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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社会力量办医重点推介项目

绍兴市社会力量办医重点推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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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社会力量办医重点推介项目

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

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X〕51号)、《中共X市委X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市的意见》(揭委发〔X〕6号)精神,进一步破除社会办医方面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加快推进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社会医疗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按照政府鼓励、市场驱动、盘活资源、强化监管的原则,营造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环境,推动健康服务业发展。力争到X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诊疗服务量均占总量30噓右,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健康发展的新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重点工作 (一)公开设置规划。各地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X-X年)》和《X省人民政府关于X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X-X年)》等的要求,在X年底前出台区域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在符合省和市规划总量与结构的前提下,各地规划不得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数量、地点等进行限制。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城镇新建商品房项目,应按容积率、预

计容纳人口数等规划相应数量和规模的医疗机构。积极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每千常住人口公立医疗机构床位超 3.8张的县(市、区),原则上应统筹将增量空间主要留给社会办医疗机构。到X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严控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放开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不得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参与) (二)简化行政审批。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行政审批标准化,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市直各有关行政部门应于本方案下发后3个月内,按职责制订相应社会办医行政许可办理指南,报市医改办汇总后向社会公开公布。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按管辖权限分市级、县级审批。取消逐级申请、逐级审批,申请人直接向审批机关提交设置申请。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同时向卫生计生、公安、消防、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税务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对已有3家以上标准化管理连锁机构的,卫生计生部门可对其设置许可仅做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的提案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723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案由: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 提案人:孟孝忠 主题词:医疗服务,医疗机构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容: 作为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资本办医是深化医改的“活水”,在下一步医改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来,民营医疗机构在机构数量、服务质量、专科特点和规范管理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发展,对缓解群众“看病难”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民营医疗机构在自身发展中仍然存在着规模普遍偏小、专业人才缺乏、能力有限、管理不够规范、后劲不足等问题,同时在发展方面也面临着现行管理体制和政策在准入、医保定点、人才紧张、用地难等多方面制约。高壁垒、低盈利、边缘化,是社会资本办医所面临的三大难题。 建议: 1.明确社会办医医疗机构的发展定位。民营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明确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的性质和范围,确立公平竞争主体地位,允许社会资本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预留并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比重,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引导和促进民营医院形成特色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为社会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在满足当地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前提下,严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的扩增,对公立医院开展的业务范围和高端特需服务予以限制,积极培育民营市场,新建医院优先安排社会办医。同时探索监管新思路。 2.放宽社会办医医疗机构市场准入。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法律未明确禁止的,社会资本都可依法选择所投资的医疗服务领域和医疗机构类别。各类社会资本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形式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支持托管经营不善的基层公立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优先投向医疗资源稀缺领域和特需医疗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拥有高新技术和专科优势的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捐资举办医疗机构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等。 3.加大社会办医医疗机构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探索破解融资难问题,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医疗产业基金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加大财政税费优惠支持力度,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同等享有公办医疗机构的各项税收待遇,营利性医疗机构除按国家规定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长期以来,我省高度重视社会办医工作,特别是2015年以来,在省政府层面相继出台《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闽政办〔2018〕38号)等政策文件,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形成有序竞争、优势互补、相互促进、举办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据统计,截至2019年11月底,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16903家,占全省医疗机构数的61.775%。其中,社会办医院390家,占全省医院数58.91%,床位3.36万张,占全省医院床位数21.80%。新业态医疗机构迅速崛起,其中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30家、影像诊断中心3家,病理诊断中心1家,血液透析中心19家,健康体检中心5家,康复医疗中心10家,医疗消毒供应中心3家。 尽管我省社会办医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社会办医服务能力水平总体不高,人力资源短缺,特别是引进优秀人才较为困难,拥有知名专家和专科特色技术服务少,运营管

理水平和依法执业意识不高,在医疗技术、学科水平、服务质量、品牌声誉等方面存在短板。亟需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办医的鼓励扶持和促进规范发展的力度。 根据国家卫健委等10部门《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19〕19号)要求,省卫健委等有关单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主线,提出10项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拓展社会办医空间。对社会办医区域和专业不作规划限制的同时控制公立医院业务用房增长。 (二)进一步保障医疗用地供给。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设区市,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时要适当向医疗领域进行倾斜。符合一定条件的闲置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 (三)进一步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营利性社会办医,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依法给予税费减免。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 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江府[2016]7号 【发布部门】江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15 【实施日期】2016.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 知 (江府〔2016〕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5日

