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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缺席判决制度的三点思考

对缺席判决制度的三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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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缺席判决制度的三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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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制度就其性质而言,主要是针对一方当事人不积极应诉,消极回避审判,为避免诉讼因之过分迟延而设计的一种应对措施。虽然该项制度的确立对提高诉讼效率确有其效,但在司法实践中它也显现出了诸多弊端。

一、有关缺席判决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于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缺席判决。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缺席判决还可适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方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

二、缺席判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1、有违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表现为原告缺席与被告缺席会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

(1)原告缺席的情形下,被告提出反诉和被告只提出抗辩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即:被告提出反诉,则原告成为反诉被告,符合法定条件即可缺席缺席;而如果被告只提出抗辩,则原告缺席只能按撤诉处理。

(2)被告缺席的情形下,只能有一种结果,即为法院缺席判决。

2、适用缺席判决的条件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法律并没有对传唤次数作任何要求,同样,对适用缺席判决的案件类型、相关的证据要求、法院的审查程序也没有具体的规定。

3、司法实践中,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形下,由于实际操作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容易走向的两个极端:

(1)一种情形是:当事人未到庭,则延期审理,不敢缺席判决,因而导致诉讼迟延,缺席判决制度不能发挥其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

(2)另外一种情形:当事人未到庭,则不问缘由,对案件材料也不进行仔细的审查,即依据到庭一方当事人的证据和主张作出判决。有的甚至由于一方当事人仅迟到了10分钟,也拒绝让其参加庭审,坚持缺席判决,这显然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诉权。

三、建议完善缺席判决制度的相关对策

1、基于民事诉讼中主体的平等性以及同样性质的行为应产生同等法律后果的原则,缺席判决应平等适用于原、被告双方。

2、进一步明确缺席判决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并明确规定不适用缺席判决的诉讼和案件类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关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的司法解释,关于人身关系的诉讼应当不适用缺席判决。笔者认为,除此之外,还应该根据案件的其他特殊性质、涉及面大小、复杂难易程序等因素作出是否适用缺席判决的规定。

3、进一步明确缺席判决的基本证据要求。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应当将缺席判决作为对未到庭当事人的一种惩罚手段,当事人未到庭可能有很多原因,即使是有意为之,但绝不意味着其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证据和请求的承认。

4、进一步明确法官的审查义务。法官虽然不能为未到庭的当事人寻求抗辩理由,但对于到庭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如果未到庭的当事人也曾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官也应对此进行审查。

5、制定相关措施,鼓励当事人出庭。笔者认为,除了要对缺席判决制度本身加以完善之外,相关制度的建设也非常重要。德国法中对诉讼费用这根平衡杠杆的运用值得借鉴。

关于企业制度与执行力的思考

关于企业制度与执行力的思考 什么是制度?什么是执行力?制度和执行力之间有什么关系?这是关系企业工作效率和发展的问题,无论是作为企业管理者还是普通员工,都必须弄明白的。 有没有完善的制度,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不是好和坏之分,而是成和败之分,要么成要么败,但是没有制度是一定要败的。制度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有多么重要。 制度的第一含义是指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在汉语中,制是指节制、限制的意思,度是指尺度、标准的意思。这两个字结合起来表明制度是节制人们行为的尺度。虽然对制度表述的角度和层次会有所不同,但最基本的还是强调制度是人类行为规范或约束规则的总称。任何一个社会形态,任何个人、组织、社团甚至政府都处在特定的制度体系中,受其节制,受其约束。对于企业而言,制度建设是管理工作的基础,企业管理要靠制度来延续,只有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才能规范有效地进行管理。 有制度就要执行,执行就必须要有执行力。执行力,站在不同的层面有不同的解释。站在企业的高度讲,执行力指的是贯彻战略意图、完成预定目标的操作能力。它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是把企业战略、规划转化成为效益、成果的关键。这其中有两个关键点,第一就是谁来贯彻和操作?第二就是怎样贯彻和操作?“谁”说的是人的问题,

