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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宁夏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宁夏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宁夏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

计算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管理局

关于2013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9831.4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4067.2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180.3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5633 元/年

五、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48961元/年

六、相同或相近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 29319元

2、采矿业 77717元

3、制造业 39771元

4、电力、煤气及水利生产和供应 71292元

5、建筑业 38141元

6、交通、仓储、邮政 51516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59636元

8、批发和零售 39493元

9、住宿和餐饮 28920元

10 、金融、保险 79909元

11、房地产业 43138元

12、租赁和商业 31308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 50309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39289元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371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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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编辑、整理

16、教育 47339元

17 、卫生、社保和社会福利业 45933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0897元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47130元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 50元/人/

本标准自2013年6月4日执行,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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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编辑、整理

2013年新定额章节说明及计算规则

册说明 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天棚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装饰工程,工程水电费,措施项目共十七章。 二、定额的工效是按建筑物檐高25m以下为准编制的,超过25m的高层建筑物,另按规定计算高层建筑超高费。 三、定额装饰工程章节中已综合了层高3.6m以下的简易脚手架,层高超过3.6m时,另执行第十七章措施项目相应定额子目。 四、定额中已综合了一般成品保护费用,不得另行计算。 五、定额中注明的材料的材质、型号、规格与设计要求不同时,材料价格可以换算。 六、预拌混凝土价格中不包括外加剂的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七、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施工排水、降水工程中综合了工程水、电费,其他章节的工程水电费执行第十六章工程水电费相应定额子目。 八、定额中凡注明厚度的子目,设计要求的厚度与定额不同时,执行增减厚度定额子目。 九、本定额已综合考虑了各种土质(山区及近山区除外),执行中不得调整。 十、金属构件、预制构件价格中包括了加工厂至安装地点的运输费用。 十一、镶贴石材、块料中的磨边、倒角费用已包含在材料价格中,不得另行计算。 十二、室外道路、停车场工程执行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十三、室外管道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十四、室外各种窨井、化粪池执行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十五、建筑工程中设计有部分仿古项目的,执行仿古建筑工程定额相应子目。 十六、建筑物檐高的规定:建筑物檐高以室外设计地坪标高作为计算起点。 (一)平屋顶带挑檐者,算至挑檐板下皮标高; (二)平屋顶带女儿墙者,算至屋顶结构板上皮标高; (三)坡屋面或其他曲面屋顶均算至墙的中心线与屋面板交点的高度; (四)阶梯式建筑物按高层的建筑物计算檐高; (五)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间、亭台楼阁等均不计算檐高。 十七、建筑物层高的规定:

2013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2013宁夏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建发〔2014〕108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规划局、园林局、城管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我厅制定了《2013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作为我区统一执行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25日2013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区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相关工程现行国家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量规范”),结合我区工程造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适用于建设工

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投标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培训、贯彻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和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第五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均为我区现阶段施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 (一)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和本实施细则是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的依据。 (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定额是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编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鉴定与控制工程造价、调解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三)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计价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提供满足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投标人据此编制投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人须对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013年建筑定额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2013年《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土石方·地基处理·桩基础·预拌砂浆)》(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有关要求,在《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8年)、《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8年)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进行修编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 三、本定额既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配套的消耗量定额,也是实行定额计价时的全省基价表。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设计概算及投资估算的依据;是企业投标报价、内部管理和核算的重要参考。 四、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五、本定额消耗量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数量标准。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六、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含在消耗量内。 七、本定额中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人工工日。人工工日消耗量不分工种,按普工、技工、高级技工分为三个技

