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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柏拉图的“法律三喻”

案例2 柏拉图的“法律三喻”
案例2 柏拉图的“法律三喻”

案例2 柏拉图的“法律三喻”

一、古各斯的宝石戒指 

吕底亚人古各斯的祖先原本是一个牧养人。一天暴风雨和地震后,地壳裂开一道深渊。他在深渊里见到一匹空心的铜马,马身上有小窗户。马身体里有一具尸体,尸体手指上有一只金戒指。他取下金戒指出深渊。他戴着金戒指去开会,当戒指上的宝石转向自己时,别人看不见他,认为他已经走了,当宝石翻转过去时,他又出现了, 别人又看得见他。反复几次之后,他知道自己有了隐身的本领。利用这个本领,他当上了国王的使臣,后勾引王后,同谋杀掉国王夺取王位。假定有二枚这样的戒指,让正义之人和不正义之人各戴一枚,那么结果将会如何?

从这个比喻出发,柏拉图分析了什么是正义。在提出他自己的观点之前,柏拉图介绍和批驳了三种不同的正义观。第一种正义观是将正义定义为“欠债还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的适如其份的报答,或者说,正义就是 “ 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 。 ” 第二种正义理论讲,“ 正义不是别的,就是强者的利益。 ” 强者便是有权的政 府,国家的统治者用强权将对自己有利的东西制定为法律,让人民

去遵守。遵守政府 法律的百姓就是正义的,不遵守政府法律的百姓就有违法之罪,有不正义之名。第三种正义指 “ 正义的本质就是最好与最坏的折衷 ” , “ 最好 ” 是指干了坏事不受罚, “ 最坏 ” 是指受了罪而无法报复。正义的起源是对利和害的一种功利计算。按照通常情况,人们在彼此交往中既尝过干不正义之事所得的甜头,也尝过遭受不正义的苦头 。二种味道都尝过之后,人们觉得应该约定既不能得到不正义的之惠,也不能吃不正义之亏,于是就有了法律,称守约会践约为合法和为正义。正义之人并不是心甘情愿从善,而是没有本事作恶,因为 “ 人不为已,天诛地灭 ” ,人都是在法律的强迫之下走到正义之路上来的。这里,柏拉图就格劳孔之口,举出标题上的比喻,他说如果有二枚古各斯的戒指,一枚戴在正义之人手上,一枚戴在不正义之人手上,结果其实都是 “ 两个人的行为就会一模一样 ” ,盗窃财物,穿门越户,调戏妇女,杀人劫狱 。结论是,一个人只要能干坏事,他总会去干的。 

对这三种 正义论 ,柏拉图都持否定的态度。对于第一种正义论,柏拉图的明确断言,拿了人家的东西归还,这不是正义的定义。他说,你们一个朋友在头脑清醒的时候交给你一把武器。后果这个朋友疯了,向你要回这把武器。在这种情况下,你还给他这把武是正义的呢?还是不还给他武器算是正义的呢?按照这个正义的定义,还给 他武器是合乎正义的,因为正义是欠债还债,归还属于他人的东西就是

正义,而柏拉图则认为归还疯子武器本身就是不正义的,因为这无疑是助纣为虐,“ 当原主头脑不正常的时候,无论如何不该还给他 ” 。 对第二种正义论,柏拉图同样反对。因为首先,统治者总有犯错误的时候,如果统治者将错误的东西制定成法律,让百姓去实行 ,那么结果是违背了自己的利益,因此,按此定义,正义

可能是强者的利益,也可能 强者的损害。其次,任何一项东西都不会只寻求强者的利益而不顾及它所支配的弱者的利益,正如一位医生行医不会只图赚钱而不顾及病人的身体,一位舵手不会不照顾他部下水手们的利益,一个统治者不会只顾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属下的老百姓的利益。 这里,柏拉图已经暗示了他自己的正义观:每种

技艺的利益都是特殊的,每个技艺人都尽其最大的努力工作,从而使技艺的对象得到利益。对于第三种正义观点,柏拉图没有正面的提出批评,但是他却明确的反对。

上述三种正义观之所以不正确的,是因为他们都是从正义外在特点来描述正义, 而柏拉图说他的工作则是要从正义本身来看正义。于是他提出了的两种正义,一是城邦的正义,二是个人的正义。就一个城邦而言,每个人都粮食、住房和衣服,这就需要有农夫、瓦匠和纺织工人,以及鞋匠或照料身体需要的人。接下来,是让一个人从事四项事业合适,还是一个人专门从事一项事业合适?答案是一个人专门从事业更有效,因为人与人不同,因其性格不同而适合于不同的工作,比如说,一个农夫为四个人准备粮食与其他人分享,一个瓦匠建造四所房屋供所有人居住。每个人专做一行, 放弃其它,生产出来的东西就又多又好。除了物质需求外,城邦的人们还需要有精神的享受,否则城邦无异于一个由猪构成的城邦。 

城邦的人们需要足够大的耕地和牧场,势必会从邻邦那里抢夺。这就是战争的起 源,有战争就需要有军队,就需要国家的护卫者。护国者是统治者的一部分,统治者 应该是年纪大一点的人,是人群中最好的人,是最善于护卫国家的人,是真

正关心国 家利益的人。这里,柏拉图提出了著名的等级制理论。一个城邦里的人们亲如兄弟, 但上天在铸造每个人的时候给每个人加入了不同的质料,结果导致他

们在社会中的不 同地位。上天在有些人的身上加入了黄金,这些人最为高贵,是统治者,在辅助者军 人身上的加入了白银,在农民以及其他技工身上加入了铁和铜。柏拉图同时强调,这 种等级制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金父不免生银子,银父

不免生金子。因此在确定 谁为统治者的时候,重要的是弄清其灵魂深处所混合的是哪一种金属。如果心灵里混入了废铜烂铁,他们应被安置于农民工人之间;如果天赋中有金有银者,他就应被提 升到护卫者或辅助者中间去。柏拉图将含金和含银的统治者和军人视为统治者,将含铁含铜的劳动者视为被统治者,有时柏拉图将统

治者统称为 “ 国家和法律的护卫者 ” 。 

分述了国家里的各个阶级后,柏拉图开始将他们组建起来, “ 全体公民无例外地 ,每个人天赋适合做什么,就应派他什么任务,以便大家各就各业 ” , 统一的城邦 就得以确立,而且如此建立的国家一定是 “ 智慧的、勇敢的、节制的和正义的 ” 。 “ 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 ” ,正义是 “ 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 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 ” , “ 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

干自己的事情 ” 。 当劳动者、军人和统治者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而不相互干扰时,便有了正义,从而也就使国家成 为正义的国家。 “ 当城邦里的这三种自然的人各做各的事时,城邦被认为是正义的, 并且,城邦也由于这三种人的其他某些情感

和性格而被认为是有节制的、勇敢的和智慧的。 ”

找到城邦的正义后,柏拉图开始探讨个人的正义。人的灵魂里存在三种品质,即 理智、激情和欲望,三者分别是人们在学习、愤怒和满足自然欲望时动用的身体的一部分。理智是 “ 人们用以思考推理的,可以称之为灵魂的理性部分 ” ;欲望是 “ 人们 用以感觉爱、饿、渴等等物欲之骚动的,可以称之为心灵的无理性或欲望部分,亦即 那种满足和快乐的伙伴 ” 。激情是 “ 我们藉以发怒的那个东西” 。 正像国家的正义在于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司其职那样,每一个人自身内的各种品质在自身内各起各的作 用,那么这个人就是正义的。人的这三个部分彼此友好和

