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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卷练习题库之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三卷练习题库之案例分析

1、甲经人介绍,在某厂做了搬运工,每月有800元收入,平时就住在工厂的宿舍里。由于工作,宿舍又离厂较远,甲打算从乙处花900元买一辆轻便摩托车。此事遭到甲的父母的强烈反对,但甲还是将摩托车买了下来。几个月后,甲因患精神分裂症,无法工作和独立生活。由于甲今年17周岁,其父母找到乙,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乙返还钱款,拿走摩托车。

请问:甲的父母的主张有没有法律根据?甲乙之间的买卖有效吗?为什么?

答:甲的父母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甲乙之间的买卖有效。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几个月后甲患精神分裂症,但买卖当时并没有发病,双方买卖符合《民法通则》的三个实质要件: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行为;第三,没有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说甲乙之间的买卖有效。

2、某日,丁某骑自行车回家。行至一坡路时,因车速过快,撞着同方向行走的李某的身体左侧。丁某失去平衡从自行车上摔下,井将李某压在身下。李某当即不省人事,丁某立即将其送到医院,但李某因脑颅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事发时,丁某15周岁。

请问:丁某应否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丁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丁某未满16周岁。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毒、贩卖毒品等8种罪的,才应负刑事责任,上述犯罪主观状态都是故意犯罪。而在本案中,丁某的行为不属于上列情况,故不应负刑事责任。

3、张某犯有盗窃罪和抢劫罪,一审判决两罪刑罚分别为有期徒刑2年和9年,合并执行10年。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张某判处的刑罚不当,准确量刑应分别为5年和7年。

请问:二审法院应如何作出决定?为什么?

答:判处盗窃罪2年的应维持,抢劫应改判7年。总和刑期应到7年以下9年以下量刑。因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的某一罪或者几个罪的刑罚。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题库司法考试辅导司考一卷资料司考二卷资料司考三卷资料司考四卷资料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试题及答案,欢迎阅读!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试题及答案 【案情】: 1995年4月30日,A钢材厂在报纸上刊登一则广告,称本厂现有2mm韩国产薄钢板400吨,拟以低于市场定价200元/吨的优惠价格出售,5日内保证现货供应,先来先买,款到后本厂立即负责送货,过期广告作废。甲公司见报后认为有利可图,遂于当日即给A厂发去一份订单写明购买100吨,并进一步明确最迟5月10日必须送到,并按7800元/吨价格将款项通过银行汇给A厂。A厂于5月1日收到订单,5月2日收到银行汇款,A立即发传真给甲公司:钢板以8000元/吨计价,请补清余款,款到5日内将货送到。甲公司收到传真后认为:由于当前的钢材市场定价为8000元/吨,因此A厂8000元/吨的价格并无优惠,就于5月3日以传真回复:"价格与广告所载不符,当前市场定价为8000元/吨,请依7800元/吨送货。"但是由于A厂职员疏忽,未将传真及时送达A厂厂长。5月4日,乙公司派人买走钢板60吨后,A厂还剩90吨钢板待售。5月5日A厂厂长才看到甲

公司5月3日发来的传真,立即告知甲公司,同意其提出价格,但只能先送去90吨,余货15日送到,同时派车将90吨钢材给甲公司送去。该车钢材于5月9日送到。甲公司认为A厂未按约定数量送货因而拒收货物并要求A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 1.4月30日A厂广告及甲公司订单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答案】: A厂广告是要约,甲公司的订单是承诺。因为在A厂的广告中明确地表明了标的物及其质量、价格的确定方法及"保证现货供应,先来先买"的字样,因此该商业广告就是一份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而甲公司的订单表明其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并写明了购买数量,符合对承诺的规定。【解析】: 本题是在考查要约邀请、要约、要约撤销及承诺等合同成立的制度规则。 依《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的性质原则上是要约邀请,惟在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所谓符合要约规定,即是符合第14条所规定的内容具体确定,以及受其拘束的承诺等。 本案中A厂发出的商业广告的内容,依法符合了要约的规定,应被视为要约。认定这一步,是解开全题的关键。既然

