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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p117121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本届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接受上级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在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社区党组织委员会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第六届居民委员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组成。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日为2017××月××日。

第四条经本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登记确认的选民均可参加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五条本社区设××个居民小组、××名居民代表,每个居民小组设1名小组长。社区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居民小组会议按照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及产生办法。

(一)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领导,坚定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和党中央权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

行上级各项决议、决定;

2.具备社区管理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服务社区居民能力,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适应城市发展需要;

3.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居民群众服务,受到群众拥护;

4.坚持原则,敢抓敢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时间保证;

6.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宜推选为候选人:

1.政治上有问题的,与敌对势力相勾结或接受国(境)外组织、个人参选资助或培训的,严重损害党和人民利益的;

2.因刑事犯罪被判过刑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3年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处理或被立案侦查的,因违法违纪被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且影响期未满的;

4.参加邪教组织、地下宗教活动或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

5.不能认真履行综治维稳和平安建设职责,煽动、组织群众非正常上访的;

6.以威胁、暴力、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妨碍选举的,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7.品行不端、道德败坏的,有行贿受贿、权钱交易、拖欠或侵占集体财产行为的;

8.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履职意愿不强的;

9.法院公布的失信人员;

10.长期外出不能回社区工作的。

同一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居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由社区选民直接提名(或者联名提名、或者组织提名)方式产生。即选民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候选人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数,分别等额提名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即主任候选人提名为1名,副主任候选人提名为1名,委员候选人提名为3名。选民提名居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应向居民选举委员会领取提名表,以书面形式提名,口头提名无效。每张提名表上所提名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职数的有效,多于应选职数的无效。每一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或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同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提名表交到居民选举委员会,逾期无效。

居民选举委员会要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对初步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报街道工委备案。

(三)正式候选人的产生。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至少多1人。各居民小组在选举日前15天设立提名投票站,选民以1人1票的方式提名候选人,并依据简单多数的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社区选举委员会在提名当日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选民或被提名人如对候选人名单有异议,应在选举日前7日内提出,社区选举委员会必须在选举日前3日内做出解释或补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并公布修正名单。

(注:如果采用选民联名提名(或者组织提名)方式,提名所产生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人数,需要预选确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

(四)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居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

第七条正式选举。

(一)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发票、登记、监票、唱票或者计票等工作。

(二)选举实行直接、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选举一次性完成,即主任、副主任、委员在同一张选票中,分别计票。

(三)选举时,选民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符号栏内画“○”或,投反对票的在候选人上方符号栏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如不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可在“另选人姓名”空栏内另选其他选民,并在其姓名上方符号栏内画“○”。

(四)选举时,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所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的,选举有效。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上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

(五)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

单。经过三次投票选举,当选人仍不足应选名额,而当选人已达3人以上的,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但应当在90日内再行补选。

当选人数不足3人,不能组成新一届居民委员会的,应当在10日之内召开居民会议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六)居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中心会场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代写人员由选举工作人员担任,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的意愿。每一位选民接受其他选民的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并应出示委托人的选民证及委托书才能委托投票。同时设立1个中心会场投票站和3个投票站,每个投票站必须有监票员3名。

(七)选举设总监票员1名,监票员12名,唱票员2名,总计票员1名,计票员2名。总监票员、监票员、总计票员、计票员、唱票员由居民代表会议在选民中推选产生。

(八)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加封并于当日集中到中心会场,当众开箱,由监票员、计票员公开核对、计算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员签字。

第八条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于选举后3日内报街道工委备案。

第九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有权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条本办法自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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