术等级。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人工工日单价取定:普工60.00元,工日;技工92.00元/工日;高级技工138.00元/工日。 2.材料。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所需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其他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损耗、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 定额列出的材料价格是从材料来源地(或交货地)至工地仓库(或存放地)后的出库价格,包括材料原价(或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定额中不便计量、用量少、价值小的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 3.施工机械台班。定额中的机械类型、规格采用我省常用机械,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综合取定。机械台班消耗量中已包含机械幅度差。 机械台班单价按《湖北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3年)取定。 机械价值在2000元以内、不属于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的小型机械,未列入定额,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考虑。 定额中的机械是按施工企业自有方式考虑的。实际工程中,大型机械采用租赁方式的(需承发包双方约定),租赁的大型机械费用按价差处理。计算公式: 机械费价差=(甲乙双方商定的租赁价格或租赁机械市场信息价一定额中施工机械台班价)×定额中大型机械总台班数×租赁机械调整系数 其中:租赁机械调整系数综合取定为0.43。 八、本定额中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的管理,按《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3年)规定执行。

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3) 计算规则

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3)计算规则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及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1、土石方工程定额中的土壤及岩石类别,依据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资料和下表确定: 2、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以m3计算。 3、挖土应按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为准计算。设计标高与自然标高差所发生的挖土或填土应另行计算。 4、土方运输体积=挖土体积-(回填土体积×1.2),计算结果是正值时为余土外运,计算结果是负值时为土方回运。 5、回填土体积=挖土体积-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砌(浇)筑物所占的体积。计算管道沟的回填土时,应减去直径在500mm以上的管道所占的体积,直径在500mm以下的管道所占体积可不扣除。每m长管道应减去土方的体积,按下表计算:

6、平整场地是指厚度在0.30m以内的挖、填、找平,以㎡计算。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平整场地工程量应按外墙外边线,每边各加2m计算。 7、原土夯实、碾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计算。 8、填土夯实、碾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9、凡平整场地厚度在0.30m以上,地槽(沟)底宽度在7m以上及地坑底面积在150㎡以上的挖土,均按挖土方计算。凡坑底面积在150㎡以内的挖土,按挖地坑计算。 10、凡地槽、地沟底宽在7m以内,且地槽、地沟长度大于地槽、地沟底宽3倍的挖土,应按挖地槽、地沟土方计算。 11、地槽、地沟的长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外墙的地槽按地槽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的地槽按地槽底部净长度计算,地槽边突出部分的体积应并入地槽内计算。 (2)主地沟按中心线长度计算,支地沟按净长度计算。地沟中各种井类及管道(不含铸铁管)接口等处需加宽增加的土方量,除底面积大于20㎡的井类挖土可将增加工程量并入管沟内计算外,其他均不应增加计算。 (3)地沟中铺设铸铁管时,其管道接口处增加的挖土工程量,应按铸铁管道沟槽全部土方工程量增加2.5%计算。 12、地槽、地沟底部宽度应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块石基础的地槽,可按块石基础底宽每边增加0.15m工作面计算。 (2)砖基础的地槽,可按砖基础底宽每边增加0.20m工作面计算。 (3)需支模板的混凝土基础或垫层,可按基础或垫层底宽每边增加0.30m工作面计算。 (4)基础需用卷材或防水砂浆做垂直防水或防潮层时,可将基础有防水层或防潮层的一侧增加1.00m工作面计算。 (5)管沟的宽度可按下表计算。 13、挖土底部为斜坡形时,其挖土深度按平均深度计算。 14、计算放坡挖土工程量时,在交接处所产生重复工程量可不予扣除。在同一槽(沟)或坑内,如遇土壤类别不同时,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分别计算,其放坡系数可按各类土壤的放坡系数与各类土壤占其全部深度的百分比加权计算。 15、挖沟槽、基坑土方需放坡时,放坡系数按下表规定计算。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定额计算规则讲解学习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全国统一建筑工 程基础定额》、《2008宁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结合地方标准以及我区代表性的新技术,新工艺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我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也适用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相关 项目。 