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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和平宪法”的产生及其和平性讨论

日本“和平宪法”的产生及其和平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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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和平宪法”的产生及其和平性讨论

摘要:《日本国宪法》又被称为“和平宪法”,于 1947年制定,这套宪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盟军占领时期撰写的,美国打算以自由民主的模式取代大日本帝国制度。“和平宪法”的产生与当时的国际形势息息相关,该宪法较为著名的地方是其第9条“放弃发动战争的权利”。本文将结合当时的国际背景对日本“和平宪法”的产生进行阐述,并结合日本的修宪活动对其和平性进行探讨。

关键词:《日本国宪法》《明治宪法》修宪运动和平性

正文:

《日本国宪法》自1947年5月3日起实施。该宪法主要内容有:日本为君主立宪国,宪法订明“主权在民”,而天皇则为“日本国及人民团结的象征”;日本国实行以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立法权归两院制国会,司法权归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权归内阁、地方公共团体及中央省厅;日本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国会(众议院480席,参议院242席),选民为20岁以上的国民;最大的亮点(也是日后争论的焦点)是“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第9条)。

《日本国宪法》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主要是两方面的根源,第一个根源是产生于明治维新时期的《明治宪法》,又名《大日本帝国宪法》,第二个是日本战后的形势,即盟国(主要是美国)对

日本政治改革的操纵。

首先,“和平宪法”是建立在《明治宪法》的基础上的,延续了《明治宪法》中的相关资本主义理念,《明治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11月29日施行,它是建立在明治维新改革以及自由民权运动的基础上并通过伊藤博文等人的考察参照普鲁士模式建立起来的,虽然这部宪法有不足之处,但是它推翻了日本的封建制度,确立君主立宪制度,保障了国民的权利自由,这个进步是日本崛起的制度保障,也是《日本国宪法》产生的基础,要是没有明治维新没有《明治宪法》,日本不可能迅速崛起,更不可能产生《日本国宪法》,即使产生也不可能被其国民所接受。另外,新宪法的采用是根据明治宪法第73条,透过明治宪法的修改而达成的,所以和平宪法与明治宪法关系密切。

其次,《日本国宪法》的产生与二战后的日本局势息息相关。战后,日本被盟军占领,美国对日本进行了深刻的改革,特别是政治改革,意图在于将日本作为其全球战略的重要棋子,增加其与苏联抗衡的砝码。对日本国民进行广泛的意识形态改造是美国重建日本的重要部分,修改法律又是其中重要的一环。早在日本投降前,美国就有所行动,盟军领袖邱吉尔,杜鲁门及斯大林发表的《波茨坦宣言》中,不仅要求日本无条件投降。该宣言也介定了日本投降后盟军占领的主要目标:“日本政府将要解除在日本人当中恢复及加强民主倾向的所有障碍。言论,宗教,思想自由及尊严基本人权将会被确立。”此外,文件中写到:“当这些目标已达到及这里建立了基于日本人自由表达

的意愿而同时倾向和平及负责任的政府时,占领的盟军将撤出日本”盟军不单是要向这个军国主义敌人寻求惩罚和赔款,还有政治制度上根本的改变。又如1945年6月11日,美国国务院、陆军部和海军部协调委员会制定了《战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的SWNCC150号文件,文件提出要铲除日本人心目中的军国主义思想和极端民族主义思想。这个委员会在随后的SWNCC150/2和SWNCC150/4号文件中进一步提出“必须鼓励日本人民培养起争取个人自由,尊重基本人权,特别是宗教、集会、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愿望”等内容。这些文件在经过大量文字修改后,经美国总统杜鲁门批准,于9月22日公开发布。

在《日本国宪法》的具体草拟中,美国进行了实质参与与决策。1946年初,麦克阿瑟就在编写新宪法这个最基本的问题上,与日本官员出现分歧。首相币原喜重郎和许多他的同僚极不愿意地采取激烈的手法以一份自由的文件取代明治宪法,而麦克阿瑟极力主张制定新宪法。1945年后期,币原请了一班学者并成立了委员会,进行修宪的谘询。1946年2月,委员会公布所谘询的建议,但麦克阿瑟认为这些建议过于保守,遂加以否决,并命其成员自行草拟新宪法。文件中,大部分由两位拥有法律学位的高级军官──Milo Rowell与Courtney Whitney所草拟。关于男女平等的章节,则由Beata Sirota 所写。虽然编者并不是日本人,但也参考了明治宪法,征询了日本的律师及政治领袖(如币原和吉田茂)的意见。1946年2月13日,新宪法草案向日本官员公开。同年3月6日,政府向民众公开了新宪法的纲目。同年4月10日,日本举行选举,选出将商议该宪法草拟的

