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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整理

西方法律思想史整理
西方法律思想史整理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本学科关注的主要是西欧和北美的法律思想。(法律思想)对法律现象系统思维的结晶,主要是思想家、法学家和法学流派的思想理论(史)从古希腊依赖西方3000余年。是以研究西方的法律观念演化历史为对象的一门学科。

脉络:

(1)古希腊古罗马:前8世纪-476年

苏柏亚西塞罗“五大法学家”萌芽产生时期,奠定基本框架时期

(2)中世纪:476-1640年

奥古斯丁、阿奎那、马丁。路德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为基督教神学。一方面,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保留传播并流传至今;另一方面,对基督神学改造,确立人类历史一些重要法律原则。主权原则、权利平等论

(3)近代:1640-19世纪末

古典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奥斯丁、哲理法学康德黑格尔、历史法学萨维尼梅因16世纪到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提倡资产阶级的法律主张;17到19世纪,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基本形成,关注现实的法律解释、分析和辩护,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

(4)现代:19世纪至今

新自然法学、新分析法学、社会法学社会法学成为主流

西方法律思想的特点:

a.自然意识。自然与法律的关系成为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重要源头。以自然法为切入点,成为西方法律文化的一大特色。自然法的思想和理论不仅产生了罗马民法,在近代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旗帜。

b.宗教观念。基督教的观念对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c.流派纷呈。西方的思想有着较强的整体意识,更多的注重法律学说的整理、归纳以及推陈出新。

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

(1)更全面和深刻的认识法律。法律思想是整个社会法律大厦的上层建筑,起着指导和启示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的作用。

(2)认识西方法律传统和文化的形成。借以反思为什么我们国家没有形成与西方相似的传统,并且重新认识和理解我们的传统的特质和精神。

(3)为今后的法律实践活动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4)培养正义观念和法制观念,服务于社会。

古希腊自然地理环境所产生的影响:

1.产生了以工商业为主的经济生产方式及法律关系,

2.产生了城邦制度和民主政治。

六、苏格拉底之死的法哲学意义:

1.苏格拉底实际上承认了实在法的绝对权威---恶法亦法,遵守法律史一种绝对的道德要求

2.实行直接民主制是否是好的政体,吧更多的权利赋予人民是否是合理的是有疑问的,代议制相对直接民主制就是不合理的,也是有疑问的。

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

1、论证了国家的起源和组织形式

2、法哲学上的二元论和自然法思想

3、民主与自由的思想

八、柏拉图的贡献:

1、他创作了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法学专著《论法律》

2、他提出了法的正义性理论

3、他提出了法治理论

政体理论和法治理论

早期:五种政体论:贤人、寡头、军阀、民主、专制。认为只有贤人政体才是永恒的、稳固的,其他政体则会不断崩溃、相互转化。

立法思想:立法应当照顾整个城邦、所有人的利益,为了城邦政体的幸福着想,而不是为治国者或者某个利益阶级,也不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就要抛弃多数人的利益。

法治思想:反对法律万能主义,在“法治”模式下,主张法律的最高权威。

地位:不仅是古希腊哲学,也是全部西方哲学乃至整个西方文化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是第一个阐述法律的至上权威性和法治的必要性以及法治的各项措施的思想家。

亚里士多德

1、国家理论:

国家起源:国家是一种社会团体,国家作为最高和最广泛的社会团体,为了全体城邦公民的幸福。国家的形成是出于人类本性的自然要求,国家的形成是一种自然的过程。

2、政体理论:就法律和政体而言,他认为法律应该服从政体的需要。政体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邦及其全体各分子所企求达到的目的。政体决定城邦最基本的结构,权力的归属,基本权利义务的分配。因此,政体决定了具体法律制度的面貌。

3、法律思想:a正义论:正义是法律的目的,法律的内容就是正义。他把正义分为两种:一种是分配的正义。分配的正义根据接受者的功绩和价值来颁发荣誉和奖励。第二是矫正的正义。矫正的正义应当以来一位中立的裁判者,他作为公正的化身,无论贫富地位,一视同仁,侵害者必须赔偿损失。b法治理论:立法执法守法思想:立法应当照顾全城邦或国家的政体利益;既强调执法严格以法为据,不能按个人的意志断案,同时肯定执政者个人智慧、灵活应变的作用。法治的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儿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中庸哲学的体现: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法治是轮番为治,法治要求执法与守法。关于法律的分类有自然法和人定法、成文法和习惯法、基本法和非基本法。

4加强治理的各项措施:a加强立法,立法应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要研究国情,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等、b加强执法,执法时既要强调依法为据,不能按照个人的意志擅断,同时他有肯定执政者个人的智慧、灵活应变的作用c加强守法,法律不应当被看作是奴役d.将法律进行分类,分为基本法和非基本法,自然法和人定法、习惯法和成文法。

古罗马法律思想:

1、古罗马法律思想发展的历程:

萌芽时期:王政时代,罗马原始氏族向阶级社会过度的阶段,是古罗马法律思想萌芽阶段。形成和发展时期:共和时代:共和国后期职业的法学家阶层在罗马形成。他们将从希腊接受过来的自然法思想用于罗马国家政治法律实践中,也是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特点。

兴盛时期:前帝国时代。制定和颁布了适用罗马境内所有公民的“万民法”,五大法学家进一步论证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关系,把自然法称为自然和上帝的理性、普遍适用和永恒不变的正义,各国成文法的准则和依据。

衰落时期:后帝国时代。罗马法在内容上再无新的发展动力,思想上亦不可能创新,主要在形式上进行归纳总结。

2、古罗马法律思想特征:

(1)以自然法为核心的理论,古希腊人的自然法思想成为古罗马法律思想的直接思想渊源,在一定意义上,古罗马法律思想史实际上是一个学习、传播、应用希腊自然法思想的过程,罗马法思想以自然法为核心理论,对罗马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指导思想

(2)重效用性、实利性、实践性。具有应用法学的特点,他们不重视法的形而上学的研究而注重法的实务,罗马法学家提出的原则与理论,都是针对社会生活新出现的法律问题(3)重私法、重个人权利。罗马人特别注重从法律上确认公民个人的权利。

(4)真正的法律科学的出现,法律的概念精细、法理深邃。

(5)法理与宗教分离虽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但法律思想还是保留有神秘因素

西塞罗:

他继承了古希腊的理性主义的思想传统,对当时的各派希腊哲学学说做出了详细解释,因此是希腊文化的传承人。他将斯多葛的自然法思想发扬光大,为他身后即将出现的罗马帝国奠定了一种政治法律哲学基础。执政官的经历使他具有通常的学者所不具有的政治观察力和务实的精神

a自然法思想:定义:由上帝制定的,合乎人的自然本性(理性),超越国家、民族和时代、适用于善良人们的永恒不变的法。实在法和自然法的关系:实在法必须以永恒的自然法为基准来制定,要由自然法引导、判断人定法是否符合正义。

b国家学说:把实现正义和达到福祉作为建立国家的目的,不过他又突出保护私有财产为国家的职能所在,强调保护私有制是人们建立国家的目的和要求。正义和公益是构成共和国的本质特征,离开了这两个要素,共和国就不成其为共和国。

c政体理论:认为共和国普通的政体有三种:王政、贵族和民主,他认为共和政体是最好的(将王政、贵族和民主制互相联合互相纠正而成)

d.混合政体论:是西塞罗的国家政体论中的核心部分。混合政体论是希腊思想家提出来的。西塞罗把罗马执政官为代表的君主制,以元老院议会为代表的贵族制和由民众大会及平民保民官为代表的民主制结合起来。他把罗马共和中期实行的混合政体看做是古代国家中最优良的政体。

