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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软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成都东软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成都东软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成都东软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各类本、专科学生。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察看期;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至毕业。

上面所说的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是指执行处分的正常程序不是撤销处分。

第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等执法部门处罚者,按其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以警告、罚款者,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经审查纯属无辜者除外);

3、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或者取保候审的,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4、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的,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者,或被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视情节轻重,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其错误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不同处分:

1、张贴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品,经教育本人有较好认识,可以免于处分或给予警告处分,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组织非法集会、游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组织或带头罢课、罢操、罢餐、扰乱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开展未经批准的社团活动,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及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偷窃、诈骗、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退还所窃财物外,视其不同情况,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一次作案价值超过100元或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3、经保卫和公安部门确认有盗窃行为者,虽未窃得财物,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分赃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5、诈骗、强抢未成年或体弱病残人的财物者,根据本条所列款项加重一级处分;

6、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的邮寄钱物者,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破坏环境设施、损坏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理:

1、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要处以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3、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秩序,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如教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等)吹口哨、哄闹、起“嘘声”,一经发现,对违纪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或导致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在寝室或公共场所酗酒滋事、乱摔瓶子者,一经发现,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者或多次损坏公物,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拒不缴纳赔偿及罚款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殴打、辱骂、诽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干部和学院外聘服务人员执行公务及对上述人员进行寻衅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再次触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打麻将及赌博者,给予以下处理:

1、学生在校不允许打麻将,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

2、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故意提供赌具、赌物、赌场及赌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滋事斗殴事件中肇事、策划、参与、伪证、提供器械者,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引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滋事斗殴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而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滋事斗殴三次或三次以上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者

策划滋事斗殴,视其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

凡参与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伪证者

故意为他人作假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滋事斗殴者依此款加重处分。

5、提供器械者

(1)造成他人受伤,视伤势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6、侮辱、威胁或谩骂他人,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和其他损失,如不按期缴纳赔偿费和罚款,加重处分;

8、对于在打架斗殴中造成伤害程度的认定,以法医的诊断证明为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在校内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影响极坏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在校内外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看淫秽录像制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在宿舍内留宿异性、男女生混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陪舞陪酒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对卖淫、嫖娼当事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学生旷课的处理:

1、旷课10个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个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个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个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个学时(含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针对某单门课程旷课学时达到一定比例,由教务部门参照相关教务、教学管理条款规定执行。以上1至5条的学时数均以一学期累计算。

7、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擅自离校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

8、迟到早退五分钟及以上一次按旷课一次计算;迟到早退五分钟以内,两次按旷课一次计算。

第十一条对考试作弊者,参照《违犯考试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对违犯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按照《学生宿舍奖惩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应参照本条例给予校纪处分。

第十四条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医疗方面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据假票、开假证明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故意损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伪造、涂改、冒领、盗用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伪造、私刻公章、印章,篡改文件、证件、个人档案及其它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达到出国目的,在申请自费留学过程中有上述违纪行为者,一经发现,除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外,学校不再办理其成绩单等有关手续;对通过上述手段获得国外大学奖学金者,学校建议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其出国护照;已出国留学者,学校将通知其所在学校;

5、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毕业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使当事人蒙受损失、造成不良影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参与走私、贩私和非法倒卖,触犯法律、法规、法令者按第三条处理,其它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其它违犯校纪者,视其具体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l、参与非法经商者,情节轻微,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子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违犯学校消防、用电管理规定,造成火灾或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私自在宿舍留宿外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私留己知罪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教学实践、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视其具体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擅自到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正,拒绝搬回学生宿舍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有吸毒、贩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严禁学生擅自野游、私自游泳的规定:

1、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组织野游和私自游泳活动,对组织者学校要追究其责任;

2、严禁学生擅自野游、私自游泳,对违反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3、对班级组织的野游和游泳活动,事先必须经所在学工办同意,并必须有带队老师参加,要有安全保障措施,事后及时报告情况,对未经批准而擅自组织的野游、游泳活动,要追究组织者责任。

