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研发费用财务核算与税前加计扣除差异纳税调整辅导表

研发费用财务核算与税前加计扣除差异纳税调整辅导表

研发费用财务核算与税前加计扣除差异纳税调整辅导表
研发费用财务核算与税前加计扣除差异纳税调整辅导表

研发费用财务核算与税前加计扣除差异纳税调整辅导表纳税人名称:填报日期:

第 1 页共8 页

第 2 页共8 页

第 3 页共8 页

第 4 页共8 页

第 5 页共8 页

第 6 页共8 页

第7 页共8 页

第8 页共8 页

重磅对比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真的不一样

重磅对比: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真的不一样 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和具有高成长性高附加值的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红包”一个接着一个,科班出身的李克强总理多次为科技型企业站台,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为中小微企业和成长型科技企业的发展注入强劲动力。2017年将“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今年由四档税率简并至三档”。应该说每一条都力道极大,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重点鼓励中小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高新技术企业和加计扣除中都有研发费用,肯定有部分财务觉得它们是一样的,可能部分财务也会知道这两者是有差异的,那么究竟有哪些差异呢?智为铭略小编分享一点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适用行业不同: 加计扣除政策中的行业放弃了原先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正列举”的思路,转化为“负面清单”,凡不在不适用范围的行业均可享受,从而大大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文化产业等在内的诸多现代服务业、制造业,都可以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行业的判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 而高新认定继续保留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行业要求,限定在八大领域。

二、两者具体的研发活动的范围不同: 主要区别:1、研发活动定义不同:在加计扣除政策中增加了“系统性”三字,相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而言,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的研发活动范围相对要窄一些,要求企业研发活动应符合整体性原则,能体现系统整体目标。 2、反列举范围不同:与高新认定相比,加计扣除政策中研发活动的范围从“正列举”改为“反列举”,列举了7种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统一了各地执行口径,实际是扩大了研发活动的范围,为实际管理带来了明确的执行标准。 三、研发人员与科技人员的不同 主要区别: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人员指的是“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是“企业科技人员”,说法不同,意味着范围不同。加计扣除中的研发人员包括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高新认定中除了研发人员外,还包括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取消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比例要求。 2、两者均未强调是“专门”从事研发的要求,允许兼职,同时加计扣除中对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应对其活动做好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3、加计扣除中对外聘人员要求签订劳务协议,而高新认定中对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案例解析汇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实例解析 一、案例介绍 甲企业属于境内A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企业财务健全,配有专门的研发技术人员,拥有自主研发能力,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0000万,营业成本8000万,管理费用4800万。2016年度主要涉及以下4个研发项目:(一)自主研发 甲企业自2016年1月份开始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新项目(编号RD0001),2016年9月份该项目已经达到预定用途,投入使用,未取得专利,研发支出符合费用化支出条件。2016年度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工资200万元,“五险一金”15万元;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30万元。其中,2016年1月,甲企业收到市科技部门的科研项目扶持资金50万元,符合且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全部用于该项目研究阶段的研发人员工资发放。 2、直接投入材料费用100万元、燃料10万元、动力费用10万元。 3、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100万元,其中房屋折旧50万元,设备会计折旧50万元,该设备原值500万元,会计上按10年折旧,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缩短年限为5年,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100万元。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摊销25万元。 5、新产品设计费60万元。 6、其他相关费用中,发生差旅费20万元、会议费20万元、评审费20万元。 (二)委托研发 甲企业于2015年与境内有关联关系的乙企业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协议(编号RD0002),协议约定,委托研发费用总额为420万元,该费用包含受托方研发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材料费、人工费、测试化验费及相关税金等,委托方无需就该次委托研发事项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项目研究阶段已完成,正在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可加计研发投入余额为60万元;2016年度9月份研发成功,取得专利证书,当年发生研发投入360万元,该项目经甲企业验收合格,10月份投入使用,按10年进行摊销。受托方提供的2016年研发具体明细如下: 1、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工资90万元,“五险一金”18万元;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9万元。 2、直接投入材料费用72万元、燃料18万元、动力费用18万元。 3、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45万元,全部为设备折旧金额。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摊销36万元。 5、新产品设计费45万元。 6、其他相关费用中,发生研发成果评审、验收费用9万元。 假设以上研发费用支出项目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三)合作研发 甲企业与丙企业2016年3月,在研发项目(RD0003)批准立项后,按照《企业(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合同约定,RD0003项目属于双方共同筹划、共同开发的项目,其所有权属于合作双方共同