第19届帝国议会下议院。可以说日本新宪法是在美国的操纵下制定的。

以上便是《日本国宪法》产生的渊源。该宪法最大的亮点(也是日后争论的焦点)是“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第9条)。这一点集中体现了新宪法的和平性,故该宪法又被称作“和平宪法”。随着国际新形势的发展以及日本国内民族主义的抬头,关于修宪活动的话题屡屡被推上风口浪尖,接下来将结合日本的修宪活动对其和平性进行探讨。

“和平宪法”生效至今, 以右翼分子和保守势力为主的改宪派多次掀起修宪高潮。第一次是20世纪50年代末期, 以鸠山一郎、岸信介等为代表, 提出“修改宪法、重整军备”的执政纲领, 主张拥有统治力量和防卫力量, 要求恢复战前天皇制、废除第九条、限制国民权利、扩大内阁职权。第二次是60年代中期, 保守政治集团再次对宪法发起挑战,提出了《修改宪法的方向》意见书, 主张制定包括删除第九条、实行征兵制、可向海外派兵、天皇为国家元首的“日本人的宪法”。第三次是80年代初期, 日本首相中曾根康弘提出“战后政治总决算”,要求修改宪法,恢复“天皇元首制”,拥有“防卫军”。自此, 日本的民族保守主义思潮兴起, 并影响着此后的修宪进程。

综观战后的数次修宪运动,其特征是修宪一直由少数右翼分子和保守派政治家推动,修宪焦点和主要目标是恢复天皇制和废除第九条。

然而,“和平宪法”所确立的民主主义与和平主义理念已深入民心,在维护“和平宪法”的革新政党以及热爱和平的日本国民的反对下, 保守势力的多次修宪行动都是无果而终。

但是,随着冷战的结束,国际局势和国际力量对比发生了较大变化,地区冲突和摩擦不断,恐怖主义成为新的威胁。在海湾战争尤其是九一一恐怖袭击后,日本一再突破宪法禁区,屡次向海外派兵,自卫队实现了走出国门、走出“专守防卫”,拥有了“先发制人权”和“集体自卫权”。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支持美国的反恐行动成为日本修宪的最好口实。而美国出于自身全球战略的需要,全力支持日本扩充军备和向海外派兵,并表态希望日本修宪,这直接鼓励了日本民族保守派的修宪决心。特别是近期,就“钓鱼岛问题”,日方多次强硬表态,要扩充自卫队,必要时候可以先发制人,这完全违背了其宪法的和平性。

其实,日本在不断通过各种手段变相的修改宪法。(一)恣意解释,歪曲宪法。(二)另立他法, 架空宪法。1997年制订《日美防卫合作新指针》,1999 年通过《周边事态法》,911事件后,日本国会又通过了《反恐特别措施法》,2003 年5 月和6 月,日本众、参两院先后通过了有事三法案,即: 《应对武力攻击事态法案》、《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修正案》、《自卫队法修正案》三法案。(三)明文修宪, 正面突破。2001 年11 月“宪法调查推进议员联盟”提出的《国民投票法案》和《国会法修正案》就是其中一例。《国民投票法案》规定在国会提出议案后60~90天内进行国民投票,若结果中赞成票超

过有效投票的1/ 2,政府即可着手公布修宪,这是为明着修宪做理论基础。

综上所述,毋庸置疑,随着日本民族主义甚至是军国主义的抬头,以及美国的纵容与日美同盟的扩张,《日本国宪法》的和平性在不断消失,民间抵制修宪的呼声越来越小。但是希望日本能清醒的认识到:修宪和扩军并不能给日本带来和平,惟有走睦邻友好、和平发展之路, 增进与邻国的政治互信,才能保证持久稳定的地区稳定与世界和平。修宪已成为日本未来要在东亚以及世界扮演何种角色的重要指标, 对于亚洲地区政治、军事乃至经济发展都会起到深远的影响,将可能加深日本同亚洲各国尤其是东亚近邻之间的不信任感和矛盾,必将带来许多消极影响。如果日本不能取得周边国家的理解和信任,一味强硬谋求政治军事大国化,将遭到亚洲各国的反对,进而在亚洲和世界上陷入孤立。

