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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知识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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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知识产权制度

篇一: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手册

一、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手册-----专利篇目录北京科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知识产权顾问何自力㈠与对外经贸活动有关的专利基本知识

1、世界专利制度及其历史沿革

2、我国专利制度及其历史沿革

3、我国加入的有关专利的世界公约概述

4、专利对我国“走出去”战略的积极影响

㈡与我国贸易关系密切欧盟国家的与贸易有关的专利保护的法律制度

1、1、与我国贸易关系密切欧盟国家的与贸易有关的专利保护的法律制度概述

⑴德国与贸易有关的专利保护的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德国专利法的特点

第二节在德国申请专利的途径及具体步骤

第三节德国专利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节德国专利管理机关介绍

第五节德国海关与专利保护

第六节德国专利保护的特点

⑵意大利与贸易有关的专利保护的法律制度概述

⑶法国与贸易有关的专利保护的法律制度概述

⑷西班牙与贸易有关的专利保护的法律制度概述

3、我国企业在赴欧盟参展等外贸活动中的注意事项,纠纷解决办法等。

第一章我国企业在赴欧盟参展等外贸活动中的注意事项,纠纷解决办法概述

第一节境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应对

第二节中国企业如何在欧洲保护知识产权

一、案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用“中国方法”突破专利重围

二、中国企业如何在欧洲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章我国企业在赴欧盟参展等外贸活动中的注意事项,纠纷解决办法等的分述

第一节第一节我国企业在赴德国参展等外贸活动中的

注意事项,纠纷解决办法等。

一、一、展会纠纷聚焦cebIT展台被封魅族m8涉嫌专利侵权

二、赢官司深企台电产品重返德国我跨国专利案再胜出

第二节第二节展会纠纷预防办法

一、入乡随俗申请注册外观设计

二、未雨绸缪参展前做好充分准备

三、主动出击积极运用临时禁令

第三节展会纠纷的解决办法

一、一、临时禁令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前通过其律师先给侵权人发警告函的解决办法

二、临时禁令申请人在向法院

申请临时禁令前未

给侵权人发警告函的解决办法

⑵我国企业在赴意大利参展等外贸活动中的注意事项,纠纷解决办法等。

案例一意大利西法尔公司指控佛企专利侵权佛企一审

胜诉

案例二长城精灵车遭都灵法院判欧盟禁售

案例三菲亚特在中国输掉起诉长城精灵的官司

⑶我国企业在赴法国参展等外贸活动中的注意事项,纠纷解决办法等。

一、案例一法国安万特诉恒瑞医药专利纠纷案

二、启示不要怕打官司

案例二中国药企“巴黎门”事件

㈢我国与美国企业专利纠纷典型案例与启示

一、一、应对美国“337调查”的案例与启示

1、1、应对美国“337调查”的概述

2、应对美国“337调查”的案例与启示

⑴从圣奥案看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⑵从圣奥案我们可以汲取几方面的经验和启示。

二、中美专利侵权纠纷案例与启示

案例一东正与美国莱伏顿专利案

案例二建彩电专利池我国彩电企业抱团迎战美国专利大棒

案例三公益诉讼辉瑞立普妥专利无效案近日将口审

三应对美国专利纠纷的策略

㈣我国企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及启示

一、本土企业诉跨国公司关键靠什么

二、专利侵权战火“烧”到海外启示是什么

1、国外专利壁垒

2、中国企业克服专利壁垒成功案例

案例一:中国企业拿到首份胜诉的“马克曼命令”案例二:主动申请国外专利

案例三:集体应对美国“337调查”

3、中国海外专利维权对策

正文

一、专利篇

㈠与对外经贸活动有关的专利基本知识

1、世界专利制度及其历史沿革

专利主要是指专利权。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指国家专利审批机关对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专利制度(patentsystem)是专利法律制度的简称,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科技进步和商品经济发达的产物,它依照专利法的规定,通过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来保护专利权人的独占使用权,并以此换取专利权人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之于众,以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专利制度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⑴、法律保护:专利权不是自然产生的,而是基于申请人提出的专利申请,由专利管理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经过审查后

授予的。专利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为

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发明创造,也有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

