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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直属机关党委关于表彰第二届“商务部杰出(优秀)青年”的决定

商务部直属机关党委关于表彰第二届“商务部杰出(优秀)青年”的决定
商务部直属机关党委关于表彰第二届“商务部杰出(优秀)青年”的决定

商务部直属机关党委关于表彰第二届“商务部杰出(优秀)青

年”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9.05.04

【实施日期】2009.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直属机关党委关于表彰第二届“商务部杰出(优秀)青年”的决定

经部党组同意,为表彰先进,宣传典型,激励广大商务青年继续立足本职、岗位建功,我部开展了第二届杰出(优秀)青年评选表彰活动。经过单位推荐、民主投票和严格评审,决定授予于新宇等10名同志第二届“商务部十大杰出青年”荣誉称号,授予王旭等20名同志第二届“商务部优秀青年”荣誉称号,对丁少丹等37名同志提出表扬。

希望受到表彰和表扬的青年同志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做出更大贡献。希望我部广大青年要以受到表彰的同志为榜样,学习他们爱岗敬业、顽强拼搏、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勤于学习、勇于创新,敢争一流的拼搏精神;学习他们艰苦奋斗、求真务实,乐于为商务事业奉献的精神风貌。我部广大青年要牢记胡锦涛总书记对青年提出的“坚定理想信念、勤奋刻苦学习、勇于艰苦创业、培养高尚品德”四点希望,进一步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善于抓住时机,勇于迎接挑战,勤奋学习、努力工作、

艰苦奋斗、锐意进取,为实现商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附件1:第二届“商务部十大杰出青年”名单

附件2:第二届“商务部优秀青年”名单

附件3:第二届商务部杰出(优秀)青年评选表彰活动表扬名单

商务部直属机关党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附件1:

第二届“商务部十大杰出青年”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

附件2:

第二届“商务部优秀青年”名单

(20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商务部关于公开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公开现有行政审批事项 目录的通知

发文单位: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4-2-17 生效日期:2014-2-17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现将我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征求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意见。社会各界及公众可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信函。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办公厅(邮编:100731) 2、电子邮件。电子邮箱:xzsp@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16381940.html, 联系人:杨蕊、林子清 联系电话:65198592 、65197911 感谢社会各界对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工作的支持,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附件:1: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doc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16381940.html,/www/201402/20140217204523 620.doc 2: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16381940.html,/www/201402/20140217204713 680.doc 商务部

2014年2月17日 附件1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 编码审批 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 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 18001 商务部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1.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行政 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第二款:“…………国家经贸委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规定的条件和布局规划要求,审核批准并核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无石油成品油批发申请企业 2.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行政

商务部部门职责

商务部工作职责 1、负责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和跟踪,进行市场调研; 2、对公司自身的定位、特点、核心竞争力以及竞争对手的相关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营销策略; 3、制定公司的年度营销方针、目标和计划,确定公司年度重点经营项目,并负责方针目标和计划的具体落实; 4、负责公司经营项目的投标、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合同交底工作及工程款的回收; 5、负责客户关系管理,建立健全客户档案; 6、进行公司品牌形象建设,制定和实施市场广告推广活动和公关活动; 7、组织编制项目投标阶段的投标文件; 1)组织招标文件的评审工作; 2)组织编制商务标,在公司其它部门的配合下开展工程量计算、组价和物资询价工作,并根据有关意见,对报价文件进行必要调整并上报总经理审核; 3) 参加项目开标会,代表公司进行项目开标答辩工作,作好投标阶段的价格谈判与合同谈判工作; 4) 组织各部门参加投标结果分析和评估会,对投标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 5) 项目中标后,组织合同谈判工作,拟订工程项目主合同,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主合同进行合同评审,并负责向项目经理部转交相关投标资料,进行投标及合同交底; 6) 收集、整理公司投标报价文件和资料,按照住宅、厂房、公共建筑、道路及其他建筑的划分,逐步建立健全公司投标报价案例库。 8、对主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过程控制,按照工程进度,对业主及公司对合同执行情况及相应意见提出书面报告,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组织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并负责编制公司年度合约执行情况报告; 9、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分析、制定出适合公司的项目垫资施工模式,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流程,并就具体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建议、制定方案、组织实施、过程监控、效果评估,并不断完善垫资施工模式。 10、参与分包工程招标及分包商选择工作: 1) 对于由公司招标选用的分包商——协助项目管理部组织对分包商的内部招标,组织制定分包工程标底价格,审查分包商报价,参与分包商评估、合同起草、谈判及签订工作; 2) 对于授权由项目经理部招标选用的分包商——负责审核项目分包合同评审资料,并对项目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7】395号20071015