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都可按75%税前加计扣除

2018新规,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不仅是科技中小企,所有企业研发费用都能加计扣除75%。 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属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都是平时先预缴,次年初再做汇算清缴,所以此次新规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2018全年度,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都可按75%税前加计扣除。 其实,这并不算是一次“扩散”,而是“回归”,因为之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就是针对所有企业的。 2015年119号财税新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之后,2017年34号财税新规《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又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而非科技型中小企业仍按照50%的加计扣除标准执行。

直到现在,终于不只是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而是所有的企业的都可以按照75%的标准税前加计扣除自己的研发费用了。 税前扣除越多,交的税越少 企业所得税是计税公式是: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而应纳税所得额又=收入总额-各项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等。 所以税前扣除越多,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应纳税所得额越少,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额就越少,交的税就越少。 一家企业的研发费用属于企业的成本费用,本身就能够税前扣除,而上述新规的意思是,不光让你企业的研发费用能够正常的全额税前扣除,还能够多允许你扣除研发费用的75%,这就叫加计扣除。 举个例子,假设你企业2018年全年的研发费用是1000万,而在2019年初汇算清缴时,你企业单就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就有1750万,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算,你就相当于可以少交187.5万(750*25%)的税款。 当然了,如果没有这次新规,原本你企业就可以加计扣除50%的研发费用,所以由本次新规带给你企业的实惠是(75%-50%)*1000万*25%=62.5万。

深圳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与操作流程

深圳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与操作流程

深圳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与操作流程 第一部分相关政策要求 (一)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一款: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二)适用对象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未按规定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 非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 (三)研发活动内容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地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

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补充条件: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研发活动同时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1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八大领域:1.电子信息技术;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十大(137 项)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1.信息;2.生物;3.航空航天;4.新材料;5.先进能源;6.现代农业;7.先进制造;8.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9.海洋;10.高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四)财务核算要求 专账管理: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分项(目)归集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五)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八大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2020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2018版) 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正在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同时废止。 一、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研发费用 (一)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政策排除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审计师眼中的“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

审计师眼中的“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 众所周知,自两年前新税法实行后,各类原有的税收优惠取消殆尽,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成为“国民标准”,于是,“研发费用150%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作为新税法中为数不多的普惠制税收优惠政策,成为了大部分企业可以企望的“香饽饽”。 “研发费用”很讲究 对企业的“研发费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口径是不一样的,财政部在指导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归集是遵循的财企(2007)194号文件,而税务总局在审核企业“研发费用”并执行“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的是国税发[2008]116号文的规定。 这就导致了很多企业的财会人员对“研发费用”的掌握情况并不是十分清楚,尽管有了大范围的宣传,但对两个文件中很多“似是而非”的细节,相当多的企业还是很模糊。这也是为什么现在企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依然关注的原因。 而且在企业中,“研发费用”的发生会牵涉到方方面面,每个小的环节都会对最终的政策享受情况产生影响。比如日常的业务发票开具时,如果不理解文件精神,随意书写用途,最后很有可能在纳税申报时被“踢”出来。而且,这对企业财会人员的素质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们在现实中就发现,企业财会人员个人学识、能力、经验和敬业精神不一样,企业对这一政策的掌握和执行情况的差别也很大。 具体对“研发费用”来说,在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政策需要必须进行对近三年内发生的费用进行审计,而在企业申报“加计扣除”政策时,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是不要求审计的。实际上,可列入的“研发费用”远远大于实际能享受“加计扣除”的费用。 列支与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不划等号 在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落实“加计扣除”政策时,“研发费用”不能全部纳入: 材料费:“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财企[2007]194号文)VS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国税发[2008]116号文)这一项目在审计中允许列支的范围比较大,但税务部门在做加计扣除审核时,强调直接相关,因此,这项列支在“加计扣除”时,一般只有生产型企业才能用得到。而如果不是直接生产产品的企业,在这一项目列支费用很可能就无法满足“加计扣除”中强调的“直接”。比如说软件企业办公场所的电费,按正常理解,这应该属于软件人员开发软件时消耗的材料,但在“加计扣除”审核口径中,是会被视作“管理成本”而非“研发费用”的。 人工费:“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VS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项目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

下面来看看研究费用加计扣除的享受主体,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备注: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优惠内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1.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摊销?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二、研发费用归集,(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八、执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请问房屋的租赁费可以算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里吗?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是指,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不包括房屋的租赁费。3.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补助介绍及申请步骤