江门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社会办医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紧密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健康服务业,发挥市场机制配置社会医疗资源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开办医疗机构,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实现公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 二、发展目标 完善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财税、价格、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鼓励政策,加快落实在市场准入、医保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医院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对待政策。力争到202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服务量占全市总量的比例达到35%,社会办医的管理和质量水平明显提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三、基本原则

专题一-鼓励社会办医必须厘清的几个问题教程文件

专题一鼓励社会医必须厘清的几个问题 按照新一轮医改方案确定的正确目标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就要对一些基本问题理清思路。在进一步明确公立医院地位的前提下,动员社会力量办医,提升整体服务能力、拓展服务范围、满足多样化需求是鼓励社会办医的最主要目标和功能;政策重点为是激励和约束并举,促进非营利机构健康发展。当前医疗服务领域出现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股份制非营利机构”等改革思路和做法,在逻辑上、法理上都行不通,现实危害很大,必须从严控制,存在明显念头的做法要及时制止。 一段时期以来,社会办医的热度很高。学术界有很多鼓励与呼吁,社会资本有了更大热情,一些地方政府也开始进行不同形式的政策鼓励甚至“政策创新”。对于其中的一些理念、走向和做法,质疑的声音也很多。毫无疑问,在国家政策层面、随后的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都对此有明确的表述和要求。我们认为,对于社会办医,不存在要不要发展的问题,重要提如何按照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内存规律,按照新一轮医改方案确定的正确目标和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促进其健康发展。对一些基本问题,必须理清思路,防止走弯、走偏。 一、进一步明确鼓励社会办医的目标 长期以来特别是新一轮医改启动,国家一起明确鼓励社会办医,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性政策。但迄今为止,社会上对为什么要鼓励社会办医一直有不同的解读。有观点认为,通过鼓励社会办医,可以提升整体的医疗服务能力,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满足多样性需求;有观点座谈,当前公立医院改革滞后,通过社会办医,可以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可以为社会资本提供新的投资出路,

办学申请资质

《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规定 (一)凡属中央、省驻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或人员举办高等教育层次的各种培训班、进修班和刊授、函授学校,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举办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文化、技术教育补习学校(班),分别由市、区、县(市)成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区、县(市)单位和个人举办高等教育层次的各种培训班、进修班和刊授、函授学校,由市成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举办文化补习学校和学前教育,分别由市、区、县(市)成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举办交通、文化、卫生、体育等资格性培训,以及自学考试助学学校,由各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成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举办涉及两个以上业务管理部门的综合性学校,由市、区、县(市)成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批。 (六)举办工人技术等级、特种作业工种资格性培训,以及各级劳动部门的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举办的就业前工人技术培训,分别由市、区、县(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分级审批。 省属驻单位举办的就业前工人技术培训,由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七)非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各类教育或联合办学的,分别由省、市、区、县(市)成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由上述内容可知:1、少儿培训属社会力量办学范畴,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2、教育培训机构不是企业,一般无需(去工商部门)注册教

育培训公司。 按目前各地社会力量办学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申请办学许可证需具备:1、申请办学的单位须具法人资格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办学的个人须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出具个人民事行为能力及政治权利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失业证、或退休证。办学申请书内容包括办学目的、办学的层次性质、教学主要内容、学习期限、场地设备、资金投放、师资力量、预计招生人数、收费标准等。2、拟定办学章程。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和终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3、办学场地和资金的要求:办培训学校的校园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校舍面积2000平米以上;办培训中心的校舍建筑面积300平米以上,教学设备10万元,开办资金不低于5万元(各地要求略有不同,你可去所在地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说要申请办学资料和申请表)。(办学场地经消防安全部门审核出具合格证书)4、教育机构负责人必须由教师资格并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并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担任;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培训中心专职教师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不低于20%。 以上可以看出,培训机构最小办学规模就是“培训中心”。(如不是技术考证类,培训机构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管理), 如果你刚刚起步,受资金等条件的约束,暂时不准备办理独立的办学许可证,你可以挂靠其它已有办学资质的单位(如已经开业的培训学校或中心)办一个分教点或分校,投资和风险会小很多,当然你要缴纳挂靠管理费和接受监督。但分教