司法考试真题之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真题之案例分析 2015年司法考试真题之案例分析 某天,张某(19岁)对王某(18岁)和李某(17岁)说有一个富商住 在县城的某个旅馆中,可以从富商那里弄些钱来花。王某和李某起 先有些犹豫,怕被抓到。张某表示有他在肯定没问题,随后二人也 表示赞同,并在张某的带领下“踩点”,察看路线。某天半夜,李 某在旅馆房间外望风,张某、王某二人顺着窗户爬进了富商的房间,将躺在床上睡觉的富商捆绑起来并持刀威胁其不许出声,随即搜遍 了富商的全身及其房间的各个角落,但是二人没有发现钱和任何值 钱的财物。张某认为一定是富商将钱财全部藏了起来,但因担心在 旅馆房间中逗留时间过长可能会被发现,随即将富商带到了附近闲 置的房屋中。直到第二天早上6点,张某等三人才发现绑的这个人 不是富商,而是暂住旅馆的外地打工人员,的确已经身无分文,便 将其放回。 【问题】 1.张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2.张某等三人的犯罪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未遂还是中止? 3.张某等三人各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答案】 1.张某等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2.张某等三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3.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张某是主犯,主谋、策划并实行了抢劫行为,并且张某教唆未满18周岁的李某犯罪,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因此对张某应以抢劫罪(未遂)从重处罚;王某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王某应以抢劫

罪(未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某是未成年人,且在共同犯罪 中起辅助作用,因此对李某以抢劫罪(未遂)处罚,鉴于犯罪没有造 成严重后果,且李某在犯罪中的作用不大,因此应当对李某减轻或 免除处罚。 【解析】 1.在本题中,应注意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本案中的三人虽然采取了捆绑的方式将“富商”绑至别处,但是目的仍是为了直接从被 害人处掠夺财物,并没有将“富商”作为人质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 犯罪意图。因此,这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2.本案中,张某等三人以富商为目标进行抢劫,但是由于对象错误,导致这三人抢劫了身无分文的外地打工人员。由于被害人的确 已经身无分文,构成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因此,应当以抢劫罪的未 遂论处。 3.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分配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对张某的处罚。张某在本案中处于主犯的地位,组织并 实行了犯罪行为,因为李某还是未成年人,张某的教唆行为会导致 其被从重处罚的后果。根据《刑法》第26条的规定,应对张某以抢 劫罪(未遂)从重处罚。其他二人都是从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作用,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20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7)

2020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7)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7) 【案例一】 案情:昆明花商刘某委托运输个体户张某开车运输一批鲜花到北京,由于刘某与张某长期有生意来往,又加上刘某这几天生意比较忙,一直无法脱身,于是刘某拟定了一个价格范围,委托张某将鲜 花按时运到指定地点卖给北京的客户,价格由张某根据当时花的状 况在刘某拟定的价格范围内自由决定。刘某给予张某运输费3000元,并且约定抽取卖花所得的4%给张某作报酬。 在张某开车往北京运输鲜花的途中,在安徽境内中途停车吃饭,谁料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导致张某食物中毒,张某被紧急送 往医院抢救,等张某完全苏醒时已是第二天深夜。张某考虑到鲜花 保鲜期较短,如果不及时运输,会导致鲜花无法在刘某给定的价格 范围内出售,而自己身体虚弱无法开车进行长途运输,与刘某联系 得知刘某已赴泰国,10天后才能回国。于是,张某找了一个当地的 运输公司委托其将鲜花运到北京指定地点卖给北京的客户并告知了 其价格范围,张某交纳了运输费2000元并约定运输公司可以抽取卖 花所得的2%作为报酬。虽然运输公司及时起运,但由于已经耽搁了 两天,运到时鲜花已经很不新鲜,北京客户要求降价出售,运输公 司联系上张某,张某考虑到鲜花情况,答应降价出售。结果以刘某 给定的最低价格的一半价格出售。事后,运输公司扣除了卖花所得 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张某,张某又从中扣除了卖花所得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刘某。刘某计算了一下,其损失将近5000元。故 刘某提出,原来说按指定价格范围卖出,按比例提成。现在卖价只 有给定最低价格的一半,张某就不应再拿4%的报酬。张某则认为延 误是由于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造成的,自己并没有过错,自己 当然应当拿4%的报酬。 问题:

刑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2011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就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就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2010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就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您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问题: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就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您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就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4、赵某的行为就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就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2009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甲与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就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 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与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瞧管之机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就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问题: 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与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2008年) (二)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她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她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她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问题: 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就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2、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 3、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就是未遂?为什么? 4、给周某送的1万元就是单位行贿还就是个人行贿?为什么? 5、周某的行为就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 6、周某就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 七、(本题25分) 提示:本题为选答题,请选择其中一问作答。答题时务必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上标明“问题1”或“问题2”。两问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答案评阅给分。 材料: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9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2.怎样认识中学生田某和农民范某的行为? 案例一分析: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邹某带孩子出去游玩,属于先行行为,由先行行为导致的危险行为,邹某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而导致孩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构成犯罪。 2。大学生的行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法律不强人所难。两人对孩子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大学生的不施救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农民的行为值得褒奖。 案例二、汽车司机阮某要夏某给他搞汽车轮胎,按400元一只付费.夏即多次窥视本厂库房,伺机行窃。夏某又问同厂青工李某(被告人)愿不愿意一起干,李某当即表示同意。两人合谋,由李某去找熟人配一把万能钥匙,李把万能钥匙配好交给夏某,两人又合谋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由夏某负责找三轮车,并且还作了分工: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搬轮胎。李某下班回家后,感到此事不能干,万一让人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一辈子。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夏某则按时赶到,见李迟迟不来,便一人用李某配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的门,盗出四只轮胎,共获赃款1600元,拿出200元要给李某,李分文未收. 此案中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及夏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并无疑义,但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盗窃中止。理由是:(1)李某慑于法律的制裁,形成中止犯罪的意图;(2)李某没有按约定去作案,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3)李某对夏某获得的赃款分文未收。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夏某一样都是盗窃既遂。理由是,李与夏是合谋盗窃,属共同犯罪,夏某盗窃既遂就表明共同犯罪既遂,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也都是既遂.因为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不能既有中止,又有既遂。 问题: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二分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2020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试题及答案

2020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试题及答案 案情一 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 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 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 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 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 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 为什么? 3.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 额应如何认定? 4.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 6.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 理由?(两问均须作答) 参考答案 1.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 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 贿罪。 2.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 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的余地。 3.伙同他人贪污的,以共犯论。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二人是贪污罪共犯。因为二人共同利用了黄某的职务便 利骗取公共财物。二人要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 是50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物确定犯罪数额。 4.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 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你会解吗? 每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题是必考的,并且分数还不低。如何解答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许多司法考试考生备战2016年司考时遇到这个问题,不知道如何解题刑法案例,独角兽司考网校肖老师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司法考试中的刑法案例题一般是给出一个具体案例,让考生分析案件中行为人涉嫌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虽然问题很短,但是需要考虑的知识点却很多,增加了答题的难度。对于准确解答刑法案例题,要遵守以下步骤: 1.仔细阅读案例内容。 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考刑法学中最重要的内容,或者是法条中极其特殊的规定,即最基本的概念或法律规定,只要把概念和法律规定理解透彻,应试时就会比较有把握。 2.找准案例所涉及问题的“知识点”。 在案例分析中,以下知识点可能是经常会涉及到的:总论部分包括:(1)犯罪故意与过失、意外事件的认定。(2)刑事责任年龄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应当负责任的范围。(3)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4)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区分。(5)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认定。(6)刑罚运用中的累犯、自