参考文献

1、加腾秀治郎《宪法改革的政治学》一艺社, 2005:203

2、冯瑞云《近代日本国家发展战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112

3、影山日出弥《日本的宪法问题》劳动经济出版社, 1967:240

4、山田浩等《战后政治的进程》法律文化社出版,1993:229

以“民主联合政府”实现两岸和平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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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国家利益观、对外战略与对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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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国家利益观、对外战略与对华政策 刘江永 2013-2-22 10:38:38来源:《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京)2012年5期【英文标题】Japan's Concept of National Interest, Foreign Strategy and China Policy 【作者简介】刘江永,清华大学当代国际关系研究院教授(北京 100084)。 【内容提要】在日本对外战略及对华政策演变过程中,日本的“国家利益观”往往起到关键作用。所谓“国家利益观”,是指国家决策层及主流社会对本国国家利益以及本国言行对本国利益造成影响的认知与判断。21世纪以来,在日本国家利益没有根本变化的情况下,日本对外战略特别是对华政策则因内阁更迭而发生较大变化,中日关系也因此出现较大起伏。这与国际格局变化、美国亚太战略调整和日本国内政治思潮影响有关,同时也折射出日本“国家利益观”的变化。日本“国家利益观”受美国现实主义的影响上升,其赖以形成的国内结构性因素也不容忽视,先入为主的错误认知会误导日本对华政策,日本学者等“意见领袖”的影响也不可低估。日本的和平主义思潮与右翼势力对“国家利益”的认定一直各执一词,尖锐对立。每当日本政治右倾化思潮抬头时,日本的“国家利益观”也会随之右摆。围绕钓鱼岛争端,日本能否妥善处理中日之间的现实利益矛盾,扩大共同利益,缩小利益分歧,防止和化解利益对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日本“国家利益观”与对外战略的变化趋势和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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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峡两岸统一 的条件

《台湾政治人物》 期末考查试卷 姓名: 专业: 学号:

论海峡两岸统一的条件 中国共产党为解决台湾问题经历了60年的努力,特别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七大,中国共产党在解决台湾问题上不仅始终坚持了“—个中国”的原则,而且在具体思路和方法上越来越灵活、务实,在推进祖国统一大业的途径和方法上更突出“和平发展”这一重要思想。和平发展是最终现和平统一的最佳手段和路径,也是两岸关系最现实的选择,它反映出中国共产党不以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为基准,而是以对等、尊重、互利、“和而不同“的新境界来认知和推进和平统一的决心和信心。 按照‘一国两制’实现国家统一的构想和实践,是中华民族政治智慧的伟大创造。”这是中国共产党在解决台湾问题上首次提出“一国两制”构想,是解决台湾问题的创造性和历史性突破。由生了重大变化:中美建立外交关系,实现了关系正常化。美国自1949年以来,第一次“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为解决台湾问题,在方针策略上调整转变提供了重要的外部环境。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现代化经济建设上来。与此同时,于中国共产党的率先倡导,主动提出新政策新主张,同时,台湾当局领导人积极顺应时势,加之两岸同胞的不懈努力,终于促使两岸关系发生重大变化。1987年lO月14日,中国国民党做出了开放台湾同胞回大陆探亲的决定,从此,结束了两岸同胞长达38年的隔绝状态。 中国政府坚持“和平统一”的方针,是与中国在国际舞台上一向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相一致的。在台湾这个国内问题的解决上,中国政府同样遵循这一原则,旨在促进地区的稳定,进而为世界和平贡献力量。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也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用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就是要避免因两岸关系的恶化甚至发生战争而延误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国之所以能够提出并坚持“和平统一”的方针,主要在于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出现了有利于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各种条件。“一个中国”得到了国际认同,中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显著提高,台湾同胞要求和平都是实现和平统一的重要保证和基础。但由于台湾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和大陆存在较大的差异,以及“台独”和外部势力的阻挠,和平统一必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不可能一蹴而就。 二、武力解决。长期以来,海峡两岸的共产党和国民党都在尝试着实现两岸的统一,共产党方面希望解放台湾,国民党方面则希望光复大陆。而实现的手段当然都是武力。国民党方面虽然一直坚持“三民主义统一华夏”的宗旨,但随着大陆国势日隆,也明白“光复大陆”是只能说不能做的事情。别说反攻大陆,能够坚持在台湾自保就已经很不容易了。而共产党至今没有完成解放台湾的历史使命,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美国的介入。1950 年如果没有朝鲜战争的爆发,大陆政府借助苏联的帮助,不给国民党喘息的机会,发起渡海战役,武力解放台湾是完全有可能的。 1978 年以后,大陆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综合国力日益增强,到目前为止大陆的 GDP 总量已经由 30 年前的世界第 10 位上升到第 2 位,海峡两岸经济实力对比也由 30 年前的 13:1 上升到 20:1。可以讲,单纯从国力来讲,大陆完全有实力解放台湾,区别仅仅在于付出多大代价。有军事学家预计,解放台湾至少要损耗大陆三分之一左右的国力,这个数字是否准确不得而知,但损耗大量的财力是肯定的。如果台湾真正要宣布独立,大陆政府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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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两岸走向和平统 一的条件

