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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认证范围及有机食品和畜牧生产认证要求

有机认证范围及有机食品和畜牧生产认证要求
有机认证范围及有机食品和畜牧生产认证要求

有机认证范围

任何农作物、家畜和家畜产品、以及其它农业产品比如野生采集作物和蜂产品的生产及加工。

有四类标签:

100%有机:100%的成分都必须是认证过的有机成分,通常不允许含有任何加工助剂或添加剂(除非是有机农业原产物)。允许物:水和盐。

95%有机:95%的成分必须是认证过的有机成分。剩余的5%必须是有机生产的,除非无法购买到有机产品,或属于国家列表(§205.605)中的非农业物质及非有机生产的农业产品。70%有机制造:70%的成分必须是认证过的有机成分。剩余的30%可以是常规成分。不允许使用转基因成分、离子化成分或用污泥生产的成分。

有机成分少于70%的产品:有机成分少于70%。非有机成分可能没有按照NOP的标准进行生产加工。这类产品可以免于有机认证。

有机食品认证要求

有机产品生产的基本要求

1、生产基地在最近三年内未使用过农药、化肥等违禁物质;

2、种子或种苗来自于自然界,未经基因工程技术改造过;

3、生产基地应建立长期的土地培肥、植物保护、作物轮作和畜禽养殖计划;

4、生产基地无水土流失、风蚀及其他环境问题;

5、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污染;

6、从常规生产系统向有机生产转换通常需要两年以上的时间,新开荒地、撂荒地需至少经12个月的转换期才有可能获得颁证;

7、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必须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有机产品加工/贸易的基本要求

1、原料必需是来自已获得有机认证的产品和野生(天然)产品;

2、已获得有机认证的原料在最终产品中所占的比例不得少于95%;

3、只允许使用天然的调料、色素和香料等辅助原料和《OFDC有机认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物质》,不允许使用人工合成的添加剂;

4、有机产品在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的过程中应避免污染;

5、加工/贸易全过程必需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包括相应的票据。

认证程序:

(1)申请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简称中心或OFDC)索取申请表。(2)申请人将填好的申请表传回中心,中心根据申请表所反映的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若同意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向中心交纳申请费后,中心将全套调查表及有关资料寄给申请人。

(3)申请人将填好的调查表寄回中心,中心将对返回的调查表进行审查,若未发现有明显违反有机食品颁证标准的行为,将与申请人签订审查协议。一旦协议生效,中心将派出检查员,对申请人的生产基地、加工厂及贸易情况等进行现场审查(包括采集样品)。

(4)检查员将现场检查情况写成正式报告报送OFDC颁证委员会。

(5)颁证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检查员提交的检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依照有关程序和规范进行评审,并写出评审意见,通常有以下几种不同的颁证结果:

a.同意颁证。申请者的产品若全部符合有机食品认证要求,可以分别发给“OFDC有机(生态)食品原料生产证书”或“OFDC有机(生态)食品加工证书”以及“OFDC有机食品贸易证书”,在此情况下,申请者申请认证的产品可以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b.有条件颁证。在此情况下,申请者的某些生产条件或管理措施需要改进,只有在申请者的这些生产条件或管理措施满足认证要求,并经OFDC确认后,才能获得颁证。

c.不能获得颁证。生产者的某些生产环节/管理措施不符合有机生产标准,不能通过OFDC认证。在此情况下,颁证委员会将书面通知申请人不能颁证的原因。

d.如果申请人的生产基地是因为在一年前使用了禁用物质或生产管理措施尚未完全建立等原因而不能获得颁证,其他方面基本符合要求,并且打算以后完全按照有机农业方式进行生产和管理,则可颁发“有机转换基地证书”,从该基地收获的产品也可作为有机转换产品销售。

(6)给通过认证的有机生产、加工和贸易者颁发销售证书,并签订OFDC标志使用协议。

有机认证标准-畜牧生产

9.1 一般原则

9.1.1 有机畜禽生产的目标是对养殖全过程的科学管理,充分利用动物自身的生存能力和遗传优势,避免应激,逐步减少药物和部分化学物质的使用,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福利,提高畜禽产品质量,保持良好的生态平衡。

9.1.2 养殖环境不得存在有害气体、水体和土壤的污染,不使用化学合成的防虫、防啮齿类动物的药物和除草剂。

9.1.3 充分考虑动物的心理和行为特征,采用自然的饲养方式。根据动物的种类提供必要的采食场地和休息条件。

9.1.4 在充分考虑动物生活习性的基础上,可以建设适当的圈舍,以防止过度日照、极端温度、风、雨和雪等对动物的不利影响。

9.1.5 圈舍设施应使用无害材料,并根据当地饲料的生产能力、畜禽的行为特点和健康状况、营养平衡状况和环境影响综合确定畜禽的养殖规模和密度,使其保持在适宜水平上。

9.1.6 充分利用动物的遗传优势,选育和引入健康的动物。

9.1.7 提供高质量的饲料,其营养成分应满足动物生长、生产、生存和抵抗病虫害的生理需要,禁止在饲料中添加药物并减少化学合成物质的使用。

9.1.8 科学管理,避免药物和有害物质在畜禽产品中的残留。

9.1.9 合理处理养殖废物,杜绝环境污染和疫病的传播。

9.1.10 提倡动物福利,科学屠宰,保持畜禽产品的自然风味。

9.2 转换期

在开始建立有机畜禽生产系统时,需要一个缓冲时间,即转换期。

9.2.1 对于放牧家畜,只有在放牧草场转换至少12个月,且已满足畜牧生产标准一定时间后,该牧场生产的畜产品才能按“有机农产品”出售。

9.2.2 认证机构应根据有机农业生产原则和具体动物的特点,制定畜牧生产转化期的长度。肉牛的转换期为12个月,奶牛、猪、羊为6个月,肉用家禽为10周,产蛋家禽为6周。

