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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选用消防产品登记表

建筑工程选用消防产品登记表
建筑工程选用消防产品登记表

建筑工程选用消防产品登记表

建设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工程名称:怡诚·曼山别院1#楼填表时间:

2、对纳入产品质量认证和型式认可目录的消防产品须填报证书编号,其余产品填报检验报告编号。

3、质量认证证书式产品型式认可证书、产品型式检验报告附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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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工程名称:怡诚·曼山别院2#楼填表时间:

2、对纳入产品质量认证和型式认可目录的消防产品须填报证书编号,其余产品填报检验报告编号。

3、质量认证证书式产品型式认可证书、产品型式检验报告附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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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工程名称:怡诚·曼山别院3#楼填表时间:

2、对纳入产品质量认证和型式认可目录的消防产品须填报证书编号,其余产品填报检验报告编号。

3、质量认证证书式产品型式认可证书、产品型式检验报告附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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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工程名称:怡诚·曼山别院5#楼填表时间:

2、对纳入产品质量认证和型式认可目录的消防产品须填报证书编号,其余产品填报检验报告编号。

3、质量认证证书式产品型式认可证书、产品型式检验报告附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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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工程名称:怡诚·曼山别院6#楼填表时间:

2、对纳入产品质量认证和型式认可目录的消防产品须填报证书编号,其余产品填报检验报告编号。

3、质量认证证书式产品型式认可证书、产品型式检验报告附表后。

建筑工程选用消防产品登记表

建设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工程名称:怡诚·曼山别院6#楼填表时间:

注:1、竣工验收时须提供本表。

2、对纳入产品质量认证和型式认可目录的消防产品须填报证书编号,其余产品填报检验报告编号。

3、质量认证证书式产品型式认可证书、产品型式检验报告附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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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工程名称:怡诚·曼山别院7#楼填表时间:

2、对纳入产品质量认证和型式认可目录的消防产品须填报证书编号,其余产品填报检验报告编号。

3、质量认证证书式产品型式认可证书、产品型式检验报告附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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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工程名称:怡诚·曼山别院8#楼填表时间:

2、对纳入产品质量认证和型式认可目录的消防产品须填报证书编号,其余产品填报检验报告编号。

3、质量认证证书式产品型式认可证书、产品型式检验报告附表后。

建筑工程选用消防产品登记表

建设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工程名称:怡诚·曼山别院8#楼填表时间:

注:1、竣工验收时须提供本表。

2、对纳入产品质量认证和型式认可目录的消防产品须填报证书编号,其余产品填报检验报告编号。

3、质量认证证书式产品型式认可证书、产品型式检验报告附表后。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的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 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和公司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产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证书的管理、使用及认证标志的购买、发 放、使用和管理。 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获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CCC认 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经检验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公司销售和在 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管理职责 1、总经理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的组织、策划工作,确保未获得消防 产品CCC认证证书和未加施消防产品CCC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公司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2、管理者代表负责策划“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保持和管理。 确保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3、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技术要求的组织、设计和 管理工作。

4、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发放、加贴的审批; 主检员负责督促“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标签式)的加贴和正确使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合格的产品加贴认证标志的出厂检查,确保合格品必须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5、生产部经理负责相关工序必须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负 责组织人员对“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加贴和正确使用。 6、市场部经理负责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以 确保采购的元器件和材料是来自于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的供应商。库房管理员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发放。 7、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关键生产工序操作人员具备满 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相应的知识、经验和技能。 三、认证标志的申购程序 1、由技质开发部经理填写“购买标志申请书”经总经理授权签字后邮寄给公安 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技质开发部长接收到认证标志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2、技质开发部根据使用情况,随时监督检查认证标志库存情况。当库存的认 证标志已不足使用一个月时,应及时再次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申请购买。 四、认证标志的使用及规定 1、认证标志必须加贴在获证产品的右上方,明显位置。。 2、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2.1 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西门子消防产品选型

