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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行政公文处理办法

审计机关行政公文处理办法
审计机关行政公文处理办法

审计机关行政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行政公文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机关行政公文,是指审计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制发、办理、管理、立卷、归档、销毁等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工作。

第四条审计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审计机关的各内设机构,应当指定公文管理人员。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第六条审计机关通过计算机网络发出的电子公文经密码确认后,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要充分利用审计机关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办公手段,扩大电子公文的应用范围,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各级审计机关要保障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畅通,及时准确地收发信息,做到设备、制度、人员落实。

第七条各级审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审计机关的行政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发布部门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下发行政规章用“发布”;下发本机关产生的其他公文用“印发”;下发隶属机关的公文用“批转”;下发上级、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用“转发”。批转、转发公文,只将事由写清楚,不必照抄原标题。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十)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该加盖印章。

(十一)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二)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三)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四)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五)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条公文排版规格及各要素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1999)执行。

第十一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电子公文的格式与纸质公文的格式相同,按审计署制定的模版规格制作。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署机关行文的权限。

(一)以审计署名义行文:

1.向国务院报告、请示工作;

2.答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请示国务院的有关审计业务问题;

3.就审计工作发布审计规章、决定、公告和通告;

4.就审计工作对地方审计机关及署派出派驻机构发布指示、布置工作,答复请示;

5.就有关工作向省部级单位发出函件。

(二)以审计署办公厅名义行文:

1.就审计业务对地方审计机关及署派出派驻机构布置工作计划,答复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交流情况和经验;

2.通知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等;

3.代表审计署就有关工作向地方或外部门厅(司、局)级单位发出函件。

(三)署机关各司局可以本司局名义,就具体工作事项向地方审计厅(局)、署派出派驻机构发信函,但不得正式行文、直接布置任务和要求直接报送文件。

第十六条省级审计机关及署派出派驻机构应经过办公厅向署报送文件,不得多头报送或直接向有关业务司局报送文件,也不得未经署领导允许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文件。

第十七条同级审计机关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审计机关行文;除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责发出审计文书,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本级政府授权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审计机关的派出派驻机构,可以在主管机关授权范围内对外行文。

各级审计机关的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八条向下级审计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其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与有关机关会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经会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应据实上报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条同级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关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可以联合行文;审计机关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审计机关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二十一条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应经政府同意后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二十二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越级;情况特殊,确需越级请示的,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三条受双重领导的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审计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审计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四条对下级审计机关不适当的行文,有管辖权的上级审计机关应当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复核(业务文书)、签发、核查、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六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果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用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七条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拟文单位、会签单位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公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经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核查,核查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如果发现文件内容有误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应按程序复审。

对已送印的公文文稿,印制过程中如发现有疑义,应当报文秘部门处理;必须做改动的,送签发人审阅同意后方能修改。

第三十条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使用的笔墨,必须符合存档的要求。不得在装订线外书写。

第三十一条缮印公文必须手续完备,印制符合规定格式,字迹清晰、纸面整洁、装订端正牢固;对公文原稿应当注意保护,不得涂抹和损坏;校对要准确无误。

第三十二条纸质文件加盖发文机关的公章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发送秘密纸质公文,应当在信封上标明秘密等级。绝密公文应当加盖专用密封章或指定专人传递。密码电报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三十四条电子公文的发文比照纸质公文的发文规定办理。发送秘密电子公文必须通过审计机关加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绝密级文件不得用网络传输。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三十五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六条各级审计机关收到公文后,要签收、登记,并检查核对。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发文单位联系处理。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公文(包括重要资料),交本机关文秘部门按收文办理。未经文秘部门登记分发的公文,各部门不予办理。

第三十七条收到文件后要区分阅件与办件,阅件及时送有关领导和部门传阅,上级机关交办事项的文件呈负责人批示后送有关部门处理。

收到下级审计机关上报的办件,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办件,应当及时送负责人批示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批办公文应当确定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承办部门收到公文后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批办领导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领导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负责人负责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四十条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一条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各级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四十二条下载打印电子公文要从严控制。下载打印的文件骑缝加盖本机关公章,以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并应按照纸质公文进行管理。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四十三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由公文主办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四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五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六条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七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八条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四十九条审计机关的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并经常进行检查,督促落实。