在企业我们讲团队,也就是所讲的团队执行力。“怎样”讲的是方法,这里包含两层意思,手段和规则。在企业,规则就是制度和做事的标准。因此,站在人的角度讲,执行力就是一个团队执行制度、按标准做事的能力。 如此说来,制度是执行力的先决条件,没有制度,执行力无从谈起。 要想提高执行力,首先必须要有好的制度。什么样的制度是好的制度?每一个企业都在致力于寻找最适合自己的完善的制度,但我们知道,世界上从来没有生而完美的东西。因此,没有完善的制度,只有不断发展的制度。好的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在不断的变化中趋于合理,它需要时时地成长,不断地修订。企业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制度的建设也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制度的建设一直都没有停止过,从简单的作坊式管理到追求制度化管理,进行过很多的尝试,虽然过程非常艰难,幸运的是我们在每一个过程中都知道自己需要什么样的制度,虽然那些制度看起来不是那么完美,但它让我们的企业有了一个比较完美的结果。今天我们的企业已经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制度的建设显得尤其重要。目前我们建立了比较合理的组织制度、管理制度、工作标准,并建立了相应的工作程序,这些是我们总结多年的经验教训、借鉴先进企业管理经验形成的制度体系。虽然这些东西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但目前作为指导我们企业管理的工作文件,我们就必须坚决地去执行,在执行中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有了好的制度,执行力强不强就是人的问题了。人的问题包括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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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校制度落实年工作总结 学校各项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办学,使学校各项工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为形成管理的长效机制,我校认真学习贯彻了教体局下发制度落实年工作方案以及各项制度,现对制度落实年对工作的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一、组织学习,明确要求 我校召开教师会认真学习了制度落实年实施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我校实际,将下发制度分为教学、政教、后勤、档案四大类,根据制度覆盖的范围,组织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集中学习分为两种,一种形式是全校集中学习,如绩效考核、考勤制度;另一种形式是教学、政教、后勤分块组织集中学习。分散学习则是将相关制度打印下发到各年级组进行学习。首先,做好发动动员工作,从领导班子成员到普通教师,充分认识制定制度和学习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科学的规章制度,是我校规范办学行为,广大教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行动指南。是管理规范,工作高效的保障。 其次,保证学习时间,把制度学习落到实处。无论是集中学习还是分散学习,必须做好学习记录,确保学习效果。使广大教师,真正将各项制度内化为工作的动力,同时也为

学校管理填补了某些制度盲区,使教师真正理解了各项制度 的内涵。 二、抓好落实,建立长效机制 好的制度不落实就是一张白纸,我校将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并制定出相应的考核细则,发挥管理的长效机制。尤其是对于《学校章程》、绩效方案、考勤制度、教学过程的管理等制度做实、 做细,通过制度管好人,通过检查督促抓好落实,力争把麻老庄小学办成管理规范,学校有特色,教学有特点,学生有特长的人民满意的学校。 2016年12月【下载本文档,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更多精彩文章,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将一如既往为您服务】

瑞典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初探四发展及协调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瑞典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初探四 (四)救济种类 1.强制履行令 对强制履行请求的许可的一个通常的先决条件是该救济请求是正当的。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对没有到期的债务的强制履行请求也应被允许:(1)如果救济请求涉及到不能由对偿决定的循环债务,并且该债务部分到期;(2)如果案件中的救济请求涉及到没有及时履行的其他债务;(3)如果债务是应付债务充分清偿以前偿付利息的义务,或者其他请求偿付的主要债务所附带的债务;(4)如果及时履行债务对原告来说非常重要,并且有确切的原因可推定被告不会及时偿债;(5) 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特定履行要求是不正当的。 2.宣告式判决(确认法律关系的判决) 对宣告式判决的诉讼请求,即是对法院应确定某一特定的法律权利或债务存在或不存在的要求。为了使法庭批准对宣告式判决的请求,原告必须说明一项法律权利或债务的存在是不确定的,并且,此种不确定性对原告是有害的。对假定的法律问题上不容许从法庭处寻求咨询意见,比如对某一法令条款的适当解释问题,也不容许在单独的事实问题上获得宣告性判决,例如,对绘画的真实性问题。 (五)诉讼费

1.一般原则 如果判决仅部分地对原告有利,法院将依照复杂的原则来划分诉讼费,其中一个主要的观点是诉讼费的分摊应反映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成功程度。如果起诉被驳回,相关的原告被认为是败诉当事人。撤销起诉的当事人也有责任偿还被告的诉讼费用,除非有特殊理由。在已和解的案件中,每方当事人都负担自己的诉讼费用,除非以别的方式达成协议。有资格要求败诉方偿还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当事人自己为准备诉讼所做工作的花费以及证据上的花费。 对诉讼费的诉讼请求必须在法庭结束对案件的听讯之前提出,具体的时间通常是在主听讯结束时,在对方当事人进行了终结辩论之后。 2.诉讼费的分摊 对当事方的过失,诉讼费的分担可作为一种补救措施。一当事方最终被发现没有充分理由提起法律诉讼,比如,如果诉讼请求毫无争议并且被告正准备履行义务,或者谁故意地或粗心大意地发起动机不明的诉讼——则发起诉讼方有责任偿还对方当事人诉讼费,而不管诉讼的结果如何。 在法庭听讯中不出庭,不遵守法庭规则,出于恶意或粗心大意而提出没有根据的主X或争论点,造成诉讼上的延迟或在其它方面造成他方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花费,也可使当事人因过失责任而承担由他造成的额外诉讼费用,而不管案件的结果如何。 3.对被告的讼讼费用担保 1980年的《瑞典法案》规定外国原告有义务应被告的要求为被告可能提起的诉费请求提供担保。被告必须在他第一次出庭时就提出讼费担保的要求,否则要求担保的权利就会丧失。对加入特定公约的国家的外国原告免除提供担保义务。规定外国原告有提供讼费担保的义务的理由是:瑞典对诉讼费用的判决在瑞典境外(推定的外国原告的资产所在地)只有有限强制力。