谐,理智起领导作用,激情 和欲望受理智领导,这样的人就具有节制的美德。柏拉图最后强调,正义的真正内涵 不是 “ 外在 ” 的各部分和谐一致,而是 “ 内

在 ” 的和谐。一个正义的人应该安排好真正的事情,自己主宰自己,自身内秩序井然;他称保持和符合和谐状态的行为为好的 行为,相信指导这种和谐状况的知

识便是智慧。 

“ 法律与正义 ” 是西方法学的主体问题之一,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对正义的批判和重建,应该说是早期古典文献关于正义观点的总结。虽然古希腊对正义的探讨, 多少带有伦理学的味道,但到了古罗马,法律与正义通过查士丁尼法典统

一了起来, 法学被定义为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 ,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正义在法律中的地位 。从此以后,法律和正义便成了一对孪生兄弟,充斥于自然法学的理论说教,成为西方法学永恒的课题之一。 

二、医生的教科书与他的经验 

有这样一个外科医生,他有一段相当长的时间里离开他的病人,于是他把他的药方和指示写下来,给病人自己服用。现在假定医生提前回来,或者由于神祗的作用, 或者由于风的作用,或者由于其他意想不到的原因,病人的病情发生了变化,或者有更好的方法来治疗他病人的疾病,那么,这个医生仍然实施他原来的药方呢?还是根据发生变化了的情况给病人吃新药呢?

通过这个比喻,柏拉图提出了他 “ 人治 ” 与 “ 法治 ” 的理论。应该说,终其一生 ,柏拉图都追求一种哲学王的统治形式,也就是人治。这如同一个医生给人看病,他是依靠自己的经验给病人看病呢?还是按照医学教科书给病人看病?教科书是死的教条,而人的经验浓缩了人的智慧,一个好的医生不会从教科书上抄药方来给病人医病 。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崇尚一种王制,或称贤人政治,或称 “ 哲学王 ” 的统治 ,实际上就是一种人治。他经典的说法是: “ 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 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二为一;那些得此失彼,不能兼有的庸庸禄禄之徒,必须排除出去。否则的话…… 对国家甚至我想对全人类都将祸害无穷,永无宁日。 ” 研究哲学和政治艺术的事情天然属于爱智者的哲学家兼政治家,至于其余的人只适合于追随领导者。

只有哲学家是能把握永恒不变事物的人,他不会被千言万别的事物多样性弄得迷失了方向。哲学家天赋具有良好的记性,敏于理解,豁达大度,温文而雅,爱好和亲近真理、正义、勇敢和节制。他看到了群众的疯狂,但他保持沉默,就象一个在暴风卷起尘土或雨雪时避于一堵墙下的人一样,看别人干尽不法之事,而自己终生不沾上不正义的罪恶。 “ 哲学如果能达到它本身一样最善的政治制度,那时可以看得很明白 ,哲学确实是神物,而其他一切, …… 都不过是人事。 ” 应该说,追求一种哲学王的政治理想是柏拉图一生的愿望,在理论上,他写了《理想国》,在实践上,他曾试图将一位 暴 君改造成一个哲学王。在实践上他没有成功,但在理

论上留下了 “ 哲学王 ” 的政治统治方式。哲学王统治的核心是把 “ 哲学家的智慧 ” 和 “ 国王的权力 ” 结合起 来,也就是智慧地统治。 

柏拉图认为,智慧是至高,凭着智慧一个国王没有做不到的事情;如果国王有了智慧,那么他有没有其他治国良法则无关大局。因为这个缘故,所以在《理想国》里 ,法律是无足轻重的,甚至受到柏拉图讥笑。他说: “ 把这些规矩订成法律,我认为是愚蠢的。因为,仅仅订成条款写在纸上,这种法律是得不到遵守的,也是不会持久的。 ” 柏拉图设问,关于商务、市场交易和手工工人契约,关于侮辱和伤害的诉讼 ,关于民事案件的起诉和陪审员的遴选,关于市场和海港征服的赋税,

是不是都要订成法律呢?他回答是: “ 对于优秀的人,把这么许多的法律条文强加给他们是不恰当 的。需要什么规则,大多数他们自己会容易发现的。 ” 否则的话,他们将永无止境 地从事制订这类繁琐的法律,并为使它们达到完善把自己的

一生都用来修改这种法律 。他指出,不论是在政治秩序不好的国家还是在政治秩序好的国家,真正的立法家不应把力气花在法律和宪法方面,因为在政治秩序不良的国家里,法律和宪法是无济于事的,而在秩序良好的国家里,法律和宪法又是不太重要的。 

即使到了他的《政治家》篇,他的这个理想也没有消失,只是因为年岁渐长和政治生活的失败,加上他对政治的不减热情,他的思想开始从理想转到了现实。在《政治家》里,他区分了智者和政治家,有了著名的 “ 实用技艺 ” 和 “ 纯粹智力的技艺 ” 区分 。他以为,政治家也好,工匠也好,他们都是从事技艺的人,不同的是政治家是从事智力技艺的人, “ 政治家不象饲养一头牛的牛倌或照料一匹马的马夫, …… 他 更相似于照看牛群或马群的人 ” 。 政治家就象是一个编织工,他的工作就是对他的臣民进行管理,把国家编织成一个理想的社会。按照他的设计,勇敢的、刚毅品质的 人们是这张编织产品的经线,节制的、温顺品质的人们是纬线 ,把相对品质的人结 合起来编织在一起, “ 一切织物中最壮丽和最美好的织物就

完美完成了 ” ,一个幸福之国就产生了。 

在人治和法治的问题上,他仍然相信智慧的统治是最好的统治形式。他说, “法 律的制定属于王权的专门技艺,但是最好的状况不是法律当权,而是一个明智

而赋有 国王本性的人作为统治者。 ” 究其原因,首先,法律永远是适用于所有的时间和所 有地点的规则,而每个人的情况则是千差万别的;其次,制定法永远是

具有固定不变性,而人类生活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因此, “ 既然法律不能达到最理想的公正, 那么,到底为什么还一定要制定法律呢? ” 在这里,柏拉图

提出了小标题中医生看 病的比喻,医生是按照教科书看病呢?还是按照他的经验

看病呢?如果他是一个法治 论者,他就必定按照原药方给病人吃药,因为他遵循

既定的规则;如果他是一个人治 论者,他就改用他方,因为他按照具体的情况作

出具体的安排。比较而言,后者还是 比前者好,因为一个合格的医生不是依照医学教科书给病人看病,而是按照他的经验 给病人治病。柏拉图说,一个法律的制定者“ 为民众制定了关于公正与不公正、光荣 与耻辱、有益与有害的成文或不成文法律,却又不被允许发布与这些法律相歧离的其 他法律 ” ,那就太荒谬了。 

只是他不再一味地鼓吹哲学王,不再一味地讽刺挖苦法律。在他看来,君主政体 与僭君政体的区分,贵族政体或者寡头政体的分别,在于他们之间是否 “ 有

法律统治 与无法律统治 ” 。有法律的君主制是最好的统治形式,无法律的僭主制是最坏的统 治形式;富人模仿法律而统治,是贵族制,当他们无视法律的时候,就是寡头制。智慧的统治优于法律的统治,但是比较起无智慧的统治来说,制定法或者成文规则又是 “ 次好的办法 ” 。