第五十条上级审计机关的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或者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秘密文件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

第五十一条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要注明复制机关并加盖复制机关印章,视同正式公文妥善保管。

第五十二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过审计机关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三条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四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五条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电子公文及各种载体比照纸质公文的办法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审计机关审计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公文的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各级审计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级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7日审计署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审计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审计业务文书按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审计机关可结合当地政府的要求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审计署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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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各类公文格式 和写作范例 北斗星计算机培训中心 2005年4月12日

目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1) 前言 (1) 1范围 (1) 2引用标准 (1) 3定义 (1) 4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2) 5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 (2) 6公文中图文的颜色 (2) 7排版规格与印制装订要求 (2) 8公文中各要素标识规则 (2) 9页码 (4) 10公文中表格 (4) 11公文的特定格式 (4)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条文释义 (5) 1范围 (5) 2引用标准 (5) 3定义 (5) 4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6) 5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 (6) 6公文中图文的颜色 (7) 7排版规格与印制装订要求 (7) 8公文中各要素标识规则 (8) 9页码 (13) 10公文中表格 (14) LL 公文的特定格式 (14) 12式样 (15) 各类公文格式和写作范例 (16) 令 (16) (一)令的写作格式 (16) (二)令的写作范例 (16) 指示 (17) (一)指示的写作格式 (17) (二)指示的写作范例 (17) 公告 (18) (一)公告的写作格式 (18) (二)公告的写作范例 (18) 决议 (19) (一)决议的写作格式 (19) (二)决议的写作范例 (19) 议案 (20)