第陆拾玖期_缺席判决程序和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上)——重点知识点

【壹】缺席审判程序概述 |「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对象」 被告人出庭的对席判决是常态,缺席审判实际是作为被告人审判时应当在场的例外性规定。我国第一次在刑事法律中规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了确保公正对案件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 1.对在境外的被告人的缺席判决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对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告人的缺席判决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3.对死亡被告人的缺席判决 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缺席审判程序的重大意义」 1.推动司法机关积极履职,丰富惩治犯罪的手段,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工作。也可以使案件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及时固定证据,避免因为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情形的发生。 2.对外逃的犯罪分子及时作出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彰显我国的法治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3.在 2012 年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仅针对财产部分。2018 年修正后的刑诉法增设了缺席审判制度,是针对定罪量刑部分。 【贰】对境外的被告人的缺席审判程序

刑事缺席审判论文: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构建

刑事缺席审判论文: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构建 【中文摘要】对刑事缺席审判的研究,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就是对审判权存在意义的探索。学者陈瑞华在他的文章《刑事审判原理》中指出:“法院由于能够对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提供这种最终和权威的解决方案,它所进行的法庭审判在刑事诉讼中就居于中心地位。这种所谓‘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实际上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要求。”本文正是从这一原则出发,为刑事缺席审判的立法寻求更强理由的。从内容上来说,本文由案例入手开始行文,提出了我国立法上不承认刑事缺席审判的问题,并在分析该问题产生的根源的过程中,深入的思考了因刑事缺席审判的缺失而给我国司法实践带来的诸多弊端,最后提出笔者的观点,即构建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以便于改变司法困境,解决因刑事缺席审判的缺失而产生的诸多问题。笔者从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出发,参考国外相关立法,努力使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更具有现实可操作性。与之相对应的是,从体系上来说,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引入案例并且对案例中所反映出的刑事缺席审判问题加以分析,具体说来,文章首先阐述了所引案例的基本案情和对案件的刑事处理程序,然后具体分析案件的处理程序,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刑事缺席审判的问题。第二部分,为了进一步阐释案例中的刑事缺席审判问题,在这里,笔者对我国立法中有关于刑事缺席审判的问题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思考,分析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死亡、潜逃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等原因而缺席的现有处理方式,得

出结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不承认刑事缺席审判的处理方式,并分析 了因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缺失所产生的诸多现实问题。第三部分,本部分中,笔者在分析前面所述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法律构建。主要是从对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正确定位和程序设置两方面入手,首先提出,刑事缺席审判是对席审判的重要补充;然后对缺席审判程序进行了细致的设计,包括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情形、刑事缺席审判的庭前审查、开庭前的准备、审判程序、判决的宣告与执行以及为保障缺席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特别规定的救济措施。 【英文摘要】The study on criminal trial by default, will tell some kind of meaning in the exploration on trial power. Scholar Chen Ruihua in his article“criminal trail principle”, the court due to provide the final and definitive solutions on the problem of defendant’s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e court trial in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court, the so-called principle of judicial final settlement is a basic requirement of modern rule of law. The article is from this principle seeking stronger reasons for the legislation of criminal trial by default.From the contents, this paper starts from a case, proposed our country legislation does not recognize the problem of criminal trial by default. And in the analysis of the cause of the problems of the process, in-depth reflection of the lack of criminal trial by default and th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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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度落实年的思考 关于制度落实年的思考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个国家的建设,要靠法律制度的维护,一个单位的工作,要由制度来规范和约束。制度是社会的基础,也是我们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重视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作用,是长江树立科学发展观,对现代管理理念的积极借鉴,是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综合管理能力,造就一支“公正、和谐、持续、稳定、务实、高效”的队伍的必然选择。 那么,在制度落实年中,我们每一位职工,尤其是设计制度框架,编制具体制度的人员需要有什么样的思考呢?我想有这样几点认识: 一是如何认识制度的有限功能。“法

