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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货币及其法律监管

论数字货币及其法律监管
论数字货币及其法律监管

Dispute Settlement 争议解决, 2017, 3(4), 37-44

Published Online December 2017 in Hans.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10074942.html,/journal/ds

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10074942.html,/10.12677/ds.2017.34004

On Digital Currencies and the Relevant Legal Regulation

Jinlong Zhao, Mengjie Chai

Hebei University, Baoding, Hebei

Received: May 22nd, 2018; accepted: Jun. 6th, 2018; published: Jun. 14th, 2018

Abstract

Compared with electronic currency, digital currencies have many advantages. Bitcoin is the most typical one among numerous digital currencies, and is a stage product of credit currency.

However, it is not competent for acting as an ideal currency. Digital currencies dominated by the bitcoin have properties of “things” but are not limited to “things”. Bitcoin has the potential to be

a currency, but the lack of a social credit base makes it not legal monetary. Legal risks exist in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currencies, such as digital currency compensability, digital currency features facilitating new financial crimes, the technical risks of currency trading platform and the risks faced by digital money and financial consumers.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legal supervi-sion of digital currencies in China,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should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of digital currency trading platform, safeguar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igital money and finan-cial consumers,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digital currency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tax on financial transactions.

Keywords

Digital Currencies, Bitcoin, Block Chain, Payment Method, Legal Supervision

论数字货币及其法律监管

赵金龙,柴梦杰

河北大学,河北保定

收稿日期:2018年5月22日;录用日期:2018年6月6日;发布日期:2018年6月14日

*通讯作者。

赵金龙,柴梦杰

与电子货币相比,数字货币有很多优势。在数字货币中比特币具有典型性,是信用货币进化的阶段性产物,但是尚不足以成为理想货币。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具备“物”属性,但是不限于“物”属性。比特币具备成为货币的潜质,但是社会信用基础的缺乏使其不具备法律上货币属性。数字货币发展中存在法律风险诸如数字货币法偿性、数字货币特性便利新型金融犯罪、货币交易平台存在的技术风险以及数字货币金融消费者面临的风险。提升我国数字货币法律监管措施包括完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法律制度、保障数字货币金融消费者权益、强化数字货币反洗钱监管以及征收金融交易税。

关键词

数字货币,比特币,区块链,支付方式,法律监管

Copyright ? 2017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10074942.html,/licenses/by/4.0/

1. 引言

2009年比特币作为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根据程序算法自动发行的开源性私人数字货币而产生,它使得货币演化为信用债权记账符号,无需完全对应实体货币媒介,信用来源于对密码学与互联网技术的信任。目前,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以太坊币及瑞波币等多种形式,其中比特币是目前区块链技术最成功、最成熟的应用案例[1]。自2009年以来,围绕比特币生成、存储、交易和应用形成了一个生态圈,引起市场和政府部门关注。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共同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确定比特币的虚拟商品属性,并明确投资风险。2016年我国比特币年交易额达到4.5万亿元,占全球比特币交易总量的90%以上。截至2017年3月31日,国内提供比特币交易服务的活跃交易平台有48家[2]。私人数字货币发展迅猛,风险日益加大,甚至可能影响国家金融秩序,政府部门开始进行整治。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同时,一些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也做出回应,比如2017年9月15日北京市发布《北京地区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清理整治工作要求》,规定了所有虚拟货币交易停止的最终时间。随后,比特币中国、火币网、OKCoin 币行等交易平台在2017年9月底全面停止国内集中交易。

从上述文件及整治实践看,我国政府部门对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目前持否定态度。这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但是仅仅依靠几个部门文件以及绝对禁止数字货币交易并不科学合理、系统规范。从另一视角看,这种简单否定做法又可以视为政府部门懒政行为。因为相关文件对数字货币平台准入、运营、技术标准以及管理人员从业资质等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对交易平台监管做出规定,只是因为存在风险,就予以全面否定。在数字货币迅猛发展的今天,必须对数字货币进行全面合理的认识以及进行相应法律监管,才能真正兴利除弊。本文在阐释数字货币内涵、价值和法律属性基础上,就其风险提出法律监管建议,以期有益于我国数字货币发展。

2. 数字货币的内涵、价值及影响

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中电子货币界定为“存储在客户拥有的电子介质上作为

Open Access

赵金龙,柴梦杰

支付手段使用的预付价值。按照收到的资金不低于发行的货币价值来发行、被发行人之外的其它企业(包括在工商注册成立的任何经营单位及个人)当作支付手段。”2015年11月国际清算银行研究报告《数字货币》中数字货币是“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采用去中心化支付机制的虚拟货币。它颠覆了货币的定义,打破了原有的商业模式,是对金融市场和经济各方面有诸多影响的一项真正突破性创新”。理论界对数字货币主要有三种认识:一是数字货币等同于电子货币;二是数字货币是电子货币其中一种;三是数字货币是一种新型支付工具。笔者认为,数字货币与电子货币一方面具有电子货币的共同特征,另一方面又具有不同特性。

数字货币的价值在于,首先它体现了支付与记账方式创新,其次它是信用货币进化的阶段产物。第一,数字货币体现了支付与记账方式创新。数字货币利用算法构建货币,突破了法定货币的通胀与通缩风险,打破法定货币地域限制。在应用层面,数字货币有两个优势:其一,完成了对互联网技术的颠覆与传承,消除了既有银行系统进行跨国资金转移的障碍[3]。一方面,数字货币主要基于互联网进行价值传输,不存在第三方机构,资金跨境交易记录在区块链之中,可回溯;另一方面,法定货币使用有资金数额、地理区域限制,而数字货币则不受资金数额和地理区域的限制,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实现流通。其二,减少交易摩擦。数字货币实现无摩擦支付,降低资金跨境支付与转移成本。可知,数字货币的支付与记账方式创新的空间主要是集中在跨国贸易与跨境支付。

相较于传统支付体系,数字货币支付基于区块连技术构建开放式支付体系,它有如下特征和优势:1) 不受时间空间限制。数字货币支付的运作基于完全开放的系统平台,没有时间空间限制[4];传统支付是在较封闭系统中运行,无法实现全天候和跨境支付。2) 交易媒介不涉及实际物理实体。从依凭的物理实体看,数字货币主要通过信息技术系统进行支付,不存在实际物理实体;传统支付则须依凭现金、票据、银行卡等物理实体流转来进行。3) 支付效率高。数字货币支付简单、便捷以及高效,只需个人电脑端连接网络便可实现;传统支付则受到时间、空间及操作流程等种因素影响,短时间内支付困难,尤其是跨境支付存在时间滞延。

与网络支付相比,数字货币有两方面优势:1) 支付成本优势。数字货币通过互联网与去中心化特性避开传统银行金融体系与国家边界之间的资金流动障碍,特别在跨境贸易中,实现资金划拨与支付仅需要极少的费用,节省商家与客户手续费。与传统支付方式相比,网络支付可以节约大量成本,但节省费用相对有限。2) 跨境支付优势。第三方支付的跨境支付功能自从2013年进行试点以后有了较大发展,但是对于跨境支付业务范围、交易金额等做出了规定和限制。数字货币因为本身运行的技术基础,不会受到时间、地域和金额限制,能够无限制实现跨国和跨境支付。

