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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试析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冲突与平衡

论文摘要独立公正的司法和自由的新闻出版,是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基本要求,媒体可以监督司法的公正、防止枉法裁判,同时也会对司法裁判产生不利影响。如何解决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实现两者间的良性互动,成为当前法制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本文在通过分析两者之间冲突的成因,探讨如何克服二者的矛盾,使之形成良性互动,共同促进我国法治的进步。

论文关键词新闻自由公正审判司法公正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不受监督的司法程序与审判结果,也可能导致司法的不公正。司法实践中,公民并未能充分的受到公正审判,传媒也并不甘平庸,仅仅充当“传话筒”的角色。这就引发了两者之间的冲突。两者之间既有矛盾冲突又存在一致性,实现传媒与司法的平衡与契合,促使二者在各自的领域中承载独特的社会功能,又共同服务于实现社会进步这一终极目标已然成为我们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公正审判与传媒监督的概述

公正审判就是司法机关严格贯彻法定的审判原则、审判制度和审判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对于法院而言,公正审判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终极目标和任务,真正的公正审判即正义;对于公民而言,就是公民在审判活动中应该享有的程序性人权,既是公民在审判活动中获得程序公正的具体表现,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

新闻自由是近代民主制度的产物,新闻体制的基石。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制、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传媒监督不同于客观报道,“传媒介入是大众传媒媒介对自己认为具有新闻价值、传播价值的社会事件进行不同程度的报道,通过这种方式吸引公众的注意力,让公众参与这个问题的讨论,并自由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通过这一进程促进事件得到关注,进而促使其解决。”舆论监督司法具有正当性,这种正当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探究:

(一)从新闻媒体的使命、目的分析

传媒的使命是呈现司法活动的真相,实现对司法权力的制约,并希望以此来帮助公民实现公正审判权。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克曾说过:“一个负责任的新闻界常常被看作是有效司法管理的助手。”大众传媒有理由运用介入式的报道,对审判活动提出合理的质疑,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大众传媒传播的广泛性决定了传媒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望者,其目的就是为了服务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忠诚地坚守着全社会成员的生存、生活环境,增进社会福祉。

(二)从舆论监督的价值看

传媒舆论监督对促进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具有积极的意义:传媒通过一种基本的言论自由对审判进程中的实体问题以自己的见解和立场发表意见,提出质疑,保障公民切实享有公正审判权,真正获得司法正义。同时,程序公正具有客观性,较为容易评价,舆论监督对于司法活动中的违反程序公正的行为进行揭露、批评,在程序上确保审判工作的全过程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可以有效的促使其得到纠正,这也与舆论监督机制设立的初衷相符合。

二、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传媒的本能倾向就是去关注和发现,并以此实现其在社会系统中的价值。在司法权力的行使过程中,传媒应当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通过各种力量纠正司法权力运作的失误,保障公民能够获得公正审判权。公正审判和新闻自由分别代表着两种不同的价值:自由与正义,这就必然会引发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冲突:一是强大的舆论压力可能损害司法独立,冲击司法权威;二是传媒对终审前案情的报道和评论与刑事被告获得公正审判权力之间的冲突。

同西方国家的法律规范相比,我国目前尚未从立法层面解决一个核心问题:大众传媒有权代表公民、人民行使言论自由,代替人民监督司法的合法性问题。目前在我国内地用于处理传媒与司法关系的文件,基本上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法庭规则的文件,或透过新闻传播媒介实现的言论出版自由。由此产生了一个权利断裂:在监督司法过程中,传媒无法“名正言顺的”作为一种权利平台和途径介入。

三、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协同与平衡

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从根本上说,“传媒与司法都是人民的委托:司法机关得以行使司法权力是公民将其权利让渡给国家而产生,而公民与传媒之间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公民将新闻信息的收集处理权委托给媒体及其从业

人员行使,传媒只有行使好公民所托付的权利,才能确保公民的知情权、选择权,并在此基础上保障他们行使监督权等相关政治权利。”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之间尽管存在着矛盾,但都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柱,所以,两者在终极价值层面上是高度统一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公正审判权的实现。如何在两者之间实现良性的互动,考虑解决新闻自由和公正审判的冲突或可从这几个方面入手,以促进双方在终极目标方面发挥最大的功能:

(一)传媒应当以尊重司法权力的基本态度来对待自身的舆论监督行为

在司法权力的行使未表现出瑕疵、偏差时,传媒的作用便是客观的呈现司法活动的真相,做独立、公正、超脱的旁观者,无需以舆论监督的姿态出现,只有在司法机关的行为偏离了正常的轨道,妨碍了司法正义的实现,损害了公民的公正审判权,传媒才有必要展开舆论监督。同时,传媒介入司法应当是善意和建设性的,并规范自身的行为,采取更加自律、负责的态度恪守道德准则,时刻铭记自身的位置与职责。

(二)司法机关动用司法权力规制传媒活动时,必须保障舆论监督的正常行使

司法审判要严格奉行法律标准,法院可以在自由裁量范围内,鼓励、授权传媒对自己进行更加严厉的舆论监督。一旦传媒有正当的理由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司法机关应该给予足够的尊重,不能任意加以干涉和阻挠。对于媒体的报道,被质疑、批评者应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不能追究媒体的责任。传媒报道中的不真实报道,歪曲报道,司法机关及其他权力机关必须给予明确且清晰的界定,无须给予过度的规制,甚至严厉处罚。

(三)新闻自由对公正审判的监督

需要制定相关的专门性法律法规,通过立法规范来明确新闻舆论监督的权限范围,同时,还需要完善新闻行业管理准则,提高媒体的自律能力。“新闻自由是新闻舆论监督对权利的要求,自律作为新闻媒介的内在要求,是对义务的承诺,它们都是舆论监督必要的前提条件,没有新闻自由,舆论监督就无从谈起;没有新闻自律,舆论监督可能偏离正确的轨道。”

社会需要司法机关独立履行职责,实现公正审判,也需要传媒对于司法活动的报道与监督,传媒对司法的舆论监督作用发挥得当,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正义与社会认同的公平,推进法制社会的民主进程;如果司法机关仅仅因为传媒的个别报道失实就大加鞭挞,导致这一机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必然会损害公民的利益,也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改进相应的制度设计,尽量