(二)议案的写作范例 (20) 函 (21) (一)函的写作格式 (21) (二)函的写作范例 (21) 决定 (23) (一)决定的写作格式 (23) (二)决定的写作范例 (23) 通告 (25) (一)通告的写作格式 (25) (二)通告的写作范例 (25) 规定 (26) (一)规定的写作格式 (26) (二)规定的写作范例 (26) 意见 (28) (一)意见的写作格式 (28) (二)意见的写作范例 (28) (一)通报的写作格式 (29) (二)通报的写作范例 (29) 通知 (30) (一)通知的写作格式 (30) (二)通知的写作范例 (30) 会议纪要 (33) (一)会议纪要的写作格式 (33) (二)会议纪要写作范例 (33) 办法 (35) (一)办法的写作格式 (35) (二)办法的写作范例 (35) 章程 (36) (一)章程的写作格式 (36) (二)章程的写作范例 (36) 条例 (39) (一)条例的写作格式 (39) (二)条例的写作范例 (39) 细则 (40) (一)细则的写作格式 (40) (二)细则的写作范例 (40) (一)请示的写作格式 (43) (二)请示的写作范例 (43) 批复 (45) (一)批复的写作格式 (45) (二)批复的写作范例 (46) 会议记录 (48) (一)会议记录的写作格式 (48)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发〔2000〕23号) 一、纸型、纸质 复印纸A4型(国际标准210mm×297mm),厚度定量60—80g/m2。 二、封面 材料10页以内的一般不加封面,确需加封面的材料可以加上,如规划、纲领性文件、规章制度、材料汇编等。封面可使用必要的文字和徽标,但不使用花边和图案。加封面的材料同时应加封底。 三、标题 标题使用小二号宋体或宋体加粗,顶行。副标题居中排列,使用3号宋、仿宋或楷体,但不与正文字体重复,破折号占2格。 四、正文 1.正文使用4号仿宋、宋体。 2.正文内1级标题文字使用3或4号黑体,2级标题文字使用3或4号楷体,3级标题文字使用3或4号宋或仿宋体,4级标题文字使用3或4号宋或仿宋体。标题单独成行时,均无需标点。 不提倡正文内标题使用加粗或艺术字体,如隶书、魏书、细圆体、综艺体、琥珀体、瘦金体等,以保持公文严肃、文面整洁。 3. 结构层次序数、标点:第1层为“一、”,第2层为“(一)”,第3层为“1.”,第4层为“(1)”。不使用不规范的序号,如:1)、A、a等。 4.段落首行缩进:每段文字前空2格,第2行起均顶格。 5.表格:正文中表格一般作附件,置后。小于文面半幅的,可随文就位,与正文同宽。表内字体同正文,字号可略小。 6.数字: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落款、盖印 在正文后空2行,单位名称按印章全称。盖印,可不写单位名称。成文日期中“○”用插入符号里的几何图形,不能用阿拉伯数“0”。最后一个字离右边沿4格。盖印跨年月日,上2/3,下1/3,左右居中,端正清晰。 六、页码 双面印刷页码居外侧,单面印刷页码居右侧,均以“-1-”的形式出现。 七、页面设置 上3cm,下2.5cm,左2.8cm,右2.6cm,行距28磅(或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为避免最后一页只是几行占一页的现象,可适当收缩行距,使文件成为几张整页,但收缩行距不宜小于20磅。 八、印刷 上下左右居中对齐,无特殊需要,版面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 九、装订 一律左侧装订。订书钉离左侧边沿0.5cm,一般文件为上下居中订1个钉。特殊厚或超厚纸张订2个钉,在上下各1/4处,钉垂直。 (略有修改,仅供参考)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准确规、精简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围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浙江大学电子公文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行政电子公文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办公自动化,提高办公效率,确保我校电子公文管理规范、科学和安全有效,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2000〕23号)、《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国办函[2003]65号)和《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第6号令)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子公文,是指通过学校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电子数据,包括收文、发文、校内报告等。涉密及不宜公开的电子公文不适用此规定。 第三条电子公文管理的内容包括电子公文的生成、传输、办理和归档等。 第四条电子公文的种类、格式及行文规则与纸质公文相同,经批准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发送的电子公文,同正式印发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传输系统的结构与建设 第五条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由公文处理系统和公文交换系统组成。 第六条公文处理系统分校、院两级建设,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应建立内部公文处理系统。 第七条公文交换系统进行校级、院级公文处理系统以及各单位内部公文处理系统间的公文交换。 第八条校长办公室是学校行政电子公文的主管部门,负责电子公文的管理工作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整体规划、建设完善、技术保障,并对各单位公文处理系统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与维护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及其相应设备,负责电子公文的管理工作。各单位对公文处理系统的建设须遵循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如:统一身份、数字签名、公文交换等规范,并统一通过公文交换系统与校级公文处理系统以及其他单位公文处理系统进行公文交换。 第三章各类用户及职责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1 范围 本范围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制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和标识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公文可参照执行。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格式可参照本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48-1997 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字 word 标识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 3.2 行 line 标识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本标准以3号字高度加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公文标准以2号字高度加2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 4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m2-80g/m的胶纸印刷纸或复写纸。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5 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 5.1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张采用gb/t 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尺寸的允许偏差见gb/t 148。 5.2 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 mm±1mm 版心尺寸为:156 mm×225mm(不含页码) 6 公文中图文的颜色 未作特殊说明公文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 7 排版规格与印装要求 7.1 排版规格 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7.2 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7.3 印刷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7.4 装订要求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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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标 签】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督查制度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发﹝2000﹞23号 【发文日期】2000-08-24 【实施时间】2001-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津、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 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 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 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 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 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 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 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的询问。 (九) 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 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 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 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 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模板】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1 范围 本范围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制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和标识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公文可参照执行。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格式可参照本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48-1997 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字word 标识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 3.2 行line 标识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公文标准以2号字高度加2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固定值使用30磅,或使用1.5倍行距。 4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m2-80g/m的胶纸印刷

纸或复写纸。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5 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 5.1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张采用GB/T 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尺寸的允许偏差见GB/T 148。 5.2 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 mm±1mm 版心尺寸为:156 mm×225mm(不含页码) 6 公文中图文的颜色 未作特殊说明公文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 7 排版规格与印装要求 7.1 排版规格 正文用3号方正仿宋体gbk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方正小标宋体gbk字或黑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7.2 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7.3 印刷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

