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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黄河滩区可持续发展对策探究

山东黄河滩区可持续发展对策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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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集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有固定场所、设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集贸市场。 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集贸市场经营活动应当遵循文明、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平等竞争。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集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集贸市场发展建设规划、计划; (三)办理集贸市场登记,审查集贸市场开办者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 (四)审查确认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查处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行使职能,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集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集贸市场内派驻专门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经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可以在大型集贸市场内派驻专门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集贸市场经营活动。 第七条对促进集贸市场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做出突出贡献的,以及对检举揭发市场经营者、执法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和协助查处违法案件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集贸市场规划与开办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集贸市场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按照节约用地、方便群众生活、尊重民族风俗、繁荣地区经济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建部门编制集贸市场建设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建设集贸市场不得占用城乡道路,影响交通。对已经占用城乡道路,影响交通的集贸市场,由当地人民政府做出规划,限期迁建。 第十条集贸市场建设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集贸市场;鼓励外省、市和境外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本省投资建设集贸市场。 第十一条开办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集贸市场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场所、设施和相应的资金; (三)拟上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 (四)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开办集贸市场应当持申请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土地使用证明等文件,按照市场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

黄河防汛工作“五落实”新措施浅析

黄河防汛工作“五落实”新措施浅析 抓好防汛“五落实”工作是搞好防汛工作的关键,是保证防洪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长期以来防汛工作中取得胜利的宝贵经验,只有把防汛工作做的充分、具体、真实细致、到位,才能防患于未然。 近年来,由于小浪底水库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黄河没有发生过大的洪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认为一库定天下,水患意识警惕性不高,部分年轻干部不了解防汛抢险知识、群众忘记了过去大洪水的灾难,以上这些原因导致防汛工作走向被动局面。从组织落实方面,对亦工亦农抢险队和 一、二线群防队伍有时只能纸上谈兵,年轻力壮人员由于出外经商、打工,防汛抢队人员难以如实如数落实到位,只能是纸上谈兵。防汛抢险急需时,只能临时找一部分老弱人员顶数,削弱防汛抢险队伍的战斗力。加之亦工亦农抢险队人员少、技术差,这也是在防汛抢险中所存在的问题。 料物落实方面,主要是通过国家、社会、群众三个渠道进行筹集。国家常备的料物基本能得到保障。而社会备料就没有保证。由于市场经济个体承包,在防汛期是否按防汛备料要求存放,或是否把货源定死,物资、商业、供销等部门的经济条件是否怕货压等,在紧急需用时,是否能及时供应。群众备料主要是

柳秸料、木桩等。备料数字年年下传,防汛抢险急需时,不能如数供应,不能满足抗大洪、抢险大的需要。 对于工程落实方面,要把工程的具体现状和存在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并把应急度汛措施落实到位。近年来,有些地方督查力度不够,地方保护主义势头抬高。比如,在河道内修筑阻水片林、阻水建筑物等。 近年来,由于黄河流量较小,相应防洪工程出险机率偏少,抢险专业队伍,亦工亦农以及群防队伍对防汛抢险的实战经验不足,缺乏抢险技术、技能的学习和演练,缺乏对防汛抢险预案实施操作的演练,甚至预案发到手,一部分人连看也不看,根本不知道什么内容,怎么能操作指挥呢?另外平时对技术人员的生活照顾不够等等,这都影响防汛抢险工作的开展。 由于机构人事制度改革,调整了各级领导机构,一大批年轻干部走上领导岗位,他们一般没有经历过大的洪水,对于防汛抢险、指挥调度实战经验不足,甚至对管辖的防洪工程情况不大了解,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来做好防汛工作呢?笔者通过调研,以及多年的防汛工作实战经验,对新形势下防汛“五落实”的创新工作方面进行以下浅析。 一、 思想落实