涂装车间应用产品指导性意见 一、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系统总体技术要求 1.1本系统所选用的产品必须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产品生产制造企业必须具有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测试合格并具备有效证书。 1.2应完全遵循国家(国际)的有关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规范(标准)以及测试和验收规范。 1.3投标人必须确保本系统不因投标方提供设备本身的原因影响通过国家或地方消防主管部门的所有消防验收并达到国家验收优良工程的要求。 1.4火灾探测报警和联动控制系统按照我国现行的规范要求,整体系统应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受外界干扰,可独立操作、运行和管理而完成火灾自动探测报警和联动控制。 1.5为了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投标人所选火灾报警设备要求是国际著名品牌,在中国的工厂至少有15年的生产制造经验。 1.6要求火灾报警系统设备安装简便,操作简单,维护方便; 1.7为保障人员、财产安全,要求火灾报警设备工作稳定可靠,不得因误报影响用户的正常工作秩序。 1.8火灾报警设备的零部件、易损部件应容易拆卸、更换,以便于降低维保工作的成本、难度。 1.9系统设备应在满足应用要求的基础上,遵循技术先进、设备优良、经济合理和质量优质的原则。 1.10为了适应未来的发展需要,系统应具有较强的可扩展性,保证用户的投资收益最大化。 2.火灾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2.1为保证系统探测准确,避免探测设备发生误报、漏报,要求每个现场部件均自带16位微处理器,内置智能DA火灾探测算法,由探测器本身对采集数据进行智能分析判断,保证准确地分辨真伪火情。 2.2系统采用二总线,无极性;总线支持环形加分支、任意分支的布线方式。

消防产品国家检测标准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监督检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第八条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确保检查、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并对检查、检测结论负责。 第九条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消防产品实验室资格或者从事消防产品合格评定活动的认证机构资格。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名录由公安部公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进行监督。 公安部会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参照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程序和规范。

消防验收资料全(含填写范例)

项目 消 防 验 收 申 报 资 料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X年X月

目录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建设单位委托书 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五、检测、施工、监理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复印件 六、各单位消防工程汇报资料 七、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八、水泵房、屋顶水箱验收合格复印件 九、隐蔽工程资料 十、装修材料和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质监局) 十一、施工合同 十二、开、竣工报告 十三、消防工程竣工资料(消防局表格) 十四、消防产品登记表 十五、产品三证 1、木质防火门 2、灭火器 3、排烟风机 4、防火阀 5、排烟防火阀 6、室内消火栓箱 7、室内消火栓 8、消防接口 9、消防水带 10、消防水枪 11、湿式报警阀 12、水流指示器 13、消防信号蝶阀 14、洒水喷头 15、水泵接合器 16、火灾事故应急照明 17、疏散指示标志灯 18、火灾探测器 19、火灾报警控制器 20、消火栓按钮 21、阻燃电线 22、防火漆 23、阻火圈

编号: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X年X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

说明 一、在填表前,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并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责任。 二、提交材料的装订规格,应当安装A4纸的规格。 三、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字迹要清楚,文面要整洁。 四、表格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不填写的,要划去。“联系人”、“联系电话”栏必须填写有效的联系方式。 五、表格中出现多个“□”,表示有多个内容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打√。 六、“竣工验收情况说明”中,设计单位应对该工程是否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的情况予以说明,并加盖单位印章;施工单位应对该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是否满足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以及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行为等说明,并加盖单位印章;工程监理单位应对该工程使用或者安装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情况以及消防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满足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等予以说明,并加盖单位印章;建设单位应对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予以说明,并加盖单位印章。

001消防工程安装的通用要求

消防工程安装的通用 1 范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消防设备安装工程。 2 施工准备 2.1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的设计,必须是有相应的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由建设单位将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2.2 从事消防设施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其资质等级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发给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2.3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2.4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已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 2.5 安装的消防产品、机电产品和材料要符合下列条件: 2.5.1 本市的消防厂家,应具有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外地或外国在本市销售的消防产品,要具有有效期内的进京销售审验证书。选用时要审明证书中所列产品是否与所需产品相符。 2.5.2 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及耐火涂料应有有效的国家质量检测中心的检测合格报告。 2.5.3 消防电子产品要具有有效的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2.5.4 选用的高低压柜及各类箱屏必须采用机械部和电力部认可的定点厂生产的产品;进口的电气产品必须有国家商检局检定合格证明,具有合格证,设备上有铭牌。 2.5.5 建筑电气施工中使用的产品如电线电缆、开关等,应符合中国电工认证委员会的安全认证要求,其电气产品上应带有安全认证委员会的安全认证要求,其电气产品上应带有安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并具有合格证,设备上有铭牌。 2.5.6 选用的各类钢材,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厂家要出具材质证明和合格证。 2.5.7 各种主要辅料、管件、焊条、油漆等应有合格证。 2.6 选用的机具必须符合施工现场的技术要求,使用强检和非强检的计量器具应按国家计量法的要求进行管理。 2.7 施工管理人员,如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等应作到持证上岗。特殊工种,如电工、焊工等也应作到持证上岗。 2.8 工程施工中应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机关等上级单位的检查指导,以确保工程质量。 2.9 施工中应严格按已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认真执行有关的消防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施工工艺及有关的图集、厂方资料等施工要求。 2.10 施工工程记录和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填写,应作到与工程同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应交给建设单位一套完整的工程资料,并按合同要求,绘制竣工图。 2.11 消防工程安装调试全部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先进行自验,合格后再请建设单位(监理)、设计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单。 2.12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委托有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并提交技术测试报告。 2.13 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送交有关资料,请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消防工程验收,经检验合格后发给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才准许使用,否则,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均不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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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登记表上报时间:年月日 建设单位负责人 工程名称地址 工程基本情况建筑面积层数地上:层地下:层高度使用性质 联系人联系电话 消防工程施工名称地址 单位基本情况联系人电话 消防产品基本情况 消防产品名称型号数量生产厂家供货单位 钢质防火门 木质防火门 防火卷帘 上报人:审核人:

防火卷帘控制箱 钢质防火窗 消防泵 湿式报警阀 干式报警阀 雨淋报警阀 水流指示器 消防用压力开关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 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 消防水泵结合器 洒水喷头 上报人:审核人:

水雾喷头 消火栓箱 消火栓箱手动报警按钮 室内消火栓 室外消火栓 消防水枪 消防水带 消防软管卷盘 消防接口 火灾报警控制器 火灾显示盘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点型感烟探测器 上报人:审核人: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 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火灾声和 / 或光警报器 点型感温探测器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可燃气体探测器 防火漏电电流动作报警器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消防应急照明灯 消防应急标志灯 消防应急灯具专用电源 防火阀 上报人:审核人:

排烟防火阀 排烟阀(口) 防火膨胀密封件 消防高温排烟风机 自动灭火系统 灭火器 灭火器箱 钢结构防火涂料 饰面型防火涂料 电缆防火涂料 无机防火涂料 有机防火涂料 阻火包 上报人:审核人:

防火玻璃 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 耐火电缆槽盒 阻燃装饰织物 阻燃、防静电铺地材料 其它消防产品及阻燃制品 说明: 1、必须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阻燃制品; 2、填写情况必须与实物一致; 3、该表填写完毕后连同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一并送至消防局技术科。 地址:沈河区小北关街202 巷 14 号(北站家乐福东约200 米 上报人:审核人:

消防产品国家检测标准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第八条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确保检查、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并对检查、检测结论负责。 第九条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

消防器材产品规格书

消防器材产品规格书

消防器材招标技术规格书 一、灭火器箱 1材料 1.1灭火器箱箱体应使用薄钢板材料制造。 1.2灭火器箱箱门选用金属材料。 2外形尺寸和极限偏差 本工程灭火器箱选用XMDF5-2型,尺寸为580*360*200,满足装2具5kg 磷酸铵盐灭火器的要求。灭火器箱的极限偏差应满足规范的相关规定。 3外观质量 3.1灭火器箱箱体应端正,不应有歪斜、翘曲等变形现象。箱体各表面应无凹凸不平等加工缺陷。各面之间的垂直度公差不应大于3mm。 3.2置地型灭火器箱应能平稳安放,在水平地面上不应有倾斜摇晃。 3.3灭火器箱箱门关闭到位后,应与四周框面平齐,其平面度公差不应大于2mm;箱门与框之间的间隙应均匀平直,最大间隙不应大于3mm。 3.4灭火器箱正面上的零部件,凸出箱门外表平面的高度不应大于15mm;其余各面的零部件,凸出该面外表面的高度不应超过10mm。 箱盖在正面上凸出不应超过30mm,在侧面上凸出不应超过45mm,但均不应小于15mm。 3.5灭火器箱箱体焊接或铆接应牢固,不应有烧穿、焊瘤、毛刺和铆印等缺陷;冲压件表面不应有折皱等缺陷。 3.6灭火器箱箱体表面应作防腐处理。进行涂漆防腐处理的灭火器箱,其涂层应光滑平整,色泽均匀,无流痕、龟裂、气泡、划痕、碰伤和剥落等缺陷。 4箱门(箱盖)性能 4.1开门式灭火器箱应设置门锁或箱门关紧装置。设置门锁的灭火器箱均应设置箱门紧急开启的手动机构。 4.2灭火器箱箱门(箱盖)开启操作应轻便灵活,无卡阻现象,开启力不应大于50N。 4.3开门式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75°;翻盖式灭火器箱的箱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00°。 5刚度 置地型灭火器箱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刚度试验,试验后不应发生脱底、脱焊、明显变形和箱门(箱盖)不能正常开启等现象。 6其他 本项目选用置地式、翻盖式灭火器箱,箱体为红色,上有“灭火器箱”、“火警119”等字样。 所提供的灭火器必须是武汉市消防部门批准的消防产品。 其他要求参见《灭火器箱》(GA139—1996)相关标准。 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1、重量