商务部文件 商产发[2007]395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 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协调和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商务部令〔2004〕 第13 号),商务部制定了《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 抄送:商务部:部领导,条法司,世贸司,外贸司,产业司(5)。 商务部办公厅 2007 年10 月15 日印发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第一章招标文件 第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响应等相应内容必须逐页小签。 第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允许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并注明该条款是否为重要商务条款。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第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对投标人的业绩、财务、资信和技术参数等要求,不得使用模糊的、无明确界定的术语或指标作为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或以此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

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应部分无效。 第四条 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第五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 号,以下简称1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参数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1% ,是 指每个一般参数的累计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l % 。交货期、付款条件的偏离加价原则招标文件可以另行规定。 第六条 招标文件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其中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能够参与竞争的条件。 第七条 对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称国外贷款项目),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招标文件审核专家就招标文件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招标机构应当按照13 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招标文件通过招标网报送商务部备案,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备案复函”。 第八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并将书面质疑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递交主管部门。 第九条 国外贷款项目的招标文件如需要修改的,包括条款或指标要求放宽、文字或单位错误纠正、设备数量变更、采购范围缩小等,招标机构可在网上提交“招标文件修改备案申请”,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修改备案复函”;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应当在得到招标文件审核专家的复审意见或贷款机构的书面意见后,招标机构方可在网上提交“招标文件修改备案申请”, 并详细注明专家复审意见或贷款机构的意见,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修改备案复函”。 第二章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条 对于国外贷款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招标机构应当于开标当日在招标网上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两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一个),招标网将生成备案复函。

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

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信用字[2008]1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5.12 【实施日期】2008.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名单 的通知 (商信用字[2008]1号) 各有关商会、协会: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要求,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由商务部承担,由原全国整规办组织实施的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相应转由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商务部信用办)负责。 根据《关于开展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3号)要求,截至2008年3月,共有53家商会协会提出试点申请。经组织专家评审和论证,确定52家商会协会为第二批试点单位。现将试点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握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正确方向 行业信用评价是行业信用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试点商会协会要认真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和《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心组织好试点工作。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试点方案,正确把握信用评价的方向,坚持为会员企业服务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以规范行业秩序,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促进行业自律和行业健康发展为宗旨,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和公正透明的评价程序,认真组织实施。评价结果要经得起时间和市场的考验。 各试点商会协会要建立对被评价企业的动态管理制度,在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跟踪了解被评价企业情况。被评价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应立即宣布原信用等级无效,并收回相应的证书、标牌;被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书面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委协会办)备案。 二、严格界定评价范围,防止重复交叉 参加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商会协会要严格界定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 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 知 川商商贸〔2012〕3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1〕1241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城市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前期德阳、绵阳两市已经完成了家政体系建设的公开招标工作,请抓紧制定招标后的项目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规范,加强对项目质量的监督和检查,保证项目如期完成。 二、抓好培训工作,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2011年度家政服务培训项目承办企业(机构)已经确定,各地要及时向承训企业下达培训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按照培训计划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项目承办单位。要会同当地财政、工会部门,认真检查承办企业(机构)开展家政培训及就业工作情况,严格按照《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和学时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工作。要加强后续管理,对参加培训人员要及时开展电话回访、就业推荐、服务质量反馈等后续跟踪服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三、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各地要加强信息反馈,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报送在采取的政策措施、项目实施效果等方面的成功经验。要加强对工作的研究,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1月31日前上报年度家政工作总结,德阳、绵阳两市商务局于1月15日前上报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联系人:厅商服处许剑波 电话:028-*******,邮箱:swtsfc@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16381940.html,。 特此通知。

