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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松材线虫病,保护森林资源,

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的防治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松材线虫病防治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

理的原则。

第四条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纳入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灾害管理,

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

构,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应急预案,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和防治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交通运输、民航、铁路、广播电影电视、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力、通信、邮政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与检疫管理的相关工作。

有松林分布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建立具体监管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履行松材线虫病防治相关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的检疫、检查、疫情监测、除治方案设计与技术指导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松材线虫病发生区及其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防联治制度,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跨市、县范围的松林,其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所在地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松材线虫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一)疫情监测、防治、检疫封锁经费;

(二)疫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三)疫情防治日常工作经费。

省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松材线虫病防治经费时,应当向松材线虫病防治任务重、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倾斜。

财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资金使用的管理,建立有效的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骗取、截留、挪用防治资金和设备。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相关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开展松材线虫病及其防治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松材线虫病防治

第二章 检疫检查

第十二条

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划定,

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划定,

本单位组织实施保护措施。

防区松树的保护,制定具体保护措施,防止松材线虫病传入。

第十三条

检疫,防止疫情的传入和传播。

第十四条 禁止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疫检查。

病重点预防区。

路口依法设立有关松科植物禁运标志。

第十五条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主要进入道路路口,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治需要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病发生区及其毗邻地区、重点预防区的交通要道、车站、

物检疫检查点,对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行检疫检查。

配备检疫人员的木材运输检查机构在检查、巡查中,

其制品的检疫检查。

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区的防治检疫机构,在未设立检疫检查站之前,第十六条防治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有权依法进入车站、机场、

行松材线虫病检疫检查、查看有关材料和采样检验,

合。

检疫人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对进出境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检疫,

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治检疫机构应当按规定要求互相通报有关检疫信息。

第十八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向调出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应当同时将检疫情况告知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

单位和个人跨省级行政区域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

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应当在调运物品到达次日起五日内将植物检疫材料报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可以对调运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复检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理。

本条所指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运,不包括本条例第十四条所禁止的调运活动。

第十九条 从事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林区修建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设施,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在调运前将调出地点、调运路线、调运时间、调入地贮存地点和使用地点、施工时间通报所在地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

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应当即时清理用毕的松木材料,并按照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对松木材料的清理、除害处理、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疫木不得调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因当地不具备安全利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确需向外地调运疫木的,应当报经省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在非林区县从事松木经营、加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经营、加工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健全检验检测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购销、加工台账,防止可能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

第二十三条木材加工企业利用疫木加工板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利用疫木造纸、制作人造板的,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从事疫木加工的企业应当在每年的安全期内完成对病死松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的集中除害处理工作。安全期为每年的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媒介昆虫的羽化期做出适当调整,予以公告,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前款规定的疫木加工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第二十四条 疫情发生区和加工经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发病松树利用情况档案,对疫木的调运、加工、使用等实行全程检疫监管。

第二十五条电力、广播电影电视、通信等单位采购含有松木材料的物品时,应当将检疫要求列入采购合同条款;在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施工使用的,禁止采购含有松木的物品。

从事电力、广播电影电视、通信等工程的施工单位,架设电力设施、广播电视网络、通信网络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通报所在县防治检疫机构。

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应当即时清理用毕的松木材料,并按照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

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对松木材料的清理、除害处理、销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六条经检疫检查,发现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所有人立即停止调运,并按照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不能进行除害处

理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除害处理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代为除害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除害处理费用由所有人按规定标准承担。

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对所有人的除害处理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七条防治检疫机构在检疫检查时,对涉嫌违法收购、加工、运输、销售、存放、使用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经防治检疫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暂扣,暂扣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暂扣期满,经查实对具有前述违法情形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防治检疫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对不具有前述违法情形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防治检疫机构应当立即予以返还。

第三章 疫情监测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的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病监测网络,配备监测人员,并对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域实行常年定点监测。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松树有异常情况或者枯死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监测人员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采样、鉴定。