并从中获得收益。

⑵、科学审查:所谓科学审查,是指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形式或实质条件进行审查。1790年制定的美国专利法,最先采用了审查制,这反映了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不进行技术审查就很难保证专利的质量,这是专利制度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激励发明创

造必须采取的措施。各国专利审查制度大致有以下三种:①、登记制,又称形式审查制、初审制、格式审查制。②、审查制,又称实质审查制,既要进行初审,又要进行实审,所以称完全审查制。其中又分即时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两种类型。

③、审查制。其中分为两类:一类是只在部分工业技术领域实行完全审查制;另一类是只审查"三性"中的新颖性。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先申请原则”,即相同

的申请,专利权授予先申请的人。美国是实行的“先发明原则”。⑶、技术公开:“公开”是专利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所谓公开,是指获得专利保护的

发明创造应当公诸于众,即申请人应当将其发明创造的

内容

通过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形式提交给专利管理机关,

由其向社会公布。

⑷、国际交流:虽然专利具有地域性的特点,但专利制度“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也不容忽视。尽管专利法是国内法,大都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以及其它各种因素来制订。但专利法也是涉外法,必须考虑国际上一些共同遵守的惯例以及《巴黎公约》规定的一些共同原则。

最早的专利出现在欧洲。据史料考证,专利的萌芽产生于公元前五百年,在今意大利南部以生活奢侈著称的古都sybaris(当时为希腊殖民地),一种烹调方法被授予为期一

欧洲专利法与美国专利法的区别

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欧洲专利公约(EPC) Currently, for ICT-related inventions the two most important areas to obtain patent protection are probably the United States and West-European countries. Twenty European countries are currently member to 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and it is possible to obtain patent protection in those countries through a single procedure before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目前,与信息通讯技术相关的两个最重要的领域的发明,其专利的保护一般都是通过进入美国和西欧等国家获取的。欧洲专利公约当前加入了20个新成员国,并使申请人在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申请之前能够通过某单一程序向所在成员国申请专利保护。 While quite a few aspects of patent law have been harmonized internationally (not in the least due to treaties like the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or TRIPS), there still are many important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system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several of them. 虽然,专利法中有相当几个方面的内容已经做了国际化的协调与统一(不完全与《专利合作条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同),但美欧两个系统间仍旧存在重要的差异,本文就其差异做出以下几点概括。 First to file versus first to invent 先申请制VS先发明制 When two people apply for a patent on the same invention, the first person to have filed his application will get the patent (assuming the invention is patentable, of course). This holds even if the second person did in fact come up with the invention first. The only thing that counts is the filing date. 若两名当事人就同一个发明分别申请专利权,那么率先提出申请者将获得该专利权(假设该发明确认是具有可专利性的)。由此认为,尽管此项发明是由第二个申请人先提出的,但仅以提交申请的日期为准。 In the USA, a slightly different approach is used. In case of two applications for the same invention (a so-called interference), a determination is made who invented it first. This usually involves examining laboratory logbooks, establishing dates for prototypes, and so on. If the person who filed later is found to have invented earlier, he may be awarded the patent. 而美国则使用了稍微不同的方法。为了避免两位申请人申请同一发明的专利(即所谓的干扰),于是由先发明制决定专利权的所属人。依据通常包括:检查实验室研发日记,专利原型的创建日期等。如果后申请人能证明是其先做此发明的,也有获得专利权的可能。 Grace period 宽限期 If the invention has become publicly available in any way before the patent application was filed, the application will be rejected (Article 54 EPC). "Publicly available" includes selling the invention, giving a lecture about it, showing it to an investor without a non-disclosure agreement (NDA), publishing it in a magazine, and so on. It does not make a difference whether the person making it publicly available is the inventor, one of the inventors, or an independent third party. 若发明是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过的,该申请将被拒绝(《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规定)。公开发布的形式包括出售发明,召开讲座,未规定保密协议(NDA)就向投资者展示,在杂志上发表等。无论做出此行为的人是发明者、发明者之一或者独立的第三方,该申请都将被拒。The USA has a one-year grace period (35 US Code section 102). This means that the inventor can freely publish his invention without losing patent rights. However, this only applies for the USA. If an inventor