9.3 动物的选育和引入

9.3.1 在选择饲养动物品种时,必须考虑到品种对当地环境和饲养条件的适应性和品种本身的生活力和抗病力,优先选择本地品种。

9.3.2 不允许使用经胚胎移植或GMO改造得到的动物。

9.3.3 畜禽应在有机农场繁育,并从出生后就按本准则9.6的要求进行饲养。畜禽不能在有机和非有机生产单元之间相互转移。

9.3.4 当有机畜群第一次形成时,允许购入:蛋鸡(19周龄以内);肉鸡(在出壳一天内);小猪(从断奶起且小于25千克);犊牛(7日龄以内且吃过初乳);母羊(45日以内龄)。

9.3.5 在无法得到足够的来自有机农场的动物时,经认证机构许可,可以从非有机农场购入畜禽。但从非有机农场引入的动物数量每年不能超过农场同类成年动物的10%。

9.3.6 在以下情况下,认证机构可以允许引入常规畜禽超过10%,但不得超过40%:

1)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事故;

2)农场规模大幅度扩大;

3)农场建立新的畜禽养殖项目;

4)小型农场。

9.3.7 种畜禽可以从非有机牧场引入,但如果种畜禽的第一后代将作为有机畜禽饲养,则种畜应在不晚于怀孕期的最后1/3时间内进行有机管理,种禽则允许从出雏时开始。

9.4 饲料与饲料添加剂

9.4.1 有机畜禽的饲料至少80%来源于已认定的有机农产品及其副产品,其余饲料可以是达到有机农产品标准的产品。

9.4.2 有机饲料原料组成中至少50%应来自有机农场内部或从本地区其他有机农场引入。

9.4.3 禁止使用以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9.4.3.1 未经农业部批准的任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9.4.3.2 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中的化学防腐剂、化学合成着色剂和非蛋白氮;

9.4.3.3 任何药物饲料添加剂;

9.4.3.4 哺乳动物的躯体或部分躯体制成的饲料不得饲喂反刍动物;

9.4.3.5 某种动物的躯体或部分躯体制成的饲料不得饲喂同种动物(鱼类除外);

9.4.3.6 工业合成的油脂;

9.4.3.7 动物副产品(如肉骨粉、羽毛粉等)或粪便;

9.4.3.8 用溶剂(如己烷)浸提的饲料原料;

9.4.3.9 化学合成的氨基酸;

9.4.3.10 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商生产的,或无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

9.4.4 矿物质或维生素只有来自于天然的条件下才能使用。如果在这些物质发生短缺的特殊情况下,化学提纯的有类似效果的矿物质和维生素也允许使用,但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的品种,并经政府专门机构严格检验认定和获正式注册。

9.4.5 哺乳动物的幼畜补充喂养的乳制品应是有机产品,而且要来源于同种类动物。在特殊情况下,允许使用来源于非有机农场系统不含抗生素或人工合成添加剂的乳制品或代用乳。

9.4.6 给予动物饲料的剂型和方式,必须充分考虑动物的消化道结构特点和特殊生理需要:

9.4.6.1 给予哺乳动物的幼畜以充足的母乳;

9.4.6.2 以干物质为基础,草食动物饲粮中必须具有60%以上的粗饲料、鲜草、干草或(和)青贮饲料。

9.4.6.3 充分满足猪和家禽对谷物饲料和纤维饲料的需要。

9.4.6.4 允许使用糖蜜作为幼龄动物的调味剂;

9.4.7 所有动物都必须自由接触新鲜的水源,以充分保证动物的健康和活力。

9.4.8 青贮饲料添加剂不能来源于转基因生物或其派生的产品,但可以使用海盐、酵母、丙酸菌、酶、乳清、糖、糖蜜、蜂蜜、甜菜渣、谷物。当气候条件不允许进行青贮发酵和得到认证机构许可的条件下,允许使用化学合成的乳酸、甲酸、乙酸、丙酸或其他天然有机酸产品作为青贮饲料添加剂。

9.4.9 根据动物的种类确定使用母乳喂养哺乳动物幼畜的最短时间:牛(包括水牛)3个月、羊45天、猪40天、兔30天。

9.5 畜禽饲养与管理

9.5.1 圈舍和自由放牧区必须能保证畜禽按其物种本身特有的行为方式生活,要求具有:

1)足够的自由活动空间;

2)足够的新鲜空气和自然光照;

3)足够的栖息场所和设施;

4)足够的防雨、防风、防阳光直射和防极端温度的措施;

5)避免使用具有潜在毒性的建筑材料。

9.5.2 畜禽舍的地面要求平坦,有足够大的面积,要舒适、清洁、干燥,而不能打滑,整个地面至少一半为坚硬的实质结构,而不是板条或格栅结构。

9.5.3 家禽的圈舍应当是坚固的建筑物,地面要铺以垫料。还应具备与群体规模相适应的栖木,并有足够大的出入口。

9.5.4 畜禽在圈舍内应保持适宜的密度,决定畜禽适宜密度的原则是:

1)畜禽在圈舍内具有舒适感,应当考虑畜禽品种、年龄的差异繁育和哺乳的需要;

2)应当考虑到畜禽行为需求、畜群规模和性别比例;

3)应当确保畜禽有足够的空间用于自然站立、轻松躺卧、转身、梳理被毛、拍翅等自主活动。

9.5.5 应控制在牧场、草地或在自然或半自然栖息地上放养的密度,以防止土壤植被畜禽过度践踏和过度放牧。

9.5.6 只要动物的生理条件、气候条件以及地面状态允许,所有哺乳动物都必须去牧场或户外自由运动。但对处于育肥最后阶段的肥育动物和在严寒冬季的种公畜及产奶牛来说,可以免除户外运动。

9.5.7 群养动物不允许单独饲养,但经认证机构认可,种公畜、小规模饲养和患病动物以及即将分娩的母畜可以作为例外。

9.5.8 只要条件许可,草食动物必须放牧,也允许动物有短于其整个生长期1/5的舍饲期,且最长不超过3个月。

9.5.9 只要气候条件允许,家禽必须进行户外活动,并且累计时间达其生命周期的1/3。这些户外活动必须在有保护设施和有植被覆盖的地方进行,并且要备有足够数量的水槽和饲槽。

