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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营改增会计账务处理_会计学堂

建筑行业营改增会计账务处理_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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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建造施工业特殊业务的处理

1挂靠经营双方的处理

2跨地区经营的处理

3兼营业务的处理

4混合销售的处理

5差额征税的处理

6 甲供材方式的处理

7 总包、分包、转包的处理

8清包工与简易计税的处理

第一篇:挂靠经营双方的处理

建筑业中所称挂靠经营,指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低资质的施工企业借用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去投标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目前,建筑业的挂靠已经成为行业的普遍现象。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即所谓的“无效按有效结”。

但是工程挂靠经营是建筑法明确禁止的建设行为!!

一、营业税下挂靠经营模式

传统的挂靠经营模式完全以挂靠方(包工头个人、低资质企业)为核心,建筑企业向挂靠方按合同金额收取固定比例的挂靠费用,基本不参与项目部的经济业务管理。

例如,挂靠人与建筑企业双方谈定的项目挂靠费为合同金额的5%,建筑企业从业主单位收到多少款,就向业主单位开多少票,然后建筑企

营改增后挂靠费应足额收取,应对税负风险

营改增之前,被挂靠方在收到业主的项目款项后,将管理费和营业税及其附加一并扣留后,扣留比例一般为3.41%

营改增之后,被挂靠人在从业主收到相应款项后,足额扣留管理费(假设2%)、增值税(11%)及其附加,则需扣留13%的收款金额(目前已经很多特级、一级建筑企业对下面挂靠单位(或个人)明确了这样的要求)。在被挂靠方提供了进项发票后,再扣减相应的税款。

【案例】:由乙企业实际运作的A工程项目挂靠在甲建筑企业名下,双方商定挂靠管理费为合同金额的2%,根据收款进度同比例支付,A 项目选择的是税率为11%的一般计税方式。

甲企业在收到项目进度款1000万之后,甲企业需要向业主方开据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产生110万销项税。

1、如果乙企业没有提供该项目的进项发票,则甲企业需要全额扣留1 000*11%+1000*2%=120万的款项。

2、如果乙企业提供了增值税率为17%的材料发票500万,则可以抵扣税款为(500÷(1+17%))*17%=72.65万,则甲企业扣留120万-72. 65万=47.35万。

这种方式最大限度的减少被挂靠企业的税负风险,促进挂靠企业尽快获得能够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挂靠经营的纳税人

对于挂靠的纳税主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

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注意:看以谁的名义经营,就以谁作为纳税主体。

按照法律责任归属不同将挂靠经营分为由挂靠人承担和由被挂靠人承担两种,

第一种情形:挂靠人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以挂靠人为纳税人,因此挂靠人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开具发票和确认收入,而被挂靠人收取的款项属于代收性质,因此被挂靠人在收款时不确认收入。在双方结算时,被挂靠人按约定比例扣除的款项可以视作为挂靠人提供代收款项服务的对价,或出借相关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的对价,向挂靠人开具“代理服务”或“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发票,适用税率均为6%。

第二种情形:被挂靠人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实施办法第2条的规定,如果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且由被挂靠人承担法律责任,则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发生交易时由被挂靠人开具发票和确认收入。挂靠人只是代被挂靠人联系客户、洽谈业务和提供服务,行为后果归属于被挂靠人,这种情况下双方构成了事实上的代理关系。

因此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支付费用时,应由挂靠人向被挂靠人开具“代理服务”发票

三、挂靠经营的账务处理

【案例】云海施工队与南方建筑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以南方建筑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南方建筑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筑工程总造价1110万(含税)材料设备等费用开支468万元(含税),人工开支300万元,分包111万元(含税)共收取挂靠管理费106万元

(1)建筑公司的财税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以南方建筑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建筑公司要想抵扣进项税额,材料设备等费用开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开给南方建筑公司,上述材料设备等款项也必须由南方建筑公司支付

1)收到1110万元工程款,开具增值税发票

不含税金额=1110万/(1+11%)=100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11%=110万元

借:银行存款1110

贷:其他应付款-施工队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110

2)取得材料设备等增值税专用发票468万元,由建筑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不含税金额=468/(1+17%)=400