首。分论部分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它们都是传统的考查内容,案例分析原则上都会涉及这些犯罪。 3.理清答题思路。 在找准案例分析题所涉及的知识点以后,不要急于答题,还应当进一步整理答题思路。一般答题分为以下三步:(1)分析犯罪人的行为符合哪(几)种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犯罪人可能涉嫌的罪名。(2)考虑犯罪人有无法定或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如犯罪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某种特殊身份,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根据刑法总则关于罪数的规定,以及刑法分则中关于特殊犯罪的处罚规定,确定犯罪人所触犯的罪名。如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定盗窃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都是很重要的问题,考生一定要认真掌握各种具体情况,注意法律的特殊规定。当初在朋友的推荐下,报了独角兽司考网校的VIP保过班,老师们不仅传授理论知识,还会帮助考生从命题者的角度分析问题,寻找准切入点,培养答题思路和技巧。确实让我受益匪浅。大家不妨联系一下学学看吧! 4.对不同题型采用不同方法,准确答题。 在答题时,独角兽司考网校的老师,特别强调要考虑每

2002—2009物权法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1]

物权法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 (2009年) 四、(本题22分) 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 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 (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 (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 3.(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2)应由丁承担。因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无权。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国家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 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118、09'00“,北纬52、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 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就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就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与《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就是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某甲不就是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案情] 被告人:严某,男,38岁,中国公民,我国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 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 [问题] 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就是否应依我国刑法论处?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严某系中国公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外多次秘密窃取她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中国刑法论处,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严某以盗窃罪定罪判刑就是正确的。中国公民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就是否适用我国刑法,这就是本案的关键。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就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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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题库司法考试辅导司考一卷资料司考二卷资料司考三卷资料司考四卷资料司法考试刑法科目中的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盗窃罪的相关的知识点你是否了解,刑法科目中的相关罪行同样是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常考的考点。要想又好又快的完成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必须对知识点有一个较深的认识。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试题及答案。 案情一 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 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 4.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 6.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

刑法案例分析题

刑法案例分析题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刑法案例分析题整理 一、“一问一答”类型解题步骤 1.先读问题后案例,心中有数。 2.读题做准备:把案例中出现的三大要素“主体、行为、情节”全部用笔划下来。 3.开始做题: (1)看每一个主体、每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 (2)看每一个主体的几个犯罪行为之间是否有转化、吸收等问题。(一罪和数罪的关系) (3)再看不同主体之间是否有共犯问题,是否属于“部分犯罪共同说”。 (4)看是否有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中止、未遂、既遂)。 (5)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4.检查 考生看到自己熟悉的点会很兴奋,容易忽视一些细节之处,检查很重要,重新把问题和案例对照一遍,查漏补缺、修正错误。 检查还有一个功能,就是看前后问题之间是否有矛盾之处,如果前后回答有矛盾,很可能基本判断是有错误的,需要重新思考。不能已经写到答题纸上了又想改就来不及了。 5.开始在答题纸上答题 (1)一定按照问题的序号写,如果每个问题有几个要点,那么就在这个标题下分出相应小点,序号级别一定清晰,便利老师阅读,会增加感情分。随意打乱答案顺序,每一问少给一分,就会丢掉四五分,不可冒险! (2)问什么答什么,不用过多阐述,不要旁逸斜出、画蛇添足。 (3)说明理由一定有,但是只需要直接说明,不需要深入分析。 二、笼统式案例 如果遇到笼统式案例,就按照上述第3步的顺序来分析,然后安排回答。 但是回答顺序应该是这样的: 第一,先对共同犯罪部分所有问题进行回答。 第二,对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或者先出现的主体犯罪行为进行回答。 第三,最后对起次要作用的或者后出现的主体犯罪行为进行回答。 第四,在每一主体下面,就是按照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来作答。 总结笼统式案例,应该体现的答题顺序和结构模式,应该是这样的: 答: (Ⅰ)甲乙不构成共犯,因为……(如:缺乏主观方面) (Ⅱ)构成共犯 1.甲乙共同实施了……行为(第1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2.甲乙共同实施了……行为(第2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3.总结特殊问题1:犯罪形态问题(既遂、中止、未遂),如甲构成抢劫罪中止,在外放风的乙构成抢劫罪未遂。对于中止、未遂犯罪,应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总结特殊问题2: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二)关于甲单独犯罪部分分析如下: 1.甲实施了……行为(第1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练习题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练习题 2016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练习题 患病行人违章被撞应担责 前不久,周先生与客户谈成一笔业务后从立汤路开车回家。因当时是在主路上,没有红绿灯,车流量又不大,因此周先生开得较快。但是,突然间一个人影闪过,周先生急忙刹车,还是没等车停下, 行人就被撞了出去。周先生当即报警并将被撞人黄先生送往医院。 在医院等候检查时,周先生从黄先生的家人口中得知,黄先生今年56岁,患有高血压和高血脂,也曾有过脑梗塞。被撞时,黄先生 正在外面散步,为了抄近道,才横穿主路,发生了事故。 经医院诊断,黄先生为脑栓塞,胫骨骨折等。后经交通队调查,行人黄先生横过机动车道未走行人过街设施的行为是发生事故的原 因之一,司机周先生驾驶灯光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 也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并认定行人黄先生负主要责任,司 机周先生负次要责任。 经鉴定机构鉴定,黄先生构成六级伤残。最后,双方对于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黄先生起诉要求周先生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 共计20余万元。 律师说法: 庭审中,周先生辩称,黄先生因自身有高血压、高血脂,也曾有过脑梗塞,所以,交通事故并不是黄先生构成六级伤残的主要原因。法院经审理查明,黄先生的伤情构成六级伤残,而其伤残程度是由 于脑梗塞所致。而通过鉴定表明,黄先生自身存在高血压,高血脂症,并且既往有脑梗塞病史,所以黄先生此次所患脑梗塞与本次交 通事故之间存在诱发和加重的因果关系,外伤的参与度为25%,故