外国企业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案例

IBM对知识产权的管理采用中央集中管理制。为了避免公司与员工间可能产生的产权纠纷,IBM公司(总公司及各分公司)均与员工签署一份协议,规定“IBM公司的员工,利用公司内部的保密信息,或公司其他员工完成的发明、著作及其他成果的信息,以及完成本职工作或进行公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成果,该成果相应的知识产权属于IBM公司” IBM在知识产权归属管理上的突出特色是各子公司完成的知识产权,全部归总公司所有,然后再由总公司负责处理有关授权事项。 同样,IBM总公司与各子公司也签有协议,规定各子公司的研究开发费用由总公司拨款,其完成成果的知识产权必须归总公司所有。因此,IBM总公司掌握了全部的知识产权,为其进行中央集中管理提供可能。 IBM总公司掌握公司全部的知识产权,各子公司需要使用有关知识产权时,由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签订协议,授权其使用并在子公司的营业额中提取一定的使用费。 当子公司在制造、销售产品过程中,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由总公司出资助子公司处理。IBM公司的知识产权,通过上述方式,由总公司集中管理及共同使用,这种全球统一管理知识产权的方式是IBM重要的管理制度。

日本三菱公司规定,员工作出的职务发明归公司所有。职务外发明及业务外发明则根据需要由公司与员工协商让渡。 富士通公司要求员工在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发明活动时所产生的发明以及与研究计划有关的专利和实用新型等权利都应转让给企业。 日立公司规定,员工作出的职务发明和职务外发明,其权利归属该公司所有。若员工是在在职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而在离职后一年内才取得专利,应及时通知公司,由公司决定是否接受该专利。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有知识产权相关的疑问,欢迎登陆汇桔网咨询。汇桔网精选知识产权服务商,咨询专家24小时在线。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一节知识产权管理岗位职责 一、知识产权经理岗位职责 知识产权经理领导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如知识产权管理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等)处理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具体职责如表9-1所示。 表9-1知识产权经理岗位职责 二、知识产权管理师岗位职责 知识产权管理师的主要职责在知识产权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指导本公司的知识产权检索、专利申请、纠纷处理、知识产权培训与教育、与相关外部机构的联系工作。其具体职责如表9-2所示。

表9-2知识产权管理师岗位职责 三、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在知识产权经理的领导下,负责专利申报资料准备、专利文献检索与开发等事务性工作,不断完善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其具体职责如表9-3所示。 表9-3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节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下面是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供读者参考。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1.增强公司的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 2.不断加强技术创新,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3.有效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 4.明确界定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权益关系,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 第2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1.符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规律。 3.符合公司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4.符合国际交流、合作及国际惯例的共同准则。 5.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合理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第3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本公司全部或部分拥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商业秘密、职务作品和其他智力成果及信息所产生的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具体包括以下七类。 1.公司实施和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2.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3.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包括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摄影、录像、规范汇编等。 4.技术秘密和商业经营秘密。 5.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中的商标专用权。 6.单位名称权,即本公司的单位名称使用权与许可他人使用权。 7.依法由企业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国际知识产权法