增值税进项税=400×17%=68

借:其他应付款-施工队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

贷:银行存款468

3)取得分包商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1万,分包款也由建筑公司直接支付给分包商

借:其他应付款-施工队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

贷:银行存款111

4)收取挂靠费用106万,冲平其他应付款科目,扣下挂靠费后,将余款394万元支付给施工队

借:其他应付款-施工队 500

贷:银行存款394

其他业务收入106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的管理费用或挂靠费,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内部行为,不征增值税。

(2)施工队的财税处理

施工队取得的394万元确认为收入,人工费300万确认为成本费用,利润为94万。

备注:挂靠行为中的注意细节

营改增后,工程价款分离,建筑公司的税负直接受进项发票的影响,因此,建筑公司必须把握住挂靠中的主动权,或者约定在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之外,再收取挂靠费用。不然,建筑公司容易在竞争中吃亏。建筑公司不能再像营业税时代扣下挂靠费后将工程款全部付给施工队,其中有进项税额的支出,要直接付款给开票方。

做到两点

其一、建筑公司必须实行统一的集中采购建筑材料和统一的采购合同,以便防止虚假采购行为的发生,从而规避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其二、建筑企业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的财务收入结算制度,建筑企业依照采购合同统一付款给供应商。

四、营改增后,传统挂靠模式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涉税风险。

2016年5月1日,建筑业营业税正式改征增值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计税方式下,建筑企业项目的纳税金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金额×11%,销项税额是建筑企业向业主方开具的发票,这是建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收款情况来控制的,销项风险较小。真正的风险来自于进项,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多少取决于两点:1)能否取得足额的材料等进项发票?

2)取得的进项发票是否满足“合同流”、“物资流”、“资金流”、“发票流”的四流合一?否则,就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反而是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五、建筑企业如何才能适应“营改增”?

避免涉及到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具体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避免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就是要确保挂靠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的发票”,如何实现相符?以合同为主线,保证合同、物资、资金、发票的相关信息一致,实现“四流合一”。

1)合同:必须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被挂靠方需要对合同进行审核,合同中关键信息要完备,为此,被挂靠单位需要编制统一采购合同模板,规范企业各项目的采购行为;

2)资金:资金需要从被挂靠方账户支付给合同中约定的供应商,付款金额要与合同约定的付款一致;

3)物资:物资管理是实现四流合一的关键,发货单的材料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时间要与合同相应信息一致,物资实际耗用量要与项目进度基本保持一致,无论是房建项目、市政项目或路桥类的项目,都会有一个材料单位耗用量,这个量作为被挂靠企业要做到心中有数,

据了解这也是税务部门稽查的重要参考依据,主材单位消耗量过大,存在虚开可能性就较大!例如:普通住宅建筑用钢量:50KG/m2,如果你的某项目达到了100KG/m2 ,这就不正常,在税务机关稽查之前,被挂靠方一定要内部先查一查该项目的问题。

4)发票:根据发货单的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以及合同约定的金额,及时向供应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篇跨地区经营(预缴税款)的处理

预缴税款增值税的规定

【案例1】

A省建筑公司在B省分别提供了两项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5月,项目1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55万元,支付分包款1 55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2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16 65万元,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建筑公司应如何预缴税款?

分析: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1. 项目1由于当月收入555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1555万元后为负数(-1000万元),因此,项目1当月计算的预缴税款为0,且剩下的1000万元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 项目2当月收入1665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55万元后剩余1110万元,因此,应以1110万元为计税依据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1665-555)÷(1+11%)×2%=20(万元)

【案例2】

承接上例如果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分析: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1. 项目1由于当月收入555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1555万元后为负数(-1000万元),因此,项目1当月计算的预缴税款为0,且剩下的1000万元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 项目2当月收入1665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55万元后剩余1110万元,因此,应以1110万元为计税依据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1665-555)÷(1+3%)×3%=32.33(万元)

