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之税务处理(0001)

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之税务处理(0001)

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之税务处理(0001)
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之税务处理(0001)

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之税务处理

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之税务处理

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通过债务筹资的方式进行融资,相应的借款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为税企双方企业关注的焦点,本文将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后续下发的相关政策,对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借款利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进行全面分析。企业借款按照来源不同,可分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企业间借款与向自然人借款三种形式,本文将分三种情况进行阐述。

一、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

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借款,都会签订借款合同,支付的利息也能够取得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票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支付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可以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

由于银根收紧,银行准备金率年内上调六次,同时部分企业因资信等原因,从金融系统融资已十分困难,为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企业通常采取向其他企业借款的方式来募集资金,企业间借款产生的利息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本文将企业间借款分为非关联企业借款与关联企业借款进行详细分析。

1.非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向非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针对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34号公告还明确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2.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资金拆借在关联企业之间是普遍存在的,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如何在税前扣除也是税企双方关注的焦点,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税务机关更加关注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国家也连续下发了多个文件对关联利息扣除的进行规范,以下进行详细分析:《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随后,2008年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依照文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并且文件明确了各类企业的可税前扣除利息的标准债资比例,其中: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是否可以简单的理解为超标准债资比例的利息就不允许税前扣除呢?根据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相关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超标准债资比例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具体又分两种情况:(1)已准备同期资料、并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关联借款超过了标准比例,但企业已经按照规定准备同期资料,并证明关联债权投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发生的利息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九条规定: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六)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七)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八)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十)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2)境内关联方税负高于借款企业

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计算超规定比例的的利息,在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分配后,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

文件中规定“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此规定重申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中“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相关规定。

针对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以下进行举例说明。

【典型案例】一家工业制造企业权益性投资2?000 万元,2009 年度会计账簿反映,本年发生借款利息400 万元。具体借款情况为:2009 年向甲、乙、丙3 个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借款修建厂房,其中:向甲借款1?000万元,利率为8%,付利息80 万元;向乙公司借款2?000 万元,利率为8%,付利息160 万元;向丙公司借款3?000 万元,利率为6%,付利息为180 万元。该企业向3 家关联方借款交易中,只有向乙企业借款,公司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准备了同期资料,并证明与乙企业的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规定。

此外,该企业和甲、乙、丙3 家企业的适用税率分别是24%、25%、15%、15%(假设各企业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一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6%,企业提供利息说明的利率也为6%。

关联方利息税前扣除额的具体计算步骤可分如下四步:

第一步,计算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借款利息。

支付全部关联方利息:80+160+180=420(万元)。

关联方借款总金额为:1?000+2?000+3?000=6?000(万元)。

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借款利息:420×[1-2÷(6?000÷2?000)]=140(万元)。根据规定,该企业适用标准比例为2:1。

第二步,将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借款利息在各关联方之间分配。

支付甲企业利息应分配比例为:80÷420×100%=19.04%。

支付甲企业利息应分配的金额为:140×19.04%=26.67(万元)。

同样计算出乙和丙企业应分配的利息金额分别为53.33万元和60.00 万元。

第三步,判断上述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借款利息是否可以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9]2号规定,甲企业税负率高于该企业的税负率,此部分关联方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乙企业税负率低于该企业税负率,但企业已经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并且证明该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此部分关联方借款利息也可以税前扣除。

丙企业税负率低于该企业税负率,且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丙公司分配的不可扣除关联方利息支出60万元,就是超债资比例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

所以,超标准比例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为60万元。

第四步,调整关联方利息中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部分。

向甲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利息80 万元,不存在超标准比例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因借款利率8%超过银行贷款利率6%,须调增金额20 万元[80÷8%×(8%-6%)]。

向乙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借款利息160 万元,因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存在超标准比例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因借款利率8%超过银行贷款利率6%,须调增金额40 万元[160÷8%×(8%-6%)]。

向丙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借款利息180万元,剔除第三步分摊出的60 万元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后,剩余部分120 万元(180-60),因贷款利率6%等于银行利率6%,无须调整。

所以,因关联方借款利率超过银行贷款利率须调增金额60万元(20+40)。

该企业共计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120 万元(60+60),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可扣除额为300万元(420-120)。

三、自然人借款利息税前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部分企业还存在向自然人借款的情况,针对此部分借款利息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下发了《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对此进行了明确,依照文件精神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执行,可以参照向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在此就不在过多阐述。

针对企业向非关联个人借款产生的利息扣除,按照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如果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签订了借款合同,则支付的利息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地方对于个人借款利息支出有特殊规定,如《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对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执行外,还应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资料。在此提醒企业如果发生个人借款利息支出,注意与当地税务机关做好沟通,提前准备好利息税前扣除所需资料。

总之,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针对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各项配套政策也在逐步完善,企业发生借款利息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就要按照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准备并保管好相关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借款费用的计算与会计处理