混合政体的优点A.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权利平等B.具有稳定性

混合政体的机构设置:元老院:由任期届满的执政官组成、执政官:享有执行法律颁布法律等行政和立法权、平民保民官:选举产生,由十人组成,制衡最高执政官和元老院的权利,保护平民、监察官:监察执政官和元老院的各种职务行为、审判官:享有审判权,由元老院或人民产生,应由多人组成。

法治理论:a尊重历史和习俗的法律观:西塞罗尊重历史和习俗,对习俗、宗教法给予更多的重视,被列为首要的法律,即使其中有些宗教法的存在的理由已无法成立。他仍坚持只要这种宗教法事实上以衍生出不为人所意识的,且有利于当时社会的功用就成立b立法必须尊重权利的平等:西塞罗主张公民权利的平等,主张在执政官贵族和平民之间应当对权力进行合理的分配,任何一个阶级不能逾越自己的权限,如果超越了法律而凌驾于他人之上,那么人民就必须丧失平等与自由c执法强调法律至上:官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说话的官员d司法上主张审判公开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审判活动由司法官主持,但应当受到元老院和平民大会的监督,对于重大案件,应当有平民大会进行公断,审判要民主和公开,无论进行任何处罚,都应当公开的进行。

五大法学家:

公元5世纪时被罗马皇帝钦定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帕比尼安、乌托比安、莫迪斯蒂努斯,《学说引用法》,使法学家对法的解释正式成为罗马法的组成部分。

盖尤斯:《法学阶梯》、《十二铜表发释义》,

保罗,最杰出的古罗马法学家之一。

乌尔比安:《执政官告示的评注》、《萨宾法》

帕比尼安:《法律问答集》、《学说汇纂》收录了610条

莫迪斯蒂努斯:乌尔比安学生,《解答集要点》

他们的出现标志着法律史上独立的职业法学家阶层的产生,这是人类历史的巨大进步。

法的分类理论:1.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罗马法学家有关此范畴的分类为“三分法”和“二分法”乌尔比按主张三分,即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保罗和盖尤斯主张二分法,法律种类的划分只有万民法和市民法,每个民族都有自己创立法,一个城邦的法就是这种法被称为市民法,可以说是城邦自己的法。自然理性在所有人中创立的法由所有人平等遵守,就是万民法,是所有民族都适用的法。

2.成文法和习惯法成文法是以文字形式所表达的法律,包括法律、平民决议、元老院决议、皇帝的谕令、长官告示、法学家的解答等。习惯法指一下习惯惯例、通行的做法被人们公认为具有法律效力,习惯法成为法的前提是要有恒久的历史、约定俗成、前提是无成文法可循

3.公法和私法乌尔比安说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事实上造福于私人。公法见诸于宗教事务宗教结构中。私法则分为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三部分。罗马将私法分为三大篇:人的法、物的法、诉讼法

程序法与司法理论:1.罗马法的诉权是指有权在审判官面前追诉取得人们所应得的东西a.

根据客体划分,诉权可以分为对人的诉和对物的诉b.根据诉讼形式划分根据属人主义的原则,当事人课提起的诉讼有市民法诉讼和大法官诉讼之分c.根据公私划分:公诉(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私诉(有关个人权利的诉讼,根据个人申诉,对个人案件审查。分为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司法管辖及审判:管辖权是指司法机关对提交给太的案件做出裁决的权力和权限。

1.行省执政官只能在行省中实行司法管辖权

2.司法管辖权不能转让

3.不能对自己或亲属、解放自由人实行管辖权

4.法官回避制度

中世纪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

基督教神学法律思想的发展阶段:欧洲中世纪法律思想的发展,以基督教神学为中心,以教权教会的发展为线索,树立了神权政治论维护君权神授,主张君权至上合强调国家主权的艰难历程,神学法制思想的高峰之后是世俗法律思想的兴起

第一阶段:5-11世纪教父学派:神学在公元前后便产生,由于君权抑制发展缓慢第二阶段:11-15世纪神学法律思想体系完善时期:法律思想核心:强调上帝主宰一切,政治必须隶属于宗教,人必须依附于神法,君权必须受命于神权

第三阶段:16-17世纪“君权至上,主权学说”法律思想诞生

《圣经》中的法律思想:

契约文化(摩西十诫上帝与人缔结契约)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可枉立法律)自然法思想(神法与人法分离)

奥古斯丁

著作:《忏悔录》、《论上帝之城》是神学政治法律思想的第一部巨著,被奉为基督教神学的经典。

世俗关系:

a教会尊重国家权威,人已被上帝认可

b教会是基督的身体,是上帝尘世的代表,因此对国家有绝对权威

c教会是国家两个并存的实体,教会管理信仰方面的事务,而国家管理人们的世俗生活,二者应尽量和平相处,互不干涉对方的事务。

自然法思想:

奥古斯丁神学政治法律思想的基础是神权政治论

包括:神创论、预定论、神启论、神恩说

法律分类理论:

永恒法:规定万物秩序的上帝理性,它先于万物产生,是万物的最高法则,其他法则都是永恒法的下位法则,必须遵循其规定。

自然法:指人在良知的状态对永恒法则的领悟,即自然法,自然法是有关人类认识上帝理性的法,是关于自然万物的法律。

世俗法:指依据永恒法、自然法,人制定出适用于人类政治实体的法律

其基本要求是:

a以神法即永恒法为基础b因时因地而改变c不处罚内心罪过d预防犯罪维护世界和平e君主制定颁布f必须是公正的法g世俗法相互间有差别

永恒法自然法的基本要求:

爱上帝、爱邻人、爱自己

不得伤害他人

帮助他人

遵守职责与秩序

永恒法、自然法与世俗法的关系:

世俗法与自然法本是同源,均来自永恒法

自然法是世俗法的完全状态,世俗法是自然法的发展结果

违背永恒法、自然法的世俗法是没有效力的

教会在三法飞转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世俗法的制定与适用决不能违背圣经与教义否则无效奥古斯丁思想的特点和贡献:

(1)首次使用永恒法概念,为后来托马斯阿奎那进而将自然法分为神的自然法和人的自然法打下了基础。

(2)其次,他首先论述了自然法的绝对性与相对性问题,绝对性——神法体现的正义不变;相对性——天主的法律一成不变,不随时空而改变,但随时间地区不同,而形成各时代、各地区的风俗习惯

阿奎那法律思想

著作:

《神学大全》、《论君主政治》、《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诠释》、《反异教徒大全》。《神学大全》集中体现了政治法律思想,被称为神学的最高权威

法律思想产生的历史背及其地位

背景:他进步改变了自奥古斯丁以来基督教神学认为理性来自启示的信仰,理性与信仰不可分的主张,明确区分了信仰与理性的不同领域,但托马斯阿奎那并没有在其思想中抛弃基督教。他的本质是适用时局的变化,为基督教服务。

历史地位:

无论是神学方面,还是法学方面,一肩两任(神学法学),首先把亚里士多德哲学中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唯心主义,形而上学与基督教神学巧妙地结合起来,从哲学上论证了理性与信仰的关系。

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认为法是先验存在的,根本意义上的法律源于上帝。

认为法的存在以普适的宗教和道德为最终目的。

法的产生。他否定了奥古斯丁把国家法律的产生归咎于“恶”的观点,嫁接了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观,认为国家法律产生是自然本身的创造,其目的是实现人类的公共福祉。

法的作用: 认为法是一种拘束,法是理性的命令,有客观性、普遍性、公共、强制性的四种特征,认为法与法律不同,法是先验的体现理性,法律是后天的,是统治一个完整的社会的君主发布的实践理性的某项命令。

法的分类:

永恒法:概念: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交配整个宇宙的根本大法。自然法:概念:理性动物对永恒法的参与,自然法专门制定给人类的,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

特点:神圣性与派生性

人法:概念:即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是世俗国家的法律。

神法:即《圣经》,他所谓的神法及神圣的法律,是上帝赐给人类的一份礼物,是上帝无限的永恒法在人间部分的具体化。

永恒法与神法的区别:

永恒法事凡人无法直接理解的法,神法则是妇孺皆知的圣经。

四种法律的关系:永恒法第一,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从属,人法的地位最低,神法来源于上帝的启示,居于特殊的地位,补充人法和自然法的不足。

古典自然法学派

产生和发展:

创立17C-17C中,古典自然法学派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资产阶级封建斗争的产物,在早期的自然法学派中,思想的重点是如何加强世俗君主的权力,逐渐摆脱教会的控制。

发展传播17C末-18C末这时法制思想嫁接了古希腊的自然法学,以三自然理论和社会契约分权法治原则为核心

被批判和衰落阶段19C以后1新分析法学派认为自然法应强调理性2历史法学派的批判萨维尼批判的内容是理性主义立法观点完全是幻想和荒诞无稽的,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趋于消逝,法律是自发的慢慢的成长不是立法者有意的任意创造3社会法学派:对自然法学家的批判是民主自由和人权分布等,给了具有美好幻想的成分和代表了人类的理想追求之外,不再具有实际意义,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史短暂的。

复活时代二战后。

基本理论:(一)三个自然理论:1.自然状态: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在进入文明社会前,人类是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而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国家政府和法律,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旦夕不保的战争状态,洛克认为他是秩序井然的田园状态,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时人类的黄金时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法学家在采用自然状态,自然法等话语来解释人类社会的原始状态,用来后老封建社会束缚人权,压抑人性的不合理性2.自然权利是指人天生就有平等的权利,它分为自由权平等权安全权和财产权等权利,霍布斯认为自然权利就是自由,洛克认

为自然权就是指财产权,杰弗逊认为自然权为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和平等权3.自然法:a格劳修斯第一个提出自然法理论,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认为自然法之于人定法,他认为不犯他人的财产,物归原主,有约必践,有罪必罚是自然法的内容,b.霍布斯认为自然法是理性所发生的戒条或一般法则,他认为自然法是对内心有约束力而不是对行为有约束力,他认为自然法的内容为寻求和平,保护自己,信守契约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c.孟德斯鸠认为自然法是在人类社会建立前所接受的规律,是食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他认为认定法就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的关系,同时也是各种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社会契约论:基于人们的合意,吧原本属于自己的天赋权利的全部或一部分让度出来,建立国家,从而保障发展自己的权利,他们还认为国家和社会法产生的唯一方法就是契约。

分权和制衡理论:1.洛克最早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与外交权三权分立的主张,但对外权属于行政权,因此实质只是立法权与行政权的两权分立,他的思想是孟德斯鸠的直接渊源,之后孟德斯鸠在洛克的思想基础上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所谓三权分立,就是把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而不能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的手里,他主张,立法权代表国家的意志,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有创制权和反对权,人民通过他们的代表制定法律,吧立法机关分贵族院和众议院,两院同时享有立法权,使贵族和平民课相互制止对方侵犯自己,行政权由君主掌握,行政权直接领导军队,相互制衡。君主对立法有否决权,议会对君主有弹劾权,司法对立法有审查权。在美国,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的立法,国会可以通过弹劾将总统免职,但必须达到2/3的多数,国会还可以通过弹劾将法官免职,也必须达到2/3的多数,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通过总统签署的法律为违宪而非法,总统和国会都必须服从法院的判决,而总统可以任命最高法院,上任后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

法治原则:洛克认为法治a具有正式颁布的公开明确的法律b已公布的法律必须执行,不执行法律的政府是专横政府,政府各个机构展开职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贡献a .奠定了西方民主宪政的理论基石,b.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的思想武器c.为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及现代社会的法律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d.是之后其他法学流派产生的基础。

局限:a.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性基础,尤其是对自然法的描述,过于抽象不具体b.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是基于一个假设理论锐利,其所有理论都是基于这个假设产生的。

中国现在没有实现法制:a.分权制衡b.司法独立c.违宪审查d.法律没有最高权威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就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与过去、 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与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就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就是理性,在她瞧来自然法就就是理性法。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就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就是伟大的法学家与政治家。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与并且就是不变的永恒的。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就是不变而永恒的。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它的命令与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就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她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就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她的思想体系就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瞧,这种理论也就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与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它就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著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就是力求完善。对她来说,与努力促进她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就是正义与自然法的基础。自然法要求人们去做那些既有助于完善自身又有助益于完善其状况的事情。 9----孟德斯鸠所设计的政府权力分立与相互制衡的方案早在英国不成文宪法中就已得到了实施与遵循。在英国的政府制度中,行政权与司法权实际上要低于立法权,因为立法权被认为就是至高无上的……如果我们不用隐喻的说法,那就就是说,被孟德斯鸠错误地安置在现在英国的那种制度,注定会在美国首次形成”。 10----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思想在美国政府制度中的连结点,主要就是司法审查原则 11----让·雅克·卢梭出生在瑞士日内瓦城。就她坚信存在个人的“自然权利”而言,她的思想可以被划入自然法的传统、但就是,她抛弃了古典自然法的传统,至少在她的学说中有一部分就是这样的。因为她并不就是在保护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中,而就是在主权性的集体“公意”的至高无上性中探寻社会的终极规范的。12-----伦理上的或道德上的自由,意味着人之意志的自主性与自决;只要我们能够遵守铭刻在所有人心中的道德律,那么我们在道德上就就是自由的。这一道德律要求我们根据某一被我们希望成为普通之法的准则而行事。康德把这种道德律称之为“绝对命令”。她则把法律上的自由定义为个人对她人专断意志与控制的独立。她把这种自由视为人根据人性而具有的惟一原初的、固有的权利。 13----黑格尔把国家定义为“伦理世界”与“伦理理想的现实”。这个定义表明,黑格尔与康的不同,因为她不仅把国家瞧做就是一个制定法律与执行法律的机构,还从国家这一术语的广义出发把它视为发展一个民族伦理生活的有机体。这种伦理生活表现在一个民族的习惯、习俗、共同信念、艺术、宗教与政治制度中。14-----斯宾塞认为,社会发展第二阶段的标志就是,增加对政府职能的限制,以增进个人自由。政府的活动领域被逐渐地限制在执行契约与对当事人双方提供保护的范围之内。斯宾塞反对各种形式的社会立法与集体管制,并且认为它们就是对自然选择之法则不正当的干涉,而在文明的最高阶段,自然选择之法则应当就是具有无限的权威。 15-----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就是判断就是非的标准”。 16------萨维尼在其名著《论立法与法理学在当代的使命》中,首次提出了她的法律观。法律绝不就是那种应当由立法者以专断刻意的方式制定的东西。 17---国际法就是实在道德,并非实在法。奥斯丁因此否认国际法的规则与原则具有法律的性质,这些规则与