第三十条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署和相关技术规程,根据下列分工,组织进行松材线虫病疫情调查,建立疫情调查技术档案,及时向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疫情调查情况:

(一)国有林场负责其经营管理的松林、松树的疫情调查;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松林、松树的疫情调查;

(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松林、松树的疫情调查;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绿化范围内的松林、松树的疫情调查;

(五)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分别负责公路、铁路用地范围内的松林、松树的疫情调查。

(六)其他松林、松树的疫情调查,由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单位负责实施。

第四章 预防与除治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松林资源分布和松材线虫病发生情况,制定松林更新改造计划,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松林更新改造计划,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松林对松材线虫病的抵御能力。

禁止使用带有松材线虫病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第三十二条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标准,制定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报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病死松树由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单位组织专业队伍按照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和防治技术规程进行统一清理。

第三十三条清理病死松树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病死松树的统一清理工作。

对有权属争议的发病松树,由负责处理权属争议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除治。因除治而采伐的松树,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处理,所得收入待争议解决后归还权属方。

第三十四条清理病死松树所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组织清理的单位按规定办理。

清理病死松树和为预防松材线虫病进行松林更新采伐的,其采伐指标在采伐限额内予以优先安排。

第三十五条松林、松树的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清除虫害木、衰弱木、雪压木、风倒木、火烧木等,并结合抚育间伐,有计划地更新改造松林。

对已经发生或者容易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公益林,可以采取合理的采伐方式和强度进行更新改造。

第三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古松以及其他有特殊保护意义的珍贵松林、松树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进行补检,补检合格的,补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补检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向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调运疫木的,由防治检疫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调运的疫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除害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非林区县(市、区)从事松木经营、加工,未向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建立购销、加工台账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利用疫木加工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疫木、加工剩余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在安全期内完成对病死松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除害处理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限期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疫木加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由防治检疫机构没收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进行清理、除

害处理或者销毁松木材料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予以销毁,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规程对病死松树进行清理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运经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由防治检疫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责令改正;检疫不合格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松材线虫病监测、检疫、除治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检疫手续、进行除害处理、清理疫木、使用疫木等造成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和本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和第三百三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依法承担松材线虫病防治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松材线虫病防治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规定的权限、程序核发许可证书和植物检疫证书的;

(三)骗取、截留、挪用松材线虫病防治经费和设备的;

(四)违反本办法或植物检疫规定,或不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规程,在松材线虫病监测、检疫、疫情上报、除治过程中违法失职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其它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等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是指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由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确认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地区。

(二)疫木,是指染疫的松科植物、松材线虫病发生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三)松木,是指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四)本条例中“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五)县级以上,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地级市、县级市、县级区、县级行政区。县,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市、县级区、县级行政区。乡镇,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街道、镇、乡级行政区。

(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省、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防治检疫机构是指省、市或县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法律相关条文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三十七条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附件四: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 原《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34号

《安徽省松材线虫防治办法》已经2001年2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许仲林

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松材线虫病,保护松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松材线虫病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防治工作,具体工作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责,共同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 松林分布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条 松林分布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庆当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培训,引导森林经营者调整林业生产结构,推广先进技术,奖励在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民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松林分布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监测制度和监测网络。

第七条 松林分布区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人员根据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对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松材线虫病寄植物加工、经营场所实施松材线虫病检疫检查。

第八条 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区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木材检查站;发生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加强对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调运的检疫检查。

第九条 对经检疫发现带有松材线虫或松褐天牛的寄生植物,能够作除害处理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森林病

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除害处理;不能作除害处理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调运、改变用途或者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销毁,其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划定黄山风景名胜工和九华山风景名胜区为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其他松材一虫重点预防区的划定,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治工作实际需要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禁止将松材线虫病寄植物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禁止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将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运经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通往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路口依法设立有关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禁运标志。

第十二条 森林经营者发现濒死木或者枯死木,应当及时予以清除;发现松材线虫病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报告。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鉴定并上报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情况;涉及毗邻地区的,应当通知毗邻地我有关单位,加强联防联治。