制”相对于“人治”而言,是相对的理想的一种权威性的制度安排,又是一种仍有缺憾的制度文明,其功能是有限的,制定制度决不是根除一切“痼疾”的灵丹妙药,理性的制度建设只能是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有所为有所不为。切莫一窝蜂,不要唯制度而制定制度。有些制度人们为什么会淡忘,为什么没有发挥一定的效用,说实在的,那就是个“花架子”,一个“摆设”而已。因此,我们在制定制度的时候,要考虑到它的有限功能,有的事情不是简单的制度问题,有可能是社会问题,在基础环境还不够条件的情况下,看起来所制定的制度很完美,我想将会成为一纸空文而束之高阁,必然会损害制度的公信力。 二是如何有效利用现有的制度资源。长江委局局长魏山忠在谈到制度落实年时指出:“上半年各单位、部门要重新梳理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注重相互衔接”。这里所说的“重新梳理完善”我想就是有效利用现有的制度资源,每一项制

度在制定之初都认为很合理或者说很完善,但在实施了一定的过程之后,发现有些不尽如人意甚至出现了“事与愿违”的状况。这是为什么呢?有这么一个故事我想会给我们的制度设计者一个很好的启发。 十八世纪末期,英国政府决定将犯人统统发配到澳洲去。政府按上船人数向船主们支付费用。船主们为了牟取暴利,大量装载犯人,犯人生活条件恶劣,疾病流行,死亡率居高不下。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包括派遣督察员,情况并没有得到改善,反而变得更糟糕了。一位英国议员指出,如果很多措施都没有效果的话,那一定是制度设计出了问题,船主正是钻了制度的空子。那位议员指出,政府支付船主的报酬,应以到达澳洲犯人人数为主。制度作了小小的修改,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船主主动配合政府工作,犯人途中死亡率大幅降低。 因此,我们原来曾经过发挥过很好的作用的有关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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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度建设工作总结 企业制度建设工作总结 篇一: 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公司内控制度方面的基本情况说明 2017年4月14日 一、制度体系的基本情况: 截至到目前,公司内部制定并仍有效、在沿用的规范性文件(含各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作流程)共计57份,其中: 安全、综治管控类11份,生产组织、服务质量管控类13份,固定资产、设备及工程管控类6份,人力资源管控类(包括干部管理、薪酬及绩效管理、员工教育培训、考勤休假加值班管理、社会统筹管理等)14份,物资采购、后勤管控类4份,财务管控类3份,其它管控类6份。 今年年初,按照集团“持续改善管理”的目标要求和自身开展“制度执行年”的工作所需,公司对2017年之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结合管控实际需要整理出60份现行规章制度,并分门别类提出了保留、修订、废止的意见。60份规范性文件中,公司将其中仍可沿用的45份文件汇编成册并印发到各单位、各部门供日常查阅,同时为后一步深入推进“制度执行年”的工作提供基础;另外对其中的12份文件提出了修改意见并明确了主责部门和完成时限,同时废止了3份文件。 二、制度执行情况及相关措施:

总体上来说,以“制定好”和“执行好”为主线,通过近两年多措并举的方式,公司在制度执行力方面有了较大的改观,突出表现在中层管理团队、基层员工对集团、公司各方面的管控要求、管控目的更明白,对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掌握的比较到位,能做到“心中有数”; 二是在日常工作中能时时刻刻按规则处事,大到一个项目的运作、一项工作的推进,小到一支笔、一件工具的购臵,都能按照集团和公司的规定去处理。 采取的具体措施: 总的来说把握了以下原则: 1、集团有明确规定的,按集团规定执行; 2、集团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公司已有的规定执行; 3、集团、公司都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公司会议集中商讨一个方案,权限范围内的按方案执行,权限范围外的报集团审批同意后执行。 1、抓好制度的“制定”环节: 一是要求出台的制度要简洁、适用、有效。公司近两年推出的各项管理规定,文字上基本上没有“穿衣戴帽”的废话,都是结合日常工作实际、有明确管控要求、可操作性强的实质性内容。 二是要求制度要有相对的稳定性,同时相互之间不存在冲突。这两个要求既是为了保证制度的严肃性,同时也是为了避免操作部门和人员“无所适从”。同时通 过“必要会签”的环节,避免“各自为政”、互不通气,保证制度之间不发生冲突或遗漏。

庭审提纲

一审民事案件庭审提纲 [庭前准备] (注: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做好以下工作:1、检查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将开庭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出庭通知书送达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2、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随意走动; 3、不准鼓掌、喧哗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准擅自发言、提问,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不准吸烟、吃槟榔、口香糖和随地吐痰; 6、在法庭审理期间,关闭移动通讯工具。 (注: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 第三人××,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证人××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就绪,请开庭。

[开庭审理]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原告的身份情况原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1、如原告为自然人,问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身份证号码,并要求提供经法庭核对无异的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单位,应陈述单位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职务,并要求提供经法庭核对无异的营业执照或证书等的复印件 2、如自然人原告有法定代理人的,问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与原告的关系 3、如原告委托代理人系公民的,问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并要求提供经法庭核对无异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由审判长宣读其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及其代理权限。 原告:我叫XXX,……….. 原告代理人:XXXXXXXXXXXXXX 审判长:被告的身份情况被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被告一:XXXXXXXXXXX 被告一代理人:xxxxxxx 被告二: 被告二代理人: 被告三: 被告三代理人: 审判长:第三人的身份情况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第三人: 第三人代理人:

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19, 7(2), 9-18 Published Online April 2019 in Hans.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f6295044.html,/journal/ojls 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cf6295044.html,/10.12677/ojls.2019.72002 Discussion on the Applic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Criminal Trial by Default in China Jiashu Li1*, Zonglin Yu2#, Haimin Luo3 1Civil, Commercial and Economic Law School,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2School of Sociology,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3Procedural Law Research Institute,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Received: Mar. 18th, 2019; accepted: Apr. 4th, 2019; published: Apr. 11th, 2019 Abstract With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China has established the criminal trial by default system. This is a key step in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which provides an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for solving the current difficulties in our country’s judicial practice and cracking down on corruption crimes. Starting from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the system of criminal trial by defaul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and rationality of estab-lishing the system of criminal trial by default in China. Obviously, the system of Criminal Trial by Default has just been established in China, and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many places. It is ne-cessary to conduct further research. Therefor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relevant content of the system of criminal trial by default in the current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our country,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shortcomings in the legal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criminal trial by de-fault in the emerging stage of our country, 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with a view to building a more perfect system criminal of trial by default. Keywords Criminal Trial by Default in China, Application, Legislation Limitations, Institutional Improvements 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李佳澍1*,虞宗麟2#,罗海敏3 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2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北京 3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北京 *第一作者。 #通讯作者。

对强化制度落实工作的思考

对强化制度落实工作的思考 摘要:本文简明阐述完善制度体系、强化宣贯工作,着力构建“不能为”的保障机制、“不愿为”的预防机制、“不敢为”的惩治机制,推进制度落实,提高企业竞争优势。 关键词:执行力制度建设奖惩 国有企业历来重视加强制度建设,特别是近年来积极推进制度标准化、信息化改造,塑造企业管理模式,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基础管理比较好。但一些企业也存在制度宣贯不够、执行不力等问题。笔者就此谈一些浅显的认识。 一、完善制度体系,构筑“不能为”的保障机制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机制体制的不断变革,经营规模的不断拓展,以及信息化、市场化的不断发展,企业制度体系必须不断修订完善,建立规范化、科学化、文本化的制度管理体系。 增强针对性适用性。制度建设必须管用可行。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组织或团体的发展而不断修订,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针对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具体实在、切实可行的制度。对于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管理需要的制度,要及时地进行修订,将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规定予以废止,重新制定、完善适合管理需要的、统一的制度。修订完善制度要做到上下结合,贴近实际、贴近要求,说到能做到。特别是现在队伍“走出去”步伐加快,如何适应国际市场要求,完善机制体制,需要尽快探索。

增强严谨性操作性。制度要针对不同岗位,明确不同的要求,明确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应该尽可能全面,组织中每一业务环节、服务环节、管理环节以及利益可能波及到细小方面都要有制度的身影,也就是说制度要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深入到各个环节角落。制度建设应当注重发挥制度的整体功效,着力构建科学的制度体系。在某种意义上,制度建设所追求的不是某一项制度的创新,而是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加强制度间的联系和对接,对功能进行整合,形成良性机制。如果制度与制度之间矛盾交叉,更会导致有关部分无法执行,该制度效力的减弱,进而导致整个组织制度效用的减弱。 增强约束性强制性。责任明确到位,执行才能到位。要对落实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对违反制度,明确奖罚分明,增强不敢为、不能为的意识。比如《职工奖惩暂行办法》,要明确职工奖惩的具体规定,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奖励,违反哪些规定予以处罚和处分,都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特别是在处分规定上,权限不能逾越,程序不能打乱,让全体职工知晓和熟悉,做到警钟长鸣。通过上下结合,总结实践探索,形成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职业操守,建立靠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的工作机制,从而构筑“不能为”的保障机制。 二、强化制度宣贯,构筑“不愿为”的预防机制 做好制度宣传教育和学习,让岗位人员理解并掌握,是保证制度有效执行的前提和基础。现在有些制度落实不够,一个很大原因就