研发加计扣除补助申请步骤 补助金额的计算 研发费用R, 0—500万元,补助比例10%,补助金额Y=R*10% 研发费用R, 500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比例5%,补助金额Y=50+(R-500)*5% 一、申报对象 (一)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 (二)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或管理)制度,并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本补助资金将参考企业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的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进行补助,企业应先到税务机关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不受企业是否盈利限制)。 (三)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和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规定的领域和方向,且实施地在广东省内。 二、申报与审核 (一)注册。首次申报的企业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注册单位信息,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本专项资金申请由企业管理员直接使用单位帐号进行申报。已注册的企业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二)备案登记。企业注册后应先登陆阳光政务平台填报并提交《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备案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完成2016年度备案登记工作。(系统管理,新增备案)

(三)补助资金申报。企业在阳光政务平台完成备案登记后,继续通过阳光政务平台填报并提交2017年度《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附件包括以下材料: 1.企业研发准备金(或管理)制度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研发费用2016年度预算、决算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在阳光政务平台填报的2016年度《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备案表》,加盖单位公章;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表)以及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优惠事项名称: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并加盖单位公章。 5.如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等,需要提交认定情况证明材料。 (四)审核。审核工作按照《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操作指引(试行)》相关条款执行。 申报受理截止后,各地市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经信部门、统计部门对当地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由各地市级科技部门在阳光政务平台上提交,并汇总形成当地的《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及拟补助汇总表(XX 市)》,汇总表按审核通过和未通过两部分内容分别汇总。各地市的汇总表由各地市级科技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共同签署后报送省级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由省级科技部门受理)。 (五)公示 审批后公示,广东省财政厅网站~~政务公开~~通知公告,公示时间为7天,约在12 月上中旬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好处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之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再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3. 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要件、申请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务操作提供了直接有效的指导。 通过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好处: 1.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税收。举例来说, 如果企业2012年预计利润1亿,按照25%的税率,不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交2500万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2011年投入研发费用5000万,那么可以抵扣2012年5000万*12.5%=625万税收。也就是说2010年只需要交2500-625=1875万的税,节省了625万。 2.可以将节约的钱用于加强公司进一步的发展,提升公司的核心竞 争力,提升企业的整体形象。

3.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实施,可以梳理公司的研发项目,理顺 公司的研发经费。利于企业持续归集研发费用。 4.通过研发项目的实施,可以为单位培育出优秀的技术团队,加强 单位的技术力量。 申报难点: 1.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申报涉及企业多个部门,单纯靠财务部门去 做往往做不下去。 2.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在税务上是备案制,而非审批事项,因 此企业如果不得要领,可能因准备资料不合规而被主管税务机关退回,导致无法实现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 3.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把关非 常严企业在研发项目确定,研发成果描述,技术创新点描述,研发费用归集,研发委托,集团企业研发费分摊等方面,稍有把握不好,就会被退回,无法得到税务机关备案确认。 3.在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方面,还有很多误区,比如《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加计扣除不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而是包括所有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企业均可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但很多大的企业,因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就没有申请,白白浪费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

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确认参考表格

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确认专用)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所在地区: 单位地址:邮编:项目负责人:电话:主管部门: 申报日期:年月日 二Ο一六年

计划书编写提纲 一、立项依据 1、本项目国内外、省内外科技创新发展概况和最新发展趋势; 2、本项目研究的目的、意义(突出说明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 3、本项目研究现有起点科技水平及已存在的知识产权情况; 4、本项目研究国内外、省内外竞争情况或同类产品情况及产业化前景。 二、研究内容 1、具体研究开发内容和要重点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2、项目的特色和创新之处; 3、要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社会、经济效益。

三、研究试验方法、技术路线以及工艺流程 四、工作基础和条件 1、承担单位概况(人员、资产、业务与管理状况),拥有知识产权状况(包括本项目已有知识产权状况); 2、本项目现有的研究工作基础(包括与本项目研究有关的主要论文、专著情况,小试或中试成果情况,现有装备条件等); 3、项目负责人以往承担国家、省级和市级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完成情况(立项年度、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计划类别、完成时间、完成效果); 4、项目实施具备的人才队伍、经费配套投入能力及科技服务管理能力; 5、本项目实施可能对环境的影响及预防治理方案。

五、项目研究预期成果及效益(重点是能提交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新样机、新设备、新品种、计算机软件、技术标准,以及在成果转化中可能产生的效益等) 六、计划进度安排与考核指标