浅析两岸走向和平统一的条件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是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的三大历史任务之一,“一国两制”,和平统一台湾是当前我们国家所面对的十分紧迫的问题。 和平统一是最好的方式,但它需要一定的条件。当前海峡两岸大陆比台湾强大,但没有压倒性的绝对优势,若将双方力量放到国际大格局中看,即美国、日本可能的反对或干涉,大陆的优势就更少了。大陆民众支持和平统一是肯定的,但台湾的主流民意基本上是维护现状,支持现在统一和现在独立的都是少数,这主要是台湾当局去中国化和妖魔化宣传大陆造成的。因此,和平统一在台湾缺少主流民意的支持,和平统一的可能性也比较少。 两岸不具备和平统一的条件,我们就要创造和平统一条件。 一、加速发展,把台湾的综合实力拉下更大距离。发展是根本,是硬道理,离开了发展,我们将一事无成,国内的问题解决不不了,无法统一,只有被统一,发展要坚持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全面发展,在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政治建设、军事建设等各方面都取得均衡的、可持续的、健康的、稳定的、快速的进步,在科技、文化、军事、经济、民生、外交等方面全面超越台湾,对其形成压倒性优势,到那时候,两岸统一就水到渠成了。所谓功夫在诗外,统一问题也是这样,只有国家发展了,国家强盛、人民富裕、将士用命、人心思统,统一也就容易了。 二、合纵连横,制约美日等国对台湾的狼子野心。勿庸直言,台湾问题是美国、日本等国家的超级提款机,美国总统一句反对台湾独立,就让我们感恩泣涕,一些国家一句台湾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就让我们感动不已,大把

大把的钱财就送了出去,送了钱还要谢谢他的理解和支持。台湾就是更是这样了,谁承认他是个国家,简单就可以给他当爸,叫啥做啥。台湾是中国的软胁、致命的死穴。中国有死穴,美日也有死穴可以利用,必须很好地利用,以此反制它在台湾问题上的挑衅和阴谋。美国的死穴在中东,美国在乎全球利益,核心是对中东的控制,特别是伊拉克,必须采取适当而必要的方式支持反美武装,使美国自顾不睱。日本的软肋就是它的本身,不论它经济如何发达,军事如何强大,它都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没有足够的原料,没有足够的市场,没有必要的战略纵深和抗打击能力,因此,根本没有必要害怕日本的干涉,日本的发达必须建立在和平的大环境下,它引起战火就会轮回到其原始状态。加强大国间的合纵连横,最大限度地抑制美日对台湾的干涉。 三、扶弱抑强,吸纳台湾上层人士支持统一大业。台湾地区实行多党制,在台湾民进党当局的操纵下,台湾的族群关系、省籍关系、政党关系以及民众与政府、南方与北方的关系都十分紧张,这应当有很多可以利用的地方,要充实利用他们之间的矛盾,搞好统战工作。统一战线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革命制胜的法宝,要争取台湾有爱国情操的上层人士、高级将领和政治家、甚至政客投身国家的统一大业,据媒体报道,有70%以上的军人不赞成独立,这就是最宝贵的统战对象。一是以国家民族利益感动他们,二是真心地重用为国家统一作出过贡献的人士。让为解放台湾作出过杰出贡献的台湾将领出任国家高级官员或国家领导人,如人大副委员长、政协副主席、副总理、军委副主席及部委正职等级别都可以,现阶段则要注重培养并且挖一批台湾地区杰出人才到大陆委以重任,以便统一实现台人治台。

《大日本帝国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很多情况下,该部宪法也被称作《明治宪法》或《帝国宪法》。与现行有效的《日本国宪法》相对应,也经常被称作“旧宪法”。这部宪法,通过天皇向黑田清隆首相亲手递交的方式发布,即所谓“钦定宪法”。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部宪法的名称中带有“大日本帝国”的文字,但当时并不是日本正式的国号,一直到昭和11年(1936年)日本的国号才正式统一称为“大日本帝国”。 第一章 第一条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 第二条皇位,依皇宗典范之规定,由皇族男系子孙继承之。 第三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 第四条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 第五条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 第六条天皇批准法律,命其公布及执行。 第七条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其开会、闭会、停会及日本众议院之解散,皆以天皇之命行之。 第八条天皇为保持公共之安全或避免灾厄,依紧急之需要,于帝国议会闭会期间,可发布代法律之敕令。

此敕令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帝国议会,若议会不承诺时,政府应公布其将失去效力。 第九条天皇为执行法律或保持公共安宁秩序及增进臣民之幸福,得发布或使令政府发布必要之命令,但不得以命令改变法律。 第十条天皇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之俸给,任免文武官员,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有特殊规定者,须各依其规定。 第十一条天皇统率陆海军。 第十二条天皇规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 第十三条天皇宣战媾和及缔结各项条约。 第十四条天皇宣告戒严。 戒严要件及效力,由法律规定之。 第十五条天皇授与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 第十六条天皇命令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 第十七条置摄政依皇室典范之规定。 摄政以天皇名义行使大权。 第二章 第十八条日本臣民之要件依法律之规定。 第十九条日本臣民依法律命令规定之资格,均得就任文武官员及其他职务。 第二十条日本臣民依法律规定有服兵役之义务。