三、本定额是编制和审核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竣工结算的依据;是鉴定与控制工程造价、调解 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和编制企业定额的基础;是编制概算定额和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 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反映了我区当前建筑施工技术水平,除定额中允许调整者外,均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操作方法和材料消耗量等与定额不同而调整。 五、建筑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专业继续保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划分原则;定 额各章节划分、项目设置、清单编码按照《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编制。定额分别列出了清单编码和定额编号,以达到清单与定额相互指引和衔接的目的,同时满足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需要。定额所列9位清单编码的后3位,可视具体工程按规范调整。 六、关于人工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劳动保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等。其中基本用工,依据1994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劳动定额》为基础,结合2008年《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建筑工程)计算。 2.定额中的综合工日人工单价为60元/工日,是按我区现行建筑工人工资标准规定计算。 3.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是随机械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七、关于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对有些消耗量较小的零星材料,归入其他材料费,以该项目之和的百分比以元表示,编制预算时,不得随材料价格变化而调整。 2.本定额材料场内搬运距离按300m考虑;设备、构件及半成品场内搬运距离按150m考虑。 3.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列出一次使用量和一次摊销量。 4.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其配合比按现行配合比定额计算的,实际施工用量与配合比定额用量不同时,均不得换算和调整。 5.定额中的混凝土养护,是按自然养护考虑,如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制作采用蒸气养护时,按构件体积40元/m3计算。 6.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定额中已包括。 7.本定额的材料单价是按2013年上半年银川地区市场平均价格,根据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原则计算确定。 8.定额消耗量中加“()”者,表示未计价材料,实际使用时应按其材料单价乘以消耗量计入定额基价之中。 八、本定额中的材料预算价格是计算定额直接费的组成部分,如与实际市场价格不同时,按当地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站公布的材料价格划价调整。 九、关于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1.挖掘机械、打桩机械、吊桩机械、运输机械(包括推土机、铲运机及构件运输机械等)是在全统定额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区的施工条件,以常用机械规格、容量列项,测定机械台班消耗量,取定机械台班单价。 2.中小型机械随工人班组配备,其台班消耗量已列入相应的定额中。 3.机械台班价格是按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取定的。 4.本定额未包括塔式起重机基础及轨道铺设费用,特、大型机械每安装拆卸一次的费用和场外运输费,发生时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十、本定额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 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机械消耗量。材料二次搬运费已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包干考虑。 十一、施工用水、电费,已包括在定额基价中,不另计算。施工现场应由建设单位安装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使用,施工单位按表计量。 十二、本定额除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台班定额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均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以下编制的; 檐口高度超过20m时,另按本定额第十五章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台班定额项目计算。 十三、本定额缺项并无换算依据时,需根据设计、施工要求,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由使用单位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报区造价管理站测算审定后执行。 十四、本定额中定额编号带“*”号者,为依据国家和我区标准,编制的节能减排项目。 十五、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说明 一、人工土(石)方 1.土壤分类:详见“土壤、岩石分类表”。表列Ⅰ、Ⅱ类为定额中一、二类土壤(普通土);Ⅲ类为定额中三类土壤(坚土);Ⅳ类为定额中四类土壤(砂砾坚土)。人工挖地槽、地坑定额深度最深为6m,超过6m时,可另作补充定额。