9.5.10 水禽必须能够接触到溪流、水池或湖泊等水面。除怀孕的最后阶段和哺乳阶段,母猪必须群养。仔猪不得在平网或笼中饲养,运动场必须允许排便和躺卧。

9.5.11 严禁给饲养动物采用去喙、拔牙、去角、断尾、冷(热)烙号、强制脱毛和换羽等造成动物肢体残缺的措施。允许对动物进行物理性阉割,但这样的操作必须由专业人员完成,并且尽可能减轻畜禽的损伤和痛苦,必要时允许使用麻醉剂。

9.5.12 蛋鸡应以人工方式补充自然光线的不足,以保持每天有16小时的光照。

9.5.13 为了保证动物的健康,在每一批动物上市后,圈舍必须清空,对圈舍及其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并闲置运动场以恢复植被。

9.5.14 所有畜禽粪便储存、处理设施,包括堆肥场等,在设计、施工、操作和利用时,都要避免引起地下及地表水的污染。

9.5.15 粪便总量以其作为肥料时不超过每年每公顷土地170千克氮为度。必要时,应减小畜禽密度以免超过上述标准。

9.6 繁殖

9.6.1 应该优先采用自然方法进行有机饲养畜禽的繁殖,但允许人工授精。

9.6.2 不允许进行激素发情处理和不必要的人工助产。

9.7 防病治病

9.7.1 在有机畜禽生产中,疾病的预防应基于下列原则:

9.7.1.1 选择适宜当地条件和抗病能力强的畜禽品种或品系;

9.7.1.2 根据每种畜禽品种的要求进行适当管理,以增强畜禽抗病和预防传染的能力;

9.7.1.3 高质量的饲料供给,结合有规律的运动和放牧,有益于提高畜禽自身免疫力;

9.7.1.4 保持合理的饲养密度,避免过度放牧和任何影响畜禽健康的问题出现。

9.7.2 在明确畜禽养殖场所处地区流行病学规律、且病患不能用其它管理技术加以控制的前提下,才考虑使用疫苗接种。允许使用的疫苗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不能使用由GMO方法生产的活病毒疫苗。

9.7.3 一旦畜禽生病或受伤,应立即隔离和治疗。

9.7.4 应优先选择生物治疗方法和物理性治疗方法,然后才是药物治疗。药物治疗时,需经兽医确诊和认证机构许可。

9.8 运输、屠宰和包装

9.8.1运输

9.8.1.1 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押车人要善待动物,不得使用任何电驱赶辅助设备。

9.8.1.2 在运输前,应对运输车辆彻底清洗。运输中要保证车内良好的通风和卫生环境,并根据气候条件和运程长短给动物喂食喂水。

9.8.1.3 在运输前或运输过程中,不得使用化学合成镇静剂或兴奋剂。

9.8.1.4 运输时间超过7小时的动物不能立刻屠宰,需暂养24小时以上。

9.8.2 必须以人道的方式进行屠宰并尽量照顾和关注动物的福利,减轻压力并遵守相关法律。

9.8.2.1 畜禽在屠宰前应接受检验和检查,合格的畜禽必须在定点屠宰场屠宰。

9.8.2.2 禁止动物与处于宰杀过程的动物有感官的接触(目视、耳听、嗅觉等)。

9.8.2.3 在屠宰及其准备期间,必须使畜禽遭受的痛苦降低到最低限度。屠宰前必须先将动物击昏使其失去知觉。致昏至开始放血致死的时间应尽量缩短。

浅谈我国有机食品的安全管理(新版)

( 安全论文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浅谈我国有机食品的安全管理 (新版) Safety is inseparable from production and efficiency. Only when safety is good can we ensure better production. Pay attention to safety at all times.

浅谈我国有机食品的安全管理(新版)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法发展,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物质资源的不断充裕,人们越来越注意生活和饮食的质量。食品作为人们生存的物质基础,安全性关系到食品行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与健康水平提高,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和老百姓的生命安全都产生重要影响。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国力的增强,我国的食品生产也得到迅速的发展,食品供给类型、数量和方式逐渐繁,人们对食品的质量与安全越来越关注。食品安全关系到食品产业的进出口,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安全。有机食品的生产发展和安全对增强我国的食品行业国际竞争力和地位十分重要,是当前乃至今后中国食品经济发展的主要趋势和重点。 关键词:食品质量与安全;有机食品;有机食品安全管理;发展状况

有机食品是随着有机农业发展而产生的,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应运而生的。有机农业是指在生产中完全或基本不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畜禽饲料添加剂,而采用有机肥满足作物营养需求的种植业,或采用有机饲料满足畜禽营养需求的养殖业。有机食品必须符合四个基本条件:一是原料必须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采用有机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产品;二是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有机食品的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等要求;三是产品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有完善的跟踪审查体系和完整的生产、销售档案记录;四是必须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审查。 1我国有机食品的现状 1.1我国有机食品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有机农业迅速发展.到20世纪末,全世界194个国家中有141个国家发展了有机农业生产。同时全世界有机农业的生产面积逐年扩大,全世界有机食品贸易额与生产量也达到迅速增长。欧洲是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发展较快的地区。与国外有机食品产业的蓬勃态势相比,我国有机食品生产起步较晚,规模较