推行自主外交下的日本对华政策

摘要 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发表联合声明,宣布“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中日两国实现了邦交正常化,从此中日关系揭开了新的一页,日本政府对华政策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回顾30年来日本对华经贸政策的演变和发展,总体来说,日本采取的是积极发展中日经贸关系的政策,但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措施,并根据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结合国际形势的变化而不断进行调整。 关键词:对华经贸政策;调整;演变 一、推行自主外交下的日本对华政策 进入20世纪70年代,日本经过战后经济的高速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大国,经济实力大增,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日本外交开始推行以日美关系为基轴的自主外交。事实上,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日本外交就典型地摇摆于“对美一边倒”与推行自主外交之间,对美牟取利益时,就“对美一边倒”;对华牟取利益时,就搞自主外交。到了60年代末70年代初,美国开始调整对华政策,特别是“尼克松冲击”,促使日本必须调整对华外交政策,推行自主外交。1972年7月7日,田中角荣组阁的当天,在首次的内阁会议上,提出“在外交方面,要加紧实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邦交正常化,要在动荡的世界形势中强有力地推进和平外交”,“中国的问题是最大的外交问题”。中日邦交正常化后,日本对华采取的经贸政策主要是以本国的国家利益为前提,推动中日经贸关系向前发展。在这一政策的指导下,1974年—1975年缔结了贸易、航空和渔业协定。1978年—1979年又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中日长期贸易协定》等文件,并开始商定由日方提供第一次日元贷款。 在这一时期,虽然日本极力推行自主外交,但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受到美国对华政策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末期,美国出于联华抑苏的目的,在中日关系上,采取了支持中国的政策,使日本在对华经贸政策上不得不采取积极的态度,特别是在日本对华贷款方面表现更为明显。1979年10月17日—18日,日美在华盛顿协商对华援助计划时,日美出现意见不一,美方要求明文规定,日本对华提供日元贷款“没有附加条件”。对此日本的通产省表示反对,最后在美国的压力下,日本不得不同意“原则上没有附加条件”。 也正是在日本采取积极的对华政策和美国的支持下,中日贸易关系得到了快速的发展。1980年中日贸易额达到89.1亿美元,与建交时1972年的10.4亿美元相比增长近9倍。这一时期也是中日贸易发展最顺利的时期,增长幅度大都在

关于中华传统文化与两岸和平统一(一)

关于中华传统文化与两岸和平统一(一) 论文关键词:中华传统文化内涵及特征两岸和平统一 论文摘要: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台湾地区的文化是中华文化的分支,它从来就不是独立的。随着两岸关系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两岸人文历史认同,增强中华一统观念,以中华文化为基础实现两岸统一,可以跨越目前的政治障碍,也可以有力地打击台湾分裂势力,更可以在这个过程中构建和谐两岸,实现中华文化的腾飞。 一、中华传统文化的主要内涵及特征 文化是人类精神活动和实际活动的方式及其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由于人类发展的多样性和地域性,决定了不同地域民族的文化除了具有人类的共性外,还具有自己的特征。中华传统文化是我们祖先于清晚期以前在中国这块土地上逐步创造出来的并经过人们的反复实践、提炼而日趋成为稳定的意识、行为和物质形态,它包括文字、书法、绘画、建筑、音乐、舞蹈、儒、释、道、经、史、子、集、中医、武术等范畴。中华民族虽历经沧桑,内忧外患,朝代更迭,仍然屹立于世界的东方,奥秘就在于中华传统文化特有的强大生命力。德国大哲学家黑格尔就认为,历史“有一个决定的‘东西’,就是亚细亚。那个外界的物质的太阳便是从这里升起,而在西方沉没,那个自觉的太阳也在这里升起,散布一种更为高贵的光明”。中华传统文化特有的内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其一,强烈的大一统观念。天下一家,民胞物与,四海之内皆兄弟等

