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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方向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方向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方向

引言: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其因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主要内容和特征,故又被称为生命刑或极刑。【1】我国现行死刑制度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情况。死刑作为一种最古老最严厉的刑罚方式,历来倍受我国统治阶层的推崇和青睐。几千年来,“以牙还牙、杀人偿命”的观念在早人们的内心深处根深蒂固,死刑作为人们传统理念中昭彰天理、惩恶扬善最有力、最有效的保障,可以说在以“功利主义”和“报应主义”为主导的社会里,死刑的存在是实现正义和公平的必要手段,其存在的合理性不容置疑。但随着人类文明不断进步,死刑的存废问题曾一度在中世纪的欧洲引起争议。在当前世界人权运动方兴未艾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死刑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以“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为目的废除或严格限制死刑制度。【2】

1. 我国死性制度存废之争

1.1 死刑废除论

死刑废除论主要是适应世界各国对刑罚改革的发展趋势,从“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认为天赋人权,生命具有不可让度性,国家无权剥夺一个人的生命。【3】随着世界法制进程的一体化与我国社会文明不断进步,死刑作为一种以剥夺人的生命为特征的极其残酷刑罚方式具有不可逆转性,与我国现阶段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极度不相符。但是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现阶段我国不能废除死刑制度,所以,死刑的废除在我国的刑法改革中应该有所体现,并且应该完善有关死刑的法律条款、行刑制度和行刑程序。

1.2 死刑保留论

以“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为主线的死刑保留论者认为,我国几千年传统观念“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一命抵一命”自古便被人民大众被当成天公地道、天经地义的事。历代统治阶层向来把“杀一儆百、以敬效尤”作为阶级统治的有效手段。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秩序和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保留死刑成为惩治这些严重犯罪与保护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有力保证。但是目前受我国具体国情、文化传统、民意、司法状况、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制约,现阶段要费废除死刑制度是不切合实际的,因此我国应该保留一定程度上的死刑,并尽量减少死刑的种类,促使我国关于死刑的行刑观念的改变。【4】

1.3 死刑限制论

这是一种折衷的观点,也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死刑限制论者认为,根据我国已经签署并准备加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要求,死刑应当废除,但目前受我国具体国情、文化传统、民意、司法状况和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制约,现阶段我国还不具

备彻底废除死刑的条件。对此,针对其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废除部分死刑,调整死刑的适用范围和完善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等来限制死刑,同时积极创造各方面条件,逐步适应国际在此问题上的发展趋势,最终废除死刑。当今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刑罚的发展趋势,我国也是先继签和加入一些人权公约,虽然我国还不具备完全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是根据现行死刑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的限制死刑过多使用,并积极创造条件最终废除死刑,这也是适应国际刑罚改革发展趋势的具体变现。

2.死刑制度的现状分析

2.1 国外死刑制度的现状

早在18世纪意大利刑法专家贝卡里亚便第一次正式提出废除死刑制度,虽然在当时贝卡里亚的观点很快被否决了,但是在往后的200多年里人们对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却一直没有停止过。自1954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开始,世界各国在对待死刑的态度和实践上便发生了重大转变。1957年至2004年末,废除死刑的国家从19个增加至95个,其中85个国家对任何情况下之任何犯罪都废除了死刑。截至2007年10月,全球已有130个国家和地区废除死刑。【5】

2.2 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新中国的死刑制度,在延续了50多年之后,终于寿终正寝了。但是由此所引发社会的争论却可能持续比50年更久的时间。修改后的死刑制度,更加“以人为本”,重视了人权,不得不说,这次修改是新中国法律制度上的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大胆改革,也是富有远见和更加人性化政府的一次自我挑战。【6】