西方法律思想史总结

一、填空:书名及其作者,地位,亚里士多德、卢梭等人的观点 地位: ①苏格拉底:马克思称他是哲学的创造者。 ②伊壁鸠鲁最早主张国家起源与契约 ③芝诺创立了斯多葛学派(斯多亚学派) ④亚里士多德:马克思称他为古代最伟大的科学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 的科学。他构建了古代西方最庞大的思想体系。 ⑤《政治学》:西方政治学的创世之作,也是西方法学的奠基之作。 ⑥乌尔比安首先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分类 ⑦奥古斯丁:基督教神学体系的创立者,教父学的著名代表 ⑧阿奎那:欧洲中世纪中期经院哲学家,神权政治的最大代表 ⑨路德是德国宗教改革运动的领导者,他批判了罗马教皇的救赎理论,抨击了教会的 统治和特权,确认了世俗权力高于教会权力,但是他的反封建是不彻底的。 ⑩加尔文是宗教改革运动的另一派领导者,强调教会要服从国家,主张建立日内瓦式的共和制度,主张对君主权力要进行监督和限制,以防止其滥用权力⑾马基雅弗利:第一个比较系统、完整表述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的人。现世主义。 ⑿让?布丹:法国早期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主权概念以及主权与国家的联系 ⒀胡果?格老秀斯: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学说的创始人,近代国际法理论的鼻祖,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 ⒁斯宾诺莎:荷兰著名的启蒙思想家,英勇的无神论者和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的创始人之一。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提出了解释《圣经》的方法,彻底摧毁了教会统治的基石。 第一位把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作为天赋人权进行论证的思想家 ⒂霍布斯: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 ⒃洛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⒄托马斯·潘恩: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民主派的主要代表之一,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启蒙思想家 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美国宪法主要起草人,曾任美国财政部长,继承了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 ⒆孟德斯鸠: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理性主义自然法学即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 ⒇近代社会契约学说的形成和发展:格老秀斯是首倡者,霍布斯是奠基者,洛克是发展者,卢梭则是集大成者 21.边沁: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反对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 22.约翰·密尔:真正形成自由主义体系 23.分析法学:边沁和奥斯丁所创立的法律命令说 24.历史法学:德国的历史法学(萨维尼),英国的历史法学(梅因) 二、名词解释 ①古罗马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迪斯蒂努斯 ②法的精神: a.法律应该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不论这些法律是 组成政体的政治法规,还是维持政体的民事法规。 b.法律应该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同土地的质

住院感想

住院感想 住院感想 发布: 2011-11-08 14:57 | 作者: 文盲| 来源: 毛泽东旗帜 网| 点击: 76 | 回复: 0 住院感想 住院几次,都没有这次的感受深刻。我是左侧桡骨斜行粉碎性骨折,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中梁山部,从10月17号住院到11月7号出院,一共住院22天,把自己的感受跟大家分享一下。 主要有几点: 第一, 收费乱。 1.右膝部皮肤挫裂伤,手术缝了三针,收费350元,而邻床的病人脸上缝了三十多针,收费也是350元,后来一个小孩额头上缝了三针,花了110多块钱,我问了医院的手术室的医生,我们病房的护士和我的主治医生,竟然无人知道收费标准到底是怎么回事; 2. 住院部的每个楼层有一个公用微波炉(医院叫它“服务”灶)-----最次最便宜的微波炉,方便病人热饭,医院规定每人每

天3元钱的使用费,我住的骨科病房一共48个床位,就算 每天只有35个病人,一天收费105元,一个月的收费3150元,能买多少微波炉? 3.左侧桡骨斜行粉碎性骨折,手术后加了一个金属接骨板,大概20公分长,宽一公分左右,厚一毫米左右,价格4436.25元。而一个朋友九十年代曾做过一个手术,也加了一个金属接骨板,30公分长,10公分宽,厚度不详,价格13元。它们都是一年半或两年左右,同样要做手术取出这个金属接骨板,不谈这两块接骨板的大小区别,仅仅看价格,二十年左右的时间,价格就翻了341倍。天知道这个金属接骨板的真实价格到底是多少?它背后隐藏了多少腐败和黑暗?但我 想一定会有因为这个金属接骨板暴富的人。 4.医生11月4号通知我,本月7号出院。6号因家中有事没去医院,等我7号早上来医院,看见我的病床上已经有其他病人了,而且我的所有的住院的东西还放在原处,我的住院费是截止到7号的,6号7号的病床费我都交了,那个病人也要交一遍,同一张病床,在同一时间段,收了两个人的使用费,我不明白医院是怎么收费的?我只能说他们是故意的。第二. 管理乱。 1. 医生少,经常整天看不见我的主治医生,因为他要给其他病

西方法律思想史

【法律abc】外国法律思想史(history of legal thinking in foreign countries) 2008年04月26日星期六 15:08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社会科学的基础学科。作为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史学是一门重要的理论法学。它既包括法律理论,又包括法律制度史的内容,一般涵盖法律文化的内容。所谓外国法律思想史学科,主要研究除我国以外世界各国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阶级和社会阶层代表人物的法律理论、法律学说、法律思想以及他们的法律观点。外国法律思想史,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缘故,它主要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它包括的时空颇广,内容甚丰。研究的范围包括自古至今的几个社会经济形态中不同的法律思想。 在西方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涌现出不少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法学家。他们撰写了大量的体现本人和本阶级意志的世界名著。他们的理论和学说是人类的思想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许多思想理论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的结晶。有些理论观点主今仍闪烁着真理的光芒。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按照马列主义的观点,法律同政治是密不可分的。列宁说:“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列宁全集》第23卷.第40一41页)。因此也可以说,法律理论与国家理沦是统一的整体:这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一书中有明确的论述。他指出:“政治学研究政体也研究法律”(见该书第445页)。孙中山先生也指出,“政治是管理众人之事。所谓政就是众人之事,所谓治就是管理。”就其实质来说,他讲的政治就包含政治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所以,研究法律理论必须与研究政治理论结合起来。这既可以解释政治法律理论的阶级本质,又可以解释政治法律理论的实际效用,从而看出该理论的科学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和发展阶段 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从公元前8世纪至今2800年的西方各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法律理论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政治法律理论既包括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理论,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主张。而主要是统治阶级代表人物的政治法律学说和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写道:“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当然,也不排除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分五个时期: 古希腊罗马时期希腊罗马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发源地。早在公元前6世纪,希腊著名的法学家梭伦就进行过法律改革。到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家从研究自然科学转而大力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国家和法律问题。希腊有3位著名的思想家对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做出过重要贡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反映约翰·密尔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著作是(C ) A.《自由主义》 B.《反对自由主义》 C.《论自由》 D.《论言论自由》 2.阿奎那认为,支配宇宙的根本大法是(A ) A.永恒法 B.自然法 C.神法 D.人法 3.《神学大全》的作者是(A ) A.阿奎那 B.奥古斯丁 C.马基雅弗利 D.格雷戈里 4.庞德将法律发展史的最初阶段定为(D ) A.严格法阶段 B.法律社会化阶段 C.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 D.原始法阶段 5.罗马法律思想渊源于(A ) A.古希腊 B.罗马本土 C.意大利 D.法国 6.把立法权比作"国家心脏"的人是(C ) A.霍布斯 B.洛克 C.卢梭 D.狄德罗 7.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是(B ) A.斯宾诺莎 B.奥斯丁 C.凯尔森 D.富勒 8.提出"各民族全部权利的最终目的是永久和平"的思想家是(C ) A.庞德 B.路德 C.康德 D.达维德 9.《论法的精神》的作者是(A ) A.孟德斯鸠 B.卢梭 C.罗伯斯比尔 D.马布利 10.《道德的形而上学》的作者是(C ) A.黑格尔 B.费希特 C.康德 D.边沁 11最早提出"君主势力、贵族势力和民主势力互相牵制与制衡"的思想家是(C )