在所追求的价值之间达到一种平衡,寻求新闻媒体与司法的良性协同,从而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现代社会。

论新闻自由是民主的基石

论新闻自由是民主的基石 总是说:“人民有监督权。”那么人民的监督权从哪里来?我想,监督的前提是知情,那么人民的知情权又从哪里来呢?我想有两点是很重要的,一是要有多种信息来源。信息来源就是指民众可以从媒体(包括电视媒体和平面媒体得到有效真实的信息)。二是要有表达意见的自由。并且民众的合理意见也可以通过媒体进行公开,宣传。 从本质上说,大众传播是民主性的传播手段。不过它本身并不必然带来民主,它只是具有潜在的民主功能。大众传播越是发展,越是展示出其威力,越是促使不同的政治力量力图实现对它的控制。拿破仑已经看到,“三张敌对报纸比一千把刺刀更可怕”。所以他极力实现对报纸的控制,使其为己所用。而面对由政府控制的法国报纸,德国政治家梅特涅曾感叹说:“法国的报刊值拿破仑的30万大军。” 同样,那些曾为民主理想而奋斗的政治思想家都认识到言论自由是民主制度的基石。民主制度以公民和各种社会集团自由平等地参与为基础,在各种政治力量的公平竞争和妥协中形成政治决策。它信奉多数决定、保护少数的原则。新闻自由是民主价值观在传播领域的表现。这可能就是为什么每一只中国军队除了有将军还要有政委。 民主制度和它在法律上保障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大众传播事业发展的精神摇篮。鼓励大家自由发言,才能促进社会民主的发展。比如百家争鸣的时期,社会一片繁荣,充满合理的变革景象,而焚书坑儒的秦朝注定长久不了。而现代的大众传播媒介具有这种惊人的威力,它能够使每个公民在家里就看到遥远的首都发生的事情或国内和世界上任何地方发生的事情,并且有身临其境之感。它使政治事务不再遥远、陌生,更没有任何神秘可言。自由的大众传播媒介承担着至关重要的民主功能,是联系公众和政府的重要纽带。良好的新闻自由,给了大众良好的知情渠道和知情权。 在大多数发达国家,新闻自由主要体现在所有公民都有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来表达自己观点和意见的自由。《世界人权宣言》指出: “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和自由……这一自由包括人们有权持有任何观点而不被干涉的自由,以及通过各种媒介搜寻、接收和传递信息的自由……这一自由不受国界的约束。” 在法律和民意的支持下,新闻自由在今天有了更好的发展。 但是,今天,很多人在上了几年的新闻传播学院、读了一批新闻传播学论著后,反而搞不清新闻学的核心任务是干什么的?记者究竟是干什么的?许多新闻院系的毕业生把在媒体上发表讽刺杂文、抒情散文、甚至长篇评论文章,以引起公众对他个人观点的关注和争论作为他最求的核心目标。很多新闻传播系的学生把脱口秀节目当成媒体的核心。而,今天的脱口秀和谈话节目不是在引导受众参与有实质性问题的讨论,而是没有任何实质性内容的空谈。特别是请一些政治上不成熟、业务不精的年轻漂亮的人来主持节目。 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新闻频道总裁Michael Gartner在讨论新闻媒体与公众和社区的关系时说,“报纸的职责是向社区做出解释,而不是召集社区开会;新闻记者的职责是调查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报纸的职责是揭露坏事,但不是发动批判运动;记者和编辑的职责不是起草法规或领导一场运动或展开一场道德审判。”记者是新闻是公众的信托,记者是公众的托管人。“新闻是公共服务,新闻媒体归属于公众”新闻的职责是“促进民主建设、滋补公共生活、为公共问题寻找答案”。许多人都相信,新闻传播学的存在价值应该是为办好报纸杂志、广播电视提供专业、专业技能和专业人才。媒体的首要作用是确保一个现代社会的民主制度的健全。因此,为了建设一个真正民主的社会,我们需要认清媒体与新闻自由的如下关系与矛盾。

浅析“张金柱案”中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析“张金柱案”中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组员:王华、马田予、郑和 1997年8月25日,刚刚创办三年的河南媒体《大河文化报》(即现在的《大河报》)在倒头条的位置刊登了一条新闻: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司机怀着满腔义愤猛追。消息大意为: 晚9时40分许,夜幕下的郑州市街头发生了一起令人发指的恶性交通肇事案。一辆牌号为豫A54010的皇冠2.0白色轿车,撞到了各自骑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11岁的苏磊被当场撞飞,将皇冠车的挡风玻璃撞了一个破碎的大窝;他的父亲苏东海以及两辆自行车则被卡在汽车左侧的前后轮之间,逃跑的汽车拖着苏东海狂驰几百米远,留下一条1500米的血路。义愤之下,发现此情的行人、出租车等一起对皇冠车围追堵截,终于将其逼停。 送院后,内脏破碎、颅内严重受创的小苏磊死亡。苏东海被皇冠车拖拉得几乎体无完肤,从头到脚,伤痕深深。头发被鲜血浸透,右臂皮肤被摩擦殆尽。近凌晨1时,记者在事故处理部门被告知,肇事车司机已经接受讯问。 8月27日,肇事者被刑拘后,身份才被披露:张金柱,曾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此后的一个半月,有关报道都是:“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10月13日,《焦点访谈》披露了这一血案,激起全社会的公愤,社会上要求判张金柱死刑,媒体也大肆渲染“不杀张金柱不足以平民愤!”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10月16日,河南省公安厅厅长王民义表态:张金柱恶性汽车肇事案是近几年我省罕见的民警违法违纪犯罪案件,令人发指,天理国法难容!10月17日下午,郑州市公安局公布了对张金柱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取消警衔的决定。12月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消息传出,近万人自发来到郑州中院门口。法院在门口支起了音箱,直播庭审过程。 检方认为,张金柱不仅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张金柱撞人后还能驾车回到顺行道上,并在围追堵截的情况下驶过一座桥、一个十字路口、三个丁字路口,能在障碍物前主动停车,在被打了一耳光后说,犯了法也不应该挨打,所有这些都表明:他是有清醒意识的,应当知道车底下拖着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代理人称,从张金柱供述的材料所反映的思维活动中也可以判定,他“感觉震了一下”、“想往右拐”等。此外,张金柱具有33年驾龄,车底盘很低,车