国际知识产权法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与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克服.特征:1.主体多元,基本主体是主权国家(间接保护)2.客体多元,首要客体:各国知识产权制度 3.内容丰富,保护制度、贸易制度、争议解决制度 4.渊源复杂5.约束力渐强。基本原则:1.首要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成员)之间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解决“内外有别”问题2.最惠国待遇原则(TPIPS独有):任何一个国家(不限于缔约方成员)的国民在一个成员所受到的其他国家享受不到的待遇(包括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当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解决“外外有别”问题。3.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各缔约国依据本国法对该条约缔约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低于该条约规定的最低标准。4.保护公共利益原则: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权利行使,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保持公共利益和权利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国民待遇原则与最低保护标准原则的区别与统一性: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对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区别:国民待遇原则是对各条约的缔约国知识产权立法自主权的尊重;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对这种立法自主权的限制。统一性:接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正是各国行使知识产权立法自主权的表现。伯尔尼公约公约的保护不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一、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如何理解“起源国”:对于已出版作品,起源国即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对于未出版作品,起源国即作者的国籍或居所所属国或建筑艺术作品的所在国。2.自动保护原则3、版权独立原则二、作者的精神权利署名和保护作品完整三、保护期限一般和电影是50,摄影作品及实用艺术作品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时算起25年 2 TRIPS协定: 基本原则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与伯尔尼相比在版权及相关权领域增加的内容(计算机,数据库,出租权),限制(复制权到所有权)3世界版权公约:基本原则:国民待遇,非自动保护,版权独立。选择题( 自动保护只有伯尔尼) 没有对精神权利的保护, 保护期(短于伯尔尼)一般25年,摄影and实用艺术10年4罗马公约:涉及邻接权。国民待遇,非自动保护,我国没有加入,权利主体(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组织,表演者)5录音制品公约:我国加入的第一个邻接权的公约,原则:国民待遇,非自动保护,主体(没有录像),没有追溯力,涉及邻接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罗马,录音制品,TRIPS,WIPO表演与录音制品公约 第三章专利 1巴黎公约基本目的: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基本原则(同商标)独立原则无例外( 商标有例外),优先权适用对象和期限:发和实12个月,外观6个月。(专利和商标),专利侵权的例外临时过境,专利的强制许可非独占性有条件性转让,2重点PCT:目的(优点):统一专利国际申请和保护的基本规则,为国际申请提供方便,简化程序。基本原则(合作,便利申请),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国际申请提出受理局,国际检索主体(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公布主体(国际局),国际申请文件(请,说,权利要求,附图和摘要),国际申请步骤(申请,检索,公布,国家处理程序,国际初步审查不是必经程序)审查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3 TRIPS:工业品外观设计和与贸易有关的专利。规定了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情况(不适用于在wipo主持下达成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获得或维护的多边协定规定的程序),专利权的范围(不包含实用新型),保护的要求(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品外观设计10年,重点可获专利主题的规定后3页(所以技术领域内的一切发明,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都可以申请专利。),专利权:产品专利(专利所有人享有制止第三人未经其许可而制造,使用,提供销售,销售专利产品,以及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产品的专有权利。)方法专利(专利所有人享有制止第三人未经其许可使用该方法以及使用,提供销售,销售以及至少为上述目的而进口直接用该方法获得的产品的专有权利。举证责任倒置,)对专利申请流程进行规定的公约(PCT,专利法条约),专利国际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第四章商标权 1巴黎公约:重点商标独立性的例外(加上原属国注册),商标不包含服务标记,原则,-点驰名商标(最早规定),范围只商品商标, 2重点马德里协定: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性质,注册条件(已经在原属国注册登记),重点对原属国理解(工商业营业场所,惯常住所,国籍)向国际局提出申请,领域延伸(不能自动受到保护,需要有指定国),批驳,国际注册与原属国保护的关系:国际注册的商标的法律效力,在国际注册开始的5年内,需要以其在原属国的法律保护为基础。从国际注册的日期开始满5年,国际注册即与在原属国注册的国家商标完全无关。即使商标在原属国不受法律保护,国际注册也继续有效,在有关缔约国应受保护。3马德里议定书: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3,规定了对协定的保护,重点不同之处:一放宽了申请国际注册的条件。除了在原属国已获得注册的商标外,那些已经提出申请但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国际注册;二《马德里议定书》增加了国际申请所使用的语言,由《马德里协定》的法语改为英语和法语。三延长了成员国可拒绝保护的期限,由《马德里协定》的国际注册日之后或者提出领域延伸要求后1年之内改为18个月。四一项新规定,使申请人在其国际注册因原属国的基本注册被宣告无效而被国际局撤销的情况下,可向原国际注册生效的国家申请国家注册,以国际申请日作为其申请日。第五,《马德里议定书》规定国际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并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0年,且续展次数不限。第六,《马德里议定书》规定国际注册的收费标准由各成员国自行确定。各成员国的实际收费大大高于《马德里协定》统一规定的收费。4 TRIPS协定:专有权保护可基于使用获得,转让(注意):无需在转让时将商标所属企业一同转让。驰名商标保护扩展到服务商标,确定认定标准5新加坡条约保护对象广 第五章其他(商业秘密,地理标志) 1商业秘密涉及国际条约的内容,TRIPS确定了商业秘密作为知产保护,重点商业秘密受保护的条件:第一,未披露信息是秘密的。(新颖性)第二,由于其属