【案例3】

A省某建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分别在B省和C省建筑服务(均为非简易计税方法),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万元和2997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5万元)和77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7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万元),购入建筑材料花费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万元)。该建筑公司在9月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分析:该建筑公司在B省和C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1. 就B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

值税:

当期预缴税款=(1665-555)÷(1+11%)×2%=20(万元)

2. 就C省的建筑服务计算预缴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款=(2997-777)÷(1+11%)×2%=40(万元)

3. 分项目预缴后,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A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当期应纳税额=(1665+2997)÷(1+11%)×11%-55-77-11-170=149(万元)

当期应补税额=149-20-40=89(万元)

【案例4】承接上例如果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分析:该建筑公司在B省和C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1. 就B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

值税:

当期预缴税款=(1665-555)÷(1+3%)×3%=32.33(万元)

2. 就C省的建筑服务计算预缴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款=(2997-777)÷(1+3%)×3%=64.66(万元)

3. 分项目预缴后,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A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当期应纳税额=(1665+2997-555-777)÷(1+3%)×3%=96.99(万元) 当期应补税额=96.99-32.33-64.66=0(万元)

可以看出,如果纳税人除了这两项建筑服务外不再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那么,该纳税人回到机构所在地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该为0,即所有的增值税款均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实现。

预缴税款附加税费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就纳税人

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进行如下规定: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预缴的规定

国税函[2010]156号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

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

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综合案例】南方建筑公司注册地在深圳,公司在外地有三个建筑项目:A项目、B项目和C项目,A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B和C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假如,项目所在地的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3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A项目取得价款及价外费用1200万元,开具发票,支付分包款500万元,收到发票

A项目在乙县预缴税款(1200-500)/(1+11%)×2%=12.61万元

预缴增值税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12.61万

贷:银行存款12.61万

预缴附加税费的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1.51万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0.88万

-教育费附加0.38万

-地方教育费附加0.25万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0.88万

-教育费附加0.38万

-地方教育费附加0.25万

贷:银行存款1.51万

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实际经营收入的0.2%)

1200/(1+11%)×0.2%=2.16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16万

贷:银行存款2.16万

2)B项目取得价款及价外费用600万元,开具发票,支付分包款200万元,收到发票

B项目在乙县预缴税费(600-200)/(1+3%)×3%=11.65万元

预缴税款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1.65

贷:银行存款11.65

预缴附加税费的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1.4万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0.82万

-教育费附加0.35万

-地方教育费附加0.23万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0.82万

-教育费附加0.35万

-地方教育费附加0.23万

贷:银行存款1.4万

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实际经营收入的0.2%)

(600-200)/(1+3%)×0.2%=0.78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0.78万

贷:银行存款0.78万

3)C项目取得价款及价外费用400万元,开具发票,支付分包款500万元,收到发票

C项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余额为-100万,应当结转下期预缴税款时扣除,不能和A\B项目合并计算

南方建筑公司应在项目所在分项目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1)若南方建筑公司申报应纳增值税为20万元,则应补缴税款=20-12.61-11.65= -4.26(万元)为负数,4.26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扣除;预缴的增值税附加一般不会退也不能结转以后抵扣。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2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4.26

(2)若南方建筑公司当月在甲县申报应纳增值税为30万,则应补缴税款=30-12.61-11.65=5.73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5.73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5.73

补交附加税

借:税金及附加0.68万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0.40万

-教育费附加0.17万

-地方教育费附加0.11万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0.40万

-教育费附加0.17万

-地方教育费附加0.11万

贷:银行存款0.68万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4)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第三篇兼营业务的处理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税。

【案例】南方建筑工程公司为客户提供建筑工程服务,收取工程款11. 1万,另外收取销售材料费11700,款项已收。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2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建筑工程收入100000

-材料销售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12700

【案例】南方建筑公司2月份取得收入情况如下:

提供建筑工程项目取得收入111万

提供货物运输业务收入111万,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21.2万,

仓储服务收入42.4万,

经营性租赁车辆收入11.7万,

实例讲解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

实例讲解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

实例讲解: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 大部分的民营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基础薄弱,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对纳税义务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容易混为一体,不能正确划分,基本上都是在开发票时确认收入,计税缴纳相关的税费,形成涉税风险。 110A1000900万,工期天,每月日核对工程量经三方确认后下月日前按进度付款80%。月份投入材料成本150万,人工成本万,月25日确认的工程进度确认单为万,建安发票开具200万元,并缴了营业税(不考虑其它税费)。月企业账务处理如下: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150 合同成本人工50 贷:库存现金200 借:应收账款甲项目200 贷:工程结算收入2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 贷:库存现金以上处理有问题吗?欢迎大家留言探讨学习。 营改增后,要求价税分离,在施工地预交税款,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何填写,报表数据如何与科目余额衔接等,都对会计核算有了更好的要求。后面陆续从会计科目设置、简易计税项目、一般计税项目经过实例的方式进行讲解。

小规模建安企业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 一、科目设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要求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建立预缴税款台账,为便于核对台账数据,建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三级核算。 二、举例说明 案例 6月甲地的A施工企业承建乙地的B分包项目,分包合同金额为200万,预计总成本为150万,工期60天,每月25日核对工程量经三方确认后下月5日前按进度付款80%。7月份投入材料成本45万,人工成本30万,25日确认的工程进度确认单为100万,建安发票开具80万元,另在甲地施工C项目取得收入并开票20万元,人工成本15万。(以上均为不含税金额,不考虑其它税费)。7月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在乙地预交增值税 借:应税税费—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乙地B项目)2.4贷:库存现金80*0.03=2.4 、当月列支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乙地B项目)45 -人工(乙地B项目)30

财会【2012】13号营改增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

营改增后取得不动产的会计分录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营改增后取得不动产的会计分录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根据国税总局2016第15号文件的规定,从5月1日营转增后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发票,要采用分期抵扣的方式,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很多同学搞不清楚,现在老师讲一下具体的分录。 直接取得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分期抵扣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纳税主体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是在时间上必须是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包括接受投资、受赠、购买、非货币交换等形式取得); 三是在会计上按固定资产核算; 四是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分期抵扣方法是指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 40%。 会计分录如下:直接取得不动产固定资产时,按不动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进项税额60%部分,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进项税额40%部分,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某固定资产)”科目,然后贷记“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实收资本”等科目。取得不动产固定资产后的第 13 个月转出待抵扣进项税额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某固定资产)”科目。涉及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还应登记“待抵扣进项税额”备查账。 后语点评:会计学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每一笔会计业务处理和会计方法的选择都离不开基本理论的指导。为此,要求我们首先要熟悉基本会计准则,正确理解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并在每一会计业务处理时遵循一般原则的要求。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要深入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叶,浅尝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下)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下) 原创 2017-04-02 何广涛何博士说税前文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上),对建筑业企业简易计税项目的税收政策和统核算模式下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探讨,今天接着讨论分级核算模式下的会计处理问题。 三、分级核算模式下的会计处理分级核算模式,是指项目部本身单设账套,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自行核算本项目的交易和事项,项目部和公司本部的资金往来,通过「内部往来」 科目代码:1134 )科目核算。这种模式适用于规模较大,项目数量较多的建筑业企业。这种模式下,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是分开的,一个纳税主体下设多个会计主体。尽管各会计主体自行核算自身的涉税事项,但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通过公司本部,因而,有必要通过会计处理实现税款的逐级结转。结转的基本思路是:各项目部将公司总部视为「税务机关」,通过「内部往来」科目将本项目部的「应交税费 简易计税」科目余额结平,即月末各项目部增值税涉税科目不留余额,全部结转至公司本部,公司本部作相反分录,以实现与纳税申报的衔接。假定A 建筑公司对项目实行分级