3.我国现行死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3.1 死刑罪名设置繁多

纵观历史,我国关于判处死刑的罪名一直很多。1910年《大清新刑律》规定的死罪有20余种;1911年《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规定的死罪有19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典。立法者曾一度对死刑期望值甚高,1979年刑法典中死刑罪名共80多个。之后我国又对刑法法典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与完善,颁布了一系列的刑法修正案,最然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死刑罪名进行了整合,但是仍有39项条文涉及死刑罪名55种,使我国成为当今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7】与世界其它同样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相比,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的数量远远超过它们,如韩国规定17种死刑罪名;印度规定战争罪、谋杀罪和抢劫3种死刑罪名;日本仅规定故意杀人罪1种罪行适用死刑。可见,我国关于死刑的运用仍需不断地改进与完善。

3.2 死刑的适用领域分布不合理

我国现行刑法典所规定的死刑适用范围十分广泛,除渎职罪以外的其它九类犯罪都规定了适用死刑的情况,其中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为主的非暴力犯罪死刑占了全部死刑犯罪的近十分之七。综观其它尚未废除死刑的各国立法状况,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基于经济物质利益与生命价值缺乏等价性都已经被废除或大大减少经济犯罪及财产犯罪适用死刑的规定,而我国还存在许多有关经济和财产性犯罪适用死刑的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

3.3 被执行死刑的罪犯人数过多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判处和执行死刑人数最多的国家。根据国际特赦组织记录在案的数据,我国在1994年、1995年和2001年的死刑判决分别为2780余件、1800件和4015件,其中处决的分别为2050件、1147件和2468件。仅1994年的死刑处决件数就相当同年度世界其它国家死刑处决总和的三倍。

3.4 死刑适用主体过于宽泛

我国现行的1997年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上对死刑的适用主体作出限制的唯一具体规定,并且与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要求基本一致。此条规定明确了我国死刑适用主体的年龄下限。直至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我国刑法改革的又一项新举动。而在我国历也有类似的规定,根据《礼记?曲礼上》记载:“七十曰老,而传,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的记载,可见当时年满8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7岁以下的孩童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唐朝《唐律?名例》中也规定:“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严格死刑的适用范围将是我国刑法关于死刑研究的重要方向。【8】

3.5 死刑程序存在缺陷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它是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为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防止错判误杀,保证司法公正,统一死刑规格和执法尺度,在经过两审程序审理的基础上,针对死刑案件规定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2006年10月31日,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死刑核准权自2007年1月1日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至此,结束了我国部分死刑的案件核准权下放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长达23年的历史,这也是我国刑事改革向前迈进的重大一步,符合时代的要求和人民的意愿。

3.6 枪决执行死刑的方式不人道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5条规定:“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注射和枪决成为目前我国执行死刑的两种法定方式。枪决基于以下原因被普遍认为是不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1、执行枪决前的准备给被执行人带来巨大的心理恐惧和精神压力;2、即使能够准确射击,有时也难以做到一枪毙命,补射会给被执行人太多的身体痛苦;3、枪决可能造成被执行人脑浆迸裂、面目全非;4、执行枪决可能会进一步恶化被执行人亲属的悲伤情绪。【9】

4. 我国死性制度的改革方向

4.1 废除部分不合理的死刑

废除部分不合理的死刑主要从两方面着手:1、对死刑罪名加以整合,大幅度删减死刑罪名,将死刑罪名限制在10种左右;2、调整死刑适用领域,特别是应该取消有关以经济和财产为主的非暴力死刑犯罪,而将死刑的适用仅限于严重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公权犯罪和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故意犯罪。

4.2 调整死刑的适用对象

在原来规定死刑只不适用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下列三种情况来调整死刑的适用对象: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新生儿母亲在哺乳期间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3、患有不治绝症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明知自己患有不治绝症而故意实施犯罪的除外。