电子公文管理办法

电子公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现电子公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项目部公文处理办法和项目部办公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发展要求,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二条电子公文是指各级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能被计算机处理、拷贝、存贮和现代数据通信技术传递的公务文书。电子公文主要通过计算机网络,以电子函件附件和网页等形式发布。 第三条电子公文的种类与纸质公文种类及行文规则相同。电子公文的格式与纸质公文的格式除无印章外,亦应基本相同。下载公文时,字体大小、每页行数、每行字数按照公文的排版要求执行,公文要素不能缺项。电子公文印章以及加密技术的应用规范待技术完善后,另行制定。 第四条电子公文同纸质公文有同等效力,并予先行办理。各单位、各部门应积极推广电子公文,逐步减少纸质公文的数量。 第五条项目部局域网分行政文件和党委文件,办公室和党委工作部是正式电子公文的发布部门,机关各部室以项目部名义向基层单位发送正式电子公文时,必须到两办办理同纸质公文相同的登记取号手续。通过局域网或电子邮件发布的正式电子公文,一般不再使用纸质文件下发。 第六条项目部办公室和党委工作部分别办理互联网邮箱,收取外部来文。

第七条各单位办公室是电子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处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电子公文的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下属单位电子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各部门应有专人掌握电子公文的收发、分办、传送、存贮、立卷、归档和删除等专门知识和操作技能,做好电子公文的日常处理工作。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亦应熟练掌握办公信息系统网络各项功能及文字编辑技能。 第九条电子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 1.收文办理。 ⑴各单位、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每天至少上午上班后1小时和下午下班前1小时两次开机上网查阅电子公文。电子公文下载后,按收文时间将其保存至相应文件夹或软盘中以备存查。 ⑵各单位收到需要办理的电子公文后,由负责处理电子公文的专(兼)职人员下载并打印A4大小的纸质文件,填写收文日期、收文编号,尽快送领导阅批。如使用项目部局域网,亦可通过网络进行公文的流转。其他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下载、复制电子公文。 ⑶各单位或部门应建立电子公文收文登记本,收到电子公文后及时进行登记。 ⑷项目部机关各部室所收的电子公文原则上不再打印纸质文件,各部门负责收发文件的人员应在本部门计算机上建立电子公文专用文件夹,对所收的电子公文进行保存,以备查阅。 ⑸其它收文办理程序同纸质公文。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3]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

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 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雨润建设集团新业务板块 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使雨润建设集团新业务板块(以下简称“本集团”)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本集团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有效规避企业管理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子集团机关及下属各单位、项目部。本规定中所指公文指以子集团和子集团部门名义发文、来自子集团以外单位的公文(统称外来信函)。

三、主要工作流程 四、收文管理 1、外来文件 除标有收件人姓名的一般性业务函件、传真外,本集团及各部门收到的文件一律要交由办公室文秘/资料员进行收文登记,加盖收文

章。 2、收文分送 登记后的文件要经办公室负责人进行批阅并提出拟办意见后,办公室文秘或资料员根据拟办意见送相关领导批示,或直接分送相关部门签收阅办和执行以及签署事务办毕意见,原件存办公室。 3、电子文档 本集团收到的电子文档,等同于纸质文件,各部门须发至办公室专用邮箱,经主管领导批复后再行转发。办公室发至集团各部门和各下属单位的电子文档,由相关主管部门和各单位文秘或资料员进行转发。需要或是重要的电子文档应打印保存并送主管领导批示。控股集团及其本集团相关部门的电子文档,各部门应转发至办公室信箱,由办公室进行收文处理和信息综合。 4、文件传阅 4.1需传阅的文件(含部门会签文件)一律经各部门文秘或资料员之间进行传递,各部门文秘或资料员要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以避免文件丢失。 4.2进入传阅程序的文件,在各部门停留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4小时; 4.3需办理和转发的文件,主办部门办文时间不应超过2个工作日。确需延长时间的,应留存复印件,原件交办公室存档。 4.4紧急或机密级以上文件的传阅,原则上要实行旁站式立即阅办、催办并反馈。

党政政府机关公文写作格式

公文标准格式 本标准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确定,具体如下: 一、纸型、纸质 复印纸A4型(国际标准210mm×297mm), 厚度定量60—80g/m2。 二、封面 文件必须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执行。材料10 页以内的一般不加封面,确需加封面的材料可以加上,如规划、纲领性文件、规章制度、材料汇编等。封面可使用必要的文字和徽标,但不宜用花边和图案。加封面的材料同时应加封底。 三、标题 标题使用2号小标宋体或宋体加黑,顶行。副标题居中排列,使用3号宋、仿宋或楷体,但不与正文字体重复,破折号占2格。 四、正文 1.正文文字字体、字号 正文使用3或4号仿宋、宋体。 2.正文内标题字体、字号 1级标题文字使用3或4号黑体,2级标题文字使用3 或4号楷体,3级标题文字使用3或4号宋或仿宋体,4级标题文字使用3或4号宋或仿宋体。标题单独成行时,均无需标点。