卫计局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工作情况总结

卫计局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工作情况总结 一、推进措施 1、加大社会办医政策扶持力度。制定《南湖市荆州区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和《南湖市荆州区医疗机构设臵规划(2016-2020年)》,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中医类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站)、口腔疾病、儿科、老年病和慢性病等医疗机构。放宽市场准入,社会办医疗机构设臵审批不设类别、规模、数量、布局、地点要求,配臵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不受规模和规划数量限制等。今年上半年,我局进一步开放医疗市场,共接收社会办医疗机构设臵及执业许可审批件24件,对申请材料严格审核,新批准开办医疗机构6家。截至目前,我区共有医疗机构138间,其中非公立83间,占比60%,多元化办医格局进一步健全。 2、改善社会办医执业环境。对社会办医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办医申报流程和申报材料要求方面与公立医院一致,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一致,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营利或非营利性质,在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医保定点和双向转诊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具备条

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依照程序申请市级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卫生科研立项、继教项目等。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人才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学术活动、技术准入、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同等对待。 3、强监管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将各医疗机构的记分情况列入年度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安全评估活动主要指标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医疗机构限期进行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重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整改不到位的医疗机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规范开展执业活动。 二、存在问题 (一)社会办医疗机构留人难现象突出。一些社会医疗机构过于“近视”,偏重于眼前利润而忽略营造良好氛围,医务人员接受培训少,业务水平难以提升,使得人才引进难,流失快,医疗团队和医疗质量无法稳定保障。 (二)综合实力偏弱,特色服务不强。社会办医疗机构大都以满足居民基本医疗需求为主,上等级的医疗机构少;专科医院发展相对较慢,康复和老年养护等专科领域服务能

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报告材料汇总

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材料 【第一部分:民办学校办学申办程序】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办程序 一、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请筹建的程序 举办者向拟办学校所在镇(办事处)宣教办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筹建报告; (二)举办者的明,包括: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个人复印件、简历等; (三)建筑设计部门设计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租赁教学场地的,应提供租赁意向书复印件; (五)属合作办学的,需提供合作办学协议书,包括:举办者权利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情况、权益如何分配等。 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请开办的程序 (一)筹建结束,即校舍建成、设备完善后,举办者可向镇(办事处)宣教办提出开办申请,经镇(办事处)宣教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二)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开办报告;

2、镇(办事处)宣教办的审核意见书; 3、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校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2001年9月1日后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证书》)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校舍)最近使用安全鉴定书; 4、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5、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 6、如有校车的,要提供校车年审合格证复印件; 7、《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8、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教师的资格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含、学历证、教师、外地人员暂住证等复印件); 9、拟办民办学校资产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即验资报告); 10、拟办民办学校规章制度;的 11、租赁校舍的,缴交办学风险金的有关证明材料; 1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的公证书)。 (三)开办申请经镇(办事处)宣教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市教育局收到申请开办资料后,对申请开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实地调查,符合开办条件的,发给“同意开办的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取得

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最新)

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最新) 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不同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并为全社会提供更多医疗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深化改革、改善办医环境,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完善、社会整体信任度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即入”、审批应减尽减和清理妨碍公平竞争各种规定做法的落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 (一)拓展社会办医空间。落实“X”期间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各地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首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儿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二)扩大用地供给。各地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新供医疗卫生用

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条件

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条件 非公立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立医疗机构不断发展壮大。2009年,私营医疗机构数占医疗机构总数的36.06%,但床位数仅占床位总数的5.19%,而且非公立医疗机构仍然以小规模经营为主。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普遍面临准入门槛高、经营压力大、发展空间小、技术人才缺乏、监管机制不健全、社会氛围不佳等困难和问题。 国办发文松绑社会办医疗机构限制 严惩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今日发布《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 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性质 按照《若干政策措施》,医疗机构设立审批将被清理规范。 《若干政策措施》规定,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运行审批限制也将减少。《若干政策措施》明确,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严控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各地要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 执行与公立机构同等补助政策 《若干政策措施》在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松绑”的同时,还给予了诸多鼓励性的政

