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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JOBS法案(《创业企业促进法案》)(第三章 众筹)

美国JOBS法案(《创业企业促进法案》)(第三章 众筹)
美国JOBS法案(《创业企业促进法案》)(第三章 众筹)

美国JOBS法案(《创业企业促进法案》)

第三章众筹

【条款301简称】

本章可以简称为《2012年在线集资及防止欺诈和不道德隐藏法案》或《众筹法案》。

条款302众筹豁免

a.《1933年证券法》

在《1933年证券法》第4条款(法典编号:15U.S.C.77d)结尾处增加:

“(6)涉及证券发行人(包括所有由该发行人直接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实体)证券发行或出售的交易,前提条件如下:

(A)发行人出售给所有投资人的总额应不超过100万美元,包括该交易发生前12个月内依照本豁免规定累计出售的所有金额。(B)发行人出售给任一投资者的总额,包括该交易发生前12个月内依照本豁免规定累计出售的所有金额,应不超过:

(i)2000美元,或该投资者年收入或资产净值的5%,两项中的较大值,如果该投资者年收入或资产净值不超过10万美元;并且(ii)该投资者年收入或资产净值的10%,最多不超过10万美元,如果该投资者年收入或资产净值达到或超过10万美元;

(C)该交易通过符合第4A(a)条款要求的证券经纪商或集资门户进行;并且

(D)该发行人符合第4A(b)条款的要求。”

b.众筹豁免的资格要求

在《1933年证券法》第4条款(法典编号:15U.S.C.77d)结尾处增加:

“条款4A关于特定小额交易的要求

(a)对中介的要求——在证券发行或销售的交易中,按照第4(6)条款的规定为他人担任中介的,应当:

(1)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注册为:

A.经纪商;或

B.集资门户(定义见《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a)(80)条款);(2)在任何相关自律组织(定义见《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a)(26)条款)登记注册;

(3)按照委员会制定的规则规定,提供包括与投资风险和其他投资者教育材料相关的信息披露;

(4)确保每位投资者:

A审阅了投资者教育的相关信息,按照委员会规定的方式;

B积极确认投资者已经了解存在损失整个投资的风险,并且投资者能够承担这一损失;并且

C通过回答问题,表明投资者:

(i)了解初创企业、新兴企业及小型证券发行人的一般风险等级;(ii)了解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并且

(iii)了解委员会规则认为适当的其他相关事项;

(5)按照委员会制定的规则采取措施,降低交易的欺诈风险,包括对销售证券的发行人的所有高管、董事或任何拥有超过20%已发行股票的股东的背景及其证券执法监管历史进行核查;

(6)在向任何投资者出售证券之日前至少21日(或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期间),向委员会和潜在投资者提供第(b)分条款所规定的任何信息;

(7)确保只有当筹集的资金总额达到或超过目标发行总额时,发行收益才能属于发行人,并允许所有投资者可以撤销其出资承诺,委员会应当制定规则确定适当方式;

(8)根据委员会按照规则确定的合适方式,努力确保任何投资者在12个月内向按照第4(6)条向所有发行人购买的股票总额,不超过第4(6)(B)条款规定的投资限额;

(9)按照委员会规则确定的适当方式,对所收集的投资者信息保密;

(10)不得向为经纪商或集资门户提供任何潜在投资者个人识别信息的发起人、搜索人或者领头人(leadgenerators)支付报酬;

(11)禁止经纪商或集资门户的董事、高管或合伙人(或任何具有相似职位或履行相似职能的人)在使用其服务的发行人处拥有经济权益;

(12)满足委员会为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的要求而规定的其他条件。

(b)对证券发行人的要求——按照第4(6)条款的规定,发行或销售证券的发行人应当:

(1)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申报、向投资者和相关经纪商或集资门户提供、并使潜在投资人了解如下信息:

(A)证券发行人的名称、法律身份、地理位置和网站地址;(B)董事和高管(任何具有相似职位或履行相似职能的人)以及任何拥有超过20%股权的股东姓名;

(C)证券发行人的业务介绍和未来商业计划;

(D)证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介绍,当证券发行以及包括之前12个月内按照第4(6)条款规定进行的其他证券发行的发行总额为:(i)10万美元或以下的,提供:

(Ⅰ)发行人最近一次完整年度(若有)的所得税申报表;以及(Ⅱ)经发行人的主要行政人员确认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发行人财务报告;

(ii)超过10万美元,但不超过50万美元的,提供经独立于发行人的公共会计师按照委员会规则设立的专业标准和程序审核的财务报表;并且

(iii)超过50万美元的(或委员会按照规则确定的其他额度),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E)针对目标发行额,证券发行人对发行收益的目的和使用规划的明确介绍;

(F)目标发行额、目标发行额截止日期,以及发行人集资目标进展情况的定期更新;

(G)向公众发行证券的价格或定价方法,并且在发售前应向每位投资者以书面形式提供最终价格和所有应披露的信息,确保其拥有撤销购买证券承诺的合理机会;

(H)对发行人的所有权和资本结构的介绍,包括:

(i)发行人此次发行证券的条件和该发行人其他类型证券的条件,包括这些条件的修改方式,以及对各类型证券之间区别的总结,包括所发行的证券可能受到怎样的权利限制、稀释或受到该发行人其他类型证券的权利限制;

(ii)描述发行人主要股东的权利行使如何会对本次证券购买者产生负面影响;

(iii)持有发行人任何类型的证券超过20%的股东姓名和所有权等级;

(iv)本次发行证券的估价方法,以及将来及后续企业经营过程中,发行人对该证券可能采用的估价方法的示例;以及

(v)购买者买入发行人少数股权所承担的风险、与企业行为有关的风险,包括增发股份、发行人或发行人资产被出售,或者与关联人的交易;并且

(1)为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委员会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2)除指引投资者至集资门户和经纪商的告示外,不得对发行条件进行广告宣传;

(3)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通过经纪商或集资门户提供的交流渠

道对证券发行进行推广的个人提供报酬或承诺提供报酬,除非该个人按照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要求,明确披露每次推广性交流已经获得的或预期获得报酬的情况;

(4)至少每年一次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申报,并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按照规则确定的合适方式,向投资者提供发行人的经营及财务报表报告,并遵守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的除外情况和截止日期;以及

(5)遵守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的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的其他此类

规则。

(c)重大信息虚假和遗漏的法律责任

(1)授权行为

A一般规定——按照第(2)段落,在第4(6)条款规定豁免的交易中购买证券的个人,可以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对第(2)段落中所

述证券发行人依普通法或衡平法提起诉讼,退回该证券,以追回因购买该证券所支付的对价和相应利息(扣除持有该证券时所获得的任何收入),或者,在该个人不再持有证券的情况下诉请损害赔偿。

B.责任——根据本段规定提起的诉讼,应符合第12(b)条款和第13条款的规定,并视作等同于第12(a)(2)条款规定的责任;