浅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对中国的启示

浅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对中国的启示 知识产权由于有严格的地域性,权利人要想获得国际保护,必须到有关国家逐个申请。此外,由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高有低,权利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扩大,知识产品的国际市场在逐步形成,这就更需要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制度。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就是指依据国际条约的规定,某项知识产权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 因此,国际上制定了大量的国际公约,一些国家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也在逐渐向国际标准靠拢,基本上确立了这种保护制度。 国际社会早在19世纪末就开始注意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工作。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达到这个目的,一是国际条约的保护;二是国内法的保护。在这两者之间,国际条约的保护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从1883年签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一百多年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状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世界各国通过缔结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使当事国承担条约规定的义务,相互承认和保护其他缔约国国民和法人在其本国依其本国法律所取得的知识产权。 (二)区域保护加强,签订了一系列区域性的保护知识产权公约。 (三)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 (四)TRIPs协议的签订,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纳入WTO的法律体系中。 也许许多人觉得拥有知识产权对于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来说是一个巨大优势,事实上并非如此。接下来我们看一下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有哪些。 (一) 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一、中美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考察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已有悠久的历史,当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立足本国国情、面对诸多挑战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将当代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使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向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不断接近的过程。 第一,专利权制度。在中国,“专利”一词最早出现在《国语》中。中国古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是以专利权制度和著作权制度为先导的。在 2000 多年以前就已经出现“专利”一词。但是,这种“专利”并不是法律含义上的专利。1859 年,太平天国领导人在《资政新篇》中指出,对发明实行专利保护。1881 年,我国早期的民族资产阶级代表人物郑观应曾经就机器织布技术向清朝光绪皇帝申请专利。1882 年皇帝批准该局可以享有十年专利,这是历史上较有影响的专利。1898 年,在“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签发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是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辛亥革命后,于 1944 年,国民政府又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该法在 1949 年才施行。新中国成立后,在 1950 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同年,又颁布了《发明审查委员会规程》。1954 年,又颁布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条例》。1963 年国务院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条例》,文革期间这些制度基本处于虚无状态。 第二,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最早体现在《见闻后录》、《农书》等书中,当时五代后唐长兴二年,经宰相冯道、李愚等建议,朝廷命田敏在国子监主持校正《九经》,并且“刻板印卖”。到了 11 世纪,北宋的毕昇发明了活字印刷术,推动了印刷业的发展,从此批量复制作品成为可能。由此引发刻板印书的泛滥,更有一些人公然将先哲文章摘抄录用。于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宋朝时就开始出现保护复制作品的制度,对于民间以获利为目的的擅自翻版的行为,处以“追版劈毁,断罪施刑”的处罚。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国家将著作权制度引入中国。1903 年,中国与美国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第一次提出“版权”一词。为了履行中美条约的义务,清政府于 1910 年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这是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但是这部法律没有真正施行,也没有被明令禁止,一直沿用到 1915 年,才被北洋政府的《著作权法》所代替。此后,国民政府又于1928 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并且两次修改。解放以后我国于1950 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出版会议,在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该决议被认为是解放后最早的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政府文件。但是,从1957 年开始,由于政治运动,著作权保护制度被搁置下来。“文革”期间,任何著作权保护与稿酬制度都不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英文版)

Regulation of the P. R. China on the customs protection of IP rights PART ONE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C, Customs Law in order to implement customs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mote foreign economic trade and technological and cultural exchange, and safeguard social interests. Article 2 For the purposes of these Regulations, “customs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refers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tection by customs of the exclusive rights to use a trademark, copyrights and the rights related thereto, and patent rights that are related to import and export goods and that are protected by PRC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ticle 3 The State prohibits the import and export of goods that infringe up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ustoms shall implement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exercise the relevant powers stipulated in the PRC, Customs Law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relevant laws and these Regulations. Article 4 Owner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at request customs to implement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hall submit an application to customs for adoption of protective measures. Article 5 Consignees of import goods or their agents, and consignors of export goods or their agents shall truthfully declare to customs the detail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related to the import or export goods, and shall submit the relevant supporting documents. Article 6 When implementing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ustoms shall maintain the confidentiality of the trade secrets of the related parties. PART TWO RECORD FIL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国外外观专利查询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13472699.html, 国外外观专利查询 一个产品要出售一般都会有包装,有包装就会有外观设计。世界各国的专利法都是对外观专利设计有一种独特的设计系统的,这也是为了保护人们的知识产权。国外外观专利怎么查询呢?今天赢了网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国外外观专利查询途径 1.世界知识产权数字图书馆