按照这个思路,于是就有了柏拉图晚年的《法律篇》,对于人的统治和法律的统 治有了细微的差距,理想的智慧的统治外化为智慧的法律的统治,也正是在这个基础 上,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另外的一种理论,这就是 “ 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亚里士多德 对柏拉图人治的批评也是成为西方历史上早期的人治与法治之争。他认为人治论者的 理由在紧要关头人的灵活性优于法的稳定性,如同埃及的医师一般依成法处方,但如果到第四日仍不见疗效,他就可以改变药剂。但是,一个人的智慧终归难以抵挡众人的智慧,许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酒席,大泽水多则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多数群众比少数人不易腐败, “ 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 。 医师自身患病时常请 别的 医师为其诊断,体育教师自己锻炼时也常求教于别的体育教师,目的是 防止自己受到情绪的影响,对自己的疾病作出错误判断,所以请助中立无偏私的名家 。亚里士多德的结论是,法律的统治是神祗和理智的统治,一个人的统治是在政治中 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常人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贤良也难免热忱,这就会在执政时引起 偏向,而 “ 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 ”

三、金质的法律纽带 

我们每个活着的人都是众神的傀儡,我们要么是神的玩物,要么是神的伟大创造物,不管怎样我们都受着我们感情的支配,这些感情是一种力,它拉着我们东奔西突 ,或者导向善德,或者导向邪恶。在这所有的力中,有一种力我们必须永远顺从、紧抓不放,这根绳索是金的和神圣的,它就是一个国家的公法。这根绳索是金的、柔韧的,如果得到这种力的帮助,那么我们这些傀儡就可以变成一个道德高尚的人。

这个比喻是晚年的柏拉图对法律无奈的哀叹:哲学王难求,只有退求其次;法律不是最好的,但它也还不错。垂垂老矣的柏拉图已经不再富于幻想,到晚年,他对政治的看法多少有了完整的看法,他以一个老年人的心态来认识政治和法律,于是就有了他的《法律篇》。这部他死时都还没有完成的著作,给人留下更多的猜想。对这本著作的评价,也莫衷一是。这本著作有时被视为研究希腊法律的直接资料,其可信度超过亚里士多德对希腊法律制度的描述,他对法律制度的设计为伯里克利法律改革提供了范本,为罗马法产生了间接的影响 ,甚至有时被称之为 “ 希腊法律的影子 ” , 查士丁尼统治下的法律 “ 与其说是罗马的,还不如说是希腊化的,它起源于柏拉图的 《法律篇》 ” 。但是另外一个方面,凡喜欢哲学或者科学的人却不会喜欢这部书, 因为它过于枯燥和乏味,过于实际的描绘,太少引人入胜的创作风格。 

在《法律篇》中,他开宗明义提出:神是法律的制定者,克里特人的这个神是宙斯,斯巴达人这个的神是阿波罗。每个民族有自己的法律,这也许是基于这个民族的传统,也有可能基于地理环境;法律可以用于战争的目的,但其根本目的不是为

了战争,而是为了通过法律达到和平,正如同在一个家庭里,一个好的家长不是要处罚捣乱的兄弟,而是要达到家庭的和睦一样,法律的目的是和平,立法者的任务是获得最大的善。 就一个人而言,他都有痛苦和快乐,痛苦的预感叫恐惧,快乐的预感叫相信,就这四个因素加以计算,从而确立是否曲直的时候,这就是法律。 

柏拉图这里提出了上述标题中的第三个比喻,每个活着的人都是众神的傀儡,受着自己感情的支配,感情是善德和邪恶交汇点。在牵引我们行动的所有动力中,惟有法律是金质的、神圣的和柔韧的。它温顺而不粗暴,它是使我们这些傀儡变成道德高尚人的力量。 这一段话是柏拉图对法律最为精彩的一个比喻,法律一种通往善德的一个拉力,它的价值是昂贵的,它的性质是柔顺的。 

但是我们不能够指望柏拉图能够逻辑严格地论述他的法律理论,他仍然保持了他 的写作传统,用他的擅长的比喻来讲述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律?讲述法律如何得

以产生 ?以及遵守法律的重要性。他提出这样的问题: “ 如果我们给我们的这个傀儡喝酒, 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 有些社会绝对禁酒,有些社会随意纵酒,

饮酒有度的斯巴达人打败了许多不禁酒的部队,而纵饮的叙古拉大败饮食有度的洛克里亚人。酒可以给我们带来快乐,酒也让人醉如泥。一提起酒,一部分人会赞扬它,另一部分人会谴责它。酒给人民带来的坏处是众所周知的,它毁坏我们的身体,腐蚀我们的灵魂,降低我们的智力。依照希腊神话,狄俄尼索斯是希腊的酒神。他是宙斯的儿子,他的 继母赫拉夺去了他的才智,为了报复,他让人们疯狂饮酒,使大

家疯狂的跳舞,使人们精神错乱。

但酒会不会有些益处呢?柏拉图说还是有的,首先,人天生而具有恐惧感,因恐惧而使人没有自信,而酒正好是消除人恐惧感最好的饮料, “ 当一个人饮酒的时候, 他立刻显得比饮酒前更加愉快 ” 其次,饮酒可以使人处于放松的状态,

放松的时候可以展现他的本性,因此我们可以对人类的弱点进行了解,我们可以

洞察人的自然本性。如果管理得当,饮酒还是可以带来益处的;而且,如果管理得当,每个人都可以象一个绅士那样饮酒。当一个人饮酒变得开心、自信,或过于不怕羞耻,或不愿意说话,或不愿意保持安静,或不愿意唱歌, “ 那么立法者的工作就是要在适当的时候制 定饮酒的法律,使这个人乐意改正他的行为方式 ” 。这里,柏拉图提出了他对饮酒 的法律方案:第一, 18岁以下的少年完全禁止饮酒,因

为他们有暴力倾向,心里已经有火,我们不能够在火上加油;第二, 30岁以下的年轻人可以适度饮酒,但不得醉酒;第三, 30岁的时候,可以尽情喝酒,祈求

众神的保护;第四,当我们老了的时候, 我们则应该多饮酒,因为酒可以消除老

年人急躁的情绪,它是狄俄尼索斯 “ 赐给我 们的、使我们重新年轻起来的礼物 ” 。 

饮酒的法律就是让头脑清醒的人控制头脑不清醒的人,由此,柏拉图认为迦太基对饮酒的控制是最为理想的:军人和奴隶不能够饮酒,工作期间的舵手和陪审团不许饮酒,执行职务期间的地方官员和参议员不得饮酒。如此规矩的饮酒方式,酒就不再那么可怕了, “ 饮酒者的灵魂就象火里的铁,热了起来,变得越来越年轻、温柔 ” , 酒 “ 这件礼物意在成为一种药物,使灵魂中产生崇敬,身体中产生

健康和力量 ” 。接着,柏拉图更进一步,因为酒与葡萄种植联系在一起,而种植

葡萄又是一个国家农业法和食品法律的一部分,由节制饮酒上升到对酿酒数量的限制,最后归结为对农业的管理。如此这般,一个国家的法律就建立了起来。 

《法律篇》与柏拉图其他著作的不同之处也许在于,他不再仅仅以戏剧的手法来展开他的理论,而是面对现实设计出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在他看来,早期的人类生活在大山和丘陵里,后由山丘迁居到平原,那个时候没有国家也没有法律,“ 也许他们觉得不需要立法者,并且在那个年代,法律还不是一个普遍的现象 ”, 只有长期形成的习惯和生活规范。当一个家长拥有了权力的时候,于是就有近似于王权的 东西;当几个家庭联合的时候,就有了自己法律的更大的联合体,这就

是法律的起源 。统治者的任务就是对国家的一个有序的管理,管理的方式便是制定法律,一个好的 立法者只着眼于 “ 美德 ” ,他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要着眼于三

件事: “ 他为之立法城邦的自由、团结和智慧 ” 。统治者是 “ 法律的仆人 ” , “ 如果法律是政府的主人并 且政府是它的奴仆,那么形势就充满了希望,人们

能够享受众神赐给城市的一切好处 ” 。 对臣民而言,如果他服从法律,他将避免法律的惩罚,如果他蔑视法律,他就 受到双倍的惩罚, “ 第一是出于众神之手,第二是来自法律 ” ,甚至得出了这样的 结论: “ 人们必须为他们自己制定的

