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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主流媒体在舆论监督方面的传播力和影响力第1期

长期以来,传统主流媒体尤其是具有强势地位的机关报、电台、电视台一直发挥舆论监督的主导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转型和新媒体的发展,传统主流媒体在舆论监督方面的强势地位受到网络等新媒体的挑战。那么,如何更好地发挥传统主流媒体的资源积聚优势,增强主流媒体在舆论监督方面的传播力和影响力,需要我们每一位传统媒体从业人员深入思考。
与传统主流媒体相比,网络等新媒体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新闻报道的严谨性和权威性是传统主流媒体的固有优势。由于人们对传统媒体接触的时间要比网络媒体的时间长,很多固定人群还会把传统媒体作为有影响的、值得信赖的媒体。对网络上一些舆论监督的焦点事件或问题,传统媒体进行选择、放大、调控规范网络信息传播,能达到更好的传播效果。这就需要传统主流媒体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将提升舆论监督高度的优势,充分发挥、确立传统主流媒体的优势。新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报道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常常遭人质疑,尤其是各种论坛中谣言和小道消息不绝于耳,这在很大程度上让受众对网络等新媒体产生不信任感。而传统媒体的报道更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报道的质量也更加严谨和规范,所以更容易形成高质量的舆论监督效果。
其次,应提高传统主流媒体的公信力和说服力,坚持传统主流媒体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要想提高传统主流媒体的社会公信力,必须充分发挥传统主流媒体舆论监督的主导作用,加强传统主流媒体理应具备的社会责任感。传统主流媒体及其从业者必须反省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重新挽回其在广大受众心目中的形象。
第三,传统主流媒体的优势还体现在新闻报道的深刻性和延续性,要加强这种优势。网络等新媒体舆论监督中的情绪性言论较为突出,存在不少发泄情绪的偏激言论,甚至有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的帖子,舆论监督有时会偏离正确的方向。而传统主流媒体凭借其权威性和影响力,更有利于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方向,使得舆论监督朝着严谨、科学的方向良性发展,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第四,应想方设法增强公开意识,提高传统主流媒体传播的透明度。舆论监督的主体是党和人民群众,新闻工作者在舆论监督工作中只是扮演社会舆论“传达者”的角色,而非“监督者”的角色。或者更形象地说,新闻工作者只是扮演一个具体执行人角色,是党和人民群众实施舆论监督的“代言人”。在进行舆论监督的时候,受众有权知道事

件的发展过程和结果,传统主流媒体应积极向受众公布受众想了解的事项。
第五,应增强参与意识,为受众提供更广泛的对话空间。传统主流媒体的受众参与度往往低于网络等新兴媒体,若要加强传统主流媒体的舆论监督,积极提升受众参与度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传统媒体应就更多的内容,采取更为广泛的形式吸引受众参与事件发展以及节目的制作和播放,借此让更多的受众发表自己的看法,让大众的声音通过传统主流媒体更好地表达出来。这样一来,传统主流媒体不但成为广大受众心目中真正的舆论监督平台和渠道,同时也能够真正承担起传统主流媒体理应承担的社会政治角色,让更多的受众真正离不开传统主流媒体。
要想发挥好传统主流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还需要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进行有机结合。比如传统主流媒体可以引用一些网络等新媒体曝光的事实清楚的案例进行深度剖析、评论甚至辩论来更好地引导社会舆论,让网络热炒事件也能在传统主流媒体的大众平台上传播,形成传统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良性互动,形成互相协作的滚动报道、深入报道模式,共同促进舆论监督的发展进步。
传统主流媒体也可以开办一些微博、微信平台甚至网络电台、网络电视台,在新媒体平台上,发挥自身优势,让受众更好地参与到舆论监督中去,让受众针对热点、难点问题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独到看法,提出各种意见、建议。同时,对可能出现的舆论监督方面的热点问题,制订应对预案,不要等网络炒得很热后才被动跟进。



摘 要:本文通过对实践中一则案例的产生、发展和结果做进一步阐述,梳理出本案中在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纠纷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就现有法律对其的相关规定作了相关表述,以此为研究切入点,探寻司法实践中遗产继承制度在遗嘱自由、遗嘱执行人方面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遗产继承 遗嘱执行人 遗嘱
一、案例相关介绍
(1)案情简介
这是一则2014年发生在昆明的有关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纠纷的案子,案件情况内容大致如下:1986年李某(化名)与刘老汉(化名)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且各自子女均已成年。2012年刘老汉去世,根据刘老汉的生前遗愿,刘老汉的三个儿子刘大(化名)、刘二(化名)、刘三(化名)就房屋的分割问题和丧葬抚恤费的领取问题与李某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了书面形式的确认书,即由李某主动提出刘老汉丧葬后事及招待亲朋好友的等事宜全部交给刘大、刘二、刘三办理,李某主动放弃法律规定应享受的丧葬抚恤费的领取权,无论费用多

