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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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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建筑防火2018年版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综合、规范汇总

目录

第三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

第一节建筑分类 (1)

一、按使用性质分类 (1)

二、按建筑高度分类 (2)

三、按建筑结构分类 (2)

四、建筑高度的计算 (2)

五、建筑层数的计算 (4)

第二节建筑耐火等级 (5)

一、建筑材料的耐火等级 (5)

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6)

三、建筑耐火等级 (11)

四、钢结构构件的防火保护措施 (12)

五、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检查方法 (13)

第三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一节建筑分类

一、按使用性质分类

(一)按建筑使用性质,可分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及农业建筑。(二)民用建筑的分类

表2-3-1 民用建筑的分类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一类二类

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

(h>54m)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

于54m的住宅建筑

(27m<h≤54m)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

(h≤27m)

(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

于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

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5.1.1图

示5)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

人照料设施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

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

5、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

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二、按建筑高度分类

(一)按建筑高度可分为单层、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两类。

1、单层、多层建筑。27m及以下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或已超过24m,但为单层)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

2、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我国将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称为超高层建筑。

三、按建筑结构分类

按建筑结构型式和建造材料构成可分为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混结构。

四、建筑高度的计算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5、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6、对于住宅建筑的特殊要求

(1)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间、敞开空间,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2)对于住宅建筑,室内外高差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高度。

(3)对于住宅建筑,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五、建筑层数的计算

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第二节 建筑耐火等级

一、建筑材料的耐火等级

(一)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

表 2-3-2 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

(二)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的附加信息和表示

1、对于A2级、B 级和C 级建筑材料级制品应给出产烟特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铺地材料除外)和烟气毒性等级。

2、对于D 级建筑材料及其制品应给出产烟特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

3、附加信息标识

当按规定需要显示附加信息时,燃烧性能等级如下图所示。 GB 8624 □ (□ — □,

□, □)

烟气毒性等级(t0、t1、t2) 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d0、d1、d2) 产烟特性等级(s1、s2、s3) 燃烧性能等级(A2、B 、C 、D ) 燃烧性能等级(A 、B1、B2、B3)

示例:GB 8624 B1(B-s1,d0,t1),表示属于难燃B1及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细化分级为B 级,产烟特性等级为s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级,烟气毒性等级为t1级。

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一)建筑构件主要包括建筑内的墙、柱、梁、楼板、门、窗等。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构件的燃烧性能,二是构件的耐火极限。

(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特性及举例

(三)耐火极限的概念及判定

1、耐火极限的概念

耐火极限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h)表示。

(1)承载能力是指在标准耐火条件下,承重或非承重构件在一定时间内抵抗垮塌的能力;

(2)耐火完整性是指在标准耐火条件下,当建筑分隔构件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焰和热气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现火焰的能力;

(3)耐火隔热性是指在标准耐火条件下,当建筑分隔构件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其背火面温度不超过规定值的能力。

2、耐火极限的判定

(1)如果试件的“承载能力”已不符合要求,则将自动认为试件的“完整性”和“隔热性”不符合要求;

(2)如果试件的“完整性”已不符合要求,则将自动认为试件的“隔热性”不符合要求。

结论:在火灾时,建筑的耐火极限体现在,失去承载能力时间≥失去完整性时间≥失去隔热性时间。

(三)耐火极限与构件的划分:

1、分隔构件:考虑完整性、隔热性(隔墙、门窗、吊顶)

2、承重构件:考虑承载能力(横梁、柱子)

3、即承重又分隔的构件:由承载能力、完整性、隔热性三个条件控制(楼板、承重墙、屋面板)

(四)影响耐火极限的要素

1、材料的老化性能;

2、材料本身的属性;

3、火灾种类和使用环境要求;

4、材料与结构时间的构造方式;

5、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条件;

6、建筑构配件结构特性。

(四)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1、建筑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得低于建筑相应耐火等级的要求。

(1)一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主要构件都是不燃材料。

(2)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除吊顶为难燃材料外,其余主要构件都要求是不燃材料。