等都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并流淌在中华民族每一个成员的血液里,成为一种坚如磐石的文化心理。以国家统一为乐,以江山分裂为忧,是整个中华民族的政治价值取向。《诗经》所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此乃中华民族大一统观的重要思想之源。经过儒、法两家的论证和充实,历代思想家和统治阶级的丰富和发展,这种大一统思想和观念深深印人中华文化传统之中,并在文学、艺术、建筑以及人们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生活习俗等方面打上深刻的烙印。 其二,崇高的爱国主义精神。爱国主义是数千年来中华传统文化的永恒主题,是民族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从“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社会责任感,到“见义勇为”、“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不屈精神等等,其核心内容就是爱国主义精神。正是因为有了这种高尚的爱国主义精神,才使得中华民族在外敌人侵时,能够团结一致,同仇敌忾,奋起抗争,并成为维护民族和国家统一的强大凝聚力和向心力。其三,自强不息的积极进取情怀。自强是中华民族贯彻古今的重要传统。《周易》中说“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这仅仅是一种个人的自强。中华传统文化中的自强,更多的是指民族要自强、国家要独立的思想,是一种永不满足现状、不断改革进取、革新图强的精神,是一种“奋发振强,励精不已”的积极进取的情怀。这种锲而不舍、百折不挠、自强不息的精神,激励着一代又一代的炎黄子孙为民族和国家的进步而努力奋斗。

郑州市高一上学期期中考试语文卷

郑州市高一上学期期中考试语文卷 姓名:________ 班级:________ 成绩:________ 一、选择题 (共5题;共10分) 1. (2分)下列各句中,划线的成语使用恰当的一项是() A . 仁爱礁是南沙群岛的一部分,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据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公务船在有关海域进行正常巡航是无可厚非的。 B . 为了确保节日期间电力正常供应,各家发电厂的职工宵衣旰食坚守在工作第一线。他们放弃了休息,才使我们节日的生活质景有了保障。 C . 日本右翼修改《和平宪法》的目的就是重整日本军备,彻底放开束缚日本的绳索,它究竟能在发展军事力量方面走多远,我们拭目以待。 D . 古语云: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无论做什么事情都需要循序渐进,我们学习就要登高自卑,一步一步地上进,切忌好高骛远,急于求成。 2. (2分)下列各句中,没有语病、句意明确的一句是() A . 历史证明了一个真理:一个民族在灾难中失去的,必将从民族的进步中得到补偿。正是深重的灾难,铸就了中华民族的百折不挠、自强不息。 B . 造成高房价的原因主要是土地财政的病灶、腐败枉法的危害、房地产商唯利是图的不良行为和炒房者“搅混水”的混乱等因素引起的。 C . 上海世博会是有史以来第一次在发展中国家举行的综合类世博会,也是历史上国际参展方最多的。 D . 在第41个世界地球日即将来临之际,国土资源部确定我国今年地球日的主题为“珍惜地球资源,转变发展方式,倡导低碳生活”。 3. (2分)依次填入下面一段文字横线处的语句,衔接最恰当的一组是() 狗是忠义、勇敢而又聪明的动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狗成为人的得力助手。 ①专门训练军犬、警犬,把狗用于军事、案件侦破等方面

日本的国家利益观对外战略与对华政策

日本的国家利益观对外战略与对华政策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日本的国家利益观、对外战略与对华政策 刘江永 2013-02-25 16:07:08来源:《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京)2012年5期内容摘要:在日本对外战略及对华政策演变过程中,日本的“国家利益观”往往起到关键作用。所谓“国家利益观”,是指国家决策层及主流社会对本国国家利益以及本国言行对本国利益造成影响的认知与判断。21世纪以来,在日本国家利益没有根本变化的情况下,日本对外战略特别是对华政策则因内阁更迭而发生较大变化,中日关系也因此出现较大起伏。这与国际格局变化、美国亚太战略调整和日本国内政治思潮影响有关,同时也折射出日本“国家利益观”的变化。日本“国家利益观”受美国现实主义的影响上升,其赖以形成的国内结构性因素也不容忽视,先入为主的错误认知会误导日本对华政策,日本学者等“意见领袖”的影响也不可低估。日本的和平主义思潮与右翼势力对“国家利益”的认定一直各执一词,尖锐对立。每当日本政治右倾化思潮抬头时,日本的“国家利益观”也会随之右摆。围绕钓鱼岛争端,日本能否妥善处理中日之间的现实利益矛盾,扩大共同利益,缩小利益分歧,防止和化解利益对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日本“国家利益观”与对外战略的变化趋势和走向。 关键词:国家利益;对外战略;中日关系;日本对华政策;钓鱼岛