核算。1、3 月份自业主收款时项目部处理:借:内部往来— 公司存款206 万元贷:应收账款 206 万元借:内部往来—公司存款309 万元贷:应收账款309 万元借:内部往来— 公司存款515 万元贷:应收账款 515 万元公司本部处理:借:银行存款1030 万元贷:内部往来—项目存款—甲项目206 万元 乙项目309 万元 丙项目515 万元2 、开具发票,发生纳税义务时项 目部处理: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 万元贷: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6 万元借:应交税费—待转 销项税额9 万元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万元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5 万元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15 万元注:为便于核算,除资金往来外的涉税 业务,发生时由项目部自行核算,月末统一向公 司本部结转,参见后文。3、向分包单位付款时项目部处理: 借:应付账款103 万元贷:内部往来—公司存款 103 万元借:应付账款412 万元贷:内部往来— 公司存款412 万元借:应付账款412 万元贷:内部往来—公司存款412 万元公司总部处理:借:内部往来—项目存款—甲项目103 万元

营改增会计及税收实务

营改增会计及税收实务 一、单选题 1、增值税属于哪种税收类型()。 A.所得税类 B.流转税类 C.财产税类 D.资源税类 A B C D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为()。 A.11% B.6% C.13% D.17% A B C D 3、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个月内不得变更。 A.六个月 B.12个月 C.24个月 D.36个月 A B C D 4、购买农产品的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 A.契税 B.农业税 C.烟叶税 D.烟草税 A B C D 5、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注明买价1000元,则增值税进项税额为()元。 A.130元 B.170元 C.115元 D.145. 30元 A B C D

6、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而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A.会计成本 B.预计成本 C.实际成本 D.预算成本 A B C D 7、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确定。 A.主管市级国家税务局 B.主管省级国家税务局 C.国家税务总局 D.财政部 A B C D 8、纳税人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的当天。 A.应税服务完成 B.实际收到价款 C.应税服务提供的首日 D. 双方协商付讫款项 A B C D 9、营改增纳税人A和B于1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2月1日提供应税服务,同时约定12月1日支付款项,A至12月31日仍未收到款项,则A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A.1月1日 B.2月1日 C.12月1日 D.12月31日 A B C D 10、营改增纳税人A和B于1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2月1日提供应税服务,但未约定何时付款,A 于11月30日应税服务完成后仍未收到款项,则A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A.1月1日 B.2月1日 C.11月30日 D.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A B C D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 一、开发阶段,归集开发成本 1、购置土地、支付拆迁补偿费、市政配套费契税等 借:开发成本(按XX 项目、成本对象进行明细核算)——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XX项目、成本对象) ——前期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公共配套设施 ——借款费用(或列开发间接费用,借款费用不能抵进项) 借:开发间接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说明:如能分清成本对象则直接计入该成本对象的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一XX项目(对象)一一XX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不能分清成本对象的,其支出应先归集至开发间接费用,再在各成本对象之间按一定标准分配。 成本分配的一般方法: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其中土地成本——按占地面积法【国税发【2009】31 号】建议:建筑面积。 二、预售阶段,取得预售收入 1、未完工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等贷:预收账款—XX 项目 2、次月预交增值税【预售收入心+11%) X3%预缴】,次月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次月按预缴的增值税,预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缴纳土地增值税等税费 借:应交税费—城、教、土增税等 贷:银行存款 三、完工销售阶段,确认收入、成本 1 、完工分配开发间接费用 借:开发成本——各项目、成本对象贷:开发间接费用 2、完工结转开发产品借:开发产品——各项目借: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转作出租或自用)贷:开发成本——各明细 3、交房并符合确认收入条件 借:预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一XX项目(房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备注:主营业务收入为不含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11%税率计算销项税金。 4、同时,结转交房部分所对应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各项目(房号或附房号明细) 5、扣减收入对应的土地价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十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付的土地价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可以扣减的土地价款/(1+11%)*1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XX 项目 =a 月末,计算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全部销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a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a 次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会计科目设置及会计账务处理

河北广通路桥集团 会计明细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规范(试行) 为了更加适应营改增以后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及会计科目的设置,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项目常用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规范。 (一)应收帐款 本科目核算项目承建工程应向业主单位收取的工程计量价款,包括应收工程款、暂扣款等。 二级科目: 1、工程款:指已确认计量收入但未收到款项时计入本科目。 2、质保金; 3、民工工资保证金; 4、已完工未结算款:本科目指年末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的已完 工未结算款。 5、进度保障金。 本科目的借方核算项目部应向业主单位、接受劳务、作业单位收取的结算款项,贷方核算已经收取的款项,以及按照规定从应收帐款中扣还的预收款项,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收帐款。 应收帐款如采用商业汇票结算的,收到商业汇票时,应将应收帐款自本科目转入“应收票据”科目。

