,随时可能造成巨大的人员财产损害,威胁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刑法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之一,其一项重要的功能就是通过处罚犯罪,控制人类的行为,从而实现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双重功能,这也是所谓安全刑法的基本内容,安全刑法的基本理念就是要将刑事处罚提前化。“所谓刑事处罚提前化,是指刑法功能需要从事后报扭转向事前预防。这在刑事立法上主要是通过象征性立法或抽象危险犯的规定来实现的。”刑法修正案(八)将规定危险驾驶罪,就是要贯彻安全刑法的理念,注重事先预防,防范化解社会风险,真正实现刑法的功能。我们在认识和对待危险驾驶罪的时候,也要树立正确的理念。 二、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一)危险驾驶罪行为种类的完善 危险驾驶罪的主要犯罪行为方式是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两种行为,将这两种行为纳入刑事责任的追究范围本身没有问题,因为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行为置他人生命安全不顾,容易造成重大的人员财产损失。典型的案例如2009年5月7日发生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发生一起改装三菱车富家子飙车撞人案,导致浙江大学一名学生当场死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醉酒驾驶的危害更是自不待言,醉酒后人的控制力减弱,反应迟钝,难以正常控制驾驶车辆,必然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现在的问题,除了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两种行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释义】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立案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所违法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本罪的量刑】 犯本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工作违反规章制度检讨书

工作违反规章制度检讨书 工作违反规章制度检讨书1 尊敬的领导: 我于20xx年xx月xx号,我没能按照单位规定的时间按时守库,当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没有验视“三证”就将营业间门打开受检: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抛除所谓的一些原因,值班时也没准时到达,对业务的范围不够熟悉,我个人认为这只能说明我的工作态度极不认真,对工作责任心欠缺,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好,在自己的思想中仍旧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思想,这种不良思潮只能说明我太自由散漫,只顾自己,;置单位领导人的威信于不顾;置单位规定的原则于不顾。自我放纵,丢弃原则······我对我个人犯下的这个严重错误感到痛心疾首,感到无以复加的后悔与遗憾。 此时此刻,我只能怀着无比悔恨的心情,由于我个人的种种原因,会对单位造成很大影响,想到这里,我只能默默地在心里为我所犯的严重错误感到后悔莫及,但深感痛心的时候我也感到幸运,感到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人生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以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亲爱的领导,我现在已经从内心深处认识到,我所犯的

错误时巨大的,后果可能导致别人和我一样,对单位的规章制度完全于不顾,自由散漫,漫不经心。为了杀一儆百,让单位的广大员工不要像我一样,我忠心的恳请单位领导能够接受我真诚的歉意,并能来监督我,指正我。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我的过错,因此,我不请求领导对我宽恕,无论怎样对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希望领导能给我一次机会,使我通过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请领导相信我。 最后,我希望广大员工以我做反面材料,对照自己,检查自己。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能从领导身上得到更多的智慧,得到你们的教诲和帮助,并且保证以后不会在出现类似的错误,如有在犯,请领导重罚。 检讨人:xxx 20xx年x月x日工作违反规章制度检讨书2 尊敬的领导你好; 第一段;我于20xx年x月17号,我没能按照单位规定的时间按时守库,当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没有验视“三证”就将营业间门打开受检: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抛除所谓的一些原因,值班时也没准时到达,对业务的’范围不够熟悉,我个人认为这只能说明我的工作态度极不认真,对工作责任心欠缺,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好,在自己的思想中仍旧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思想,这种不良思潮只能说明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范本(2017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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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1、被告人主观要件是一时疏忽、过于自信 被告人是有正当职业、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中年人,一向本分守法,根本没想过自己会因为饮酒而成为刑事案件被告人。 案发当天中午,被告人与朋友吃饭时喝了些酒,他酒量小、特意过了四五小时才开车回家。显然,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醉酒飙车、追求刺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 2、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从来就没有交通违章过,更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未驾车与任何车辆或行人发生实际碰撞,更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 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主动交待案情,毫无隐瞒、推脱,其悔罪态度良好。

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2011-5-17 14:47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人民法院报 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何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处理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重 要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一)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 得科处刑罚。 (二)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