有机食品认证

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标志及申请认证程序 (一)有机食品标志及申请认证程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6月19日发布了10号令,颁布了《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1.有机食品标志标志由两个同心圆、图案以及中英文文字组成(图1)。内圆表示太阳,圆内既像青菜又像绵羊的图案泛指自然界有机、天然的动植物食品;外圆表示地球。整个图案采用绿色,象征着有机产品是无污染、符合健康要求的产品以及有机农业给人类带来了优美、清洁的生态环境。标志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2.有机食品认证基本要求 (1)生产基地在最近3年内未使用过农药、化肥等违禁物质。 (2)种子或种苗来自自然界,未经基因工程技术改造过。 (3)生产基地应建立长期的土地培肥、植物保护、作物轮作和畜禽养殖计划。 (4)生产基地无水土流失、风蚀及其他环境问题。 (5)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污染。 (6)从常规生产系统向有机生产转换通常需要2年以上的时间;新开荒地、撂荒地需要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才有可能获得颁证。 (7)在生产和流通过程,必须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3.有机食品认证程序 (1)申请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OFDC)索取申请表。 (2)申请人将填好的申请表传回中心,中心根据申请表所反映的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若同意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向中心交纳申请费后,中心将全套调查表及有关资料寄给申请人。 (3)申请人将填好的调查表寄回中心,中心将对返回的调查表进行审查,若未发现有明显违反有机食品颁证标准的行为,将与申请人签订审查协议。一旦协议生效,中心将派出检查员,对申请人的生产基地、加工厂及贸易情况等进行现场审查(包括采集样品)。 (4)检查员将现场检查情况写成正式报告送中心颁证委员会。 (5)颁证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检查员提交的检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依照有关程序和规范进行评审,并写出评审意见。通常有以下几种不同的颁证结果。 ①同意颁证。申请者的产品若全部符合有机食品认证要求,可以分别发给“OFDC有机农场证书”或“OFDC有机加工证书”以及“OFDC有机贸易证书”。在此情况下,申请者申请认证的产品可以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②有条件颁证。申请者的某些生产条件或管理措施需要改进,只有在申请者的这些生产条件或管理条件满足认证要求,并经中心确认后,才能获得颁证。

有机食品生产管理手册

有机食品生产管理手册 目录 1、发布令 2、任命书 3、手册说明书 4、手册管理说明 5、适用范围 6、依据 7、术语和定义 8、公司简介 9、质量方针和目标 10、管理组织机构图 11、部门职责及权限 12、有机生产计划 13、内部检查程序 14、记录管理 15、追踪体系 16、信息、客户投诉处理程序 17、资源管理及员工培训 18、持续改进程序 19、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发布令 本公司依据GB/T 19630-2011《有机产品》标准编制完成了《有机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手册》第一版,现予以批准颁布实施。本手册是公司对有机产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法规性文件,是指导公司建立并实施有机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的纲领和行动准则。在生产过程中确保产品符合有机产品的标准与技术规范,并使产品的安全卫生。既满足法规及市场要求,又达到可持续的发展的目的。本手册也是中心向顾客证实有机产品保证能力的有效依据。 经审定,本手册切实可行,从即日起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照执行。 任命书 为了贯彻执行GB/T 19630-2011《有机产品》,加强对有机产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领导,特任命 DXC 为我公司的有机管理小组组长并赋予其如下职责:

1 负责有机管理体系的建立和维护; 2 向最高管理者报告有机管理的业绩和任何改进的方案; 3 在整个组织内促进满足有机产品认证的意识的形成; 4 确保加贴有机产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5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6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满足要求的产品不使用有机产品标志; 就有机产品的相关事宜对外联络。7 手册管理说明 1.目的 对有机产品质量手册的编写、批准、发放、更改、换版以及使用保管进行控制,以确保质量手册的正确和有效使用。 2.职责 2.1行政部负责手册的编写、发放、更改及换版。 2.2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手册和使用与保管。 3.管理程序 3.1编写:本质量手册由本中心组织有关专家依据负责编写。 3.2批准与发放 主任在手册的批准页上签发颁布命令,予以批准发布。 手册由行政部负责发放,按发放登记表进行发放,领用部门和人员要签名,并与分发号相对应。现场使用的受控文本要在封面受控状态栏内加盖“受控章”。非现场使用的手册(如发放给顾客或用于投标等)在封面受控状态栏内加盖“非受控”章。 3.3更改与换版 手册中的内容需要更改时,由使用部门填写更改申请单,经主任批准后由质管部负责更改,更改时要收回所有的受控手册。按批准的更改内容对每一份手册进行更改,做好更改标识,并在修改状态栏内表述更改后的内容。 3.4使用与保管 手册的使用者应按照手册的要求和规定是,严格遵照执行。使用人应熟悉手册中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内容,保证在用的手册版本为有效版本。手册的使用者应妥善保管手册,不得任意涂改、复印和做记号,不得损坏、外借和丢失。对已出现的损坏。和丢失,应及时通知行政部原分发号作废,按新分发号重新补发手册 手册修改控制页