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附件4)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一、一般要求 (一)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 (二)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编排: 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 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设计文件目录。 4、设计说明书。 5、设计图纸。 二、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 (一)设计说明书 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有关部门对本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2、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分期建设内容和对续建、扩建的设想及相关措施,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3、总指标。包括能反映建筑规模的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高度以及剧院、体育场馆等场所的座位数、车库的停车位数量,厂房、仓库等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等。 4、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

5、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 6、总平面。包括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位置,场地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保留、拆除的情况,建筑物、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的情况,功能分区,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的确定,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 7、建筑、结构。包括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和总高,建筑防火类别、耐火等级和结构选型,建筑物构件的构造及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建筑的功能分区、平面布局、立面造型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建筑的安全疏散、消防电梯以及交通组织、垂直交通设施的布局,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等。 8、建筑电气 (1)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包括消防电源供电负荷等级确定、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选择及敷设方式、备用电源性能要求及启动方式;变、配、发电站的位置、数量、容量及设备技术条件和选型要求;消防技术标准有要求的导线、电缆、母干线的材质、型号和敷设方式,以及配电设备、灯具的选型、安装方式;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值、电源型式、灯具配置、线路选择及敷设方式、控制方式、持续时间;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部位、照度、供电时间等。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包括保护等级的确定及系统组成,消防控制室位置的确定,火灾探测器、报警控制器、手动报警按钮、控制台(柜)等设备的选择,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要求,控制逻辑关系及控制显示要求,概述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装置及消防通信,概述电气火灾报警,消防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给方式,接地及接地电阻要求,传输、控制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应急照明的联动控制方式等;当有智能化系统集成要求时,应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其它子系统的接口方式及联动关系。 9、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消防水源。由市政管网供水时,应说明供水干管方位、接管管径及根数、能提供的水压;采用天然水源时,应说明水源的水质及供水能力、取水设施;采用消防水池供水时,应说明消防水池的设置位置,有效容量及补水量的确定,取水设施及其技术保障措施。

防火门技术要求

钢制防火门技术要求 本工程小区住宅属于高层住宅,地上部分耐火等级二级,地下部分耐火等级一级。 一、防火门及其相应配件产品需满足的标准、规范 1 《钢质防火门窗、防火卷帘》09BJ13-4 2 《防火门》GB 12955-2008 3 《防火窗》GB 16809-2008 4 《防火门闭门器》GA 93-2004 5 《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 7633-87 6 《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GB/T 5464-1999 7 《防火膨胀密封件》GB 16807-2009 8 《防火封堵材料》GB 23846-2009 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0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 1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2005 1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13 《钢制防火卷帘通用技术条件》GB14102-93 除满足国家、行业及山东地方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外,必须具备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或原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颁发的消防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以及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的认证检验、型式认可检验、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必须符合消防局验收标准,中标人必须配合消防验收通过。

二、基本要求 1、面积计算方法:图纸所标尺寸,均为洞口尺寸,面积计算均 以现场实际尺寸为准。 2、门窗玻璃的选用应遵照《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 JGJ113-2003和《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及地方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3、所用门窗、其选用的玻璃厚度和框料应满足强度要求,空气 渗透、平面内变形、保温、隔声及撞击等性能指标均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 4、防火墙和公共走廊上疏散用的平开防火门应设置闭门器,双 扇平开防火门安装闭门器和顺序器,常开防火门须安装信号控制关闭和反馈装置。 三、防火门的耐火时间、厚度 耐火时间:甲级不低于1.5h、乙级不低于1.0h、丙级不低于0.5h;门扇厚度:甲级不低于50mm、乙级不低于45mm、丙级不低于 40mm,其他未列项严格依据国家规范的相应要求。 四、防火门加工尺寸允许最大偏差如下表: 部位名称偏差范围(mm) 门扇高度+1.5,-1 门扇宽度+1,-2 门扇厚度+1,-1 门框槽口高度+2,-2 门框侧壁宽度+1,-1 门框槽口宽度+1,-1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 2013年06月04日来源:省政府办 公厅【字体:大中 小】 发邮件推荐给朋友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70号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5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保养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以及消防产品维修保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落实消防产品监督抽查经费。 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收取检验费用。