2016年司法考试试题(宪法)完美解析

1、李某不服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决定。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可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被告为市公安局和区公安分局 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D.如李某的起诉状内容有欠缺,法院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3、关于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应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 B.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C.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说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D.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4、李某乘正在遛狗的老妇人王某不备,抢下王某装有4000元现金的手包就跑。王某让名贵的宠物狗追咬李某。李某见状在距王某50米处转身将狗踢死后逃离。王某眼见一切,因激愤致心脏病发作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将狗踢死,属事后抢劫中的暴力行为 B.李某将狗踢死,属对王某以暴力相威胁 C.李某的行为满足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 D.对李某的行为应整体上评价为抢劫罪 5、孙某系甲省乙市海关科长,与走私集团通谋,利用职权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情节特

违反公司规定制度检讨书

精品文档 。 1欢迎下载 违反公司规定制度检讨书 尊敬的公司纪委领导: 我自2018年来到公司,一向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定及制度,最近为买新房子乔迁请客之事,一时冲动,邀请了一些厂家吃饭,违反了公司组织纪律,现在我深深的认识到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我诚恳地向公司纪委领导认错,并做出深刻的检查,在今后的工作中痛下决心,认真改正。 我之所以做出这种错事,主要有三个原因: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作为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在买新房子乔迁之事上,考虑问题不全面,没有站在公司的角度去严肃对待这个事情,思想认识不到位,存在侥幸心理,违反了公司纪律规定及原则。 二是责任心不够强。我负责工程验收及付款工作,本应认识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敏感性,在日常生活中要避免这些类似的事情发生。在工作中我应该严格遵守公司纪律,忠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 三是自律意识不够高。自身的自律意识不够,思想境界不够高,没有把公司纪律放在心中,做出了乔迁邀请一些厂家来喝喜酒这样的事。作为一名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我要加强自律意识,要正确对待名利、地位和权力,严于律己,应在工作上高标准、生活上严要求、作风上高境界。 现在我已经深深的认识到了我的错误。我的错误,来源于思想觉

悟不够高。对于这次乔迁邀请一些厂家来喝喜酒这件事情的发生,是因为我认识不够彻底,这让我深感后悔。如果没有各位领导及同事在悬崖边拉我一把,我将会招来更大错误。在这里我真心感谢各位领导及同事对我耐心的教育,帮我认识到了事件的本质,以及所犯错误的严重性。 我犯这个错误,教训是深刻的,我一定要记住这个惨痛的教训。亡羊补牢,尤为未晚,我今后一定要加强努力学习,特别是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方面的文件与精神,学习公司各项制度规定与工作纪律,一定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以抵御各种腐败思想的侵蚀;要不断强化自身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传统美德,以摈弃不良小节;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清正廉洁,决不谋取个人私利。 我要吸取这个深刻的教训,痛下决心,保证今后不再重犯,同时在思想上保持警惕,对自己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一心一意为工作,绝不能打自己的小算盘,图经济上的小便宜。最后,我恳请组织,谅我初次违纪,并已下决心改正,对我这次违纪给予宽大处理。我一定努力工作,将功补过,请领导相信我。 新学期开始了,首先祝愿同学们身心健康,学习进步。为了保证同学们在上学和放学路上以及在校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学校利用校会时间对同学们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1、注意交通安全

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doc

发电单位 七师教育局签批盖章 许晋林 等级急·明电师教发电〔2016〕20号师机号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 典型案例的函》的通知 各团教育科,高级中学、职业技术学校,曙光幼儿园: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的通知》(公交管〔2016〕8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学校及幼儿园要加强安全教育工作,要通过晨会、班会、家长会、安全专题教育会等形式,要充分利用板报、橱窗、广播、短信、微信及告家长书等传播媒体认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切实注意道路交通安全。学校及幼儿园要经常提醒学生及家长不乘坐非法营运的车辆、不乘坐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不乘坐超员超载的车辆、不乘坐法律禁止乘坐的车辆。 学校及幼儿园要每天安排人员在校(园)门口及附近负责学生上下学交通组织管理工作,发现非法营运车辆接送本校(园)学生的,要及时坚决制止、拍照取证登记、报告相关执法部门和上级领导。要积极主动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在

上下学的重点时间段加强校园周边交通执法管理,特别是加大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机动车不遵守交通信号、违法停车、违法鸣号、超员、非机动车乱骑行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开展校园周边非法客运车辆专项整治,维护良好的校园周边治安和交通环境,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请各单位迅速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所属中小学及幼儿 园的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要把《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打印张贴在校(园)门口显著位置,并把贯彻落实情况电子版于4月20日前上报师教育局。 师教育局联系人:xx 联系电话: xxx 邮箱:xxx 附件: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的通知 七师教育局 2016年3月28日附件: 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 案例的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校车安全管理协