(3)三级耐火等级建筑,除吊顶、房间隔墙、非承重外墙、屋顶承重构件外,其余主要构件都是不燃材料。

(4)四级耐火等级建筑,除防火墙需采用不燃材料外,其余主要构件可采用难燃材料和可燃材料。

(5)除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防火墙的耐火极限的特殊规定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4.00h。

3、柱的耐火极限的特殊要求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应降低0.50h,分别不低于2.50h和

2.00h。

4、楼板的耐火极限特殊规定

(1)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多层仓库、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应降低0.25h,不应低于0.75h。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5、上人平屋顶的耐火极限特殊规定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6、屋面板的耐火等级特殊规定

(1)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2)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材料、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火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为防护层。

7、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特殊规定

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当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耐火极限应降低0.5h,不应低于1.0h。

需要注意的时,对于厂房内虽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对这些构件无保护作用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8、吊顶的耐火等级特殊规定

(1)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2)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的教学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仍是0.15h);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3)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9、非承重外墙的耐火极限特殊规定

(1)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2)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10、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特殊规定

(1)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不应低于0.75h。

(2)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内房间隔墙,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11、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耐火等级特殊规定

(1)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12、金属夹心板材的耐火等级特殊规定

(1)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A级),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2)建筑中的防火墙、承重墙、疏散走道隔墙、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楼板、上人屋面板等构件,不能采用金属夹芯板材。

三、建筑耐火等级

(一)建筑耐火等级的确定

建筑耐火等级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楼板、屋顶承重构件和吊顶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共分为四级。

(二)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1、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独立的甲、乙类单层厂房,当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2、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三级。

(1)使用或生产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炽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

(2)单层丙类(液体)厂房,当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3)(有火花、炽热表面、明火的)单层丁类厂房,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3、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5、油浸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7、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

金属承重构件。

(三)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

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得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四、钢结构构件的防火保护措施

钢结构构件的防火保护措施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采用砖石、砂浆、防火板等无机耐火材料包覆的方式;另一种是涂刷钢结构防火涂料,形成耐火隔热保护层,以提高钢结构耐火极限。

由于钢结构防火涂料目前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实际运用中首先应考虑采用不燃材料包覆的方式。具体检查如下:

1、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厂房(仓库),当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厂房内虽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但对这些构件无保护作用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3、民用建筑的中庭和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构件时,通过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保证其耐火极限不低于耐火等级的要求。

五、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检查方法

检查钢结构防火涂料时,按照下列要求操作:

(一)对比样品

1、对于室内裸露钢结构、轻型屋盖钢结构及有装饰要求的钢结构,当规定其耐火极限在1.50h 及以下时,宜选用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2、对于室内隐藏钢结构、高层全钢结构及多层厂房钢结构,当规定其耐火极限在1.50h以上时,应选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3、对于露天钢结构,应选用适合室外用的钢结构防火涂料。

(二)检查涂层外观

1、目测涂层颜色和裂缝情况,用0.75~1kg锤子轻击涂层检测其强度等,用1m直尺检测涂层平整度;

2、检查防火涂层有无开裂、脱落;

3、用黑色平绒布轻擦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层表面5次,平绒布应不变色;

4、涂层与钢基材之间和各涂层之间,应黏结牢固,无空鼓、脱层和松散等情况;

5、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层表面如有个别裂缝,其宽度不应大于0.5mm。

(三)检查涂层厚度

1、现场选取5个不同的涂层部位,用测厚仪分别测量其厚度。

2、对须满足的耐火极限,现场已施工涂层厚度不应低于型式检验合格报告描述的对应厚度。

3、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层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85%,且厚度不足部位的连续面积的长度不应大于1m,并应5m范围内不再出现类似情况。