国际国外有机食品标准

国际国外有机食品标准 发布日期:2010-09-27 08:49:18 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0年第 3 期作者:编辑:wjzx 点击数: 355 人们在追求健康食品的进程中,到20世纪70年代才真正形成有机农业/有机食品。虽然英国土壤协会早在1967 年就制定了协会的有机农业标准,这可能是世界上第一个有机标准,但并没有形成国际规模,1972 年,全球性民间团体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成立,使有有机食品标准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机农业目前,世界有机食品市场潜力巨大。据统计,全球用于有机农业的土地面积1581.3 万公顷,其中大洋洲占 48.51%、欧洲占23.58% 、拉美占20.02%、北美占7.42% 、亚洲占0.33% 、非洲占0.14% 。2000 年全球有机食品销售额为200 亿美元。有机食品占食品的比例2001 年为 。年预计达15%1.3%,2005 但是,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对有机食品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现将有关国际组织和: 主要食品生产和贸易国家制定的有机食品标准的情况介绍如下一、国际组织的有机食品 标准的有机食品标准)IFOAM( —目前该组织有110个国家700多个会员。IFOAM的基本标准,属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有机农业/有机食品的标准,由于其标准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代表性,加上每两年修改一次,因 此具有权威性和先进性。此外,IFOA M的授权体系,即监督和控制有机农业检查认证机构的组织,和其基本标准一样具有很大的国际影响。(IOAS)和准则IFOAM的基本标准包括了植物生产、动物生产以及加工的 各类环节。IFOAM制定的有机农个方面。4/业有机食品的国际基本标准有以下前提条件1.成员IFOAM 凡标上“有机”标签的产品,生产者和农场必须属(1) . 标准进行生产的;IFOAMIFOAM勺个体生产者不可声明他们是按(2)不属于标准包括农场审查和颁证方案的建议。IFOAM(3)不属于基本标准的框架2.生产足够数量具有高营养的食品。(1)维持和增加土壤的 长期肥力。(2) 在当地农业系统中尽可能利用可再生资源。(3) 在封闭系统中尽可能进行有机物质和营养元素方面的循环利用。(4) 给所有的牲畜提供生活条件,使它们按自然的生活习性生活。(5) 避免由于农 业技术带来的所有形式的污染。(6) 维持农业系统遗传基质的多样性,包括植物和野生物环境的保护。(7) 允许农业生产者获得足够的利润。(8) 考虑农业系统广泛的社会和生态影响。(9) 采用的方法和技术 3. 可采用遵循自然生态平衡的某些技术,强调指出禁止使用农用化学品,例如合成肥料,杀虫剂等。如何 使产品成为有机产品 4. 原来不是有机产品,可进行转换,让其变为有机产品,在一定时期内按标准要求进行转换,由每个有机农业颁证机构确定转换过程的饿时间,并定期(每年)进行评价,转换计划包括:(1) 增强土地肥力的轮作制度;(2) 适当的饲料计划(养殖业);(3) 合适的肥料管理方法(种植业);(4) 建立良好环境,以减少病虫害转换周期时间,如果产品在两年之内满足所有标准则第三年可作为有机产品出售。. 的有机食品标准)CAC(二1999年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通过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和销售导则》(CAC/LG32—1999) ,其中不包括畜牧生产。2001 年又通过了该导则的“畜牧与畜牧产品” 部分,这样就形成了基本完整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的有机食品标准。CAC W机食品标准基本参考了欧盟有机食品标准 (EU2092/91)和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的《基本标准》。CAC有机食品标准的制定表明,有机农业/ 有机食品已得到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认同,它将有力地推动有机农业/有机食品标准的统一, 从而有利于有机农业/有机食品在全球的进一步发展。CAC有机食品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定义、种子与种苗、过渡期、化学品使用、平行生产、收获、贸易和内部质量控制等。此外,标准还对有机农产品的检查、 认证和授权体系做了非常具体的说明。二、美国的有机食品标准美国农业部于1997年首次提出了一套管理有机食品的国家标准,但是农场主和其他有机食品工业的从业人员强烈反对其中的某些规定,因为这些规定没有禁止将下水道的污泥用作肥美国农业部随后撤消了这套国家标准。同时允许食品中包含转基因和经过放射处理的成分。料,2000年底,美国农业部颁布了新的有机食品国家标准。新标准规定,不使用杀虫剂、激素和抗生素;不使用放射线照射;不使用转基因等生物技术;为了提高环境的质量,必须保护土壤,善待家禽。上述规定不仅适用美国国内的食品,也适用从外国进口的食品。美国的有机食品标准于2001 年开始实施,对有机食品发放统一许可,由农业部授权的许可发放机构负责检测有机食品是否符合要求,并从2002 年10 月2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机食品的标识,以此代替原来非正式使用的或各州制定的 “有机”标识。美国的有机食品标:种4签分为以下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 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有机产品认证程序

一、企业上报材料 1、使用最新版本; 2、装订成册,设有目录; 3、新认证在产品收获前二个月,再认证在证书有效期前4个月。 4、尽量完善,减少往返环节。 二、合同评审 1、简单了解项目情况,包括申请产品的品种、规模、生产组织模式; 2、申请的产品在不在认监委发布的目录内; 3、申请的认证在不在COFCC的业务范围内; 4、COFCC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完成该项目,包括人力资源、语言能力、时间等。 5、简单把关,是否有禁用物质出现。 三、费用核算 附表有机产品认证费用标准一览表

* X 为生产规模及工艺复杂系数,核定方法参见《有机产品认证收费管理细则》或本合同附录 申请项目核定的X数为,检查报告份,证书张,年度管理费元,合计认证费用(表中1-7项):。 比如:一大米项目,面积为1000亩,X为1,检查报告1份,证书两张。 一花生油项目,面积为1000亩,X为1,检查报告2份,证书两张。 四、合同 1、合同进行了改版,现在为《有机产品认证合同》与《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与标志 使用许可合同》。 2、《有机产品认证合同》一年一签,许可合同随证书有效期。 五、检查策划与审核 1、各绿办有机负责人负责统筹组织本省企业的现场检查安排。 2、可以单个企业安排检查,也可集中时间对集中连片的几家企业安排检查。 3、检查安排应具体到人、日、企业。 4、现场检查需安排在生产季节和加工季节,至少各一次。 5、检查组中至少有一名该项目所属领域的国家注册检查员。 6、检查组中至少有一名专职检查员。 7、再认证必须在证书有效期前进行检查。 8、再认证不能连续3年安排同一检查员。

9、该计划为大计划,绿办主任签字或盖章,提前两周提交中心。 10、人日数、企业证书相关信息及时与项目管理人员联系。 六、上传检查计划 1、提前5个工作日上传到2.0系统。 2、具体到上午、下午。 3、如有变化,要提前通知,到2.0系统上将计划删掉。 七、文件审核 1、专职检查员在现场检查前一周完成,并在文审报告上签字。 2、完成后将补充材料清单传真或电子邮件发给企业。 3、要认真、细心进行审核,以免后面反复延误时间。 4、补充材料清单要具体、详细、易懂,便于企业补充。 八、检查计划制定 1、绿办收到《检查员委派书》与《检查通知书》后,需安排检查组长制定具体的检查计划书,开始现场检查。 2、要严格按照《检查员委派书》与《检查通知书》上确定的人员、时间制定。 3、《检查计划书》中检查日程的安排要合理。一个人日至少6个小时。 4、检查组都需要手签字。 5、要提前发给企业确认,企业签字时间不能跟检查时间为同一天。 6、利益冲突声明检查组成员都需签字,时间跟检查计划一天。 7、检查计划制定后要发到中心进行确认。 九、检查文件提交 1、现场检查后三周内提交检查文件;