A.西塞罗 B.塞涅卡 C.波里比阿 D.乌尔比安 12.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是(B ) A.庞德 B.狄骥 C.弗兰克 D.霍姆斯 13.凯尔森对正义的态度是(B ) A.深信不疑 B.深表怀疑 C.从未涉及 D.不置可否 14.提出"法律乃是人类理性的法则或内在的公正(即正义)"的思想家是(C ) A.马基雅弗利 B.马西利 C.阿奎那 D.布丹 15."公意"理论的倡导者是(A ) A.卢梭 B.伏尔泰 C.狄德罗 D.爱尔维修 16.《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除了汉密尔顿、麦迪逊以外,还有(C ) A.潘恩 B.杰弗逊 C.杰伊 D.华盛顿 17.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D ) A.和平状态 B.美好状态 C.灾难状态 D.战争状态 18.明确提出"以权力约束权力"的思想家是(C ) A.洛克 B.卢梭 C.孟德斯鸠 D.霍布斯 19.耶林的法学是(A ) A.目的法学 B.历史法学 C.概念法学 D.功利主义法学 20.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C ) A.正常状态 B.确定状态 C.反常状态 D.法定状态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奥斯丁的法学著作有(AC )

法学流派

法学流派是最容易忽视的,分析介绍得少,重要性就不多说了,翻翻历年真题就知道了。 注释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glossators 西欧11世纪末到15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和发展而产生的一支与神学法学相对抗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别。该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中心,并以意大利北部的博洛尼亚(university of Bologna)大学为中心,因而又称意大利法学派或博洛尼亚法学派(the school of Bologna )。 中世纪初期,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在位)编纂的法律文献,已很少为人所知,特别是其中最重要的《学说汇纂》曾湮没达几个世纪之久。从11世纪末,西欧各国以意大利为中心,开始对罗马法广泛研究,因为罗马法的适用不仅有利于以王权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和加强,而且也为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当时这种广泛研究,意味着法学正从神学中分离出来。与此相适应,一个独立的、世俗的法学家阶层逐步形成。 他们主要代表新兴市民等级的利益,与代表封建制度的神学或教会法学家相对立。注释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同西欧近代大学的兴起也有密切联系。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是近代欧洲第一所大学,它主要就是从研究罗马法开始的,并长期成为传播罗马法的基地。西欧其他国家和意大利其他地区都有学者到博洛尼亚学习罗马法。12世纪中叶,在该校研究法律的学生有一万多人。该校创始人就是前期注释法学派奠基人伊尔内留斯(约1055~1125)。继博洛尼亚大学后创立的一些著名大学也都将罗马法的研究作为一门主要学科。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思、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味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但自然法的方法论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但无力构筑通达未来现实的路径。更令人忧虑的是,自然法的自大与泛滥还有可能使法学笼罩于空泛与虚幻之中而难以成长与成熟。 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王亚军主讲 第一讲、绪言 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意义 1、相关概念的诠释: (1)何谓西方? “西方”至少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地理上的,主要指欧美国家和地区;二是政治上的,主要是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区分地域与文化;三是文化上的,即指具有共同的文化源流的欧美地区。 西方法律思想本身属于西方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西方”主要是在文化层面的含义上使用。它主要是与两个基本的文化渊源分不开的:一是古希腊文化,奠定了西方政治、法律体制的基本框架;二是基督教文化,代表着人们的一种宗教信仰与精神意识。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一书中,就把世界文化主要确定为三大类型:中华文化、伊斯兰文化与西方文化。 (2)什么是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笼统地说,即有关法律的观念和学说。法律文化可以拆解为三个基本的组成部分:一是法律制度;二是法律技术;三是法律思想。在这三个组成部分当中,法律思想居于中心地位,“因为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正因为如此,法律观念的变更往往能引起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也影响着法律制度的实现程序和效益。” 2、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 对于西方法律思想史人们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界定: (1)地域,主要是指西欧和北美的法律思想; (2)时代,主要是古希腊和罗马的奴隶制社会、中世纪的西欧封建社会和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思想以及各种派别,当代的法律思想与法律观念一般放在“当代法律思想或法律观念”中进行阐述; (3)内容,主要是研究剥削阶级社会的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与法律观念另行撰述。从具体内容上而言,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源流主要循着三种基本思路发展,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也可以由此而形成不同的侧重点:

法学推荐书目

法学·推荐书目(记下来以后慢慢看) 一个大四学生推荐的十四门法学核心课程阅读书目 法理学: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博登海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把这本书读一遍,胜过把张文显的《法理学》读十遍。前者将会带你走一段生动的思索旅程,而后者给你的是一大堆clichés,是一些用貌似深奥和专业的术语下空洞的思想。法理不是背下考试中的十个八个名词解释,而且要培养一种对于正义对于法律价值的思考能力。这种思考可以没有结果,但不可以没有思考。就凭邓正来先生在译序中的一句话,就证明了这是一本不同寻常的书:人类制定了法律,之后又在努力解释人类为什么要制定法律,解释得似乎很有道理我把前半本书读了三遍。后半部之前没有读,最近在学英美法,再次去翻后半部,觉得也是很值得看的。 《社会契约论》 卢梭作为一名哲学家已经声名远洋,而因为卢梭的诞生,教育学的历史也随着被划分为两个时代,称“卢梭前时代”和“卢梭后时代”,谈到政治学,卢梭也是一座绕不过去的山峰,他把从霍布斯洛克以来的社会契约理论发展到颠峰,这本书虽然经过翻译,但是其语言蕴涵的激情和韵味却仍然可以体会得到,很薄的一本书,强烈推荐! 《法理学与比较法》鲍禄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因为今年在准备考对外经贸国际法的研究生,这是指定书目中的一本。最后考试题目中才出了四分,虽然考不上他们家的研究生,还是推荐这本书吧写得真的还算不错。很薄,很精华,看得出是作者自己的思考。 《理想国》柏拉图商务印书馆 把这本书读三遍,还是有收获的,至少可以明白“整个西方的哲学都是柏拉图的注脚”,这句话的含义。《社会学》第十版戴维?波谱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一扫大陆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陈词滥调,带给我们一个贴近生活的社会学,读法律者不可不读社会学。宪法: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运用》张千帆法律出版社 本书我只是稍稍浏览,因为知道有这本书的时候已经是大三的事情,早已没有心情却学习宪法这么不实用的学科,所以这本书最好能在大一的时候看,对比周叶中和许崇德《宪法学》一起读,大家就可以发现前者和后者的差距不是周和许再读多十年书可以缩小的,自由的思想和独立的精神,还有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学术,与仍在意识形态下高唱旋律的学术差别是质的差别,而不是量的差别。宪法的存在价值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目前市面上见到的宪法学著作除了这本书之外,基本上见不到第二本值得看的,另外一本书就是30年代宪法学前辈钱端升和王世杰先生写的《比较宪法》,两位都是鼎鼎大名的大家,清华大学许章润先生曾在其书中写道,当代中国的宪法学研究,还没有可以超越这本书的,哈哈,钱老是哈佛的高才生,王先生为巴黎大学的博士,世界名校的博士可不像中国的博士一样满街都是哦,绝不会让大家失望! 法制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杨鸿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大家都说好,没细看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华法学丛书的一种(前段时间看了,觉得真的不错。现在不少中国法律思想史方面的主流观点都是这本书首先提出来的——2007-1-23补充) 《哲学的故事》威尔?杜兰特(推荐英文版) 很多个版本,中国友谊出版社的版本印刷较好。最好能找到英文原版,文采很好,很好懂。可以说是西方哲学入门最好的读本。**网上买得到英文原版80块强烈推荐 《论语新解》钱穆三联书店 该书对于论语的解释比较准确,看得出作者有自己的体会和见解。法学院学生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必读书,孔子的思想乃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源头而且学习历史目的一是在于求得历史之规律,当然历史是否有