作者简介:刘江永,清华大学当代国际关系研究院教授。 决定一个国家对外战略及国际关系的根本因素是国家利益,日本语中简称为“国益”。但是,究竟何谓国益,各国之间、一国内部,以及一国在不同时期的认识并不一致。因此,更确切地说,“国家利益观”与对形势的战略判断才是决定国家对外战略的关键。所谓“国家利益观”,是指一个国家决策层及主流社会对本国国家利益,以及本国言行对本国利益造成影响的认知与判断。 进入21世纪以来,在日本国家利益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日本对外战略特别是对华政策行为却因内阁更迭而发生较大变化,中日关系也因此而发生较大起伏。例如,21世纪初,由于小泉纯一郎在执政期间顽固坚持参拜靖国神社,中日关系出现“政冷经热”的矛盾现象。2006年中日关系开始走出谷底,通过“破冰”、“融冰”、“迎春”、“暖春”之旅等两国高层互访,终于实现了两国政治关系的转圜与发展。但遗憾的是,2010年中日关系又因钓鱼岛争端和日本出台新的防卫计划大纲而急剧恶化,回暖乏力。这说明,除了实实在在的国家利益外,与国内政治思潮相关的日本决策层的国家利益观,对日本的对外战略及国际关系也会产生重要影响。本文研究和论述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认识日本的国家利益观及其对日本对外战略特别是对华政策的影响。 一、日本“国家利益观”与其对外战略的演变

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宪法》全文 序言 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律、法令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 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 日本国民誓以国家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第一章天皇 第一条【天皇的地位·国民主权】 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第二条【皇位的继承】 皇位世袭,根据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的规定继承之。 第三条【内阁对天皇的国事行为的建议和责任】 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第四条【天皇的权限、天皇国事行为的委任】 ①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②天皇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国事行为进行委任。 第五条【摄政】 根据皇室典范的规定设置摄政时,摄政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在此场合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第六条【天皇的任命权】 ①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 ②天皇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担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法官。 第七条【天皇的国事行为】 天皇根据内阁的建议与承认,为国民行使下列有关国事的行为: 一、公布宪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及条约。 二、召集国会。 三、解散众议院。 四、公告举行国会议员的选举。 五、认证国务大臣和法律规定其他官吏的任免、全权证书以及大使、公使的国书。 六、认证大赦、特赦、减刑、免除执行刑罚以及恢复权利。 七、授予荣誉称号。 八、认证批准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外交文书。 九、接受外国大使及公使。 十、举行仪式。 第八条【皇室财产授赠】 授予皇室财产,皇室承受或赐予财产,均须根据国会的决议。 第二章放弃战争 第九条【放弃战争,战争力量及交战权的否认】

分析日本对华政策的演变

分析日本对华政策的演变 援朝抗日战争 明代后期对外重要战争之一。 万历二十年(1592年),日本军阀丰臣秀吉发动了侵略朝鲜的战争。明廷任命兵部侍郎宋应昌为援朝经略,总兵李如松为东征提督,率军45500人入朝抗日。二十一年正月,收复了平壤和北部诸城并进占开城。二十五年二月,丰臣秀吉再次发动侵朝战争。明廷任命兵部尚书邢玠为总督,杨镐为经略,麻贵为备倭将军征集大军10万人援朝鲜。二十六年八月,丰臣秀吉病死,十一月日军撤退。 援朝抗日战争中,明朝先后投入22万兵力,牺牲84000人,用鲜血凝结了中朝两国人民的友情。 日本大陆政策(1867) 大陆政策也称大陆经略政策,是日本自明治维新后,“不甘处岛国之境”,立足于用战争手段侵略和吞并中国、朝鲜等周边大陆国家的对外扩张政策,是日本近代军国主义的主要特征和表现。日本大陆政策于19世纪80年代趋于成熟,并在1894—1895年的甲午战争中得以实施。因此中日甲午战争本质上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日本近代走上军国主义道路的必然产物。 日本明治政府建立之始,即于1867年(同治六年)发表“天皇御笔信”,宣称“日本乃万国之本”,要“开拓万里波涛,布国威于四方”,把对外扩张作为根本国策,乃制定“大陆政策”。该政策确定对外侵略步骤共分5期:第一期征服台湾;第二期征服朝鲜;第三期征服满蒙(中国东北和内蒙古);第四期征服全中国;第五期征服南洋、亚洲乃至全世界。其内容见诸1929年披露的“田中奏折”。(参见“田中奏折”)虽然日本官方极力否认该秘密文件的存在,但无法否认近代以来日本按此步骤对外军事侵略的基本事实。 《中日修好条规》(1871年9月13日) 清廷与日本政府之间订立的第一个条约。 同治九年、十年,日本两次遣使来华,要挟清廷“仿西成例,一体订约”。1871年9月13日(同治十年),李鸿章与伊达宗城作为双方全权代表于天津签订本约。凡十八条。主要内容:两国各以礼相待,互不侵越;两国政事自主,“彼此均不得代谋干预”;两国可互派使臣驻京;议定通商港口,可在指定的对方各口设理事官,行使对等职权;两国兵船为保护各自商民可往来指定的对方口岸,禁止驶入他口及内地河湖支港。 标志着朝贡体系开始破裂。 牡丹社事件(1871年) 台湾南部牡丹社高山族抗击日本侵略者的事件。 1871年,琉球渔船因风飘至台湾,被高山族误杀。日本却借机派使臣对华交涉,并于1874年4月发动侵台战争。同年5月,日军3600余人侵犯琅峤(今恒春),遭到阿碌父子为首的牡丹社民众的抗击,死伤500余人,耗资780万日元。日本侵略军后援不继,又遇恶性疟疾流行,经英国公使威妥玛出面“调停”,迫使清廷于1874年10月30日签订《中日北京专约》,向日本赔款银50万两,才从台湾退兵。