第十八条为了保障校园的正常秩序,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学习,严禁学生喝酒、酗酒,违者将给予以下处分:

1、严禁学生酗酒。对酗酒和酒后肇事者,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对违犯法律的,交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2、学生不得在校内饮酒(含啤酒),如有违犯,将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两次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受到行政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1、所有受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之内取消其参加学院、系各类奖项评定的资格,如已领取奖项,则追回当年奖金及证书;

2、一学年内取消各种评奖资格;

3、一学年内不授予任何荣誉称号(受留校察看者,察看期间不授予任何荣誉称号、取消评定各种奖学金资格)。

第二十一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者,给予从轻处理:

1、违纪后,在组织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者;

2、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3、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4、有立功表现者;

5、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第二十二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者,给予从重处理:

1、拒不承认错误者;

2、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3、重复违纪者;

4、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者;

6、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者;

7、涉外活动违纪者;

8、违纪群体为首者;

9、违纪后向组织隐瞒、私自了结者;

10、其他应予从重处分者。

第二十三条对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

第二十四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1、宿舍违纪、治安刑事违纪分别由宿管中心、保卫部查证,提出处理意见,经违纪学生所在系总支审批报学工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考试违纪由教务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其它违纪由各系办查证、讨论,系主管领导批准,根据管辖范围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各调查部门办查证、讨论,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审核,报主管院长同意后提请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凡开除学籍者,应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5、后勤部、教学部、图书馆等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必要时报学生工作部和学生所在系办协同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事件,共同研究初步处理意见,根据处理权限由学生工作部或学生所在系办按规定处理;

6、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请当地派出所协助调查,调查清楚后,由保卫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学生工作部及学生所在系办按规定处理;

7、有关部门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校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审议,或由学校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有关单位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8、违纪事件涉及几个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部协调处理;

9、学生受处分(或解除处分)的有关材料一律归入本人档案;

10、学生受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在受到处分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可由学生所在系写出处分后的表现材料,经审批部门领导同意后,一并存入

本人档案;

11、学生处分、处理决定书都由院长办公室发文。

12、被开除学籍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应直接送交被处分者或家长,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采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开除学籍处理决定书生效后一周内学生办理离校手续,过期不办者,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回家路费自理。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得复学。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公布前要同本人见面。

第二十六条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院、年级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七条学生对处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通知后的五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申诉。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中类似条款的精神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讲课教案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学校校风建设,保证高质量外语 人才的培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学生的任何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的历史记载,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销,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享有各类评奖、评优的资格。 第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依据轻重程度分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警告处分的 期限为六个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为九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从处分 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处分到期学生可按照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当年毕业学生可以酌情缩短处分期限。 第六条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引诱、教唆、胁迫他人违纪的; (二)违纪以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有数种违纪行为的; (四)受处分期间又有新的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给予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自动放弃违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纪结果发生的; (二)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被胁迫参加的; (三)违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违纪以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供述自己的违纪行为,态度端正的; (五)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学校调查违纪事实、收 集有关证据的。 第九条学校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转交国家机关处理。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行政等部门处罚的,学校均应给予校纪处分: (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学校将视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者,待解除刑事强制措施以后,学校将视其有无违法犯 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四)因违法犯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于刑事处

衡水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衡水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与发放违纪通知单的处理,扣班级行为量化分1分/人次 携带随身听,mp3,见到废弃物视而不见,穿怪异服装,穿短透露的服装,男生剃光头、留长发、染发(非黑色)、蓄胡须,女生化妆、戴首饰、穿高跟鞋、斜挎长包,在宿舍楼以外的地方穿拖鞋,旷课一节,不遵守公共秩序,言行不诚信,考试违纪,跑步去餐厅,打饭夹塞,合伙购饭,就餐时提前,用勺等占座,隔墙、隔门接物,上课(含自习课)期间无证到医务室就医,不叠被子,在教室、宿舍墙面乱贴乱画,不按时归还图书。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的处理,扣班级行为量化分2分/人次 在水房、阳台等处随地便溺,随地乱扔废弃物,损坏公物,旷课2-3节,在用电器挂东西,使用充电器,擅自动用学校电脑,说话污言秽语。3.有系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回家自我反思,接受家长再教育1-2周的处理,并全校通报,扣班级行为量化分3分/人次 男女生非正常接触①男女生互相陪护到医务室看病②男女生互相追逐打闹,动手动脚③一男一女在隐蔽角落单独接触④男女生互相请客,互