2018清华大学法学院考研398分经验

清华大学法学院考研398分经验 拟录取通知已下,如愿以初试、复试都专业第一的成绩考入清华大学法学院,入读法理学专业。在此,将我考研的高分经验分享给学弟学妹。 【一】选择清华: 我是跨专业考研,就我本科专业而言,想申请国外大学好的专业并不容易。因而选择不问你本科的硕士研究生统考,先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既然选择在国内学法,那就一定要去最好地法学院——对我而言,备选学校只有清华、北大、人大三所。 对于我想学的法理学专业而言,人大稍逊于清北,而在清华和北大之间,我又更偏爱清华的法理学老师和明理楼,因而最终报考清华。虽然清华法学院在国内的排名上并不数一数二,但清法是国内前三水平是不容置疑的。不仅因为每年QS全球法学院的排名中,清华总是高居全球前30左右,更重要的是大量法学二级学科、三级学科的权威教授都汇集于清法。有最好的教授和最好的学生,这样的法学院能不是最好的吗? 在此稍微提个醒,有些同学觉得自己策略性选校很聪明,但往往聪明反被聪明误。去年清华法学院各专业都普遍分很高,今年却各专业都很低,反观人大、北大都偏高。民商这种清华热门专业今年复试线更是反常的低,相反某几个去年的低分专业今年却相对地偏高,我猜测就是策略性选校的结果。清、北、人,以及各个专业,到底哪年会分高分低,大家几乎不可能猜到,不如就跟着兴趣走。 【二】真题与书单: 考研的学生应该明白,不同学校有不同的出题风格。虽然明面上不公布参考书目,但根据往年考题和教授名录,大致上也能猜出考点主要集中于那些教材。在这种情况下,想要高效地考取研究生,就要根据考试风格有针对性地复习。因此,历年真题和书单就是指明备考风向的灯。 具体而言,复习应根据不同科目的考察方式分为两种复习方式。第一种是能准确识别参考书目即考点来源的。例如清华617法学综合试卷的法理学和宪法学部分,前者主要来自于高其才老师的《法理学》,后者考点主要出自林来梵老师的《宪法学讲义》。因而有针对性地反复学习这两本教材,取得这两门课的高分就不是难事。 第二种是不能准确识别考点来源的科目,例如861比较法总论和617法学综合试卷的民法部分。对于这样的学科,就必须加深自己的知识储备,答题时灵活地输出。故对于第二种科目,书单的重要性就较弱,因为知识可以来源于所有切题的书中,而所有这些掌握的知识,都可以在答题中帮您拿分。 【三】时间分配: 备考时还会遇到的问题是如何安排学习时间。我将其分为两点,第一是考研整体规划,第二是不同学科的时间分配。 之前就听说考研的准备周期大致在6-7个月。对于基础好的当然可以短一点,但对于我这种跨考生,应该不能再短。但同时,也不宜太长,周期过长了,不仅会忘记前期复习的知识,也会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与方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 王海山主讲 第一讲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与方法 主要介绍这样几个问题:一、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着重解读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二、为什么要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三、如何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四、本学期的授课内容;五、重要参考书目。 一、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顾名思义,就是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历史的理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要准确理解这一点。需要理解西方、法律、思想、史以及其组合概念。下拟分述之。 1.什么是西方? 西方首先是一个历史地理概念,其次是政治地理概念。回顾西方地理范围的变迁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上述历史和政治地理范围内的西方不同时期的法为对象的哲学思考。可见,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空间要素限定,关键是界定西方文明发展史上不同时期的西方地理范围。只要是该范围内的法律思想都属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 2.什么是法律? 这首先要从法律渊源意义上来考察。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学术法等等。 其次,西方人对法的理解,一开始就不同于我们对法作刑的理解。具体言之,西方人的法除了法的一般含义,还具有一些特殊含义:正义、规律、权力;二元对立的法律观等等。 3.什么是思想? 思想是对存在的反映。但思想是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那么,我们研究的思想是谁的思想?从什么地方获得思想?尤其是从什么地方获得古人的思想呢?主要来源是着作和传说。 法律文化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实际上包含两个互相依赖的方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法律观念)。一方面,思想作为一种意识,指的是超越现实实践层面的精神上的观念力量,是对存在的反映,另一方面,正如许多思想家们所认为的,观念的创造导致现实的变化,观念的力量要超出于物质的力量,观念的力量可以成为比物质的力量具有更决定意义的变化的动力。以法国大革命为例,就像拿破仑曾经说过的那样,法国大革命就是由启蒙运动的观念而引发的。路易十六在阅读了伏尔泰和卢梭的着作后,叹息道:“伏尔泰和卢梭亡了法国”。法国历史学家饶勒斯在分析大革命的原因时也说:“社会革命将并不仅仅依靠事物的力量来实现,它要依靠意识和意志的活力。”马克思也说“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但是理论一经群众掌握也会变成巨大的物质力量。”这也可以看作是思想史研究的一个意义,追踪事物的原因。就思想史研究本身来说,它还包含着另一层意义,即探寻“价值”。探讨世界的真理、价值和意义。而这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更有意义。如果说对原因的探讨是追溯过去的话,那么,这种对“价值”的探讨则将引领人们走向未来。每一个理性的存在物,应该说都是有思想的。但是,思