法律并在生活中遵守它们,否则他们会无异于最野蛮的野兽。 ”

从法律的神圣性,到法律的性质,再到法律形成,最后到法律的尊严,柏拉图给 我们展现了他对法律的理解。至于法律的地位,他并没有忘却他的《理想国》里提出 、且终身铭记在心的智慧的统治。他说,由于神的仁慈,人生而具有自然的禀赋,自 然禀赋的施展,他就不需要有法律来控制,知识是任何法律和规则不能够超越的,因 为法律个规则体现着一般的原则,不能够适用于每个案件。理性是真实的并有着天然 的自由,有着普遍的力量,它应该位于万物之上, “ 但在事实上,这

种情况在任何地 方都找不到,有的只是随处可见的暗示罢了。这就是我们必须选择第二种替代品,即 法律和规则 ” 。 这就是柏拉图著名的 “ 次善法律统治 ” 观点的由来,也就是说,他 终其一生所追求的乃是知识、美德和理性的统治,如果我们求之不得,那么我们只能 够退而求其次,寻求体现着神之智慧的、第二等好的法律。 

就《法律篇》本身而言,我们能够看到柏拉图这部著作中的前后一致。但是综观 他整个的理论,矛盾确实存在。不管我们怎么解释柏拉图的理论如何地有一个发展的 过程,如果仔细体会他的著作,我们就会发现他晚年的作品的确与他早年所向

往的社 会和城邦以及城邦的法律相去甚远。在《理想国》中他所鄙视的法律,在《法律篇》 中摇身一变,法律又成为金质的、柔软的和神圣的指导。从早年的意气风发,到晚年 的深思熟虑;早年的智慧存在于哲学王的大脑,晚年的智慧却要在法律本

身中去体现 。而且,《法律篇》是惟一一部苏格拉底没有出场的著作,其中的原因我们不得而知 ,这也反过来使我们想起了苏格拉底和他在法庭上的 “ 申辩 ” 。苏格拉底因渎神和蛊惑青年被雅典民主派处死刑,他第一可以逃跑,第二可以以钱赎罪,第三可以承认错误不再执迷不悟,但是他却要选择死亡。他选择死亡的原因是个历史的悬案,但是他的死亡使他有了殉道者的光环。身为雅典的公民,就要服从雅典的法律,这是一个公民神圣的职责;既然选择了雅典,就要为自己的选择付出代价,就要服从雅典的制度 和传统;民主派处他死刑的法律是暴虐的,或者说实

施这项法律的人是暴虐的,但是审判他的法庭却是合法的,而服从合法的裁决乃是

一个善良公民的责任,如果一个公民漠视法院的判决,那么就不存在着法律和秩序。 守法是一个公民的道德义务、服 从法律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所在,在这些问题上,早年的柏拉图和晚年的柏拉图并不存在着观念上的冲突。不同的只是,在前一种情况下,他 从他 老师的死中寻找到了服从法律的意义,而在后一种情况下,他从理想的制度设计中确定了法律的尊严和价值。然而,对于法律本身的态度和评价,他的确存在着冲突,这种冲突既表现在理想层面上早年与晚年的冲突,也表现在早年审判实践与晚年理想法律的设计的冲突。可以肯定的是,早年的柏拉图理论上不欣赏法律,晚年的柏拉图理论上设计了一个城邦的法律;早年他老师的经历使他对法律抱有偏见,而晚年的柏拉图又将法律视为通向善德的工具,这是柏拉图没有解决的问题。

品质管理——柏拉图法

品质管理工具之柏拉图(排列图) 概述 什么是柏拉图(排列图)? 根据所搜集之数据,按不良原因、不良状况、不良发生位置等不同区分标准,以寻求占最大比率之原因, 状况或位置的一种图形。柏拉图又叫排列图。它是将质量改进项目从最重要到最次要顺序排列而采用的一 种图表。柏拉图由一个横坐标、两个纵坐标、几个按高低顺序(“其他”项例外)排列的矩形和一条累 计百分比折线组成。 柏拉图(排列图)格式 柏拉图的主要用途 (1)按重要顺序显示出每个质量改进项目对整个质量问题的作用; (2)识别进行质量改进的机会。 (即识别对质量问题最有影响的因素,并加以确认) 作图步骤 1) 选择要进行质量分析的项目; 2) 选择用来进行质量分析的度量单位,如出现的次数(频数、件数)、成本、金额或其他; 3) 选择进行质量分析的数据的时间间隔; 4) 画横坐标; 5) 画纵坐标; 6) 在每个项目上画长方形,它的高度表示该项目度量单位的量值,显示出每个项目的影响大小;

7) 由左到右累加每个项目的量值(以%表示),并画出累计频率曲线(帕累托曲线),用来表示各个项目的累计影响; 8) 利用柏拉图确定对质量改进最为重要的项目(关键的少数项目)。 注意事项 1) 一般来说,关键的少数项目应是本QC小组有能力解决的最突出的一个,否则就失去找主要矛盾的意义,要考虑重新进行项目的分类; 2) 纵坐标可以用“件数”或“金额”等来表示,原则是以更好地找到“主要项目”为准; 3) 不太重要的项目很多时,横轴会变得很长,通常都把这些列入“其他”栏内,因此“其他”栏总在最后; 4) 确定了主要因素,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后,为了检查“措施效果”,还要重新画出排列图。 应用实例 某公司QC小组在2001年对其电子产品的用户反馈单进行了统计,整理后的资料,如下: 从图中可看出,该公司产品的“插头焊接缺陷”应作为“质量改进”的主要对象,应对它作进一步的调查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 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 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 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 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 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 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 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最新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题库2

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题库 1、一位学生在班里丢了10元钱,班主任气不打一处来,让全班32名学生投票选“贼”,结果有2名学生入选。当2名学生要求拿出证据来,老师举起手中的选票:“这就是证据!” ⑴班主任的做法对不对?为什么? ⑵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该样做? 参考答案: 【答案要点】 (1)班主任的做法是不对的。 (2)分析:该班主任对于“班级里学生丢10元钱”事件,采取了学生“投票,,选“贼”的办法,并以此作为证据来处理,这是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也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不仅给学生造成心灵上的伤害,也有悖于教师的职业形象。 (3)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该做到:- ①教师要模范遵守宪法及其他各项法律、法规,尤其是要带头遵守《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坚持德法并重,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完全符合法制的要求和教师职业道德要求。 ②教师要学法、知法、懂法,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全面履行教师的义务和正确行使 教师的权利,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学校、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利。 2、某校一位学生期中物理考试成绩12分,让学生自评时,该生给自己打了99分,于是老师在卷面上批示: “你去死!” 指出该教师存在的错误,并进行原因分析和点评。 参考答案: ①这位教师犯了语言过失错。 ②案情中,这位教师认为,学生考试成绩很差,却自评打分很高,是公然做了手脚,不知羞耻;对老师是一种轻慢与冒犯,于是作出了“你去死”的不文明批示。这位教师有着强烈的“师道尊严”心态,学生稍有冒犯、怠慢就使教师出现冲过职业“底线”的不道德行为。现实中还有一种人际关系:教师训斥学生,同事以至家长往往认为老师是“为孩子好”,表示理解与宽容,使得失去监督、获得同情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物质背景下的情与法 姓名 学号 学院 专业 班级 手机号码 x年x月