安全制度落实年工作总结

安全制度落实年工作总 结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安全制度落实年工作汇报材料 高峪福和希望小学 细排查强教育共创平安校园 ——高峪福和希望小学安全工作汇报材料按照市教育局《济宁市学校安全制度落实年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和辅导站通知,我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扎实有效地开展防火、饮食等安全排查工作,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通过检查,发现各负责人都能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各项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观念,防患于未然,将可能发生的消防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狠抓各项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安全责任落实及制定各项安全制度。 为确保学校安全工作取得实效,校长首选担负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副校长、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为副组长,全体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为成员的学校安全工作小组。形成校长室牵头,各办公室协调参与,各班具体抓落实的安全教育网络。每周一例会全体教师首先汇报的就是安全工作。对于热点、难点问题,共同讨论,从而形成了“上下齐动员,一心促安全”的良好局面。 其次是制定了详细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工作预案》等安全工作制度。制定了详细的安全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师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培育“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氛围,逐步形成了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三是制订“教师安全责任书”,制订详细的责任条款,与班主任签订责任书,把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强化每位教师的安全意识,落实“校长责任制”。 二、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大安全工作责任力度。 学校充分利用班队会、晨会、黑板报、板报等宣传阵地,加大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安全工作日日抓,时时抓,安全教育时时讲。定期开展“班主任讲安全”活动和“安全知识竞赛”及“安全伴我成长”等主题活动。加强安全疏散演练和消防演练。上好安全教育课。加强教师“十要十不准”“教师文明用语”等制度。规范教师言行,不准讽刺、挖苦学生,安全教育经常化。 三、定期开展学校安全自查。 接通知后,学校立即组织开展安全工作大检查,逐项实施,切实做到认真、细致、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1、校舍安全。 排查全部线路,断裂脱皮的全部更换。同时定期对学校水、电、暖、门窗玻璃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学校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2、消防安全、用电安全。 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学校准备为实验室、图书室等容易发生火灾隐患的场所配备了消防器材,做到会用会修。配备了专门仪器管理人员,对易燃易爆的化学药品等严格按照存放保准存放。对图书室、教室等做到通道畅通,学生用电各班制定专门同学负责,避免了事故的发生。

一般到特殊——论美国民事诉讼对缺席判决的救济

一般到特殊:论美国民事诉讼对缺席判决的救济 刘秀明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 摘要:美国民事诉讼对缺席判决的救济一般规定了缺席登记的救济和缺席判决登记的救济,同时,被告 还有权提起附带异议。《德克萨斯州民事诉讼规则》对缺席判决救济的规定很特殊,有三种不同的方式予以救济,并对中间缺席判决的救济进行了规制。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的是,缺席判决的救济理由规定了颇具特色的意思表示瑕疵诉讼行为。 关键词:美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救济;意思表示瑕疵诉讼行为中图分类号:D971.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91(2010)04-0149-06 英美法系国家的缺席判决具有程序性结案的 特点,出于对案件实体真实的考虑,法律同样规定了缺席人一定的救济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傅郁林认为,“在普通法国家,基于对抗制司法理念,作出不利于缺席被告的判决被认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因为没有对抗即无所谓审判。司法所审查的是原告所主张事实的真实性。被告有权向作出这一判决的法院申请将原判决撤销是自然的事。” 〔1〕鉴于美国的联邦制特色,论文对缺席判决救济 的分析遵循了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思路,同时,对 颇具特色的救济理由,即意思表示瑕疵诉讼行为予以特别关注。把握美国缺席判决救济的各种方式和救济理由,有助于深刻地理解其缺席判决救济的本质特征。 一、缺席判决救济的一般规定 (一)撤销缺席的登记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如果当事人能 收稿日期:2010-04-10 作者简介:刘秀明,男,辽宁喀左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基金项目:四川省教育厅项目“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08SA127)。证明有正当理由,法院可撤销缺席的登记。①那问题的关键就是满足正当理由的条件有哪些。判例 认为,满足正当理由的因素有三个:原告是否会受到损害;被告是否进行了实质性防御;是否被告的 有责行为导致了缺席的发生〔2〕。在以上的3个因素中,最重要的就是被告对自己的不应诉行为是 否负有责任,而在考察归责性的问题上,一般是考虑是否为被告的故意行为所致,但是有时被告即使不是故意的,但却是有责的。例如,在Roger v.Hartford Life &Accident Ins.Co.一案中,Hartford 声称自己没有进行答辩并非是故意行为,而是自己的一种过失行为,法院最后认定,无论故意或过 失,被告的不答辩行为都是有责的 〔3〕。可见,在决定是否撤销缺席登记的问题上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而且法院一般倾向于采用宽松的审查标准,依 据缺席登记获得的救济比缺席判决获得的救济更容易得到法院的准许②。美国著名学者摩尔1985年在《联邦诉讼规程》中阐述:“法院一般倾向于采 ①目前,笔者发现申请撤销缺席登记中的good cause 有三种译法,一是正当理由;二是有效的理由;三是充分的理由。笔者认为,由于美国对撤销缺席的登记采用的是较为缓和的政策,因而正当理由的翻译较为准确。 ②有很多案例表明对缺席登记的救济较为容易。See Peebles v.M oore,302N .C .351(N .C .1981);Jackson v.B eech;R appleyea v.C am pbell.转引自〔美〕杰克·H ·弗兰德泰尔等:《民事诉讼法》(第3版),夏登峻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3页。 第38卷第4期 2010年7月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Liaoning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 Vol.38No.4 Jul.2010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之初探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之初探 [摘要]缺席审判制度允许法庭在被告人不出庭情况下进行审判,有利于及时惩治犯罪,提高诉讼效率。我国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缺席审判制度,对制度的适用范围、告知程序、被告人权利保障等问题作出规定,建立了制度的基本框架。但目前的规定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需要对条文结构予以调整,对制度的适用范围、被告人的权利救济方式等问题做出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司法效率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245(2019)03-0033-05 DOI:10.19499/https://www.wendangku.net/doc/cf6295044.html,ki.45-1267/c.2019.03.007 刑事诉讼的基本形态是“两造具备,师听五辞”,控辩审三方都参加庭审,法庭审理才具备完整的结构。但实践中不免会出现被告人脱逃或无法出庭等特殊情况,单一化的对席审判制度会使刑事诉讼在面临这些情况时束手无策。为提升刑事诉讼的灵活性、能动性,有必要建立缺席审判制度,作为对席审判原则的例外。我国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设立了缺席审判制度,本文对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具体规范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以期对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一、我国确立缺席审判制度的背景及意义 (一)我国确立缺席审判制度的背景