(完整版)商务部管理制度

商务部规章制度 一、制度总则 本规则是规定本公司业务处理方针及处理标准,其目的在于使业务得以圆满进行,适用于商务部以及与之相协作的相关部门. 二、商务销售人员工作守则 1、商务销售人员认真对待每个客户,对业务进行跟单、回访,尽最 大努力订单,要积极主动与客户联系,与关键客户必须保持长期定时的联络。 2、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 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 3、商务销售人员应定期拜访客户,询问、了解产品的使用及售后情 况,进行必要的感情投资,寻求双方长期的合作可能性。 4、商务销售人员应积极学习,提高个人对产品及市场的敏锐嗅觉, 充分了解客户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发掘客户的需求。 5、工作期间,不得与客户发生冲突,不卑不吭,尽量友好协商处理。 如发生此类情况将严重处理,同时也不得过份迁就客户过份要求,造成公司损失。 6、商务销售人员在与客户洽谈中需要对价格策略进行调整时,应及 时与上级主管领导说明原因及具体调整的方案,获批准后再与客户接触。若出现营销计划以外的重大情况时,应向上级主管领导

及时汇报,获得批准后方可与客户商谈,不得擅自作主决定营销计划以外的重大问题; 7、商务销售人员在与客户接触沟通时时,需及时记录整理会谈内容 并存档。 8、商务销售人员与客户接触,除介绍公司业绩和技术实力外,为增 加沟通效果可视实际情况在预算范围内可进行必要的宴请和赠送纪念品。 三、商务销售人员责任 1、商务销售人员必须对其活动的后果负责,并确保其作出的决定、 介绍和行为能符合公司的营销战略并满足客户的要求。 2、商务销售人员必须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公司机密及客户资料信息, 不得在外同时兼职同行职业。 四、商务人员工作职责 1)岗位名称:电子商务 工作关系: 1、直接上级:销售主管 2、直接下级:无 工作职责: 1、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安排与管理 2、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销售目标 3、认真对待每一个客户,做到有始有终,做好客户记录,保管好报价单、图纸等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2020版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及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在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投诉工作机构,是指商务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第三条【投诉工作机构工作原则】投诉工作机构应坚持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四条【投诉人基本义务】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积极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联席会议】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称联席会议),协调、推动中央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的工作。 第六条【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商务部设立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全国外资投诉中心设在投资促进事务局,负责处理如下投诉事项:(一)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 (二)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 (三)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国际上有重大影响,全国外资投诉中心认为可由其处理的。 除处理前款规定的投诉事项外,全国外资投诉中心还应开展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的培训,推广投诉事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 工程”建设的通知 【颁布部门】财政部/商务部 【颁布时间】20100928 【实施时间】20100928 【时 效 性】有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中央财政继续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予以支持,突出农村配送能力建设,提升农村流通信息化水平,构建覆盖农村的现代流通网络。为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取得实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构建多层次农村商品配送网络。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农村商品配送能力建设上,新建或改造一批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完善农村物流配送基础设施,稳步提升农家店商品配送率,全力构建全覆盖、多层次的农村商品配送网络。 (二)积极建设连锁化农家店。做好农家店规划布局,重点推进在未建店地区建设,扩大连锁化农家店覆盖面。加快推进农家店“一网多用”,推动农家店发展多种经营,扩大药品、电信、邮政等产品和服务经营比重,提升农家店综合服务功能,增强农家店发展后劲。 (三)努力提升农村商业信息化水平。把农村商业信息化作为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的重要任务,加大农村流通企业及连锁农家店信息化建设力度,提高农家店统一结算率,促进农村商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2010年全国新建和改造10万家农家店、1200个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具体分配方案见附件1),力争到2010年底连锁化农家店覆盖80%乡镇和65%行政村,农家店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商品配送能力显著增强,统一配送率提高到50%以上,其中,食品统一配送率不低于80%。 二、加强对实施企业的管理 (一)严格流通企业标准。 具备实力的流通企业可以申请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规范经营,组织机构健全。 2.具有较强实力。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2009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009年农资销售额2亿元以上,其中化肥或农药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 3.具有一定的配送能力。配送中心等仓储配送设施健全,现有店铺的统一配送率不低于50%。 4.开展连锁经营3年以上。 (二)制定对实施企业的管理办法。 各地应对实施企业制定管理办法,根据企业实施情况进行调整,鼓励先进企业,淘汰落后企业。国家级贫困县,民族自治地区,汶川、玉树地震灾区实施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方案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商务部备案。 三、认真组织项目实施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贸字〔2006〕180号) 本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部举办(包括主办、参与主办和支持)展览会工作的管理,切实发挥展览会的效益和作用,我部制定了《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送外贸司。 第一部分总则 一、为加强对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的统一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根据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优势资源,完善管理规则和运作机制,加强规划协调,促进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扩大商品流通与消费,推动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三、本办法所称展览会是指在境内举办的经济技术贸易及投资领域的博览会、展览会、洽谈会、交易会、采购会等。 本办法所称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是指需要以商务部名义作为主办、参与主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的内部审批、管理和评估工作。 四、商务部举办的展览会应符合商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商务部工作重点方向。 五、商务部根据集中资源、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市场化导向的原则,按照展览会对推动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的重要程度,对展览会实行分类管理。 六、除采取申办制的展览会外,商务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举办的展览会不超过一个,已有商务部举办展览会的省