法律谈判心得

法律谈判实务课的心得体会 法律实务课的学习,让我收获良多,在这里我谈谈对法律谈判实务课的几点心得体会: (一)在面临委托人时,要充分与委托人交流,并对委托事宜的谈判工作做好准备事宜。当面临谈 判的时候,成功的谈判者往往只有一个选择,即去准备。这是唯一能避免在谈判中因为环境、对方律师或两者兼有而被动的方法。如果你不花费必要的时间进行准备,通常则意味着你将在法庭或谈判桌上失败。从长远角度看,准备将会有额外的收获。每次准备充分的谈判,会影响到日后的每一次谈判、每一份文件、每一个客户。要充分与委托人交流。这样你一方面能获取信息、另一方面能得知委托人的想法及取得理解。当你养成了相当的人际交往能力,它们会自动发挥作用,使你一生受益。 (二)善于运用法律工具来处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代理人之间,当事人之间的问题。面对争议 的时候,要运用法律思维,用法律工具来处理,这样不仅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还能很好的处理问题,让当事人之间能够信服,从而有利于争端的解决。法律的学习不仅要全面系统更要注重细枝末节,培养并提高分清法律学习主次的能力可以突出重点集中优势。更可以查找学习法律中的稀薄之处,弥补不足,从而提高自己分清主次的能力。 (三)为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统筹观看全局,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谈判模式。根据目标的不同,可将法律谈判模式分别称之为“竞争型”、“合作型”和“问题解决型”。每一种都对应着相应的策略。 这些策略不是仅适用于特定的情形,而是可以交替使用的。 (四)注意细节,包括着装、语言、动作等,观察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动作、表情、语言,从而 能得到一些信息,从而做出谈判技巧的调整。人的性格特征决定最终的胜败与否。对谈判而言,性格的所有无形的方面之中,积极性和抱负心最为重要,而且是密切相关的。在法律学习中和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培养表达和聆听的能力,聆听是学习法律知识的基础,培养表达和聆听的能力也要分清主次,反复聆听,聆听是表达的基础,表达则是对所聆听知识运用的体现;要培养符合自己专业特点的性格、价值的能力。性格可以改变命运,塑造价值观,法律工作者更需要一份特殊的人生观、价值观从而运用法律为社会服务,推动社会的进步;要培养分辨真假的能力。人类历史的发展需要市场规则的发展和法律的融合,处理身边事不忘天下事,这是国际化的观点既要做专业人才又要做视野人才。作为法律人要遵守诚实信用,集中优势明辨是非真理。 (五)当本方完全处于弱势的时候,可以转换思维,运用技巧,有可能获得转机。在日常生活和学 习中,要学会转换思维思考问题,当遇到困境的时候,要勇于面对,并思考解决方案。 (六)学会判断争议的解决是否适合“私了”,还是适合诉诸于法律程序。从而有利于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在日常的生活和学习中,要注意培养责任心的能力,法律工作者更需要一份特殊的责任心,责任心更是法律工作者运用实践能力的一架桥梁。篇二:法律谈判论文 法律谈判学心得总结 ——以个人谈判实践为例 专业课名称:法律谈判学

西方法律思想史感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课感想 10法三李宏灿201030840314 首先很荣幸能够再次选到唐老师的课,我觉得相遇就是缘分吧,虽然很多同学都选了这门课,不过不是有没选的吗,所以能够在同一间课室上课也是一种缘分。 然后是《政府论》这本书,这本书是法律人都应该去读的书籍,我还记得老师说过,现在学生很奇怪,看书的时候不看这本书是否有价值意义,要看它薄不薄,只有薄才会有继续看下去的动力。呵呵,不得不说《政府论》这本书的确是很薄,但是它的内容却很精华。或许大家都是能够纳须弥于芥子,把大道理轻易地概括出来。《政府论》这本书论证了政府存在的理由,还有它的严密的逻辑推理论证方式也很值得我们去学习。 最后是书本的讨论。我觉得这样的讨论是很好的,因为“一千个人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所以每个人对一本书的看法也是不同的,老师组织的讨论给予我们讨论的平台,使得我们能够和同学一起讨论自己对书本的理解,能够在相互比较中认识自己的不足,也可以知道别人的看法,有利于同学之间的交流和进步。所以我认为这样的讨论还是非常需要的,我觉得应该一直延续下去,因为现在看书的人越来越少,写书的人越来越多,老师多组织一下我们读书也是一件好事。让我们能够接触更多好书,和更多的人交流读书心得。再次感谢唐老师一个学期为我们付出的心血,感谢您推荐了一本好书给我们,感谢您为我们做的一切一切。希望有幸能够再次听到唐老师的教导。 其实大一以来就有幸听到唐老师的教诲,从中国法制史到罗马法,外国法制史直到现在的西方法律思想史,都是唐老师的课程。大三以后就没有唐老师的课程了,还是有一点不舍的感觉。虽然唐老师您对待我们比较严厉,我们私下里也曾抱怨过,不过我们清楚您的课程是有意义的,我们也真正的学到了很多,真的很感谢唐老师的教导,谢谢!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76904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的四个发展阶段: 1、古希腊罗马阶段 2、中世纪阶段 3、自由资本主义阶段 4、帝 国主义阶段 西方法律思想的三种法律观念:自然法观念、规则法观念、活的法观念 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1、自由精神2、自然法思想3、民主与法治精神 柏拉图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有大量着作流传下来的思想家,主要着作包括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 理想国:柏拉图设想了一个等级森严的国家,国家有三个等级组成即:统治阶级、武士阶级和劳动者阶级这三个等级如同人的灵魂有三个部分一样,不同等级之间的关系亦相当于灵魂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同的天赋职能。 哲学王:有智慧、正义、善的美德,是最有知识的人,最贤明的人是必然的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着作有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治 亚里士多德把城邦的本质归结为公民的本质 什么是正义?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中庸之道的标准,也就是取其中.。法治理论:根据中用标准的正义,首先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制就是“国家由法律遂行起统治” 其次、法治是轮番为治

再次、法治要求执法与守法 古罗马法律思想的特点:1、以自然法观念为核心的理论2、效用性、实利性、实践性 3、重私法、重个人权利 4、概念精细和法理深邃 西塞罗关于自然法的定义:由上帝制定的,符合人的自然本性的,超越国家、民族和时代的,适用于善良人们的永恒不变的法。 包含以下几点意思:1、自然法由上帝制定、解释和监护,它体现上帝的意志2、自然法体现人的理性,依据于人正义的理性,与普遍公平的人类本性相一致,相适应3、自然法具有永恒性超越时空,任何国家民族时代均适用,都必须遵守4、自然法只是用于善良的人们,对坏人不起作用5、人类立法(实在法)不能抵消自然法,它居于自然法之下,自然法不需要实在法制定者的解释 罗马法学家:五大法学家姓名包括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伯比尼安、孟代斯梯安 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古罗马法学家做了明确的论述乌尔比安说:公法是关于了罗马国家稳定的发,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罗马人认为公法是涉及国家政府职权范围的法律,私法是涉及私人利益的法律。罗马法将私法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特点:宗教与法律混在一起。 基督教神学法律思想的最早表现形式是教父学,神学法律思想的完备是经院哲学 奥古斯丁的论上帝之城是神学法律思想的第一部着作被奉为基

西方法律思想史(单选题)