少,不再过问;另刘老汉名下的房屋由刘大、刘二、刘三与李某一分为二。于是,刘大、刘二、刘三为刘老汉办理了后事,而李某并没有按照刘老汉遗嘱进行房屋分割(李某系刘老汉遗嘱中指定的房屋遗产执行人),且自行领取了丧葬抚恤费。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刘大、刘二、刘三作为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法院依法按确认书分割刘老汉位于xxx处的房屋,由三兄弟共同享有房屋二分之一的所有权;2.判令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刘大、刘二、刘三丧葬抚恤费xxx元。对此,被告李某辩称:1.在刘老汉生病住院期间,三原告都住在昆明但并没有对其与刘老汉的生活尽到责任;2.根据刘老汉的遗嘱,由被告李某享有对刘老汉名下房屋进行分割变卖执行的权利,其中被告与三原告对该房屋各享有二分之一的权利;3.李某自行签订的放弃领取丧葬抚恤费权利等相关事件的协议并非出于其本意,属于违背其意思表示的协议,请求法院对其变更或撤销,并明确表示其不放弃丧葬抚恤金的领取权;4.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刘大归还刘老汉生前给予其的xxx元存款的二分之一;5.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赔偿由于办理刘老汉相关后事致李某在外居住的经济损失xxx元,精神伤害费xxx元。
(2)案情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确定如下事实:其一,从当地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获悉本案讼争房屋登记在刘老汉名下;其二,刘老汉的遗嘱系经过某律师事务所见证的有效遗嘱,根据刘老汉的这份遗嘱表明:本案房屋由刘老汉与被告各享有一半所有权,若刘老汉去世后,该房屋的一半产权由三原告平均继承,房屋变卖时间为刘老汉去世后由被告执行,并对房屋变卖后房款分配作出具体规定,即一半房款归被告所有,另一半房款由三原告平均分配;刘老汉生前存款xxx元在其死后由三原告平均分配;刘老汉的养老金、抚恤金、补助费、丧葬费由原告刘大签领,用于其死后丧葬后事的操办;其三,刘老汉去世当日,被告确实与三原告签订了一份放弃领取丧葬抚恤金的协议;其四,刘老汉生前口述证据表明:其死后本案所讼争的房屋由被告与刘老汉各一半,刘老汉享有的一半份额由三原告继承,交易费用由原、被告均摊;其五,对刘老汉的丧葬费、抚恤费、刘老汉生前在单位的借款、预知的工资等相关费用进行了清算。被告在刘老汉死后先后分别领取两次费用,第一部分的费用已交由三原告,第二部分的费用由被告自留。被告表明其曾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三原告送达了解除那份违背其意思表示协议的通知。
法院对于该案的认定结果如下:本案讼争的房屋系刘老汉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取

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刘老汉死前所立遗嘱即其死后其享有的一半产权由三原告平均继承系其权利处分的意思表示,属有效遗嘱。自刘老汉死亡的那一刻开始,继承开始。本案讼争的房屋的一半产权归被告所有,另一半产权由三原告各享有六分之一;由于本案是涉及身份关系的继承纠纷,不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李某寄出的解除协议通知书不具有法律效力;鉴于房屋不便于实际分割且李某主张享有所有权,故本案讼争的房屋归李某所有,由被告以本案讼争房屋协商价值xxx元为标准补偿三原告的继承份额;被告李某与三原告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法院予以认可。被告应交付三原告丧葬费、抚恤金xxx元。刘老汉生前处分的存款已在遗嘱中得以明确,故被告李某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刘大退还存款于法无据。
二、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相关梳理
(1)案件涉及到的继承问题
该项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纠纷案涉及到了被继承人死亡后,遗嘱继承开始前、中、后的相关问题,以下笔者将作进一步的梳理:
首先,对被继承人的遗嘱有效性的确认。于本案来讲,就是刘老汉生前所作的遗嘱在内容上和形式上都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其所立遗嘱有见证人,最后又经过了某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其次,遗嘱自由与限制的合理界限与立法的正当性干预问题。本案中刘老汉的遗嘱设立当然是遵照了其自由意愿,该遗嘱并未超出特殊的限制,故最后可以被法庭作为有效遗嘱所采用。实践中不乏存在对遗嘱自由的肆意扩大适用情形,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研究。最后,本案影射出的另外一个问题即有关遗嘱执行人的问题。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刘老汉遗嘱的遗嘱执行人,虽然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实践中对于该项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一定问题,下文将详细阐述。
(2)现有法律对上述问题的相关规定
既然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合理范围内对其享有的财产按自由意志在规定的形式内做出的处分行为,且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层出不穷,因此,有必要分析现有法律对遗嘱自由与限制的相关规定。基于遗嘱执行人在遗嘱继承遗产分配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故其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七条规定,在财产继承中,公民在其遗嘱中不得订立严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的内容,不得为继承人设立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的义务。同样的,《继承法》第十九条也对遗嘱设立了限制,即任何遗嘱不能违反家庭职能的需求,不能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准则,否则该遗嘱无效。《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对缺乏

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二十八条规定,分割遗产时应当为婴儿保留必要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婴儿保留的份额没有保留的,应该从继承人所继承的份额中扣除。可以说,上述规定就是对遗嘱自由的最主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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