发短信,互赠礼物,互传纸条、书信⑤互相以兄妹或其他昵称称呼⑥男女生两人频繁交往⑦男女生两人拉手搭肩等。 严重损坏公物,往宿舍内带火种,私拉电线,焚烧物品,隔窗泼水、投物,携带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违规吃带零食(详见吃带零食的有关规定),考试作弊,旷课半天到两天,侮辱、谩骂老师或他人,擅自动用学校电脑并更改设置,携带传看不健康书刊,损坏树木,践踏草坪,擅自离校外出(含跳墙外出),在水房内裸体洗澡,第1-2项违纪行为屡教不改者,常规管理中的屡教不改的违纪者。 4.有下列行为之一这是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回家自我反思,接受家长再教育2-4周的处理,并全校通报批评,扣班级行为量化分4分/人次 擅自离校外出,并在校外过夜,抽烟、喝酒、打麻将,逃避考试一次,携带管制刀具及与学习无关的刀具棍棒等,打人打架,在公共场所起哄,搞恶作剧,旷课3-6天 5.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取消在校学习资格的处分并全校通报,扣除班级行为量化分6分/人次 打人打架情节严重,聚众打架及幕后操纵打架,屡犯偷窃或偷窃性质严重,男女间越轨行为,旷课7-10天,学期累计逃避考试两次,第三四项屡教不改者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

辽阳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辽阳职业技术学院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根据《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过程中对学生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本办法所指的学生为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处分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处分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要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进行,要做到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给予其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等非考试用具进入考场者;

(二)考试结束时间已到,故意拖延不交卷,经催促仍继续拖延时间者; (三)交卷以后,故意在考场逗留影响考场纪律者; (四)有属于考场轻微违纪的其他行为者。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考试时,互相传递纸条、试卷或利用通讯工具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二)交卷以后,故意在考场逗留,给其他学生说题、提示或者扔纸条者; (三)趁收卷时进行作弊或者协助作弊者; (四)因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受到警告处分,再次考试违纪、作弊者; (五)有属于考场作弊的其他行为者。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预先约定,合伙作弊者; (二)不听从监考教师批评、处理,故意纠缠、谩骂监考教师者; (三)参加考试不交卷又谎称已交卷者; (四)因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受到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再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形成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应于所有在校学生,含校外实习学生。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有: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六条处分期限:警告为两个月;严重警告为三个月;记过为半年;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可低于一年,但不少于3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或有新的违纪行为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妨碍公共安全,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从事非法社会、政治、经济、宗教等活动者,经批评教育后能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经教育无效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不当行为引发同学起哄滋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行为故意,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在教学区、生活区、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划拳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四)在公寓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它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 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到校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管制、拘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文传学院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进行处分时,应当视学生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就第五条中一种给予处分。 第七条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为18个月。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 第九条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有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就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五)主动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情况属实的。