(2)适用范围

发行人应对第(1)段落中所述诉讼负有责任,如果该发行人:(A)在第4(6)条款规定的拥有豁免权的证券发行或销售交易中,通过州际商务或信件中任何交通或通讯手段或工具,以任何书面或口头交流形式,对重大事实作出了不实陈述或者遗漏了要求披露的重大事实,或根据陈述时的具体情况,遗漏了为避免误导而本应陈述的某一重大事实,且购买人对该不实陈述或漏报不知情;并且

(B)不能举证证明该发行人确实不知晓,以及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后仍然不知晓该不实陈述或遗漏的。

(3)定义

在本分条款中,“发行人”包括按照第4(6)条款的豁免规定发行或销售证券的发行人的任何董事或合伙人、行政、财务和会计主管(及任何具有相似职位或履行相似职能的人),以及任何在此类交易中发行或销售证券的个人。

(d)各州可获得的信息

委员会应当,或使相关经纪商或集资门户,向美国所有州、领土及哥伦比亚特区的证券委员会(或任何具有相似职能的机构或部门),提供第(b)分条款中规定的信息,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按照规则确定的此类其他信息。

(e)证券销售限制

按照第4(6)条款规定的交易中所发行的证券:

(1)自购买之日起一年内,购买者不得转让证券,除非证券

转让满足如下情况:

(A)转让给该证券的发行人;

(B)转让给获许投资者;

(C)作为已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上市发行的一部分;或者

(D)转让给购买者的家庭成员及其他等同身份的人,或者与购买者死亡或离婚或由委员会自行确定的其他相似情况有关的人;并且

(2)应遵从委员会按照规则确定的其他限制:

(f)适用性

第4(6)条款的规定不适用涉及以下发行人的证券发行或销售交易:

(1)非按照美国州、领土或哥伦比亚特区法律组建的证券发行人;

(2)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分条款或15(d)条款的要求应当提交报告的发行人;

(3)《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3条款规定的投资公司,或者该法第3(b)条款或第3(c)条款所排除的投资公司;或

(4)委员会另行制定规则确定。

(g)解释规则

本条款和第4(6)条款中任何内容不应视为禁止发行人按照第4(6)条款规定以外的方法筹集资金。

(h)特定计算:

1.美元金额——第4(6)条款及其第(b)分条款中美元金额应最少每5年由委员会调整一次,并公布于《联邦公报》上,以反映劳工统计局发布的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发生的变动;

2.收入和净资产——第4(6)(B)条款规定的每位自然人的收入和净资产,应按照本章中委员会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收入和净资产的规则,分别进行计算。”

c.规则制定

本法案颁布后270日内,基于投资者保护,证券交易委员会(本章简称为“委员会”)应发布必要或合适的规则,以实施本章增补的《1933年证券法》第4A条款和第4(6)条款。执行该条款时,证券交易委员会应与美国各州、领土和哥伦比亚区的证券委员会(或任何具有相似职能的机构或部门)以及任何国家级证券业协会互相咨询沟通。

d.豁免权丧失:

(1)一般规定

本法案颁布后270日内,证券交易委员会应当制定具体规则,规定豁免权丧失的情况:

A.没有资格按照本章增加的《1933年证券法》第4(6)条款规定发行证券的发行人;并且

B.没有资格实施或参与上述第4(6)条款规定交易的经纪商或集资门户。

(2)涵盖内容

该分条款所述豁免权丧失的规定应:

(A)与《联邦法规典集》第17章第230.262条款(或任何后续修订条款)的规定大致相似;并且

(B)取消任何由以下人员所进行的证券发行或销售的豁免权;(i)该人受到如下各州证券委员会(或任何具有相似职能的机构或部门)、银行、储蓄协会或信用社的州级监管或审查机构、各州保险委员会(或任何具有相似职能的机构或部门)、联邦银行业机构,或美国信用社管理局发布的最终命令的约束:

(Ⅰ)该命令禁止该人:

(aa)与受此类委员会、机构、部门或其官员监管的实体有关联;(bb)参与证券、保险或银行业务;或

(cc)参与储蓄协会或信用社活动;或

(Ⅱ)该命令是基于该人曾在证券发行或销售申报之日前10年期间内违反防虚假、操纵或欺诈行为的法律或法规的行为而作出的;或

(ⅱ)该人曾经被判犯与购买、销售证券有关,或涉及向委员会提交虚假文件的重罪或轻罪。

【条款303在计算持股人数时排除众筹投资者】

a.豁免

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g)条款(法典编号:15U.S.C.78l(g))结尾处增加:

“(6)排除持有特定证券的人——证券交易委员会应按照规则,有条件或无条件地将按照《1933年证券法》第4(6)条款规定发行所取得的证券从该分条款的规定中免除;”

b.规则制定

本法案颁布后270日内,证券交易委员会应发布规则,以实施按本条款增补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g)(6)条款(法典编号:15U.S.C.78c)。

【条款304集资门户监管】

a.豁免

1.一般规定——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条款(法典编号:

15U.S.C.78c)结尾处增加:

“(h)集资门户的有限豁免:

1.一般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应按照规则,有条件或无条件地豁免已注册的集资门户,不要求其按照第15(a)(1)条款的要求注册为经纪商或自营商,前提是该集资门户满足如下条件:

(A)仍然接受委员会的审查、执法和遵守其颁布的规则;

(B)属于按照第15条款规定注册的全国性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并且;

(C)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明确的适当规则,受本章其他要求的约束;

2.全国性证券业协会会员——按照第15(b)(8)条款和第15(A)条款规定,‘经纪商或自营商’包括集资门户,‘注册经纪商或自营商’包括注册集资门户,除非证券交易委员会确定了其他规定则,前提是国家级证券业协会在对注册集资门户进行审查和执法时只适用专门针

对注册集资门户制定的规则。”

2.规则制定

本法案颁布后270日内,证券交易委员会应发布规则,以实施按本分条款增补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h)条款(法典编号:

15U.S.C.78c)。

b.定义

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a)条款(法典编号:15U.S.C.78c(a))结尾处增加如下内容:

“(80)集资门户——‘集资门户’指仅按照《1933年证券法》第4(6)条款(法典编号:15U.S.C.77d(6))所规定的涉及证券发行或销售的交易中任何受他人委托担任中介的人,但不得提供如下服务:

A.提供投资意见或建议;

B.通过劝诱性的购买、销售或发行方式,吸引购买其网站或门户上发行或展示的证券;

C.因实施此类劝诱行为或根据其网站或门户上所展示或推介的证

券销售,对相应员工、代理人及其他个人支付报酬;

D.持有、管理、拥有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投资者基金或证券;或

E.参与证券交易委员会按照规则确定的其他行为。”