法院在考虑伤残赔偿金时考虑了25%的参与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 各项损失11万余元。 马颖秋律师评析:根据2008年时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 规定,交通事故是一种侵权责任,其赔偿以过错为原则,应按责任 大小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被扶 养人的生活费等,构成伤残的,有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有死亡赔偿金等。 本案中,双方的责任以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为准,则周先生承担次要责任,黄先生承担主要责任,所以赔偿数额,也是周先生承担 次要责任,黄先生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在鉴定结论中,也有说明,黄先生自身的高血压、高血脂及曾患过脑梗塞也是构成六级伤残的 主要原因之一,而外伤在伤残等级中参与度只有25%,所以周先生 应按照外伤参与度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垄断协议的要件 (1)协议或者协同行为由多个独立主体构成。垄断协议必须发生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具有“多个主体共 同行为”的特征,从而与由单个经营者所实施的.市场垄断行为(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区别开来。同时,法律还强调参加联合的主体 应是在事实上具有独立性的主体,即要求联合者在事实上具有独立 决策能力。否则不能认定为限制竞争行为的联合主体。 (2)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构成垄断协议的客 观要件是经营者从事了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这种通谋或协同一 致的行为,可以表现在各方签署形成的协议、合同、备忘录中,也 可以表现在企业团体的决定或决议中,还可以是行为人之间协同一 致的行为(即没有文字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是却出现了高度协调 统一的动作,如在同一天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集体提高某类产品的 价格)。