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传媒的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而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传媒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由此,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也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与研究。 司法权是与立法、行政并立的权力,而传媒监督作为一种新的权力类型已慢慢成熟起来,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它已成为社会公众实现抗拒公权力的重要手段。司法与传媒同属于社会上层建筑范畴,它们虽相互独立,但都有一个相同的社会职责,那就是共同为公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使得公民在这种秩序下能够幸福的生活,这种幸福生活依赖于一个最基本的也是最高的人类追求——社会正义,这正是司法与传媒的利益契合点,在这个意义上司法与传媒是统一的。①然而,传媒与司法之间由于职业特性和工作特点差异等原因,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它们可以说是一对天生的矛盾体。 传媒与司法之间的恩恩怨怨由来已久,近年来,“许霆案”、“七十码”、“邓玉娇案”等影响性诉讼更是将两者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长期以来,媒体对法院的公开公正有许多质疑。一些媒体认为法院审判行为不规范,司法公开没有做到全面到位,妨碍了媒体监督作用的发挥;有些法院则对媒体不置可否,采取消极的态度对待媒体的监督和司法公开;有的法院对记者旁听庭审设置一些障碍,经常以法庭席位已满为由阻止记者进入法庭,导致越是社会和媒体关注的案件越难旁听;有的法院甚至提前发放旁听证,安排机关干部或学生占满旁听席;有的法院对媒体记者采取歧视性待遇,只让普通公民进入法庭旁听,有的记者用身份证进入法庭后,也会因法官认识而被“请出”法庭;有的法院有选择地让平日经常沟通联络的媒体旁听和采访,而对不熟识或爱挑刺的记者“敬而远之”;有的法院在媒体申请索要有关审判资料时,往往以需要向领导请示或者涉审判秘密为由拒绝要求等等。②法院则认为媒体监督过多注重对个案的监督,而对司法活动的关注不够广泛,用案件细节描述吸引公众眼球;而对法院的全面工作、办案程序,以及外界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扰等问题,涉及很少;而在案件正式判决前媒体所做的带有一定倾向的、强烈感情色彩的报道或评论,不仅影响了法院的司法独立,而且由于媒体对社会大众的舆论影响,也不利于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矛盾的原因分析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批评建议权,只是对公民知情权的肯定。在现代这种科技发达的时代,公民的知情权很大程度上要靠媒体的报导来实现,也正是这样,媒体的力量很容易成为民众的导向,也正是由于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这几项权利,成为了媒体和司法矛盾的根源。 1、传媒和司法在性质和职业立场上的差别:司法机关是以"不告不理"为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公正的居中裁判。同时司法活动具有“权力”的属性,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对社会纠纷进行评判,解决社会矛盾;司法活动具有庄严、严谨、权威的特点,法庭审判追求的是司法公正这一根本的价值理念。而媒体监督是由媒体这个媒介来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是民意行为,媒体的评论准则是为公众所认可的道德标准,它们总是站在特定的立场,主动寻找、搜集、采访新闻事件,依据自身特定的价值尺度来对事件做出评判;在媒体报道中,它们的文字往往带有倾向性和引导性,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吸引公众的眼球以及经济效益。 2、传媒和司法所关注的范围不同:司法机关需要兼顾各种社会关系,从整体上进行全面审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法官的立场是中立的,要客观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评判,同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同等适用法律,基于正当的程序和人权的保障的要求,法院更加关注诉讼中的被控方的权利保障,以平抑控方的强大,实现控辩平衡和司法公正。而媒体关注的往往 ①方胜新:《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载于《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3期 ②蒋惠岭、龙飞:《展望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新纪元》,人民法院报2010年第5版

外国新闻史简答

简答 1、论述新闻传播与社会的关系。 第一,新闻产生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表现:生存的需要;生产的需要;生活的需要。第二,社会条件对新闻传播的制约。1、物质条件的制约:载体、传播工具;2、精神条件的制约:民族精神、国民性格、社会教育水平;3、社会制度的制约。 第三,新闻传播的社会作用。两个极端倾向:夸大新闻传播的作用;给新闻传播简单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社会作用:1、马克思主义:宣传、鼓动、组织、社会监督——政治工具。2、实用主义新闻观:环境监测、联系社会、传承社会精神遗产、娱乐——信息传播。 2、判断一份出版物能否称之为报纸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定期出版;(2)机械手段生产;(3)付费者可以自由购买;(4)刊登一般公众感兴趣的任何事情;(5)对只具有普通文化水平的公众有吸引力;(6)及时;(7)稳定。 3、以欧美主要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为例,说明报刊事业对于历史发展的重大作用。 第一,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运动;第二,没有报刊的宣传,革命的理论就无法为广大的群众所接受,革命就不可能成功。 ①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报刊:1641年7月,“星院法”条令正式被取消,英国报业第一次获得了出版自由,各种报刊和新闻印刷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克伦威尔独裁时期恢复了皇家特许出版公司,并赋予该公司垄断出版及处理非法出版活动的权力。在严厉的形势下,革命报纸纷纷停刊。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恢复了封建的出版管理制度。英国资产阶级正式执政,政府对新闻出版的控制逐渐放宽。1693年,英国国会取消了过去的出版法案和皇家特许出版公司,报业终于从专制统治的大网中挣脱出来了。 ②美国独立战争中的报刊: ③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报刊:马拉,医生,法国革命爆发后投入战斗,为雅各宾派的领袖之一。1789年创办《人民之友报》。是资产阶级革命民主派的主要喉舌,法国大革命中最有影响的报纸。 4、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大报和小报的主要区别。 大报主要以汉文语调的评论文章为主,而小报没有评论,突出的是社会新闻,大量使用旁注假名和插图;大报的记者多是幕府旧臣等士族出身,小报记者则多为通俗小说等庶民出身的人; 大报的读者是社会的中上阶层,订价远高于小报,小报是属于社会中下阶层的读物; 大报的篇幅大,题材严肃;小报篇幅短小,其内容多为有关警察和风流艳闻等; 大报文风典雅,小报浅显平易。 5、试论述大众化报业诞生的历史条件。 第一、政治民主化的完成。 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法、美等国完成了资产阶级革命,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思想自由,大多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国家法制的保障。这种宽松、自由的政治环境直接转化成了大众化报刊滋生的沃土。 第二、城市规模的扩张。 1、大量破产农民涌入城市,迫切希望了解新的城市和找到工作需要一种载体承载大量所需信息。 2、人口集中和各地区联系的加强,都市成为商品贸易和信息交流中心,都市市民对信息的需求量激增。 3、城市发展培养了报刊的潜在读者群体。 第三、工商经济的发展。 工业革命推动了工商业的发展,而广告又成了工商业进一步扩张的重要手段。广告费用的增加不但给报社带来高额利润和降价的空间,而且为其逐渐脱离经济上的依附关系,走上