高三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高三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创建良好的学习环境,严肃考纪考风,以考分促学分,遵循学生不学习就是违纪的原则,结合本年级实际,现对高三学生就考试纪律做如下要求。 1,高三学生在每次考试时,必须全天穿全套校服,每场考试须带校牌或学生证,若有不穿全套校服或不带校牌(学生证)者,一人次扣除该班班级考核分1分;2,除特殊情况外,高三学生在每次开考前20分钟到校,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等待考试,开考前10分钟未到者,按迟到论处,一人次扣除该班班级考核分1分,若监考教师开始发卷时,则不准学生进入考场考试; 3,各班值日生开考前10分钟必须将教室,环境卫生打扫干净,若考试工作人员发现卫生问题。则责令相关班级的值日生暂不参加考试,清扫卫生,直到检查合格,并扣除该班班级考核分2分; 4,凡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如将书包、资料等带入座位者;一人次扣除该班班级考核分1分; 5,凡是被监考教师或巡考认定为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一人次扣除该班班级考核分5分;并回家反省至少一周; 6,考试期间不答卷睡觉者,一人次扣除该班班级考核分1分; 7,考试过程中顶撞、辱骂、威胁监考人员者; 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扣除该班班级考核分5分,并回家反省至少一周; 8,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一经发现,一人次扣除该班班级考核分1分; 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未结束时,擅自离开考场者。一人次扣除该班班级考核分1分; 10,在校期间,凡第一次有过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者,第二次又有考试违纪处分者,上报政教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11,凡考试过程中被认定为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则于奖学金、助学金、资助、大学助学贷款挂钩。 本办法自10月6日起开始实施 高三年级领导小组 2016年9月22日

2018年成都东软学院TOPCARES-CDIO项目的教学大纲设计《校园网系统集成》Ver1.1

《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教学大纲 要求1级项目、2级项目、实践学期各级项目制定“项目教学大纲”,项目等级定义见《TOPCARES-CDIO项目设计指导性原则》。 一、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代码: 2.项目名称(等级):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2级) 3.项目英文名称: 4.授课对象:11网络工程 5.开课单位:计科系网工团队 6.教学时间安排:第9学期(项目实习) 实践类课程,需在后面括号中填写“概念实习、技能实习、项目实习、项目实训、专业综合项目”等实训类别名称。 7.先修项目:坦克大战,校园通信编程 8.后续项目:工程实训,毕业实习 9.项目学时、学分:共4周80学时4学分 10.项目涉及的主要课程:

二、项目地位及作用 本项目属于第三学年小学期的二级项目。通过本项目的实践,可以使学生快速的融入到特定的企业文化当中;具备基本的职业素质修养,能够快速的适应工作岗位;掌握校园网布线技术,常见投标文档的编写;掌握相关工程项目中的角色分工,掌握相关项目开发的业务流程,完成网络系统集成工程的全过程;掌握校园网拓扑结构的搭建,学会使用模拟软件来完成校园网的搭建,并完成相关网络设备配置和应用服务器的配置。 三、项目教学目标及教学任务 (一)教学目标 1.教学目标的总体概括 当今社会,信息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份。每天的办公、学习、生活无不与各类信息息息相关。也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各类信息知识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我们生活或生存的必要手段和必备技能。那么,对于我们网络工程的学生来说,掌握系统的信息知识、并在理论联系实际进行信息系统的安装和维护的基础上,能够更进一步地进行各类信息系统的综合布线、集成和优化,以及设备的选型和配置,就显得尤为迫切,这也是本专业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技能之一。 网络系统集成作为网络工程和相关专业的基本技能培养课程,目的是让学生熟悉智能建筑系统集成、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全过程的基础之上,满足社会对系统集成工程师、网络管理员等项相关工作岗位的需要,培养学生系统集成需求分析、方案设计、安装施工、工程项目管理、测试验收、维护与故障诊断的专业能力。 2.教学目标列表

学校中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学校中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从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违纪,情节较轻微的,称之为一般违纪,教育者可当面予以批评教育,班主任可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或反省;情节较严重的,称之为严重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和能否主动讲清事实等,班主任可责令其停课在校反省戓停课回家反省,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1. 警告或严重警告; 2. 记过或记大过; 3. 留校察看; 4 .不发毕业证; 第三条、关于学生一般违纪的界定:

1.迟到、早退的;不接受教育,不尊重学校老师的。 2.不认真听课、不认真完成作业、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长期不完成作业等学习任务的。 3.不遵守课堂常规,影响课堂纪律,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自习秩序,影响同学学习和老师上课,致使教师无法实施教学和辅导,影响极坏的。 4.带手机、游戏机、mp3、mp4等进校园的。 5.在教室、楼道追逐打闹,乱喊乱叫、大声喧哗的。 6.乱扔果皮、瓜子、纸屑等杂物的;折损花木、践踏草坪、破坏绿化的。 7.故意损坏公物的;在楼道、教室墙壁内外、黑板、课桌凳(椅)等公共财物上乱涂、乱画、乱刻的。 8.乱窜班的,到其他班级内打闹的。 9.逃避做卫生、大扫除等劳动的。 10.举止不文明、说脏话、叫外号、起哄的。 11.在校内骑车的;以及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车的。 12.发型、着装、穿鞋不符合学校要求的。 13.上洗手间乱踢厕所门,如厕后不及时冲洗的。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_机关违规处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 法_机关违规处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本科课程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 号)和《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课程考试和考查,学生参加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一)未按规定携带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 (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至试卷分发时尚未将复习资料、书包、手机以及其他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四)自带稿纸或者其他纸张(与考试课程无关)的; (五)未经允许借用他人或借给他人使用考试规定所需的参考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 (六)在考场内或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七)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属于(一)款者,取消考试资格; 属第(二)至(七)款者,考试工作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无视警告而继续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予以警告处分。 第四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他人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或者默许他人旁窥自己的考试材料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行为双方; (三)擅自将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成都东软学院交换生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成都东软学院交换生学分互认管理办法(试行) 前言 为进一步落实我院的国际化人才培养目标,拓宽学生视野,引导学生形成兼容开放的文化精神,我院与国内外众多知名高校达成了实施交换培养的协议。到国外、港澳台地区高校或国内其他高校进行交换培养的学生,在交换培养期间,通称交换生。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派出交换生与接收交换生的管理工作,现根据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交换生的培养形式 第一条交换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为1-2 个学期,交换期满后应按时归校。 第二条交换生的学习形式主要为自主选择专业相关课程插班听课。 第三条交换生在交换培养期间,其学籍不变。 第二章派出交换生的选拔与管理 第四条选拔交换生的基本条件: 1. 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2. 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3. 派出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须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4. 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能够圆满完成交换期间的学习任务。 第五条选拔交换生的程序: 1. 每学期中由国际合作部发布下一学期赴各高校交换生的选拔通知,由学院相关系(部)组织学生报名。 2. 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各系(部)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报送学院教务部。 3. 学院教务部对相关系(部)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确定推荐人选,并以学院名义向对方学校推荐,征得对方学校的同意批复后正式派遣。 第六条课程修读及认定:

1. 学生申请赴对方学校交流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院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并书面提交交流学习期间的学习计划报所在系(部)主管教学的系主任审批备案。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修读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对等的学分,学院鼓励学生选读尽可能多的课程。 2. 根据交换生所修读课程的内容,由我院认定其课程名称及相应的课程属性(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 3. 如果对方学校课程设置与我院有较大差异,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对于学生所在系(部)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交流学习结束后,可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1)回校补修; (2)免读直接参加考试,应于考试之前向相关课程的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及系(部)批准后,报学院教务部备案后直接参加考试。 第七条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 1. 交换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及成绩,应于交流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对方学校密封寄至我院教务部,教务部留存成绩单原件,复印件交相关系(部)存档。 2. 学分认定及转换。交换生在对方学校交流学习期间所取得学分的认定参照我院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即一般课程16 学时计1 个学分(因各个国家的学校学分管理规定不同,可以根据学生申请交换学校规定执行),实践环节一周计一个学分。当对方学校某门课程名称(内容)与我院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时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若对方学校的课程学分高于我院,则按对方学校的学分登录,但高出部分不能抵消我院其他课程的学分。 (2)若对方学校的课程学分低于我院规定课程学分的2/3,学生应参加我院相关课程的补修或重考,考试及格者即可取得我院学分(成绩可按较高的一个登录)。 3. 成绩认定及转换。成绩认定及转换大致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1)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登录,则按对方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2)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A、B、C…”等级的形式登录,