第十三条 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区县级以上地方人 政府林业行政主管管部门应当根据疫情和松材线虫病

除治技术要求,制定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森林经营者应当按照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进行除治。县级以上寺主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松材线虫病除治过程进行监督,并负责查验除治结果。

第十四条 木材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收购松材线虫子病疫情发生区内因松材线虫病而采伐的松树,应当按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安全利用,并报疫情发生区和加工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疫情发生区和加经营地县级双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发病松树利用情况档案。

第十五条 对有权属争议的发病松树,由负责处理权属争议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除治。因除治而采伐的松树,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处,所得收入待争议解决后归还权属方。

第十六条 松材线虫病防治费用,由森林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森林经营者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违 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所购松树,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有关松材线虫防治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松材线虫病监测、检疫、疫情上报、除治过程中违法失职,造成松材线虫病传播扩散的;

(三)骗取、截留、挪用松材线虫病防治经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松材线虫病,是指通过松褐天牛携带松材线虫侵入感染松树而造成的一种毁灭性松树病害。

本办法所称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

附件 北京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按照现阶段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全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统一部署,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林生发〔2018〕1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森林资源及松林资源概况 北京市行政区划16个区。全市林地面积1622.17万亩,有林地面积1101.80万亩,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3%,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8.4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6.2平方米。林业在首都生态环境建设、市民生活质量提高及塑造国际型大都市形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北京现有松林159.22万亩。其中油松林面积144.78 万亩,占林分面积的16.14%,在优势树种面积比例中居于第三位,仅次于侧柏、柞树面积。落叶松林面积14.44万亩,占林分面积的1.61%。主要树种林分面积情况见表1,松林面积分区情况见表2。 表1 北京市主要树种林分面积统计表

本表数据摘录于北京市第八次园林绿化资源普查成果报告 表2 北京市松林面积分区统计表 面积:万亩;占比:% 本表数据摘录于北京市第八次园林绿化资源普查成果报告 (二)松材线虫病发生情况 我市积极开展了2018年松材线虫病疫情集中普查工作,春季普查4-6月,秋季普查9-10月,两次普查完成了对北京市16个区主要松树分布区全覆盖、拉网式排查,普查覆盖16个区、183个乡镇、77个街道、12个国有林场、15个木材经营场所,普查面积159万亩。

全市16个区累计发现死亡松树6588株,采样送检50余份,从目前各区上报数据和各专业检测机构对送检样品反馈结果来看,在我市尚未检出松材线虫。 二、目标与任务 (一)防治目标 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林生发〔2018〕110号)总要求,以有效截断松材线虫病传播扩散渠道为关键、快速彻底除治为目标,加强执法监管和检疫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目标管理,采取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综合手段,严防死守,有效防止松材线虫病入侵,保护我市松林资源安全。 (二)防治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方针,落实各级政府对松材线虫病的防控主体责任; 2.全市各区、有林单位等要监测到位,及时发现,及时处治; 3.提前做好松材线虫病的预防和除治等相关物资储备; 4.组织开展全市各级森防部门和应急防控队伍松材线虫病防控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相关操作和流程; 5.通过演练不断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疫情除治 (一)防治区划 北京市松材线虫病防治共区划为三个区,分别是除治区、

大道桥梁工程安装监理实施细则 推荐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模板安全实施细则监理方案

黄山市高铁新区站前大道霞塘桥工程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编制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4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1.5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 1.6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各级政府安全生产法规; 1.7安全监理委托合同; 1.8其他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与标准等; 1.9本工程监理规划; 1.10本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 2编制说明 2.1根据监理规划和对本工程安全监理技术和管理要求编制本安全监理细则; 2.2在监理过程中各专业监理实施中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与本细则有矛盾以各专业监理实施中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为准。 2.3按本安全监理细则和各专业监理实施中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进行日常的安全监理工作。 3工程概况 3.1工程名称:黄山市高铁新区站前大道霞塘桥工程 3.2本工程位于黄山市高铁新区 3.3本工程特点 3.3.1工期紧,合同总工期为5个月。 3.3.2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3.3.3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形式。 3.3.4使用机械设备有挖掘机、压路机、平地机、装载机、推土机、自卸车等。

