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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担任和兼任监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公司监事应由至少一名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时,方能产生或更换股东方监事。

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监事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由出席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时,方能产生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七条监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遵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并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告。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检查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阅;审阅公司月份、季度财务报表;可深入公司业务部门及被投资企业了解财务状况;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异常状况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2)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听取董事会议事情况并可了解、咨询及发表独立意见;监督董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有关事项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对于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程序和决议持有异议时,可于事后由监事会形成书面意见送达董事会。

(3)监事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应向监事会报告,并由监事会书面通知有关违规人员,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监事会可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4)监事会可以在年度股东会上提出临时提案;提案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应符合《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

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督董事会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后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一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必要时,经监事会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至少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议题以及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传真方式,但应将议事过程做成记录并由所有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仅在名以上的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监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监事除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条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在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与《公司章程》冲突之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夫妻是否对夫妻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吴某、沈某夫妻于2001年3月5日出资设立了盛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万元,其中被告吴某出资60万元,被告沈某出资20万元,均为实物(房产)作价出资。2003年1月27日,被告盛东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盛东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年利率为2.88%,借款期至2004年1月26日,逾期利率为日万分之2.1,并以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2003年12月30日,被告盛东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盛东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年利率为6.903%,借款期至2004年12月29日,并以其厂房以及被告吴某的住宅作为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2006年3月23日,原告向被告盛东有限公司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被告盛东有限公司在该通知书上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由于经营不善,被告盛东有限公司自2005年歇业关停,法定代表人吴某目前下落不明。2008年3月20日,原告以贷款已全部逾期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盛东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0万元、利息406245元,共计本息1906245元,并要求被告吴某、沈某承担连带责任。 【分歧】 关于本案的处理,存在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夫妻公司加以限制或否定的规定,对于私法领域,法无明文皆自由。因此,对于仅以夫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为由而否认其法人人格理由不够充分。在本案中,被告盛东有限公司股东吴某、沈某并没有滥用公司人格并侵害债权人利益或国家、公共利益。故应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吴某、沈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否认被告公司的法人人格,由被告公司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夫妻是一种“法定财产共同体”,夫妻双方在婚姻有效存续期间,按法律规定,其财产推定为夫妻共有。当然其可以协议约定“婚前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但这种约定在不对外进行有效公示或第三人不知情时,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之财产为夫妻共有,这是一种常态,如该夫妻主张其有双方协议,他们应予举证,否则,他们的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在财产上视为单一主体。以夫妻共有财产出资成立公司,其出资体是单一的,不符合旧《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二个以上的股东,其实质是“一人公司”,不符合公司的社团性特征,与有限责任之前提“分离原则”根本背道而驰。这些公司违背了公司章程的“契约性”,公司经营缺乏独立的意思表示。故应否认被告公司的法人人格,由被告公司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1)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要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被告吴某与沈某在设立盛东有限公司时,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未向工商部门提交分割财产的证明。该公司出资人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出资体是单一的,实质上为一人公司。按照《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2)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吴某、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未实际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未实际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09-07-06文章来源:北京法院网案情 2004年8月,某供应公司与某铁路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供应公司向铁路公司供应4000吨煤。铁路公司依约汇给公司40万元预付款后,二家公司又签订了联合经营煤炭的协议,约定双方以供应公司的煤场及设备为经营场所,使用铁路公司的预付款共同经营煤炭业务。 在经营过程中,供应公司强行销售共同经营的煤炭,所收价款不入约定的账户,并且一直没有全额供应煤炭。为此,铁路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联营合同,返还预付货款,赔偿损失。 诉讼中,铁路公司以供应公司在成立时股东虚假出资为由,申请追加股东纪某、刘某为被告,请求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查明,供应公司在成立时,纪某、刘某没有实际出资,供应公司没有自有资产。 分歧意见 本案合议庭对能否直接判决股东纪某、刘某对供应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产生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能直接判决纪某、刘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是人格化的组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虽然股东虚假出资侵害了公司的利益,但与公司的债权人没有直接法律关系,且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纪某、刘某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须债权人先起诉公司,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再由纪某、刘某在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不实的,应当补交出资,其他股东应当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规定,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验资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可见,债权人没有经过对公司的诉讼和执行就直接起诉股东,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可以直接判决纪某、刘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供应公司没有自有资产,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股东承担。 分析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协议范本)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协 Agreement on promoters of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the (协议范本) 姓名: 单位: 日期: 编号:YW-HT-038249