刑法司考案例

张明楷案例34条+65条必考知识点,内容涵盖02-09年刑法部分百分之60,司考试题大部分都是由此变化而来.--(张明楷担任国家司法考试刑法部分命题组组长5年)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2、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甲盗窃了乙的手提电脑,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返还该电脑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但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财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3、盗窃罪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客体,故甲窃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4、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6、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7、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个10岁至12岁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们要钱,4个小孩说没钱。甲揪出其中一小孩乙,将其捆绑、倒吊、用鞭子抽打,并用烟头烫,造成轻伤。然后告诉乙和其他3个小孩第二天到指定地点交钱,否则后果会比乙更严重。次日,每个孩子向甲交20元、30元不等。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8、甲深夜潜入乙家中行窃,甲从窗户翻入厨房后进入客厅里,被乙发现。乙抓捕甲时,甲为了拒绝抓捕而对乙实施暴力,导致乙轻伤。由于甲具有犯盗窃罪的故意,并且该罪过支配了着手实行犯罪,故符合“犯盗窃罪”的条件,应认定为抢劫罪。 9、15周岁的甲潜入乙家,从乙的抽屉里窃得5000元现金。恰逢此时,乙的儿子丙(14岁)放学回家。甲为了窝藏赃物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轻伤。甲虽然没有达到对盗窃罪负刑事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答案(7)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答案(7)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答案(7) 【案例一】 案情:昆明花商刘某委托运输个体户张某开车运输一批鲜花到北京,由于刘某与张某长期有生意来往,又加上刘某这几天生意比较忙,一直无法脱身,于是刘某拟定了一个价格范围,委托张某将鲜 花按时运到指定地点卖给北京的客户,价格由张某根据当时花的状 况在刘某拟定的价格范围内自由决定。刘某给予张某运输费3000元,并且约定抽取卖花所得的4%给张某作报酬。 在张某开车往北京运输鲜花的途中,在安徽境内中途停车吃饭,谁料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导致张某食物中毒,张某被紧急送 往医院抢救,等张某完全苏醒时已是第二天深夜。张某考虑到鲜花 保鲜期较短,如果不及时运输,会导致鲜花无法在刘某给定的价格 范围内出售,而自己身体虚弱无法开车进行长途运输,与刘某联系 得知刘某已赴泰国,10天后才能回国。于是,张某找了一个当地的 运输公司委托其将鲜花运到北京指定地点卖给北京的客户并告知了 其价格范围,张某交纳了运输费2000元并约定运输公司可以抽取卖 花所得的2%作为报酬。虽然运输公司及时起运,但由于已经耽搁了 两天,运到时鲜花已经很不新鲜,北京客户要求降价出售,运输公 司联系上张某,张某考虑到鲜花情况,答应降价出售。结果以刘某 给定的最低价格的一半价格出售。事后,运输公司扣除了卖花所得 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张某,张某又从中扣除了卖花所得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刘某。刘某计算了一下,其损失将近5000元。故 刘某提出,原来说按指定价格范围卖出,按比例提成。现在卖价只 有给定最低价格的一半,张某就不应再拿4%的报酬。张某则认为延 误是由于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造成的,自己并没有过错,自己 当然应当拿4%的报酬。 问题: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4卷案例分析题卷(1)完整篇.doc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1) 2018年司法考试快开始啦!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1) (一)19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被提前释放。2005年5月20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1800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侯某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王某和侯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 问题: 1、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 2、如取保候审,李某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 【参考答案】 1、不恰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李某不能担任保证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

收入。”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二)1997年4月23日晚上10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工张云被强奸。罪犯作案之后逃走,匆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事后,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的一些特征。据被害人反映,罪犯是一名年纪大约在30岁上下的男子,身材不高但身体强壮,满脸胡须。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手表。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于是,公安机关以这块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的侦查活动。一个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的主人某公司职员刘俊枫。经公安人员询问,刘俊枫承认手表是自己的,但是声称已经与两个月以前丢失,而且不承认自己犯有任何罪行。但是刘俊枫提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丢失手表。于是,侦查人员认为本案已经证据确凿,随即拘留了刘俊枫。然后公安人员找到被害人张云,告诉她已经找到了遗留在现场那块手表的主人,让张云辨认一下,该人是不是罪犯。张云仔细观察了刘俊枫之后,对侦查人员说:“这个人的身高、体型和罪犯都差不多,而且长相也很象,我觉得就是他。”于是,侦查人员立即作出决定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刘俊枫。 (问题)在这起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公安人员的做法不当之处? 并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对刘俊枫采取拘留措施不当,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2、在主持辨认时采取了单独辨认的方式 3、在辨认之前将被辨认人的有关情况告知辨认人 (三)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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