4工程安全监理内容 4.1安全设施监理—对安全用品、机械设备、设施落实进场报审和验收复核工作。 4.2安全技术监理—审核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高危作业安全施工及应急抢险方案并对施工中采用的安全技术进行监控 4.3安全验收—对分项分部工程的安全计划与安全措施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 4.4安全咨询—对典型的安全问题进行必要的技术咨询与培训。 4.5安全资格、资质审查—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督促施工企业雇佣具备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一线操作人员。 4.6安全检查—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组织、参加施工现场的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4.7安全巡视、旁站—安全监理对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立即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由 总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对容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工序和部位进行旁站监理。 4.8安全报告—对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而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每月向安全监督部门报送安全监理工作月报。 4.9安全教育—对进入工程的监理人员由总监或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防止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不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2017812429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遵循国家保护、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和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 第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和行业协会在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规则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不得作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价格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组织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九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权属证明、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情况;要求服务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情况。 第十一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浅谈松材线虫病的防治

浅谈松材线虫病的防治 【摘要】本文分析了松材线虫病的发生原因、发生条件、发生规律,提出了具体的疫情普查监测措施,对松材线虫疫情普查监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松材线虫病;发生规律;防治措施 松材线虫病是由线虫引起,以松褐天牛为主要传播媒介的松树病害。因其具有寄主植物多、适生范围广、致病力强、寄主死亡速度快、治理难度大的特点,被称为松树的“癌症”,是世界上最具危险性的松树病害。 1 松材线虫病概述 松材线虫属垫刃目(Tylenehida),滑刃科(Aphglenchoididae),伞滑刃属(Bursaphelenchus)。松材线虫病在国外主要分布于日本、美国、加拿大、韩国、葡萄牙等国。松材线虫病自1982年在我国被发现以来,到2011年已扩散蔓延至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86个县级行政区。 松材线虫病的自然传播扩散途径是松褐天牛成虫在病树体内羽化后携带大量松材线虫,当天牛飞到健康松树上取食补充营养或产卵时,松材线虫通过松褐天牛造成的伤口侵入木质部,寄生在松树树脂道中迅速繁殖,导致薄壁细胞和上皮细胞的破坏和死亡,使植株水分输导受阻,呼吸作用加强,树脂分泌减少,蒸腾作用减弱直致松树迅速枯死。松材线虫病的自然传播扩散因受松褐天牛飞翔能力和自然屏障限制,传播扩散距离、范围有限。而最危险的传播途径是人为活动造成的,即带有松材线虫和松褐天牛的松材及其加工制品(含包装材料)通过运输工具的调运而扩散,这种途径不受自然屏障限制,传播速度快,距离远,我国松材线虫病呈现多点、跳跃式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的病木及制品人为调运而引起。 2 松材线虫病的发生规律 2.1 松材线虫病的寄主 松材线虫的寄主种类均为针叶树,其中以松属树种为主,非松属树种很少。据国内外资料记载,自然条件下感病的松属树种有36种,其中我国有9种:日本赤松、日本黑松、马尾松、白皮松、海岸松、火炬松、黄松、湿地松、硫球松;非松属树种有8种:香脂冷杉、欧洲云杉、加拿大云杉、北美云杉、欧洲落叶松、美加落叶松、雪松、大西洋雪松。 2.2 症状和发病过程 受松材线虫侵染后,植株迅速枯死是松材线虫病的重要特点。被松材线虫侵

安徽省安全生产考试试题一

窗体顶端 安徽省安全生产考试试题一 一、选择题 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下的罚款。 A、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B、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C、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2.《安全生产法》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称为()。 A、危险源 B、危险化学品 C、危险物品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A、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B、岗前培训 C、集中培训 D、本单位组织的培训 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A、责令限期改正 B、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C、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安全生产管理是针对人们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A、实施 B、组织