市不再新增; 商务部新增举办展览会的审批在同等条件下向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倾斜; 新增展览会在时间和内容安排上与商务部现有举办展览会没有重叠。 七、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由对外贸易司和商业改革司分别归口管理,对外贸易司负责涉外领域的展览会,商业改革司负责非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下统称归口管理单位);相关司局按各自职能分别牵头组织实施(以下统称牵头主办单位)。 第二部分展览会分类标准 八、重点发展类展览会是指由商务部单独主办或作为第一主办单位的,对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展览会。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全国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配合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或配合外交外贸多双边工作的需要; (二)具有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国内参展商来自全国一半以上省(区、市),且展位比例达到30以上;综合性展览会参展的主要行业在3个以上,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50;专业性展览会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90;涉外领域展览会境外观众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30; (三)综合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专业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例不少于40; (四)如非商务部发起举办的展览会,应已连续举办3届以上。 九、参与主办类展览会是指对促进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全国或区域性展览会,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其他副部级以上单位为主举办,商务部作为共同主办单位;非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其

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doc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文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文号:商资字[2005]96号 发布日期:2005-8-17 执行日期:2005-8-17 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海沧投资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全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将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印发各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请按此执行。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报送的材料还需增加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的情况及批准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关于“国家级开发区确需扩建的须报国务院审批”的规定,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开发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对国家级开发区扩建提出以下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一、审批原则 (一)对已完成原经国务院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申请扩建。 (二)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管理与规划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 (三)申请扩建应切合开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根据规划确需占用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相关手续,并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工作与生活。 (四)申请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要经济指标在申报前两年保持持续增长,综合投资环境评价总指数排名在25位之前; 2、年工业产值40亿元/平方公里以上; 3、年税收收入达到10亿元; 4、年出口额达到5亿美元; 5、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累计10亿美元。

商务部等3个部门本级

商务部等3个部门本级

商务部等3个部门本级、工信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等42个部门所属单位,违规转移套取资金1.57亿元,其中2884.1万元用于发放补贴。昨日,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时,介绍了50个中央部门及其270个所属单位的审计结果。 自设项目违规收费2亿 “总体上,部门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逐步提高,违法违规问题不断减少。”刘家义介绍,50个中央部门及其270个所属单位,挤占挪用、多申领预算资金等违规问题金额分别比上年减少13%、61%。但仍存在违规转移套取资金用于发放补贴、自行设立项目违规收费等问题。 “预算和财务管理不够严格。”刘家义说,国土资源部等2个部门本级和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等5个部门所属单位,多申领财政资金2191.91万元;商务部等3个部门本级、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等42个部门所属单位,违规转移套取资金1.57亿元,其中2884.1万元用于发放补贴;人口计生委等5个部门本级、民航局清算中心等10个部门所属单位,自行设立项目违规收费2.07亿元。 此外,还发现7.7亿元非税收入未按“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上缴,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和账务处理等不规范问题涉及金额43.94亿元。 整改问题金额9.58亿 刘家义说,对审计指出的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了106项整改措施,已通过收回资金、调整会计账目和决算报表等整改问题金额9.58亿元。 “从部门决算草案审计情况看,2011年各部门决算编报比较规范。”刘家义说,发现的问题主要是账务处理或报表填列错误,使决算草案部分内容不够准确,涉及部门36个、金额14.19亿元,占审计资金总量的0.09%。对其中1.39亿元的问题,相关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已调整账目和报表;对其他问题,审计长已签署意见,要求予以纠正。新京报记者王姝 铁道部 9处房产未评估按1元价值核算 【问题】 2011年,铁道部通过所属工程管理中心申请的中国铁路“走出去”专项预算500万元,实际未执行。 2011年,铁道部为实行经费自理的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申领基本支出预算310.13万元。 2009年至2010年,铁道部在未按规定公开招标的情况下,投资1850万元制作中国铁路宣传片,未达到预期效果。 铁道部部分资产管理不规范,具体是:已处置行政房产账面价值89116.09万元,未按规定核销;建筑面积共22471平方米的5处行政房产未按规定纳入法定账册核算;建筑面积共7006平方米的另9处行政房产未进行资产评估,均按1元价值核算。