第二,数字货币是信用货币进化的阶段性产物。各国法定货币信用源于中央银行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的强制力,各国信用货币并没有内在价值。由此,信用货币的生产成本较低,虽然避免了黄金等自然货币数量限制问题[2],但是供给具有极大弹性,致使币值不稳定,侵犯国家信用货币持有人的权益。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了弥补信用货币体系自身的缺陷应运而生。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之所以引起各国政府关注甚至强力干预,源于其潜在的巨大影响:首先,数字货币改变了传统金融基础设施。传统货币体系运行的维持需要耗费大量经济成本,而数字货币能够降低摩擦,特别是小金额、大范围与长距离交易。数字货币的发展将会能够侵蚀传统货币和支付相关生态圈,通过改变电子商务货币环境来对实体经济发挥作用。其次,对货币供给和需求的潜在影响。就比特币市值而言,目前其不足以能够完全替代任何一个主权国家货币流通。但是,如果比特币需求和规模不断扩大,比特币自身独有的运营会对国家货币流通产生影响,甚至可能撼动法定货币地位。从货币需求视角看,比特币竞争的存在会导致法定货币作为交易媒介的作用将会受到一定限制[5]。至少,随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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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币使用范围扩大,必然会促使货币流通的测量不再准确,从而模糊货币政策的立场,加大货币政策制定难度。最后,逃避银行系统的监管。比特币的匿名性与去中心化已经使其在很多非法网站上成为犯罪资金的主要载体。就金融监管而言,几乎所有国家都非常依赖银行系统查验交易资金进出情况,然而比特币系统却巧妙避开了这种监管。

3. 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

3.1. 货币属性

货币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的特殊商品。根据马克思经济学说,货币的本质是一般等价物,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和世界货币职能。从这些职能可以分析某种商品的货币属性,对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也是如此。

价值尺度是赋予交易对象以价格形态,指货币作为计价标准充当衡量和表现商品价值大小的社会尺度。比特币基于互联网技术和密码技术对商品进行计价,其最初产生原理便是类比于贵金属黄金,实践中与美元、人民币等法定币形成了比价效应。由此,其具备充当价值尺度的社会职能。

贮藏手段是指货币退出流通领域作为社会财富一般代表而加以积累和保存价值的手段。网络中的比特币以字符串的形式(二进制数据)被隔离存储在互联网或者个人存储设备之中,只有用户利用私钥来控制比特币的价值转移。因此,比特币可以承担贮藏手段的职能。

世界货币基于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贮藏手段在空间上的延伸,跨越国界发挥一般等价物的作用。理论上,比特币基于互联网存在,没有边界,适合作为国际间贸易支付手段。

但是现阶段,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不具备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功能。比特币的去中心化特性使得其不具有保证货币稳定性的固有价值,因为决定比特币的价值首要因素是生产比特币的成本即挖掘比特币所耗费算力决定着比特币的价格底线,而交易群体对比特币的信心这一要素则决定了比特币价格上限。在实践中,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过强的投机性阻碍了其充当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可能,例如2017年12月中旬,比特币价格逼近20000美元,而在2018年1月26日单日跌幅扩大至18%,报11191.59美元[6]。

由上可知,比特币已经具备“货币”性质,但是比特币的货币价值并没有得到全社会认可。比特币没有金本位制度提供保证,无法形成信用货币的强制力保障。比特币价值取决于社会认可程度,主要是基于使用者对技术的信心。如果比特币整体运行生态环境能够在较长时期内使投资者建立信心,那么比特币的货币属性会越来越强,逐渐实现作为法定货币的补充支付职能,而这将是并行货币体系的肇始;

否则,其货币属性不会日益增强,也难以变为法定货币的补充支付能。

3.2. “物”的属性

比特币是否属于民法上的“物”是确定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法律保护方式的前提。只有确定比特币是民法上的“物”才能够进一步探讨是将其配置为普通商品还是金融资产前提。基于互联网技术,比特币没有实体,但是能为人支配,并且作为财产载体和支付工具能够满足人们一定需求,基本符合“物”的特征[7]。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规定:“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这一定程度上也承认了比特币具有财产利益,进而可推论比特币具有一定财产属性。因此,基于这种功能性价值,比特币具有“物”的属性。

但是,这一文件仅仅属于政策性通知,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仍然模糊。对于数字货币“物”的属性可以有如下内涵:1) 数字货币属于实物。我国五部委文件规定“从性质来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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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其中“虚拟”一词不严谨,无法表现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是以字符串形式存在的实物这一特性。

2) 数字货币属于原物而非孳息,它根据所消耗电力形成自己的价值。3) 数字货币属于动产而非不动产,因为数字货币的转移和流通不会影响自身的价值。

法律如果仅仅止步于数字货币“物”的属性,则无法回应数字货币对金融市场的不利影响。数字货币是界定为普通商品还是金融资产?事实上,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作为投资投机产品在金融市场流通,类似于黄金交易。如果将数字货币配置为金融资产,其积极影响是利于防止过度投机和洗钱等犯罪,利于金融市场稳定。

4. 数字货币的法律风险

4.1. 数字货币特性便利新型金融犯罪

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核心支撑技术是区块链技术。基于区块链去中心化、可追溯性与验证性、可编程性、匿名性与安全可信性等技术特性,数字货币具有易用性、即时性、可靠性与不可逆性,这些特性为洗钱、恐怖活动、毒品交易等网络犯罪提供了便利。这种便利是指整个数字货币生态圈便利网络犯罪。首先,利用比特币洗钱通常用来转移非法资产,即用本国货币买入比特币,在国外交易平台卖出,再以美元取出[8]。在我国,数字货币交易中心均《反洗钱法》建立了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但是,仍然存在用户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以及客户仅提供货币便可购买数字货币的情形。其次,利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作诱饵进行传销活动。再次,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在暗网中大行其道,为资金流转双方提供身份掩护[9]。总体上,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方面并未受到充分监管和规制。

4.2. 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存在的风险

交易平台风险主要指交易平台本身有一定能力可以避免的管理漏洞以及因为未尽注意义务而产生的风险,这些都属于可规避风险范畴。其中,交易平台技术风险中的内在风险是交易平台自身注意义务缺失和技术设备更新不及时。交易平台外在风险主要是指黑客利用平台漏洞进行攻击,造成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持有者的所有灭失。一个典型例子是,2014年2月当时全球最大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疑遭窃取,丢失约85万个比特币,损失约4.67亿美元[10]。我国《民法总则》、《物权法》及《刑法》等法律没有对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财产所有权予以具体规定,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司法实践一般按照盗窃罪进行处罚。

4.3. 数字货币金融消费者面临的风险

4.3.1. 财产安全风险

财产安全风险一方面源于提供存储数字货币的供应商技术缺陷,另一方面源于数字货币自身特殊性。以比特币为例,数字货币交易所或者独立的技术供应商提供的钱包主要有在线钱包、桌面钱包和移动钱包等三类。如果数字货币的数据处理技术和相关传输标准无法达到安全线,数字货币很容易被截获、窃取、篡改。2016年8月,香港比特币交易所B itfinex受到黑客攻击,将近12万个比特币被盗,没有被盗的账户也承担整个交易平台的损失。1

数字货币自身特殊性加剧了消费者潜在的财产安全风险。首先,数字货币存储介质是计算机硬盘或者U盘,一旦这些介质遭到破坏,数字货币将会永远丢失。目前,尽管数字货币平台提供保管和交易账户的加密服务,但是也常常受到黑客攻击。其次,数字货币本身没有内在价值,具有极强的投机性和流12016年8月2日香港比特币交易所Bitfinex近12万单位的比特币遭窃取,价值超过7000万美元。8月6日Bitfinex公告称,失窃

事件导致用户在平台上的资产减少36%。Bitfinex决定对所有用户蒙受的损失进行系统上的重整化。这一决定意味着,那些没有遭受黑客攻击的比特币用户账户中36%的资金会被BFX的一个“令牌”标示化,由此分担整个平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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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性风险。