缺席审判是对席审判的对称,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一时无法到庭参加审判,法院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的诉讼制度。[1 ]在2018年修订《刑事诉讼法》以前,我国并没有完整意义上的缺席审判制度,仅有少量与被告人缺席或无法到庭具有一定相关性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被告人违反法庭秩序,经警告制止不听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但未规定庭审可否在被告人缺席情况下继续进行。① 二是被告人无法出庭、脱逃或存在其他不能抗拒原因的,法院可以中止审理;被告人不在案的,法院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②三是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③四是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逃匿或死亡的,法院可以通过违法所得沒收程序处理其涉案财产。④ 与缺席审判制度宗旨密切相关的是上述第四种情形,即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我国反腐败、反恐怖斗争日益严峻的形势下,不少腐败分子、恐怖活动分子潜逃境外,向境外转移犯罪资产。[2 ]按照普通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的,刑事诉讼无法展开。为解决这一困境,需设立新的诉讼制度弥补普通审判程序的不足。而在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之际,直接创设缺席审判程序的时机尚不成熟,立法者于是采取了折中方案——设立独立的没收程序。[3 ]但该制度只是没收违法所得,并不涉及对被追诉人定罪量刑问题。随着刑事诉讼的发展,2018年《刑事诉讼法》增设缺席审判制度,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

评刑事缺席审判的利与弊(一)

评刑事缺席审判的利与弊(一) 【摘要】我国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立法层面是上是缺失的。但司法实践中大量潜逃在外的犯罪分子规避刑罚的现象又在呼唤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确立。尤其是我国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的跨境打击腐败犯罪的实践需要使得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确立更具有紧迫性。本文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一些分析和思考,从其利弊上进行分析。 【关键词】刑事审判缺席审判《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积极意义 1刑事缺席审判的内涵 近年来,我国的腐败犯罪形势日益严峻,并且大量贪污腐败分子卷走腐败资产后选择逃往国外,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1]我国在抓捕这些外逃贪官、追缴境外腐败资产的司法实践中,往往捉襟见肘。我们要求他国协助引渡人犯、没收财产,但他国法律却往往将法院生效判决作为司法协助的前提,而我国因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缺失往往拿不出有效的刑事判决从而陷入跨境反腐的尴尬境地。 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03年12月10日我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2005年10月27日第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决定正式批准该《公约》,这意味着在打击腐败犯罪方面我国已经与世界正式接轨。 反腐败已经成了一个国际关注的问题,它不仅需要各国共同遵守国际公约的规定,而且也需要国际间刑事组织的协作和配合,更需要所在国制定一套符合国际公约规定的诉讼程序。只有溶入国际反腐斗争的行列,形成反腐同盟,才能确保国家的主权的尊严,才能使国家利益不受损失,才能使贪官无藏身之处。 在我国,缺席审判只是在民商事案件中进行,对于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还是一个空白,至今也没有做过这一方面的尝试,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已经摆到了我们的面前,这不仅关系到对外逃犯罪,特别是对外逃贪官处罚,而且还关系到一个国家的主权尊严。 缺席审判是相对于对席审判而言的,它是指法院开庭审判时,在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审理和判决,它与对席审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缺席审判制度,而刑事诉讼法中却未能涉及,这主要是因为刑事审判往往决定着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直接涉及到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因此被告人对决定自己命运的刑事审判过程必须亲自参与和亲自答辩,也即刑事审判必须是对席审判,而不能适用缺席审判制度。 在我国批准加入《公约》和打击外逃贪官、追缴境外腐败资产面临窘境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参照民事缺席审判和行政缺席审判的经验,将缺席审判有限制地引进刑事诉讼。这种限制性本质上体现在对刑事缺席审判的内涵界定方面:从缺席主体上来看,仅限于被告人缺席,而不包括公诉人缺席和自诉人缺席。2]从缺席阶段来看,顾名思义刑事缺席审判的缺席仅仅指审判阶段的缺席,而不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在逃而不在案或未归案、虽归案但有疾病不能接受讯问等情形。从缺席的原因来看,必须是在被告人人身自由已经被司法机关控制的前提下,因为不合法的原因,被告人不能在开庭审理之日出席法庭,比如开庭前处于羁押状态的被告人临时脱逃、开庭前处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状态的被告人经合法告知和传唤而拒不到庭或出走等。从缺席的案件本身来看,一方面必须是公诉案件,自诉案件不能适用缺席审判制度;另一方面,公诉案件必须是一些特别重大的案件,诸如情节特别严重、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可能判处特别重的刑罚的案件。 2刑事缺席审判的积极意义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已经摆到了我们的面前,这不仅关系到对外逃犯罪,特别是对外逃贪官处罚,而且还关系到一个国家的主权尊严。 在贪官外逃的情况下,可采用缺席审判的方式对其定罪量刑,这有利于追回在诉讼中外逃贪官