【条款305与州法的关系】

a.一般规定

对《1933年证券法》第18(b)(6)条款(法典编号:15U.S.C.77r (b)(4))予以修订:

(1)分别将子段落(C)和子段落(D)重新编排为子段落(D)和子段落(E);

(2)在子段落(B)处增加:“(C)第4(6)条款:”。

b.关于各州执法权保留的说明

1.一般规定

按照《1933年证券法》第18(a)条款(法典编号:15U.S.C.77r(a))的规定,第(a)分条款的修订只与州注册、文件管理和发行要求有关,对州执法机关对证券发行人、集资门户及其他按照《1933年证券法》第4条款(6)规定豁免登记的个人和实体的执法权不构成影响或限制;

2.关于集资门户和发行人不法行为的各州管辖权的说明

对《1933年证券法》(法典编号:15U.S.C.77r(c))第18(c)(1)条款予以修订,删去“对于经纪商或自营商与证券或证券交易有关的欺诈或作假、不法行为”,增加:

“与证券或证券交易有关:

(A)涉及

(i)欺诈或欺骗;或

(ii)经纪商或自营商的不法行为;以及

(B)与第4(6)条款所规定的交易有关的:

(i)欺诈或欺骗;或

(ii)经纪商、自营商、集资门户或证券发行人的不法行为;”

c.备案通知书批准

在《1933年证券法》第18(c)条款(法典编号:15U.S.C.77r(c)(2))结尾处增加:

“(F)不允许对众筹证券收费——尽管有子段落(A)、子段落(B)和子段落(C)的规定,任何属于第(b)(4)(B)分条款所规定的该法特指证券或交易完成后成为此类特指证券,不需要进行备案或交纳费用,除了不包括证券发行人的主营业地所在州、或者当地居民持有证券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的州的证券委员会(或任何具有相似职能的机构或部门),且本次段落中的’州’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美国其他领土。”

d.集资门户

1.各州豁免权和监督——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i)条款(法典编号:15U.S.C.78o(i))予以修订:

(A)分别将子段落(2)和子段落(3)重新编排为子段落(3)和子段落(4);

(B)并在子段落(1)后插入以下内容:

“(2)集资门户:

(A)州法限制——除子段落(B)的规定外,任何州或下属行政区域不得对注册集资门户的有关业务实施任何法律、规则、法规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措施。

(B)审查和执法权力——子段落(A)的规定不适用于对注册集资门户的主营业地所在州或下属行政区域的任何法律、规则、法规或者其他行政措施的审查和执法,前提是此类法律、规则、法规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措施与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注册集资门户要求并无不同。(C)定义——本段中的‘州’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美国其他领土。”2.各州反欺诈机关

对《1933年证券法》第18(c)(1)条款(法典编号:15U.S.C.77r (c)(1))予以修订,将“或自营商”变更为“、自营商或集资门户”。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一、危机前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一)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概况 美国金融业长期以来实行“双层多头”金融监管体制。所谓的“双层”指的是在联邦和州两个层级都有金融监管部门,“多头”是设立了多家监管机构,分别行使不同的监管职责。 具体来说,在金融危机以前,美国联邦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有: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m,简称美联储或FED)、货币监理署(The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简称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全国信用社管理局(National Credit Union Administration,简称NCUA)、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简称CFTC)。州一级的监管机构包括各州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和保险业监管机构。此外,美国还有跨部门的监管机制,主要是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 Examinations Council,简称FFIEC)和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President’s Working Group on Financial Markets,简称PWG)。 (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基本情况

1、联邦储备系统(FED) 1913年12月23日,美国威尔逊总统签署了《联邦储备法》,由此创立了承担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储备系统的组成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联邦储备银行(Federal Reserve Banks),以及数千家会员银行。 其中,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货币政策,运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再贴现率两大工具,影响市场资金成本与价格,促进经济、就业和物价等经济指标的稳定;实施金融监管,控制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管理美国支付清算体系。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经济形势,决定联邦基金利率水平,运用公开市场操作这一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买卖美国国债和政府机构债券,将联邦基金利率控制在目标水平,从而影响长短期利率、汇率走势,继而引导商品生产与价格、就业状况等经济指标,以此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此外, 它还负责决定货币总量的增长范围(即新投入市场的货币数量),并对联邦储备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的活动进行指导。 联邦储备银行的主要职能包括:一是货币发行职能。各联储区行负责向所在区域银行系统发放和回收现金。二是货

美国亲属移民的规定(2017最新)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c36561583.html, 美国亲属移民的规定(2017最新) 核心内容:美国亲属移民可以分为直系亲属移民和其他亲属移民,直系亲属移民不受名额限制,只要符合美国法律规定都可以移民美国,而其他亲属则受名额约束。那么,关于美国亲属移民有哪些规定呢?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美国亲属移民的知识内容。 一、直系亲属移民 根据美国新、老移民法,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移民不受名额限制。也就是说,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只要不是美国法律规定不准进入美国的,均可以不受限制地被发给移民签证,移民美国。 美国移民法界定的直系亲属是指: 1、美国公民的配偶; 2、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的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