6.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A、建设部门 B、安监部门 C、政府部门 7.《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规定。 A、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B、各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 8.《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生产、运输、储存 B、生产、运输、使用 C、生产、经营、储存 9.《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A、工作场所 B、劳动者生活场所 C、用人单位范围内 10.《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 A、赔偿 B、补偿 C、其他 1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2005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三章工程保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工程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水工程的安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林业、公安、建设、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的工程管理和保护职责。 第五条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经营水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侵占、损坏水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控告和检举。 对保护水工程设施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七条国有水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受益和保护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国有水工程, 由当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工程,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主要受益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在生产过程中,一切都应该以安全为首要原则。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

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全局,围绕《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扎实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活动,大力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行政问责,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全镇安全生产管理上层次、上水平,为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总的目标: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力争安全生产各项目标控制在区政府下达的指标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01X年第三季度重点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抓好安全生产重点领域监管工作 在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在重点行业开展安全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口把关,各负其责,全面深化监管工作。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定期组织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实行专项督查,着重抓好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三合一”企业、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领域监管;要在重点行业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健全和落实重大隐患告示、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取得实效。

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要对食品安全四员进行四次专门培训,让食品安全四员能开展工作,会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人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行家里手。从201X年7月1日起,食品安全四员必须开始履职工作,要及时上报并监管好农村家庭举办的规模超过五桌的婚丧嫁娶、升学、参军等等宴席,摸清并上报并监管好各村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统计、上报并监管好农村宴席从业人员。(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所、卫生院、村委会) 道路交通监管方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打击四不像载货汽车、非法校车和拖拉机等非客货运车辆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强化路面巡查与监控,严肃查处乱停放、无证驾驶、违章驾车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继续开展危险路段和危桥的排查和治理防范工作(责任单位:公路站)。 消防火灾监管方面:要深刻汲取今年全国各地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消防专项整治工作部署,重点对建筑设施完好情况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重点岗位人员值班,人员培训上岗以及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要强化隐患整改力度,确保整治到位(责任单位: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 危险化学品监管方面: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加强对加油站、液化气站等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所、派出所)。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的权利应当受到优先、特殊保护。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不同形式的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和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尊、自爱、自律、自强,增强适应社会发展与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有责任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通过下列形式,履行指导、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督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接受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投诉,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 (四)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五)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处理其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事项。 第九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

关于松材线虫病防控的实施方案

关于松材线虫病防控的实施方案(最新) 为有效防控松材线虫病,保护我区森林资源,保障林业及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等法律法规和 《X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X区X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控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林业基本情况 X区下辖4个镇、1个国有林场、2个国营农场、6个街道办事处,全区共有马尾松林9933亩,占有林地面积的6.7%,主要分布在X国有林场和浦X镇、X镇。近年来,受持续高温天气、松墨天牛等因素影响,各地松枯死木数量增加。经过几年的林分改造和综合治理措施,松枯死木数量得到有效控制,但松材线虫等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侵染破坏的风险仍居高不下。 (二)疫情发生情况 X年秋季普查我区共调查松林面积9933亩,发现松枯死木23株,其中:自然因素致死或濒死的12株,人为因素致死的2株,原因不明的9株,经取样镜检未发现松材线虫病。对比X年秋普数据,枯死木数量有所下