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供销合作总社办

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城乡高效配送重点工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商务部公安部国家邮政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日期】2018.04.04 【实施日期】2018.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 城乡高效配送重点工程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快城乡配送体系建设,推动配送技术与模式创新,实现城乡配送高效发展,按照《商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商流通函〔2017〕917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要求,商务部、公安部、国家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决定联合组织开展重点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各地按照《行动计划》任务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确定一批工作基础好、有发展潜力、兼顾不同类型的城市进行试点探索,选择一批经营规模大、配送品类全、网点布局广、辐射功能强的骨干企业加强联系指导,围绕《行动计划》三大工程中的城乡配送网

络建设工程和技术与模式创新工程,通过设施规划保障、政策引导支持、体制机制创新、重点项目推动,促进城乡配送资源整合与协同共享,推广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标准实施,推进城乡配送组织方式创新和集约化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依托全国城乡高效配送城市、全国城乡配送骨干企业,初步建立高效集约、协同共享、融合开放、绿色环保的城乡高效配送体系。高效配送城市社会物流总成本占GDP的比例下降2个百分点,仓库利用率达到90%以上,共同配送率达到50%以上,绿色仓库与新能源车辆比例达到30%以上。形成一批

商务部岗位职责

商务合约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城建控股集团制度流程及相关规定; 2.制订和完善项目商务管理、成本管理、法务合约管理制度及流程,建立健全商务管理体系,对所属各项目部商务管理、成本管理、法务合约管理进行指导、检查。 3.制定不断完善内部承包及节点考核管理办法。 4.协助所属各项目部做好总包结算并负责审核。 5.配合相关部门编制投标预算,参与合同谈判、合同评审。 6.保存、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向项目部进行书面交底。 7.参与项目部分包分供招标文件、分包分供合同评审,参与招标评标。 8.负责相关业务的统计工作,上报各类商务合约报表。 9.负责与地方造价协会、定额站等造价管理部门建立联系。 10.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商务合约部—经理岗位职责 1.负责拟定、修订商务管理、成本管理、法务合约管理制度及流程,建立健全商务管理体系,对所属各项目部商务管理、成本管理、法务合约管理进行指导、检查。 2.负责完善项目内部承包及节点考核管理办法。 3.负责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分工,指导下属完成工作任务。 4.参与总包合同商务谈判,合约签订,合同评审工作。 5.审核《建筑工程合同》书面交底,并对项目部进行交底 6.协助项目部做好工程总包结算和审核工作。 7.参与项目部分包分供招标文件、分包分供合同评审,参与项目招标评标。 8.负责分包分供结算的审核。 9.积极完成主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并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1.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建筑工程定额计算规则,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内容,各种费率、税率标准。 2.负责投标项目土建部分工程计算、复核,组价、调价。 3.负责总包合同、专业、主体劳务、二次结构等分包合同的初审,整理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初步整改意见。 4.负责编制承接项目土建部分施工图预算,编制项目土建部分责任成本,初步确定土建部分利润指标。 5.负责对项目已完成土建部分按考核节点进行核算并提出核算意见。 6.负责对项目总包结算土建部分进行初审,整理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7.负责专业、劳务分包(土建部分基坑支护、降水、防水、主体劳务、二次结构等)结算进行初审,整理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8.负责职责范围土建部分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编目、分类、装订存档。 9.负责职责范围相关部分统计报表。 10.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诚信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诚信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办秩函[2012]776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2.07.13 【实施日期】2012.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诚信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办秩函[2012]776号)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1]422号)精神,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工作,商务部决定在10个城市(名单附后)开展商务诚信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的任务。商务诚信是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和谐关系的体现,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必然要求。加强商务诚信建设,有利于扭转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道德失范状况,促进精神文明