论中国大陆实现和平统一的政治思路

论中国大陆实现和平统一的政治思路

论中国大陆实现和平统一的政治思路 作者:肖永国 发表时间:2009-01-14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2008年最后一天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三十周年的座谈会上发表了《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讲话。该讲话在两岸引起了不同的政治解读。做为关心两岸关系发展的一份子,我们将陆续把对该讲话的研讨和培训内容整理出来,供大家探讨,望不吝赐教。 自2008年5月20日马英九代表中国国民党执行中国在台湾的政权以来,两岸内外环境及关系都取得了一定进展的条件下,中国大陆面对新的机遇与挑战,该制定怎样的发展两岸关系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就显得格外引人关注。为了更好的解读“胡六点”我们首先应该思考中国大陆当前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中国大陆当前面临的机遇; 中国大陆当前面临的机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大陆的通过30年的持续发综合实力增强、国际地位改善、国际环境不断优化; 2、中国在国际范围内形成了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反独促统”统一战线; 3、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为中国大陆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创造了条件; 4、中国共产党与台湾执政党建立了政治联系并形成了共同的政治愿景; 5、两岸的两会协商制度恢复和“两岸论坛”如期进行,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6、全球或国际局部范围的各种危机成为中国发展的历史转机,中国大陆的内外政治地位得到巩

固和提高; 二、中国大陆当前面临的挑战; 在看到中国发展的历史机遇的同时,中国大陆清楚认识到了必须面对的挑战。具体地说分为两个部分: (一)中国大陆内部存在的挑战: 1、面对全球经济危机,中国大陆的经济结构需要调整、以拉动内需为主的经济增长方式需要建立、经济不平衡需要改善、经济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经济动力和保障机制亟需健全等; 2、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应把人民群众关心的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性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纳入体制改革的视野。以党内民主为起点的政治改革要在2013年取得成就、突破和不断扩大; 3、中国社会稳定、建设和发展需要改变和完善,

日本的立法体制

日本的立法体制 根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和平宪法”建立的日本立法体制,是一种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共存的立法体制。《日本国宪法》第41条规定,国会是国家惟一的立法机关,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对需由国家以立法管制、调控的事项,均可制定法律。宪法上所谓“惟一的立法机关”,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指所有的国家立法,都由国会进行,国会以外的机关不得进行国家立法,即国会中心立法原则;二是指国会在立法过程中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干预,只有国会的议决才能制定法律,即国会单独立法原则。 与此同时,宪法还赋予地方较大的自治权,自治单位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条例制定权。在立法与行政的关系上,日本宪法虽然全面接受了美国的三权分立原则,但是,日本是一个单一制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政府实行的是内阁制,因此,日本的立法体制不需要建构成美国式的联邦与州分享立法权的体制,也没有必要详细列举划分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各项事项。同时,既然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当然需要在理论和体制上解决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对于立法事项的相互关系问题,即行政机关如何在国会立法过程中发挥作用,以及如何实现授权立法。 日本的国会及其立法权限 日本国会实行两院制[01],上院为参议院,由252名议员组成,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其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法案;讨论和通过法案;修改宪法。下院为众议院,由500名议员组成,任期4年。内阁总理大臣有权解散众议院重新选举。国会常会在每年的12月份召开,以天皇诏书召集,会期为150天。 众议院除享有与参议院相同的立法职权外,还拥有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的权力。日本众议院的权力优于参议院,当两院决议不一致时,以众议院的决议为国会的决议。日本天皇作为国家元首,有权公布法律;召集国会;解散众议院;宣布举行大选。 与二战以前以全体会议为主的议会开会方式相比,战后日本国会采用了以委员会为中心的常设委员会制度。“常设委员会的设立‘在国会法中最具深远意义,……它使日本的众议院区别于英国下院,而使日本的国会更接近于美国的国会’”。[02]日本国会两院都有若干常设委员会,其中众议院20个常设委员会,它们是:1、内阁委员会,负责审议内阁、人事院、宫内厅、北海道开发厅、防卫厅及不属于其他常设委员会审议的总理府提出的议案;2、地方行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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