4.3.2. 发行机构运营产生的风险

数字货币的价值担保主要取决于发行机构的信誉和资产[11]。如果发行机构运营困难或挪用备付金进行投资失败而出现流动性危机,交易平台将无法满足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兑换法定货币的要求,则将引发挤兑危机,金融消费者将遭受损失。

4.3.3. 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劣势以及救济途径缺位

一方面,数字货币交易、使用和结算记录由相关发行机构和交易平台保存,机构和平台有天然的信息优势,金融消费者在取证和举证方面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另一方面,因为数字货币立法处于空白状态,金融消费者使用数字加密货币进行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交易平台破产或数字加密货币被盗情形,金融消费者只能够依照平台或者机构自治条约进行求偿,其合法权益保障不充分。

5. 我国数字货币的监管策略

5.1. 完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法律制度

完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第一,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实行实名制。学界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实行实名制的利弊有广泛讨论[12]。实名制弊端主要是弱化数字货币匿名性会增加法律构建成本。就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初级阶段而言,建立实名制能够增强投资者信心,能够填补数字货币监管空白。交易平台存在诸多风险,实名制能够降低这些风险。监管机构对交易平台采取较为严苛的实名制管理,能够控制数字货币投机行为,可以低成本规范数字货币流转,可以为征税进行数据监控和整理。

实行实名制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15〕39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对涉及大额数字货币交易,交易平台应该要求实名制登记。第二,建立数字货币交易管理系统。当前,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没有一个统一监管机制。从当前市场发展阶段实际来看,建立一个专门监管机构不具可行性。但是,建立一个数字货币交易管理系统具有一定操作性。这种交易管理系统的职能包括:一是增强互联网数字货币信用,要求交易平台对数字货币持有者信息做好保密工作[13];再者,利用最小成本管理数字货币发行、交易和流转。

5.2. 保障数字货币金融消费者权益

保障数字货币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包括:第一,明确数字货币金融消费者保护管理部门。当前,数字货币发展极为迅速,并且数字货币具有极强的跨行业、跨地区与跨市场的交叉特性。因此,需要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成立由央行为主,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部门协同共治的监管机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建议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2明确为数字货币金融消费者主管部门,将数字货币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其保护管理范畴。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产生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工作人员进行了大量研究和实践工作,将数字货币消费者的权益纳入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工作范围,合情合理。第二,以行为监管为主加强监管[14],监测货币发行机构和交易平台的风险状况并进行必要评估。监管部门构建以行为监管为主、审慎监管为辅,建构分层、分类和分级的监管体系,重点是严格管控机构挪用、占用客户资金[15]。第三,加强风险预警和信息披露制度。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及时对消费者发布风险预警,数字货币发行机构和经营平台应当履行提示与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做到语言简明、及时、准确和全面,不得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2该部门是银监会内设部门,成立于2012年11月,主要从事国内外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工作,并且负责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总体战略及政策法规。

赵金龙,柴梦杰5.3. 强化数字货币反洗钱监管

首先,将数字货币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在调查比特币犯罪时,面临的最大法律漏洞是缺乏监管及可直接适用的法律,其中,最有争议的是是否将数字货币交易商纳入“金融机构”范畴。

世界各国对比特币法律地位的态度存在巨大差异,而且其中许多看法一直在变化。总体来看,绝大部分国家没有将使用比特币界定为违法行为(孟加拉国、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和吉尔吉斯斯坦除外),对于是否专门监管比特币、是否将比特币定义为货币、是否支持比特币支付以及是否对比特币交易征税等问题的态度不同,表现为不同程度的鼓励或者限制。大多数国家采取积极监管的策略[16]我国《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要求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并且要求加强央行分支机构对比特币的监管。但是,这些规定没有考虑数字货币犯罪特点,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我们认为应当制定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法律法规,对数字货币等支付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予以具体规定。鉴于数字货币使用的跨境性,应当建立统一数字货币监管制度,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国际漏洞逃脱监管。

有学者认为,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缺乏集中的管理商、用户可以匿名购买等特性导致对数字货币无法进行有效监测和监管[17]。对此,可以规定数字货币交易商应该履行一项义务,即开发能够记载数字货币交易信息的“大数据监控”技术,对数字货币交易进行监控,从而便于管理。

第二,提升收集和分析电子证据的能力。数字货币使用主要依赖于互联网技术,数字货币交易很大程度上涉及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纸质追踪文件一般只存在于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转换情形中,并且有限的追踪范围在犯罪追踪中调查作用极其有限。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将“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之一,而在数字货币非法使用领域,犯罪证据全部是电子证据。因此,执法机构以及金融情报机构应该树立电子证据在犯罪调查和起诉中具有重要地位的理念,并且针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增强他们收集和分析电子证据的专业能力。同时,加大在设备及其他资源方面的资金投入,提升电子证据取证水平和电子证据分析能力。

5.4. 征收金融交易税

数字货币尤其是加密货币很大程度上可以作为一种逃税手段,因为使用人无须披露身份就可进行点对点交易,甚至进行跨境交易。实践中,作为价值储存或者交换媒介,数字货币一定程度上执行着经济功能,这会对税收产生影响,因此有税收处理问题。数字货币税收处理的关键在于它们是否以(非货币)财产形式或者作为货币形式进行配置。1972年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托宾提出金融交易税概念,主张对国内金融资产交易(包括外汇交易)按照一定税率进行征税[18]。按照征收对象,金融交易税分为证券交易税、货币交易税(即托宾税)、交易印花税、金融增值税和银行税等。对数字货币交易征收金融交易税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防范市场剧烈波动,可以有效抑制短期投机行为,有益于政府管制资本。此外,征收金融交易税可以减少数字货币交易中的非合意交易,有利于降低系统性风险。

6. 结语

数字货币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形成的新货币形态,数字货币价值和属性的争论凸显出根本性监管困境。数字货币借由互联网技术促进了交易发展,但是数字货币发展中的失范情形以及对金融秩序的负面影响也很明显,这应该予以规范。特别是,数字货币监管者要认真考虑洗钱、逃税和网络犯罪等问题,这也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提升支付系统安全的关键所在。因此,一方面要制定相应法律规则防范和控制风险,另一方面要适当引导数字货币健康发展、稳定金融市场秩序。

赵金龙,柴梦杰

项目基金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科研资助项目《互联网时代的公司治理与金融法治问题研究》(2017031)阶段性成果,得到河北大学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工程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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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摘要:虚拟货币成为一种网络交易手段,商务活动日益繁荣。虚拟货币产生的现状设计诸多方面,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关键字:虚拟货币分类存在问题解决方案 正文: 虚拟货币本指非真是的货币,在虚拟跟现实有链接的情况下,虚拟的货币有其现实存在的价值意义。 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网络网络交易的手段,是其网络服务商为方便网络交易,降低交易成本而开发的一种支付方式。可以把这种货币看作是传统货币的一种延伸,在一定程度上,将传统货币数字化、符号化,但仍可以是传统货币的对应物。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通信技术的应用及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营销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了大量的交流和沟通场所,同时也给企业提供了经营市场。在各种发展力的驱动下,电子金融渐渐地迈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全球连通性、开放性、快捷性和边际成本低廉的特征,电子金融以其传统的金融没有的优势,逐渐冲击了传统金融本有的地位,传统金融也在密切地关注这股势不可挡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网络化的潮流。 一般地虚拟货币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在某一种网络游戏(或虚拟社区)中通用的、可用于交易虚拟物品的游戏币,典型代表有网游、BBS及虚拟社区中的“金币”。二是服务商发行的专用的虚拟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三是用于交易实物的网络虚拟货币,它建立在更为真实客观的经济平台上,作为媒介钩稽定法真实货币和真实物品的交易。 目前,电子商务主要是利用Internet从事货物交换、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等各类商务活动。其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是虚拟货币产生的基础,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了结算平台和技术支持。在网上进行购物的网民也在不断地增长,网络游戏市场的规模越来越大,收入也日趋增多,虚拟货币市场的利润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

