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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人事管理制度

XX集团人事管理制

(2018年版)

内部资料注意保管

集团人事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明确集团人事管理权限和流程,促进基础人事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提升管理效率和质量,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依据集团人力资源管控制度所规定,适用于集团中心部门、业务单位所有人员,全资/控股公司及其它公司部分人员。

三、入职管理

1.入职审批

所有人员入职,均由人力资源部填写《入职审批表》,逐级审批后方可入职,审批流程如下:

2.入职报到

新员工报到时,填写《人员信息登记表》,提交一寸证件照片(2张),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其它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并携带原件核查。

3.入职体检

新员工入职后在规定时间内须到集团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4.入职培训

根据岗位不同,所有人员须进行不同课时、课程的入职培训,主要包括集团概况、企业文化、规章制度、行业理念、业务技能、安全教育等内容。

5.建立人事档案、签订劳动合同

入职1个月内,集团人力资源部为每位新进员工建立员工人事档案,并根据不同岗位与对应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签订等内容详情见《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四、试用期管理

1.试用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以及工作需要设立试用期,一般为0-6个月。

2.轮岗实习

所有新入职人员试用期内均需进行轮岗实习,实习部门及时间根据入职岗位设定。实习人员须每日填写《实习人员工作日志》。

3.试用期辅导

(1)为保证新员工尽快适应工作和生活环境,人力资源部/实习部门/用人单位需为新员工指定专门的辅导员,负责指导其在试用期内熟悉集团情况并开展工作;

(2)辅导员应在公司任职一年以上本部门优秀员工或基层主管中指定;

(3)每位辅导员辅导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辅导员须根据实习人员工作日志每周填写《实习人员周评估表》(打印签字),出具试用评估意见交人力资源部,辅导时间不满一周者,于结束后出具试用评估意见;

(4)人力资源部随时追踪辅导员履行职责情况。

4.试用期考核

(1)由试用期员工直接上级填写《实习人员考评表》,对该员工进行月度考核,考核合格则试用期满时给予转正或提前给予转正。

(2)员工试用考核不合格或辅导员评估意见较差者,在试用期满前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在不超过法律期限内再延长试用期限。

5.试用期待遇

(1)培训及轮岗期间,每月按照学历工资发放,其中专科元,本科元,硕士研究生元。

(2)到岗试用期间,按照转正后工资80%发放。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标准发放。

五、转正管理

拟转正人员应在试用期结束前一周提交转正申请,用人部门主管人员对拟转正员工进行考核。并由用人部门提交《转正审批表》,按如下流程审批:

六、实习管理

集团中心部门、业务单位、全资公司使用实习人员,不受集团对各单位审批编制数量限制,但均需经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后到岗实习。

七、人员调动管理

1.调动类型

人员调动,包括部门内部调整和跨部门调整。部门内部调整是指在业务单位、各公司内部人员的岗位调整。跨部门调整是指人员在中心部门、业务单位、各公司之间的岗位调整。

2.人员调动流程

(1)部门内部调动

所有集团任命、派驻人员内部调动,均需经集团人力资源部实施,其余人员调动按照各业务单位、各公司内部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2)跨部门调动

调动审批权限划分表:

调动流程:

员工个人填写《岗位调动审批表》,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门通知被调动人办理工作交接后到新部门报到。

3.调动原则

(1)人员调动应坚持职业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公司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

(2)人员调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内且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时进行。

(3)人员跨部门调动必须经调出部门、调入部门、员工三方协商一致并逐级审批通过方可执行。

(4)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不得携原下属员工或鼓励、暗示下属员工随其调动。如无特殊原因,员工不得要求随原上级进行调动。

(5)在其他单位被开除、辞退人员,不得以调动、新招聘入职等形式重新在公司上岗工作。

4.调令权力

如有因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在各中心部门、业务单位、全资/控股及具有管理权限的公司范围内,集团人力资源部经逐级审批后可不与部门及个人协调,直接下发《调令》,进行人事工作调整,不再填写《岗位调动审批表》。

5.调动工作交接

员工接到人力资源部门调动通知后,无特殊情况者,集团中层及以上人员应于1个月内,其他人员应于10 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前往新部门报到。