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有利于企业创新经营理念,提升企业的名誉和品牌知名度;还有利于提振消费者信心,活跃市场,扩大内需,提升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商务诚信建设的主体是企业及其员工,但政府必须做好组织推动工作。相关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商务诚信建设试点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做好试点的相关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一方面使商贸流通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诚信经营意识不断增强,企业员工的商业道德操守全面树立,市场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另一方面,使商务部门的行政管理理念不断更新,管理水平有所提升,形成诚信式企业和服务型政府的和谐互动,为社会稳定和谐做出贡献,并为其他地区开展商务诚信建设创造经验。三、工作任务 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积极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商务诚信建设: (一)确保商品质量。 商贸流通企业须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质量承诺、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内部质量管理制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文章类别:政策发布时间:2010-05-19 08:41:01.0 商建字【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保证“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项目建设质量,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商务部组织制订了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见附件1)和验收规范(见附件2),现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指导和督促市场做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完善后的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附件:1.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2.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验收规范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一、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一)交易厅棚。市场交易大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架结构。有条件的宜建成封闭的室内市场,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层高应不低于4m。 (二)地面及墙体。市场地面应硬化、防滑,并向排水槽(沟)倾斜。有条件的敞开式棚架建筑市场周围应有围墙或相应建筑物围栏,围墙应牢固,高度不低于1.8m;室内市场的内墙宜贴墙砖,高度应不低于1.5m。 (三)出入口及通道。市场应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4m;市场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m,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有条件的市场可单设进出货出入口。 市场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间应设台阶的,

应同时设置无障碍通道。 室内市场通道上方应设置悬挂应急疏散警 示牌装置。 (四)停车场。应根据市场规模相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面应硬化,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市场建筑面积的5%,有条件的市场可为经营户和消费者分设停车场。 (五)卫生设施。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可按2-3个/千人(市场内日平均人口流动数量)的标准配置厕位(含市场外50m内公共卫生间的厕位),公共卫生间不得设在熟食区域,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置1-2个无障碍厕位。 市场应设置垃圾池或一定数量的带盖垃圾 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 市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防鼠、灭鼠设施设备。 (六)给排水设施。市场内应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水产品供水应到档口,畜禽肉类供水应到畜禽肉经营区,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等应供水到专间。市场内应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自来水供水点。

商务部岗位职责及工作流1

商务部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 一、目的:明确自己的工作范围及工作程序,建立完善的追踪与反馈机制,形成高效、快捷的工作作风。 二、适用范围:商务部负责的所有工作。 三、工作职责: 3.1商务助理: 3.1.1PO跟进 3.1.2样品跟进 3.1.3 货运管理 3.1.4负责处理各区域销售人员名片、资质文件、产品手册、借款等申请。 3.1.5市场总监、商务主管交待的其他事项。 3.2商务主管 3.2.1组织合同评审,负责合同管理。 3.2.2 监控、督促合同的执行 3.2.3负责应收帐款的管理 3.2.4 接收市场部效果图制作需求,同时进行新项目备案。将市场部的效果图需求下单给技 术支持部效果制作组。 3.2.5跟踪并更新项目前期进展,对市场总监及总经理负责。 3.2.6 协调商务部、市场部与公司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 3.2.7负责公司的对外广告宣传;展会的策划、组织及统畴工作。 3.2.8为公司网站更新提供素材及相关资料。 3.2.9 协助市场总监对市场人员的管理,对市场总监负责。 3.3市场总监 市场总监对商务部起领导、管控和决策作用,对商务部的规划、发展进行定位和指引。 四、工作程序: 4.1:PO跟进: 4.1.1负责接收技术支持部下发的PO,并对照合同物料清单对PO进行初步审核。 4.1.2将初审后的PO交市相关销售人员确认签核。 4.1.3将销售签字的PO交给市场总监审批。 4.1.4 将审批后的PO下发至工厂DCC 4.1.5跟进开发下发此订单所需要的所有相关技术文件(包括定制文件、BOM,结构图纸等)