故事背景 该事件中的女主人公叫吕盼盼,是南京某医院的护士,男主人公叫做俞坤良,是南京远洋运输公司的海员。他们中专毕业后相恋了。吕盼盼告知了自己父母他们的恋情,但是父亲坚决不同意,但后来在男方的努力之下,双方父母最终同意,并领取了结婚证。 2010年11月9日,二副俞坤良在一次执行任务时,在日本的冲绳附近的海域沉船,搜救无果,从此便下落不明。后来吕盼盼在焦急的等待中也没能等到一丝曙光,于是便选择了去追寻俞坤良,选择了自杀,后因发现及时,又经过医院及时抢救活了过来。在2010年12月1日,吕盼盼与公公婆婆与丈夫所在公司进行协商后达成协议,赔偿五十七万余元,如果将来俞坤良奇迹生还,应如数退还该款。 后来,吕盼盼又回到了自己与俞坤良的新房里,有自己的父母和公婆前后看护与照顾。她表现得一切很正常。但是白天的一切只是表象,每到晚上,她就开始在电子日志中诉说着一切。就这样,在俞坤良离开的一个月晚上,也就是2010年12月9日,她从十四楼跳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陪着丈夫而去。幸福的一家也因儿女的相继去世而悲痛欲绝,可是在女儿去世后的第三天这对亲家就反目成仇,因遗产分配问题打起了官司。 案例介绍 吕盼盼的妈妈一想到女儿的死,以及在女儿安葬问题上与亲家发生的一些不愉快,就十分生气,并且认为应该从俞坤良的57万元赔偿款中拿出一部分来作为女儿的死亡赔偿。于是便咨询了律师,一纸诉状将亲家告上了法庭。但是俞坤良的父母认为自己的儿子是失踪,不是死亡,因此没有理由分给他们。况且在儿媳的遗嘱中提到将她自己的17.3万元留给自己的父母,房产归自己的公婆。但是由于遗嘱格式不正确,法院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吕盼盼的父母坚持认为那17.3万元是女儿的赠与,与赔款毫不相干,要求获得赔款的三分之一,共计19万多。双方父母争执不下,互不妥协。两次庭审,双方情绪激烈,加上本案特殊,南京市六合区法院程桥法庭的法官为避免因诉讼给双方再次造成伤害,决定通过调节来达成此案。 协议结果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 (2)

失独之痛能否填补法律空白 ——《胚胎争夺战》观后感一案情 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发生车祸身亡,由于未曾生育,小两口生前做试管婴儿在南京鼓楼医院留下的冷冻胚胎,就成了双方父母唯一的希望。为了争夺冷冻胚胎保留香火,双方老人最终对簿公堂,并追加拒绝交出胚胎的医院为第三人。 沈某和刘某于2010年结婚,2012年8月,他们前往南京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就诊,准备做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医院原本已确定于2013年3月25日为刘某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岂料3月20日,两人不幸遭遇车祸。悲痛之余,老人们想起了在鼓楼医院冷冻的4枚受精胚胎。双方老人和鼓楼医院交涉,希望获得胚胎的处置权,但被拒绝。沈某某夫妇最后无奈将刘某夫妇连同鼓楼医院作为第三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沈某与刘某存放于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受精胚胎归原告监管处置。四位失独老人为争夺子女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诉诸法院,一审却以原、被告双方均无法获得继承权收场。 二法律分析 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度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的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和保护。双方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此前有舆论以及涉事医院提出,4位失独老人拿走涉案胚胎是想找“代孕”,而法律不支持“代孕”的理由。无锡中院17日在判决书中也提醒,4位失独老人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现夫妻双方已死亡,作为双方父母的原被告均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原告主张沈某与刘某夫妻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作为其生命延续的标志,应由其负责保管。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本案中沈某与刘某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

法学案例分析的一般方法

案例分析的一般方法 当今社会科技突飞猛进,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不同价值观的文化汹涌而来,冲击着我们的思想和世界,我们全社会需要建立共同的信仰和准则,这就是当今的道德和法律。良好的公共秩序离不开两种手段:法律和道德,实现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道德的更好发挥需要法律的支持,法律以其独有的强制性坚实而有力的保障着我们的社会向前发展。作为社会的素质人才。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有利于个人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依法自觉履行义务,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学作为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法律行的有理有据,当然,法学的案例分析也是有一定方法可循的。

第一,审阅案例的内容和情节。为了弄清案例发生背景和来龙去脉,可以采用5W2H的方法。即Who(何人),When(何时),Where(何地),What(何事),Which(何物),How(如何做),How much(费用)等一连串的疑问,即从时间、空间、人物、过去、现在与未来等多维度、多视角提出问题,然后再认真思考,只有对提问逐一地做出正确的回答,才能真正把握案例实情。在分析案例发生的背景和隐含的问题时,一定要注意文中的细节,认真对待案例中的人和事。案例分析应当实现中高层管理者的角色扮演,设身处地进入案例的情节之中,只有这样做,才能在掌握各种数据的基础上,透过错综复杂的案情,“一进门”就抓住事件的关键,认清事物的本质。。

提出对策的基本套路:第一步:利用矛盾的特殊性,找出问题根源。多角度分析,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历史,现实,内在,外在,尽可能全面到位。第二步:利用矛盾的普遍性,借鉴万能八条。掌握语言的技巧,要有时代气息,反映现实问题。要做到共性与个性、理论与实践、观点与材料的统一。依照审题、析题、答题三步走,按部就班做好案例分析。第二,案例分析应当根据正确的判断,提出具体的评析意见或者解决问题的对策。最后,阐述自己从本案例中引发了什么样的思考,得到了什么样的启迪,获得了什么样的教益;如何将这些经验、收获和体会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案大学生学习法学案例分析法能够加强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它突出了实践效果、能够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正确运用案例分析方法,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案例分析方法的展开其实就是 运用形式逻辑三段论的过程。形式逻辑三段论在司法中的运用可以说是近代法治的产物,它遵循了判解的说理性,使法官的思维过程得以在判决中展开,同时也使当事人能够了解判解结果的形成,从而增强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和说服力。三段论就好像是判决中的程序规则一样,维护了法院的裁判权的正当性,并对裁判权作了必要约束,以免滥用之虞。可以说,三段论在司法中的运用是法治文明的组成部分。正确运用案例分析方法,有助于限制法官恣意裁判,保证法律的安定性。法律推理本是一个演绎过程,采取三段论模式:大前提是“找法”,即寻找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小前提是确定案件事实;最后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将抽象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得出结论,即判决意见。但在一些中国法官那里,它却变成了一个“自下而上”的复杂错综的工程,首先确定判决结果,然后在法律条文和案情证据的丛林中殚精竭虑地寻找论证的路径,这就是学者所谓的“被倒置的法律推理”。在这个过程中,判决结果不是法律推理的产儿,而是法律推理的指南。至于这个判决是如何被首先确定的,却是一个黑箱。因此,法学方法的确立有助于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其依法裁判,从而维护法律的安定性,促进法治的实现。 正确运用案例分析方法,要求加强判决的说理性,法官不能仅仅凭个人的法感断案,必须正确运用案例分析方法,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才更可能达到以普遍或平等原则为基础的公正。法学分析方法体现了法律的形式正义,使得司法成为一个技术性的过程,裁判的技术化、形式化,使得判决书的公开和监督成为可能。判决书是裁判方法和思维方法的最终成果和 物质载体,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和透明性。判决书公开使得法官的推理方法和论证过程受到公众的监督,以保障司法公正。由于法学方法和案例分析方法采用标准化的程式,运用该方法也可以增进法官思维的明确性,简化思维的过程,避免分析案件的思维误区,从而使得司法裁判更具效率,并且保障审判的质量。例如,法官面对一个新的案件不必考虑从何处下手,只需按照分析方法指引的步骤操作即可。因此,有学者称,案例分析法可以与

