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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部

审计管理制度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公司将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具备相应的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

处罚。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三、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1. 公司本部有关部门;

2. 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公司;

3. 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 公司总裁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

1.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 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3. 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 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 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 公司及下属企业主要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 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

8. 其他与经营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

1.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 公司规章制度;

3. 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 其他有关规定。

四、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纪经济问题进行审计。

3.专项审计。包括:

(1) 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2) 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廉洁奉公情况进行审计。

(3) 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

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

五、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本公司、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3.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

4.按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

5.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裁、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10.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裁提出建议,采取必

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1. 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六、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公司总裁批准组织实施。

2.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方式、时间。

3.实施审计。

4.编制审计报告。

5.下达审查处理决定。

6.复审。被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

审申请,经公司总裁批准,组织复议。

7.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程序过程注意事项:

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公司总裁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

知书;

2.审计处理决定由公司总裁批准下达;

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4.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制止问题的延续与扩大。

七、审计档案制度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公司总裁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八、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对被审计单位、人员的遵纪守法、效益显着行为,审计人员应向公司总裁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公司总裁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一条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总裁办公会决定修改与补充。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总裁办公会通过,总裁签发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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