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附件1: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十五条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在制定、修改审定办法时,应当充分听取育种者、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行业代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植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二)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三)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四)主要林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之外确定其他八种以下的主要林木。

(五)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

(六)新颖性是指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在申请日前,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同意销售、推广其种子,在中国境内未超过一年;在境外,木本或者藤本植物未超过六年,其他植物未超过四年。

本法施行后新列入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的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在境内销售、推广该品种种子未超过四年的,具备新颖性。

除销售、推广行为丧失新颖性外,下列情形视为已丧失新颖性:

1.品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

2.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两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

(七)特异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已知品种。

(八)一致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的特性除可预期的自然变异外,群体内个体间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表现一致。

(九)稳定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主要性状保持不变。

(十)已知品种是指已受理申请或者已通过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或者已经销售、推广的植物品种。

(十一)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二、《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一条第四款

1、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食用菌)

排污申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摘要

排污申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摘要 新闻日期:2009-02-11 发布人:cy 阅读次数:1341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置、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习题-练习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试题 一、名词解释 1. 无因管理 2. 要约 3. 抵押 4. 不安抗辩权 二.单项选择题 1. 人们通常称()为法律事实。 A.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B. 法律得以产生的事实 C. 实际发生的社会现象 D. 法律关系产生的事件 1. 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说法错误的是()。 A. 安全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 B. 安全检查制度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 C.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D.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2. 占有权是指对财物的()。 A. 直接使用的权利 B. 取得经济效益的权利 C. 获得利息的权 利 D. 实际控制的权利 3.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自己的义务。 A. 全面履行 B. 可以不全面履行 C. 可以不履行 D. 只享受权利,不全面履行 4.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A. 12 B. 24 C. 32 D. 48 5.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的同意。 A. 债权人 B. 人民法院 C. 公证部门 D. 第三人 6.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 A. 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B. 不拨付工程款,可以进行竣工验 收 C. 可以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D.可以拨付工程款,可以进行竣工验 收 7.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向()申请设立登记,并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颁发资格证书。 A. 项目主管部门 B. 当地人民政府 C.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 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基本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A. 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 B.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C. 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签订工程合同 D.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包括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一、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 1、关于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2、关于必须招标范围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

包括:(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3、关于必须招标规模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七条,上述5、6条规定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一个完整的招投标程序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及项目实施 三、招标方式分类及相关法律规定 1、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必须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共47部,分别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7.《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8.《云南省测绘项目施测交验测绘资质证书管理规定》;9.《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10.《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15.《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7.《土地登记规则》; 18.《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19.《土地复垦规定》; 20.《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去权规定》 23.《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2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6.《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7.《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 28.《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29.《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30.《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3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3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4.《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3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36.《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37.《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38.《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39.《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

国家相关电力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03-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5-02-28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2003-08-04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2003-07-31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2003-07-31 ·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2003-0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2003-07-19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2003-07-16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93)2003-07-15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 行业法规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第432号令)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部门规章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9号)2011-01-04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2011-01-04 ·供电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7号)2011-01-04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2011-01-04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4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3号)2011-01-04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2号)2011-01-04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1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0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9号)2011-01-04

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 您使用了0时0分24秒的时间做完了所有的题目。 1、甲某到动物园游玩时,越过米高且挂有“禁止攀越”告示牌的隔离防护栏将手伸进观赏狗的笼子打狗,被狗咬伤。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此损害的民事责任人是()。 A、甲某 B、动物管理员 C、动物园 D、甲某和动物园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定时间后,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这一时间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D × 3、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的行为属于()。 A、给予折扣的正常经济行为 B、支付佣金的正常经济行为 C、行贿行为 D、受贿行为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B × 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该法所列举的不正当手段之一是()。 A、以次充好 B、擅自持有知名品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C、生产淘汰产品 D、伪造检疫结果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B ×