经济法律案例及答案2

经济法律案例及答案2

经济法律教学案例 案例一: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100吨水泥。建筑公司同时向某市“新武”水泥厂和某县“白云”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500元,请于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方承担。“新武”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500元发货100吨。建筑公司回电同意。“白云”水泥厂接到要货的函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函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水泥装车,直接送至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拒收“白云”水泥厂送来的货物。理由是:本建筑公司需要100吨水泥,已与“新武”水泥厂建立了合同关系,给“白云”水泥厂发函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白云”水泥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1)“白云”水泥厂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2)某建筑公司拒收“白云”水泥厂水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案例二:宏达商贸公司与中间商友谊贸易公司订立一钢材买卖合同,标的金额为300万元。合同约定宏达商贸公司应于2004年10月10 日将货交至友谊贸易公司指定的仓库。其后,友谊贸易公司与志和批发部订立一买卖合同,将宏达商贸公司交来的货物转卖给志和批发部,可获利润40万元。另外,友谊贸易公司还与心仪仓储有限公司仓库签订仓储合同,约定于10月10日至11月8日(共计30天)将宏达商贸公司交来的货物储存在心仪仓储有限公司的仓库中,仓储费为每日 2000元,共计6万元,友谊贸易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是,宏达商贸公司未于10月10日交货,并于10月14 日向友谊贸易公司发一传真,称因设备故障无法交货,愿意解除合同并赔偿友谊贸易公司的损失。友谊贸易公司只好向另一钢材销售商购买同等数量的货物,多花费用15万元,履行了与志和批发部之间的合同。现友谊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偿损失。请问: (1)宏达商贸公司是否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依据何在? (2)友谊贸易公司是否可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偿40万元的市场利润,为什么?(3)宏达商贸公司应当赔偿的仓储费数额是多少?依据何在? (4)友谊贸易公司因向另一钢材销售商购买替代货物多支付的15万元,是否

法律案例分析

第三部分法律 第一章法的原理 一、名词解释: 1 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3、法的效力:是指法的强制力、约束力。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发具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4、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惩罚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5、立法:立法是指由特定立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二、辨析题: 1、凡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就是法律。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的主要特征:我国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是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国家强制力和人民白觉遵守相结合的统一,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力和与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

预测性等特点。它体现着由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不同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我国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它用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具有强制力只是法其中一个特点,而不能说凡是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就是法律。 2、法的渊源就是法律的起源问题。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因为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法的产生方式不同,制定机关不同,其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等级也不同,我国现行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规律 文件,即制定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渊源有: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观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地方政府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9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10国际条约。而法的起源则与此不同它指的是法 何时产生,如何产生的问题,原始社会未期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五项形成,产生了阶级,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在这种情况下,处于统治地位的人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在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建立军队,繁察.监狱等一系列暴力机构和专]的管理机关,以镇压奴隶阶级的反抗并管理社公公共事务.同时,奴隶主阶级 还把自己的意志上开为国家意志,制定或认可法律以确认维护和发展对本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字,这样法就随着阶级.国家的产 生而统一产生的.所以,不能把法的渊源与法的起源混为一谈 3、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 答。该结论是正确的。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企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但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构成的条件是。(1)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2) 违法必需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

法律案例2

313案例: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唐勇军在2001年因无力缴纳学费而被迫辍学。经历过痛苦的煎熬之后,他决定以旁听自学的方式继续他得高中课程。为了方便旁听,他在县城租房居住。 为了交房租和维持自己的生活,唐勇军找了一份在建筑工地做电焊工的活。忙一天下来,眼睛累得见光就流泪。有段时间,唐勇军没有多余钱买米做饭,就把萝卜从中间切开,一顿吃半个。尽管如此,他仍然坚持学习。 在自学的一年里,唐勇军跑遍了县城的3所高中,见缝插针地旁听。一次,在一所中学旁听时,他穿着仅有的一双拖鞋,违反了学校规定,被校长缴了。唐勇军不敢说出真相,只好光着脚回到了租住的房间。2002年高考前夕,出租屋被小偷“光顾”,他的身份证、好不容易积攒下来的100多元现金和仅有的一支钢笔被盗走。他欲哭无泪。所有的这些痛苦,他无人倾诉,都留在了自己的日记本里。 苦心人,天不负。2002年夏,他以“社会考生”的身份参加高考,以超出本科线30多分的成绩考上了广西工学院计算机工程系。 他仅仅带着1070元钱来到学校,此后再也没有向家里要过1分钱。 发新书了,别人把书抱回宿舍,他却一直守到最后,收集包书的纸皮拿去卖。第一次卖,他就得了30多元钱。后来,他看到教室里别人丢下的纸张也收集了起来;学校招人在夜里守自行车,看到信息后他立即报了名,从晚上10点守到凌晨2点;双休日,别人去逛街、在宿舍打游戏,他在学校附近的建筑工地搬砖头、灌砂浆……刚开始的日子,唐勇军就是这样过来的。 去年,他父亲生病,他将自己积攒的2200元寄给父亲治病。 唐勇军想要让校园里更多的贫困生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读完大学,他要创办一个“贫困生互助协会”。 因为贫困,他是不幸的;正是因为贫困,锻炼了他的能力,让他更加自信地面对今后的生活。 唐勇军努力生活着、学习着,贫困让他比别人懂得了更多的东西。 把苦难理解为人生的另一种幸福,这体现了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你认为大学阶段如何才能做到用积极进取的态度指导人生?

整理成为柏拉图的数据

整理成为柏拉图的数据 1.品质方面 (1)不合格品数、损失金额,可依不合格项目别、发生场所别、发生过程别、机械别、操作者别、原料别、作业方法别…等结果或要因区分出[重要的少数,琐细的多数]情形。 (2)消费者的抱怨项目、抱怨件数、修理件数…等。 2.时间方面—效率 (1)操作的效率—过程别、单位作业别…等。 (2)故障率、修理时间—机械别、设备别…等。 2.成本方面 (1)原料、材料别的单价。 (2)规格别、商品别的单价。 (3)质量成本—预防成本、鉴定成本、内外部失败成本。 3.营业方面 销货金额别、营业所别、商品销售别、业务员别。 4.交通方面 (1)交通事故肇事率、违规案件类别、车种别、地区别(国家别)。 (2)高速公路超速原因别、肇事死亡原因别…….等。 5.安全方面 灾害的件数—场所别、职务别、人体部位别。 6.选举方面 (1)票源区域。 (2)调查活动区人数分配。 8.治安方面 (1)少年犯罪率、件数、年龄别。 (2)缉捕要犯件数、人数、地区别、分局别、时间别。 9.医学方面 (1)十大病因别、年龄别、糖尿病要因别、职业病患别。 (2)门诊病患类别、门诊科别…….等。 八.范例 1.客户抱怨件数分析 前三项,抱怨原因占70.1%,针对前三项问题, 加以层别找出真正原因,则可消除大部份的问题。 造成报废的前三项即占了71.8%,如能针对操作方法机械浮动及原料方面,重新分析层别,并采取对策即可解决大部份问题。 28 14 12 8 5 10 77 件数 100% 70%

2.生产线报废原因分析 3.交通肇事死亡原因分析 4.83年死亡原因调查 九.实例研讨 例1:某公司83年度的行政后勤费用,经统计后如附表,请把它作成柏拉图, 以了解哪项支出占第一位,以及那些项目占较大比例,并试着提出改善方案。 解:(1)作统计表 08 11 35 26 23 14 金额 100% 71.8% 89 56 458 413 253 101 1370 件 数 100% 82.0% 人数 恶 脑 意 心 糖 其 性 血 外 脏 尿 肿 管 事 病 病 他 瘤 意 故 外 38651 300 200 100 16.92% 15.49% 16.81%