浅议中西方新闻自由及对我国的启示

浅议中西方新闻自由及对我国的启示 新闻自由思潮理论虽然不像西方其他社会思潮一样已然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但有关新闻自由的讨论却也是由来已久。多年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和地区在标榜本国新闻“绝对自由”的同时,不断指责中国新闻出版行业的不自由。加之近年来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各种新媒体纷纷涌现,进一步促进了大众传媒的繁荣,因此我们需要深入了解新闻自由的本质、把握好新闻自由的“度”,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新闻观,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新闻自由。 标签:新闻自由;国家安全;新闻真实性;马克思主义新闻观 虽然有关新闻自由的定义到目前还没有定论,但从一般意义上来讲,新闻自由是指媒体人搜集、发布、传播、出版新闻的自由。《中国新闻实用大辞典》的解释是:“新闻自由,亦即出版自由,属公民民主权利中的一种,是宪法所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体现和运用。”[1]从广义上看,新闻自由也应当包括公众的言论自由。由此可见,新闻自由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试从分析当今中西方新闻自由发展的现状出发,找出当前新闻自由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积极寻求发展新闻自由的路径,从而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新闻自由的应有之义。 一、新闻自由的缘起 新闻自由的思想由来已久,1644年,约翰·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一书中就指出:杀人只是杀死了一个有理性的动物,破坏了一个上帝的像。而禁止好书的出版,则是扼杀了理性本身[2] 。《论出版自由》的出版标志着新闻自由思想在世界上首次提出。美国著名思想家托马斯·杰斐逊说:“我们相信最终会证明,人是可以受理性和真理支配的。因此我们的第一个目标是给人打开所有通向真理的道路。迄今为止,找到的最好的办法是新闻自由。”马克思也曾说过:“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3]201同时,新闻传播面向大众的特征,也就决定了新闻自由并不只与新闻工作者关系密切,也与大众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 二、中西方新闻自由发展的现状 在西方,这里主要以美国为例,标榜自己的国家是真正拥有新闻自由的国度。“西方国家从总体上讲,历来有尊重新闻自由的传统,比较重视以法律的形式来处理涉及新闻自由的问题。在近20年中,尤其在冷战之后,西方国家在倡导新闻自由的同时已带上明显的政治目的,开始作为影响和干涉他国的一种手段。”[4]而中国经历过相当漫长的封建时期,社会主义历史仅有六十余年,新闻自由存在着诸多有待进一步解决和改善的地方。中国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虽然新闻自由的发展有待进一步提高,但实行社会主义新闻自由的最终目标是不会改变的。

论新闻自由背后的媒体责任文献综述.doc

论新闻自由背后的媒体责任 文献综述 (一)本课题提出的背景 新闻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背负着自由的梦想前行。新闻是自由的,其自由背后其实是媒体无可推卸的媒体责任和媒体义务。在媒体责任基础之上的,其在长久的发展历程中不断深化和延展了这种媒体的自由性和媒体责任的关系。新闻自由的历史阶段性,拓展了媒体社会责任的社会历史意义;同时,新闻媒体社会责任的表现,也随着新闻自由的扩大而不断向外延伸拓展。如何看待新闻自由背后的媒体责任?需要站在时代和历史的角度去深入探索研究,站在独特的时代背景之下从社会、历史的角度综合评定。 (二)研究现状 随着我国传媒业的快速发展,新闻业的竞争日益激烈,新闻传媒社会责任的缺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引起了很多学者的研究。当前新闻界对新闻传媒责任缺失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新闻传媒社会责任的重要性、社会责任缺失的现状分析,与提高新闻传媒社会责任的对策等这些课题。现择其要者,可以概括这类研究的核心内容如下: 1.新闻传媒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新闻传播领域出现了一系列伦理问题,随着人们对新闻自由研究的系统化理论化科学化,逐渐形成了新闻自由学。新闻自由不仅局限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或者职业伦理。新闻自由是新闻事业整体、新闻媒介实体和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价值取向、道德表现与日常行为品德规范等的总和。

