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永美劳务有限公司
章程
(2015年3月15日股东会议通过,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生效)
第一章公司的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团体股东协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中文名称为恩施州永美劳务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本公司法定地址为:湖北省恩施市叶挺路阳光国际5B栋1701号。
第四条本公司是经批准,在恩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私有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本公司是以其实有资本向债权人负责。
第六条本公司宗旨是:立诚、立信。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经营范围:
1、建筑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土石方作业分包;砌筑作业分包;抹灰作业分包;钢筋作业分包;木工作业分包;油漆作业分包;混凝土作业分包;水暖电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2、建筑装修工程劳务分包:钢结构、园林、给排水、暖通工程的施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3、劳务派遣、信息咨询(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4、市政工程、道路工程、排水工程施工的劳务分包(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5、建筑机械设备的租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6、建筑机械设备、建材的批发零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本公司经营方针: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平等竞争、以质取胜。
第三章股东姓名和名称
第九条股东的姓名和名称如下:
股东名称地址证件号码电话号码
李永泉湖北省利川市建南镇蔬菜村二组83号
居民身份证
422802************
155********
何再美湖北省利川市凉务乡双井村三组12号
居民身份证
422802************
159********
第四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依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认缴年限为10年,注册资金为200万元,即2025年3月15日前实缴到位货币资金200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
李永泉120 60
何再美80 40
合计60 100 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采用认缴制,认缴年限为10年,到期时间为2025年3月15日。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权并转让;
5、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9、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3、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随意抽离出资。
第六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经理责任制,设立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经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法人代表,总经理不在时由总经理委托助理总经理以上职务人员代理行驶职权。
第十五条公司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总经理室、劳务管理部、工程管理部、企业管理部,其具体职责范围由公司制订,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变更内部经营管理科室部。
第十六条公司总经理行驶以下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执行董事)决议;
2、对外签订合同和处理业务;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5、组织经营管理班子,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报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批准,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6、定期向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报告业务情况,向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提交
年度报告及各种报表、计划、方案,包括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
4 恩施州永美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架构示意图
企业管理部 项 目三部 人力资源部策划部 经营部 餐饮部 工程管理部 总经理
项目一 部 项
目
二部 总工室 劳务管理部 财
务
部
物业 后勤
部 公关
部 质量监督部
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 预 决算
部 材料供应部 仓库 木工组 瓦工组 油工组 水电组 杂
工
组
第七章劳动人事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政府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并全权实行劳动工资管理和人事管理,按规定签订劳动人事合同。
第十八条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员工进行行政处分,直至辞退,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作下岗处理。
第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财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国家颁布《会计法》、《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会计制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的一切凭证帐薄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按有关规定由总经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执行国家有关税收制度,依法向政府交纳税收和一切费用。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营业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公益金5%
3、提取法定公积金10%
4、经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后公司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只得用于下列各项用途:
1、增加注册资本;
2、国家另有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和奖励。
第九章职工和工会组织
第三十条本公司的雇佣、解雇、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劳动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所需职工可由劳动部门推荐或经批准公开招收,一律通过考核,择优录用。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遵循政府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他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资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并合理维权。
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1、本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2、本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他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资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并合理使用福利。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努力完成公司各项经济任务。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在总经理主持下召开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后,报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方可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6、因出现特大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受到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7、经营失误导致严重亏损或破产。
第三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三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1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