2018年国务院:支持社会办医多元化20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 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 国办发〔201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服务,是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是繁荣壮大健康产业、释放内需潜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新一轮医改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医改取得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显著提升,健康服务业政策环境明显改善,社会办医加快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持续增长,社会办医服务内容和模式有待拓展升级,同时仍存在放宽准入不彻底、扶持政策不完善、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在切实落实政府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坚定不移深化医改,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确保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坚持政府主导并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在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市场要有活力,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落实政府责任,加强规范管理和服务监管,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满足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 (二)基本原则。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办医发展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办医发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16]50号 【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21 【实施日期】2016.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办医发展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16〕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49号),加快我市社会办医发展,尽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拓宽发展空间 (一)促进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协调发展。按照省市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严格控制城市大型公立医院发展规模。各县(市、区)制定和调整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为社会办医留有足够发展空间;区域内需要调整和新建医疗机构时,优先

安排社会资本进入。力争2020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比达20%以上。按照“服务上水平、规模上等级、质量上档次”原则,对非公立医疗机构规模和布局进行科学规划,统一布局。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的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降低公立医院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根据太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改制范围,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医疗集团、投资集团等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在改制过程中,按照严格透明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放宽社会办医准入。下放设置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放宽准入范围。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设置独立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诊断等专业性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纳入我市急救网络。重点支持社会资本在城乡结合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经济区、娄烦县、阳曲县举办医疗机构,重点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投资规模在5000万(不含土地)以上规模大、专业特色强、技术领先的医疗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资本申请举办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确保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凡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予以审批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 (三)支持医疗机构对外合资合作。进一步扩大全市医疗市场对外开放,落实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市设立医疗机构的规定。支持境外资本与我市医疗机构合资或合作举办具有国际先进管理经验、管理模式、服务模式和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设备的医疗机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资本在我市举办医疗机构,

关于社会办医解读

关于对发展社会办医政策的解读报告 一、政策导读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月9日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业内人士指出,这是卫计委首次出台实在、易操作的政策发展社会办医,这一政策出台,将引来医疗服务业市场的投资与并购浪潮。《意见》提出,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发展规模,留出社会办医的发展空间。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情况下,支持并优先选择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服务能力的社会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部分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的改制重组。 二、发展社会办医政策相关解读 1.为什么要发展社会办医 推动“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实现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形成多元化与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形成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以求解决我国目前医疗领域“看病

难”与“医患矛盾”两大难题。 2.目前我国社会办医的现状 目前我国社会办医主要存在数量多,规模小,办专科,求效益等特点。据国家卫生部2013年度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已有民营医院接近10000所,占全国医院总数的40%,据医疗权威人士分析,预计2014年民营医院增速会发展更快,总数可能会达到13500所,在数量上首次超过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已经成为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民营医院的床位数、卫生技术人员数、执业医师数、服务量所占比重却只有10%左右,尽管民营医院近年来有长足发展,但在我国近万所民营医院中,三级医院只占1.57%,二级医院占8%,一级医院占90%以上。 3、国家对社会办医出台的相关优惠扶持措施 本次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主要从5个方面支持社会办医。一是放宽举办主体要求。进一步放宽境外资本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范围,将香港、澳门和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全国地级以上城市;二是放宽服务领域要求。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或向医院集团化发展。三是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充

国办发〔2015〕45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办发〔201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6月11日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国家出台多项措施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政策效应持续显现,但与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的目标仍有不小差距,还有一些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需要破除。为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 (一)清理规范医疗机构设立审批。 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

理,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具体床位规模审批权限由各省(区、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行确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 (二)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情况。 各地要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并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出台或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须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并详细说明本区域可新增或拟调整的医疗资源的规模和布局。对涉及新增或调整医疗资源的,包括新建城区等,政府必须落实保基本的责任,同时支持由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医疗机构。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 (三)减少运行审批限制。 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严控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社

