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船舶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办法(DOC 20页)
浙江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暂行办法
一、评价范围
浙江省内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包括钢质一般船舶、铝质一般船舶及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的生产企业。
渔业船舶生产企业不属于本办法评价范围。
二、评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CB/T3000-2007)《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三、评价部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为全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工作主管部门。
浙江省船舶行业协会协助做好全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工作,并在浙江省船舶行业技术中心基础上建立评价专家库。
四、评价程序
(一)企业申请
申请企业填写《浙江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申请书》(见附件一),并按照不同类别要求准备评价报告(见附件二)。材料中还需包括企业财务报表、上年度审计报告及其他需说明的内容。申报材料经所在市或县(市、区)经信部门初审后报省经信委。
(二)资料审查
省经信委收到上报材料后,委托省船舶行业协会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后,重新申报。
(三)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采取专家负责制,由专家组成员按照国家《评价标准》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评价。经现场评价,总分达到合格以上,且各类单项现场评价要素也均达到规定合格分时,判定企业评价合格,并出具《浙江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专家组评价意见》。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经整改后可以重新申报。
(四)评价认可
根据专家组评价意见,省经信委对评价合格企业在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发布评价公告,报工信部备案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
五、其他事项
(一)船舶生产企业经确定级(类)别后,应在已确定的等级类别范围内建造船舶。
(二)已确定级别但需申请更高一级(类)别的企业,其审查评价与初次审查评价程序相同。
(三)经级(类)别确定的船舶生产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评价。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
(四)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精简、高效的原则。专家组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态度,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严格执行工作保密制度。
(五)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申请书
2.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附件一:
浙江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
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O一一年制
一、申请书填写说明
1、申请书可以打印、或用黑、蓝墨水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2、申请单位须在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加盖公章。
3、单位名称,应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名称。
4、申请级(类)别,应根据企业软硬件条件能达到的级(类)别填写。
5、已取得的《确认证书》有效期届满时需复审,在新申请/复审申请一栏中应填写原《确认证书》编号及证书有效截止日期。
二、申请书附件材料要求
1、工商营业执照。
2、生产用地权属(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申请评价二级Ⅰ类以上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和一级铝质、一级Ⅰ类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提供)。
4、生产设施、设备台帐和档案。
5、企业技术、质量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资质证明和人员数量统计。
以上附件材料提供复印件。
三、其他要求
1、申请书填写要客观真实、规范完整,附件材料要齐全有效。
2、申请书和附件材料用A4纸填写、装订。
3、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提交一式二份。
单位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营业执照编号
联系人电话
经营范围
新申请/复
单位申请级(类)别审申请
初审
部门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