5、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 A、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B、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C、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D、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国家利益的实现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A × 6、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义务如实提供有关不正当经营者情况的主体包括()等。 A、普通消费者 B、利害关系人 C、所有经营者 D、消费者协会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B × 7、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行为的表现之一是( )。 A、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象的公平竞争 B、为清偿债务转产而降低销售 C、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的商品 D、季节性降价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A × 8、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的只能之一是()。 A、参与生产企业的年度生产计划的制定 B、受理经营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C、参与销售企业市场开拓计划的制定 D、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D × 9、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当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下列选项中消费者可以请求赔偿的对象是()。 A、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9.24)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目录》简析 一、土地权属 1.国家土地所有权 《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相关规定:a.《宪法》第十条第一款;b.《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c.《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d.《物权法》第四十七条;e.《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三条至第十八条。 2.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相关规定:a.《宪法》第十条第二款;b.《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c.《物权法》第五十八条;d.《确定土地使用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 3.临时用地 包括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使用土地、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相关规定:a.《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b.《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c.《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d.《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4.国有土地租赁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相关规定:a.《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第一条至第八条;b.《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精品文档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案例集合

【案例一】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P9 地处A市的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B市的某项“设计--采购--施工”承包任务。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B市的某施工单位。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由乙为项目经理自成了项目经理部。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施工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院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效力。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有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 【问题】 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设计院派甲作为设计项目管理班子,但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由于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项目现场,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申请仲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增加的工程量。 【答案】 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因为,由于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力,致使本案付款纠纷的出现。《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经常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经常不在现场的情况。本案的真实背景是设计院认为甲被施工单位买通而拒绝付款。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或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要找其授权人;如果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的,应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 【案例二】P13 甲施工企业在某条公路的施工过程串,需要购买一批水泥。甲施工企业的采购员张某持介绍信到乙建材公司要求购买一批B 强度等级的水泥。由于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关系,未签订书面的水泥买卖合同,乙建材公司很快就发货了。但乙建材公司发货后,甲施工企业拒绝支付货款。甲施工企业提出的理由是,公司让张某购买的水泥是A强度等级而非B强度等级。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问题】 (1)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合同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 (1)本案中的纠纷处理,首先要判明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而对于合同效力判断的重要依据是甲施工企业的介绍信是如何写的。《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水泥”,则张某行为是合法代理行为,其购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双方的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应当继续履行,即甲施工企业应当付款。如果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A强度等级水泥”,则张某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就超越了代理权限,双方的口头合同是无效的。 (2)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首要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即甲施工企业可以退货、拒付货款。乙建材公司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第66条关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向张某主张。但在司法实践中,乙建材公司的难点是应当如何证明张某要求购买的是B强度等级水泥。 【案例三】P14-15 2011年7月,甲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中标某大厦工程,负责施工总承包。2012年5月,甲公司将该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分包给乙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甲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李某;乙公司驻该项目经理为王某。李某与王某是多年的老朋友。2012年6月,甲公司在该项目上需租赁部分架管、扣件,但资金紧张。李某听说王某与丙材料租赁站(以下简称丙租赁站)关系密切,便找到王某帮忙赊租架管、扣件。王某答应了李某的请求。随后,李某将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及该单位的空白介绍信交给王某。同年7月10日,王某找到丙租赁站,出具了甲公司的介绍信(没有注明租赁

(完整版)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控制程序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控制程序 1目的和范围 为确保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更新并建立获取渠道,为管理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依据,促进体系持续改进。 适用于本公司一体化管理体系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获取、识别、确认和更新管理。 2职责 2.1法务部是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对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进行收集、汇总,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识别和评审,确认符合性。对确认的文件编制《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清单》,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贯彻落实。 2.2品管部负责识别、收集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2.3设备部负责识别、收集与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2.4运营管理部负责识别、收集与企业运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2.5营销公司负责顾客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收集。 2.7 技术部负责识别、收集3C管理的相关法则等并进行管理。 2.8 法务部负责识别、收集其它与企业相关规定并进行管理。 2.8各归口部门负责识别、更新公司适用的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报法务部,法务部确认后,统一制订公司适用的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清单,负责将这些信息传达给各部门;各归口部门负责传达给员工及有关的相关方。 3 内容和方法 3.1获取与本公司相关的法规和其它要求的内容 a)国家、省、市等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等与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b)执法部门的通知、公报等其他要求。 c)应遵守的有关国际公约。 d)顾客或相关方对产品实现及服务过程中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等要求。 e)其他要求。 3.2 获取的途径 a)从上级相关部门等渠道获取(如:环保局、安监局、质检局、工信部、汽车标准化委员会等)。 b)从本市相关部门获取。 c)从网络、专业报纸、杂志等渠道获取。 d)其它途径。 3.3 确认适用性 3.3.1法务部根据本公司的行业特点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组织相关部门