学习贯彻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工作总结

髙峪镇福和希望小学学习贯彻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工作总结 根据《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文件精神,学校结合自身实际,及时组织师生员工认真学习《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一下简称《条例》)原文,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现将我校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总结如下: 1.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学校于4月11日召开了全体教职工大会,会上成立了《条例》宣传贯彻领导小组,由田丁校长亲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宣贯小组办公室,马攀、丁庆分别任办公室正、副主任,负责具体的《条例》宣贯工作。 2.制定方案,计划工作。为有计划的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组织制定了《条例》贯彻工作方案,明确宣贯的目标、内容和要求。 3.组织学习,深入领会。按照县教体局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全校召开了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宣讲大会,全面组织教职工及学生学习《条例》,深入领会法规精神。 4.上好一节宣传教育专题课。各班主任组织学生开展了一次以“学习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班会课。 5.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利用悬挂宣传横幅、设置宣传栏;利用横幅、黑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对《条例》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印发了宣传资料,发放给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积极营造了学习贯彻《条例》的良好氛围。 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永恒的主题,是一切工作的真谛。安全是学校发展的前提和根本,与学校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要想寻求更大发

展,就必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制度,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 我们要经常性地总结经验教训,时刻绷紧安全稳定工作这根弦,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学校、员工自身的密切配合。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88-2002)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88) 时间:1988/07/20 [标注](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8年7月23日公布施行) [章节]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按计划生育人口,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生育人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章节]第二章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 第五条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并按计划生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第六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的再生一个孩子,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第三胎。 第七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可按计划予以安排: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县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养了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废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第八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除执行第七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也可按计划予以安排: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又只生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孩子的; (三)定居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渔民、农民。 第九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要求再生育的,可按计划生第二个孩子。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文档2篇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文档2篇 Yellow River flood control regulations of Henan Provinc e 编订:JinTai College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文档2篇 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全文文档 2、篇章2:防汛的准备工作文档 黄河防汛的根本目的所在就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下文是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欢迎阅读! 篇章1: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全文文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黄河防汛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境内黄河(包括黄河干流、沁河干流及其 滩区、滞洪区和库区)的防汛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防汛活动,包括防洪和防凌。 黄河干流上的三门峡与小浪底水库及黄河支流上的伊河 陆浑水库、洛河故县水库、沁河河口村水库的防洪防凌调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黄河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 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黄河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黄河防汛费用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受益者合 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黄河防汛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有黄河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 省有关规定,安排必要的资金和劳务,用于黄河防汛队伍培训、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参考题库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参考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A.所在地人民政府 B.市级人民政府 C.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答案:C 2.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面,以下错误的是()。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科学有效组织救援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各个行业领域都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 答案:D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以下行为不符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是()。 A.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B.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C.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D.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答案:C 4.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事项委托()实施。 A.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B.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C.下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D.具备条件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答案:A 5.某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监部门可以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A.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B.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D.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答案:A 6.某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监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监部门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 A.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B.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山东黄河河务局简介

山东黄河河务局 山东黄河河务局是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在山东省的派出机构,负责黄河山东段的治理开发与管理工作,是山东黄河的水行政主管机关,为正厅级事业单位。 黄河从菏泽东明县进入山东,流经菏泽、济宁、泰安、聊城、济南、德州、淄博、滨州、东营9市25个县(市、区),自垦利县流入渤海,河道全长628公里。山东黄河现已初步建成由堤防、险工、河道整治工程和蓄滞洪工程组成的防洪工程体系,有各类堤防1523公里,险工、控导工程265处,建有东平湖水库、北金堤滞洪区等蓄滞洪工程。有引黄涵闸63座,通过实施黄河水资源统一管理调度,为山东沿黄地区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提供了基本保障,同时还承担着引黄济津、引黄济冀、引黄济青等远距离调水任务。 山东黄河河务局在沿黄各市、县(区)设有3个副厅级市河务(管理)局、5个正处级市河务局、30个副处级县(市、区)河务(管理)局和13个直属单位,现有在职职工近8000人。其中,省局、市局和县局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工程集团公司、监理公司等直属企业以及市局所属维修养护企业、施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其他单位按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此外,还设有独立的勘测设计研究院、黄河河口研究院、信息中心、职工学校等科研、通信和培训机构。目前,全局拥有博士4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78人,本科学历人员2800多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900余人,

其中正高级职称83人,副高级职称人员680多人,中级职称人员1200余人,拥有一支作风优良、技术精湛、能打硬仗的高素质职工队伍和专业技术队伍。 2012年山东黄河河务局计划招录28名211高校毕业生:硕士2名、本科26名。专业方向是水利水电工程、水文水资源、河流动力学等水利相关专业。 通讯地址: 中国山东省济南市黑虎泉北路159号 联系电话: 0531-******** 联系人:贾先生