降。 (三)上一年度所采取的防治措施 1、全面完成松枯死木清理工作。我区成立了一支除治专业队,专门负责清理松枯死木工作。同时,制定松枯死木除治方案,严格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控技术规程》(DB35/T1451-X)技术要求进行清理,GPS每株定位,做到“发现一棵,清理一棵”。X年全区全年清理松 枯死木103 株,清理率100%。采伐松木的伐桩均控制在5 厘米以下,松木及枝桠全部进行焚烧或装袋药物熏蒸处理,松木与伐桩除害处理率100%。 2、挂设诱捕器50 个,与护林员签订监测协议,确保按时更换诱捕药物,全年共诱捕天牛1082只。 3、施放白僵菌粉炮4000 粒,防治面积691 亩。 X年秋季普查我区共发现松枯死木23株,主要分布在浦X镇和X 镇,较X年的秋普数据,松枯死木发生呈现下降趋势。 二、防控目标 X年防控目标:加强预防,巩固成果,防止疫情入侵。全面完成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责任,全区松材线虫病监测覆盖率100%,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疫情,并及时处置。 三、防控类型区划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本文是关于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松材线虫病,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检疫、积极扑灭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及松材线虫病发生区(以下简称发生区)、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以下简称重点预防区)、发生区的毗邻地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治指挥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松材线虫病防治规定的情况; (二)协调、指导防治工作,落实必要的防治设备和经费; (三)协调解决毗邻地区之间、有关部门之间联防联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决定有关松材线虫病防治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除治方案的设计、技术指导、检疫检查、除治质量的监督检查。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入资金的筹措,并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出口物品的检疫,防止松材线虫病从境外传入或者输出。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木材经营、加工场所进行检疫检查。

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电力、电信、邮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建设,为其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设备。 第八条发生区和毗邻地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防治、检疫和封锁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相关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防治技术水平。 对在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检疫检查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防治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松材线虫病检疫任务,其检疫人员有权依法进入车站、机场、港口、旅游风景区、仓库、建筑工地、木材加工经营和使用单位等有关场所实施松材线虫病检疫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在发生区和与其毗邻地区的交通要道、车站、码头,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疫情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设立临时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点,对途经的松科植物繁殖材料,松木、松材及其半成品、成品进行检疫检查。 第十二条禁止将松科植物繁殖材料,松木、松材及其半成品、成品调入重点预防区。 第十三条育苗、造林不得使用未经检疫合格或来自发生区的松科植物繁殖材料。 第十四条发生区内的松科植物繁殖材料禁止调出。 第十五条发生区内的松木、松材及其半成品、成品应当依法检疫和办理木材运输证件后方可调出。 有关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发生区内的松木、松材及其半成品、成品运输证件

安徽省安全生产考试试题一

安徽省安全生产考试试题一 一、选择题 1.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下的罚款。 A、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B、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C、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2. 《安全生产法》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称为()。 A、危险源 B、危险化学品 C、危险物品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A、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B、岗前培训 C、集中培训 D、本单位组织的培训 4.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A、责令限期改正 B、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C、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 安全生产管理是针对人们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A、实施 B、组织

C、监督 D、检查 6.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A、建设部门 B、安监部门 C、政府部门 7.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 )规定。 A、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B、各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 8.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 )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生产、运输、储存 B、生产、运输、使用 C、生产、经营、储存 9.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A、工作场所 B、劳动者生活场所 C、用人单位范围内 10.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 A、赔偿 B、补偿 C、其他

2020年环保政策盘点

2020年环保政策盘点 2020年1月1日起,有多项环保政策法规标准等文件生效,小编对此作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国家级相关文件 0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经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0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 2019年11月12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完善了鉴别程序,修改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修改了针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的判定规则。 03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 2019年11月13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优化技术要求,完善鉴别程序。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对象、份样数、采样方法、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技术要求;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采样、检测、判断等技术要求。 04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执法,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和处理,确定了焚烧炉炉温不达标的判定和处理。

适用于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垃圾焚烧厂在投入运行之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05 2019年6月4日发布,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了脱氮生物滤池系统的定义和术语、脱氮生物滤池组成系统及工艺流程等。 省市相关文件 01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夯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委托把关原则。2020年1月1日起,未满足《补充要求》,未获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不得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认可其出具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数据和报告。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664-2019 2020 年1月1日起,所有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详情参见标准原文) 《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 2373-2018