对虚拟货币风险的应对和监管策略

对虚拟货币风险的应对和监管策略 程丹 前言 虚拟货币是网络经济发展的重要产物并在迅速发展,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对法律和经济体制带来了一定冲击,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但在如何有效监管和防范风险的问题上,各方面利益群体和专家学者还存在一定争议,在此将就如何有有效监管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个人意见。 正文 首先,虚拟货币的运行涉及中央银行、网络运营商、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多方参与者,日前我国对其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2007年3月,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其重点内容在于规范网络游戏秩序,尤其“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防范虚拟货币冲击现实经济金融秩序”,提出了虚拟货币对现实经济金融秩序的冲击问题。 应该说,我国对虚拟货币是有一定规制的,但是这只停留在部门规定层面,效力太低,还应该从法律层面进行相应完善,明确网络运营商、消费者、中介机构相应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已经出台相关规定措施的落实不足,必须加强。 中国政法大学的邹恒教授认为应该设置相应的发行准入制度:一是考虑以发放牌照的方式设立进入门槛,根据虚拟货币发行机构的信用等级弹性地规定发行虚拟货币的数量、种类和业务范围,并对发行方的数量及其余额、流通速度等内容进行考核和评价,要求网络运营商提供有关服务可能引发的风险的信息披露,并建立与之对应的统计监控及认证体系,以化解可能产生的风险,同时规定发行的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兑换“汇率”和相应比例的“准备金”,并以年审方式合理调整某一虚拟货币的“汇率”和所需“准备金”。二是实行大额交易上报制度,审查其资金来源,让央行及时了解虚拟货币的流动情况。三是建立虚拟货币回笼机制。四是待时机成熟,设立虚拟世界通用币作为各虚拟世界的统一货币。五是立法保护虚拟货币。 而北京师范大学的张钰丹和朱梦冰教授在此过程中政府应该调整宏观调控 对象,由工业时代的实体经济向虚拟经济转变,而对虚拟货币征税不应操之过急。需要首先为法律空白打上“补丁”,例如虚拟物品的所有权问题,在我国的法律上尚属空白。其次要建立征管体系,完善有效率的税收体制才能为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征税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院的袁伟和翟皓则认为应该把重点放在加强政府管制和监控上,对虚拟货币,需要政府部门严格规范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资格,监督互联网公司控制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而中央银行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防范虚拟货币冲击现实经济金融秩序,完善信息报告与备案制度,修改相应的法律规范与规则;及时地研究、制定和执行有效的网络货币政策,防范电子货币支付系统可能出现的系统和非系统风险,加强电子支付、虚拟货币反洗钱方面的监管。 此外他们还提出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发型虚拟货币的企业应建立虚拟货币发行审批制度,实行“总量控制”;并建立定期审核制度。对网络虚拟货币的

数字货币开发:货币的发展历程和数字货币的诞生与价值

. 数字货币开发:货币的发展历程和数字货币的诞生与价值 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了货币,这样一个通用的等价交换媒介,从交易变得更加方便快捷,社会的生产效率也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到了今天,交易的种类变得复杂多样,各色各样的交易方式与货币纷纷涌现,如今传统货币已并无差异,从学术角度来说,只是一种一般的等价物。数字货币的出现,让这个多彩缤纷的货币舞台又多出了一缕耀眼的光芒。无论从经济角度还是政治角度来说,数字货币的出现,更加紧密的拉近了当今时代的距离和角色数字货币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工具正在被全球大多数国家认可。数字货币技术在不断创新升级,支付确认时间更快,支付方式更便捷,通过手机客户端就能完成交易,这更奠定了无纸币时代将成为世界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虚拟货币虚拟币交易平台为什么能在全球这么火爆?它的火爆是有原因的! 全球以互联网金融为主的创新模式正在飞速发展,货币数字化正在成为无法阻挡的趋势,数字货币这种无国界、去中心化、匿名、公平公正的货币体系受到了大量资金的青睐,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一路上扬,比特币更是从较近的500美金迅速上涨到近800美金,一时间市值飙升到150亿美金市值。 由于数字货币是一种无需中央机构参与的数字货币,所以这种货币的兴起将逐步改变现状。数字货币的基础就是一套应用SCRYPT运算加密的计算机算法,融合了分布式时间戳、公共密钥和工作系统证明,这对改革当前的电子商务交易方式有着极其重要的参考意义,是金融行业未来的风向标。 货币不仅仅是金融的直接表现形式,也是财富的代表。在每次货币变革过程中,货币都是世界上数量和规模较大的资产,承载着人类较大的财富。每次货币革命,都会造就一大批富豪。专家们指出“未来三十年,货币变革是不可阻挡的大趋势,未来世界上的大部分财富一定属于数字货币”。源中瑞milk数字货币开发。 深圳源中瑞科技从09年就开始接触虚拟币,公司产品用户已突破一千万。由五十多高级技术员组成的技术团队,经过多年的研究和改善,如今已经达到行业的领先水平,并且可以结合客户的情况来整理一套完整的解决方案;源中瑞科技开发系统多年,开发的系统种类繁多,如虚拟币交易系统开发,虚拟币在线钱包开发,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开发,数字货币相关金融交易系统开发,区块链技术,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发。 .

虚拟货币的性质、影响与监管分析

虚拟货币的性质、影响与监管分析 虚拟货币是不是货币,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是一种什么关系,虚拟货币会引发通货膨胀吗,国内学者还没有就这些问题达成共识。但虚拟货币对我国货币供给、金融政策以及经济社会的诸多方面都造成了一定影响,带来了不小的风险,因此,应当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立法等对虚拟货币实施有效的监管。 标签:虚拟货币;性质研究;影响分析;监管对策 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发展,虚拟货币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一些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购物、游戏等网站,成为一种使用范围有限但影响作用不小的支付工具,对法定货币体系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关于虚拟货币的性质、地位、影响、风险及其监管等问题引起了金融界、商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1 虚拟货币的性质 虚拟货币的性质主要牵涉到它是不是货币以及它跟电子货币的关系问题,这是分析虚拟货币的影响,制定虚拟货币监管政策必须首先要弄清楚的基本问题。 关于虚拟货币是不是货币的问题,程皓将1997年以来中外文献涉及的各种虚拟货币按照发行主体和流通范围分为广义虚拟货币、狭义虚拟货币和特殊虚拟货币三类,在具体分析了国内最大的网络虚拟货币Q币的性质后指出,Q币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等功能,即具有某些真实货币的属性。虽然他没有明确承认Q币这一虚拟货币就是货币,但是从他认为Q币具有真实货币属性来看,他基本是赞同虚拟货币是货币这一看法的。而姜奇平认为,网游虚拟货币只是作为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而非一般等价物,它的商品属性大于货币属性,所以不是货币。李乐则明确指出,网络虚拟货币虽带有“币”字,但其本质属性仍为商品,与真实货币或准货币有很大的差别。不过,随着网络虚拟货币使用基础的扩大和功能的延伸,它在虚拟世界逐步衍生出了类似货币的属性。 至于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的关系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三种有分歧的看法,一种是等同论,另一种是不同论,再一种是从属论或发展论。等同论者认为虚拟货币就是电子货币,如周虹、王鲁滨就说,虚拟货币也就是电子货币,由于其完全数字化特征而被称作虚拟货币。李翀认为电子货币是在磁条、电子线路或互联网中的无形货币,如电子支票、电子现金和网络货币等,所以他所分析的虚拟货币指的是电子货币,即没有实物形态的以电子数字形式存在的货币。孙宝文等在对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进行术语界定和性质比较之后指出,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全局性)电子货币是全社会通行的交易媒介,是真正的货币;网络企业发行的法币预付充值型虚拟货币在性质上不是真正的货币,只是局部性单向支付工具。显然,在他们看来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存在性质上的不同。李滨也认为,网络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存在着一些相同之处,如都是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在、都是一种新的支付方式,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不同,网络虚拟货币有着自己独特的功能和运行机制,将其定性为电子货币的一种是不合适的。不过邹恒却明确指出,