2017年度全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作进展情况

2017年度全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作进展情况 编者按:1月17日,省滩区迁建专项小组办公室向省政府呈报了《关于全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龚正省长、李群常务副省长、于国安副省长分别作出重要批示。龚正省长批示:“很好。保质保量持续推进。在强化产业支撑方面还要进一步加大力度”。现将报告全文予以刊登,请各成员单位按照省领导批示要求,抓好迁建工程推进和产业发展谋划工作。 关于全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自8月11日省政府召开全省黄河滩区脱贫迁建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启动滩区迁建以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成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将滩区迁建作为重要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统筹协调,健全推进机制,狠抓督导落实,压茬梯次推进五类迁建工程,各项工作蹄疾步稳,进展超过规划预期,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滩区迁建工作进展情况 (一)外迁试点进展迅速。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和省政府批复,2015-2016年我省开展了两期滩区迁建试点,其中,东平、鄄城2县一期试点已于10月份建成并搬迁入住,惠及滩区群众5019人;东平、鄄城、梁山、平阴4县二期试点总投资5.3亿元,已完成投资3.5亿元,主体工程基本建成,预计2018年7月份搬迁入住,涉及群众8068人。外迁安置试点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为全省滩区迁建工作摸索了路子,积累了经验。 (二)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根据省编办批复,11月1日,省发展改革委组建滩区迁建推进组,承担省推进黄河滩区专项小组办公室职责,从发改、财政、

国土、住建、交通、水利、农业等部门抽调8人,集中办公,全力攻坚。省直各成员单位都明确了牵头处室和工作人员,涉及的7市17县(区)成立了专项小组。其中,济南市批复组建滩区迁建推进组,编制8人,淄博市成立黄河滩区脱贫迁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3人集中办公。13个县(区)成立了工程建设指挥部,初步建立起省市县乡村五级责任体系。 (三)支持政策陆续出台。省发改委制定印发了滩区迁建规划重点任务分工方案、项目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3个办法,确保迁建工程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省财政、国土、住建等部门先后印发实施税费减免、用地保障、社区建设等政策文件,有力支持了迁建工程、产业培植、就业创业等各项工作。26个省直成员单位结合滩区实际和部门职能,在新村建设、两区同建、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等方面,编制完成专项规划或方案,初步构建起“1+N”规划政策体系,既让群众“挪穷窝”,也帮助其“拔穷根”,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四)筹资渠道更加多元。争取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16.87亿元,已于11月底前分三批拨付到位,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针对土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滞后,资金暂时性缺口较大的问题,各地积极探索多渠道筹资模式,取得较好效果。如济南章丘区利用旧村复垦土地指标招商引资,引进中国建筑集团、正大集团实施“两区同建、两企跟进”城镇化项目,缓解先期垫资压力,强化产业同步发展支撑。东平县积极对接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获得4亿元政策性贷款授信,是我省滩区迁建工程的首笔政策性支持资金。 (五)项目推进超过预期。截至2017年底,28个新建村台工程实施方案全部通过黄委复核,已开工18个,完成投资2.7亿元;42个外迁安置社区实施方案全部完成市级批复,已动工41个;筑堤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已报黄委审核,正与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协调出具济平干渠复核意见;旧村台改造提升工程实施方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新版全文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新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改革、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山东黄河志