中学生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一:2010年2月26日上午9时25分,某校学生李某某在宿舍违章使用“热得快”,约9时30分离开宿舍时未拔掉电源,致使“热得快”过热,电线短路引起火灾。 分析: 1)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使用“热得快”,是导致火灾的直接原因。 2)生活中养成的粗心大意,在这次火灾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依据有关规定对李某某治安罚款100元 案例二:因为和大声斥责自己的父母争论了几句,16岁的小朱一气之下,闷头冲出家门,整晚没回家。一周后,警察找上门来,小朱在夜不归宿的那天抢劫了6名学生。原来,小朱离家出走之后在网吧里通宵上网,但又没有钱,于是他就把手伸向了同学。 分析:不少例子表明,没有确切原因的夜不归宿,是临近或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征兆之一。据调查,在100个未成年犯中,绝大多数犯罪行为是利用夜晚的时间完成的,而且不少违法行为实施后,他们都没回家。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生活经验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擅自外出并夜不归宿,一旦发生问题,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监护,很容易受到外界的侵害。 案例三:交友不良容易走邪路。15岁的魏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是交友不慎导致他走上了邪路。据魏明自述,他在同学的生日宴会上认识了出手大方的王大哥,王大哥经常请他去餐馆吃喝,带他去电子游戏厅玩游戏机。工作繁忙的父母没时间陪她,王大哥成了魏明的好朋友和崇拜偶像。一天,王大哥突然对魏明说:“有一个小子总跟我过不去,我不便出面,你替我教训教训他,反正他也不认识你。”被王大哥这么一蛊惑,原本老实听话的魏明手拿木棒,朝那个人的头上猛击一棒,导致其头部受了重伤。 分析: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青少年时期,一定要慎择友,择良友。和好的朋友在一起,互相学习,互相促进,有利于共同进步。若是和不良的朋友在一起,反而容易受到不良的影响。帮助他人、助人为乐是做人的美德。但是为了哥们义气两肋插刀,最终是一失足成千古恨。面对他人包括朋友的要求,必须保持头脑清醒,以法律和道德为标尺进行衡量,三思而后行,不可随意迁就,否则会铸成大错。青少年要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的预防犯罪能力,时刻珍惜现在所拥有的幸福、自由、快乐。 案例四:口角纠纷引发杀人惨案。一天晚上,原励德实验中学发生一起故意杀

柏拉图(Pareto Chart)

柏拉圖(Pareto Chart)是品管工具裡不可或缺的工具之一,它利用80/20的趨勢原則幫助工程師們歸納出較重大的要因,然後讓工程師可以只針對少數的及個要因,集中火力並對症下藥,以收事半功倍之效。但好像沒有幾個人可以使用Excel 畫出正確的柏拉圖。 如果你還不瞭解何謂柏拉圖(Pareto Chart),就參考這裡吧: 柏拉圖分析(Pareto Chart)介紹 本文就暫時跳開所有的工程問題,單純的只討論如何利用Excel2007來製作出完整的柏拉圖(Pareto chart),我知所以強調完整,是因為很多人做出來的柏拉圖都有點似是而非,比較一下上面兩張柏拉圖的畫法,右邊的圖只要稍有Excel 經驗的人,應該很簡單就可以畫出來,左圖才是比較正去的柏拉圖的畫法,要畫出這樣的圖可得有點技巧。 心動了嗎?現在就來看看如何利用Excel2007畫出這樣的柏拉圖效果,不過得先說聲對不起,因為我只有英文版的Excel2007,所以解說中的指令也都是英文,可能得麻煩自己對照一下中文了。 Step 1. 輸入數據並將數據由大到小排列。 1. 如下圖輸入A1~D1標題及A3~B6的「現象」及「數量」。 2. 將D2~D6的各式設為「百分比」。 3. 在C3的地方輸入公式【=B3】,在C4的地方輸入公式【=C3+B3】,其餘的 C5~C6用複製貼上就可以,或者用拖拉的方式複製也可以。 4. 在D2的地方輸入【0%】,這是一定要的,因為柏拉圖都是從0%開始的。 5. 在D3的地方輸入【=C3/$C$6】,其他的D4~D6用複製貼上就可以,或者用拖拉的方式複製也可以。小撇步:當你要輸入【$C$6】時,其實可以把滑鼠點到 C6的欄位再按鍵,就會自動切換成絕對位址了。 6. 請檢查D6的地方,也就是百分比的累加最終一定要是100%。

电商法律案例分析 (2)

案例1:一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他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了客户信息,并且订购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小型打印机。但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曾经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李某却以“其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收打印机并拒付货款。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 李某主张,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的世界,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的调控。而依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55条的规定,一个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10周岁,不能独立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所以该打印机的网上购销合同无效;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付货款。 对此,网站主张:由于该男童是使用其父亲李某的身份证登录注册客户信息的,从网站所掌握的信息来看,与其达成打印机网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而并不是此男童。由于网站是不可能审查身份证来源的,也就是说网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就合同的无效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 这个案例反映出对电子合同主体进行必要限制的意义。对于网络交易来说,合同当事人在网络上根本无法看到或辨别交易相对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是利用计算机按键或鼠标来发出意思表示,即便网络中心要求交易相对人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或信用卡号以证实其为成年人,但仍有伪造或提供不实资料的可能性,故网络中心或利用网络进行交易的销售者基本上无从得知对方当事人究竟是否是成年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如何判断网上交易的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这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有无必要对通过网上订立交易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成为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难题。, 本案中是李某的未满10周岁的男孩在网络上订立了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一个未满10周岁的儿童来说,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所以李某拒付货款的行为本来也无可厚非。但是,由于孩童是以其父的身份证登录客户信息,如果网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那么完全无视网站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则有失公平。而另一方面,李某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和其身份证的合法持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管教义务和保管义务,导致其子滥用其身份证进行登录注册,应当对合同无效给网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该认定购物网站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货物的往返运费和其他交易费用。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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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大三上学期,我选修了王卫国教授的《常用法律案例分析》公选课。王老师本着“实用性、趣味性、时效性”的授课原则,让我在短短的一学期内,对法律常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可是说是受益匪浅。突然间觉得在21世纪的大学生,不仅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运用科技进步成果,更应该做学法、知法、守法的新青年。懂法让生活更美好! 对本学期所学到的法律案例进行简单的总结之后发现,涉及到爱情婚姻的案例占了绝大部分。归纳后如下表: 课堂所学案例关键词 《百亿富豪的离婚之争》杜双华宋雅红“离婚”与“被离婚” 《悔婚?还我宝马车》非诚勿扰女嘉宾悔婚贵重礼物纷争 《一场爱情一场梦》21岁年轻女子失恋后跳河轻生 《谁是孩子的爸爸》男子新婚1个月后发现女方竟怀孕4个月 《捡来的老婆》残疾男子与“捡来的”严重智障女子结合 《失踪的丈夫》女子因丈夫“失踪”精神严重分裂 国球奥运冠军与貌美如花艺人的离婚风波《奥运冠军马琳离婚案再起 风波》 二、案例分析 (一)案例回顾 王晓燕,女,今年21岁,初中学历,性格外向开朗,时尚漂亮。王晓燕家住淮安市,是一对普通劳动者夫妻所养育的三个孩子中的第三个。她从小就活泼可爱,喜欢参加文体活动。节目中还播放了王晓燕在当地