3、21周岁以上的美国公民的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被视为直系亲属,但收养关系必须在16周岁以前就建立;继子女和继父、母也被视为直系亲属,但继父母必须在孩子满18岁前就结婚。 二、其他亲属移民 除了直系亲属之外的其他非直系亲属申请移民要受到美国移民法规定的年度限额的制约。 非直系亲属依照其亲属关系的亲疏,分为四类优先人员: 1、第一类优先(p1):根据美国1990年新移民法的规定,第一类优先每年的限额为23400人。 (1)第一类优先移民的对象:A、p1-1:美国公民的已成年(21周岁以上)的未婚子女,包括养子、女(16岁以前领养的)和继子、女(18岁以前其继父母已结婚);B、p1-2:美国公民的成年未婚子女的非婚生或婚生的未成年子女; (2)第一类优先移民所需的文件、表格:A、I-130申请表;B、归化证明书(美国公民证书)及出生证明书;C、移民申请人的户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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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转向宏观和微观的“分业”监管;而德国得益于其严格的金融监管制度及监管部门的灵活应变,维持了经济的相对稳定,但也在危机之后对其监管体系进行了调整。鉴于各国发展脉络的共通性,本文试图梳理美、英、德三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及其改革路径,从中寻求值得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历程 美国在近现代大致经历了三次较大规模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并以三个代表性的法律颁布为标志:一是1933年大萧条之后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初步确立“双重多头”的分业监管格局;二是1999年金融自由化浪潮之后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形成按照业务类型监管的伞形监管体制;三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颁布《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简称《DF法案》),加强美联储监管职责,强化金融稳定体制框架。 1933年大萧条之前,美国金融业遵循1913年《联邦储备法》,由美联储统一负责执行货币政策、监管银行业、建立全国支付清算系统、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而大萧条之后,1933年颁布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严格分离,分业经营体制建立的同时也相应形成了分业监管的体制,此时“双重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已基本形成。20世纪80年代末,全球掀起金融自由化浪潮,美国也在此背景下放松了对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管制,逐渐扩展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颁布,允许管理和资本状况良好的银行控股公司转化为金融控股公司,开展银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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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记者谈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在美国,法律很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很广。但是光有法律是远远不够 的,政府并非没有企图去掩盖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因此我们还需要强有力的律师和司法制度来督促政府公开信息。 在美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非常广的,信息公开量也是很大的。如果有一个飞机坠机事件,那么你可以在网上查询到关于这架飞机的详细状况,它的型号、购买年限、老化程度、飞行里程等等,以及飞行员的详细资料包括个人信息、服务年份、工作记录等等。联邦航空管理委员会也有大量关于飞行员以及航班的信息,你甚至可以了解哪些飞行员驾驶的飞机会容易出现情况,哪些航班会容易出现事故,这些都是可以免费得到的。你还可以得到很多信息例如多少人拥有多少狗,怎样的狗;家庭保护方面的信息,比如哪些家庭得孩子曾经遭受过虐待;州政府有关于癌症的记录,这个州有多少癌症患者,患的是什么癌症;还有运送危险品的卡车的记录;竞选活动的捐款详细记录等等。 在美国,《信息自由法》、《阳光政府法》规定,政府会议记录、决议、投票情况等等都必须向公众公开,也就是说,如果政府有会议要决定事情或举行投票,那么不能关门不让公众知道。但是,尽管有这些法案,政府并不是没有企图去掩盖信息,政府并不总想让公众知道政府在干什么,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律师。我们经常遇见的情况就是,政府就要开会了,但是在会议之前很可能政府就已经偷偷把决议都做完了,只是在会议上走个形式而已。那么这个时候律师就会找到政府相关人员,警告他们,说我知道你们要开会,而且我知道你们决定已经出来了,那么我们可能会告你隐瞒信息。 当我在纽约日报时,纽约日报专门聘用了一位非常厉害的律师Eve Burton 来应对政府的这种行为。在美国,有很多法官会自动屏蔽有关死刑案件的判决相关信息。而这位律师就会去起诉这些法官。她认为,如果法官要屏蔽这些信息,必须给予理由,而且,不能仅仅说这是死刑案件,或者说这是未成年案件因此就要屏蔽。在一个有名的案件中,一位著名的黑人维权人士的孙子被指控谋杀,法庭以被告为未成年人为由决定不开庭审理,但律师认为必须要开庭审理,因为这个牵涉到公众的知情权。 举一个纽约日报曾经的报道为例。联邦法律有规定,所有的餐馆每年应该检查两次,而纽约州的卫生部规定,所有的餐馆每年检查一次。当记者打电话要求卫生部门公布监督检查后的记录,卫生部门说,对不起,我们没有现成的材料以供使用,不能给你。这时纽约日报的律师Eve Burton就去和卫生部门谈判,并且威胁卫生部门要按照信息自由法控告政府。最后卫生部门妥协,并公开了相关内容。结果是惊人的,报告显示,在纽约的约1万9千家餐馆中,有将近1/4的餐馆,也就是5千家餐馆一年中从来没有被检查过,而在这部分当中,有些甚至5年内也没有被检查过,在违规最严重的餐馆中有一部分是中餐馆,因为中餐馆保持米饭温度的方式是非常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这个报道当时

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

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 在混业经营前提下,美国仍然采用分业监管模式,既没有合并各监管机构成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也没有设立专门针对混业经营的监管部门。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美国仍然采取机构监管的方式,集团下属的银行子公司仍然由原有的(联邦或州)主要银行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为了从总体上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督,《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美联储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者”,从整体上评估和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时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同时,该法案规定当各具体业务的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的监管措施不当时,可优先执行各监管机构自身的制度,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在协调性和兼容性方面,要求美联储、证券管理机构与保险管理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相互提供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各附属子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和经营信息。美联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一般不得直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而应尽可能采用其功能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以免形成重复监管 美国金融体系: 美国金融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联邦储备银行系统,商业银行系统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系统起中央银行作用。具有发行货币、代理国库及对私人银行进行管理监督职能,更为重要的是为美国政府制订和执行金融货币政策。联邦储备系统可以通过它所制订的政策直接影响货币的供应和信贷的增长,从而影响宏观经济的各个方面。现在的联邦储备银行系统包括联邦储备总裁委员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12家区域性联邦储备银行以及数千家私营的会员银行。联邦储备总裁委员会是联邦储备银行系统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由7名委员组成、负责决定全国货币政策,并对联邦储备银行各区域性分行、会员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活动及业务有广泛的监督和管理职责。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是联邦储备系统用以执行货币政策的主要机构,由联邦储备总裁委员会7名委员和5名区域联邦储备银行的行长(其中必须包括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其余各分行轮流参加)。区域性联邦储备银行是按照1913年国会通过的联邦储备法,在全国划分12个储备区,每区设立一个联邦储备银行分行。每家区域性储备银行都是一个法人机构,拥有自己的董事会。会员银行是美国的私人银行,除国民银行必须是会员银行外,其余银行是否加入全凭自愿而定。加入联邦储备系统就由该系统为会员银行的私人存款提供担保,但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存款准备金,对这部分资金,联邦储备系统不付给利息。 美国商业银行在美国金融体系中占有主要位置,1980年,美国共有商业银行15082家,总资产为21147亿美元,占金融界资产总额的30%左右。商业银行以存款和贷款为主,70年代以来各主要商业银行为扩大业务经营范围,增强生存能力,积极开展存贷款以外的业务。由于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业务,也不能经营证券发行和买卖,故许多商业银行都设立信托部,参与证券经营活动。1986年4月1日,美国完全取消对储蓄存款利率的上限,这样各种银行完全可以自己决定对存款付多高的利息,这大大