山东黄河志 山东黄河志是社会主义时期编纂的第一部新志,是一项重要的精神文明建设。志书上限自公元1855年铜瓦厢决口改道,黄河夺大清河从山东入海起,下限断至1985年。志书以志为主,记、传、图、表为辅,做到了图文并茂;按照详古略今,古为今用的原则,志为记述体、语体文,通顺、流畅、简明、易懂。篇目采用篇、章、节、目的结构,设7篇26章,首列概述,以下按专业分为:黄河简况、治黄基本工作、防洪工程、防汛防凌、水利、管理、机构人物及其他七篇。篇以下分章、节记述,节以下条目分一、(一)、1、三级序号。 《概述》对黄河的地位、河道及流域情况做了介绍;对1855年以来,清朝、民国、建国后黄河的水资源及水患做了简单的介绍;重点介绍了1976年除害兴利的总方针:“上拦下排,两岸分滞”方策,即上中游拦水拦沙,排洪排沙如海,两岸分洪放淤,具体策略有堤防建设、河道整治、分滞洪工程建设、河口治理、防洪防凌、引黄灌溉、科技发展;经过39年防洪斗争的胜利,扭转了黄河“三年两决口”的险恶局面,保卫了黄淮海大平原的安全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进行,发展引黄灌溉,为振兴山东经济富民兴鲁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第一篇黄河简况》从流域简况、山东黄河概况、河道变迁、灾害四个方面全面地介绍了黄河的基本情况。黄河是我国的第二大河,也是世界闻名的巨川。黄河发源于青海巴颜喀拉山北麓,在山东省垦利县注入渤海,流程全长5464公里,流域面积是75.2万平方公里,流域内共有耕地2.7亿亩,总人口1.3亿。黄河自兰考县如山东省境,流经菏泽、聊城、泰安、德州、济南、惠民、东营7地、市,在山东省汇入的支流有金堤河、大汶河、南沙河、北沙河、玉带河、浪溪河、玉符河等。黄河来水来沙的特点是:水多沙多,水沙不平衡;年际变化大,年内分配不平均;流量、含沙量变幅大。黄河下游洪水主要来自中游暴雨降水。

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黄河基本情况

山东黄河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臵 山东黄河河务局是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在山东省的 派出机构,负责黄河山东段的治理开发与管理工作,是山东黄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沿黄菏泽、济宁、泰安、聊城、德州、济南、淄博、滨州、东营设有8个市河务(管理)局、30个县(市、区)河务(管理)局,12个直属单位。至2008年底,全局共有职工12035人,其中在职职工8108人人离退休人员3927人。在职职工中,省、市、县河务局三级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1142人,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360人,其中教授级高工52人,副教授级高工515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1397人,初级专业技术职称1396人。 二、河道情况 山东黄河现行河道是1855年(清咸丰五年)黄河在河南兰阳(今兰考县境内)铜瓦厢决口,夺大清河入渤海后形成的。改道之初两岸并无堤防,清同治末年,河道堤防逐渐兴建,光绪十年(公元1884年)基本形成规模。1938年6月,国民政府企图阻止日军进攻,在郑州花园口掘开黄河大堤,致使黄河改道南行经徐州淮河一线入黄海。1946年,国民政府企图以水带兵,阴谋水淹解放区,为此,国共两党进行了

多次谈判,解放区军民与之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粉碎了国民政府的阴谋。1947年3月,花园口决口堵复,黄河回归山东故道,即现行河道。 黄河发源于青藏高原巴颜喀拉山北麓的约古列宗盆地,流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九省区,全长5464公里,流域面积79.5万平方公里,在河南兰考从我省东明县入境,呈北偏东流向,经我省9市25个县(市、区),在垦利县注入渤海,河道长628公里。河道特点上宽下窄,纵比降上陡下缓,排洪能力上大下小。自东明上界到高村长56公里,属游荡型河段,两岸堤距5-20公里,排洪能力20000立方米每秒,纵比降约为1/6000;高村至陶城铺长156公里,属过渡型河段,堤距2-8公里,排洪能力20000-11000立方米每秒,纵比降约为1/8000;陶城铺至利津长307公里,属弯曲型窄河段,堤距0.5-4公里(其中艾山卡口宽275米),排洪能力11000立方米每秒,纵比降约为1/10000;利津以下为摆动频繁的尾闾段,泥沙不断堆积,平均年造陆面积为25-30公里。 三、来水来沙 黄河是世界上著名的多泥沙河流,多年平均天然径流量580亿立方米,多年平均输沙量16亿吨。 1951年至2005年,进入山东黄河(高村水文站)年均水量为363亿立方米,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0.10.30 【实施日期】1990.10.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4修正)[失效] 【失效依据】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990年10月3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 第三章馆藏和流散文物的管理 第四章考古发掘、文物拓印与拍摄 第五章文物出境的管理 第六章文物管理机构和经费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根据《宪法》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属于国家所有。 属于集体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发展文物

