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赔偿程序是怎样的?调解程序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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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当事人在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时候,需要清楚了解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调解需经历哪些程序以及肇事赔偿的程序,本文由找法小编为您整理,感谢您的阅读。
一、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调解需经历哪些程序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对其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6、确定赔偿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二、交通肇事赔偿程序
1、管辖权争议
事故管辖权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上级公安部门应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
2、事后报警证据提交
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管部门处理的事故证据从提出请求之日起10天内提交
3、检验鉴定
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尸体、车速等检验鉴定的应在勘验现场结速之日起5日内指派专业鉴定部门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时间应在20日内完成,需延期的由设区市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超限的报省级公安交通部门批准。
公安交通部门得到检验鉴定结果后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重新检验鉴定并告之公安交通部门
4、尸体处理
检验鉴定结束后应通知死者家属,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无名尸体,10日无人认领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
5、事故责任认定书
自勘查检验现场之日起10日内作出
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或车辆之日起10日内作出,不能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作出
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从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
6、事故调解
事故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申请公安交通部门进行事故调解的自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
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公安交通部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10日
死亡从办完丧事之日,受伤从治疗终结之日,伤残的从定残之日算起,造成财产损失从定损之日起10日
7、事故诉讼
对人身伤害提起诉讼从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
民事诉讼一般的诉讼时效为2年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
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6
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8、上诉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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