(四)检查膨胀倍数

1、当采用薄型、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时,需检查涂料的膨胀系数。

2、在已施工涂料的构件上,随机选取3个不同的涂层部位,分别用磁性测厚仪测量其厚度。

3、然后点燃2L汽油喷灯分别对准选定的3个位置,喷灯外焰应充分接触涂层,供火时间不低于10min。

4、停止供火后观察涂层是否膨胀发泡,用精度0.1mm的游标卡尺测量其发泡厚度。

5、膨胀倍数为试验前涂层厚度(单位为mm)与试验后涂料发泡层厚度(单位为mm)的比值,结果以3个测试值的平均值表示。

6、轻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膨胀倍数≥5;超薄型长结构防火涂料的膨胀倍数≥1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解

第二部分建筑(多低层)消防设计 建筑高度 对于阶梯式地坪,同一建筑得不同部位可能不处于 同一高程得地坪上。此时,建筑高度得确定原则就是: 当处于不同高程地坪上得同一建筑之间设置有防 火墙分隔,各自符合要求得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得 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有尽头式消防车道时, 可分别计算建筑高度。否则,仍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 大者确定。 5、1、9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 层相连通得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 相连通得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与大于 本规范第5、1、7条得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10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 下层相连通得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 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与中庭相通得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动 关闭得甲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得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 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 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得设置应符 合本规范第7、5、3条得规定。 3、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章得规定设置排演设 施。

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得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需布置在袋形走到得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得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得距离不应大于9m。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以外得其她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得高差不应大于10m; 2、一个厅、室得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得不燃烧体隔墙与不低于1、00h得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她部位隔开,厅、室得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应按本规范第9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读(超详细)

2、多种使用功能组合建筑 ①不同功能属于同一使用性质 ②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③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 1)提高了楼板的耐火极限 2)明确了防火间距 3)充实了避难层(间)的要求 4)增加了应急照明等的备用电源的持续供电时间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 3)避难层(间) V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间的高差不宜大于50m V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应集中布置,并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V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V进出避难层(间)门口,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V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4)消防设施和应急照明 V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V应急照明时间不应小于1.5h 5、高层病房楼的避难间 ?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①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2确定 ②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③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④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⑤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⑥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①基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要求 ②间距不小于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且不应小于9m ③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 ④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⑤按6.2.5条的要求设置回廊或挑檐 ⑥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开口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的37% ⑦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时,步行街内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以上各层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7.5m ⑧步行街内无可燃物,相邻商铺的招牌或广告牌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⑨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 ⑩应设置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照明等 7、修改了民用建筑中人员安全疏散的部分要求 1)部分场所疏散人数计算和疏散宽度指标 2)补充和完善了部分建筑或场所的疏散距离 3)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借用出口和宽度 4)明确了高层建筑设置剪刀楼梯的要求 1)部分场所疏散人数计算和疏散宽度指标 ①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 ②展览厅的疏散人数、防火分区 ③与其他建筑组建的影剧院的疏散人数 ④一般商店与建材、家具、灯饰商店的疏散人数 ⑤高层商店与单、多层商店的疏散人数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主要修订内容为: 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 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 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 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 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3、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00h;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减少; 3)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间; 4)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30min修改为90min。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技术解读(值得收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技术解读(值得收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技术解读值得收藏2015年5月1日,业界瞩目的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正式执行,作为基础性、综合性、通用性的防火技术标准,从建筑材料、建筑设计、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等多个方面提升了建筑的防火安全水平,集中体现了建筑火灾防控领域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成为我国建筑防火标准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3J811-1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2015年修改版)由规范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牵头编制,并由公安部消防局及地方消防审查部门的部分专家、建筑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部门的专家进行严格审查。《图示》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部分条文通过图示、表格等形式表示出来,力求简明、准确地反映规范的原意,以便于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规范。不仅可以供全国建设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人员以及消防监督人员配合规范使用,还可以作为建筑设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对这部分内容教学的参考。 本文将《图示》编制的技术要点进行了讲解诠释,帮助大家通过《图示》更好地了解掌握《建规》。