4.3 适用死刑的条件具体化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总则第40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分则更有规定诸如“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恶劣”、“数额特别巨大”等一系列高度概括的抽象标准。但这些适用死刑的积极条件,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程度的不同,很难说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比如在建国初期贪污几百元和在今天贪污几万元是两种同罪不同罚的犯罪。因此必须根据时代的变化和经济发展的平均水平规定适用死刑的详细具体条件,同时本着“慎杀、少杀、防止错杀”的死刑政策规定适用死刑的消极条件,如有立功、自首情节的不适用死刑。【10】

4.4 整死缓制度适用范围

死缓制度是我国死刑制度的特色,近半个世纪来被司法实践证明是调节死刑立即执行过泛适用的有力杠杆,因此应该充分发挥死缓制度的功能。当前,法官对“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适用死缓”的规定自由裁量权过大,应该尽快规定适用死缓的具体条件,扩大死缓的适用范围,把死缓规定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最高刑罚。

4.5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我认为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提高死刑复核的效率主要从以下几点着手:

1、规定死刑复核的期限。死刑复核期限一般以三个月为宜,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两个月;

2、明确死刑复核的范围。死刑复核主要审查案件的程序正当性和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而不考虑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等实体性问题;

3、增加死刑复核程序的透明性。最高人民法院应该设置死刑复核庭,给予检察机关、被害人或其家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权利,让各方诉讼主体知晓复核的具体过程,使死刑复核公开透明化,逐渐实现司法和谐的目标。

4.6 完善死刑的执行

死刑的残酷性,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在其执行方法上。注射执行死刑与枪决相比,不但有操作执行简易、安全、快捷、无污染,可大大减轻死刑犯痛苦等优点,而且还能有效避免被执行死刑者的器官被非法移植。注射执行死刑作为一种能被普遍接受的死刑执行方式被认为是死刑执行方式走向文明的标志,应该尽快取代枪决,把其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唯一的死刑执行方式。

法制是保证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石,刑罚更是惩戒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有力保障。法律具有刚性的本质,但其又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不断地趋时更新。当今,废除死刑制度已成为国际刑罚改革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现阶段我国正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虽然受我国具体国情、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制约而不能彻底废除死刑,但针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应该对其逐步加以完善,并不断积极主动的创造条件,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最终实现完全废除死刑。

注释

[1]王顺安:论社区矫正的利与弊[J].法学杂志,2005。

[2]郭丽梅:关注女性犯罪[M].太原日报[M].2005年.第211页。

[3]常检公:女性犯罪增多不容忽视[M].新华日报.2005年.第3页。

[4]孙玉宝:女性犯罪的家庭因素[M].安徽日报.2001年.第5页。

[5]史志辉:重视女性犯罪的预防对策[M].江西日报.2006年第7页。

[6]赵更辰:浅谈女性犯罪的诱因[M].河北法制报.2003年.第5页。

[7]武玉红:我国应扩大社区矫正的服刑方式[J].探索与争鸣,2003年。

[8]骆晓戈:女性学[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

[9]陈晓敏:社区矫正中的社会性别视角——以社区矫正对象个案为例[J].法治论丛,2003年。

[10]谭琳,李军峰:婚姻和就业对女性意味着什么?——基于社会性别和社会资本观点的分析[J].妇女研究论。

主要参考文献

[1]马克昌.刑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2]陈兴良.刑法哲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4]张小虎.废除死刑的理论预期与保留死刑的现实必然—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J].社会科学研究,2007(1).

[5]陈兴良.死刑存废之应然与实然[J].刑事法学.2003(3).

[6]罗吉尔?胡德,刘仁文.限制与废除死刑的全球考察[J].人民检察,2005(5).

[7]陈兴良.中国死刑检讨[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8]高铭喧.略论我国死刑制度改革中的两个问题[J].法学家,2006(1).

[9][俄]库兹涅佐娃,佳日科娃.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M],黄道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10]高铭暄,赵秉志.21世纪刑法学新问题探讨[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12][法]马丁?莫内斯蒂埃.人类死刑大观[M].袁筱一等译.漓江出版社,1999年版.

[13]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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