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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房地产业建筑业推广应用税控装置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房地产业建筑业推广应用税控装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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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房地产业建筑业推广应用税控装置

的通知

【标 签】税控装置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地税发﹝2005﹞78号

【发文日期】2005-08-15

【实施时间】2005-08-15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征收管理

注释:条款废止,第三条第(八)项、附件2规定废止,参见《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了切实加强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收征管,增强税源控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质检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 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在全省房地产业、建筑业推广应用税控装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广范围

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房地产业、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手工开票,全部使用税控装置开具销售不动产、建筑业专用机开发票和"吉林省地税资金往来预收款凭证"。

二、税控装置选型及价格

经省政府批准,省局委托吉林省招标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开招标,确定本次推广应用的税控装置是四川中信昊园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ZZL-818H 税控器和深圳市中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C1税控器,其销售价格经省物价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为2700元/套。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此次推广应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工作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合作,协同推进。

(二)加强宣传培训,正确引导舆论。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广

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了解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法律规定、推行范围、推行方法和政策规定,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为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局都要成立领导小组和推广应用办公室,负责各自的推广应用工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按照省局制定的《安装实施计划》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四)纳税人购置税控装置的费用,经主管县区局确认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的规定,享受税前抵免的优惠政策。

(五)建立健全机制,监督发票开具。要监督用户完整录入每笔经营数据,并逐笔打印税控发票,如实记录经营数据。对人为故意毁损税控装置的要依法实施处罚。

(六)强化申报审核,严格票表比对。凡是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在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记录有税控装置开票数据的用户卡(含其它存储介质)。税务机关不仅要对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逻辑审核,而且要对纳税申报表填报的经营收入数据与纳税人用户卡记录的相关的开票金额进行比对。纳税申报的经营收入大于或者等于用户卡记录的相关的开票金额,即可受理申报、开票征税,并对用户卡清零解锁;纳税申报的经营收入小于用户卡记录的开票金额的,则为异常申报,应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对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如其税控装置记录数据大于核定定额的,应按税控装置记录数据据实征税,并将税控装置记录数据作为下期核定定额的依据,及时评估调整其定额;如其税控装置记录数据小于核定定额的,按核定定额征税。

(七)利用信息资源,开展纳税评估。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从税控装置收集到的数据,与申报纳税数据、相关行业经济指标结合起来,定期开展纳税评估,对纳税人历史同期与同期同行业的申报、纳税状况进行纵向、横向比较,分析纳税人实际纳税与应纳税额之间的差距,评估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凡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开展调查,使用税务管理卡调取和核查用户机器中的开票详细记录,及时防范偷逃税收行为的发生。

(八)自2005年9月1日起,主管地税机关不再发售手工版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发

票。2005年11月30日前,手工版发票全部缴销。

附件: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控装置管理暂行办法》

2、安装实施计划

3、推广应用"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控装置"宣传提纲

4、《税控装置登记表》

5、《税控装置使用通知书》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统一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统一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吉地税发[2003]129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11.12 【实施日期】2003.11.12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统一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3〕129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强化税收征管、整顿税收秩序、确保JATIS上线后对发票的监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票的使用范围凡是在吉林省境内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

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农矿特产品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使用地税发票的行业,均属于地税发票使用范围。 二、发票的形式与种类我省地税发票用票分为五种形式、十类、40种发票 1.发票五种形式:裁剪填开式发票、定额式发票、计算机发票、税控发票、衔头发票、全国统一发票。 2.十类发票为:交通运输类、建筑类、金融保险类、邮电通信类、文化体育类、娱乐服务类、销售不动产类、转让无形资产类、农矿产品类、综合类(全国统一发票按相应的行业归类)。 三、发票种类代码与序号全省统一发票的代码为十二位,行政区域代码编到市(州)级。发票序号为九位。 发票代码的编排按国家规定的十二位代码编排,第一位代表地税,第二、三位代表省,第四、五位代表地级市(州),第六、七、八、九位代表印制年度,第十位代表行业,第十一、十二位代表发票名称。 四、税控装置的使用管理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由各地市(州)局发票管理所(科)负责管理,税控

广东电子税务局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财务报表报送简要操作手册 中山国税 2017年07月 1