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中学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坚持教导领先,学校配合,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 第五条: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校务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

最新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方案

廊坊市第十一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特制定切合我校实际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一、关于一般违纪的界定: 1、迟到、早退(累计三次算旷课一节)的。 2、不完成作业等学习任务的。 3、不遵守课堂常规,影响课堂纪律,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自习秩序,影响同学学习和老师上课的。 4、带手机、音乐播放器等进校园的。 5、在教室、楼道追逐打闹,跳窗户,乱喊乱叫、大声喧哗的。 6、乱扔果皮、纸屑、包装袋等杂物、随地吐口香糖的。 7、折损花木等故意损坏公物损失较小的。 8、逃避卫生扫除劳动的。 9、举止不文明、说脏话的。 10、校内骑车、乱涂乱画的。 11、在校园周围摊点买零食及其他物品的。 12、服装、发型不符合学校要求的。 二、关于严重违纪的界定: 1、一般违纪行为累计三次以上的(政教处记录为准)。 2、不接受批评教育、顶撞老师的,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 3、无故旷课3节以上及帮助别人翻墙出走的。 4、在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 5、偷窃他人财物的;抽烟、喝酒的。 6、携带管制刀具等凶器进校园的。 7、传看黄色书刊、影碟的。 8、出入网吧、游戏厅的;住校生夜不归宿的。 9、与校外不良少年勾结,结伙滋事的。 三、关于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办法 1、惩罚种类: 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以下处分: (1)批评教育(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留校察看。在校期间有警告、严重警告纪律处分的毕业证缓发半年,有记过或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缓发一年或不予毕业。 2、处分办法: (1)批评教育:对一般违纪者,由班主任对其警告并与家长沟通,使其在班内检讨。 (2)警告:对严重违纪一次者,给予警告处分,使其在全校检讨,并记录在案。(3)严重警告:严重违纪两次者,或违纪程度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使其在全校检讨,并记录在案。 (4)记过处分:严重违纪三次以上者,有严重警告处分者,给予记过处分,使其在全校检讨,并记录在案。 (5)留校察看:多次严重违纪,并且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使其在全校检讨,并记录在案由家长到校陪读。有下列行为之一

学生考试规则及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应城一中学生考试规则及考试违纪 处理办法 一、学生考试规则 1、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不得迟到。迟到10分钟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须按有关规定事先到年级处办理有关手续。 2、除教师指定可携带的考试用具及自用笔墨外,学生不得携带书包、课本、学习资料、笔记、计算器、透明胶带等物参加考试。带入考场的书物应集中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3、学生不得携带通讯工具参加考试。否则一经发现,予以没收,以舞弊论处。 4、考试入场后,学生应按编定的座次和规定的间隔就座,考试中不得擅自挪动或交换座位,不得将桌子调换方向,确有必要变更座位的,须经监考教师批准并按其指定的座位就坐。 5、考试过程中,学生应遵守考场指令,服从监考教师的指挥,不得有违反考试指令的行为。 6、试卷发放完毕后,学生必须先在试卷答题卷密封线写好考号、班级、姓名等项目,审视试卷有无字迹不清之处,待监考教师或考场指令宣布答题开始方可答题。 7、考生答题一律用黑色的签字笔书写(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答题不得写在草稿纸上,否则答卷无效。 8、所有考生均不得提前交卷,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提前交卷以违纪论处。 9、学生必须独立完成答卷,考试中不得互相谈话,左顾右盼,不得有偷看、夹带、传递、抄袭、交换、弄虚作假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等舞弊行为;确需互借文具时,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由监考教师传递。