本科目电算化过程中应设置往来项目,上述二级科目未能满足账务核算,可根据实际记账要求适当增减。 (二)应收票据 本科目核算项目部因结算工程价款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项目部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记录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收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登记簿”内逐笔注销。 项目部收到应收票据,应按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或“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项目部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贴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三)其他应收款 本科目核算项目部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内部往来等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应收职工的个人借款、备用金等。 其二级科目: 1、暂借款:

“营改增”后相关会计科目处理

“营改增”后相关会计科目处理 一、“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一)科目借方发生额核算内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 (二)科目贷方发生额核算内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 (三)科目期末余额核算内容 1.“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缴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可以抵顶以后各期的销项税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 2.“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四)科目明细专栏核算内容 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1.“进项税额”专栏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专栏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3.“销项税额”专栏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4.“出口退税”专栏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的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缴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5.“进项税额转出”专栏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 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7.“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企业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五)科目核算账户格式 企业的“应交税金”科目所属“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可按上述规定设置有关的专栏进行明细核算;也可以将有关专栏的内容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分别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沿用三栏式账户,在月份终了时,再将有关明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账务处理

都是按租金收入的总额来计算营业税的,税率为5%,营业税是价内税;营改增后,流转税 值税是价外税。由此会导致营改增前后的会计处理有变化。下面仅阐述营改增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掌握在75%以上)。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掌握在90%以上,下同)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例:2012年12月28日江苏省某经批准从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公司(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某机械制造公司(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购进数控机床一台,预计可使用年限10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税额51万元;非试点地区运输公司开来的货物运输发票一份,金额2万元;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支付。双方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开始日:2013年1月1日(2)租赁期限: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3年。(3)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末支付租金(含税)120万元。(4)承租期满时,承租方必须以70.2万元(含税)买下,

估计承租期满时的公允价值(含税)117万元。融资租赁公司当天通过银行支付试点地区律师事务所为合同鉴证的费用,并收到开给融资租赁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金额11400元,税额684元。机械制造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差旅费10000元,并用现金支付。 一、出租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判断租赁类型:先计算租赁内含利率,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计算公式为:1200000/1.17×(P/A,R,3)+702000/1.17×(P/F,R,3)+(1170000-702000)/1.17×(P/F,R,3)=3000000+18600+11400,先用14%进行计算,1200000/1.17×(P/A,14%,3)+702000/1.17×(P/F,14%,3)+(1170000-702000)/1.17×(P/F,14%,3)=3056132.569667,再用15%进行计算,1200000/1.17×(P/A,15%,3)+702000/1.17×(P/F,15%,3)+(1170000-702000)/1.17×(P/F,15%,3)=2999285.583324,3000000+18600+11400=3030000。 租赁内含利率现值 14% 3056132.569667 R 3030000 15% 2999285.583324 (14%-R)/(14%-15%)=(3056132.569667-3030000)/(3056132.569667-2999285.583324),通过计算,R≈14.46%,再计算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1200000/1.17×(P/A,14.46%,3)+702000/1.17×(P/F,14.46%,3)=2763021.46(元),同时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1200000/1.17×3+7020000/1.17+(1170000/1.17-7020000/1.17)] -

实例解析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如何计算应纳增值税【会计实务经验之谈】.pdf

实例解析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如何计算应纳增值税【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某市区的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在项目所在地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翔源公司畅达建筑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111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1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0万元。 (2)以清包工方式承包凯迪公司宾馆室内装修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10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30万元。 (3)承接乙公司亿豪建筑工程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206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60万元,亿豪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4)购进工程物资1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17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万元;甲公司自建职工宿舍领用工程物资100万元(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进项税额)。 (5)甲公司自购的机械设备施工中发生油费等支付58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 (6)甲公司将畅达建筑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为22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2万元。 (7)甲公司购买一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8)甲公司承包鸿达公司建筑工程项目,全部材料、设备、动力由鸿达公司自行采购。工程结算 价款为309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90万元。 (9)甲公司取得华悦公司工程质量优质奖222万元,发生运输费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1万元。 要求: 1、做出业务(1)-业务(8)的会计分录。 2、计算甲公司2016年8月份应纳的增值税。