浅谈黄河防汛抢险体系的建设

浅谈黄河防汛抢险体系的建设 摘要:黄河防汛是千百年来黄河流域必须面对和必须解决的问题,关系到上百 万人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黄河区域是洪水灾害的频发地带,对群众的生命和财 产产生了很大的危害。本文针对防汛抢险的建设进行阐述和研究。 黄河属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也是世界上闻名的“地上悬河”。人民治黄60 年来,黄河防洪治理与开发取得了辉煌成就,防洪工程体系不断完善,抗洪能力 大大增强。但是仍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洪水隐患还没有彻底根除,抗御洪劳灾 害的能力还比较低。黄河也是一条堆积性沙河河道,具有善淤积、善决堤等的特点,做好黄河的防汛建设,确保汛期的安全,是治理黄河的确保安全度汛,切实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同时进一步发展滩区的经济。从队伍建设、 制度完善、物资配备、措施研究、宣传影响等五大方面开展基层防汛体系的建设。 一、防汛队伍建设 为确保安全度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同时进一步发展 滩区的经济。从队伍建设、制度完善、物资配备、措施研究、宣传影响等五大方 面开展基层防汛体系的建设。组织有关防汛的人员对辖区内的行洪沟道、泵站和 水库等易受险地段进行拉网式检查,摸清防汛的全部情况和重点守护部位。有针 对性的对存在的问题,聘请专业人员讨论并指导实施方案,预防险情的发生。 在队伍建设方面,要成立基层防汛指挥部,建立各河段的领导小组,分配各 小组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并了解该河段的形状和常态。从年初开始组织准备, 制定计划,逐渐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同时对各站点配备通讯联络组和医疗救助组 等后备部门。 对于基层防汛体系,要做到防汛应急预案完善有效、实用健全、可操作性强。黄河防汛是动员组织全社会的人力和物力防止和抗御洪水灾害,必须要有健全而 严密的组织系统。实行领导划片管理,分段分级负责,包村包干的防汛责任制。 建立各级各地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如值班制度、汛期报告制度、雨期检查制度等 工作制度。 加强防汛物资的储备。对各处所需物资由各站点报备,要做到防大于补。对 重点防汛地区、山洪易发处着重加强防汛物资的配备,确保防汛工程的顺利进行。防汛资金和防汛物料的筹集务必做到专项用,不得发生截留、挪用的情况。各类 料物要落实好运输工具,制定运输计划,司机姓名、车辆牌号,运送某些设备、 料物等,都要具体落实到位,这样才能保证料物筹的齐,运得上。在防洪抢险过 程中才能有可靠保障。 组建研究小组,聘请专家对防汛工程进行研究。在汛前对各级行政首长、抢 险队长进行黄河抢险培训。主要对防汛现场指挥、科学调度、抢险技术的培训。 重点落实《防洪预案》、《黄河滩区迁安救护方案》等的学习情况和落实情况。 最好把《防洪抢险方案》制成多媒体,以便学习和演示。汛前要对专业抢险队伍 和亦工亦农抢险队进行军事化训练,重点训练传统的的抢险技能和新机具、新材料、新技术的操作和应用。通过理论测试和技术比武,建立亦工亦农抢险队技术 档案。并挂牌上岗,以便抢险现场指挥调度。对一、二线队伍着重落实大洪水时 间的巡堤查险、险情报告等工作。 在汛期来临前夕,要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防汛重要性的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广告、电台、标语、板报等各种宣传形式,对《防洪法》、《防汛条例》等水利 法规进行大面积长时间的宣传,以此来增强黄河沿线各级部门各地群众的防汛意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

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月18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围,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科技成果,增强事故预防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行为、研究和推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山东黄河下游地区局部生态地球化学评价方法与技术