宁夏市政工程定额计算规则

市政工程定额计算规则 第一册通用项目 通用项目说明 一、本定额通用项目(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土石方、打拔工具桩、围堰及降水、支撑及脚手架、拆除、运输、临时工程,共7章493个子目。 二、本定额适用于市政工程的各专业册(专业册中指明不适用本册定额的除外) 三、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 五、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人工土石方 1.土壤分类:详见《土壤及岩石(普式)分类表》。表列Ⅰ、Ⅱ类为定额中一、二类土壤(普通土);Ⅲ类为定额中三类土壤(坚土);Ⅳ类为定额中四类土壤(砂砾坚土)。人工挖地槽、地坑定额深度最深为6m,超过6m时,可另作补充定额。 2.人工土方定额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 1.18。干、湿土的划分,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的规定划分,如无规定时,应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 以下为湿土。

3.本定额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挖土方时如有地表水需要排除时,亦应另行计算。 4.支挡土板定额项目只列疏撑,疏撑是指间隔支挡土板,实际间距不同时,定额不作调整。密 撑是指满支挡土板,发生时按相应疏撑项目乘以下系数执行:支木挡土板乘以 1.31,支钢挡土板乘以1.22。 5.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时,按实挖体积,人工乘以系数 1.43。 6.人工挖孔桩定额,适用于在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施工。 7.挖桩间土方时,按实挖体积(扣除桩体占用体积),人工乘系数1.5。 8.人工挖孔桩,桩内垂直运输方式按人工考虑。如深度超过12m时,16m以内按12m项目人工用量乘以系数1.3,20m以内乘以系数1.5计算。同一孔内土壤类别不同时,按定额加权计算,如遇有流砂、流泥时,另行处理。 9.场地竖向布置挖填土方时,不再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 10.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但闷炮的覆盖材料应另行计 算。 11.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电雷管导电起爆编制的,如采用火雷管爆破时,雷管应换算,数量不变。扣除定额中的胶质导线,换为导火索,导火索的长度按每个雷管 2.12m计算。 二、机械土石方 1.岩石分类,详见《土壤及岩石(普式)分类表》。表列Ⅴ类为定额中松石;Ⅵ~Ⅷ类为定额 中次坚石;Ⅸ、Ⅹ类为定额中普坚石;Ⅺ~ⅩⅥ类为特坚石。 2.推土机推土、推石碴,铲运机铲运土重车上坡时,如果坡度大于5%时,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下列系数计算。

园林预算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园林绿化工程总说明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B)、《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72.1-2008),及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在《2008宁夏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的基础上结合我区现行的种植工程技术规程及我区的设计、施工、招投标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本定额共分八章,包括:土石方工程;绿化种植工程;绿化养护工程;假山工程;园路工程;园桥工程;园林小品工程;措施项目及其他。 二、本定额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及绿化养护工程。 三、本定额是以量价合一的形式表现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并在执行过程中对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的计价定额。 四、本定额适用于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本定额是编制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也是编制企业定额的基础,是指导劳务结算与支付管理的依据。 五、本定额是编制和审核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竣工结算的依据;是鉴定与控制工程造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和编制企业定额的基础。 六、本定额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

计编制的,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除定额允许调整或换算外,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操作方法、人工、材料、机械、消耗等与本定额不同而调整定额。 七、本定额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B)的原则;定额各章节划分、项目设置、清单编码按照《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送审稿)编制。定额分别列出了清单编码和定额编码,以达到清单与定额相互指引和衔接的目的,同时满足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需要。 八、本定额中人工工日消耗量以《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 九、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一)本定额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等)按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合格产品确定。 (二)本定额包括主要材料及其他次要材料。 (三)本定额中包括材料施工损耗、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等)从工地仓库至加工地点或操作地点的运输损耗等。 十、本定额中机械消耗量的确定: (一)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合理施工方法综合编制的,并增加了在各种施工条件下影响工效的机械幅度差。以不同种类的机械分别表示。 (二)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机械

定额计算规则 (2013)

2013年《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结构·屋面)》 土建目录 1.砌筑工程 1 2.钢筋混凝土工程 7 3.木结构工程 17 4.金属结构 19 5.屋面及防水 21 6.保温、隔热、防腐 27 7.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撑工程 29 8.脚手架工程 34 9.垂直运输 37 10.大型机械安拆、外运 38 11.成品二次构件运输 39 12.构筑物工程 41

装修目录 1.楼地面工程 45 2.墙柱面 49 3.幕墙工程 54 4.天棚工程 55 5.油漆、涂料、澎湖 57 6.其他工程 62 7.拆除工程 64 8.脚手架 65 9.垂直运输 66 10.成品保护工程 67

总说明 一、2013年《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结构·屋面)》(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有关要求,在《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8年)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进行修编的。 一、本定额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三、本定额既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配套的消耗量定额,也是实行定额计价时的全省基价表。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设计概算及投资估算的依据;是企业投标报价、内部管理和核算的重要参考。 四、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五、本定额消耗量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数量标准。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六、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含在消耗量内。 七、本定额中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人工工日。人工工日消耗量不分工种,按普工、技工、高级技工分为三个技术等级。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人工工日单价取定:普工60.00元/工日;技工92.00元/工日;高级技工138.00元/工日。 2.材料。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所需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其他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损耗、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定额计算规则讲解学习