一、《图示》所推荐的案例是在符合规范原意的基础上,选择安全合理的方案做示范,引导规范的合理执行,弥补、完善规范不易准确表达的内容。 1、当规范条款表达清晰时,图示选择的方案要在满足规范原意的前提下,推荐合理、安全的示例。如5.4.4图示1~3,规范条文明确给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设置要求,图示根据条文原意,采用立面图及表格方式准确的表达出来,一目了然,便于使用者快速理解规范。 2、当规范条款表述的不够明确时,图示给出的示例既要起到补充完善条款原意的作用,又要积极引导规范的合理执行。(1)如5.3.2条主要是针对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方法及设置条件的相关规定。因此,图示除要准确的把条文中的这些要求表示出来,同时,通过图示补充表述了“当回廊与中庭划分在一个防火分区内时,设计时除了满足条款所列的措施外,还应设有通向其他防火分区的安全通道”这一重要的设计要求,补充完善规范条文表述的不足。见5.3.2图示2所示。 (2)如5.5.27条第3款,根据规范条文字面表述:“建筑高度大于33m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要条文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重要条文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 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的静水压力。消防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 90

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范2018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14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主要修订容为: 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 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 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 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 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3、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00h;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减少; 3)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间; 4)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30min修改为90min。 4、补充、完善了幼儿园、托儿所和老年人建筑有关防火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对于医疗建筑,要求按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技术解读(值得收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技术解读(值得收藏)《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技术解读值得收藏2015年5月1日,业界瞩目的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正式执行,作为基础性、综合性、通用性的防火技术标准,从建筑材料、建筑设计、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等多个方面提升了建筑的防火安全水平,集中体现了建筑火灾防控领域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成为我国建筑防火标准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3J811-1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2015年修改版)由规范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牵头编制,并由公安部消防局及地方消防审查部门的部分专家、建筑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部门的专家进行严格审查。《图示》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部分条文通过图示、表格等形式表示出来,力求简明、准确地反映规范的原意,以便于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规范。不仅可以供全国建设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人员以及消防监督人员配合规范使用,还可以作为建筑设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对这部分内容教学的参考。 本文将《图示》编制的技术要点进行了讲解诠释,帮助大家通过《图示》更好地了解掌握《建规》。 一、《图示》所推荐的案例是在符合规范原意的基础上,选择安全合理的方案做示范,引导规范的合理执行,弥补、完善规范不易准确表达的内容。 2、当规范条款表述的不够明确时,图示给出的示例既要起到补充完善条款原意的作用,又要积极引导规范的合理执行。 三、《图示》用简单的图形进一步补充规范中的一些关键性概念,便于统一认识、准确把握设计深度。

2、安全出口、疏散门、防火门净宽的计算。 《建规》中安全出口、疏散门、防火门是涉及安全的关键部位,规范中强调了这些净宽尺寸要求,但并未给出如何计算,往往各地算法不统一,由此给工程设计或验收带来很多争议。为此《图示》在P5-56页、P5-62页分别给出了这些口部净宽的计算方法。即当安全出口为一门洞时,净宽就是指门洞装修后的净尺寸;当安全出口为疏散门或防火门时,其防火门净宽应从门扇开启后门表皮到门框之间的净距,见图示所示。 总之,面对现今工程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一本《图示》不可能包罗万象,对于《建规》中概念明确、不能有任何疑义、必须执行的内容,如各种防火门的耐火极限要求、防火墙的耐久要求等等,《图示》给出的明确的示意;对于规范表述可有多种理解或做法的条款,《图示》尽量选择更安全合理的做法,以引导规范的合理执行。由于编制时间较短,《图示》可能不能满足大家所有的需求,也可能还存在一些问题,故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使《图示》越编越好,成为大家的良师益友,为大家学习掌握《建规》的原意提供帮助。

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解读

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解读 2018-06-08 09:42:38 作者:周燕珉陈星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浏览:2098 一、修订条文在老年人设施中的适用范围 什么样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需按新规范设计? 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二、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