成果与方法 山东黄河下游地区局部生态地球化学评价方法与技术庞绪贵1,战金成1,宋海林2,藤兆令3,李秀章1,王增辉1,代杰瑞1 (1.山东省地质调查院,山东济南 250013;2.山东中海金仓矿业有限公司,山东莱州 261400;3.五莲县国土资源局,山东五莲 262300) 摘要:山东黄河下游地区局部生态地球化学评价是在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和区域生态地球化学评价基础上,选特色农产品产地,绿色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地方病分布区及小清河沿岸、东营油气开采污染区等局部生态地球化学环境区。按一定的方法和采样密度采集土壤、浅层地下水、土壤溶液、植物根系土、籽实、土壤生物、微生物和种子库样品,分析As,Cd等重金属元素、N,B等有益营养元素、六六六、DD T等有机物和土壤微生物类群、功能、结构多样性,研究有益营养元素、重金属元素、有毒有机污染物的分布规律、赋存状态、来源及它们在土壤、水体及生物体中的迁移、转化、累积规律与生态效应,探讨对重金属元素污染的生物修复。提出特色农产品基地布局规划建议和地方病防治、重金属污染的治理措施。 关键词:黄河下游;局部生态地球化学评价;生态效应;生物修复;生物富集系数;预警;山东 中图分类号:P595;P596 文献标识码:A 山东省黄河下游流域局部生态地球化学评价是山东省政府与中国地质调查局合作开展的《山东省黄河下游流域生态地球化学调查》的一个子项目,其范围在山东省北部、西部,面积5.3万km2。该工作从2005年开始实施①。工作目标是在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和区域生态地球化学评价基础上,分析调查发现的土壤、浅层地下水等介质中局部异常和区域评价信息,针对可能对局部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生态地球化学问题进行评价,包括调查发现的局部异常和特殊地质地球化学条件形成的局部生态地球化学环境[1]。重点研究农业经济区与特色农产品基地、工矿污染地、地方病分布区的地质地球化学特征;研究有益或有害元素及有机污染物的分布、组成及在生物间交换、转化和作用方式;研究土壤资源利用、绿色无公害农产品发展、地方病防治、环境污染治理、生态恢复与建设等局部生态地球化学现象或问题;建立地质地球化学模式和评价标准,为人居安全、国民经济建设、工农业结构调整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生态地球化学基础资料。1 生态地球化学评价内容 1.1 生态地球化学评价 局部生态地球化学评价是在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以及类似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区域生态地球化学评价基础上,针对局部生态地球化学问题(面积为n~1000km2)进行的评价工作。主要任务是查明有毒有害、有益元素以及有机物的组成特征、空间分布、成因来源,评价土壤、水等介质环境现状,研究元素及化合物在岩石、成土母质P土壤、沉积物水体、大气动植物系统以及人体食物链中转化、迁移、循环规律,农作物、畜牧家禽、水产、人体的摄取量、摄取途径、平衡机制与生态效应,预测评价生态地球化学环境变化及其潜在危害,为特色优质农产品发展、地方病防治、环境保护与决策、污染治理与调控提供科学依据,从而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服务。 1.2 生态地球化学评价内容的选择原则 (1)区域调查发现的局部农业、生态环境地球化学现象或问题是局部评价的主要对象,其与地质地 第22卷第5期 山东国土资源 2006年5月 收稿日期:20060106;修订日期:20060515;编辑:张天祯 作者简介:庞绪贵(1962-),男,山东五莲人,研究员,从事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与研究。 ①山东省地质调查院,山东省黄河下游流域局部生态地球化学评价设计书,2005年。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3修正)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3修正)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06.02 【实施日期】2002.09.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2018修订)

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 (2005年3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 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工程管理,保障黄河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的功能和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黄河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河工程主要包括: (一)堤防、险工、控导、涵闸、防护坝、蓄滞洪区等工程(含旧堤、旧坝、旧闸)及其管护设施、标志标牌、防护林草等附属设施; (二)工程管理范围内与防洪兴利相关的测量、监测监控、水文、电力、通信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工程的建设、管理与保护。 第四条黄河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建管并重、管养分离、合理开发、有偿使用。 第五条县以上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黄河工程的管理工作。 河务(管理)段、闸管所在上级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黄河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在黄河工程建设与管理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提高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工程完整与安全的义务,对破坏黄河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建设

第八条省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颁布的黄河治理规划,结合本省黄河工程的实际状况和管理运行的要求,编制黄河工程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工程建设的领导,组织教育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群众支持黄河工程建设,协调并做好工程建设用地、群众安置、迁占补偿等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黄河工程,必须符合黄河工程建设规划,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保障工程安全。 第十一条黄河工程的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黄河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黄河工程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 防汛抢险救灾急需使用土地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先行使用,但应当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章管理 第十四条各类黄河工程的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堤身(含前后戗、淤临淤背区、辅道)、护堤地(含防浪林用地); (二)险工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坝体、护坝地; (三)控导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坝体、连坝、护坝地及其保护用地; (四)防护坝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坝体、护坝地; (五)涵闸工程的管理范围为:上游防冲槽至下游防冲槽后100米,渠堤外坡脚两侧各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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