七、项目主要研究人员

八、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项目预计总经费万元。 项目经费支出预算表 单位:万元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误区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误区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渭南会计实务技能相关内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误区总结如下: 一、案例 某企业自行研发一技术项目,董事会认为,该项目有可靠的技术和财务支持,研发一旦成功将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2008年度研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用2100000元,人工费用500000元,使用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300000元,其他费用100000元。上述支出同时符合资本化的五个条件。2008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达到预定用途。假定其使用寿命为10年,公司2008年及未来10年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均为600万元,同时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其他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没有差异。2008年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年初余额均为0。 1.研发支出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3000000 贷:原材料2100000 应付职工薪酬500000 累计摊销300000 银行存款100000 2.2008年12月31日,项目达到预定用途: 借:无形资产——专有技术3000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3000000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误区 (一)在会计核算时不反映加计扣除,而在纳税申报时进行调整扣除。即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构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总额全部转人无形资产,并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平均摊销,而在纳税申报时,再按年摊销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在纳税申报环节享受所得税的优惠。从2009年起,无形资产每年摊销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300000 贷:累计摊销300000 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600-30×50%=585(万元); 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585×25%=146.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46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462500 评析:上述会计处理方法看似正确,其实并不符合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要求。该项目由于可享受研发支出发生年度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其计税基础(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与账面价值存在差异,在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发生时,应按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并且在未来期间还应该逐期确认此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账面价值变化。 (二)在无形资产确认时的会计核算就加计扣除,而在未来期间的纳税申报无需再进行调整。即按构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50%,直接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同时将加计的50%成本的摊销额提前计入企业研发年度的净利润。在以后年度会计核算时,将加计后的摊销额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再进行纳税调整,在会计核算上享受税收优惠。按这一思路,在2008年12月31日应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费用总额的150%转入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专有技术4500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300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0000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基本要求及项目类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基本要求及项目类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法律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国税发[2008]116号对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要件、申请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务操作提供了直接有效的指导。 一、政策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1、企业必须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2、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研究开发费包括: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

深圳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与操作流程

深圳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与操作流程 第一部分相关政策要求 (一)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一款: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二)适用对象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未按规定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 非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 (三)研发活动内容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地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

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补充条件: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研发活动同时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1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八大领域:1.电子信息技术;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十大(137 项)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1.信息;2.生物;3.航空航天;4.新材料;5.先进能源;6.现代农业; 7.先进制造;8.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9.海洋;10.高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四)财务核算要求 专账管理: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分项(目)归集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五)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八大费用) 费用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

解读2018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

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正在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同时废止。 一、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研发费用 (一)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解读及案例分析(上)

自2016年度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管理及申报适用新政策和新要求。纳税人只有了解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重要变化,熟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管理的若干重要事项,掌握“研发支出”辅助账登记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申报的工作要点,才能做到充分准确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本文主要归纳总结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重要变化和优惠政策管理的重要事项。 一、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重要变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度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发生了以下重要变化: 1、扩大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一是不再强调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期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范围,而是采用负面清单方式,除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其余研发活动均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不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有七项: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有七个: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的划分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上述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50%(含)以下的,可按规定备案申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是将创意设计活动纳入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精神,新政策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新政同时明确了创意设计活动的具体范围。 2、进一步扩大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 2015年底之前,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从费用范围和适用地域范围都经历过不断扩大的过程。与原可加计扣除费用相比,财税〔2015〕119号文件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重新分类为七类,进一步扩大了研发费用的范围。 一是人员人工费用,除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外,新增了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劳务派遣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也包括在内。但上述人员中的辅助人员不应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加计扣除费用新规定

财税(2018)99号文《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加计扣除比例为75%、175%——在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据实扣除后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除限制行业之外的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都能按此加计扣除。 一、本通知的适用期为三年: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也可加计扣除 并借鉴招待费孰低原则,具体如下: 1、发生额的80%方可计入——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 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2、加计扣除基数上限是三分之二,“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 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 例1:甲公司发生境外研发费用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则 将人民币80万元计入甲公司委托境外研发费;甲公司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人民币150万元,则可加计扣除境外研发费用基数为人民币100万元(150*2/3),80万元低于100

万元,甲公司境外研发费可加计扣除的基数为人民币80万元、境外研发费在税前加计扣除额为人民币60万元(80*75%)。例2:甲公司发生境外研发费用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则 将人民币80万元计入甲公司委托境外研发费;甲公司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人民币90万元,则可加计扣除境外研发费用基数为人民币60万元(90*2/3),60万元低于80万元,故甲公司境外研发费可加计扣除的基数为人民币60万元、境外研发费在税前加计扣除额为人民币45万元(60*75%)。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需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委 外的技术开发合同并留存相关的资料。 4、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 活动。 三、不是所有行业都能加计扣除——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四、不是所有活动的研发费用都能加计扣除 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明确“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也明确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