1.网页申报 (3) 2.查询财务报表 (14) 3.常见问题 (14) 2

1.网页申报 1.1操作准备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必须使用IE8以上,推荐使用IE浏览器9或以上版本,首次登录前请在网站登录界面下载“IE检测下载”安装后执行一次“系统检测”及“一键配置”。若IE不符合要求的,请联系电脑技术人员升级处理。需安装使用Ad obe Read er11或以上版本。 1.2、登录:实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网址为) 1.3、点击【申报缴税】-【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国地税联合财务报送】。其中季度财务报表申报应选择【申报月份】为季度结束后次月,即1月、4月、7月、10月,年度财务报表为1-5月其中一个月份。 注:纳税人在报送财务报表之前,应首先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准则)及核算软件备案,确定其3

财务报表的报送范围和报送属期。 以下为演示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报送 ,季度申报操作基本一致。选择申报月份201705,点击【填写财务报表】 4

5 1.4、核对引导页面资料,点击【下一步】。 1.5、系统出现财务报表录入界面,按系统提示录入数据或点击【下载模板】通过模板方式导入数据。采用直接 录入数据的方式应逐份表格录入完毕后方可点击【下一步】。为避免误操作导致重复录入,建议点击【下载模板】通过模板方式导入数据。 以下为通过模板导入申报方式。

6 . 1.6、点击申报界面上方的【下载模板】,将模板保存到本机。 1.7、将下载模板cwbbbsmb.rar解压,解压后选择并打开对应的财务报表(与申报界面的财务报表类型应一致) Excel模板。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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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公车改革补贴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地税发﹝2007﹞69号 【发文日期】2007-06-21 【实施时间】2007-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精神,根据我省目前公车改革的实际情况,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并报省局备案。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没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二、公务用车费用是指单位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养路费、保险费、租车库费、维修费、人工费、折旧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公车改革前一年度车改车辆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 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集团性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坐落地不在省内同一城市,其总部享受车改补贴的人员确实经常到省内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经营管理业务,且总部车改方案已明确在省内发生的公务用车费用由个人承担的,可适当提高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所属分支机构在省内跨市州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定每人每月30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

最新整理税务局联合稽查实施方案.docx

最新整理税务局联合稽查实施方案为提高县域内税务稽查工作质效,共同打击税收违法犯罪,避免重复税务检查,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特制定土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努力开展“一案一户”式稽查,按照“制度简明、程序简化、操作简便”的要求,构建“稽查管理联动、协作机制联动、资源共享联动”的“三联动”联合稽查模式。以共享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稽查服务、共建和谐税收为联合稽查的基本出发点,以提高稽查质效和减轻纳税人负担为最终目的,相互学习、协同配合,形成优势互补,促使双方的稽查工作质效、稽查队伍素质、稽查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二、组织领导 在县国税、地税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领导小组,为联合稽查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和领导保障。一是成立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地税联合稽查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安排,明确协作事项、职责分工与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实行轮值制,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分年度轮流担任,成员国、地税稽查局人员担任;二是成立重大涉税案件联合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案件的集体审理工作,在案件定性、定量上应统筹考虑联合稽查成果,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确定移送责任单位;三是在国、地税稽查局设立联合办案办公室,具体负责案件的部署和实施、一般案件的审理、信息交换工作,加强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规范管理,降低联合办案工作的成本。办公室分年度设在县国税局稽查局、县地税局稽查局,办公室主任分年度县国税局稽查局局长、县地税局稽查局局长担任(与领导小组组长任期一致),轮流牵头负责联合稽查日常工作的联络、沟通和协调。 三、工作目标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为确保联合稽查切实有效开展,国、地税稽查局在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互相协作。双方应分别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双方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事件处理。