总说明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全国统一建筑工 程基础定额》、《2008宁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结合地方标准以及我区代表性的新技术,新工艺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我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也适用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相关项目。 三、本定额是编制和审核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竣工结算的依据;是鉴定与控制工程造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和编制企业定额的基础;是编制概算定额和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社会 平均消耗水平,反映了我区当前建筑施工技术水平,除定额中允许调整者外,均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操作方法和材料消耗量等与定额不同而调整。 五、建筑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专业继续保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划分原则;定 额各章节划分、项目设置、清单编码按照《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编制。定额分别列出了清单编码和定额编号,以达到清单与定额相互指引和衔接的目的,同时满足清单计价和定额计 价两种需要。定额所列9位清单编码的后3位,可视具体工程按规范调整。 六、关于人工消耗量的确定 1. 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 辅助工资、劳动保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等。其中基本用工,依据1994年《全国统一建筑 安装劳动定额》为基础,结合2008年《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建筑工程)计算。 2 ?定额中的综合工日人工单价为60元/工日,是按我区现行建筑工人工资标准规定计算。 3.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是随机械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七、关于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对有些消耗量较小的零星材料,归入其他材料费,以该项目之和的百分比以元表示,编制预算时,不得随材料价格变化而调整。 2. 本定额材料场内搬运距离按300m考虑;设备、构件及半成品场 内搬运距离按150m考虑。 3?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列出一次使用量和一次摊销量。 4?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其配合比按现行配合比定 额计算的,实际施工用量与配合比定额用量不同时,均不得换算和调整。 5?定额中的混凝土养护,是按自然养护考虑,如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制作采用蒸气养护时,按构件体积40元/ m3计算。 6?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定额中已包括。 7?本定额的材料单价是按2013年上半年银川地区市场平均价格,根据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原则计算确定。&定额消耗量中加 “()”者,表示未计价材料,实际使用时应按其材料单价乘以消耗量计入定额基价之中。 八、本定额中的材料预算价格是计算定额直接费的组成部分,如与实际市场价格不同时,按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材料价格划 价调整。 九、关于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1 ?挖掘机械、打桩机械、吊桩机械、运输机械(包括推土机、铲运机及构件运输机械等)是在全统定额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区的 施工条件,以常用机械规格、容量列项,测定机械台班消耗量,取定机械台班单价。 2. 中小型机械随工人班组配备,其台班消耗量已列入相应的定额中。 3. 机械台班价格是按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取定的。 4?本定额未包括塔式起重机基础及轨道铺设费用,特、大型机械每安装拆卸一次的费用和场外运输费,发生 时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十、本定额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的人 工、机械消耗量。材料二次搬运费已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包干考虑。 十一、施工用水、电费,已包括在定额基价中,不另计算。施工现场应由建设单位安装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使用,施工单位按表计量。 十二、本定额除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台班定额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均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以下编制的; 檐口高度超过20m时,另按本定额第十五章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台班定额项目计算。 十三、本定额缺项并无换算依据时,需根据设计、施工要求,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由使用单位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报区造价管理站测算审定后执行。 十四、本定额中定额编号带“ *号者,为依据国家和我区标准,编制的节能减排项目。 十五、本定额中注有“x 以内”或“x 以下”者,均包括XX本身; “x 以外”或“x 以上”者,则不包括xx本身,定额另有说明者 说明 一、人工土(石)方 1?土壤分类:详见土壤、岩石分类表”。表列i、n类为定额中一、二类土壤(普通土);川类为定额中三类土壤

