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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单证及代保管有价物品管理

有价单证及代保管有价物品管理

一、有价单证概念 有价单证是指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以及印有固定面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二、有价单证核算 有价单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采用单式收付记账方法,按票面金额列账。有价单证实物应当与账务记载核对一致。 有价单证由国家及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省联社根据业务需要统一领购。 (一)有价单证视同现金调缴,不得平级调剂。领入网点应在上级机构预留签章,签章为行政或业务公章、会计主管名章、凭证管理员名章。 (二)县级行社收到印制厂家提交的签收单和有价单证实物,验收无误后,会计部门凭签收单登记《有价单证登记簿》,办理入库手续。并根据签收单填制表外科目收入传票,登记账簿。(有价单证未纳入系统销号管理,县级行社入库时,不必由省联社出库,县级行社通过表外记账即可) (三)信用社(支行,下同)领取有价单证时,填制出入库领用单,持盖有预留签章的有价单证领用单双人办理领取手续。 (四)领取的有价单证如发现重号、错号、跳号或有缺陷等问题,应在原包装封签上由经办员和坐班主任(会计主管)签章证明后,上报县级行社。
四、有价单证保管 (一)有价单证必须集中存放于现金出纳库房,指定专人管理,账务核算由会计部门负责,实行“证、账”分管。需要加盖印章的有价单证,实行“证、印”分管。并按照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有价单证管理员。 (二)入库保管的有价单证应在《有价单证登记簿》上详细记载有价单证的种类、数量、金额、号码、出入库时间、保管人等内容。 (三)有价单证的票样和暗记,是鉴别有价单证真伪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按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五、有价单证使用 有价单证要严格按规定领取和使用,不得事先在有价单证上加盖业务印章或经办人名章。 (一)有价单证的发售或签发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的原则,并进行销号控制。 (二)有价单证到期兑付,柜员兑付已到期的有价单证必须认真审查,严防假冒。 (三)有价单证发行期结束后,各网点应将剩余有价单证逐级上缴县级行社。上缴时,由坐班主任(会计主管)、凭证管理员核对账实相符后,办理上缴手续。已兑付有价单证整点入库时,必须坚持双人办理 。
六、有价单证销毁 (一)已兑付有价单证集中销毁,由县级行社会计部门根据“有价单证兑付清单”,编制“有价单证销毁清单”,并登记造册,经核对无误后登记《有价单证登记簿》。会计部门根据销毁清单填制表外科目付出传票,登

记账簿。 (二
)有价单证统一由县级行社(含)以上机构负责销毁,不得越权提前销毁。销毁应由稽核审计、安全保卫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前,必须认真清点核对并签字确认,严密监控销毁过程。销毁后,编制“有价单证销毁表”,记载销毁情况。销毁清单及销毁表作为会计档案永久保管。 七、有价单证丧失 有价单证丧失(含丢失、被盗、被抢、损毁)。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有价单证丢失,可通过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后按法定程序办理;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有价单证丢失,丢失机构应于当日逐级上报主管部门或有价单证发行部门,协助做好止付、作废工作。同时应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媒体或报刊上声明作废。 八、有价单证交接、每日核查、定期核查等管理要求同重要空白凭证。 一、代保管有价物品概念 代保管有价物品是指本行社代客户或有关业务部门保管的各类有价值物品,包括办理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债务凭证及各种贵重物品。 二、代保管有价物品的分类与保管 (一)代保管有价物品应根据重要程度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保管方式和存放地点。 1.代保管物品中视同现金等价物类物品,如代保管有价证券、票据、存单、贵金属等,必须入现金库房保管。 2.其他代保管的非现金等价物类物品,如契约、他项权利证、协议书等,也应存放现金库房保管。 (二)代保管物品应指定专人保管。 (三)代保管物品的保管应遵循申请托管人员、保管人员、记账操作人员相分离原则。 三、代保管有价物品的检查 代保管有价物品管理人员应会同相关部门按季核对,做到账实、账簿、账证相符。因查库等原因需对原封代保管物品拆封检查的,应经县级行社相关专业主管领导审批。代保管有价物品的每日核查、定期核查要求同重要空白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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