10、考试结束铃响,考场指令或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交卷,不得拖延时间。 11、学生离开考场时,不能带走答题卷。 12、学生在考试过程中突发生病或发生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完成考试者,应向监考老师报告,以便妥善处理。 13、考试中途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学生不得上洗手间。 二、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凡有以上违纪舞弊行为的考生,按照下列处罚意见执行。 (1)凡因考试违纪或作弊被取消考试资格或以旷考论处者,该门课程计零分,并在成绩表上注明“违纪”、“作弊”字样。 (3)、考试违纪或作弊者,上报学工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由年级处函告其家长。 (4)、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及所在班级均不得参加评先,纳入班级考核,实行考风一票否决制。 (5)、凡违纪舞弊学生下学期开学延迟报名,由家长先行到校说明情况,经年级允许后方可报名,对于屡次违纪的学生(含期中考试),年级将执行学生处罚条例(劝其退学)。(6)、使用手机舞弊属严重违纪,年级将从重处理。 应城一中 2017年1月14日

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稿

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及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原则。第四条对违纪学生,学校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以下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一年,自送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在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者,察看期满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有显著悔改表现或立功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继续违纪且违纪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1)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扩大化者; (2)主动承认错误,有立功表现者;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者。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1)伪造情节造成调查困难者; (2)同时有多项违纪行为者; (3)对检举人、揭发人、证人及学校教育管理人员施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违纪群体中为首者; (5)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 (6)策划、煽动闹事,扰乱校园秩序者。 第八条受处分学生取消当年或学年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及各类扶困助学资格。 第二章违纪处理 第九条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依照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发表、散布有害信息或进行非法活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盗窃、诈骗、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华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华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华师学(2017)71号 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华东师范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条(违纪行为)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应当遵守的学术道德等行为。 第三条(处分原则)学生若发生违纪行为,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四条(处分种类)违纪处分包括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从重情节)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五)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 (六)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在学期间屡次违纪而应受处分的。

第六条(数项违纪行为)处分决定作出前,违纪学生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应当分别确定相应的处分,同时应参照第五条第七项执行。视情节给予不低于其中最重处分种类的处分。 第七条(开除学籍情形)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旷课情形)学生出现无故旷课现象,学生所在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如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10学时,应根据累计旷课数量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旷课累计11至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21至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31至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41学时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在非节假日离校应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而擅自离校者,按每天旷课4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学校、学生所在单位组织的活动者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考试纪律)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者(指各类国家考试、上海市考试、校级考试等),视具体违纪行为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学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学生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经监考教师口头提醒并要求改正而拒不改正或重犯者: 1.未按监考老师要求就座者; 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携带物品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者; 3.未交卷随意离开座位起立或走动者; 4.未经监考老师允许拿用他人考试用具或计算器者; 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二)把试卷、答卷或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初犯者;

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我校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环境,严肃考纪考风,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第二条对参加所有考试的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三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生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分为违纪和作弊两种。考试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一)严重警告;(二)记过;(三)留校察看;(四)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考生必须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者,取消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五条考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后,应将有关证件放在座位的左上角,以便查验。缺少任一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以缺考论。

第六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合理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纪律,由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如将书包、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带入座位者; 2.未按指定座位就坐者; 3.自带空白答题纸或草稿纸者; 4.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者; 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7.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8.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9.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10.自行互借文具者; 11.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2. 其他构成违纪行为者。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违反考试规定,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决定存入学校档案。 1.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2.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而未予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者;