该数字图书馆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立,包括国际专利数据库、MADRID商标数据库、HAQUE外观设计数据库、印度专利库、JOPAL科技核心期刊题录库。目前国际专利数据库只收录1997 年至今的PCT 国际专利,内容包括题录、文摘、图形,每周更新一次。 2.美国专利数据库 由美国专利商标局制作的美国专利数据库网上检索系统。包括1976 年1月1日以来的所有全文数据,以及1790 年以来的图像扫描数据,还提供近期的有关专利申请的检索。系统提供简单检索、高级检索、专利号检索等多种检索方式,并可浏览全文。 3.加拿大专利数据库 由加拿大专利局提供,收录了近75年来的160多万件加拿大专利,包括专利全文文本和图形。 4.欧洲专利数据库 由欧洲专利局建立的专利文献数据库,提供免费专利检索服务,可用

于检索欧洲专利局收集的世界各国专利信息和由WIPO 出版的PCT 专利。 5.日本专利数据库 日文页面可在日文界面上检索日本专利文献及浏览全文说明书,该网页上提供的数据库有八类,分别是:(1)发明、实用新型;(2)外观设计;(3)商标;(4)外国专利;(5)复审;(6)法律状态;(7)其他文献;(8)文献范围。详见因特网上日本专利数据库可检索范围。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13472699.html, 6.韩国知识产权中心 提供韩国知识产权的所有数据所库,包括专利,可全文浏览。 7.澳大利亚专利数据库 可以查询澳大利亚所有的公开专利,可以下载PDF全文及浏览全文。 8.印度专利数据库 这个网只有1995年以后的印度专利公报所登载有关申请公开的标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有效保护公司知识产权,鼓励广大员工发明创造和治理创造的积极性,发挥公司的整体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职责 1、总经理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总体方针目标的制定。 2、公司副总负责分管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指导督促协调。 3、办公室负责公司知识产权工作计划的拟定,并负责知识产权的发掘、申报、监控、纠纷处理和产权交易等事宜。协助各职能部门进行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 4、项目部负责公司研究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项、科研成果登记和档案管理,专利申请的可行性确认。 5、本规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等。 (2)着作权:是指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设备设计图及其说明;各种技术、管理标准;工艺说明书、计算机软件、电路布图;各种研究、技术、实验报告以及由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物质条件进行创作的教材、手册、摄影、录像作品等的着作权。

(3)商标权:是指公司拥有注册商标,包括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等。 (4)商业机密:是指不易申请专利的技术诀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等技术信息,以及具有商业价值的经营决策,投资计划、销售策略等方面的经营信息。 (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合同约定由公司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的归属 1、公司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有权: (1)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2)司徽、司标; (3)公司名称 (4)公司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2、执行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是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公司享有。 3、由公司主持、代理公司意志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公司法人作品,其着作权及其邻接权由公司享有。未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着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拥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