中国有机产品标准生产

中国有机产品标准一第1部分:生产 1 范围 GB/T 19630的本部分规定了农作物、食用菌、野生植物、畜禽、水产、蜜蜂及其未加工产品的有机生产通用规范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有机生产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作物种植、食用菌栽培、野生植 物采集、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蜜蜂养殖及其产品的运输、贮藏和包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1963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3095- 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084农田灌溉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9137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 GB15618- 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 19630的本部分。 3.1 有机农业organic agriculture 遵照一定的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3.2 有机产品organic product 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本部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3.3 常规conven ti onal 生产体系及其产品未获得有机认证或未开始有机转换认证。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55号)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11月15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有机食品认证要点

有机食品认证 有机食品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的食品,有机农业是指一种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饲料添加剂的可持续发展的农业,它强调加强自然生命的良性循环和生物多样性。有机食品认证机构通过认证证明该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点等环节均符合有机食品的标准。 “认证”一词的英文原意是一种出具证明文件的行动。ISO/IEC指南2: 1986年对“认证”的定义是:“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第三方的认证活动必须公开、公正、公平,才能有效。必须有绝对的权力和威信,必须独立于第一方和第二方之外,必须与第一方和第二方没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才能获得双方的充分信任。由在国家注册并认可的组织机构去担任这样的第三方,这样的机关或组织就叫做“注册认证机构”。 为促进食品案例,保障人体健康,防止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由通过资格认可的注册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依据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有机农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对申请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实施规定程序的系统评估,并颁发证书,该过程称为有机食品认证。认证以规范化的检查为基础,包括实地检查、可追溯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 有机食品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的食品,有机农业是指一种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饲料添加剂的可持续发展的农业,它强调加强自然生命的良性循环和生物多样性。有机食品认证机构通过认证证明该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点等环节均符合有机食品的标准。 有机食品认证范围包括种植、养殖和加工的全过程。有机食品认证的一般程序包括:生产者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和提交符合有机生产加工的证明材料,认证机构对材料进行评审、现场检查后批准。

有机食品生产的肥料

有机食品生产的肥料 肥料是植物的“粮食”,合理的植物营养是生产有机食品的根本保证。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是发展有机农业、生产有机食品的理想费力。一、有机肥料与有机食品 有机农业采取免耕少耕,合理轮作换茬,种植绿肥作物,实行以使用有机肥料和实施生物防治为主,完全不用化肥、农药等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的种植方式,生产有机食品。 (一)有机肥料种类及性质 传统有机肥料来源广,品种多,适于有机食品的有机肥料主要有: 1、粪尿肥 粪尿肥是我国农业生产中普遍施用的一类有机肥料,粪尿肥不仅提供了养分,而且有利于农村卫生和环境保护。人畜粪尿还田,具有保持生态平衡的重要作用。粪尿肥一般含氮0.6%、全磷(P2O5)0.1%~0.3%、全钾(K2O2)0.3%~0.6%,经贮存、腐熟等无害化处理后,可作基肥、追肥施用。粪尿与作物秸秆、绿肥等物料混合堆沤发酵后作基肥效果明显。 2、厩肥 厩肥是农畜粪尿和各种垫圈材料混合积制而成的肥料,亦称圈肥。一般厩肥平均含有有机质25%、氮0.5%、全磷(P2O5)0.25%、全钾(K2O2)0.6%。新鲜厩肥中的养分主要为有机态的纤维素、半纤维素等化合物,C/N比值大,必须经过堆积腐熟后,才能被作物吸收利用。厩肥用量一般为3000~7000kg/hm2,可作基肥、追肥,还可作苗床土和营养土的配料。 3、堆(沤)肥 堆(沤)肥是以秸秆、落叶、杂草等物料,添加一定量的人粪尿、细土等堆积(沤制)而成。堆(沤)肥中有机质含量丰富,C/N比值低,养分多为速效态,富含钾,是一种补充钾源的良好有机肥料。堆(沤)肥用量一般1500~22500kg/hm2,多采用撒施、沟施或穴施。在气温高、雨水多的季节或有灌溉条件的砂质土壤上以施用半腐熟的堆肥为好;相反,低温、干旱、黏重土壤上应施用完全腐熟的堆肥。施用堆肥应符合堆肥腐熟度的鉴别指标,注意不要用腐熟的堆肥作育秧的盖种肥,以免养分损失。 4、沼液 将作物秸秆、人畜粪尿、杂草等各种有机物料,在密闭的沼气池内经嫌气发酵制取沼气后所剩残渣和肥液,即为沼肥。沼肥养分含量的高低,取决于配料的比例、酸碱度、发酵温度、密封程度、水分及沼气细菌的接种等因素。沼肥是矿质化和腐殖化比较充分的肥料,速效、迟效养分兼备,腐殖质含量较高和富含激素、维生素类物质。 5、饼肥 我国的饼肥种类很多,主要有大豆饼、菜籽饼、花生饼、芝麻饼、棉籽饼、茶籽饼等。饼肥富含有机质和蛋白质,有机质含量在75%~85%左右,氮的含量最高可达7%,所以,农民常将饼肥当作氮肥施用。饼肥是优质的有机肥料,养分完全,肥效持久,一般用量为1500~2250kg/hm2,可作基肥、追肥。 6、秸秆类肥料 将作物秸秆直接或间接还田作基肥,具有培肥土壤、增加作物产量和改善品质的多重作用。施用秸秆类有机肥料,有利于增强作物的抗倒伏性。目前我国秸秆