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

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 中央银行在性质上属于调节宏观经济,监督管理金融业的特殊国家金融调控监督机关具体表现在: 作为国家机关,中央银行与一般政府机关相比,有着显著的特殊性,亦即它带有银行的性质,执行着金融机构的业务。表现在: 中央银行履行的调控,监督职能主要是通过其服务职能,亦即金融业务活动实现的,其调控工具主要是货币政策等间接杠杆。这与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直接管理国家事务的一般政府机关有显著地区别。 中央银行也办理金融业务,如存款,贷款,再贴现,支付清算等,实行资产负债管理,有资本,也有收益。这就具备了普通银行的基本属性,使其与完全靠国家财政拨付经费的政府机关有显著不同。 中央银行因其职能的重要性,业务的特殊性,一般都具有相对独立,超然的法律地位。其在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人事任命,组织管理体制方面,都有比较特殊的规定,约关系。 作为金融机构,中央银行虽然具有银行(金融企业)的一般性质,但它和普通银行相比,有更多的体现出国家机关的性质。表现在: 中央银行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各国银行法一般都规定,中央银行不对工商企业和个人办理业务,只对政府,普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业务。 中央银行的业务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对政府财政存款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不支付利息,代理财政收支不收费,其资产要保持较大的流动性。这和普通银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原则是不同的。 国家对中央银行的资本和利益分配有较强的控制,对中央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任职期限等,规定较为严格,往往与政府机关行政首长的任命程序相同。

综合上述,我们认为中央银行在性质上属于国家机关,是特殊的国家机关。 中央银行的职能 中央银行的职能,是指中央银行作为特殊的国家金融调控,监管机关应有的作用,是中央银行的性质的具体反映,是各国的中央银行立法中具体体现为中央银行的职责。 中央银行的职能,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类: 按照中央银行的性质来分,中央银行的职能可分为调控职能,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调控职能。中央银行作为调节宏观经济的特殊金融机构,其性质决定它具有金融调控职能。亦即中央银行作为调节宏观经济的特殊金融机构,其性质决定了它具有金融调控职能。亦即中央银行作为一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者,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对全国的货币,信用活动进行有目的的控制与调节,影响和敢于国家宏观政策工具,实现其预期货币货币政策目标的职能。中央银行调控的主要对象是货币供应量,以此影响社会的总供给和总需求。中央银行履行调控职能的主要手段是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和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监管职能。主要是指中央银行的金融行政管理职能。其监管对象一般有两个:一是对普通的全面监管;二是配合其他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当代各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内容包括:草拟金融法律,法规,制定金融政策和金融行政规章;审批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审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并依法对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管;管理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及黄金,外汇市场;组织管理反洗钱工作等。中央银行履行监管职能,往往设立专门的职能部门,如监管委员会,审计部门等。20世纪末叶,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职能有逐渐剥离交由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行使之势,但随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与蔓延,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尤其是宏观审慎监管,系统重要性监管的职能重新的恢复甚至加强。

中国网络虚拟货币的属性和监管

Forum 学术论坛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10074942.html, 2012年5月 253 显的滞后性。 3.4 我国民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面临融资途径的限制 民营经济最开始的资本来源于家庭的小额资本积累,随着我国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仅仅依靠家庭方面的资本积累根本无法满足民营经济发展的需求。当前我国民营经济的主要的融资途径主要是依靠企业的内部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途径比较缺乏。民营经济融资渠道的限制,严重影响了对高新技术的研发和市场的开拓,导致民营经济很难吸引到优秀的人才,影响民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 我国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策略 4.1 我国民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提高自身素质 民营企业要不断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产品和产业的优化升级;要转变家族式的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民营企业的发展现状进行治理结构的改造,不断吸收社会资本,实现民营经济资本产权结构的单一封闭状况的改变;民营经济要注重高新科技的运用,实现劳动密集型向科技型和劳动密集型相结合方面的转变。 4.2 我国民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实践证明,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软肋主要是品牌的缺失和技术创新的缺乏,没有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民营经济在新时期全球性的竞争中就会面临边缘化的危险,很难在竞争中立足。对于自主创新能力相对较弱的民营企业要重点进行集成创新和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后的消化创新;同时人才的发展对于民营经济的自主创新有重要的作用,要引进优秀人才,为民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4.3 我国民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 通过加快改革行政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强调政府职能的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在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要加强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在市场机制能够良好发挥作用的领域要减少行政性审批,减少行政管制;加强对民营企业“一站式”服务,实现民营企业的“国民待遇”,为民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4.4 我国民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建立相适应的资本市场融资机制 一是在国家相关政策的引导下,民营企业要积极通过各类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等方面的共同出资构建民营企业贷款的担保机构和联保制度,建立互助资金解决融资问题;二是要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来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高新科技企业的融资问题,这类基金的建立不仅解决了民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而且有助于改善民营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三是要积极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进行直接融资,股份合作制是最适合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不仅能促进消费基金向生产基金的转化,还能大力发展民营企业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 参考文献 [1] 王家年.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与对策[J].社会科学 家,2011. [2] 陈素芬,龙叶华.论我国民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J].生产了研 究,2011. 中国网络虚拟货币的属性分析和监管研究 山东科技大学 主父海英 薛梅 温希波 摘 要:本文分析了中国网络虚拟货币的功能属性和法律属性,提出建立监管机构,从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交易、使用、兑换等环节进行监管的措施。关键词:网络虚拟货币 分析 监管 研究 措施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5(c)-253-03 1 中国网络虚拟货币概况 目前虚拟货币有几十种,当前应用较多的是腾讯Q 币、百度币、网易点币、新浪U 币、G 币、盛大点券、魔兽币、天堂币等。在大中城市的大部分电脑商店、手机充值卡销售点、网吧,甚至有些报刊亭,都代售网络虚拟货币。现在市场上见到的网络虚拟货币规格比较全,主要有5元、10元、15元、30元、50元等种类。腾讯Q 币是一种可在腾讯网站统一支付的虚拟货币,可通过购买Q 币卡、电话充值、银行卡 充值等方式获得,可用来支付QQ 的所有服务,兑价是1Q 币=1元人民币,Q 币在使用时的兑换比例是1元=1Q 币=10Q 点=100CF 点,目前中国使用最广泛、普及率最高,网络最知名。百度币由百度公司针对个人用户在互联网上消费而推出的唯一虚拟货币,每一位百度注册用户拥有唯一对应的“百度币账户”,可以保存、管理自己所拥有的百度币,兑换比例是1百度币=1元人民币,可在百度影视看电影、百度传情通信、下载收费歌曲,在百度子公司消费。网易点币是通过“网易充值一卡通”充值的一种虚拟货币,分为实体卡、卡密、直充卡三种。新浪U 币是在新浪网流通的虚拟货币,可通过银行卡、固定电话、手机、神州行充值卡等方式购买,兑换比例是1元(人民币)=1U 币,可用于购买新浪读书、UC 、财经、星座、游戏等产品提供的增值服务。G 币是在17173网络平台上使用的网络虚拟货币,可以购买17173的游戏服务、阅读电子书刊、享受高速下载和在线杀毒等。盛大点券是存在于盛大通行证下的现金点券,是一种在盛大网站 作者简介:主父海英(1970- ),女,山东临沂人,山东科技大学讲师,博士, 主要从事金融和电子商务教学及研究工作; 薛梅(1980- ),女,山东泰安人,山东科技大学讲师,硕士, 主要从事电子商务和会计电算化教学及研究工作; 温希波(1962- ),男,山东莱芜人,山东科技大学副教授, 主要从事电子商务和会计电算化教学及研究工作。

浅谈数字货币..