吉地税发[2010]184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发[2010]184号2010.7.19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提高土地增值税征收水平。 各地要从建立协调机制、开展税源监控、实施项目管理、强化制度建设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提高管理水平。在建立协调机制方面,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房管、统计等相关部门的配合,成立社会综合治税机构,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土地增值税征管第一手资料。在税源监控方面,各地要密切关注相关部门传递来的房地产立项、审批、开发、竣工和销售情况,收集本地区商品房平均售价、竣工房屋平均造价等数据,将之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要注意整合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掌握的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环节的纳税信息,对同一环节不同税种间的征管数据进行比对分析,为加强管理提供线索;要注意开展土地增值税税源结构分析,摸清本地区预征、清算新建商品房和转让旧房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并与相关部门的信息进行对比,查找管理薄弱环节。在项目管理方面,主管税务机关要关注纳税人会计核算工作,督促其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收入、成本和费用。要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开发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项目开发同步。在制度建设方面,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长效机制,细化清算规程,明确相关措施,为加强税种管理提供机制上的保证。 二、调整预征率,建立“三同步”机制,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至1.5%,销售超出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非普通住房及写字楼、商业用房等,每平方米销售收入在5千元以下、5千元至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预征率分别为2%、3%、4%。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凭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各级政府审批备案的相关材料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同一开发项目,既有保障性住房,又有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保障性住房按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各地要建立土地增值税预征与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同步申报、同步征收和同步管理的“三同步”机制,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下一步,省局将调整综合征管系统,在房地产一体化模块的“项目申报”功能中添加土地增值税税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和预征土地增值税进行同步控管。各地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一方面要加强税收宣传力度,向纳税人及时公开土地增值税“三同步”预征管理要求,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另一方面要简化办税流程,合并税务文书和报表,提高办税效率,方便纳税人。各地要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确保土地增值税充分发挥调节作用,保障税收收入平稳均衡入库。 三、建立长效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深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清算对实现土地增值税调控功能的关键作用,高度重视清算工作,建立清算

国地税协作联席会议纪要

国地税协作联席会议纪要 [2015]1号 议题:讨论确定区国税、地税协作工作的具体事项。 时间:2015年3月10日下午15:00 地点:六楼会议室 主持: 参加人员: 国税部门: 地税部门: 议定事项: 双方会前在征管等部门多次协商讨论的基础上,经主管局长审阅同意,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一、总结以往确定的协作事项执行情况。 双方对2011年以来协作确定的协作配合工作进行了总结,对协作事项的执行情况表示满意。 双方一致认为,在国税局党组、地税局党组的高度重视和精心安排下,国地税两局,各有关科、室、中心本着识大体、顾大局的精神,互相支持、密切合作的工作原则,及时研究解决协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本着有利于提高征管水平、有利于促进信息化建设、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有利于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原则,认真协调处理好每一项

协作事项。国地税协作工作进展顺利,为进一步加强国、地税协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联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双方落实联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各项工作。2011年年底开始,12366服务热线由地税局统一管理,国地税政策咨询由值班座席人员解答,纳税投诉由座席人员传递到各双方自管辖范围处理并进行回复。 2、联办税务登记 2011年11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指示精神,国税局国、地税征管部门经多次协商后就联办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达成一致意见,实现了由国税部门联合办证事项。2011年年底开始,国地税实行一证双章制度,既纳税人生产经营项目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由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上盖有两家证件专用章,每周由国税传递登记资料到地税局,地税局纳入管理,地税局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3、委托代征税款事项。2011年年初受地税委托,开始代征零散税源代开发票应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到2012年底由于种种原因停止代征。2015年1月1日经过协商恢复代征工作,国税代征项目增加到5项,既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甘教附、价格基金、个人所得税。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网上办税电子服务厅-安装及用户注册手册

方欣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网上办税电子服务厅安装和纳税人注册操 作手册 2017年4月12日星期三

目录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网上办税电子服务厅安装和纳税人注册操作手册 (1) 一、安装操作手册 (3) 1. 下载“启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网上办税电子服务厅.zip”,并解压 后如下图: (3) 2. 安装 (3) 二、用户注册操作手册 (5) 1. 如下图,点击“开始使用”按钮,进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网上办 税电子服务厅用户注册。 (5) 2. 打开如下图,登录界面: (6) 3. 注册身份认证 (7) 4. 重新获取密码 (7) 5. 国税纳税人验证 (9) 6. 地税纳税人验证 (10) 输入地税纳税人识别号和地税网报系统密码 (10) 7. 手机号码验证 (11) 8. 输入手机验证码,进行短信码验证,如下图。 (12) 9. 如下图,系统验证中。 (13) 10. 登录 (14) 11. 选择本次要登录的纳税人,点击“确定”按钮,如下图。 (15) 12. 身份切换 (16)

一、安装操作手册 1. 下载“启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网上办税电子服务厅.zip”,并解压后如下图: 2. 安装 如下图,双击“启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网上办税电子服务厅.exe”,开始安装软件。 软件安装程序,进行安装中,如下图:

软件安装完成,如下图:

二、用户注册操作手册 1. 如下图,点击“开始使用”按钮,进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网上办税电子服务厅用户注册。