优秀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报告

优秀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报告 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报告一 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报告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切实提高公民素质,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我们在深入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特申请开办艺森培训学校,具体情况如下: 一、学校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艺森培训学校 二、学校地址: 岫岩县岫光小学南侧。 三、举办专业:口才、舞蹈、美术、声乐、书法、科学课等 四、办学性质: 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五、办学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六、办学目标:本学校以幼儿、小学生、初中生为对象,提升学生独立能力和文化艺术素养,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保卫者,培养社会主义新人做出积极贡献。 七、学校主办人情况:韩睿韬,男,27岁,吉林艺术学院毕业。 八、学校办学条件: 校园总面积是一二层楼房和一层楼房共308平,教室6间,桌椅50套,办公桌3套,电脑2台,投影仪1台,DVD 一台,监控探头,配有学生展示舞台,图书100本。学校富有现代气息,优雅的课桌,传统的讲台。学校教师5名,有良好的师德品质。学校前期开办资金8万元,属自筹资金。 申请人: XX年4 月25 日

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报告二 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材料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办程序 一、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请筹建的程序 举办者向拟办学校所在镇(办事处)宣教办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筹建报告;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包括: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等;(三)建筑设计部门设计的建筑设计平面图;(四)租赁教学场地的,应提供租赁意向书复印件; (五)属合作办学的,需提供合作办学协议书,包括:举办者权利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情况、权益如何分配等。 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请开办的程序

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通知(2020)

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通知(2020)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06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我区社会办医有关事项通知: 一、总体要求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考虑,加大对社会办医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引导社会办医规模化、多层次发展,实现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开放服务领域 (一)扩大设置区域。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在我区范围内开设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个体诊所等。 (二)发展第三方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学检验中心、影像中心、病理中心等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积极推进检验检测结果互认。 (三)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允许国(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合理设定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我区设立独资医疗机构。 (四)鼓励和引导合资合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公立医院的改制重组。鼓励区级医院与外资或社会力量合资合作举办新的医疗、康复、老年病、临终关怀等特色专科医疗机构。 三、落实扶持政策 (五)预留发展空间。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要科学制订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预留足够发展空间。到2020年,力争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全区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25%左右。 (六)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要在国家总量控制范围内,科学制订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 (七)落实优惠政策。财税等优惠政策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06号)有关规定执行。

什么是社会办医疗机构

什么是社会办医疗机构 非公立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立医疗机构不断发展壮大。2009年,私营医疗机构数占医疗机构总数的36.06%,但床位数仅占床位总数的5.19%,而且非公立医疗机构仍然以小规模经营为主。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普遍面临准入门槛高、经营压力大、发展空间小、技术人才缺乏、监管机制不健全、社会氛围不佳等困难和问题。 为什么要出台《社会办医》?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定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形成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社会办医》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社会办医》的总体考虑是:一方面,着力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和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待遇;另一方面,加强监管、扶优扶强,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培育社会责任和信誉口碑,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针对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社会办医》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执业、发展等方面,明确相关政策措施,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围绕机构设立、经营性质、执业范围、外资办医、税收价格政策、医保定点、用人和学术环境、设备配置等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各个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社会办医》提出11条措施,重点包括: 一是按照经营性质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和税收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税收和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等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将其纳入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或报销政策,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

社会办医新政策

社会办医新政策 社会办医新政策: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措施》放宽社会办医政策,将其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社会办医 非公立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立医疗机构不断发展壮大。2009年,私营医疗机构数占医疗机构总数的36.06%,但床位数仅占床位总数的 5.19%,而且非公立医疗机构仍然以小规模经营为主。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普遍面临准入门槛高、经营压力大、发展空间小、技术人才缺乏、监管机制不健全、社会氛围不佳等困难和问题。 医保定点最新消息: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促进社会办医成规模、上水平发展,加快形成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格局。 促进社会办医的政策措施(摘要) 进一步放宽准入 ●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 ●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 ●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

拓宽投融资渠道 ●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 ●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 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 ●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 ●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 优化发展环境 ●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 ●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 ●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相关阅读:《社会办医》提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具体包括哪些措施? 准入是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第一个环节,针对目前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入难、限制多的问题,《社会办医》提出了6条措施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一是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登记,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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