浅谈数字货币 XXXX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2013级一班XXX 指导教师XXX 中文摘要:数字货币的出现带动了支付的创新,比特币、Ripple 等在支付功能上显示出的独特优势,对完善现有支付体系、促进金融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数字货币本身的属性特征也使得其在实现支付功能时面临一些阻碍。本文从数字货币的概念特征入手,分析数字货币与传统支付、网络支付的差异性,最后总结数字货币的利与弊以及面临的挑战。 关键词:数字货币传统支付网络支付利与弊挑战 一、引言 当我们用支付宝为一顿丰盛的早餐付费,当我们用微信钱包给亲朋好友发去代表节日祝福的红包,我们不禁想到:终于某一天,纸币将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消失,那沉甸甸的手感、清脆的点钞声也将离我们而去,同时一种风靡一时的炫富方式——晒现金也将成为记忆;代替纸币的将是无影无形的数字货币。尽管是那样的不舍,但正如金银代替了实物,纸币代替了金银,货币进化的脚步从不停歇,让我们顺应自然规律的更迭,看看未来的数字货币。 二、数字货币的概念及特征 1、数字货币的概念 (1)理论内涵 目前,理论界对数字货币尚未形成专门的学术定义,但对数字货币基本形成三种认识:一是数字货币等同于电子货币;二是数字货币是电子货币的一种;三是数字货币是一种独立的支付工具。不同的认识源于两方面原因:一是数字货币是新兴事物,且主要是依托于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专业性和独特性使得其被蒙上了一道神秘的“面纱”;二是数字货币早期的理念创立者提供的仅仅是一种全新的思考方式,而技术的长期价值让数字货币展现于世人面前,显现出其蕴藏的巨大能量。 2.实践概念 从最早的 Bit Gold、B- money 等数字货币实验,到将数字货币概念首次大规模引入公众视野的比特币,显现出数字货币发展的速度之快。基于此,数字货币可以定义为

中央银行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地位、性质及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这一规定,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地位,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两大政府职能,即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全国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可见,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属于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法》进一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从上可知: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进行金融调控与管理,是具有国家机构性质的特殊金融机构,具有主次有别的两重属性,一方面中央银行是银行,但不是一般银行,而是一个特殊的银行;另一方面中央银行是国家机构,但不是一般的国家机构,而是一个特殊的国家机构。在这两重属性中,银行属性是基础,国家机构属性是主导。银行职责与国家职能加以结合和调整,就是中央银行。 值得一提的是,一般认为,中央银行在履行制定与实施货币政策职能时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接受来自政策的指令,亦不必与政府协商,而无条件地拥有自主决定维持或变更现行货币政策的权力。但是这种独立自主的权力具有明显的界限,人民银行最终还是国务院的一个工作部门,要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之下开展工作,服从国务院的统一安排和协调。如何确保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从中国目前的实践来看,让中央银行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具有一定的难度,况且要求中央银行直接对立法机关负责并不是惟一保持中央银行独立性的途径。这种独立性的保持,更多是一种政府运作的习惯问题和认识问题。修改后的人民银行法仍然坚持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规定。 另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是: 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2.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3.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4.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5.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6.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7.经理国库; 8.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9.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0.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1.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论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 网络虚拟货币是信息化时代的产物,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而壮大,在网络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凸现出来。 什么是网络虚拟货币,在广义上说,网络虚拟货币是指由一定的发行主体以公用信息网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或有关电子设备中,并通过网络系统以数据传输方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网上等价物。在狭义上说,虚拟货币是指有别于有形货币的一种新型货币形式,它由一些大公司发行,通常出现在网络游戏中,因其具有一定的价值尺度,常被作为进行虚拟交易的支付货币。 目前虚拟世界的网络交易已经大大超出了人们的设想,已经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庞大网上交易市场。而且,产生了专门从事“打币”的职业打工一族,也出现了专门兑换各种游戏币的兑换店。 从网络经济发展的角度看,虚拟货币满足了网络经济小额支付,及时运作和信息安全的需求;从网络企业的角度看,虚拟货币满足了网络企业既吸引顾客又获取收益的需求。虚拟货币在网络企业发展进程中起到了日益重要的作用;从虚拟产品消费者的角度看,一是满足消费者需要一种便利安全的支付方式来购买虚拟产品的需求。二是遵循货币发展规律,货币形式从商品货币、金属货币到纸币的不断变化遵循着交易成本递减规律,也是人们追求交易成本最小化的历史进程。虚拟货币的产生符合货币发展规律,体现了在纸币和电子货币之后,人们寻求一种更低成本的交易媒介的渴求。 根据虚拟货币的获取方式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三类: 1.初始的虚拟货币。这种虚拟货币是完全在网络虚拟世界产生和使用的,与现实经济不发生任何联系,对实体经济和人民币流通没有影响。 2.高能虚拟货币。与现实世界的高能货币不同,高能虚拟货币则是指由现实法定货币购买的,用于小额支付的,具有流动性强,流通范围广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Q币、百度币等。这里的高能虚拟货币还是初级阶段的虚拟货币,仅是货币的雏形。它与法定货币单向兑换,具有支付手段,价格尺度和有条件的贮藏手段。但它的流通范围仅仅局限在该网站或游戏内部,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自由流通。由于其与现实经济紧密联系,所以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3.混合型虚拟货币。混合型虚拟货币是上述两类虚拟货币的结合体。目前绝大多数虚拟网络货币都具有上述两种货币的特征。例如在网络游戏中,玩家既可以通过各种活动获得奖励,又可以用法币购买充值卡。现在几乎所有的网络游戏和专业的网站都使用这种混合型虚拟货币。 (1)在网络虚拟货币中,百度币、腾讯Q币、盛大点券、U币这四种虚拟货币比较突出。百度币是内含一定数量百度币的虚拟卡或实物卡,它的功能是在百度币充值页面上填入卡号,通过系统验证后即可获得相应数额百度币。 而腾讯Q币简称QB,是由腾讯推出的一种虚拟货币,Q币的功能是可以用来支付QQ的QQ行号码、QQ会员服务等服务。通常它的兑价是1Q币=1人民币,用腾讯拍拍网交易一般都是9折。Q币卡目前暂时可以用来支付QQ的所有服务,还可以购买QQ游戏中的道具。也可以用QB来买穿越火线CF点,腾讯稍后还将推出一系列精彩个性化增值服务。 而盛大点券可以实行转账、“我的账户”、“我要买卡”、“帮忙中心”的功能,人们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盛大点券”余额转给另一个盛大通行证帐号,或者通过转账功能将“盛大点券”转换为部分游戏的游戏货币或时间。也可以查询到账户余

