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鲁政字[2015]17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政字[2015]17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政字[2015]17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政字[2015]17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社会环境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社会环境检测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鲁环函[2015]1058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5.11.30 【实施日期】2016.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社会环境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环函〔2015〕105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社会环境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山东省社会环境检测管理办法(试行)》(鲁环函〔2013〕293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1月30日 山东省社会环境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接受环保部门委托或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委托提供环境检测服务的活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除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外,通过计量认证(CMA)的,提供环境检测服务(不含辐射环境监测和机动车尾气检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机构。 第四条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负责全省环境检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工作遵循质量为本、有序竞争、宽进严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实行《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目录》(以下简称《机构目录》)管理。列入《机构目录》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备提供相应环境检测服务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发﹝2011﹞14号文件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贯彻落实环发﹝2011﹞14号文件 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环函﹝2011﹞358号 各市环保局: 根据《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现就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各类经济开发区和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开发区以及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批准设立该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上述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及时开展规划影响评价工作,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二)实施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规划编制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的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三)新的化工石化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新布设化工石化产业集中区或园区,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四)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各市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类型开发建设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严格履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程序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在规划编制的过程中适时组织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程序,应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66号)、《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 三、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重视和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指导作用,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已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包含的建设项目,其环评工作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适当简化,具体简化的内容应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中明确。 (三)对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未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各类园区,各级环保部门要对进入该园区的建设项目实行从严审批。 四、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山东省环保厅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操作说明书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 操作说明 山东省环保厅监察总队 2016-7-28

1目录 1名词解释 (1) 2概述 (2) 3详细操作说明 (3) 3.1企业环境违法处理系统 (3) 3.1.1违法信息录入 (3) 3.1.2综合查询 (5) 3.2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 (6) 3.2.1信用评价查询 (6) 3.2.2系统维护 (7) 4常见问题 (8)

1名词解释

2概述 2013年12月18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有关要求,在总结地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并发布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该办法要求各省市单位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依托于环境保护业务专网的企业环境信用体系是一项综合性建设项目,需要较长期的建设过程。根据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的文件要求:“各部门要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依托国家各项重大信息化工程,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存储,加快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加快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环保部开展了“国家环境经济政策及配套名录制定”项目工作,计划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继续深化环境信息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环境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逐步推进环境信息资源的共享利用,为国家环境保护管理、信息共享、管理决策和政务公开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技术支持。 2015年5月20日,山东省发改委发布了《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为加快推进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15年9月28日山东省政府建立了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并分别发布了《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和《2015年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分工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到2018年底基本建成由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纵横联通的,覆盖全省所有行政区域、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的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实施公共管理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用信息支持,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同时对2015年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工作任务分工。 2015年5月,环保部开始建设企业环境信用基础数据服务系统(一期)项目,各省环保厅也逐渐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为规范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促进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山东省环保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

山东省环保厅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操作说明书

2020年6月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 操作说明 山东省环保厅监察总队 2016-7-28

1目录 1 名词解释..............................................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概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详细操作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企业环境违法处理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违法信息录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综合查询................................. 错误!未定义书签。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信用评价查询............................. 错误!未定义书签。 系统维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常见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名词解释

2概述 2013年12月18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有关要求,在总结地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并发布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该办法要求各省市单位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依托于环境保护业务专网的企业环境信用体系是一项综合性建设项目,需要较长期的建设过程。根据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的文件要求:“各部门要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依托国家各项重大信息化工程,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存储,加快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加快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环保部开展了“国家环境经济政策及配套名录制定”项目工作,计划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继续深化环境信息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环境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逐步推进环境信息资源的共享利用,为国家环境保护管理、信息共享、管理决策和政务公开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技术支持。 2015年5月20日,山东省发改委发布了《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为加快推进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15年9月28日山东省政府建立了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并分别发布了《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和《2015年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分工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到2018年底基本建成由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纵横联通的,覆盖全省所有行政区域、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的山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23 浏览次数:40 字号:[ 大中小] 鲁环函〔2012〕179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早日实现《关于建设生态山东的决定》提出的“空气能见度大幅提升,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天数明显增加”的奋斗目标,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扬尘污染防治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山东建设伟大目标的实现。各市环保局要深刻认识实施《办法》对改善空气质量、建设生态山东的重要意义,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要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价格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指导辖区内县(市、区)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的调度和通报制度,列出各类扬尘污染源控制名单,定期调度工作进展,通报治理成效并排序,同时抄送各级党委、政府。 二、提高环境准入门槛。要认真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分析和预测扬尘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提出扬尘污染控制及监测计划。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确保扬尘防治措施与主体工程实现“三同时”,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要求。对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不符合环保部门批复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严格餐饮等建设项目审批,新建饮食服务企业油烟必须达标排放。建议各市政府科学划定禁止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严格矿山开采项目审批。 三、加强重点环节环境监管。要加强对已建成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监管,提高设施投运率和去除率,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督促在建或拟建治污设施加快进度,确保如期建成投运,降低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按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要求,对物料堆场采取覆盖、喷淋和围挡等相应的防风抑尘措施,物料存储场所及周边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 四、认真执行各项标准规范。要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土壤扬尘、道路扬尘以及堆场扬尘,控制措施应符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规 范化管理评估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鲁环发[2018]5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8.02.14 【实施日期】2018.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办法》的通知 (鲁环发〔2018〕51号) 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全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根据《“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环办土壤函〔2017〕662号),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2月14日

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办法 为加强全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根据《“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制定本评估办法。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推进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建设,持续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处理危险废物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环境安全。 二、评估组织 实行分级评估。以市级环保部门为主组织评估。县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检查评估;市级环保部门对县级环保部门进行评估,对产废单位抽查评估,对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评估;省环保厅对市级环保部门进行评估,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评估,对各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三、评估内容 (一)省环保厅对市级环保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的评估,按照《山东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评级指标》执行(见附件1)。 (二)各级环保部门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执行。突出评估经营单位和重点产废单位,同时通过评估核实其他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四、评估方式 (一)省级评估。省环保厅每年按照《山东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评级指标》(以下简称《评级指标》,见附件1)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