1)新规中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的选择 新规范5.1.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规范解读: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中将标准提高,24m以上的独立建造(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材料 新规范6.7.4A:除本规范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规范解读: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提出了明确的防火要求,应特别注意当与建筑组合建造的改造类项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大于500m2时,外墙和屋面需求采用燃烧性能A级保温材料。 三、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高度 (1)54m——高度限制

新规范5.3.1A: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规范解读:原规范并未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提出限制,新规范明确提出了不应超过54m。并且在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标准”。 (2)32m——超过32m设连廊 新规范5.5.13A: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规范解读:老年人照料设施超过32m以上部分设置连廊,连廊在火灾发生时可为老人提供另外一条疏散通道。当连廊需要封闭时,则要具备与火灾报警联动、可自动开启的外窗。 (3)24m——设防烟楼梯间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主要修订内容为: 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学习心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学习心 得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学习心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学习,使我对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原来对规范中有些条款不够理解的和一些有误解的条款,通过学习,有了明确的认识和看法,对以后的实践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按建筑物的使用性能大致可以主要分为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两大类。在学习的同时,我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总结了一些学习心得。 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出台,是我们每个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遵循执行的国家规范与规定,所以,广大的设计人员一定要认真深入学习此规范,一定要特别重视新、老规范有变化和新增的条款,真正落实运用到工程设计中去,每个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要坚决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设计中采取一切可能的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是每个设计人员的应尽责任,同时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非常重要工作。 搞好工程设计的防火设计,不留火险隐患,建筑防火设计中,每个设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地方的有关方针政策,要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针对有些不十分明确条款在设计中,应特别慎重,经过研究、讨论、设计评审等形式加以确定,正确处理好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尤其是年青设计人员千万不要马马虎虎地对待规范,一定在设计中吃透规范各条款,尽可能地满足规范,千万不要找任何理由来推托,或找其它规范、规定来解释做不到的一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规定,要在设计中采取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生产,人员安全,满足各项功能,方便使用,经济合理,尽量节省投资,防火设计方案要进行多方案比较,来提高各方面的功能,使用和经济效益。 下面就学习中,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部分条款理解不十分清楚有误解的有关条款提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和交流。 1、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条款 一、二层设商业服务网点是设计中遇到最多的问题,这次提出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是指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如设在一层与地下一层连起来做是不允许的,如一层与二层连起来做,二层的房间也不易过大,一般不应超过120平方米,应符合5.3.8条1款的规定,否则就应设二个安全出口。还应掌握以下原则(1)使用性质:小型营业性用房;(2)设置位置,首层及二层;(3)允许面积,300平方米200平方米200平方米,否则就应开二个门疏散。 2、安全出口的规定: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出门就是室外地面,普通会议室,办公室等类的门口,不是安全出入口。 3、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的规定: 近年来,全国各地一些甲乙类厂房、仓库中,有个别情况设置了员工宿舍,造成了多起重大火灾事故发生,这次本规范新增了3.3.8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表5.1.7不限定最大允许长度的规定。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条中,将原规范中不宜,改为了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点知识讲解第三讲 平面布置

2018年注册消防工程师 B轮规范课 第四讲平面布置 讲师MS.WU

一、平面布置概念理解与应用 主要指建筑内部各场所、部位间的相对位置关系。包括层位、防火分隔措施等。 首先,应明确布置的对象有哪些。绝大多数是火灾危险性高的、发生火灾时损失大的、与主体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人员疏散要求不相同的“功能区”“部 位”“间”“场所”,也可以是“区域”或“空间”。如,管道区、柴油发电机房、变压器室等设备用房和电影院、医院、老幼建筑、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其次,应明确平面布置对象之间的关系有哪些。即,某些特定场所、功能区等对象与主体建筑间的关系,包括独立建造、贴邻、合建、附设,以及可设置的层位、可建造的层数、与相邻区域之间的防火分隔形式、自身疏散要求等。 第三,个别特殊场所,还应明确其规模。如,电影院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柴油发电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等。