数字货币发展现状及问题研究

数字货币发展现状及问题研究 1.引言 数字货币是一种由技术创新带来的新型货币形式,因其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性,在交易过程中能够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因此受到了人们的追捧。数字货币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人们对货币的认识,改变了人们传统的支付方式,同时也克服了传统货币的诸多缺陷,比如高交易成本、国际流通受限制、不能匿名支付、支付效率低、不可追溯、易造伪、易篡改等。正是由于这些特点,数字货币交易备受广大投资者关注,其影响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大。根据区块链公司链塔智库发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第一季度末数字货币的种类有1200余种,其市场单日交易额约1600亿元。截至2019年4月9日,数字货币种类达到2100多种,单日交易额超过3500多亿元。可见,数字货币市场整体发展迅猛,数字货币仍然受到诸多投资者的青睐。 然而,目前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不完善、广大民众对其认识不够清晰和全面,随着数字货币快速发展,其蕴含的诸多风险也逐渐凸显出来,比如数字货币被盗、敲诈、洗钱、偷税漏税、非法交易等。这些风险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社会增添了诸多不稳定性因素。为了克服数字货币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和挑战,促使数字货币市场更规范和健康发展,减少市场上的不确定性因素,各国政府实施了各种手段来对数字货币进行监管。比如美国将数字货币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英国则使用法律法规对数字货币交易的相关主体进行监管;日本和韩国对交易机构通过数字货币获得的资本收益进行征税;俄罗斯禁止私人数字货币交易;中国则出台规范文件来对数字货币风险进行监管;等等。

但各国政府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无先例可循,这些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措施仍然处于初级和探索阶段,其是否能取得既定的效果仍然不确定。 因此,本研究拟在界定数字货币的概念和特点介绍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现阶段数字货币发展现状,分析数字货币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各国政府针对数字货币的风险已实施的监管措施,发现其中存在的缺陷,再根据这些缺陷提出相应的改善举措。本研究在一个整合的框架内对数字货币现状、风险问题、监管举措等进行系统的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建议,希冀研究结论能够帮助类似数字货币的金融创新减少不确定性,促进其更健康和稳健地发展,进而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增长中的积极作用,同时为后续类似数字货币的金融创新相关研究提供借鉴,以及为监管政策制定的政府部门提供一些参考。 一、数字货币的概念及特点 目前,学术界关于数字货币的定义尚未统一。盛松成和张璇从货币的来源视角出发,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虚拟数据表示的非真实的货币,是互联网技术不断开发和发展的衍生物。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均从货币的职能视角指出数字货币是价值的数字表现形式,通过数据交换的方式来实现其功能,比如交易、流通、记账以及储存等;同样欧洲银行管理局也从该视角将数字货币定义为是价值的数字化,可以进行支付、转移、储存或交易,但是不同于法定货币。麻世珺从货币形态的角度对数字货币进行定义,认为数字货币是不同于实物货币,不以物理介质为载体、不存在于现实世界的货币形式。简而言之,本文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新型货币形式,在互联网上进行发行和流通,经过信息交换来发挥货币的基本功能,如媒介作用、账本记录和贮藏等。数字货币发展至今,其种

1,下列不属于中央银行法律性质的是(D)

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中央银行法律性质的是(D ) A、政府的银行 B、银行的银行 C、发行的银行 D、监管的银行 2、商业银行的下列违规行为哪一项依法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查处?、(A) A.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B.出借营业许可证 C.未经批准代理买卖外汇 D.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3、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下列哪一机构不属于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对象?(D ) A.农村信用合作社 B.财务公司 C.信托投资公司 D.证券公司 4、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下列哪一类人属于该规定所指的关系人?(A) A.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B.与商业银行有业务往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C.商业银行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D.商业银行的客户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多选题 1、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下列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有(A、 B、D) A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B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C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D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2、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C、D ) A中国建设银行不能向企业投资 B 中国银行不能投资于股票市场 C招商银行可以购买国债 D中国民生银行可以上市发行股票筹集资金 3、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手段。西方国家号称的“三大法宝”包括(A、B、C) A、再贴现率 B、法定存款准备金 C、公开市场业务 D、央行基准利率 判断题 1、中国人民银行并没有在各省设立省级分行,而是设立跨区分行,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T ) 2、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进或者卖出有价证券、外汇。这种业务的目的在于通过扩张或者紧缩 信用,调节社会货币供应量。(T ) 3、简答题 1、简述金属货币制度被信用货币制度取代的根本原因。 首先,金属藏量和产量的有限性与商品生产和交换扩大的无限性的矛盾,是金本位制崩溃的根本原因;其次,金属货币的价值稳定也是相对的;再次,金本位制不利于国家实行独立的经济正政策(金自由流动、固定汇率制)。 不兑现纸币取代金属货币的理由 第一,在金属货币流通的情况下,由于流通造成的磨损或人为削刮,是铸币的名义价值与实际价值经常背离,是铸币的金属存在同他的职能存在分离,所以在货币流通中就隐藏着一种可能性:可以用其他材料做得记号或用象征来代替金属货币执行铸币的职能。第二,不兑现纸币能执行货币的各项职能。 2、简述信用货币制度的特征。 第一,他以不兑现的纸币为本位币,一般是由国家授权中央银行发行的;第二,不兑现纸币不代表任何贵金属,实行发行准备制度,用作发行准备的主要是政府证券、黄金、外汇和商业票据;第三,非现金结算占据主导地位。活期存款成为货币供应量的绝大部分,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公众共同创造;第四,信用货币的性质使得保证流通中的货币量与经济增长的需求量相适应这一任务,从本位制下的金属货币自发调节转移到由各国政府机构人为控制。 3、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性质。 答案要点:是中国的中央银行,(1)是政府的银行(2)是银行的银行(3)是发行的银行,然后对含义作适当解释。 4、简述我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制度的种类,并对含义作适当分析。 (1)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2)基准利率制度;(3)再贴现制度;(4)公开市场操作制度;(5)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制度 5、简述我国商业银行法定业务范围。 (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虚拟货币业务统一监管法》

UNIFORM REGULATION OF VIRTUAL CURRENCY BUSINESSES ACT 虚拟货币业务统一监管法 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 全国统一法律委员会全国委员会 MEETING IN ITS ONE-HUNDRED-AND-TWENTY-SIXTH YEAR 在一百二十六届的会议上 SAN DIEGO,CALIFORNIA 加州·圣地亚哥 JULY 14-JULY 20,2017 2017年7月14日-7月20日 编译: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 时间:2017年7月24日