不提倡正文内标题使用加粗或艺术字体,如行书、隶书、魏书、细圆体、综艺体、琥珀体、瘦金体等,以保持文面严肃、整洁。 3. 结构层次序数、标点 第1层为“一、”,第2层为“(一)”,第3层为“1.”,第4层为“(1)”。不使用不规范的序号,如:1)、A、a 等。 4. 段落 每段文字前空两格,第2行起均顶格。 5. 表格 正文中表格一般作附件,置后。小于文面半幅的,可随文就位,与正文同宽。表内字体同正文,字号可略小。 6. 数字 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落款、盖印 在正文后空两行,单位名称按印章全称。盖印,可不写单位名称。成文日期中“○”用插入符号里的几何图形,或用区位码0180,不能用阿拉伯数“0”。最后一个字离右边沿四格。盖印跨年月日,上2/3,下1/3,左右居中,端正清晰。 六、页码

行政新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各位领导、同事,大家下午好。首先非常感谢大家给我这次机会,和同事们共同学习《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接下来,我将在近几十分钟的时间里,对“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做一个简要的说明,希望大家能够耐心。下面共同学习〈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首先讲一下公文组成的各要素。 公文组成的各要素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 文件眉首。是批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包括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 主体。是指置于公文首页红线下至附注以上部分,包括:公文标题、公文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公文生效标识、附注。 公文标题。在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公文标题包括发文机关名称、文件主要内容、文件种类。标题内容应力求简短,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但标题中的法规名称和转发文件用原文号时要加书名和六角括号。 版记。版记置于公文最后一页,也就是说版记一定要放在公文的最后即公文的最后一面的最下面的位置。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其中包括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

印发日期。 上面说的是眉首、主体、版记。 下面从十方面讲一下行文的规则 一、做好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是依法行政和加强机关建设的重要保证 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做好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对于依法行政关系十分重要。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是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提高机关工作水平就一定要加强公文处理工作。为此,必须明确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目标、原则和基本要求。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目标是要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所谓规范化是指公文处理的每项程序、操作都要遵循一定的规程、方式和要求,完成结果要达到一定标准、规格;所谓制度化是规范化在一定程度上上升为法制化,或是纪律化,在公文处理中建立并执行一整套的处理制度;所谓科学化是指公文处理的规范、制度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符合公文处理运行的规律和实际。如果对于科学化的含义进一步延伸,还应当包括公文处理中运用现代科学技术,采用现代化的办公手段。 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原则和基本要求主要是 1.政治性。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政治性是与行政公文的政

最新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电子公文收发管理规定

广西钦州力顺机械有限公司 电子公文收发管理规定 (试行) Q/LSGBG04-2006 一、总则 1、为使公司的电子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2、使用计算机存储并通过公司电子文件收发系统传递的公司文件(技术文件除外),统称为电子公文,这些文件包括内部上行、平行、下行的文件。 3、电子公文与书面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4、能够使用电子文件收发系统传递的公文,必须使用电子文件收发系统进行传递。因特殊情况不便于使用电子系统传递的,允许使用书面形式传递。 二、电子公文的传输 5、电子文件收发系统传输经过批准的公文。传输前需要签发的文件,起草、核稿、会签、签发等过程仍然按照《文件管理程序》执行。 6、电子公文签收后不能更改,因此发文部门传输公文时,必须核准无误方能传输。 7、部门主管可以为本部门人员建立账号并赋予相应权限,可以委托本部门有权限的人员传输文件。 8、部门传输文件后,部门主管必须对该文件负责。 9、发文部门要及时通过文件签收系统跟踪电子公文发放后的签收情况,适时提醒接收部门(或终端用户)签收。 10、发文部门在签收后发现文件错误的,必须及时通知办公室进行处理。 11、文件的传输提倡采用附件的形式传输。 三、电子公文的签收 12、各部门主管(或终端用户)应在每天上下午,上班后和下班前按规