国土资源管理法规汇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问答 1、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哪些内容作出了规定? 答:《条例》共6章35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3、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答: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并授权行政法规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制定出台条例,通过立法规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程序、界定查询权限,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记职责,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4、问:制定条例把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要求,条例主要遵循4条原则:一是统一规范,明确

一个部门负责登记,并对机构设臵、簿册管理、基本程序、信息共享与保护提出统一要求。二是严格管理,重点规范登记行为,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三是物权稳定,明确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四是简明扼要,主要围绕实现“四统一”作出原则规定,对一些操作性规定,在今后的配套实施细则和技术规程中予以细化 5、问:条例如何落实关于统一登记机构的要求? 答:为将分散的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条例规定:一是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二是规定不动产登记原则上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登记。三是规定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登记机构分别办理、协商办理,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6、问: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簿作出哪些规定? 答: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利的载体,登记内容、登记形式、介质保管等与权利人密切相关,条例规定:一是明确登记内容,要求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

国家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国家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为进一步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安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九)》)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解释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提出了个人信息收集、使用、传输、存储的相关要求,并明确了个人信息泄露后的罚则,其中主要条款有: 1、《解释》定义了公民个人信息,第一条指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2、《网安法》对网络运营者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管理要求,第四十条指出“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网安法》对网络运营者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技术要求,第四十二条指出“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3、《网安法》明确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需经被收集者同意,第四十一条指出“网络运营者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

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4、《网安法》明确了网络安全实名制要求,第二十四条指出“网络运营者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5、《网安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个人信息出境提出安全评估要求,第三十七条指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 6、《修正案(九)》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个人信息泄露情形提出量刑标准,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解释》定义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九条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7、《解释》中提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采集或生成的公民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征信信息、财产交易信息等,如员工以出售、交换等方式故意征信信息、泄露财产信息超过50条的,交易信息超过500条的,其他信息超过5000条的,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法律法规大全

第一部分宪法国家法编 一、宪法及相关法 二、国家机构组织法 三、选举法 四、特别法 五、专门法 六、权益保护法 七、立法及其他 第二部分行政法编 一、内务行政、司法 二、监察、人事 三、民政 四、宗教 五、档案、保密 六、教育 七、科学技术 八、文化、传播 九、医药、卫生 十、工商行政管理 十一、国有资产 十二、物价 十三、交通、通讯

十四、电力、机电 十五、计量、标准 十六、海关 十七、出入境进出口管理 第三部分经济法编 一、公司、企业 二、财政、税收 三、统计、会计、审计 四、金融、证券 五、土地管理、城建工程 六、农林、自然资源、环境保护 七、对外贸易 八、反不当竞争法、反倾销、反补贴 九、法律责任 十、劳动 一、综合 二、合同 三、婚烟、家庭 四、收养、扶养、抚养 五、继承 六、房地产 七、债务

八、名誉权、肖像权 九、知识产权 十、损害赔偿 十一、民事责任 十二、法律适用 第五部分刑法编 一、总类 二、刑事责任的适用 三、刑罚的适用 四、赃款赃物处理 第六部分程序法编 一、总类 二、行政诉讼程序 三、民事诉讼程序 四、海事诉讼程序[1] 编辑本段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者) 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第15版 (2011年4月1日) 精装: 7128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16 ISBN: 9787801071187 条形码: 9787801071187 产品尺寸及重量: 37.4 x 26.8 x 19.2 cm ; 13 Kg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套装共12册)》主要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

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

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 建国以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的合理利用与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 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土地管理法》,1988年进行了修改,该法是我国第一个较全面的综合性的关于保护土地的法律。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案)》。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国家又进行了修正。其基本原则为土地公有原则、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原则、节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原则、土地有偿使用原则等四项原则。 近年来,为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和经济平稳运行,国务院将土地管理作为宏观调控的一条重要手段,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宗旨是: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即:“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 1、土地的所有制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在空间和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通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总规模三个“刚性”指标来控制。有以下特点:(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并指导下一级规划,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下一级的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上一级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确定的控制指标。县级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划分