UNIFORM REGULATION OF VIRTUAL CURRENCY BUSINESSES ACT 虚拟货币业务统一监管法 Copyright?2017 By 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 全国统一法律委员会全国委员会 DRAFTING COMMITTEE ON UNIFORM REGULATION OF VIRTUAL CURRENCY BUSINESSES ACT 虚拟货币业务统一条例起草委员会 The Committee appointed by and representing the 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 in preparing this Act consists of the following individuals: 委员会由并代表全国统一的州法律委员会在准备这一法案的过程中,由以下几个人组成: FRED MILLER, 80 S. 8th Street, 2000 IDS Center, Minneapolis, MN 55402-2274, Chair 弗雷德米勒,80 s 8街,2000年IDS中心,明尼阿波利斯,MN 55402-2274,椅子 BORIS AUERBACH, 5715 E. 56th St., Indianapolis, IN 46226 鲍里斯奥尔巴赫,5715,566,圣·印第安纳波利斯,46226 THOMAS J. BUITEWEG, 3025 Boardwalk St., Suite 120, Ann Arbor, MI 48108 THOMAS j.BUITEWEG,3025号木板人行道,120号,安阿伯,米48108 WILLIAM H. CLARK, JR., One Logan Square, 18th and Cherry St., Philadelphia, PA 19103- 2757 威廉。h.克拉克,一个洛根广场,18号,樱桃圣,费城,PA 19103-2757 THOMAS E. HEMMENDINGER, 362 Broadway, Providence, RI 02909-1434 托马斯e海门丁格,百老汇362号,上帝保佑,国际扶轮日02909-1434 KIERAN MARION, 430 W. Allegan St., 4th Floor, Lansing, MI 48933 基兰马里昂,430 W.Allegan St.,4楼,兰辛,MI 48933 H. KATHLEEN PATCHEL, 5715 E. 56th St., Indianapolis, IN 46226 在46226,印第安纳波利斯,556号,印第安纳波利斯

虚拟货币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1 虚拟货币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摘要:虚拟货币成为一种网络交易手段,商务活动日益繁荣。虚拟货币产生 的现状设计诸多方面,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关键字:虚拟货币分类存在问题解决方案 正文: 虚拟货币本指非真是的货币,在虚拟跟现实有链接的情况下,虚拟的货币有其现实存在的价值意义。 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网络网络交易的手段,是其网络服务商为方便网络交易,降低交易成本而开发的一种支付方式。可以把这种货币看作是传统货币的一种延伸,在一定程度上,将传统货币数字化、符号化,但仍可以是传统货币的对应物。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通信技术的应用及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营销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了大量的交流和沟通场所,同时也给企业提供了经营市场。在各种发展力的驱动下,电子金融渐渐地迈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全球连通性、开放性、快捷性和边际成本低廉的特征,电子金融以其传统的金融没有的优势,逐渐冲击了传统金融本有的地位,传统金融也在密切地关注这股势不可挡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网络化的潮流。 一般地虚拟货币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在某一种网络游戏(或虚拟社区)中通用的、可用于交易虚拟物品的游戏币,典型代表有网游、BBS及虚拟社区中的“金币”。二是服务商发行的专用的虚拟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三是用于交易实物的网络虚拟货币,它建立在更为真实客观的经济平台上,作为媒介钩稽定法真实货币和真实物品的交易。 目前,电子商务主要是利用Internet从事货物交换、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等各类商务活动。其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是虚拟货币产生的基础,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了结算平台和技术支持。在网上进行购物的网民也在不断地增长,网络游戏市场的规模越来越大,收入也日趋增多,虚拟货币市场的利润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 产生这样的现状,主要的原因有 1.网民在规模迅速增加,网络商务交易类用户规模增长最快,网上支付用户、旅游预订、网上炒股、网上银行和网络购物用户规模也在迅速增长。伴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商务交易趋势日益走强,网络用户对网络虚拟货币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2.互联网应用的消费商务化特征走强趋势明显,网上支付增长很快。网上腾讯支付领域全面拓展,第三方支付公司与保险、航空等资金流通量大的行业合作力度更强了。网上支付也开始向保险、票务、房产领域渗透,当前网上支付的服务已经覆盖到从B2B、B2C、C2C、网游到航旅、保险、公共事业缴费等众多领域。此外,互联网消费市场迅速发展,网络购物拉动了网上支付业务的增长。 以Q币为例,腾讯公司推出的Q币这种网络虚拟货币,官方价格1元人民币购买一个Q币。网民可以通过银行卡、电话银行、实物QQ卡等多种形式购买Q币,然后将Q币存入对应人的QQ号账户中。以Q币发行和增值服务为基础的腾讯公司业绩增长的很大部分归功于其发行的网络虚拟货币——Q币。 腾讯公司添加更多的增值服务内容,如QQ农场、QQ牧场、抢车位等网络

虚拟货币的发行与管理(原版)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发行与管理 一,XXXX的网络虚拟货币的表现形式 从虚拟货币的发展,我们可以知道,虚拟货币在网络人们当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以前没人相信盛大的虚拟装备和虚拟货币可以利用金钱来买卖,而现在这样的情况已经很普通,并且有很多专门的交易网站,为那些喜欢玩游戏以及需要购买好装备的朋友提供交易平台,从这些网站的生存来看,我们可以明显的感觉到虚拟货币对人们生活的重要性,同时虚拟货币的发行和操作已经是网站吸引会员和留驻会员很不错的手法。 我们网站充分认识到网络虚拟货币的重要性,严格保障用户的权益,当前我们网站的虚拟货币表现形式为: (一)网络虚拟游戏币的名称为(钻石) (二)网络虚拟游戏币的作用: 1.网站的虚拟奖励:虚拟等级,等级越高,享受的服务和功能越多。2.网页游戏虚拟货币:游戏用户通过在线交易购买游戏虚拟货币,可 以用货币购买付费道具等服务。 3.游戏等级头衔:我们网站会给那些老会员或者积极的会员提供一定的虚拟头 衔,彰显游戏用户级别和用户权限程度。 二.XXXX的网络虚拟货币的购买方式: 1.网上银行支付。 2.XXXX自已发行的玩玩游戏卡支付。 三.XXXX的网络虚拟货币发行范围: XXXX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只限于兑换XXXX自身所运营的网络游戏产品 及服务。 四.XXXX的网络虚拟货币单位购买价格: 五.XXXX的网络虚拟货币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 当我司游戏停止服务时,为了切实保障用户的合法利益,严格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合法经营,我司对用户制定出以下退还方式。 1,XXXX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时,提前60日予以公告。 2,网络游戏用户尚示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还。 六.XXXX的网络虚拟货币用户权益保障措施 1、保护账号安全 用户注册成功后,XXXX站将给予每个用户一个用户帐号及相应的密码,该用户帐号和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用户应当对以其用户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XXXX站将使用现有的技术,尽力防止用户的个人资料丢失、被盗用或遭篡改。如用户的个人资料丢失、被盗用或遭篡改,公司网站向用户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帮助其找回资料、修复被篡改的资料。

论数字货币及其法律监管

Dispute Settlement 争议解决, 2017, 3(4), 37-44 Published Online December 2017 in Hans.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10074942.html,/journal/ds 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10074942.html,/10.12677/ds.2017.34004 On Digital Currencies and the Relevant Legal Regulation Jinlong Zhao, Mengjie Chai Hebei University, Baoding, Hebei Received: May 22nd, 2018; accepted: Jun. 6th, 2018; published: Jun. 14th, 2018 Abstract Compared with electronic currency, digital currencies have many advantages. Bitcoin is the most typical one among numerous digital currencies, and is a stage product of credit currency. However, it is not competent for acting as an ideal currency. Digital currencies dominated by the bitcoin have properties of “things” but are not limited to “things”. Bitcoin has the potential to be a currency, but the lack of a social credit base makes it not legal monetary. Legal risks exist in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currencies, such as digital currency compensability, digital currency features facilitating new financial crimes, the technical risks of currency trading platform and the risks faced by digital money and financial consumers.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legal supervi-sion of digital currencies in China,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should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of digital currency trading platform, safeguar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igital money and finan-cial consumers,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digital currency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tax on financial transactions. Keywords Digital Currencies, Bitcoin, Block Chain, Payment Method, Legal Supervision 论数字货币及其法律监管 赵金龙,柴梦杰 河北大学,河北保定 收稿日期:2018年5月22日;录用日期:2018年6月6日;发布日期:2018年6月14日 *通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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