吉地税发〔2007〕77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吉地税发〔2007〕77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王丽税官注释: 通知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自2011年9月27日起失效,参见《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8号)附件2第40个文件。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件)(附件1)转发给你们,给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核审 (一)土地增值税最基本清算单位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项目分期的,为每个分期开发项目。最基本清算单位的开发项目或分期开发项目的确认以对房地产业具有管理职能部门核发的证件、文书(立项批准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证、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为依据。清算前,要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附件2)。 (二)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一律按省政府转发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5〕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的必须分别计算增值额。不能分别计算或不能准确计算增值额的,其普通标准住宅不能享受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免税政策。为严格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纳税人要认真填写《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附件3)、《非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附件4),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把握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 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办税成本,促进信息共享,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现将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义,统一思想认识, 积极创造条件; 两家税务局之间应密切配合, 协商研究,实现税务登记的联合办证, 稳步推进这项工作。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内容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向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范围包括两家税务机关共同管辖的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章处理以及其他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三、工作规程 (一)设立登记:纳税人填报税务登记表并提交附报资料齐全的,受理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赋予纳税人识别号、打印、发放加盖双方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受理发证税务机关于当天或不迟于第二天将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一份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及时将这户纳税人纳入管理。 (二)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发证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经审核后由发证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将信息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 (三)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向发证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由发证税务机关将信息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两家共同办理。 (四)违章处理: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发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并通知另一家税务机关,另一家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罚。 四、制度建设 国税局、地税局应加强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制度建设,按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共同执行统一的纳税人适用的税务登记种类、税务登记类型、税务登记表、附报资料、纳税人识别号赋码原则以及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处理办法等,共同执行经核准的统一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 国税局、地税局应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改进信息传递方式;联合办证及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受理税务机关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岗位责任制的落实,税务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及时、完整传递资料信息,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共同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吉地税发[2009]51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9〕51号2009-03-17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近期接到各地反映,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以下业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1、关于跨年支付、缴纳的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由于资金困难等原因年内预提未支付,在汇算清缴期内(次年5月底前)实际支付的工资(包括年终绩效考核奖金)、上缴的工会经费和“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关于差旅费扣除问题 企业参照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补贴标准制定并实际支付的出差人员差旅费,税前允许据实扣除。 3、关于有关费用项目扣除计算基数问题 实行销售费用核定扣除的企业,可按实际发给销售员费用中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金额作为参与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 4、关于补充保险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缴纳的经各级劳动部门备案同意的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标准前,暂分别按照工资总额4%和6%的标准以内在税前据实扣除。 5、关于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余额征税问题 2008年或以后年度企业发生的按税法规定允许处理的坏账损失,先用以前年度税前提取的坏账准备科目余额处理,剩余部分损失再进损益处理。 6、关于税前扣除有效凭证问题 企业当年真实发生的符合税法扣除项目规定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应取得足以证明该项经济业务确属已经发生的适当凭证,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期内没有取得有效凭证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在以后年度取得该项成本费用支出有效凭证的,应调整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7、关于企业职工通讯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8、关于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大修理支出标准的,按照《条例》规定在税前扣除;未达到《条例》规定的大修理支出标准的,发生的修理支出超过取得时固定资产计税基础30%以上但不足50%,且修理支出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3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具体摊销期限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结合企业情况确定。

2017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税操作手册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税操作手册

文档信息修订状况

目录 第1章概述 (1) 主要内容 (1) 预期读者 (1) 操作准备 (1) 第2章申报清册 (2) 按期应申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以增值税为例) (2) 功能概述 (2) 操作说明 (2) 登录系统 (2) 申报操作 (2) 注意事项 (5) 其他申报 (5) 功能概述 (5) 操作说明 (5) 进入其他申报 (5) 通用申报 (5) 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 (6) 房产税申报(优化版) (12)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 (14)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优化版) (16) 通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17) 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 (19) 非核定税种申报 (19) 分项目申报 (20) 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 (21)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21)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22) 注意事项 (26) 按期应申报(其他税费介绍) (26) 功能概述 (26) 操作说明 (26) 印花税申报 (26)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地税) (27)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地税) (28) 土地增值税 (30) 耕地占用税 (31) 契税 (32)

烟叶税 (32)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33)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月(季)度申报(地税) (33)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年度申报(地税) (34) 注意事项 (35) 国地税联合财务报表报送 (35) 功能概述 (35) 操作说明 (35) 申报入口 (35) 申报流程 (35) 注意事项 (37) 国税财务报表报送 (37) 功能概述 (37) 操作说明 (37) 申报入口 (37) 申报流程 (38) 注意事项 (38) 第3章清缴税款 (39) 功能概述 (39) 操作说明 (39)