第五条鼓励消防产品行业协会制订行业规范,建立自律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消防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以及质量标准和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消防产品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质量责任 第六条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保养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保养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消防产品实行流向信息管理。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如实记录销售产品的进货来源、销售去向、名称、批次、规格、数量等内容。 第八条消防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出厂、售出消防产品的流向证明,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流向证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选用附有流向证明的消防产品,核查并保存消防产品流向证明。 第九条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出厂产品质量。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产品证明,并明示其产品的贮运、安装、维修、使用等要求以及失效、报废规定。 第十条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销售质量管理等制度,保证消防产品的质量,保存所销售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和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消防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发现或有事实证明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售出的应当主动召回,并如实记录产品召回及其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消防产品的使用者选购消防产品前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并保存所使用产品的合格证明和购买凭证等资料。 消防产品的使用者应当按期组织维修保养消防产品,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消防产品维修保养者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维修保养技术条件,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配件和材料。

建筑工程消防产品使用情况登记表 (1)

建筑工程消防产品使用情况登记表请将你单位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的有关情况按下表进行登记并登录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核实市场准入信息的真实性。委托单位建筑名称建筑位置 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 设计单位设计资质使用性质 施工单位施工资质 联系人联系电话检测时间 消防供配电检测 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证书编号检验报告编号 使用 数量 生产企业名称 1 配电箱 2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证书编号检验报告编号 使用 数量 生产企业名称 1 火灾报警控制器 2 感烟探测器 3 感温探测器 4 手动报警控制按钮 5 火灾显示盘 6 声光报警器 7 消防广播 模块

消火栓给水系统 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证书编号检验报告编号 使用 数量 生产企业名称 1 消防泵 2 稳压泵 3 室内消火栓 4 室外消火栓 5 水泵结合器 6 消火栓按钮 7 室内消火栓箱 8 室外消火栓泵 9 气压罐 10 控制柜(箱) 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证书编号检验报告编号 使用 数量 生产企业名称 1 喷淋泵 2 稳压泵 3 湿式报警阀 4 水喷头 5 水泵结合器 6 水流指示器 7 气压罐 8 控制柜(箱)

防火分隔设施 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证书编号检验报告编号 使用 数量 生产企业名称 1 木质隔执防火门(甲级) 2 木质隔热防火门(乙级) 3 钢质隔热防火门(甲级) 4 钢质隔热防火门(乙级) 5 无机复合卷帘门 6 钢质防火卷帘门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证书编号检验报告编号 使用 数量 生产企业名称 1 正压送风机 2 送风口 机械排烟系统 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证书编号检验报告编号 使用 数量 生产企业名称 1 排烟风机 2 防火阀 3 排烟口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证书编号检验报告编号 使用 数量 生产企业名称 1 疏散指示灯 2 应急照明灯

报消防需要什么图纸

报消检需要的图纸 一、一般要求 (一)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 (二)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编排 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 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设计文件目录。 4、设计说明书。 5、设计图纸。 二、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 (一)设计说明书 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有关部门对本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2、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分期建设内容和对续建、扩建的设想及相关措施,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3、总指标。包括能反映建筑规模的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高度以及剧院、体育场馆等场所的座位数、车库的停车位数量,厂房、仓库等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等。 4、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 5、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 6、总平面。包括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位置,场地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保留、拆除的情况,建筑物、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的情况,功能分区,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的确定,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 7、建筑、结构。包括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和总高,建筑防火类别、耐火等级和结构选型,建筑物构件的构造及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建筑的功能分区、平面布局、立面造型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建筑的安全疏散、消防电梯以及交通组织、垂直交通设施的布局,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等。 8、建筑电气 (1)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包括消防电源供电负荷等级确定、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选择及敷设方式、备用电源性能要求及启动方式;变、配、发电站的位置、数量、容量