发起人协议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协议范 本) 说明:以下协议书内容主要作用是:约束合同双方(即甲乙双方)的履行责任,同时也为日后双方的分歧,提供有力的文字性依据,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戊方: 己方: 鉴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限责任公司)拟变更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

(2)本协议各方自愿以其已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认购股份有限公 司的发起人股份。 为了规范股份公司的设立行为,明确发起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本协议各方同意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达成发起人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章股份公司名称、宗旨、经营范围及管理形式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股份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 住所: 第二条经营宗旨: 第三条经营范围: 第四条管理形式 1.股份公司的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股份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2.发起人作为股份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 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股份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所有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份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份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五条组织机构 1.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2.股份公司设立董事会。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协议书

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协议书 甲方(转让方):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成公司”)

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持有的富成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由乙方指定人员担任。 为明确股权转让前后富成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双方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一、在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前,以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为界,产生的债权由甲方享有和追偿,债务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在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后, 以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为界,产生的债权由乙方享有和追偿,产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 三、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之前,甲方应审慎经营,不得低价转让资产、 转移资产及签订有损公司利益的合同,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等,否则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四、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变更前公司全部税收及相关事宜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五、甲方应当在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 料之日前将公司自成立之日至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之间的公司税款向税务机关补齐、结清,否则乙方XXX 六、在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甲方应将富成公司的公章、财务印章、银行开户卡、银行开户许可证、代码证及数字证书、国税证登记正副本原件、地税登记证正副

公司发起人协议书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938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The Contract / Document That Can Be Held By All Parties Of Natural Person, Legal Person And Organization Of Equal Subject Acts On Their Establishment, Change And Termination Of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Defines The Correspond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Participating In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发起人协议书通用范本

公司发起人协议书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协议文件可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设立的各方可以执以为凭的契约/文书,作用于他们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明确参与合同的各方对应的权利和义务。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为将a企业改制为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明确发起人权利义务,a、b、c、d……等名发起人(_____________名法人、 _____________名自然人)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a、b、c、d等 _____________人为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二、一致推举_____________为发起人代表。

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转让方):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成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持有的富成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由乙方指定人员担任。为明确股权转让前后富成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双方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一、在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前,以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为界,产生的债权由甲方享有和追偿,债务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在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后, 以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为界,产生的债权由乙方享有和追偿,产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 三、白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之前,甲方应审慎经营,不得低价转让资产、转移资产及签订有损公司利益的合同,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等,否则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四、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变更前公司全部税收及相关事宜由甲方承 担,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五、甲方应当在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前将公司白成立之日至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之间的公司税款向税务机关补齐、结清,否则乙方XXX 六、在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甲方应将富成公司的公章、财务印章、银行开户卡、银行开户许可证、代码证及数字证书、国税证登记正副本原件、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乙方变更银行账户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原法定代表人私章方便办理账户之用)等移交给乙方保管和使用;富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不得代表公司签署任何债权债务文件。甲方不得再保有公司印章、印章复制品、署有公司印章的空白文档,亦不得擅白使用以上印鉴、文档等与第三人签署任