①独立建造:指建筑基础彼此独立,本质上为两座建筑。如,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儿童活动场所、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宜独立设置。 ②贴邻:指两个对象之间没有包含与被包含关系,空间上表现为二者并列紧贴。如,办公室、休息室与甲乙类厂的贴邻;供、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与甲乙类厂房的贴邻;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房间与民用建筑的贴邻等。 ③合建:指不同的使用功能或用途建在同一座建筑内。如,住宅与商业服务网点的合建。 ④附设:指某些场所或部位设在其他建筑内部,建筑的主体功能并不因为附设了其他功能或用途的场所或部位而改。这是平面布置的主要内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精编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近日,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出台,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本)),新规范与上述两规范的的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另相关专家--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给出如下详细解读: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版)解析

1. 问: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作人防,其防火设计能否参照《人防防火规范》来执行? 答:可以。新规范1.0.3条“人民防空工程……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2.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要求: 1)在住宅建筑下面,由首层进入,可以上到该网点的二层,上下两层相加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的小型营业用房,即进入套内空间后的上下面积之和不超过300平方。 2)仅在首层设置不超过300平方的商业网点是否可行?可行。 3)仅在二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允许?不允许。 4)如首层设置60平方,二层设置240平方是否可行?如果二层240平方对应的首层也是商业服务网点,则可行,若做其他用途则不行。 5)门的宽度数量等无规定,从商业经营考虑,一般会开的比较大。 6)可否在三层打通楼板使用?不可。 7)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首先不需要封闭楼梯间,其次二层如果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辅助使用,不做防火要求;若二层也作为营业用房,楼梯的宽度、坡度等应满足疏散楼梯的要求。宽度一般做1400较好,至少不小于住宅楼梯的疏散宽度。 8)网点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按“不宜大于30M”来执行。理论依据老《高规》6.1.7《建规》5.3.13。 9)相邻商网之间的隔墙做防火墙,墙上装甲级防火门,可否?否。 10)可否设在地下一层和首层。否。 11)首层可否向下开设地下室作为该网点的仓库?不可。 12)是否设消火栓? 对低层而言,无需设置。当面积大于200平方时,则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建规》8.3.3。 对高层而言要分别对待: a.下述高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无论户内是否设有集中空调的住宅。高度不超过100米,设有集中空调的一类高层建筑。注意:切忌将“商业网点”等同于“户内用房”,前者强调商业功能,后者强调居住功能。(7.6.1条>100M高层、7.6.2条≤100M的一类高层住宅的户内用房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b.无自动喷水的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对商业服务网点而言,只能设在首二层,因此其疏散,均可按照《建规》执行。 3.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是否一定要计入防火分区总面积之中?可以不计入。 4.饮料厂建厂房,9层高,下面4层为厂房,上面5层为办公,可否?可以。但是必须明确该厂房属于丙、丁、戊类厂房。 5.端部房间面积小于75平方,甚至小于60平方,门是否可小于1.4M?不可以。 6.5.2.2条注2、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外墙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不同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此条相比原规范严了很多,原为4M,现在要6、9、13等。注3、通过连廊连结的建筑物不应视为同一座建筑。也提高了要求。 7、5.3.1注:住宅建筑的防火分区按单元进行划分,不考虑其建筑面积,通廊式仍应划分防火分区。本条明确了单元式住宅的防火分区划分原则,既按单元划分。 8、楼梯间等疏散通道的隔墙耐火极限为2h,只满足人的疏散时间要求即可;防火墙耐火极限为3h,是为了隔火,使一个防火分区的火不蔓延到另外一个防火分区。二者之间不同。 9.在使用预制构件的时候,应注意审核构件的检测报告,一般为四川所、天津所检测。 10、5.5.5条规定公共建筑剪刀楼梯可以采用,但是应分别设置前室。剪刀梯之间的隔墙采用防火玻璃都可以,只要满足耐火极限即可,实际很少采用。 11、5.5.8条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此条明确了采用封闭楼梯间的层数范围。5层及以下的均可不设,如5F的教学楼、办公楼等。 问:若不设封闭楼梯间,防火分区如何划分?如某教学楼5层,总面积为4000平方,每层800平方,防火分区如何划分? 答:可视为不上下叠加,按每层面积来划分,若某层超了面积,则需要通过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本教学楼每层80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版内容解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 版内容解读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资料参考网上相关人士整理,在此感谢对考生的贡献)1修订条文在老年人设施中的适用范围 什么样的“老年人设施”需按新《规范》设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适用的范围 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 2老年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 2.1新《规范》中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中标准有所提高,24m以上的独立建造(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的选择 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设置位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独立、宜在下部),并对其高度(不宜超过32m,不应超过54m)和防火分隔(楼板耐火极限1.0h,隔墙耐火极限2.0h)进行了规定。条文说明中指出,对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内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条件限制时,尽量争取设置独立出入口。 2.