美国移民和国籍法

美国移民和国籍法 INA:101 -释义 章节101. [ 8 U.S.C. 1101 ] (a)使用本法案时- ( 1 )术语“管理者”是指官方根据本法第104条( b )项指定的国务卿。 ( 2 )术语“主张”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咨询,建议,进一步的公开行动,并承认信仰。 ( 3 )“外国人”是指任何人,不是美国国家的公民或国民。 ( 4 )“申请通行证”已经提到了申请进入美国,而不是申请签发非移民签证或移民签证。 ( 5 )“检察总长”是指美国的总检察长。 ( 6 )“一词过境身份证”是指文件的同时,在指定的外国人签发谁是合法承认的永久居留权,或向外国人谁是居住 在外国的领土,由领事官员或入境事务主任,目的是跨越国界的美国和外国的领土按照这些条件,它的发放和使用的 规例所订明。这种regulati项应规定,( a )每个该等文件包括生物标识符(如指纹或手印的外国人)的机器可读和( B )的外国人提出的过境点识别是不允许越过边界进入美国,除非生物标识卡上载有相匹配的合适的生物特性的外国人。 1 / ( 7 )术语“办事员的法院”系指书记入籍法庭。 ( 8 )的条款“专员”和“副处长”是指专员移民和归化和副专员移民和归化分别。 ( 9 )术语“领事官员”是指任何领事,外交或其他人员1A条/或雇员美国指定的规章规定的权力载于该法的目的, 签发非移民签证的移民或第1a /或,使用时,第三篇为裁定国籍。 ( 10 )术语“船员”是指一个人在任何服务能力的船舶或飞机。 ( 11 )术语“外交签证”是指非移民签证铭记这标题和发给非移民按照上述规定作为国务卿订明。 ( 12 )长期的“理论”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做法,目的,目标,或程序。 ( 13 ) 2 / (甲)条款“接纳”和“承认”的意思是说,对外国人的合法入境的外国人到美国后,检查和授权的入境事务主任。 ( b )一个外来谁是假释根据第212 ( d )项( 5 )或允许土地暂时作为一个外来船员不得视为已被接纳。 ( c )一个外来合法承认的永久居留在美国不应被视为寻求进入美国的目的,除非移民法的外国人 ( i )已被遗弃或放弃这种地位, (二)已不在美国连续超过180天, (三)有从事非法活动后,离开美国, (四)已离开美国而根据法定程序,要求删除的外国人分别来自美国,包括取消程序根据本法和引渡程序, (五)已承诺的进攻中确定的第212 ( 1 )( 2 ),除非因为这种进攻的外国人已获得救济根据第212 ( h )或240A的( a )项,或 (六)正试图进入的时间和地点以外的其他指定的移民官员或尚未被接纳为美国后,检查和授权的入境事务主任。 ( 14 )所谓“外国的国家” ,包括外围的财产在外国,但自治领土内的自治领和任务或托管应视为单独的外国国家。( 15 )术语“移民”是指每一个外来的外国人除外谁是在下列其中一个类别的非移民外国人 ( a )(一)大使,公共部长或职业外交或领事官员谁已被认可的外国政府在法律上承认了美国,谁是总统所接受,或由国务卿,和成员外国人的直系亲属; ( ii )根据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其他官员和雇员谁被认可的外国政府在法律上承认了美国,谁是接受了国务卿,以 及直系亲属的;和 (三)经互惠基础上,服务员,仆人,私人雇员和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的官员和雇员谁的非移民身份( i )和(二)项; ( b )一个外国人(除一来是为了学习或表演技能或无技能的劳动力,或为代表的外国报刊,广播,电影,或其他外国新闻媒体来从事这种职业)有居住在外国的,他无意放弃,谁是来访的美国企业暂时或暂时的高兴; ( c )一个外来的直接和连续过境美国,或谁的外国人有资格作为一个人有权通过过境和来自联合国总部区和外国国家,根据本条第( 3 ),( 4 ),和( 5 )第11条的总部协定与联合国( 61 Stat的。 758 ) ; ( d )(一)外来船员服务诚意这样的能力所需的正常运行和服务的船只上的定义,第258 (一)(除渔船在其 港口或经营基地在美国),或飞机,谁打算土地暂时只追求他要求作为船员和背离美国的船只或飞机上,他抵达或其他船只或飞机; (二)外来船员服务诚意因为这种能力在任何需要的正常运作和服务上的渔船有母港或经营基地在美国的土地谁打算 暂时在关岛或北马里亚纳群岛23 /纯粹追求他要求作为船员和背离关岛或英联邦北马里亚纳群岛23 /的船只上,他 抵达;

美国联邦宪法案例—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TINKER ET AL. v. DES MOINES 美国最高法院 393 US 503 1969年2月24日决定 案情 1965年12月,得梅因中学,爱荷华州的居民约翰(15岁)、约翰的妹妹玛丽(13岁),以及他们的朋友克里斯托弗(16岁)决定穿着有和平象征意义的黑色臂章去学校(约翰和克里斯托弗为中学,玛丽为中学),以抗议越南战争并支持参议员罗伯特肯尼迪所称的圣诞节休战。得梅因中学的校长采取了一项措施,禁止学生戴袖章上学。违反的学生将被暂停学业直到他们同意遵守此措施才准许返回学校。玛丽和克里斯托弗选择了违反此措施,次日约翰也这样做了。当他们的抗议计划结束后学校的处罚在1966年1月1日暂停。 在爱荷华州公民自由联盟走进他们家庭并且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同意帮助提起诉讼后他们才提起诉讼。他们的父母向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而该法院维持了得梅因学校的决定。 在美国法院上诉8次而票数相等意味着地区法院的裁定继续成立,这迫使玛丽和克里斯托弗直接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件直到1968年11月12日才在法庭上讨论。 判决意见 福塔斯法官宣读了法院的意见。 申诉人约翰15岁,申诉人克里斯托弗16岁在爱荷华州得梅因高中学习。申诉人玛丽13岁,她是约翰的妹妹,在一个初中学校学习。 在1965年12月,一群成年人和得梅因中学的学生在埃克哈特家举行了一个会议。他们宣传反对敌视越南,并且通过节日期间穿着黑色臂章和在12月16日及除夕夜的禁食行动来支持停战。请愿者和他们的父母曾经从事类似活动,他们决定参加该计划。 得梅因中学的校长知道了他们戴臂章的计划。1965年12月14日他们开会通过了一项政策,那就是任何戴臂章去学校的学生必须摘掉臂章,否则他们将被暂停学业。请愿者知道了学校领导采取的措施。 12月16日玛丽和克里斯托弗着黑色臂章去学校,次日约翰也穿着臂章。他们被遣返回家并被暂停学业,直到不穿着臂章时。他们直到穿着臂章计划终止也就是元旦才回到学校。 请愿者们的父亲在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他们期盼法院通过一个强制令,禁止被告学校领导和董事会成员惩罚请愿者并寻求名义赔偿金,听证会后地方法院驳回了申诉。为防止学校纪律的混乱,法院的决定是合理的,据此该决定维护了学校领导行为的合宪性。