公司设立中产生的债务应该由谁承担

公司设立中产生的债务应该由谁承担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使其取得法人资格而依法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登记。发起人为了达到法律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需要对外签订合同用以筹备资金、征用土地、购买设备或者办公用品等。基于此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1、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2、公司不能成立,合同责任由谁承担;3、发起人签到的合同是否对公司有效;4、发起人签到合同的权利义务是由发起人承担还是公司承担。因此,公司设立过程中,会出现因为设立中公司的相关交易合同而出现股东、设立中公司和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属的争议。 根据《民法总则》第75条的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有关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基于上述规定,发起人为设立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可能要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相对人也可能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也可能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应当承继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向公司转嫁债务的,除非相对人为善意,公司不承担责任。如果相对人向公司主张了责任,公司向相对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发起人追偿。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范本修订版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范 本修订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73510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范本修订版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决定设立“ΧΧ股份有限公司”,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二条本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各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公司为永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发起人 第四条公司发起人分别为: 第三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宗旨是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股权结构 第七条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募集的对象为法人、社会公众。 第八条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九条公司股东以登记注册时的认股人为准。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一条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有价证券。 字串7 第十二条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即为其所认购股份的书面凭证。 第五章筹备委员会 第十三条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各发起人推举的人员组成,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 第十四条筹备委员会的职责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应承担何种责任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应承担何种责任 观点一: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98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温州市城区五马劳动服务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如有证据证明运输社确是服务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运输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将服务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由其对运输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观点认为,既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却能独立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那么分公司和总公司自然是承担连带责任。 观点二: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此观点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起施行)七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三款:“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监他字第4号《关于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指出:“批发部作为柳州烟草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应由企业法人柳州烟草分公司承担。”(此复函网上搜的,没有找到) 此观点认为,分支机构经过依法登记,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其毕竟不具有法人资格,责任能力不完整,所以,分公司无力承担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观点三: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责任。 此观点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此观点认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虽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但相应民事责任还应由总公司进行承担。 本人赞同观点三,理由为: 1、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连带责任的承担应该是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而分公司和总公司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具有隶属关系,所以,两者之间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其次,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合同的明确约定,否则便缺乏依据。 2、总公司不应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补充责任的承担,意味着要债权人先向分公司主张债权,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由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这无疑给债权人追偿设定了先后步骤,增加了不必要的障碍,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也与《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冲突。

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项目经理为本项目应收及应付款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款项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组织应收、应付款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务部门为应收、应付款项管理的主办部门,物资部、机械管理部、合同部门为应收、应付款项管理的协办部门,各部门应设立专、兼职的管理人员,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应收、应付款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财务部门职责: (一)办理应收、应付款项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编制并下达应收款项催收计划及催收方案,并按月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应收款项的清收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应收款项台账,定期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 (四)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借款、对外预付账款和工程垫资的控制和监督; (五)负责应收款项管理的分析总结工作,针对问题及时提出管理建议; (六)及时偿还债务,避免长期债务情况的发生;对已形成的债务,合理确定偿还时间和规模; (七)与债权方及时沟通、核对,财务困难时,要得到债权方

的理解,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节债权债务账目的核对 第五条债权债务账目的核对,主要由财务部门负责,其他有关各业务部门配合。 第六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债权债务定期清查和核对签认制度,至少于每季度末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核对一次。对各项债权必须取得签认记录。对清理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长期挂账、长期无结算、账龄较长、核对不符等情况,应及时提请相关部门查明原因,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七条物资采购、合同、机电等业务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与对方财务部门核对账目,并将核对情况及时通报财务部。 第三节台帐管理 第八条台账管理指应收款项明细台账管理和重点外欠款档案管理。项目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外欠款重点项目档案。 第九条项目部应建立债权债务台账管理制度,详细反映各项债权债务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账龄等财务信息。财务部门应当至少按季编制债权债务明细表,向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反馈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余额、账龄等信息,分析债权债务管理情况,提请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节债权债务的清理 第十条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与业主(局指)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并根据业主(局指)批复计价确认应收账款。项目部物资、计价等部门应及时办理材料物资采购入库报销、劳务结算、机械设备

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本发起人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订立:a公司,一家依中国法律注册设立和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公司,一家依中国法律注册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公司,一家依中国法律注册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公司,一家依中国法律注册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公司,一家依中国法律注册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各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关于连带责任的认定和法律规定