刑事缺席审判:欧洲经验之比较

目录 一、缺席审理程序之可能程序类型概览 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目的对刑事缺席审理的正当性影响 三、刑事缺席审判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功能性贡献 四、刑事缺席审理的建议方案——代结语 一、缺席审理程序之可能程序类型概览 (一)缺席审理程序的适用情形维度 我想首先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PBR)开始谈起,该公约之内容对中国很有意义。虽然该协议尚未得到中国的批准,但毕竟已经被中国政府签署了。依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d款规定,被告人有权在审理期日到庭并且自行辩护,或由他自己所选任的辩护人辩护。但是,这项在场权(das Recht auf Anwensenheit)没有指明,如果被告人不行使该项权利,刑事程序又该如何进行呢?所以,在这种被告人不到场的情形下,引入缺席审理程序,本身并没有违反国际公约的明确要求。尽管《欧洲人权公约》(ECHR)第6条没有明确规定被告人在审理时的在场权,但该条却隐含了将在场权作为公平审理原则的前提。所以,欧洲人权法院有关保障《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的判例见解主张:被告人有权放弃在场权和辩护权。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被缺席判决有罪,即终局性地判决有罪。这是第一种情形。 第二种情形是所谓的逃匿情形,即被告人在实施犯罪后逃往国外或无法找到他的情形。如果他被依职权告知了刑事程序以及针对他的指控,却在被正式

地传唤以后不到庭,或者偷偷地变换住址致使传票无法送达的,同样可以在为其指派义务辩护人的前提下对其缺席审理,这不会侵犯《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对他的保障。相反,如果他没有被正式地告知针对自己的刑事程序或者国家无法向其证实曾经履行了这样的告知义务,那么他即使被缺席判决有罪,当他未来投案或被国家抓获时,按照欧洲人权法院的见解,他的在场权就会转化为要求某个合议庭从事实到法律全面地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请求权。 (二)缺席审理程序的国别维度 在法国和意大利以及其他的一些欧洲国家,如果被告人不接受审理,尤其是被告人逃匿的案件,都有可能采取缺席审理程序。这些立法的基本想法是,被追诉人无权去阻碍诉讼程序的进行。 在法国,传统上也可以在刑事案件中对缺席者进行判决。但是,如果被判决有罪的人对此提出了异议,就会转换到通常的程序。对于严重的犯罪案件,刑事陪审法庭(Schwurgericht)可以宣告一种缺席判决 (Vers?umnisurteil),但一旦抓获了被告人,该判决就自动无效了,并且要转为某个新的诉讼程序。相反地,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形下,如果能够证实,被告人曾经被正式地传唤到庭,那么之前按照对抗化模式设计的诉讼程序就会转为某个所谓的“准对抗化的诉讼程序”,这种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和普通刑事诉讼的区别甚微,并且会产生终局性的判决。只有当无法证明是否曾经依法传唤过被告人时,才会构成所谓的“瑕疵程序”(Defaut-Verfahren)。这种程序可以作成有罪判决,但是它要保障被告人获得法律救济之额外机会,即所谓的异议(Opposition)。如果被告人在知晓该缺席有罪判决之后的10天以内,无论以何种形式提出了异议,那么此有罪判决就可以被彻底地撤销,前提是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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