营改增建筑业会计账务处理_会计学堂

建筑施工企业账务处理与涉税分析 第一章建筑施工行业特点 1.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特点 2.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对象 3.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科目 第一篇建安业行业特点与会计核算特点 一、建造施工企业概念 建筑施工企业:指专门从事建筑物与构筑物(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如房屋建筑、公路、水利、电力、桥梁、矿山等土木工程施工。它包括建筑公司、设备安装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地基与基础工程公司、土石方工程公司、机械施工公司等。 建筑物是人工建造的供人们进行各种生产或者生活等活动的场所。 广义的建筑物既包括建筑物,也包括构筑物。 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建筑物。如:桥梁,堤坝,隧道,(纪念)碑,围墙,招牌框架、水泥杆等。

二、建安行业特点 1、主要收入为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安装、装修、装饰、修缮等有关经济活动 2、建筑施工的流动性大、异地施工比较多 3、建筑施工的工期长 4、建筑施工的个别性 5、建筑施工的复杂性 6、法律风险大 7、施工条件—般较为恶劣。 第二篇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对象 一、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对象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和其他专门工程的 施工生产活动,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的对象就是用货币的形式来核算和监督施工生产的经营活动 简称:建筑施工企业核算的对象就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种资金流动 2.工程成本核算的对象 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确定,一般情况下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成本核算对象,分别计量和确认,如果不能准确计量各个单项合同的用料和机械使用费时,要根据合同内容和施工现场条件正确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为正确核算和反映建造合同损益

营改增后不动产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 营改增后不动产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本集提示】营改增前后购进不动产的账务处理有什么不同?营改增前后销售不动产的账务处理有什么区别? 【法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 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 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财办会(2016)27号文件规定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 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 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 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建筑业营改增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 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现行的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12]13号)及其他一系列增值税具体事项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事业部及所属项目部(以下简称“企业”)。独立登记增值税纳税人的分公司、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征收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未交增值税”、和“增值税留抵税额”四个二级明细科目。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结转销项税额”、“结转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结转进项税额”和“预缴增值税款”等三级明细科目。 1、“进项税额”科目核算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科目核算企业已缴纳的当期应交增值税额(项目部预缴增值税也在本科目核算)。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3、“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企业月终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转出额。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4、“减免税款”科目核算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括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用蓝字登记,应冲销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用红字登记。

营改增会计处理分录大全

营改增会计处理分录大全 营改增会计处理分录大全 一、会计科目设置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科目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改征期初有进项留抵税款,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借方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贷方应设置”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 ”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括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缴

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免抵退税规定计算的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当期应免抵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发生服务终止或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应冲减销项税额,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向境外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或按规定直接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出口业务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终止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由于各类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多交的增值税.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多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末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