宋钰菡在《浅议新闻媒体的伦理道德问题》一文,介绍媒介作为一种特殊的产业,既要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又绝对不能忽视社会责任。现代中国传媒无疑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而这种发展给予了公众的日常生活越来越广泛和深入的影响,使他们对大众媒介及其产业不断产生新渴望。 鄢玫,吴昌林在《论新闻媒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社会重任》一文,论述了党中央在构建和谐社会纲领中,对新闻媒体提出了七项要求,勾画出了和谐社会新闻工作理论的基本框架。同时党中央对新闻媒体首次提出“要增强社会责任感”的要求,这是党对新闻工作指导思想上的又一次理论创新;在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今天,这对新闻媒体加强自觉、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感,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新闻媒体社会责任缺失的表现 付俊龙,王旭在《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一文指出,随着新闻业的快速发展,为了引起受众的关注,媚俗现象日益严重,炒作明星绯闻、追踪明星私生活、宣扬色情暴力等等方面内容,已经成为了现在一些报刊、图书、电视、网站中的重要内容,似乎变成了人们生活中正常的一部分。但这种宣传的负面作用已经逐渐体现出来,它反应出新闻传媒社会责任严重缺失。 沈继成,王东在《恶性案件报道引发的社会心理问题——兼论新闻媒体的责任》一文,说明近年来我国的新闻媒体对突发恶性事件的新闻报道逐渐增多,报道也越来越深入、越来越细化,越来越密集。但是,新闻媒体在报道恶性突发事件的同时,是否考虑到由此而引发的社会心理问题和进而产生的负面效应,这就生出了新闻媒体所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是什么的问题。 3.提高新闻传媒的社会责任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 高原 【关键词】新闻自由藐视法庭媒体审判陪审 一、引论 新闻报道对于人民了解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新闻自由是新闻媒体机构赖以生存的基石,没有自由的新闻报道是严重扭曲的和残缺不全的。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的,可以说是言论自由一种必要的表达方式和延伸。世界各国宪法都把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以及出版自由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加以明确规定和保护,而且这些权利也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联合国1948年12月10日所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就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的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1]而联合国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也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2]当然,以上只是从公民个体的角度来对言论自由进行的说明,新闻自由并不等于而是远远大于公民个人言论自由的范畴。对于本文而言我认为是比较重要的,因为新闻媒体在对司法过程进行报道的同时可能会存在着大量的评介、质疑、批评,如果我不把这些观点当作是“某一抽象的群体”(即某一新闻组织)的观点、而是当作某一个具体的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时,显得更加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作用。我在本文中将不去追寻这些权利是如何取得并得到发展与保护的,也不去讨论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和内涵,而仅仅只是对当

传媒与司法统一于社会公正-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传媒与司法统一于社会公正-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 立的关系 [内容提要]舆论监督是权利,不是权力,但它和司法独立一样都是受宪法 保护的。二者的目标统一于社会公正。司法不能封闭,新闻自由不能滥用。论 文以国内外的司法和新闻实践说明,为平衡司法的封闭性与新闻自由的滥用, 二者应该各自明确自己的行为方式。论文最后探讨了新闻媒介报道和监督司法 的五个耍点。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独立社会公正 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的主张和要求。但近几年来,传媒在执行舆论监督的重任时,与司法机关有过一些小的碰撞,引发了一些有意义的讨论。在舆论监督与 司法独立的关系上,理论上应该怎样看,实践中又应该怎样做,都是非常值得 研究的问题。这些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二者的宪法根据及宗旨的一致性 舆论监督从广义上说,是指通过传媒对党务、政务的公开报道,对国家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施政活动的报道和评论,以及对各类坏人坏事,特别是腐败行为、 腐败分子的披露和批评。[1]。对作为国家机关之一的司法部门进行报道和评论, 自然也是舆论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 舆论监督不是一种权力(power),而是一种权利(right)。这从舆论监督的 权利的来源,可以获得说明。舆论监督的权利来肖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批评建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 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和知情权(宪法对知情权没有直接规定,但“一切国 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 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条文间接含有此 内容)。可见,传媒虽不是法定的监督机构,不享有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力, 但它在反映和代表舆论时,享有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知情权。 传媒作为公民实现上述三项权利的载体,客观上具有了监督司法的效能。

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

《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是美国名叫新闻自由委员会或称哈钦斯委员会的团体发表的报告。这一团体接受了当时时代公司的亨利·卢斯的建议和资助,对美国新闻自由的现状和前景展开了一项调查,其研究范围包括了当时美国的广播、报纸、电影、杂志和图书等主要的大众传播媒介,同时对新闻界的业主的良知、责任,以及这些责任对于形成公众舆论的普遍益处进行了讨论。最终形成了一个总报告,这便是《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 1947年哈钦斯委员会关于媒体社会责任的结论,在通篇开始就提出了:“新闻自由是否处在危险之中?” 这本被誉为新闻社会责任论奠基之作的《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给我最深刻的影响是在于对新闻自由的坚定上,媒体自省和道德责任反而摆到其次了。 委员会对新闻界(press)提出了五种角色定位上的要求:一个就当日事件在赋予其意义的情境中的真实、全面和智慧的报道;一个交流批评和批评的论坛;对社会组成群体的典型画面的投射;对社会目标与价值观的呈现和阐明;充分接触当日消息。这五个角色定位从细微到宏大,从技术性到政治性,细致而全面。应该认为,不能起到以上任何一种作用的新闻都不是有价值的新闻,没有扮演以上任何一种角色的媒体都是不负责任的媒体,都是没有新闻道德的媒体。 普通百姓知晓的信息是有限的,是经过“媒体”筛选过的,因此媒体在筛选过程中的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始终认为,自由是相对的,而责任却是绝对的。我们所讲的“舆论的自由”“媒体的自由”都是建立在媒体所付责任的基础上。媒介不仅要选出有价值的新闻,更重要的是要把握好公众的舆论导向。我们可以在国家策略上大唱反调,却不能触碰国家利益。在此基础上我们再追求新闻事件的报道 新闻自由、政府和媒体操守是一个三角博弈的关系,同时任何两方之间又是相互依存的。相对来说,自由和操守之间的关系是缓和的,它们在新闻与生俱来的本质层面上不相冲突,新闻自由可以在保证职业操守的道路上不断巩固而前行,另一方面媒体的操守一样可以在新闻的自由体系下被监督和讨论,这是一个平等并肩的过程。但自由和政府可能在历史上,或是说自新闻真正明白了自身所承担的责任之后,关系就显得有些紧张,双方只能在不断的明争暗斗中换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目前西方新闻界得以如此自由,我猜想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是法律保障,这以美国的《第一修正案》为代表;另外一种则是文化传统,这从法律上没有任何依靠的英国新闻界可以看出来。回过头来看东方13亿人口的大国,历史上即有强硬的专制主义传统,近代也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因此建立了所谓的共产社会50多年依然是口不能张,手不能书。 所以接下来我要论述当前中国社会这个三角博弈的失衡畸变:政府角色早已越出了保护反对声音而本该自设的界限,将新闻和宣传毫不分开的投进铁腕掌控的大熔炉,官僚们的权力达到了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程度;在这个新闻(更确切的可以被称为宣传)的大环境里,为了推行某一政策而大力的引导舆论,操纵舆论,这在“党的喉舌”的中国新闻界显得尤为明显。新闻自由和媒体操守都有着不同寻常的含义:自由成为了一寸一寸拓展言论空间的努力,其间夹杂的波折和代价不必一一列举也能观个大概,比如《21世纪环球报道》的不幸停刊和前不久《中国青年报》冰点专栏被叫停事件,而操守则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显得非常的混乱。 社会责任论在中国是异常尴尬的:什么是新闻道德?怎样才是恪守职业操守?一方面,中国的传媒业在黄色小报的道路上几乎和本世纪初的美国如出一辙,凡有井水处必有各种绯闻、小道消息,就在昨天我还在国内某著名网站上登出“金庸去世“的假新闻,从前几年至今,金庸先生已经被去世不下数十次,这种现象的普遍泛滥使得从政府到民众不断发出愤怒的质疑;另一方面,“操守”一词又长期被当成整顿某些有良知的报纸的借口,这是在自由层面上的滥用。在西方,新闻界是一个思想的自由市场,而在当今的中国,我觉得更像一个具有东方特色的菜市场,有不可一世的城管和工商人员,有苦苦挣扎的善良小贩和缺斤少两的不法分子,还有忽左忽右不明真相的平凡百姓。 政府是有能力打造自己的媒体的,但它绝对没有权力将公众的媒体拿来己用。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需要政府、媒体和受众的三方努力,这其中更重要的,是每一方都明白自己的职能界限所在。 王悦 。