税务局政府网站(一站式一体化的电子政务)解决方案

税务局政府网站(一站式一体化的电子政务)解决方案 一、引言 目前,国内税务局网站多数以信息发布、政务公开为主,缺少真正的在线服务内容,缺乏公众的实时监督,仍然停留在简单的网站信息展示阶段。随着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办法的发布,越来越多的市税务局网站要向“在线服务、一体化”政府站点转变。但是,目前国内市税务局政府网站由职能化到服务平台化转变的效果并不理想。主要存在电子政务信息安全防范不够、资源整合技术缺乏、信息公开不全面、在线服务水平不到位、民主渠道比较局限等几个方面。那么,该如何成功转变便成了重要问题! 二、市税务局政府网站平台现有网站业务情况 国内各市税务局政府网站正在向“服务平台化、站点集群化”的特点发展。其中,市税务局政府网站作为市级下属局级网站,向上具有数据上载作用,向下具有在线办公和查询作用;市税务局政府网站通过对大众进行引导,为大众提供在线进行税务登记、涉税事项查询等服务。不同市局政府网站通过资源共享,共同组成“市级政府在线办公站点群”的新型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平台。 三、市税务局政府网站构建目标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演变和提高,对市税务局政府网站的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依据“2008年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各项指标”,从市税务局政府网站改革趋势出发,以实现集安全、资源整合、在线服务、信息公开、民主参与于一身的政府网站平台为最终目的,充分利用动易?SmartGov?产品安全、灵活、可扩展等众多特性,依托市税务局政府网站解决方案,让纳税人在第一时间获取相关信息,能够在线办理所有涉税事项,并能够参与对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的监督,建设优质网上办税平台,打造最佳纳税服务品牌。最终成为“一站式、一体化”的政府网站电子政务平台。 政务信息公开 重点强调政府网站公开信息的全面性和实效性,并兼顾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最高效的进行资源整合和共享。通过市税务局政府网站的“桥梁”作用,为下属各局级政府站点提供统一、规范、实时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2017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税操作手册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税 操作手册 V1.6.2 文档敏感性定 义 编写人编写日期 审核人审核日期 公开范围 建设单位 承建单位 监理单位

文档信息 修订状况 章节编号章节名称修订内容简述修订人修订日期批准人 内容修订,版本提升电厅二线运 2016.11.11 为 V1.1维 内容修订,版本电厅二线运 2016.11.24 提升为 V1.2维 内容修订,版本电厅二线运 2016.11.28 提升为 V1.3维 内容修订,完善 电厅二线运 其他申报介绍,2017.2.27 维 版本提升为 V1.4 内容修订,完善 电厅二线运 企业所得税,版2017.4.19 维 本提升为 V1.5 内容修订,完善 2.3.2.3关联业关联业务往来报电厅二线运 2017.4.26务告表,版本提升维 为 V1.5.1 内容修订,版本电厅二线运 2017.6.30提升为 V1.6维 V1.6.2 电厅二线运 2017-10 维

目录 第 1 章概述 (1) 1.1主要内容 (1) 1.2预期读者 (1) 1.3操作准备 (1) 第 2 章申报清册 (2) 2.1按期应申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以增值税为例) (2) 2.1.1功能概述 (2) 2.1.2操作说明 (2) 2.1.2.1 登录系统 (2) 2.1.2.2 申报操作 (4) 2.1.3注意事项 (8) 2.2其他申报 (9) 2.2.1功能概述 (9) 2.2.2操作说明 (9) 2.2.2.1 进入其他申报 (9) 2.2.2.2 通用申报 (9) 2.2.2.3 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 (12) 2.2.2.4 房产税申报(优化版) (20) 2.2.2.5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 (23)

浙江省网上税务局地方税费业务操作说明

网上税务局地方税费业务操作说明 浙江省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原国税、地税的网上申报系统将初步整合成新的“浙江省网上税务局”,访问地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c45955765.html,,现对地方税费业务(原“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网上办理的变化情况进行图解说明。1.【用户登录】 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原地税网税系统,以下简称老系统)的登录页面如图1所示,浙江省网上税务局(以下简称新系统)的登录界面如图2所示。在新系统的登录页中,纳税人可使用原国税用户登录,也可输入原地税用户信息,不再需要输入手机后四位。用原国税用户登录后,系统会自动获取对应的地方税费信息,如果该纳税人有多个地方税费主管税务机关,系统会弹出选择列表供纳税人选择,如图3所示。 图1 老系统图2 新系统