第一章: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 西方法律文明源于——古希腊 《法学阶梯》的作者是——盖尤斯 斯多葛学派是由(芝诺)创立的 提出“哲学王统治”的思想家是——柏拉图 古希腊(柏拉图)前期重人治,后期对法律有多方面研究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以(正义)为出发点并以之为归宿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及了多钟政体形式,其中他倾向于——贤人政体 柏拉图在《政治家》中,对政体理论有重要的发展和修正,将政体分为六种,其中他倾向于——贵族政体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提出了(君主与民主制的混合)政体,其目的是通过“力量的均衡”来表达和谐 柏拉图提出一个“第二等好的国家”方案的著作是——《法律篇》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法律篇》)中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认为在解决法律与政体关系时最好的政体形式是——混合政体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提出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 提出“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的法学家是——乌尔比安 提出“皇帝的意志,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思想家是——乌尔比安 在《法律篇》中十分重视法律与执政官、法律与共和政体的关系是(西塞罗)的精辟见解 《政治学》的作者是——亚里士多德 古希腊崇尚法治的代表人物是——亚里士多德 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家是——亚里士多德 认为“国家是最高的社团,以善业为目的”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是建立在(正义论)的基础上的 亚里士多德主张实行——介于三种正常政体之间,并吸收三种正常政体优点的中间型政体 (斯多葛学派)在西方第一次提出“义务”的概念,并把义务观应用到了法律理论领域 罗马法与(希腊自然哲学)分不开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把罗马法分为三部分是——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法学与其他的学科开始区分开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在——罗马帝国时期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论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人本主义

论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人本主义 班级:14级法学本科三班 姓名:杨世霖 学号:14303010017 任课老师:徐战辉

论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人本主义 摘要:西方法律思想中人本主义的提出,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是西方法律中的一种重要思想。本文从刑事法律的角度,阐述西方法律人本主义对西方法律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人本主义;人性,人的需要和利益;人道;刑法 人本主义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核心世界观,它主要强调了人的价值,需求和独立的人格,现如今人本主义已成为大部分国家的核心主义,即所谓的“以人为本”。跟随着人类自身的进化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以人为本”的思想渐渐的深入人心,而人本主义的体现,也深入到了各个部门法的立法当中。从"个人"的发现,到"个 人"形象逐渐形成,再到个人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成为法律的目的,人本主义对法律的影响越来越大。 刑法是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法律规范。从刑法的角度来看,任何刑罚的实施者和承受者都是是形形色色之人。但是刑法对人的认知,却有所差异。 一、人本主义的认知 作为人本主义核心的人性问题,是哲学家们所不得不深入探讨的主题。不同时期的哲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人性予以阐释,并提出自己独特的观点。西方哲学在人性问题上充满着人是理性的描述和论断。从古代苏格拉底提出“认识你自己”开始,人性问题成为哲学研究的

重要内容。柏拉图认为,人是由可见与不可见的两部分组成的,可见的是人的形体,不可见的是蕴于形体之中的“内在的人”,就是说前者只是供给人生理活动需求的身体,而后者是人的灵魂。而人性又是灵魂的首要组成因素,即人性是理性的,它控制着人的思维活动,控制着人的激情和欲望。康德在前人的基础上给人的理性找到了一种新的表现形式——自由的意志。他曾说:“我主张,我们必须承认每一个具有意志的有理性的东西都是自由的,并且依从自由观念而行动。” 二、人本主义对刑法的影响 黑格尔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犯人也是因意志的自由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每一个人都是他的命运的主宰者,即使是犯罪之人,也不能把责任全部归结为环境的因素,犯罪也是其自由意志的体现。【1】刑罚既包含着犯人自己法意志的体现,所以用法律去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由此可见,黑格尔的刑法理论是建立在对人的本性的理性假设基础之上的,是理性主义法律思想在刑法之中的体现。人性论是对人本性的客观认识。休谟认为:"所有各种科学都或多或少的与人类本性有关,而且无论其中的某几种科学从表面看来距离人类本性有多遥远,它们也都仍然要通过某种途径回到这种本性上来。【2】因此关于人性的研究也必然是刑法学的研究起点。 但事无绝对,菲利就是一位坚决的意志自由的反对者。他认为,意志自由论是不可靠的,因为各种物质现象都是事前存在的决定该现象的原因的必然结果,这就是因果关系规律。菲利指出,实证派犯罪

西方法律思想史著作精选选

智者学派 1柏拉图《泰阿泰德》 2高尔吉亚《论非存在或论自然》 3亚里士多德《修辞学》 4柏拉图《普罗塔戈拉篇》 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 1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 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 1伊壁鸠鲁《论自然》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1柏拉图《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伦理学》《雅典政治》 波利比的政治法律思想 1波利比《罗马史》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1西赛罗《论共和国》《论义务》《论法律》《论演说家》《命题》《论善和恶的界限》《论安慰》《论友谊》《斯多格派之反论》《学园派哲学》 罗马法学家的法律思想 1盖尤斯《法学阶梯》《法学总论》 2乌尔比安《罗马法学注释》《学说汇编》 3查士丁尼《查士丁尼国法大全》 宗教改革运动中的政治法律思想 1加尔文《基督教要义》《宗教主义》 奥古斯丁,阿奎那,马西利的法律思想 1奥古斯丁《教育手册》《论三位一体》《论自由意志》《忏悔录》《上帝之城》《论真宗教》2阿奎那《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诠释》《君主政治论》《反异教徒大全》《神学大全》 3马西利《和平的保卫者》《帝国的变迁》 马基雅维里和布丹的政治法律思想 1马基雅维里《君主论》《论提图斯.李维的前十卷》《佛罗伦萨史》 2让.布丹《简明历史认识方法》《主权论》《国家六论》 格老修斯和斯宾诺莎的法律思想 1胡果.格老修斯《论海上自由》《战争与和平法》

2斯宾诺莎《略论神、人和人的幸福》《知性改进论》《伦理学》 《笛卡儿哲学的原理》《神学政治论》《政治论》 英国霍布斯和洛克的法律思想 1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论公民》《论物体》《论人性》 2约翰.洛克《人类理解力论》《政府论》 美国杰克逊,潘恩和汉密尔顿的法律思想 1托马斯.杰斐逊《独立宣言》《杰斐逊文选》 2潘恩《常识》《人权论》《理性时代》 3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 法国孟德斯鸠和卢梭的法律思想 1孟德斯鸠《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 2卢梭《政治经济学》《论教育》《科学和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敦风化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 德国康德费希特和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 1伊曼努尔.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批判力批判》《法的形而上学-权利的科学》《永久和平论》 2哥特利勃.费希特《天启学说批判》《伦理学体系》《搞德意志民族书》《论学者的使命、人的使命》 3.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精神现象学》《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法哲学原理》 英国边沁、奥斯丁和梅因的法律思想 1边沁《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法律概要》 2奥斯丁《法理学范围之确立》《法理学讲义》 3梅因《古代法》《古代法制史》《古代法律与习惯》 德国萨维尼、斯塔姆勒和拉德布鲁赫的法律思想 1弗里德里希.卡尔.萨维尼《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中世纪罗马法历史》《当代罗马体系》 2鲁道夫.斯塔姆勒《以唯物史观论经济和法》《正当法的理论》《法学理论》《法哲学》3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法学导论》《法哲学纲要》《法律上的人》《法哲学》 新自然法学 1马里旦《人权和自然法》《人和国家》 2富勒《法理学》《法律的道德性》《法的虚构》 3罗尔斯《正义论》 4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力》《法律的帝国》《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认真对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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