成都东软信息技术学院

成都东软信息技术学院 期末试题——软件测试技术(B卷) 说明:本试卷共六大题,试卷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考试为开卷考试。 一、单项选择题;共20小题,每小题1 分,满分20分;请将答案填入题后括号中。 (说明:每题有且仅有一个正确答案) 1.软件测试的目的是() (A)发现程序中的所有错误 (B)尽可能多地发现程序中的错误 (C)证明程序是正确的 (D)调试程序 2.下列___不属于测试原则的内容() (A)软件测试是有风险的行为 (B)完全测试程序是不可能的 (C)测试无法显示潜伏的软件缺陷 (D)找到的缺陷越多软件的缺陷就越少 3.导致软件缺陷的最大原因是() (A)编制说明书 (B)设计 (C)编码 (D)测试 4.修复软件缺陷费用最高的是____阶段:() (A)编制说明书(B)设计 (C) 编写代码(D)发布 5.白盒测试是根据程序的____来设计测试用例,黑盒测试是根据软件的规格说明来设计测试用例。 () (A)功能 (B)性能 (C)内部逻辑 (D)内部数据 6.条件覆盖的目的是() (A)使每个判定的所有可能的条件取值组合至少执行一次 (B)使程序中的每个判定至少都获得一次“真”值和“假”值。 (C)使程序中的每个判定中每个条件的可能值至少满足一次。 (D)使程序中的每个可执行语句至少执行一次。 7.一个程序中所含有的路径数与____有着直接的关系。() (A) 程序的复杂程度 (B) 程序语句行数 (C)程序模块数 (D)程序指令执行时间

8.动态黑盒子测试:() (A)直接测试底层功能、过程、子程序和库(B)可估算执行测试时代码量和具体代码 (C)从软件获得读取变量和状态信息的访问权(D)测试的是软件在使用过程中的实际行为 9.在自低向上测试中,要编写称为____的模块来测验正在测试的模块。 () (A) 测试存根 (B) 测试驱动模块 (C)桩模块 (D) 底层模块 10.下列___不是软件自动化测试的优点() (A)速度快、效率高 (B)准确度和精确度高 (C)能提高测试的质量 (D)能充分测试软件 11.配置测试() (A) 是指检查软件之间是否正确交互和共享信息 (B) 是交互适应性、实用性和有效性的集中体现 (C) 是指使用各种硬件来测试软件操作的过程 (D) 检查缺陷是否有效改正 12.下列各项中___不是一个测试计划所应包含的内容() (A)测试资源、进度安排 (B)测试预期输出 (C)测试范围 (D)测试策略 13.下列不属于正式审查的方式是() (A)同事审查 (B) 公开陈述 (C) 检验 (D) 编码标准和规范 14.在没有产品说明书时使用____:() (A)探索测试 (B) 功能测试 (C) 动态测试 (D) 静态测试 15.调试是() (A)发现与预先定义的规格和标准不符合的问题 (B)发现软件错误征兆的过程 (C)有计划的、可重复的过程 (D)消除软件错误的过程 16.在软件底层进行的测试称为() (A) 系统测试 (B) 集成测试 (C) 单元测试 (D) 功能测试 17.在确定黑盒测试策略时,优先选用的方法是() (A) 边界值分析法 (B) 等价类划分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的行为习惯,加强对中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有效制止违纪行为。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视其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处理。 1、一般性轻微违纪,由班级按学校有关规定及班规在班级范围内处理。 2、重大违纪由学校学生处代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宣布处理结果,其处分种类如下: ⑴全校点名公开批评或通报批评; ⑵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其处分种类分为: 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 开除学籍 第三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理或免于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2、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学生处查处问题的; 3、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的。 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从重处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狡辩、态度恶劣的;

2、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4、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5、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 6、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7、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8、违纪主观恶意较大的; 第五条学生违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违纪者根据责任大小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 第三章处罚的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1、由班主任提供违纪学生所犯错误的材料(包括学生所犯错误调查材料,证人证言材料,本人的思想认识,班主任、任课老师处理意见)交学生处核实处理; 2、由学生处直接查证,然后进行处理。 3、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五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中能证明原处分事实有重大出入者,学生处作出撤消或修改原处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诉本人。 第八条受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班级负责考察、教育,接受学校学生处的定期考评,直到撤销处分。 第九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查处公布,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处提交校长室批准。 第四章违纪行为和处罚 第十条对违反课堂、集会、就寝纪律者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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