定主动打开公司电子文件收发系统不少于四次,以便及时接收查看文件。 13、部门主管可以为本部门人员建立账号,并赋予相应权限,可以委托本部门有权限签收的人员签收。 14、各部门接收文件时,必须及时点击“签收”按钮,以便于发文部门了解签收情况。 15、各部门点击“签收”按钮签收文件后,视同该部门已经知道文件内容,部门主管应对该文件负责。 16、本部门(或终端用户)签收文件后,可将该文件复制到本部门(或终端用户)指定的计算机上存档。 17、接收部门应按文件的内容及应传达的范围在本部门传达文件精神。部门主管也可以建立一个公共的查阅账号,供本部门人员进入系统查阅本部门的公文。 18、签收后发现错误的,应及时将情况通知发文部门和办公室。 四、电子公文的安全和保密 19、各部门(或终端用户)使用初始密码进入电子公文收发系统后,必须自行更改密码,并妥善保护好自己的密码,不得随意泄露。 20、公司电子公文,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外传或自行打印。如需要书面形式的公文,由发文部门统一打印。 21、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未经批准不得与其他网络相连接。 22、各部门必须遵守公司的《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Q/ZLGBG13-2001)的规定。 五、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 23、电子公文传输完毕后,收、发文部门要及时整理、归档,并根据《文件管理程序》的要求销毁。 24、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电子公文,经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删除销毁。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前言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从内容到表现形式都体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有效发挥公文的法定效力,反映政府机关工作质量和治理水平,公文格式的统一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国务院于2000年8月24日印发了《关于发布的通知》(国发[2000]23号)。《办法》第三章对公文格式作了详细规范。《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公文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办法》第十二条还对公文的用纸作了规定:公文(gong1wen2)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这里提到的“国家标准”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12月正式批准发布的GB/T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99新国标”),(xin1guo2biao1___)此标准已于2000年1月l日开始实施。这是(rikaishishishi_zheshi)继1988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遵国务院办

公厅指示发布GB/T9704-1988《国家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__yixiajian)称“88原国标”)国家标准试行以来,对该标准进行的第一次修订。 99新国标相对88原国标,在公文用纸纸型、幅面尺寸、公文用纸技术指标、装订要求、公文诸要素的字体字号、排布规则等方面作了大幅度调整,既体现了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又符合我国公文格式要求的实际,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公文格式上所遵从的统一规范。 99新国标正是为解决长期以来在公文格式的规范方面存在只有原则指导,而无详细要求的实际问题,通过标准的形式将公文格式中的每个细节要素根据科学实用的原则予以确定的。这样可使从事公文处理的工作者在制作公文时有正确定量的科学依据,据此制作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格的行政机关公文。 一、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幅面及版面尺寸

市教育局公文处理办法

市教育局公文处理办法 为确保鄂尔多斯市教育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办文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文格式 (一)公文眉首,指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包括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和签发人等内容。 1.秘密等级,分为“机密”、“秘密”两个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 2.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件”两种,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3.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用蒙汉两种文字,蒙文在上,汉文在下,套红。 4.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加“第”字。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党委文件字号为鄂教党发〔2008〕X号,鄂尔多斯市教育局文件大文头字号为鄂教字〔2008〕X号(上行文),小文头字号为鄂教发X字〔2008〕X号(下行文)。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函的发文字号为鄂教函〔2008〕X号(上行文、平行文)和鄂教X函〔2008〕X号(下行文),居武文反线下右上角顶格(函的其他各要素的标识方法均同“文件式”公文格式)。联合行文的发文字号只用主办机关的字号。 5.签发人,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二)公文主体,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包括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等内容。 1.公文标题,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和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2.主送机关,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3.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电子公文文档一体化业务流程管理规范标准

电子公文文档一体化业务流程管理规 (征求意见稿) 1 围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制发的电子公文管理。党的机关和其他机关制发的电子公文管理可参照执行。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030-2000 信息技术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的扩充 GB 2312-1980 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 GB/T 9704-1999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GB/T 18894—2002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 DA/T22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DA/T18 档案著录规则 中办发[1996]14号《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国发﹝2000﹞23号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令第6号《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ISO 15489 信息与文献—文件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GB/T 9704-1999、GB/T 18894、《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均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子公文electronic official document 电子公文是指国家机构及其它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体式的文件。 3.2 归档电子公文件 archival electronic official document 指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并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公文(3.1)。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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