中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中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摘要:金融监管是金融不断深化发展的结果,它保护了金融活动参与各方的经济利益。但是金融创新往往会受到金融监管的制约,金融服务业为了逃避监管又不断地创新产品以逃避监管,金融业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矛盾中不断发展。但是作为保护金融活动参与方特别是普通投资者利益的金融监管部门却始终显得滞后和力不从心。本文将探究中美金融监管体制之间差异,为中国的金融监管提供一些可参考意见,或者是完善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体制 前言 金融业是经营货币与信用的特殊产业,对一国或地区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异或是抑制作用,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处于十分特殊的地位,是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互通有无的金融平台。对金融业的合理监督与管理是整个金融业健康、高效和持续发展以及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业对经济的所起的作用不言而喻。英国金融业的发展为其成为世界强国奠下了坚实的基础,国民财富快速增长,而二战后美国的崛起就是我们更加生动的例子,美元成为了世界国币,为美国成为超级大国立下了汗马功劳。然而,金融业对经济发展的破坏作用也是不可小觑的,从美国1929年的大萧条到2008年的次贷危机,每一次金融危机都对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但总的来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超过了其负面影响。 金融业作为一种虚拟经济,在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中扮演了特殊的角色。正是这个特殊性,使得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与其它行业有巨大的差别,不仅要维持整个行业的创新能力也要保护与金融业有关的组织和人员的利益。因此,金融监管就显得非常的重要。从分类上来说,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金融监管当局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所实施的监督与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就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及其在金融市场上的所有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以及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的总和①。无论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都必须包含两方面的内容: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从这个角度出发,金融监管就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合称。金融监督就是金融当局或管理机构为了

美国监管体系

金融学(国际金融方向) 金融监管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 赵玉花 2016/6/12 美国金融监管具有双重多头的特点。双重是指政府和地方监管;多头是指多个部门监管。主要体现在功能性监管和机构性监管。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 赵玉花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国际金融方向),32013110146) 摘要: 美国金融监管具有双重多头的特点。双重是指政府和地方监管;多头是指多个部门监管。主要体现在功能性监管和机构监管。 关键字:金融监管,双重监管,机构性监管,功能性监管 0引言 基于美国是当今世界金融市场比较完善的国家,故研究其金融监管体系的优点与缺点。以此作为研究本国金融监管的借鉴,更好地发展本国金融市场的监管。 1美国金融监管特征 双重多头:双重监管是指政府,地方监管;多头监管多个部门监管。其主要体现在机构性监管和功能性监管。 2机构性监管: 2.1美国金融机构 美国金融机构是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构成。如图1所示 图1 2.1.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指美联储体系,全称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如图2所示。美国联邦储备体系是由含有7名成员美国联邦储蓄理事会,12个分布在不同区域的联邦储蓄银行,由12名成员组成的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3000个会员银行,以及3个咨询委员会。其中,12个地区每家区域性储备银行都是一个法人机构,拥有自己的董事会,银行的总裁由每个银行的理事会选择,理事会成员一般来自当地银行和企业界。联邦市场公开委员会是由十二名成员组成,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全部成员七名,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其它四个名额由另外11个联邦储备银行行长轮流担任。该委员会设一名主席(通常由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担任),一名副主席(通常由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担任)另外,其它所有的联邦储备银行行长都可以参加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讨论会议,但是没有投票权。美国联邦储蓄理事会负责制定货币政策,

次贷危机下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及其启示

次贷危机下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变革及其启示 张 波 (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银行部,广东深圳518040) 摘要:金融监管体制应当以市场为基准不断变革与完善。以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为标志的美国金融市场改革极大地推进了机构和产品的双重市场转型,但相应建立的功能性监管体制却产生了自觉性和自生性的监管滞后。次贷危机促使美国检讨现行监管体制,于2008年3月底出台《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计划通过三个阶段的变革最终建立基于目标的最优化监管架构。我国正处于综合化市场转型期,在当前主要是明确市场稳定性监管主体,并强化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 关键词:金融监管;次贷危机;目标性监管;市场稳定性文章编号:1003-4625(2008)12-0103-06 中图分类号:F 830.2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should be reformed and improved according to market change.America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products are boosted by its financial reform since Financial Service Act in 1999,but the lag of supervision is the result of this kind of functional supervision system.It is Sub -prime crisis that urges America to inspect its current supervision system so Treasury Blueprint of Modern Financial Supervision Framework was issued in March 2008,in which objectives-oriented optimal supervision framework was constructed by three steps.China should clarify institution body for Market stability supervision and strengthen coordination among supervision institutions. Key Words:Lag of Supervision ;Sub -prime Crisis ;Objectives -oriented Supervision ;Market Stability 收稿日期:2008-10 ),,,。 作为持续发展的全球金融中心,美国金融市场的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经历了复杂的历史变革进程,具有典型的危机驱动特征。2007年初以来爆发的次贷金融危机,就成为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新诱因。 次贷危机的爆发显示了现代金融市场蕴含的巨大风险。从市场发展的角度来看,次贷危机对监管当局提出一个重大的命题:面对日益综合化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产品,如何建立和完善对全面市场风险的管理机制。令人遗憾的是,美国监管当局没能表现出良好的应对能力,并且暴露出在风险管理上的制度性缺陷。经过长达数月的调查和研讨,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政部正式公布了名为《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的改革计划,在各界激起强烈反 响,被视为自上世纪30年代初经济大萧条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计划,对美国乃至全球金融市场都具有深远意义。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该蓝皮书是对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以来,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继续和深化,是监管体制对于金融市场的机构与产品双重转型趋势的回应。 一、监管滞后与次贷危机:1999年现代化法案以来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市场安全、秩序、公平与发展的行政保障机制。为了有效履行职能,金融监管必须着眼于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以市场状态为基准来自我调整和完善。当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传导反馈的时差性,监管机制对市场变化的反应总是存在一定的时滞,这种“自然性滞后”(natural lag )是

美国信息自由法案

应该叫《信息自由法案》: 1966年美国颁布的《信息自由法》,是一项旨在促进美国联邦政府信息公开化的行政法规。其主要内容是:联邦政府的记录和档案除某些政府信息免于公开外,原则上向所有人开放;公民可以向任何一级政府机构提出查询、索取复印件的申请;政府机构必须公布本部门的建制和本部门各级组织受理信息咨询的查找程序、方法和项目,并提供信息分类索引;公民在查询信息的要求被拒绝后,可以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并应得到法院的优先处理;行政、司法部门必须在一定的时效范围内处理有关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 自1966年颁布此法案后,美国又对该法案进行了数次的修改与修订。1974年对法案的修正,在政府信息免于公开范围内缩小了执法豁免与国家安全豁免的范围,并在程序方面进行了扩充,如收费、时限和法院的不公开审查等;1984年,国会废除了由1966年法案规定的法院应优先处理由公民查询信息引起的诉讼案件及司法部门应快速审查该类诉讼的规定;1986年的修正案则扩大了执法活动信息的豁免范围,增加了特殊执法活动记录的排除规定,并设立了新的收费与费率减免体系;1996年,美国政府颁布的《电子信息自由修正案》主要解决的是电子信息的公开问题以及行政机关积压信息申请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为《信息自由法案》2002年修正本,译自美国司法部网站,是1986年《信息自由法案》与1996年《电子信息自由法案》的合订。通过此法案,我们可以了解美国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做法,并从中得到一定的借鉴。 美国信息自由法案 (2002年修正本) 美国法典第5篇第552节 第552节:公共信息;机关规则、意见、命令、记录和程序: (a)各机关必须使公众能够得到以下信息: (1)作为对公众的指南,各机关应在联邦登记处将以下信息予以分别说明并及时公布:

2019美国移民改革法案出台

2019美国移民改革法案出台 1月28日,美国发布“全面移民改革法案”框架内容。一旦国会通过该法案,它将是自1986年“移民大赦”以来“力度、影响最广”的移 民法案,其的亮点莫过于帮非法移民解决“身份”问题。 终于出炉! “身份”二字在美国的移民圈是个令人异常兴奋又异常懊恼的敏 感词。在这个3亿多人口的国家里,光非法移民就有1100万。任何一 个移民到美国的人,都需要经历长达数年的艰苦卓绝,才能实现从游 民到居民、再到公民的“变身”过程。 而受排挤、收入低、担心签证断档、无法自由回国探望亲友…… 则是每一个完成“变身”之路的移民的辛酸回忆。如果是偷渡到美国 的话,这条路将走得更艰辛。 但这样的日子也许会在“全面移民改革法案”生效后,变得有些 盼头。 上周末,由美国共和党和民主党8位重量级参议员构成的两党小组,已就“全面移民改革法案”达成了协议。28日,他们召开新闻发 布会,公布移民法改革的框架内容。即使棘手的协议细节还有待协商,但两党小组的举动为全美移民法改革拉开序幕。 给谁绿卡? 28日上午,白宫在奥巴马与国会拉美裔党团成员就移民政策改革 问题会晤后发表声明说,奥巴马重申,移民政策改革应是立法重点, 不容延误,他本人将继续在移民政策改革议题上担当主要推动者,并 在29日拉斯韦加斯之行中大力推动改善现有移民体系的努力。 法案大纲内容显示,非法移民将有两条合法化的途径,一条是为 符合“梦想法案”资格的非法青少年移民提供的,实现较为容易;另一

条则是提供给约1100万一般非法移民的,但先决条件是美国边界进一 步得到巩固。 具体说来,“全面移民改革法案”共有四方面内容: 第一,为生活在美国境内的非法移民获取公民身份提供“严格但 公平”的程序; 第二,为在美国高校学习的科技、工程、数学等专业硕士生及博 士生提供额外绿卡名额,以吸引更多技术人才来美; 第三,建立一个严格、高效的雇用审查机制,确保雇主不会在知 情的情况下雇用非法移民; 第四,为农业等产业雇主设立相对应计划,确保他们在不影响美 国人就业前提下可雇用部分低技能工人。(综合新华社报道) 中国留学生不能错过的好消息 “奥巴马第二任期才一开始就那么急切地推行新移民法是有原因的。”美国问题专家分析说。 一方面,美国本就是移民建立的国家,但是,一百多年来,非法 移民问题一直困扰着美国社会。“美国的移民制度不完善是事实”, 奥巴马也知道这是必须改善的问题,“他在第一次竞选总统时就已经 把这个列入竞选提纲了,但苦于共和党完全不配合,所以没能实现”。 另一方面,“这次新法案能顺利获得共和党人支持也有政治方面 的考虑。”薛海培对都市快报说,“奥巴马的再次获胜,让共和党认 清一个现实——少数族裔的选票有多么重要,不管是西班牙裔还是亚 裔美国人,他们都为奥巴马再次入主白宫提供了大量支持。” 能从“全面移民改革法案”受益的,并不但限于在美非法移民, 还包括在美留学生,以及准备去美国留学的人。

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内容及对中国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内容及对中国启示 摘要: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作为法律正式生效,该法案的改革力度空前,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本文将对法案的主要内容进行提炼概括,并就其影响以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和理论启示进行简要评述。 关键词: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新方案;美联储;消费者保护 美国金融监管法案的主要内容 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内容庞杂,条款众多,这里主要择其重点进行分析。 首先,防范系统性风险。历来各国金融监管法案对此均不曾涉及,美国作为法律第一次正式提出,并给出了很详尽的规定。 决定建立金融稳定监察委员会。该委员会委员包括财政部长、美联储主席及七家金融监管机构的高级官员,主要职责是找出威胁金融体系稳定的因素和监管上的漏洞,向各监管机构提出调整建议。比如,当委员会认为一些金融企业太大或太复杂而有可能威胁金融稳定时,就会向美联储提出建议,对这些企业实施更严厉的监管;经委员会同意后,美联储可要求贷款机构提高资本金,限制金融企业的合并和收购等扩张活动,并有权拆分那些被视为对金融市场稳定存在威胁的企业。 实施“沃尔克规则”。总体来说“沃尔克规则”是对混业、分业经营的一种纠正。其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重新进行分离,同时要求银行对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的投资额不能超过基金总资产的3%以及银行自身核心资本的3%,以此限制银行利用自有资本进行自营交易;同时对银行规模也进行了限制,要求银行进行重组并购时,收购后的关联负债不得超过所有金融机构负债的10%。“沃尔克规则”目的是为了有效隔离银行与自营交易中的风险,对我国金融监管的风险防范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但是也不无非议,因为沃尔克本人非常保守,他曾断言在所有金融创新中只有ATM机是有用的,所以很多人认为这一规则过于谨慎。此法案中的相关条款可视为是对沃尔克的保守做法采取了一种折中的妥协。

美国信息自由法案-2002年版

美国信息自由法案 (2002年修正本) 美国法典第5篇第552节 第552节:公共信息;机关规则、意见、命令、记录和程序: (a)各机关必须使公众能够得到以下信息: (1)作为对公众的指南,各机关应在联邦登记处将以下信息予以分别说明并及时公布: (A)总部及分部的介绍以及公众可以在哪些指定地方,通过什么方法,可以向该地方的雇员(如果是穿制服的机构,那么为公职人员)获取信息、提出要求或获取答复; (B) 阐明开发并确立本机关之各项功能的整体过程及办法,包括所有现行的正式与非正式的办事程序之性质和必备的条件; (C)程序规则,可获取的表格介绍或获取表格的地点及所有文件、报告或检查记录的范围与内容的指导; (D)本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普遍适用的实体规则,本机关制定和采取的基本政策的说明,或本机关采取的普遍适用的解释的说明; (E)上述各项的改正、修订或撤消。 对于某些需要在联邦登记处公布但还未公布的信息内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利用此信息内容,也不得使任何人受该信息内容的负面影响,除非此人已及时得到确切的关于使用此信息内容之条件的通知。某些对于相关人士应予以获取的信息内容,在得到联邦登记处主任的批准后,应视为已在联邦登记处公布。