关于连带责任的认定和法律规定 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具体来讲,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外,《民法通则》第89条、《经济合同法》第1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的规定,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同样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权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侵权人提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发起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设公司”),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协议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发起人: 1、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2、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第一章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第一条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有限公司。 第二条本公司的住所:。 第三条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本公司的经营宗旨:

第五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二章注册资本 第六条新设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整(RMB ),协议各方于年月日出资。其中: 发起人出资额为元整(RMB ),以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发起人出资额为元整(RMB ),以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第七条协议各方须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实物出资的,须提供评估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协议各方均承诺《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项下的资产权属清楚,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或第三者权益,办理产权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第八条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由方具体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有关手续及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并负责新设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务。 第九条办理设立公司的相关费用由新设公司承担。若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由协议各方按出资比例分别承担。 第三章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关于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最全解析

关于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最全解析
公司法律管家 2018 年 7 月 30 日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 28 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 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 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 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 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 30 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 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 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 22 条第 2 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 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 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 35 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 115 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80 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 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 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 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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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 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 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 2 )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 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 3 )违反《公司法》第 166 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 4 )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 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 5 )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 6 )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 7 )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 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 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 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 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 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 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法》第 185 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解释二》第 11 条:( 1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 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 报纸上进行公告;( 2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 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 员对因此造成的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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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权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持有的股权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由乙方指定人员担任。为明确股权转让前后股权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双方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一、在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前,以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为界,产生的债权由甲方享有和追偿,债务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在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后,以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为界,产生的债权由乙方享有和追偿,产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 三、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之前,甲方应审慎经营,不得低价转让资产、转移资产及签订有损公司利益的合同,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等,否则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四、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变更前公司全部税收及相关事宜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五、甲方应当在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前将公司自成立之日至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之间的公司税款向税务机关补齐、结清,否则乙方________________。 六、在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甲方应将股权公司的公章、财务印章、银行开户卡、银行开户许可证、代码证及数字证书、国税证登记正副本原件、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乙方变更银行账户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原法定代表人私章方便办理账户之用)等

企业公司化改造与债务承担(一)

企业公司化改造与债务承担(一) 现代企业最典型的形态就是公司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核心就是实现企业的公司化改造。企业公司化改造,就是将公司法颁布前成立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改造成公司的行为。具体而言,就是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由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入股的方式,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符合国有独资公司条件的,将国有企业改造为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公司化改造后原有债务如何承担,是直接关涉到债权人债权能否实现的问题,也是实践中最容易发生纠纷也是较难处理的一个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企业改制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该问题的解决在实践中一直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即使司法解释颁布之后,这种争论在理论上还会持续下去。一、学理上的分歧 鉴于对企业公司化改制后债务承担问题的争论,下面对几种观点作一梳理。 (一)改制后的公司承担观点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1998 年)采用增量吸股、存量转股、先股后还等吸股方式,将企业由单一的全民或集体投资改组为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企业或将有限责任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只是企业法人组织形式或投资主体发生了变更,并不中断法人人格的同一性。变更后的企业法人应当承继其变更前的债务。1]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2002 年)《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11 条规定:原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时,应对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委托界定原有企业净资产产权。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公司承担。根据以上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如果是经过评估、清理,在原有企业债务、财产相折算折成净资产的债务,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净资产入股的,该部分债务应由改制后的股份制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书(样本)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书(样本)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 为适应中国济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最新形势,探索企业咨询服务业的发展新模式,合作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合作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本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下列各发起方在_________签署: 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戊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戌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第一章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1.1 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有限公司”。 1.2 本公司的住所为:_________。 1.3 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1.4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 1.5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 第二章注册资本 2.1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各发起人全部以现金出资,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丁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戊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戌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大汇总!)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14 种情形 (大汇总! )
活着的法律
1.虚假出资
《公司法》 第 28 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 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 30 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 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 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 22 条第 2 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 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 35 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 115 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80 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 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 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 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 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 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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