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材料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和屋面保温材原料提出了明确的防火要求,应特别注意当与其他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大于500m2时,外墙和屋面需采用燃烧性能A级保温材料。 3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高度 3.1 54m-高度限制 原《规范》并未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提出限制。新《规范》明确提出了不应超过54m。并且在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标准”。 此外,《规范》条文说明中提到,当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高度大于54m时,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项论证确定。 ? 3.2超过32m设连廊 老年人照料设施超过32m以上部分设置连通老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连廊在火灾发生时可为老人提供另外一条疏散通道。当连廊需要封闭时,则要设置具备与火灾报警联动、可自动开启的外窗。 3.3 24m-设防烟楼梯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811-1改(2015年修改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13J811-1改(2015年修改版) 编制说明 1 编制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83号文“关于发布《2008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及相关的建筑设计标准、规范。 当依据的标准规范进行修订或有新的标准规范出版实施时,本图集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限制或淘汰的技术或产品视为无效。工程技术人员在参考使用时,应注意加以区别,并应对本图集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后选用。 2 适用范围 本图集可供全国建设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人员以及消防监督人员配合规范使用;并可作为建筑设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对这部分内容教学的参考。 3 编制原则 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部分条文通过图示表格等形式表示出来,力求简明、准确地反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原意,以便于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4 编制方式 4.1 本图集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条文为依据,图示内容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的顺序排列。 4.2 图示表达: 4.2.1 正文蓝底部分是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原文(包括章节编号等)的直接引用。 字体按规范编制的要求,强制性条文为黑体,普通条文为宋体。 4.2.2 白底部分为图示的内容,是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的理解和注释,字体釆用仿宋体。 4.3 “【图示X】”为本图集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相应处加注的图示对应编号。 4.4 “〖条文说明〗”为本图集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相应处引用的条文说明的注解。 4.5 “[注释]”是编制单位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所包含内容的说明,提示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或该条目的适用范围。 4.6 对规范条文的解释图示内容较多时,釆用续页的编排方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方案学习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点知识点摘要 二、总则、术语 2.1.11防火隔墙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2.1.12 防火墙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不燃性墙体。 三、厂房和仓库 3.1.1厂房分类 总结:甲类厂房甲类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乙类厂房乙类液体,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 丙类厂房非甲乙类液体、可燃固体;丁类厂房高温对不然物进行加工;戊类厂房常温不燃物加工。当生产或使用的可燃物较少时可另做分析。 3.1.3仓库分类

总结:甲类仓库存放甲类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勺气体,乙类仓库存放乙类液体,爆炸下限不小于10%勺气体,丙类仓库非甲乙类液体、可燃固体,丁类仓库存放难燃烧物品,戊类仓库存放不燃烧物品。丁、戊 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 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3.2.1耐火等级

3.3.1厂房防火分区 332仓库防火分区

341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仓库之间防火间距 3.5.1甲类仓库安全距离

乙丙丁戊类仓库 3.7.2安全出口的设置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当符合以下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怦,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怦,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怦,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怦,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5、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怦,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3.8.2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怦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修改

3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修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年修订版)全文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注明:修订处已标亮 1 总则 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4 同-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1.2 裙房 podium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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