营改增会计分录处理方法汇总 营改增会计分录

营改增会计分录处理方法汇总营改增会计分录 营改增会计分录处理方法汇总 一、会计科目设置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科目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改征期初有进项留抵税款,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借方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贷方应设置"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 2、"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括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4、"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免抵退税规定计算的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当期应免抵税额. 5、"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发生服务终止或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应冲减销项税额,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向境外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或按规定直接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出口业务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终止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由于各类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9、"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多交的增值税.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多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房地产企业常见营改增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常见营改增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由于政策的变化导致会计核算的变化,尤其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应用变化最大。本文以一般纳税人资格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梳理其涉及的增值税主要会计处理。 例1:2016年4月29日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一套,价值3000元。(单:元) 借:固定资产3000 贷:银行存款3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3000 贷:递延收益3000 日后发生的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300 贷:银行存款3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300 贷:营业外收入300 例2:2016年6月支付土地出让金666万取得一块土地,开发空中花园小区,适用一般计税法。建筑总规模1300平方米,可供出售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2017年5月开始预售,当月预售500平方米,预收房款2220万元,需要预缴增值税60万元。 已有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习惯上用于核算月内缴纳当月应纳增值税,这与本次营改增出现的预收账款的预缴税金是有区别的。但考虑到尚未有相应规定出台,故暂时在此科目核算。(单位:万元,下同)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60 贷:银行存款60 例3: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产生进项税额。2016年7月购进钢材100万元,进项税17万元;购进建筑服务200万元,进项税22万元。 借:工程物资——钢材100 开发成本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9 贷:银行存款339 其他购进比照本方式类比处理。而购进可以抵扣增值税的农产品如苗木、花卉等,则为如下处理: 借:开发成本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贷:银行存款100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详解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详解》(一) 1、营改增后“应交税费”明细科目的设置 2、营改增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设置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详解》(二) 3、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4、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5、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6、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详解》(三) 7、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8、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9、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10、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11、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12、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会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会计处理(原创) 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袁科研 财政部12月份发布的财会2016【22】文件,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以及财务列报进行了统一规范,既适用于营改增纳税人也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等营改增纳税人。为便于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笔者予以举例说明。 (一)、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 按照财会2016【22】文件,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简易计税的税金预交、交纳、核算全部在简易计税科目核算。 举例:某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甲,在外省市承建工程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1、预收工程款206万元: 借:银行存款206 贷: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206 2、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假设取得分包发票103万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206-103)÷1.03×3%)贷:银行存款 3 3、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借: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6(206÷1.03×3%)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6 说明:使用“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科目的原因是,如果冲减预收账款,预收账款成为不含税金额,第一不好对往来账,第二业务较

复杂的情况下,根据实务经验,容易混乱。 4、取得分包方开具发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1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103÷1.03×3%) 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103 备注:按照财会2016【22】文件内容,在未取得分包方发票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103 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103 按照财会2016【22】文件内容,在取得分包方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3 这两种会计处理本质上是一致的,财会2016【22】文件内容是分开做两笔会计分录的。 5、根据进度与发包方结算: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309 贷:工程结算3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9(309÷1.03÷3%) 6、冲销预收账款,冲销重复计提增值税 借:预收账款206 贷:应收账款206 借: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6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6

营改增后不动产的账务处理【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2017-2018年度会计实操优秀获奖文档首发! 营改增后不动产的账务处理【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本集提示】营改增前后购进不动产的账务处理有什么不同?营改增前后销售不动产的账务处理有什么区别? 【法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财办会(2016)27号文件规定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上)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上) 2017-03-29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要实现建造合同准则与财会〔2016〕22 号文的结合,也就是要解决成本归集、验工计价、资金收付、收入成本确认等环节如何体现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 二是要实现增值税管理与会计处理的结合,也就是要解决不同计税方法、异地预缴税款、税会差异如何在会计上进行协调和反映; 三是要实现会计处理与分级管理模式的结合,也就是要解决同一纳税主体内不同会计主体核算的分工以及税款的结转。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将分若干专题进行讨论,今天先谈谈简易计税项目。 一、税收政策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老项目、清包工项目以及甲供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总分包差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建筑服务发生地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发生纳税义务时,还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照规定的方法预缴税款及其附加。理解以上政策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销售额,说的是纳税人范围之内的总分包差,而不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不同项目的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是可以综合扣除的。 二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异地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预缴税款的基数,说的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异地预缴税款时,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必须是一一对应的,这一点是异地税务机关通过审核分包单位发票的备注栏、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等资料实现的。 三是异地已预缴的税款,在申报纳税时,可以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这个抵减是不分工程项目,不分计税方法,甚至不分业务类型,也就是说,纳税人实际预缴的税款,可以凭完税凭证在纳税人范围内综合抵减其当期所有应纳税额。 例1 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下属甲、乙、丙三个工 程项目,均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其中甲、乙项目为本地项目,丙项目为异地项目。 2017年3月,甲项目自业主收款206万元,付分包款103 万元;乙项目自业主收款309万元,付分包款412万元;丙项目自业主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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