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内容摘要:在知识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条件下,知识产权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主要趋势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保护规范国际化,知识产权保护直接与贸易保护挂钩;各国政府重视知识产权战略,根据国家的经济技术社会发展阶段,适时调整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服务;通过国际合作提高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分歧和矛盾加剧。 关键词:知识产权制度,国际趋势 一、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主要趋势 在知识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条件下,知识产权在产业竞争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呈现以下趋势。 (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保护规范国际化 (二)知识产权保护直接与贸易保护挂钩 (三)各国政府重视知识产权战略 日本政府和企业共同制定21世纪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提出了创造、保护、应用知识产权的战略和人才培育战略;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01年制定了21世纪战略规划,2004年,美国国家科学院组织有关专家向政府提出了“21世纪美国专利体系”的报告,对如何改进美国专利体系提出了详细建议;2004年,韩国知识产权局公布了“知识产权管理的远景和任务”计划。有些国家虽然没有制订知识产权战略,但已把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纳入提升国家竞争力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总体战略框架。 (四)根据国家的经济技术发展阶段特点,调整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 尽管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但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仍然根据本国的发展和竞争需要不断调整知识产权法律和实施细则。如,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协会定期进行执法方面的调查,向国会提出报告;日本在进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每隔2~3年就根据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竞争的实际需要,调整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 由于各国的经济技术社会发展阶段和发展战略不同,即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知识产权制度也有差别。 1.保护范围不同。在trips允许的空间内,各国根据自己的竞争优势,确定保护范围。如,美国、日本将软件纳入专利保护范围,而欧盟并未把软件纳入专利保护范围;一些发达国家积极开展基因技术和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立法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等等。 2.专利审查周期和程序不同。审查周期作为控制外国专利和调节专利数量、质量的手段,各国的审查时间不同。如,为了防止外国专利限制日本企业利用外国技术,日本曾采取拖延专利审查时间的办法。如今,为了使其研究开发成果领先于世界,日本又一再缩短专利审查时间。 3.权利取得原则不同。各国根据本国创新能力和特点采取不同的专利授权原则。通常,为了鼓励创新,各国的可专利标准不尽相同。在原创技术能力较强的国家,专利审查严格;美国的原创技术较多,实行发明在先的原则,其他国家则采取申请优先原则。 4.权利授予范围和对权利的限制不同。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授予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如,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涵盖面对未来的技术创新和竞争产生影响,权利要求范围过宽将限制同一领域的技术创新和竞争。因此,有的国家允许宽泛的权利要求,而有的国家则限制专利权利要求的覆盖面。二是对实施知识产权的要求。有些国家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对专利实行强制许可。三是利用反垄断政策限制滥用知识产权。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欧共体委员会制定了《技术转让规章》;日本制定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中的反垄断指南》。 5.执法程序和诉讼费用不同。执法程序和诉讼费用决定了保护成本和重点保护对象。如,美国的诉讼程序复杂,需要大律师团,周期长,诉讼费用(含律师费)较高,通常要花上百万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学院:班级: 姓名: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是尊重创造性劳动和激励创新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的重要内容。建设创新型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定不移地保护知识产权。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列举了我国在知识产权认识上存在的问题,通过问题发掘本质,并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解决方法。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经济问题解决方法 一.知识产权与经济的关系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将成为经济发展的最主要生产要素。知识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在新的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将成为经济增长和创造财富的重要工具。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 未来世界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经济上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产权的竞争。面对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只有很好的解决,使得到很好的保护,才能在全球化经济的条件下从根本上提高国家的竞争能力,同时也能从侧面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这样才能提高国家在世界地位的竞争优势,使国家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我国企业在对知识产权认识上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但是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其中的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但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由于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还不成熟,这使得我国知识产权无法很好的得到保护,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导致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爱护本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大知识产权治理,鼓舞发明制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益,知识产权的爱护时效及界定等咨询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要紧包括:(一)专利权:要紧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本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要紧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讲明,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公司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隐秘(含技术隐秘和经营隐秘):要紧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公司拥有的经营治理、科研、工程、设计、市场、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托付本公司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公司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运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给予的权益,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对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治理,增强职员知识产权法律爱护意识,爱护公司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爱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公司的职员(含公司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职员、合同制职员、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公司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五条本公司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产业要紧负责人等组成,总经理为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宏观治理,其要紧职责是: (一)制定本公司知识产权工作进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审查本公司知识产权治理工作的有关方法、工作规划、打算; (三)指导、检查、监督本公司知识产权治理工作的执行情形; (四)规划处理与本公司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爱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治理和和谐工作。 第六条知识产权治理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归口治理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处理本公司知识产权治理的日常事务,其要紧职责是: (一)草拟本公司知识产权治理的有关方法、工作规划、打算,组织开展本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治理方法; (三)审查公司各部门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书,治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统计等工作; (四)治理日常的知识产权的状况、权属变更; (五)配合政府知识产权行政治理部门的日常及专项工作; (六)监理涉外知识产权、进出口产品和技术合同中的有关知识产权咨询题; (七)负责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专业培训; (八)协助调处知识产权纠纷; (九)负责办理、落实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第七条按照知识产权类别的不同,可有不同的部门实行单项治理。 第八条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司按照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公司财务会计上反映。