图3 新系统 2.【新用户注册】 在网上税务局的登录页面可以进行新用户注册,如图4所示。新系统支持多种类型用户的注册,各种类型用户的适用情况如图5所示。 图4 新系统

(1)适用于仅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注册。 (2)适用于房产中介用户的注册。 (3)适用于需申报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12万 申报等)或需办理个人业务(个人完税证明开具等)的个人 用户注册。 图5 新系统

3.【登记管理】 老系统的[登记管理]模块如图6所示,在新系统中的路径为首页-[税务登记]-[登记管理(地方税费)],如图7所示。 图6 老系统图7 新系统

4.【申报纳税】 老系统的[纳税申报]模块如图8所示,在新系统中的路径为首页-[申报纳税]-[地方税费]-[常规申报(地方税费)],如图9所示。请注意,《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已调整为与主税一起申报,如图10所示,地方税费的常规申报中不再显示附加税申报表。 图8 老系统图9 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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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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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主要内容 本文档为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税分册,包括申报清册、清缴税款、申报作废、出口退(免)税申报、社保费管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申报查询及打印、缴款查询及打印功能。 预期读者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使用用户。 操作准备 浏览器请使用Internet Explorer 8或以上版本 登录网址: 使用原地税网报账号或原国税网报账号或地税CA或国税CA或具有管理权限、办税权限的用户以“企业身份”进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申报清册 按期应申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以增值税为例) 1.1.1功能概述 为纳税人提供应申报的网上申报的功能。本功能主要包括:填写申报表、申报数据预校验、申报表提交。申报成功后,纳税人可进行税款缴纳。 1.1.2操作说明 登录系统 1.进入系统首页,点击右上角登录,输入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进入系统。 2.点击【申报缴税】,页面展示纳税人按期应申报信息。 申报操作 打开申报表 1、点击【申报月份】选择申报月份,则显示当前月份需要申报的税费清册。例如,选择申报月份为12月,则系统自动带出当前月份需要申报的11月属期的主税及其附加税费,如下图所示。 2、以申报10月属期主税及其附加税费为例。点击【填写申报表】--选择申报方式【网页填写申报】,如下图所示。 填写申报表 1.进入到申报表填写界面,可以看到在页面会显示一个主附表的导航栏,可以点击链接在主表和各个附表之间进行切换,如下图所示。 系统提供了完善的表内、表间的自动计算和校验的功能,纳税人只需填写所必须的几项关键业务数据,即可完成从附表到主表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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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税操作手册V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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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章概述 (1) 1.1主要内容 (1) 1.2预期读者 (1) 1.3操作准备 (1) 第2章申报清册 (2) 2.1按期应申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以增值税为例) (2) 2.1.1 功能概述 (2) 2.1.2 操作说明 (2) 2.1.2.1 登录系统 (2) 2.1.2.2 申报操作 (4) 2.1.3 注意事项 (8) 2.2其他申报 (9) 2.2.1 功能概述 (9) 2.2.2 操作说明 (9) 2.2.2.1 进入其他申报 (9) 2.2.2.2 通用申报 (9) 2.2.2.3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 (12) 2.2.2.4房产税申报(优化版) (20) 2.2.2.5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 (23) 2.2.2.6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优化版) (28)

2.2.2.7通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30) 2.2.2.8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 (34) 2.2.2.9非核定税种申报 (35) 2.2.2.10分项目申报 (38) 2.2.2.11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 (40) 2.2.2.1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 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41) 2.2.2.13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44) 2.2.3 注意事项 (52) 2.3按期应申报(其他税费介绍) (52) 2.3.1 功能概述 (52) 2.3.2 操作说明 (52) 2.3.2.1印花税申报 (52) 2.3.2.2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地税)54 2.3.2.3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地税) (56) 2.3.2.4土地增值税 (59) 2.3.2.5耕地占用税 (64) 2.3.2.6契税 (65) 2.3.2.7烟叶税 (66) 2.3.2.8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67 2.3.2.9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月(季)度申报(地税) (69) 2.3.2.10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年度申报(地税)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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