参加某一项青年业余文艺爱好者选秀活动初选时,她所表现出来对生活的热爱和充满青春活力与少女魅力的电视短片。 王晓燕在该市一家饭店当服务员。今年年初的某个时候,王晓燕的同学兼好友小惠为她介绍了一个名字叫小建的男朋友(小建是小惠哥哥的同学)。小建今年22岁,也是淮安市人,在当地一所技术学院读大三,是一名每天上完课就回家的走读生。这两个年轻人情投意合,双双很快坠入爱河。后来因为小建的母亲对于王晓燕做未来的儿媳并不满意,小建开始逐渐疏远王晓燕,表现出想要与她分手的倾向。 王晓燕深爱男友小建,感情上难以自拔,宁死不愿放弃二人曾经海誓山盟的甜蜜爱情。今年5月初的某一天下午,晓燕打电话约小建共进晚餐,被对方婉拒。王晓燕随后又打电话约他二人的介绍人小惠一同吃了饭。吃饭时,晓燕向小惠诉说了自己失恋的痛苦,还喝了酒。 晚饭后,王晓燕与小惠一同散步。她们二人走到该市的横跨某条河流的水门桥上的时候,晓燕突然甩开小惠,快步迅速的翻越桥栏杆跳入河水中。当小慧伸手去抓晓燕的时候,晓燕说:“别救我,我不想活了!”当接警赶来的消防队员们将王晓燕从河水里救上来时,她已经因溺水而身亡了。 王晓燕的父母悲痛万分,他们认为小建和小惠应该对晓燕的自杀身亡负责。他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建和小惠共同赔偿19万余元。淮安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小建和小惠在王晓燕自杀身亡一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从人道方面考虑,法院判决由王晓燕的前男友小建一次性补偿王晓燕的父母二万元,以表示安慰。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 专业: 班级: 姓名: 学号:

房屋买卖合同 一、查证 1.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一定要看原件。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商品房预售,开放经营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必须要求承诺办理产权证的时间。明确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于房屋交付之日起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一阶段,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第二阶段的30日里,由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3.应注意新建商品房应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无《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二、房屋面积的条款 1.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使用面积和公摊的面积(自己分摊的公用面积)及其测量方法要明晰。具体做法: a,应在条款中写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含公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 b,公摊面积: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c,其他:所购楼房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中写明或作为附件。另外房子宏观规划(主要是外部环境)要详细约定。

第3章 柏拉图(Pareto Diagram)范文

第3章柏拉图(Pareto Diagram) 一.前言 由生产现场所收集到的数据,必须有效的加以分析、运用,才能成为有价值的数据。而将此数据加以分类、整理,并作成图表,充份的掌握问题点及重要原因,则是时下不可或缺的管理工具。而最为现场人员广泛使用于数据管理的图表为柏拉图。 二.柏拉图的由来 意大利经济学家V.Parelo(1848-1923)于1897年分析社会经济结构时,赫然发现国民所得的大部份均集中于少数人身上,于是将所得大小与拥有所得的关系加以整理,发现有一定的方程式可以表示,称为“柏拉图法则。” 1907年叛国经济学者M.Oloren使用累积分配曲线来描绘“柏拉图法则”,也就是经济学所构的劳伦兹曲线。 美国品管专家J.M.Juran(朱兰博士)将劳伦兹曲线应用于品管上,同时创出“Vital Few Trivial Many”(重要的少数,琐碎的多数)的见解,并借用Parelo的名字,将此现象定为“柏拉图原理”。 “柏拉图”方法,由品管圈(QCC)创始人日本石川磬博士介绍到品管圈活动中使用,而成为品管七大手法之一。 三.柏拉图的定义 1.根据所搜集的数据按不良原因、不良状况、不良项目、不良发生的位置等不同区分标准而加以整理、分类、藉以寻求占最大比率之原因、状况 或位置,按其大小顺序排列,再加上累积值的图形。 2.从柏拉图可看出那一项目有问题,其影响度如何,以判断问题之癌结所在,并针对问题点采取改善措施,故又称为ABC图。(所谓ABC分析的 重点是强调对于一切事务,依其价值的大小而付出不同的努力,以获致 效果;亦即柏拉图分析前面2-3项重要项目之控制)。 3.又因图的排列系依大小顺序为这,故又可称为排列图。 四.柏拉图的制作说明 1.柏拉图的制作方法 步骤1:决定数据的分类项目 分类的方式有: A.结果的分类包括不良项目别、场所别、时间别、工程别。 B.原因的分类包括材料别(厂商、成份等)。方式别(作业条件、程序、方法、环境等)、人(年龄、熟练度、经验等)、设备别(机械、工具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整理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整理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模块整理 第一节受教育权的保护与处罚 一、受教育权保护的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父母的义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父母的义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2013年12月份补招案例分析) 2.社会组织的义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2013年12月份补招案例分析) 3.学校的义务 (1)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2013年案例分析) (2)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3)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4)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学校的义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

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二、侵犯受教育权惩处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学校承担的法律责任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①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③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④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2.父母承担的法律责任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3.社会或个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①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②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③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2

11、[夫盗钱妻匿案] 此案发生在战国时的秦国。《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丈夫盗窃一千钱,在妻处藏匿了三百,夫妻二人均被抓获。法官认为妻如果知道丈夫盗窃而藏匿,应按盗窃三百论处;如果不知道,作为收藏赃物论处。 [案例分析]秦律规定,妻子对丈夫的盗窃行为无论知情与否,都要负连带刑事责任。妻子如果知道丈夫盗窃,与丈夫同罪;如果不知道,则以收藏看守赃物论处。 12、[坑儒案] 此案发生在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秦始皇晚年为求长生不老,多次派方士寻觅仙药,方士侯生、卢生等很受宠幸。后来二人因长期求药不得,无法继续行骗,恐被处死,便互相议论始皇帝专横暴戾。秦始皇闻讯大怒,认为儒生多以妖言惑乱民众,于是命令御史把在咸阳的方士、儒生捉来审问。诸生互相告密,牵连多人,秦始皇亲自圈定了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全部坑杀。另一记载,秦始皇焚书后,恐怕天下儒生不服,便从各地征召诸生到朝廷拜为郎官,前后共七百多人。后秘密派人到骊山陵谷温泉附近冬天种瓜,结实后以为怪异,命博士诸生前往视察,在谷中将其全部坑杀。 [案例分析] 秦律有一种死刑的适用方法,即阬,将犯人活埋。 13、[秦博士非所宜言案] 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陈胜、吴广起义爆发后,二世召集博士和儒生,询问如何处置此事。诸生三十余人上前奏到:臣民反叛,应该处以死刑,不能赦免,请求陛下尽快发兵镇压。二世闻后大怒。儒生叔孙通上前说?诸生所讲的话都不对,现在天下合为一家,政府拆掉了郡县的城墙、销毁了民间的兵器,以表示不再动兵用武。而且明主在上,法令颁行于下,使人奉职,四方辐辏,怎么会有人敢造反!这不过是些鼠窃狗偷的盗贼而已,不值得提。郡县的地方长官把他们逮捕论罪就行了,不需要为这事担忧。"二世听了很高兴,并又向博士诸生问了一遍,有些人认为是反叛,有些人认为是盗贼。于是二世令御史将言反者以非所宜言罪下狱处死,言盗者皆罢免。赏赐叔孙通帛二十匹,衣一袭,拜为博士。叔孙通事后即逃归故乡薛。 [案例分析] 秦律中规定了"非所宜言"罪,但至于什么是不该说的话,秦律无明文规定。封建统治者可以随便解释,加罪于人。这是典型的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律,此罪秦以后历代法典多沿用。 14、[李斯具五刑案] 李斯是战国、秦代的著名政治家,先后在秦任客卿、廷尉、左丞相。陈胜吴广起义爆发后,秦王朝统治集团的内部矛盾加深,李斯长子李由为三川守,未能阻截吴广、周文等起义军西进,使者调查此事后弹劾李斯失职,引起秦二世对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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