宁夏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

转] 【转】土建与水电全套计算规则 转载自记忆中的栀子转载于2010年06月29日 15:08 阅读(11) 评论(0) 分类:实用 举报 一、平整场地:建筑物场地厚度在±30cm以内的挖、填、运、找平。 1、平整场地计算规则 (1)清单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 (2)定额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外墙外边线每边各加2米以平方米面积计算。 2、平整场地计算公式 S=(A+4)×(B+4)=S底+2L外+16 式中:S———平整场地工程量;A———建筑物长度方向外墙外边线长度;B———建筑物宽度方向外墙外边线长度;S底———建筑物底层建筑面积;L 外———建筑物外墙外边线周长。 该公式适用于任何由矩形组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场地平整工程量计算。 二、基础土方开挖计算 开挖土方计算规则 (1)、清单规则:挖基础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挖土深度计算。 (2)、定额规则:人工或机械挖土方的体积应按槽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槽底面积应以槽底的长乘以槽底的宽,槽底长和宽是指基础底宽外加工作面,当需要放坡时,应将放坡的土方量合并于总土方量中。 2、开挖土方计算公式: (1)、清单计算挖土方的体积:土方体积=挖土方的底面积×挖土深度。(2)、定额规则:基槽开挖:V=(A+2C+K×H)H×L。式中:V———基槽土方量;A———槽底宽度;C———工作面宽度;H———基槽深度;L———基槽长度。. 其中外墙基槽长度以外墙中心线计算,内墙基槽长度以内墙净长计算,交接重合出不予扣除。 基坑开挖:V=1/6H[A×B+a×b+(A+a)×(B+b)+a×b]。式中:V———基坑体积;A—基坑上口长度;B———基坑上口宽度;a———基坑底面长度;b———基坑底面宽度。 三、回填土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公式 1、基槽、基坑回填土体积=基槽(坑)挖土体积-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建(构)筑物被埋置部分的体积。 式中室外地坪以下建(构)筑物被埋置部分的体积一般包括垫层、墙基础、柱基础、以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所占体积 2、室内回填土体积=主墙间净面积×回填土厚度-各种沟道所占体积 主墙间净面积=S底-(L中×墙厚+L内×墙厚)

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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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13宁夏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建发〔2014〕108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规划局、园林局、城管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我厅制定了《2013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作为我区统一执行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25日2013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区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相关工程现行国家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量规范”),结合我区工程造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适用于建设工

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投标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培训、贯彻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和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第五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均为我区现阶段施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 (一)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和本实施细则是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的依据。 (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定额是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编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鉴定与控制工程造价、调解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三)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计价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提供满足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投标人据此编制投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人须对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宁夏2013计价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第一章A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人工土石方 1.土壤分类;详见“土壤.岩石分类表”。表列Ⅰ、Ⅱ类为定额中一、二类土壤(普通土);Ⅲ类为定额中三类土壤坚土;Ⅳ类为定额中四类土壤(砂砾坚土)。人工挖地槽.地坑定额深度最深为6m,超过6m时,可另作补充定额。 2人工土方定额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干湿土的划分,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的规定划分,如规定时,应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3本定额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挖土方时如有地表水需要排出时,亦应另行计算。 4.支挡土板定额项目只列疏撑,疏撑是指间隔支挡土板,实际间距不同时,定额不作调整。密撑是指满支挡土板,发生时按相应疏撑项目乘以下系数执行;支木挡土板乘以1.31;支钢挡土板乘以1.22。 5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时,按实挖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43。 6.挖桩间土方时,按实挖体积扣除桩体占用体积,人工乘系数1.5。 7.场地竖向布置挖填土方时,不再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 8.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但闷炮的覆盖材料应另行计算。 9.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电雷管导电起爆编制的,如采用火雷管爆破时,雷管应换算,数量不变。扣除定额中的胶质导线,换为导火索,导火索的长度按每个雷管2.12m计算。

二.机械土石方 1.岩石分类,详见“土壤、岩石分类表”。表列Ⅴ类为定额中;Ⅵ~Ⅷ类为定额中次坚石;Ⅸ、Ⅹ类为定额中普坚石;Ⅸ~ⅩⅥ类为特坚石。 2.推土机推土推石渣,铲运机铲运土重车上坡时,如果坡度大于5%时,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下列系数计算。 坡度﹙%﹚5~1015以内20以内25以内 系数 1.75 2.0 2.25 2.50 3.汽车、人力车、重车上坡度效因素,以综合在相应的运输定额项目中,不再另行计算。 4机械挖土方中需人工辅助开挖﹙包括修整底边、切坡﹚的工程量,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厚度计算,无施工组织设计的人工挖土厚度按15㎝计算,执行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2。 5.土壤含水率定额是按天然含水率为准制定;含水率大于25%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8,若含水率大于40%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5。 6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0mm时,推土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25;铲运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17。 7.机械挖桩间土,按实挖体积扣除桩体积占用体积,相应项目乘系数1.50。 8.挖掘机在垫板上进行作业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定额内不包括垫板铺设所需要的工料机械消耗。 9.推土机、铲运机,铲未经压实的积土时,按定额项目乘以系数0.73。