4.1.6全程跟进PO进展,每天向相关销售人员反馈PO进展。 4.1.7下发《发货联络单》给工厂DCC,知会PMC收件人、联系方式、发货地址、发货方 式等信息。 4.1.8跟进发货在途状况,直至客户签收,并向相关销售人员反馈到货情况。 4.2:样品管理: 4.2.1接受市场部《样品需求单》,并对之进行初审,然后发给市场总监审批 4.2.2 将市场总监审批后的《样品需求单》下发至DCC。 4.2.3全程跟进样品进展,每天向相关销售人员反馈PO进展。 4.2.4下发《发货联络单》给工厂DCC,知会PMC收件人、联系方式、发货地址、发货方 式等信息。 4.2.5跟进发货在途状况,直至客户签收,并向相关销售人员反馈到货情况。 4.2.6更新《样品申请跟踪记录表》,按样品赠送、卖出、借出三种形式进行统计。 4.2.7样品盘点:针对每个办事处现存的和提供给客户的样品进行盘点确认,跟进借出样品 归还时间。 4.2.8跟进客户对我司送样的满意度。 4.3 货运管理: 搜集物流公司资料,根据我司发货的实际要求,选择合适的货运方式,至少选定一家月结的货运公司作为长期合作伙伴。详见《货物运输管理程序》 4.4与市场部相关的其他日常工作 4.4.1 投标所需资质文件 接口人:商务助理 市场销售人员可向商务助理索取项目投标所需公司资质文件(包括授权函、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专利证书、CE证书、ISO证书等),商务助理将资质文件盖章提交给相关销售人员。 4.4.2效果图需求 接口人:商务主管 市场销售人员向商务主管提出效果图制作申请,同时提交《立项登记表》进行备案。由商务主管统一向技术支持部效果制作组组长下单。效果制作完成后,将被直接发往效果图申请人,并抄送给商务主管。效果制作组对效果图存档,商务主管对效果图进行备份。 4.4.3 布灯图制作需求 接口人:技术支持部经理 销售人员向技术支持部经理提出布灯图制作需求。由技术支持经理安排完成。

商务部机构设置

商务部机构设置 机构设置 商务部共设28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厅(国际贸易谈判代表秘书局),人事司,政策研究室,综合司,条约法律司,财务司,市场秩序司,市场体系建设司,流通业发展司,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反垄断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对外贸易司,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外国投资管理司,对外援助司,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产业损害调查局,国际经贸关系司,世界贸易组织司(中国政府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咨询局),亚洲司,西亚非洲司,欧洲司,美洲大洋洲司,台港澳司,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外事司。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 办公厅(国际贸易谈判代表秘书局) Top 主要职能: 一、拟订部工作制度,负责部政务运转,督促检查部年度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负责机构职责相关工作,协调部政务,协助部领导了解掌握全面工作情况。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的交办事项,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四、管理商务部会议,承担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和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督办会议议决事项。 五、负责部政务和机要值班;承担部党组、部领导的秘书工作和部级老干部的秘书服务工作;办理部长接待日有关事宜。 六、拟订部公文、印章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部公文核稿工作。 七、负责部政务信息工作;编辑、发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八、在办公厅设立商务部新闻办公室;负责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管理部各类出版物。 九、负责商务部保密、档案、密码管理、信访工作。 十、在办公厅设立商务部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商务领域应急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联络工作,承担部地方联系机制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与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履行职责相关的政务工作。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财字[2006]130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6.11.28 【实施日期】2006.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财字〔2006〕130号) 各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常驻日内瓦代表团经贸处,常驻联合国工发组织代表处,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贸易处: 为加强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常驻日内瓦代表团经贸处、常驻联合国工发组织代表处和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贸易处等实行独立核算的驻外经商机构(以下统称驻外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项目是指驻外机构的馆舍购置、购地、新建馆舍、馆舍改造、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中型修缮项目及馆舍房屋租赁项目。 第四条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法规;按照部门预算和财务制度的要求,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控制、核算工作;及时筹集、拨付项目资金,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对项目过程和项目行为实施财务监督;严格控制项目成本,避免资金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财务司是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驻外机构基建项目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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