浅析新闻自由的合理性与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浅析新闻自由的合理性与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h1 马克思主义新闻自由观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当下中国媒体关于“新闻自由”等问题的争论,本文从马克主义新闻观出发重新审视新闻自由,并结合时代的发展阐释新闻自由的“相对”合理性,说明新闻自由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漏洞,有必要实行法律监管。 一、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对新闻自由的认识 马克思主义新闻自由观是马克思、恩格斯在长期的新闻实践活动和革命斗争中形成的,特别是在创办和编辑《莱茵报》、《新莱茵报》时期,马克思主义新闻自由思想得到了集中而全面的体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新闻自由应该遵守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中最为核心的关键词之一,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主要理论支撑。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真实是新闻的首要标准和第一选择。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新闻信息的采集和反映活动,是人类的基本活动之一。人类认识自然,能动地改造自然,必然要求真实的新闻信息在相互之间传播和扩散;否则,人类将受到新闻规律的惩罚。①

2、新闻自由需要立法保障 “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出版法就是出版自由在立法上的认可,它是法的表现,因为它就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所以“没有关于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领域中取消出版自由”②“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③法律许可的、承认的才是现实的、客观存在的,所以以法的形式来保障并体现新闻自由,显得尤为重要。 3、新闻自由是介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第三权力,具体表现在舆论监督权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报刊的责任,正是代表社会舆论,表达社会舆论。”④他们公开声明创办《新莱茵报评论》的目的――经常而深刻地影响舆论。他们认为“报纸最大的好处,就是它每日都能干预运动,能够成为运动的喉舌,能够反映出当前的整个局势,能够使人民和人民的报刊发生不断的、生动活泼的联系。”⑤ 二、新闻自由具有“相对”合理性 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着名诗人、政论家约翰?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首次提出了关于新闻自由的口号和思想。它既反映了资产阶级向封建专制主义争夺政治权利的需要,也反映了新闻传播活动自身的需要。有学者提出,“新闻自由主要是指不受批准自由出版报刊,不必向政府申请营业执照或交付保证金,在政治上经济上不受限制,人人都拥有出版权;不受任何形式的事先检查,可以发布任何新闻和发表任何意见,当然事后的追惩在任何国家都存在,即不允许报刊自由的损害国家社会和个人;不受限制地自由接近新闻源。简单的说,新闻自由

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 一辩稿

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我方认为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首先明确一下辩题,新闻出版署《征求意见稿》中是这样界定新闻自由的:“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取各种信息,发表意见,参与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一项民主权利。”而任何自由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今天我们说高度的新闻自由就是将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大大减少。而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就中国的司法现状而言,将新闻自由的限制大大放宽之后,能不能完善司法的现状以及解决现有的问题。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当今的现状,分析一下问题出在哪里,当今社会中无论是司法本身还是新闻舆论的监督都存在种种的问题,而新闻媒体的监督效果也有待改善,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司法机关存在司法独立性脆弱的弊端,在新闻媒体大肆报道一些案件引起舆论高压后,难免会引发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价值冲突,导致现今我国司法采取对新闻媒体的排斥态度,加上司法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使得监督效果不尽人意,影响司法公正,所以,当今司法监督效果并不是很好的原因并不是新闻自由度不够高,而是司法本身的排斥态度。 今天的关键不在新闻自由度高不高,而是高度的自由不但起不了什么作用,并且本身的弊端十分严重,不利于司法公正。新闻自由对司法公正具有天然的侵犯性,高度的新闻自由更会加强这种侵犯性。首先,由于媒体逐步市场化,其工作性质要求抓住公众的心理,追求新闻的社会轰动效应,致使一些媒体职业者选择大事、奇事、容易激起民愤之事进行报道, 这些往往不可避免地造成内容的倾向性和夸大性,现实中一些媒体职业者为哗众取宠,故意煽动公众情绪,从而给法官判案带来极大的压力,进而妨碍或影响司法权的正当行使,甚至有些媒体以为 自己拥有高度的新闻自由,在监督过程中没有掌控好监督尺度,出现了新闻舆论凌驾于司法之上的现象,最终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其次,当事人向媒体诉说有关案情不必经过与对方当事人当面质证,夸大的成分在所难免,尽管从法律上说,新闻报道应尊重客观事实,但是这种限制是宽泛的,使得新闻媒体中未经严格审查的有关案件信息远远达不到法庭中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要求。而法律明确规定,任何证据不经过当庭质证、认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所以有学者曾尖锐指出“媒体的本质,不是维护正义的组织而是传播信息的组织。换言之,正义不是媒体的目的,信息才是它的目的。”现阶段,我国媒体在犯罪新闻报道时“越位”现象普遍,而媒体越位的直接后果就是可能错误地引导公众舆论,产生消极后果。此外,新闻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快,要及时,而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程序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不合时宜的报道会对司法公正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 所以我方坚持认为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