有机认证范围及有机食品和畜牧生产认证要求

有机认证范围 任何农作物、家畜和家畜产品、以及其它农业产品比如野生采集作物和蜂产品的生产及加工。 有四类标签: 100%有机:100%的成分都必须是认证过的有机成分,通常不允许含有任何加工助剂或添加剂(除非是有机农业原产物)。允许物: 水和盐。 95%有机:95%的成分必须是认证过的有机成分。剩余的5%必须是有机生产的,除非无法购买到有机产品,或属于国家列表(§ 205.605)中的非农业物质及非有机生产的农业产品。 70%有机制造:70%的成分必须是认证过的有机成分。剩余的30%可以是常规成分。不允许使用转基因成分、离子化成分或用污泥生产的成分。 有机成分少于70%的产品: 有机成分少于70%。非有机成分可能没有按照NOP的标准进行生产加工。这类产品可以免于有机认证。有机食品认证要求 有机产品生产的基本要求 1、生产基地在最近三年内未使用过农药、化肥等违禁物质; 2、种子或种苗来自于自然界,未经基因工程技术改造过; 3、生产基地应建立长期的土地培肥、植物保护、作物轮作和畜禽养殖计划; 4、生产基地无水土流失、风蚀及其他环境问题; 5、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污染;

6、从常规生产系统向有机生产转换通常需要两年以上的时间,新开荒地、撂荒地需至少经12个月的转换期才有可能获得颁证; 7、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必须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有机产品加工/贸易的基本要求 1、原料必需是来自已获得有机认证的产品和野生(天然)产品; 2、已获得有机认证的原料在最终产品中所占的比例不得少于95%; 3、只允许使用天然的调料、色素和香料等辅助原料和《OFDC有机认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物质》,不允许使用人工合成的添加剂; 4、有机产品在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的过程中应避免污染; 5、加工/贸易全过程必需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包括相应的票据。 认证程序: (1)申请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简称中心或OFDC)索取申请表。 (2)申请人将填好的申请表传回中心,中心根据申请表所反映的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若同意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向中心交纳申请费后,中心将全套调查表及有关资料寄给申请人。 (3)申请人将填好的调查表寄回中心,中心将对返回的调查表进行审查,若未发现有明显违反有机食品颁证标准的行为,将与申请人签订审查协议。一旦协议生效,中心将派出检查员,对申请人的生产基地、加工厂及贸易情况等进行现场审查(包括采集样品)。 (4)检查员将现场检查情况写成正式报告报送OFDC颁证委员会。 (5)颁证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检查员提交的检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依照有关程序和规范进行评审,并写出评审意见,通常有以下几种不同的颁证结果:

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技术规范介绍

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技术规范介绍 22、cn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不是在37 22、cn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3722, 加入37 22、cn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前言为了推动农村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减少和防止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品对环境的污染,提高我国有机农业的生产水平,促进有机(天然)食品的开发,保证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向社会提供纯天然、无污染、高品位的食品,满足我国和国际市场的需求,国家环境保护局(简称NEPA)委托国家环境保护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简称OFDC)根据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n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Organic Agriculture Movements,简称IFOAM)有机农业生产和粮食加工的基本标准,参照国际有机作物改良协会(organic Crops Improvement Association,简称OCIA)、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有机农民协会(California Certified Organic Farmers,简称CCOF)以及其它国家(德国、日本等)有机农业和食品生产、加工标准,结合我国食品行业标准和具体情况制定了《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它是我国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的主要参

照标准,也是OFDC颁发有机(天然)食品证书的重要依 据。所谓有机农业是指一种完全不用人工合成的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和家畜禽饲料添加剂的农业生产体系。有机(天然)食品则是指根据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准而生产出来 的经过有机(天然)食品颁证组织颁发给证书供人们食用的一切 食品,它包括蔬菜、水果、饮料、牛奶、其它农产品、调料、油料、蜂产品以及药物、酒类等。 第一章有机农业生产的环境 1、选择符合国家大气环境质量一级标准GB30955)。 3、在土壤耕性良好、无污染、符合标准(附表6)的地区进行有机农业生产、 4、避免在废水污染源和固体废弃物(如:废水排放口、污水 处理池、排污渠、重金属含量高的污灌区和被污染的河流、湖 泊、水库以及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废化学药品、废溶剂、尾矿粉、煤矸石、炉渣、粉煤炭、污泥、废油及其它工业废料、生活 垃圾等)周围进行有机农业生产。 5、严禁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等废弃物进入有机农业生产用地,采取严格措施防止可能来自系统 外的污染。 第二章有机(天然)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 第一节农作物生产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49783773.html, 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在不断增强,确保食品安全问题从源头上治理,并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那么,对企业来说,哪里有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呢?下面就让安徽爱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您简单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如何获得有机食品认证证书 1、根据现场检查报告以及整改资料,由颁证委员会决定是否颁证,如果通过颁证委员会决定,则准许颁证,在一定时间内会向企业发放证书或转换证书。 2、规定从检查之日起到颁证不得超过3个月。在通过认证以后,企业就可以在销售中正确使用证书及认证标志,企业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专门的有机认证标识,并正确使用,如果使用错误,也是违反认证标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49783773.html, 二、哪里有机食品认证机构 现如今,市面上有机食品认证的机构有很多,目前所有的有机产品认证都由国家认监委(CNCA)管理,认证是市场化的行为,由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企业进行,但必须是CNCA批准的合法机构,发出的证书就是合法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之间也是千差万别,无论在专业性、严谨性上都有很大的差距,建议选择严谨专业的有机认证机构。 安徽爱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是一家专门为各级有志于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档次的企业提供多方面管理咨询和技术支持的咨询机构。公司自2013年成立以来,依托信息和技术优势,一直专注于从事企业认证咨询和相关资质咨询,以有机产品认证咨询、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为主业,为企业提供商标注册咨询、企业信用评级申报咨询、联络产品环境检测咨询等服务,打造企业资质、管理咨询顾问一站式综合服务机构。