6.调动薪酬核算

正式调动(以审批时间为准)之前的工资部分由原部门按原工资标准计算发放,之后的工资部分由调入部门按新工资标准计算发放。

7.调动试用期管理

员工岗位调整后2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新岗位任职要求的,用人单位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有权通过人力资源部将其退回原部门或做待岗、辞退等其它处置。

8.管理责任

(1)通过内部招聘/竞聘,并经人力资源部公示录用的员工,原单位及其本人应及时按照上述调动流程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2)各单位不得擅自接收其它单位的除名、停职、待岗以及擅自离岗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且符合公司用人条件的,必须由用人单位提交用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履行人事手续后方可任用。

(3)未按照相关流程审批,以及没有调动手续擅自调动的,视为无效,出现擅自调动的,对调动人原属单位负责人进行每人次1000元的处罚,直接由人力资源部从工资中扣除。

(4)用人单位接收未办理人事调动手续人员的,对负责人进行每人次2000元罚资源部从工资中扣除。

八、任免管理

集团人事任免,由相关人员提名并填写《任免审批表》,逐级审批后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执行,具体如下:

3.各业务单位、下属公司人事任免

业务单位、下属公司其他人员人事任免按照各业务单位、各公司内部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九、待岗与转岗

1.对中心部门、业务单位人员及集团派驻人员,用人单位可依据业绩考评与使用情况填写《退用申请表》,经集团批准后退回集团,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具

体情况选择辞退或待岗处理。

2.对于待岗人员,集团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待岗工资并予以培训,培训合格后根据集团用人情况填写《待岗人员使用审批表》,进行转岗、定薪。

3.在编及两台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退回集团。

十一、离职管理

员工离职包括辞职、辞退与开除、调离等形式。

1.离职审批权限

2.离职管理流程

(1)离职人员提前1个月时间提交离职报告、填写《离职审批表》,按权限审核、审批;

(2)离职人员与交接人员填写《工作交接清单》,退还公司财物、交接工作,并经由经营管理中心、财务部审核;

(3)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人力资源部核算其工资,解除劳动关系,办理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

4.辞退与开除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以辞退:

a.新招收人员或新引进专业人才、大专院校毕业生、管理人员试用不合格者;

b.员工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或绩效考评较差,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者;

c.严重失职,给公司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d.品德言行差,影响团队和工作,经教育不改进者;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以开除:

a.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计达到12日者;

b.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情节严重者;

c.寻衅滋事、煽动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秩序者;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e.违规作业,给单位造成10000元以上经济损失者;

f.泄露公司机密,情节严重者;

g.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集团及下属单位规章制度者;

h.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所有人员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均由集团人力资源部依法实施。

十二、人事档案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全体员工的档案管理工作。

1.人事档案应包含如下证件: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2)技术职务、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4)免冠照片(一寸)2张;

(5)《人员信息登记表》、入职面试成绩及笔试试卷;

(6)健康证(根据岗位要求提供);

(7)劳动合同;

(8)录用、任免、聘用、调动、离职办理等材料;

(9)其它必要的证件。

以上证件在建立人事档案前须查验原件。

2.档案建立和要求

(1)新员工入职时,收齐其所有手续、证件、资料后,统一装入档案袋内,实行每人一袋,分开管理的原则。

(2)员工个人信息变更;员工岗位变动、获得任免、晋升、奖励、处罚等时,应及时更新档案。

(3)不得任意放置、任意涂改员工档案,并不得泄漏员工信息,非档案保管人员不得查阅、转借、复印员工档案,如需借阅,须经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4)人事档案不得任意丢弃和销毁,员工离职三年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应有相关人员监督,严禁泄露员工档案信息。

十三、特定对象人员管理

1.特定对象范围

关键岗位人员、四级岗位及以上人员,以及上述人员近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管理要求

(1)不准要求、指使将近亲属安排到相对优裕的岗位工作或提拔、晋升。

(2)不准将近亲属安排在所属或下属单位担任需要回避的工作职务,即:本单位、本部门或下属单位直接上下级关系或同一系统部门关键岗位。

(3)管理人员近亲属在公司内同一单位、部门或下属单位工作的,管理人员要自觉申报,人力资源部门对应回避的人员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

(4)不准利用职权为近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得利用职权为近亲属在公司内部搞特殊照顾。

(5)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不得自行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经营活动。

十四、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集团人力资源部 201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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