消防设备设施标准

消防设备设施标准 酒店的建筑结构和消防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现行的消防法规和标准。 1、消防车道: (1)酒店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有消防车道,车道尽头有回车道。 (2)消防车道宽度不少于3.5米,与酒店建筑物外墙之间的间距大于5米。 (3)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储沟能承受大型消防车辆的压力。 2、消火栓: (1)酒店设有室外和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泵房和自动喷水装置。 (2)室内消火栓栓口出水方向与设置的墙面成90°角,采用高压给水系统,给水管网设水泵接合器,并有明显标志。 (3)酒店客房及其他营业场所和公共走道均设有自动喷水装置。 3、消防自动报警系统: (1)报警区域按楼层划分,探测区域按独立房间划分。 (2)区域报警控制器应设在有人值班的房间和场所,安装在墙壁上的报警控制器,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小于1.5米。 (3)报警区域内每个防火分区设有手动报警按钮,设置部位明显,便于操作,安装在墙上时,距地面高度为1.5米。从一个防火区域内的 任何位置到最近的一个手动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大于30米。 (4)消防控制中心有显示安全保护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和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 (5)消防中心严禁其他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通过,送回风管的穿墙处设有防火阀,工作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采用联合接地时,接地电阻值小于1欧姆,或用专用接地干线引至接地体,接地干线应用铜蕊绝缘导线电缆,其线蕊截面积不少于16平方毫米,接地板引至各消防设备的接地线,应选用铜蕊绝缘软线,其线蕊截面积不小于4平方毫米。 4、安全疏散设施: (1)消防电梯:机房与井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小时的墙分隔,井底有排水设备,有消防队专用的操纵按钮,底层前室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并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 (2)疏散楼梯:通往疏散楼梯的太平门为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并有明显的指示标志,楼梯间为封闭式,设有正压送风和排风设施,每间客房内均有通向疏散楼梯的线路指示图。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市场准入第3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4章监督检查第5章法律责任第6章附则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根据《x消防法》、《x产品质量法》、《x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在x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和对消防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济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3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4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依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2章市场准入第5条依法实行强迫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迫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迫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迫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6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x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迫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和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7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第8条从事消防产品强迫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确保检查、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并对检查、检测结论负责。 第9条新研制的还没有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消防产品实验室资历或从事消防产品合格评定活动的认证机构资历。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名录由公安部公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进行监督。 公安部会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参照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程序和规范。

消防产品使用情况登记表

南京市建筑工程消防产品使用情况登记表 建设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 请将你单位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的有关情况按下表进行登记并登录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核实市场准入信息的真实性。 序号产品名称管理类型规格型号证书编号检验报告编号生产企业名称使用数量预计进场时间1甲级防火门型式认可 2乙级防火门型式认可 3丙级防火门型式认可 4防火卷帘强制检验 5防火卷帘控制器强制检验 6甲级防火窗强制检验 7乙级防火窗强制检验 8丙级防火窗强制检验 9室外消火栓 型式认可 SS100/65-1.6 073104490 780R0M Zb200821653 乐清市宏达消防 器材厂 19 2 012-3-10 10水泵接合器 型式认可 SQS100-1.6 073104490 783R0M Zb200821656 乐清市宏达消防 器材厂 10 2 012-3-10 11消防水泵强制检验12消防喷淋泵强制检验 13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和消 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 强制检验 14消防恒压给水设备强制检验 15室内消火栓箱 强制检验 SG24D65-J Zb201120507 江苏京安消防设 备制造有限公司 36 2012-2-12 16消防软管卷盘强制检验 17消防炮强制检验PS40G Zb201030991 上海金盾消防安14 2 012-3-10

全设备有限公司18湿式报警阀3C认证 19干式报警阀强制检验 20雨淋报警阀 强制检验 ZSFM200 2010-7010 四川三崎消防有 限公司 16 2012-2-10 21压力开关3C认证22水流指示器3C认证 23洒水喷头 3C认证 T-ZSTX 15-68°C 201008180 300031 2008-0563 四川三崎消防有 限公司 1100 2012-2-10 24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 SFR)喷头 强制检验 ESFR-202/68° C 2009-3691 四川三崎消防有 限公司 700 2012-2-10 25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强制检验26水雾喷头强制检验27水幕喷头强制检验28消防联动控制器3C认证 29火灾报警控制器 3C认证 JB-QG-GST9 000 201008180 1001395 20072702 海湾安全技术有 限公司 2 2012-2-5 30火灾显示盘强制检验 31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3C认证 JTY-GD-G3 201008180 1001414 200901030 海湾安全技术有 限公司 346 2012-2-5 32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3C认证 JTW-ZCD-G3 N 201008180 1001415 200901031 海湾安全技术有 限公司 47 2012-2-5 33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 警器 3C认证 34点型复合式火灾探测器3C认证 3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3C认证 J-SAM-GTS9 121 201008180 1001399 20081207 海湾安全技术有 限公司 28 2012-2-5 36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强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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