美国作文之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专利是知识产权范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国是专利战略实 施最好的国家,然而关于专利战略的概念却少有定义。美国学者对 专利战略概括为“专利战略是保证你能够保持已获竞争优势的工具”。从广义上讲,专利战略分为进攻战略与防御战略,但是无论什幺样 的战略,也无论你采取什幺样的手段来实施战略,最终目的是保持 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 美国专利制度特点 美国专利制度是条文法与判例法的混合体。专利制度通过对发 明人提供独占权,使创新产品具有获得高额利润的可能。美国专利 法属联邦法,由国会制定。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由专利商标 局制定。专利法的规定比较宽泛而涉及的具体内容(包括专利保护 的范围)往往在细则中予以规定。专利商标局通常根据美国经济、 科技发展的需要,草拟实施细则并在因特网上公布,以便征询公众、专业律师、代理人的意见,从而确定实施细则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这在较大程度上使美国专利制度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强调专利与标准的结合。标准本来属于技术的标准化领域范畴,但是美国将专利制度与技术标准巧妙地结合在一起,使其利用其技 术优势进而占居知识产权的有力地位。谁掌握了技术标准的制定权,谁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因此,美国一些高技术公司常常先把规 则性的东西做成国际标准,然后把这种标准性的路径全部设定成专 利进行注册,最终占领市场。不仅如此,由于专利与标准的联系日 益密切,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都在力求将专利变为标准以获取最大 的经济利益,因此,标准化成为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形式。而且, 发达国家通过控制国际化标准为他国产品的进入设置技术贸易壁垒。 将专利与贸易挂钩是美国专利政策的一个突出特点。专利贸易 在美国的对外贸易中占的比重相当大,而且在阻碍他国商品进入美 国市场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专利保护范围实际上是垄断市场的问题。现在许多发达国家的公司正在取得专利的优势地位,给新的公司与 研究者的进入造成困难,尤其扼制了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空间。 为此,美国大力发展专利贸易,并以此战略来阻碍他国商品进入美 国市场,并为美国商品占领国外市场提供方便。据美国专利商标局 统计,专利转让收入一直是ibm公司增长最快的利润来源之一。2000年ibm的总利润为81亿美元,而专利转让就占了17亿美元。

知识产权保护法

第八章知识产权保护法 本章结构 第一节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 ?个人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与文学、艺术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即对其智力创造性活动成果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 第一节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 ?根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八项权利: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与广播的权利; (3)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活动领域中的发明的权利; (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5)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 (6)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与标记的权利; (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关于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第一节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 第二节商标法 特点:1、客体的无形性2、合法性、专有、地域和时间 ?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用以识别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一种标志。 第二节商标法 ?作为产品识别的标志 ?作为宣传广告的标志 ?作为产品来源的标志 第二节商标法 ?案例1:“花果山”市出产的鸭梨营养丰富,口感独特,远近闻名,当地有关单位对其采取的下列保护措施,是否合法? ?将鸭梨的形状申请为立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将“香梨”申请注册为文字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第二节商标法 ?商标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程序、原则和程序,向商标管理机关注册申请,经商标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在商标注册簿登记,并发经商标注册证,予以公告,授予申请人以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商标法

?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禁止恶意抢注 ?优先权原则 第一次注册的商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 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 ●在注册办法上,采取自愿注册原则 ●对于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 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第二节商标法 ?案例2:甲于1999年3月1日开始使用“建华”牌商标,乙于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商标。甲、乙均于2000年5月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建华”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申请文件于5月8日寄至,乙的文件于5月5日寄至。 ?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如甲、乙的文件均于5月6日寄至,商标局又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第二节商标法 ?形式审查 申请手续是否齐备;申请文书是否按照规定填写 ?实质审查 确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 ?公告与异议 ?核准注册 第二节商标法 ?案例3:某公司以“OCR”作为计算机文字识别系统软件商标获得注册。“OCR”为计算机文字识别系统的国际通用名称。对此事的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该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关于不该使用的文字、图形的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该商标被撤销后,应视为自始不存在,该公司以前通过该注册商标的使用可取得的收入应予以返还 第二节商标法 ?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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