危险驾驶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13)

危险驾驶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13)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 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 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 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选项A错误。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选项B错误。刑法并未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中,因此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选项C错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要求行为人存在饮酒行为,此处行为人并未饮酒,这种“醉驾”不是真正的醉驾,如果用抽血式检查方式检查,其血液中并不含有酒精。

选项D正确。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据此可知,行为人在公共停车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欢迎考生关注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官方微信(chinalawedu_com)、手机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c05444706.html,/)随时关注司考信息! 精彩链接: 法律教育网官方国家司法考试QQ群 法律教育网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高分榜 2015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网校辅导捷报频传 2016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火爆热招 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经验交流活动嘉宾招募通知 精彩推荐:司法考试移动班每日一练司法考试真题在线模拟考场司法考试电子书

论危险驾驶入罪的必要性和立法完善论文正文-

一、概述 (一)危险驾驶行为的概念 危险驾驶行为,是指以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无证驾驶、道路飙车、吸毒后驾驶、边驾驶边打手机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性驾驶行为○1。 广义上的危险驾驶行为是指一切不安全、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包括“一般性不谨慎驾驶”和“高危型不安全驾驶”两种模式。“一般性不谨慎驾驶”是指驾车时注意力不集中,对危险情况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或遇到危险情况时,本应该能采取措施避免交通事故发生,而未能采取措施或者错误采取措施致使事故发生。严格意义上的危险驾驶应当是狭义上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仅指“高危性不安全驾驶”[1]。这种危险驾驶是指驾驶人员的驾驶状态和驾驶行为极为危险,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这种危险驾驶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驾驶状态的高度危险,如饮酒、服用毒品、麻醉剂、疲劳驾驶等情形;另一种情况是驾驶行为的高度危险,包括严重超速行驶、无证驾驶或明知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仍然驾驶等。 (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1、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2。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足以产生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

怎样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c05444706.html, 怎样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行为人没有经营该物品的资质而擅自从事想过经营的行为,那么实践中怎么才算非法经营罪呢?需要符合哪些条件?这些都是非法经营罪当中比较重要的内容,我们可以从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中进行了解。赢了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市场管理秩序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的稳定、有序的经济状态,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破坏了这种稳定、有序的市场秩序,不仅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制度,而且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对一个这

种行为应当予以刑事制裁。本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专营、专卖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专门机构经营的物品,如食盐、烟草等;“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如化肥、农药等。这类物品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也会有所变化。根据2002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人民检察《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进行确认的证明文件。“其他法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检讨书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怀着忐忑的心情向您递交的这份检讨书,我知道自己已经没脸见您了,我知道自己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让您失望了,为我违反了公司规定,真的很抱歉,我知道自己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影响,我只有一句对不起能表达我现在的感受。 对于此次不良行为,正好赶上部门事务比较多的情况,在工作上导致了极其不好的影响,回归上班后,了解了部门的工作状态,尤其是XXX和XXX加班加点的制作标书,对公司部门同仁表示深深的愧疚和感激。也希望以后在工作中能够尽心尽责,和同事能够相互配合,并肩作战。 本人现在还处于试用期,在公司的这两个月,与公司同事相处融洽,对公司的文化氛围和业务氛围都比较认可,因此希望公司能够综合考虑一下,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保证今后一定遵循公司规章制度,以后不再有类似的情况发生,在今后工作中能够按照领导指示,把各项工作完成的又快又好。对于此次事件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并愿意接受处理。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刻反省,恳请领导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 尊敬的领导:

您好!对不起,我在上班的时候嗑瓜子,给同事营造了一个不好的工作坏境,影响了大家的工作,我对于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认真的反思,我知道自己犯了错,我已经深刻的认识到了。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做风涣散的必然结果,也是与我们时代要求-----树新风,讲文明,背道而行。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这些年的工作成长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记得刚上班的时候,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时时处处也都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但近年来,由于工作逐渐走上了轨道,而自己对单位的一切也比较熟悉了,尤其是领导对我的关怀和帮助使我感到温暖的同时,也慢慢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反而认为自己已经做得很好了。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同时,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就非常欠缺。众所周知,服务行业一定要有规范的行为准则,工作时间我却吃起瓜子,这充分说明,我从思想上没有把工作的方式方法重视起来,这也说明,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也没给自己注入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在自己的思想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思想。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不好的苗头,如果不是领导及时发现,并要求自己深刻反省,而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因此,通过这件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四川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刘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刘X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阅读了本案全部卷宗和起诉书,并且会见了被告人,比较清楚的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材料。 根据公诉人的起诉书和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犯危险驾驶罪的定性没有异议,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及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酌情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形相对轻微,主观恶性较小。 首先,从主观上讲,做事一向低调、谨慎的被告人从不贪杯,其无主动犯罪的动机。其次,从客观上讲,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未给社会造成特别巨大的危害,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在被害人文一报警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处理,与被害人文一达成了协议,履行了赔偿支付义务,并赔偿了对公共财产造成损失。 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四、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且悔罪态度表现较好,请求给与从轻处罚。 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遵纪守法,为人老实本分,距离本案案发时,被告

人从未有过任何不良记录,属于初犯。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自愿认罪,从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一直都是配合调查,并积极悔改,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五、被告人已经尽力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了赔偿义务,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一方面积极赔偿对公共财产造成的损失,一方面与被告人积极沟通,达成了协议,并向被害人支付了赔偿款项,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六、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首先,被告人作为家中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其与其父亲一样都是退伍军人,其父亲从西藏退役后,身体一直不是很好,需要得到被告人的照顾;由于今年疫情导致的经济不景气,被告家庭的已有债务更需要被告人积极投身社会生产生活之中。如果此时判决被告实刑,无疑是雪上加霜,不仅有碍对被告人的改造,让一个原本十分温馨的家庭处于混乱的状态,也与当前大力提倡的和谐社会理念相悖。 其次,刑法第72条,74条的规定,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适用缓刑。刑法的精神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在于改造犯罪,在于维护,促进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真诚悔罪,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切实感受到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和社会的宽厚,全社会对醉驾行为的高度关注,已经让被告人深感自责和内疚,无需再通过羁押来强制改造他。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以吴某危险驾驶案为例 杨瑛 内容摘要:随着杭州的胡斌、成都的孙伟铭、南京的张明宝等醉驾肇事案件的频发,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正式写入了刑法。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笔者在司法实务中承办的具体案件为例,提出在司法实践中“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认定时出现的一些困惑,并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具体分析,旨在实践中能够更好地认定定“醉酒性”危险驾驶这一行为。 一、吴某危险驾驶罪案情介绍 (一)基本案情简介 被告人吴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6日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4月13日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完毕。经审查查明:2014年4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新XX6572号白色猎豹牌小型越野客车在XX市建国北路广播电视大学院内电大宾馆门前的公共道路上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XX区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203毫克,属醉酒驾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为证,被告人亦供认不讳。① (二)本案主要证据 被告人供述称:2014年4月28日,自己跟朋友在外面的饭店吃饭时喝了些酒,然后开着自己的车回到了位于XX市广播电视大学院内的宾馆门前,将车停放好之后回宾馆休息了。十分钟之后保安敲门叫自己去挪车,被告人便下去启动 ①哈密市检刑诉【2015】164号

非法经营成品油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疑案分析 非法经营成品油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情:附某从2003年开始做代售柴油生意,2010年2月自行修建加油站并且从事汽油、柴油、润滑油的销售。期间分别向县工商局、县经商局、县安监局等部门申请相关行政手续,并取得广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县经济和商务局也将其加油站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并编号。2010年6月,县工商局因其无证经营,对附某做出行政处罚。2012年7月,县公安局以附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据查,从2010年8月至2011年底,附某销售柴油、汽油营业额达792000元; 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附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未经许可经营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附某虽有无证经营的行为,但该行为应属行政法调整的范畴,不构成刑事犯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关于“口袋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由此内容可以看出,该条是叙明罪状表述,并以列举的方式对什么行为构成非法经营作了具体的规定,但仍然保留了“口袋罪”的某些特征: “口袋罪”表征之一:“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什么是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其内容和范围是什么,法条并未作明确的说明,最高法和最高检先后颁布了11个司法解释,国务院也陆续颁布17个行政法规都仅仅是对专营、专卖的物品进行了详细规定,对限制买卖物品却未作过多的说明。 “口袋罪”表征之二:“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该款在没有立法解释加以限制的情况下,显然就是一个更加富有弹性的条款,在市场经济中,什么情况算严重扰乱,其标准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是没有明确答案的,这就为司法机关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的余地,但是,这对广大的市场从业者而言