SA8000-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SA8000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1 童工及未成年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1日实施) 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 1.2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1月18日国务院令第81号发布) 第4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6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以5千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千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10条: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

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24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 1.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第2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2 强迫性劳动 2.1《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部发[1994]289号) 第32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96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2《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 第2条: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2.3《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 第4条: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企业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更不能以此理由解雇职工。 2.4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法律法规)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选编》复习题 第一章法律 一、单选题 1、(P1)我国《建筑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D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法律法规)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2、(P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C 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1、 2、3 3、(P3)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A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4、(P10)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和开发并举,把(C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5、(P10)《节约能源法》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A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6、(P19)安全生产管理,坚持(D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3 7、(P21)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D淘汰)制度。 8、(P2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C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9、(P30)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B三个)以上具备承担

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1 0、(P32)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A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11、(P3 6)消防工作贯彻(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法律法规)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12、(P43)谎报火警的,依照(C《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13、(P46)我国《环境保护法》所称环境,是指(D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14、(P47)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C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5、(P49)抗震减灾工作,实行(D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16、(P53)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抗震(D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17、(P6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B推荐性)标准。 1、2 18、(P65)下列(C保险赔款)个人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 19、(P68)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B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P68)当事人订立合同,有(D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1、(P10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4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保护制度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一条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第十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公安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就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定事项发布专项通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土地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相关法律法规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二、土地承包与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 三、土地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 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10月22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8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1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9日)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1999年10月28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2001年12月31日) 四、土地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10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3日)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年]2月4日) 五、土地征用与安置、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

劳务分包相关问题及适用法律法规摘要

劳务分包相关问题及适用法律法规摘要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劳务分包相关问题及适用法律法规摘要国家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施工有禁止转包、限制分包的强制性规定,但从近几年来在对劳务承包方管理效果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在项目管理中,既用工合法,又能在发生劳务纠纷时避免损失,这是近年来建筑行业在项目管理上面临的难题。近几年来因劳务纠纷发生的诉讼案件约占建筑行业年度总案件的40%左右,有的劳务纠纷案件已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主要问题有: 一、承包方的主体资格 现行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存在着承包方(乙方)是自然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这类合同存在着违法分包的嫌疑。法院在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时,首先要确认合同的效力,违法分包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后果是:(1)承包方的工作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分包方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一个项目上,出现大量非法合同,被有关部门查处后,会被认定为非法分包,企业将面临被取消(或降低)资质及经济处罚的风险;(3)对承包方所拖欠的民工工资,分包方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尤其在已付清劳务费,包工头消失的情况下,会出现重复付款的可能(相应的法律依据附后)。 大量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承包方的主体资格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必须禁止同自然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同有相应资质的承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是合法的,无需经业主

同意,只有与这种企业或其授权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才能确保分包合同的有效性,才能把好承包方的准入关。 在同具备条件的承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前,应要求承包方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法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分包方保存承包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的复印件(盖有承包方印章)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 所谓的劳务分包,指施工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劳务承包企业的活动。工程的劳务分包,无需经过业主同意。业主不得指定劳务承包人,劳务承包人也不得将该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在劳务分包中,承包方仅提供劳务,而材料、机具及技术管理等工作仍由发包方负责。劳务分包纯粹属于劳动力的使用,其他一切施工技术、物质等均完全由发包单位负责。根据预先确定的工日单价进行工费结算是劳务分包的本质特征之一,劳务分包不发生材料、机械等费用,更不会有管理费。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劳务作业的质量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在以后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不应过多体现工程大包的内容。 三、对承包方的验工 目前发包人项目部对承包方验工时,大多采用工、料、机合到一起,采用综合单价的形式验工结算。这种验工方式是以往工程大包的管理模式,与劳务分包的内容发生矛盾,其验工结算单体现了材料、机械的费用,不是劳务结算,而是工程分包结算。为避免非法分包的嫌疑,有必要对承包方的验工结算方式进行改进。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