松材线虫病防治施工合同

山阳县2012年夏季松材线虫病除治施工合同 甲方:山阳县林业站(森防站) 乙方:孙建虎 为了切实做好我县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全面清除病害木,减少病源,降低传播媒介虫口密度,控制疫情扩散蔓延。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承包天竺山林区的松材线虫病病害木、疑似病害木和华山松大小蠹危害木的伐除清理施工作业,特签订如下承包合同: 一、作业内容 松材线虫病病害木、疑似病害木、华山松大小蠹危害木以及其它原因死亡树木的伐除、枝桠梢头木屑(1厘米)的清理、烧毁、伐桩施药防治,本次共规划清理除治200株。 二、施工时间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天时间全面完成作业任务。 三、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除治所需的农膜、农药、油锯等物料。 2、负责除治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全程督促检查工作。 3、确定需要除治的病害树木,并逐株打号标记。 4、为乙方伐木工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1份。 四、乙方责任 1、负责组建25人施工专业队,要求队员年龄在20-55周岁,身体健康,吃苦耐劳,有伐木经验。 2、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作业要求和有关技术操作规程施工;凡打号标记的病害树木全部按要求伐除、清理,对伐桩进

行全面除害处理。伐桩高度均低于5厘米,所有伐桩施药处置率和处置合格率均达到100﹪。 3、自备伐木工具和工人食宿,费用自理。 4、承担施工作业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包括民工的人身安全、药品使用安全、森林防火安全及其它安全责任。 5、在县森防站、天竺山林场技术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下开展施工作业,按照要求实施伐除,不得乱砍滥伐。 6、伐除的木料、枝梢、木屑等必须全部运到甲方指定地点(东坡工区门前)集中烧毁。 7、木料运输车辆必须车况良好、手续齐全。 8、加快施工进度,确保按时完成除治作业任务。 五、合同金额 1、除治费用:按要求完成整个清理除治施工作业,经验收合格后,甲方按工人实际出工天数付给乙方工资,每人每天150元。付给乙方工队代工负责人每天200元。 六、兑现办法 乙方严格按照作业要求施工结束后,甲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由甲方按实际除治合格株数核算兑付工程款。 七、奖惩办法 在甲方验收过程中,如存在以下问题,均予以罚款处理,并要求自费限期改正,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1、作业区内发现遗留有疫木的每根罚款1000元; 2、伐桩漏施的每个罚款500元; 3、伐桩处理不合格的每个罚款100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安徽省安全生产 条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政办秘[2007]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2.27 【实施日期】2007.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皖政办秘〔200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它的公布施行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条例》公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安全生

产工作力度,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由于一些深层次矛盾仍然突出,安全生产事故居高不下,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形势仍很严峻。公布实施《条例》,是改善我省安全生产现状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条例》贯穿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为我省“依法治安”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符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它是我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准则。

2020年最新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2020年最新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xx年最新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电磁辐射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遵循自然规律,实行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进行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接受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将环境保

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投入环境保护及其产业发展,并落实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海事、农业、水行政、林业、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承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媒体、网络等负有义务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 各类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开展环境保护教育。 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为本省环境保护宣传周。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举报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 对环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功能区划与环境保护规划

2016年新《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知识竞赛

2016年新《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知识竞赛 一、单选题(每题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选出正确答案,并填涂在答题卡中对应的位置。共10题,每题5分。) 1.新修订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自2016年()起施行。 A、10月1日 B、11月1日 C、12月1日 D、8月31日 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方面的职责。 A、4 B、6 C、7 D、8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A、综合管理 B、监督考核 C、监督管理 D、综合监督管理 4. 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A、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B、工会组织 C、生产经营单位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5. 关于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错误的说法是( ) A.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B.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C.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D.本单位做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必须经全体从业人员同意 6. 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 A、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B、应当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 C、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D、必须向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举报 7.叶某为某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下列关于叶某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B.组织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C.亲自为职工讲授安全生产培训课程 D.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实施 8.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正确的说法是( ) A.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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