浅析“媒体审判”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与对策(转)

浅析“媒体审判”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与对策(转) 近年来,在“许霆案”、“药家鑫案”、“杨佳案”等案件的报道中,媒体扮演了相似的角色,有意或无意地偏离了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角色定位,参与到诉讼进程中并最终演变为原告方或被告方的“编外律师”,媒体的报道进程推动着案件审理程序前进,本应严肃庄重的司法审判在某种程度上演变成了一场舆论的狂欢,司法被舆论“牵着鼻子走”,司法独立受到干涉。 一、“媒体审判”的含义及特征 “媒体审判”是新闻报道与司法独立最直接、最激烈和最主要的冲突形式。所谓“媒体审判”,是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它的主要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者败诉等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媒体的报道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甚至是失实的。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的憎恨或者同情的情绪。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单向度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二、“媒体审判”干扰司法审判的路径分析 首先,媒体在“媒体审判”中将自己定义为真理和正义的化身,充当起原告(民事案件)或公诉人(刑事案件)的角色,通过新闻报道将被告方的所作所为呈现给受众,同时选择性地忽略、隐匿被告方的陈述,在双方没有经过质证的情况下,媒体报道的案情已然成为法庭的呈堂证供。随后,在将“被告”送上法庭以后,

媒体又转而担任了法官的角色。对现行法律条文分析过后,媒体往往会先于法庭对“被告”进行判决。第三,媒体还有一个无比强大的后盾,那就是广大受众。受种种因素限制,受众不可能直接接触案情,他们眼中的案情就是媒体的报道,因此受众的情绪与判断极易受到媒体的引导。当舆论的力量足够强大时,就会干涉司法独立。某种程度上讲,是媒体而非法庭,在决定着犯罪嫌疑人的最终命运。在这种情况下,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与程序公正就难以保证,司法独立有时会受到损害,司法权威也会削弱。 三、“媒体审判”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原因分析 1、法理基础的冲突 众所周知,在大的原则方面,我国宪法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媒体作为社会团体,自然也不能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但在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了公民表达自由与诉愿的权利,这就为媒体自由开展新闻报道提供了法律依据。新闻自由代表着民主,司法独立代表着法治,当二者不可兼得时,又该如何取舍呢? 2、价值取向的冲突 媒体作为社会公器,是社会大众的代表,追求社会公正,偏向于结果正义;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以专门法律技术解决纠纷,尤其是解决刑事纠纷的专业机构,追求司法公正,程序正义在某种程度上是优先于结果正义的。两者的终极价值取向虽说是一致的,但在实践中往往面临着结果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冲突。

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社会现象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在现代法制国家,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密切相联,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毋庸置疑,媒体监督由于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以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同时也是一柄双刃剑,缺乏制约或不当的监督也可能给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而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有位学者曾将媒体与司法比喻为一种微妙的“夫妻关系”——作为关系的双方,司法和媒体有时配合十分默契,但有时候也会发生很严重的矛盾,以至于相互攻击、指责,就如同夫妻间的争吵,往往互相不给对方留余地。而实际上,他们彼此之间都不想让这种不愉快维持下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微妙关系正在于此。如何充分发挥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同时避免其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既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权威与正义,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笔者认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历经着“在冲突中不断演进,在演进中寻求平衡,在平衡中促进互动”的循序过程,冲突、平衡与互动是三个重要的契合点。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 从概念上来分析,媒体舆论监督是一项社会的基本权利,被誉为“第四种权力”。[1]它在社会的行政、立法、司法体系之外,通过新闻报道形成一种没有强制力的社会公共意志来干预社会生活、调节社会关系、协调社会机能,从而在总体上实现促进社会正常、健康发展的作用。而司法则主要包括“司法公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概念内容。其中司法公正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比较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2]这说的是司法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3]的关系,也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从保障公正的意义上讲,公开是司法民主本身的要求之一,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而媒体的报道则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然而,在中国,社会传媒与司法自身的发育都远未成熟,都处于探索与改革之中,只能作为一种尚在发展中的社会力量而存在。正是由于自身体系的不健全和二者之间缺乏合理的结合机制,相互间自然存在着许多阻隔契合的矛盾与弊端,进而形成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并存的现状。 就积极作用而言,媒体监督起码可以在三个方面对公正司法起到良性助推作用:其一,将司法机构与司法人员置于社会公众的压力之下,使得他们务必以法律公正为司法审裁的唯一准绳,而不敢掉以轻心,无视专业要求与专业素养,无视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要求。

《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读书笔记 ——可问责的新闻界与负责任的共同体

《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读书笔记 ——可问责的新闻界与负责任的共同体 由于消费者不再有不消费的自由,而只能通过现有的新闻机关来得到他所要求的东西,对发布者的自由的保护不再足以自动保护消费者或共同体。在这一领域,普遍的自由放任政策必须得到重新考虑。 如今的新闻界早已发生重大改变,变得越来越像一个有生命的个体,与往常不同,今天的新闻界有责任像一个共同载体或一名受托人那样广泛传播信息,因为新闻自由要求每一种观点都应该得到公平的传播,因此,同一平台的媒体必须履行同时刊登“批评”和“表扬”意见的新闻。受众或读者在争辩的环境中,由自己的经验去判断或支持哪一方的观点。尽管这种传播信息的范围能力是有限的。我们可以把新闻界比喻为一个有着极高素养的企业,他们去探索新世界未发生的事情,同时也主动承担起相应的风险,在我们普通人看来,社会对新闻界的管制和要求是有必要的,当新闻界这个共同体出来差错,社会人民的问责是需要被保障的,这是一种提升新闻界的素养的重中之重,为公民提供高质量的新闻服务,是新闻界不可逃避的总体性社会责任,所以要求新闻界中的每一部分都肩负起这个责任,是为了防止新闻界这个整体交由某一机构后,造成对每一部分的自由权力的威胁。 另外,发布者所发布的报道也关乎全社会的素养发展,该如何改善新闻业绩呢?我们要时刻关注社会公民的思想潮流,虽然新闻界的表现的标准主要是源自公共形势的需要,但是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若要实现新闻界共同体,那么就要把共同目标认定为自己的目标,那么如何让目标统一呢?就是我们要把新闻界当作一个民营企业,从消费者和政府各个方面来统一,每件事物都关系着企业的发展,每个努力都维系着新闻界共同体,同时也要接受批评、建议、以及改良。把批评当做激励的源泉,把配合当作努力的道路。 如何与政府配合呢?首先,政府对新闻界的原则就是不干涉新闻界的生长,可以拓宽发行渠道、消除思想自由的障碍;其次,对新闻界的合理抑制,让新闻界合法健康发展;最后,政府应该进入新闻的评论区,可以补充消息,推广民治。