违反公司规定检讨书3篇

在工作中需要的是一丝不苟的精神,在工作中犯错必须要作深刻检讨,有些人还在为写检讨书发愁,以下是520作文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违反公司规定检讨书,以供大家参考! 违反公司规定检讨书1 尊敬的领导你好 我于XX年XX月XX号,我没能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到达公司,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抛除所谓的一些原因,过年报道时我没去,值班时也没准时到达,开会也没去,我管的台区也没管好,我个人认为这只能说明我的工作态度极不认真,对工作责任心欠缺,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好,在自己的思想中仍旧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思想,这种不良思潮只能说明我太自由散漫,只顾自己,置广大公司员工的集体利益于不顾;置公司领导人的威信于不顾;置公司规定的原则于不顾。自私自利,自我放纵,丢弃原则我对我个人犯下的这个严重错误感到痛心疾首,感到无以复加的后悔与遗憾。 此时此刻,我只能怀着无比悔恨的心情,由于我个人的种种原因,会对公司造成很大影响,想到这里,我只能默默地在心里为我所犯的严重错误感到后悔莫及,但深感痛心的时候我也感到幸运,感到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人生道

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以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亲爱的领导,我现在已经从内心深处认识到,我所犯的错误时巨大的,后果可能导致别人和我一样,对公司的规章制度完全于不顾,自由散漫,漫不经心。为了杀一儆百,让公司的广大员工不要像我一样,我忠心的恳请公司领导能够接受我真诚的歉意,并能来监督我,指正我。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我的过错,因此,我不请求领导对我宽恕,无论怎样对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希望领导能给我一次机会,使我通过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请领导相信我。 最后,我希望广大员工以我做反面材料,对照自己,检查自己。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能从领导身上得到更多的智慧,得到你们的教诲和帮助,并且保证以后不会在出现类似的错误,如有在犯,请领导重罚。 以上事件之所以发生,我认为要吸取以上教训。 1不论业务多么的繁忙,不论手头的工作多么的重要,都要坚持微笑服务。 2客户是多种多样的,素质有高低。所以,我们在对话时要婉转,要讲究技巧。 3要坚定不移的正确理解坚持“顾客永远是对的”要记住,顾客的不理解就

危险驾驶罪答辩状

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某某律师担任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一系列工作;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定性不持异议,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第一、被告人某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首先,被告人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被害人报案,没有离开或者试图离开,而是选择在现场等待,直到民警到场将被告人控制起来。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隐瞒、逃脱现象,其行为应当以自首论,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其次,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某某做事一向低调、谨慎、从不贪杯,其更无“主动”犯罪的动机。因被告人受朋友极力邀约,碍于情面,不好推却只得略饮几杯。被告人因考虑到晚上路上行人较少,且吃饭地点离家较近,认为自己谨慎、低速驾驶应该不会出现问题。当然,被告人的过于自信不能成为无罪的辩解理由,但是被告人无意触犯刑律的犯罪动机至少可以说明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再次,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从未给社会造成任何危害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从案发至今,被告人能够如实、彻底地向司法机

关交待自己的醉驾行为,并积极和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对其进行了超额赔付,说明被告人在案发开始即已充分认识到醉驾行为的危害性,有彻底悔改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从轻处 罚。 第二、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 被告人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为人老实本分。距本案案发时止,被告人从未有过任何不良记录。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从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人真诚悔罪,深感自责和内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第三、被告人积极给受害人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被告人与受害人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这一点也请法庭予以考虑。 第四、建议人民法庭对被告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判处并给予缓刑 1、被告人今年62岁,血压一直较低,不时眩晕、胸闷、心慌,易诱发脑梗;被告人父亲今年82岁,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一直跟随被告人生活;被告人儿子今年29岁,因身体不好至今未娶,且不能坚持上班,一直也跟随父亲生活。被告人是家里的顶梁柱,如果判决被告实刑,家庭将面临瘫痪状态。这不仅有碍于对被告的改造,也与当前倡导的和谐社会理念相 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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