宁夏2013年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说明

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总说明 一、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全国统筑工程基础定额》、《2008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施工及验收规、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结合地方标准以及我区代表性的新技术,新工艺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我区围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也适用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相关项目。 三、本定额是编制和审核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竣工结算的依据;是鉴定与控制工程造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和编制企业定额的基础;是编制概算定额和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反映了我区当前建筑施工技术水平,除定额中允许调整者外,均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操作方法和材料消耗量等与定额不同而调整。 五、建筑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专业继续保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08)划分原则;定额各章节划分、项目设置、清单编码按照《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GB50854-2013)编制。定额分别列出了清单编码和定额编号,以达到清单与定额相互指引和衔接的目的,同时满足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需要。定额所列9位清单编码的后3位,可视具体工程按规调整。 六、关于人工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容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劳动保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等。其中基本用工,依据1994年《全国统筑安装劳动定额》为基础,结合2008年《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建筑工程)计算。 2.定额中的综合工日人工单价为60元/工日,是按我区现行建筑工人工资标准规定计算。 3.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是随机械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七、关于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相应损耗。其容和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对有些消耗量较小的零星材料,归入其他材料费,以该项目之和的百分比以元表示,编制预算时,不得随材料价格变化而调整。 2.本定额材料场搬运距离按300m考虑;设备、构件及半成品场搬运距离按150m 考虑。 3.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列出一次

宁夏地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细则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细则的通知 (宁建办发〔2009〕16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水利、电力、交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现在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建立和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 08),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调整与明确 第四章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的约定与履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在自治区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建立和完善我区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结合我区工程造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三条自治区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宣传、培训、推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电力、交通等执行国务院行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自治区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行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招标 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和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第五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招标发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承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其他条文仍应执行。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法)与定额计价(工料单价法)均为我区现阶段正式施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实施细则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清单报价的依据。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定额是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编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处理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参考依据。 (三)采用两种计价方式都应遵守以下原则: 为保证工程造价和招标控制价的科学合理,凡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应进行工程类别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降低和提高工程类别。 发包方和承包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等内容,应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细则的要求。 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将施工合同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以加强对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管。

宁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0)章说明

宁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0)章说明 总说明 一、《宁夏回旋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参考我区原94预算定额,依据我区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预算单价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包括基础工程、结构工程和装饰工程。 三、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是统一全区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是编制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拨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确定工程合同价的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与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是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现行设计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反映了我区当前建筑施工技术水平,因此,除定额中允许调整者外,均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操作方法和材料消耗量等与定额不同而调整。 五、关于人工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其中基本用工,依据1994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并按规定计人人工贴度差。 2. 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是随机械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

械幅度差计算。 3.定额中的综合工日人工单价为21.03元/工日,是按我区现行建筑工人工资标准和国家及我区有关规定计算,内容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劳动保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等。 六、关于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对有些消耗量较小的零星材料,归入其他材料费,以该项目之和的百分比以元表示,编制预算时,不得随材料价格变化而调整。 2.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列出一次使用量和一次摊销量。 3、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其配合比按现行国家标准配合比定额计算的,实际施工用量与配合比定额用量不同时,除特种砂浆和混凝土外,均不得换算和调整。 4.定额中的混凝土养护,是按自然养护考虑,如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制作采用蒸气养护时,按构件体积20元/m3计算。 5.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说明,但定额中已包括。 6.本定额的材料预算价格是按2000年一季度银川地区市场价格平均水平,根据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原则计算确定。 七.定额消耗量中加“()”者,表示末计价材料,实际使用时应按其材料单价乘以消耗量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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