(2)依据已公布规则,各机关有义务提供给公众进行查阅与复制的公开信息有: (A)在案件裁决中做出的最后意见,包括赞成与反对意见及裁定书; (B)那些被本机关所采纳的未在联邦登记处公布的政策声明及其解释; (C)职员手册和对职员的指示,其中影响公众的部分; (D)依据(a)分节第(3)款,向数人公开后,由于其内容的关系,本机构决定使他们成为或将成为今后公开的任何形式或格式的文件复制件; (E)本款(D)分款中提及的文件的综合索引。 除非上述文件被及时地公布以及它们的副本供出售,对于1996年11月1 日或此后形成的文件,本机构在一年之内应予以公布,包括通过计算机远程通讯手段等设备向公众公布,如果没有该设备,可用其它的电子手段。在机构公开或公布意见、政策声明或解释、职员手册及指示或本款(D)分款中提及的文件复制件时,为防止未经授权侵犯个人隐私, 机关可删去有关暴露个人身份的细节,删去的正当理由应书面详细解释清楚,且删去部分要在公布的文件中标出,除非此类标识将损害到(b)分节中所提到的豁免保护的利益。如果技术允许,删去的程度应在被删处标出。每个机构还应提供现行索引以供公众查阅与复制,该索引应为公众标明自1967年7月4日以后发布的、采取的、或颁布的、根据(a)分节第(2)款规定的应对公众提供利用或必须公开的全部文件。每一机关应按季度或在更短的周期内,迅速公布并通过出售或其它方式散发每期的索引及其补编,除非该机关决定没有出版索引的必要和可能。这个决定必须在联邦登记处公布,在这种情况下,该机关仍然必须根据公众的请求,提供该项索引的副本,收取不超过复制该索引的直接成本费。各机关应于1999年12月31日前通过计算机远程通讯手段公布本法案(a)分节第(2)款(E)分款提及的现行索引。最终的裁定、意见、政策的声明、解释、对公众有影响的职员手册或指示,只在下述情况下才可以作为机关的依据,作为判例援引、使用、以对抗非机关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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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现状及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之 借鉴 自20XX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无论是经济学领域还是法学领域,提及和研究最多的莫过于“金融监管”这个词语,当然这也是有其独特背景的。从正面来讲,《“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中小企业发展和壮大中对资金的需求等等;从反面来讲,一系列与融资有关的案件的爆发,中小企业担保链断裂等等都让我们一次又一次地把金融监管问题提上研究的日程,这已经是实务界和理论界都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欲从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现状及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分析和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措施,提出一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中国金融监管现状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还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的诞生是金融市场分业经营制度决定的。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金融国际化、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等给金融分业监管发起的巨大挑战。 (一)金融监管缺少协调机制 20XX年,我国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这是在当前分业监管下,三会之间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渠道。虽然,这种协调方法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对于监管信息交流,重大监管事项磋商等方面起到了一些作用,但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分工监管与混业经营之间的矛盾,即使人民银行具备一定的统一监管职能,但是,人民银行是不履

行具体的行业监管职责的,因此,它也不能掌握全部的金融监管信息。 (二)金融监管内容不全面,监管形式单一 但是,我国目前的监管状态是注重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经营上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经营中可能会出现的经营风险的监管不规范。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财务盈亏状况以及日常的业务运营缺乏相对应的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监管更是缺乏。而且,我国采用行政手段较多,这种方式能够迅速平息风险,从而保持市场暂时稳定,但这很难触及根本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风险。 (三)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健全 内控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最为直接的保障,也是金融机构和行业稳健运行的前提和基础。虽然,我国建立了一套金融机构基本的内控制度,行业自律是行业的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它是一种自我管理方式,配合政府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但实际的操作中,这套制度因流于形式并没有发挥多大作用,至于风险防范更是形同虚设。当前,我国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在金融监管领域中,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二、美国监管制度的改革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20XX年7月15日,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这是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取得的最为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一)加大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金融监管立法领域,保护消费者是最为基本的价值原则。由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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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内容及对中国启示 摘要: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作为法律正式生效,该法案的改革力度空前,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本文将对法案的主要内容进行提炼概括,并就其影响以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和理论启示进行简要评述。 关键词: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新方案;美联储;消费者保护 美国金融监管法案的主要内容 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内容庞杂,条款众多,这里主要择其重点进行分析。首先,防范系统性风险。历来各国金融监管法案对此均不曾涉及,美国作为法律第一次正式提出,并给出了很详尽的规定。 决定建立金融稳定监察委员会。该委员会委员包括财政部长、美联储主席及七家金融监管机构的高级官员,主要职责是找出威胁金融体系稳定的因素和监管上的漏洞,向各监管机构提出调整建议。比如,当委员会认为一些金融企业太大或太复杂而有可能威胁金融稳定时,就会向美联储提出建议,对这些企业实施更严厉的监管;经委员会同意后,美联储可要求贷款机构提高资本金,限制金融企业的合并和收购等扩张活动,并有权拆分那些被视为对金融市场稳定存在威胁的企业。 实施“沃尔克规则”。总体来说“沃尔克规则”是对混业、分业经营的一种纠正。其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重新进行分离,同时要求银行对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的投资额不能超过基金总资产的3%以及银行自身核心资本的3%,以此限制银行利用自有资本进行自营交易;同时对银行规模也进行了限制,要求银行进行重组并购时,收购后的关联负债不得超过所有金融机构负债

的10%。“沃尔克规则”目的是为了有效隔离银行与自营交易中的风险,对我国金融监管的风险防范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但是也不无非议,因为沃尔克本人非常保守,他曾断言在所有金融创新中只有ATM机是有用的,所以很多人认为这一规则过于谨慎。此法案中的相关条款可视为是对沃尔克的保守做法采取了一种折中的妥协。 对金融衍生品监管进行改革。要求银行剥离农产品、股票、能源、金属以及未清算的CDS交易,但可从事利率、外汇以及黄金和白银的掉期交易;且绝大多数场外衍生品将通过第三方交易所和清算中心进行,以便市场和监管机构更容易跟踪这些交易;此外监管机构还将提高对拥有大额掉期头寸的公司的资本要求,并有权对单一交易者所拥有的合约数量加以限制。其中,衍生产品要求集中交易、统一清算的规定,完全颠覆了理论界尤其是哈佛学派的观点,对于衍生产品而言,场外交易就是它们的生命力,根据BIS的统计,2009年末全球衍生品合约面值有636.4万亿,仅3.4%是在交易所交易的。这条很难做到。 对此,在中国无需担心。因为中国国内的所有衍生品交易都不允许双边交易,基本上都是集中交易、统一清算。最早运行这种模式的是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起初由于我们尚未充分认识到IT在交易过程中的作用,还遭到很多反对。事实证明,这种模式为后来的外汇体制改革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中国始终把监管放在前、交易自由放在后的思路曾招致不少非议,但就此次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内容来看,美国也开始体现出这种倾向。 确立信用证券化产品的风险留存要求。信用证券化产品发行人需持有他们打包或出售的债务中至少5%的份额,即被迫保留一定的信用风险。目的是将发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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