西方新闻自由观现状分析及其未来走向

西方新闻自由观现状分析及其未来走向 发表时间:2011-03-23T09:50:06.980Z 来源:《学园》2011年1月上期供稿作者:张鹏[导读] 较强调自由在传播的过程及效果中的重要作用,从而上升至人权与言论的自由。张鹏沈阳师范大学渤海学院 【摘要】对于新闻自由观的演变,尤其是西方社会的新闻自由,迫切需要转换视角而依据逻辑关系进行的重新把握,本文的研究重点在于西方新闻自由观的演变,研究难点则是各新闻自由观的范式之间的逻辑关系。创新力求避免以往零散、浅显的理论介绍,从思想史和思想根源角度入手,立足于观念的影响和地位,以各新闻自由观演变中的内在逻辑和结论为依据,寻找各种范式的思想渊源和相互间的逻辑关系,并对其加以总结和反思。 【关键词】西方自由观新闻自由演变【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1)01-0066-01 新闻自由观虽然以一种动态趋势出现,但并不是抽象不可捉摸的。新闻自由观的著述和研究者,在各自时代中,以各人的价值观方法论,根据各人的学术假设,不断改良、丰富,演化出新闻自由多种的形态和范式,演变为各种新闻自由思潮。而其成因、影响及效果,能够从各个思潮的核心原则和逻辑发展中找到突破口。以往关于新闻自由观的抽象界定,都无法呈现其复杂丰富的内涵,似乎也只填补了思想史的领域,而无法满足研究者对其理论模式的逻辑梳理。 关于新闻自由观及其相关概念的界定,一个准确无误的概念是理论研究的基础,新闻自由无论作为一个词汇还是一种思想都是舶来品,有必要对其进行概念的界定。 首先是概念的范畴。一旦涉及到思想史角度,新闻自由的范畴就会比较混乱,首要原因是关于新闻自由的载体的演变——在电视广播等新媒体出现之前,传播媒体由报纸一统多年,新闻自由主要由报纸等印刷物实现;而在印刷术出现以前,言论表达、人际交流、政治制度的自由呼声和看法早已有之。这些呼声和看法直接作用影响于报纸等媒体上实现的新闻自由,而本文“新闻自由观”指新闻自由基本的认识和看法,其中有些人士明确给出了新闻自由的主张,有些人用自己的自由思想理论影响着新闻自由的演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故也在本文研究之列。史学上的思想根源对行文论述的意义重大,更是不能将其抛开。目前也有学者认为“新闻自由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已成为一种新的话语流向”,即认为“新闻自由”其实是一种权利上的自由。那么为了概念的统一表达,文中将用“新闻自由”一词,泛指所有以新闻信息为内容的传播活动的自由。 一般来看,人际交流、言论表达、组织传播、政治制度交流方面的自由也属于传播自由问题,与其相应的引自唐海江的《西方自由主义新闻思潮新论》。自由观也可视为传播自由观,故划入本文的研究范围。明确了概念的范畴,就可以来看词汇的界定。严格地讲,新闻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中press一词指的是印刷品,但前文已提到,在印刷媒体出现很长时间以前,新闻自由的观点已有之。而在新媒体盛行后,也出现过对press一词的界定。新闻自由委员会主席哈斯钦说过:“新闻自由委员会决定把广播、报纸、电影、杂志和图书这些主要的大众传播机构都纳入其调查范围,无论‘新闻界’一词在新闻自由委员会出版物的何处出现,它均为这些媒介的总称。”此处的“新闻界”使用的是press,含义包括所有新闻媒体。施拉姆也在《报刊的四种理论》中指出:“我所用‘报刊’一词,是指一切公众通讯工具而言。”此处“报刊”仍是press一词,含义也仍然指所有新闻媒体。展江等翻译学者也认为,如将“新闻自由”改为“传媒自由”则难以接受。鉴于前人的论著和概念范畴的明确,本文中“新闻”亦使用press一词。再来看关于新闻自由观。 除了早期的古希腊、古罗马和中世纪的传播自由观不能称之为新闻自由,而只看作新闻自由观的源头——自由传播观的萌芽,其他时期,都可将新闻自由视为一种思潮,或一种看法,因一段时期的一个总体特征归为一种流派。如:以人文主义为主题思想的新闻自由观、以自然权利为根基的新闻自由观等,这也正是本文试图梳理出的逻辑顺序。而在特定的大环境下,新闻自由有时会表现为新闻自由权并延伸至政治权利,其作为民主制度的鲜明的标志,在民主主义为根源的新闻自由主义思想中得到了强调,并在诸多新闻自由流派中得以确认。但更多的时候,新闻自由观倾向为一种主张,如自由主义传播观的代表人物约翰.弥尔顿,在批判书报检查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自由认识、自由抒发己见、并根据良心做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较强调自由在传播的过程及效果中的重要作用,从而上升至人权与言论的自由。 基于以上,各时期的新闻自由不能同一而论,各时代的新闻自由观亦不能孤立地看待,每一时期新闻自由观的产生,自有其背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哲学方面的渊源,相对的新闻自由观也因此呈现不同层次。只有置于这种前提下,才能得出其最贴合的论述,才能做出最实事求是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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