有机农产品认证程序图

有机农产品(食品)认证程序图(农业部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

一、有机认证程序该程序主要参照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供的认证程序。 . 认证申请认证申请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 (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3)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4)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个月以上; (5)申请认证的产品种类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 (6)在五年内未因中()至()的原因,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7)在一年内,未因中()至()的原因,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2.认证委托人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认证委托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等。 (2)认证委托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情况: a)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当认证委托人不是产品的直接生产、加工者时,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生产单元或加工场所简况; )申请认证产品名称、品种及其生产规模包括面积、产量、数量、加工量等; )同一生产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的基本信息; )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如植物生产的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等农事活动描述; )野生植物采集情况的描述;动物、水产养殖的饲养方法、疾病防治、投入物使用、动物运输和屠宰等情况的描述; )申请和获得其它认证的情况。 (3)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地块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等;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规划,包括对生产、加工环境适宜性的评价,对生产方式、加工工艺和流程的说

《有机食品认证程序》

《有机食品认证程序》 1、申请人向中心递交《有机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 (1)保证执行有机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2)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 (3)公司对基地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基地图、管理制度) (4)产品执行标准 (5)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通过体系认证的附证书复印件) 2、受理及文审 2.1中心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认证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 2.2申请认证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提交补充材料。 2.3申请认证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2.4申请认证材料合格的,执行第3条。 3.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3.1中心应在《文审意见通知单》中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并在计

划得到申请人确认后委派2名或2名以上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 3.2检查员根据《有机食品检查员工作手册》和《有机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有关项目进行逐项检查。每位检查员单独填写现场检查表和检查意见。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心递交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1 状调查报告及有关调查资料。 3.3现场检查合格,可以安排产品抽样。凡申请人提供了近一年内有机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经检查员确认,符合有机食品产品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免产品抽样检测。 3.4现场检查合格,需要抽样检测的产品安排产品抽样: 3.4.1当时可以抽到适抽产品的,检察员依据《有机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进行产品抽样,并填写《有机食品产品抽样单》,同时将抽样单抄送中心认证处。特殊产品(如动物性产品等)另行规定。 3.4.2当时无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与申请人当场确定抽样计划,同时将抽样计划抄送中心认证处。 3.4.3申请人将样品、产品执行标准、《有机食品产品抽样单》和检测费寄送有机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 3.5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安排产品抽样。 4.环境监测 4.1有机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由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同步完成。

中国有机食品的发展现状以及有机食品发展前景[方案]

中国有机食品的发展现状以及有机食品发展前景[方案] 中国有机食品的发展现状以及有机食品发展前景 摘要:有机食品也称生态食品或生物食品,它是指来源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食品生产标准生产加工,饼通过合法的、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禽畜产品、蜂蜜、水产品及调料等。而有机农业是指遵照一定的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关键字:有机农业发展食品化学 有机农业起源于二战后世界各国为减缓常规农业对资源和环境造成的严重威胁压力而进行的探索。20世纪80年代以来,受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影响,有机农业在全球得以快速发展。同期在众多研究机构、大学和地方政府的帮助和参与下,中国各地启动并组织了生态农业运动,在全国各地建立了数千个生态农业示范村和数十个生态县,还研究并推广了形势多样的生态农业建设技术,这些都是为中国的有机农业发展奠定了见识的基础。 (一)有机食品认证机构 中国有机食品的发展源于国外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在中国开展的认证活动。200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

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 为了推动农村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减少和防止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品对环境的污染,提高我国有机农 业的生产水平,促进有机(天然)食品的开发,保证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向社会提供纯天然、 无污染、高品位的食品,满足我国和国际市场的需求,国家环境保护局(简称NEPA)委托国家环境保护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简称OFDC)根据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n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Organic Agriculture Movements,简称IFOAM)有机农业生产和粮食加工的基本标准,参照国际有机作物改良协会 (organic Crops Improvement Association,简称OCIA)、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有机农民协会(California Certified Organic Farmers,简称CCOF)以及其它国家(德国、日本等)有机农业和食品生产、加工标准,结合我国食品行业标准和具体情况制定了《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它是我国有机(天然) 食品生产和加工的主要参照标准,也是OFDC颁发有机(天然)食品证书的重要依据。 所谓有机农业是指一种完全不用人工合成的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和家畜禽饲料添加剂的农业生产 体系。有机(天然)食品则是指根据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准而生产出来的经过有机(天然)食 品颁证组织颁发给证书供人们食用的一切食品,它包括蔬菜、水果、饮料、牛奶、其它农产品、调料、油 料、蜂产品以及药物、酒类等。

本规范共分八个部分,第一、有机农业生产的环境;第二、有机(天然)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第三、有机(天然)食品加工技术规范;第四、有机(天然)食品贮藏技术规范,第五、有机(天然)食品运输技术规范;第六、有机(天然)食品销售技术规范,第七、有机(天然)食品检测技术规范;第八、有机农业转变技术规范。 第一章有机农业生产的环境 1.选择符合国家大气环境质量一级标准GB3095—82(见附表1)的地区进行有机农业生产。 2.有机农业生产用水(农田灌溉用水、渔业用水、畜禽饮用水及食品加工用水等)水质应符合有关标准(附表2—5)。 3.在土壤耕性良好、无污染、符合标准(附表6)的地区进行有机农业生产.4.避免在废水污染源和固体废弃物(如:废水排放口、污水处理池、排污渠、重金属含量高的污灌区 和被污染的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废化学药品、废溶剂、尾矿粉、煤矸石、炉渣、 粉煤炭、污泥、废油及其它工业废料、生活垃圾等)周围进行有机农业生产。 5.严禁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等废弃物进入有机农业生产用地,采取严格 措施防止可能来自系统外的污染。 第二章有机(天然)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 第一节农作物生产 1.栽培的种子和种苗(包括球茎类、鳞茎类、植物材料、无性繁殖材料等)必须来自认证的有机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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