借款费用的计算与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应当予以资本化:(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其他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笔者认为:借款费用可划分为两大部分进行会计处理:资本化和期间费用。可先计算出此会计期间实际发生的所有的借款费用之和,然后计算出应该资本化部分,没有资本化的部分即两者相减的差额则作为期间费用进行处理。 例:2001年某公司为购建固定资产发生两笔借款:2月1日借200万元,期限年,利率10%;7月1日借100万元,期限年,利率8%。4月1日购建固定资产投入160万元,8月1日购建固定资产投入90万元,2002年2月1日购建固定资产投入30万元,2002年5月31日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由于该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为2002年5月31日,属跨年度事项,故应分别2001年、2002年进行借款费用的计算与会计处理(为简化计算,以下的计算中都以月数

作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2001年度借款费用的计算与会计处理 第一步: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这一步需用公式b。 公式b中实际占用的天数应为每笔资产支出从支出日开始至停止资本化日这一期间的天数。本例中的支出有两笔:4月1日的160万元和8月1日的90万元,2001年度停止资本化日为12月31日,所以第一笔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为4月1日——12月31日,共计9个月,第二笔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为8月1日——12月31日,共计5个月。故: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160×9÷12+90×5÷12=(万元) 第二步:计算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这一步需用公式d。 公式d中实际占用的天数应为每笔专门借款从借款日开始至专门借款到期日这一期间的天数。本例中的专门借款有两笔:2月1日的200万元和7月1日的100万元,第一笔专门借款在2001年度这一会计期间实际占用的天数为2月1日——12月31日,共计11个月,第二笔专门借款在2001年度这一会计期间实际占用的天数为7月1日——12月31日,共计6个月。故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200×11÷12+100×6÷12=(万元) 第三步:计算加权平均利率。这一步需用公式c。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处理方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处理方法 许多企业在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后往往忽视进行账后调整工作,企业在清缴后如不按税法规定进行账务调整,势必会给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带来不利因素和不良后果。如果企业将不应计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多计或少计,或用其它方式人为地虚列利润等,就会增加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利润,而已作纳税处理的已税利润在以后年度又极容易出现继续征税等情况,使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多提的短期借款利息,下年度如冲减财务费用也会增加利润,造成所得税重复计征,还会使企业财务状况和反映的会计信息失真,对这一问题如何处理呢?本文结合实际工作中的一些体会,在此进行一些探讨。 一、根据汇算清缴后账务调整的原则,举例说明账务调整方法 (一)调增调减利润的会计账务处理 (例1)某企业1999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利润总额为600000元,所得税为198000元。调增当年度利润190000元,其中年终多结转在产品成本49000元,多提短期借款利息85000元,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19000元末转为营业外收入,职工福利支出37000元直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调减利润101000元,其中少摊待摊费用11000元,少提福利费9000元,补交营业税39000元,生产费用误记在建工程31000元,少提折旧11000元。其他还有企业购买国债利息收入20000元,滞纳金2000元,被没收财产损失20000元,工资总额超支23000元,赞助费支出20000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多提折旧额60000元。 1.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调增利润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49000 预提费用85000 固定资产清理19000 应付福利费37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90000 2.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调减利润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1000 贷:待摊费用11000 应付福利费9000 应交税金营业税39000 在建工程31000 累计折旧11000 (二)永久性或时间性差额的纳税调整 按照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或亏损)之间存在着内容和时间的差异,由此导致的永久性或时间性差额都应作纳税调整。例1中,国债利息收入、滞纳金、被没收财产损失、工资超支、赞助费支出都属永久性差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多提折旧额属时间性差异,由此两种差异引起的纳税调整,一般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调整的差异额与会计利润合并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只作纳税调

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分析

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分析 首先介绍了借款费用的资本化确认,然后说明了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方法,最后通过实例对借款利息资本化的计量方法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标签: 借款费用;借款利息;资本化 1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 (1)与建造或生产某项资产直接相关的借款费用,在该荐资产支付使用或完工之前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筹建期间的计人开办费,在生产经营期间计人当期损益。其中所说的资产包括:必须经过建造过程才能达到预定用途的固定资产;正常生产期在12个月以上的产品,但不包括经常和大量重复生产的产品。 (2)与建造或生产某项资产直接相关的借款,在使用前因暂存银行或进行短期投资而取得的利息收人或投资损益,也应计人该项资产的成本。 2 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3 举例分析 (1)例题说明。 某公司拟在厂区内建造一幢新厂房,有关资料如下:2009年1月1日向银行专门借款5000万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每年1月1日付息;除专门借款外,公司只有一笔其他借款,为公司于2008年12月1日借入的长期借款6000万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8%,每年12月1日付息;由于审批、办手续等原因,厂房于2009年4月1日才开始动工兴建,当日支付工程款2000万元。工程建设期间的支出情况如下:2009年6月1日:1000万元;2009年7月1日:3000万元;2010年1月1日:1000万元;2010年4月1日:500万元;2010年7月1日:500万元。工程于2010年8月30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会计处理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的会计处理

本文由梁老师精心编辑整理(营改增后知识点),学知识,来百度文库! 会计处理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新《企业会计准则17号——借款费用》与旧准则相比,在会计处理上有了较大的变化,包括一般借款利息和专门借款的(含折价或溢价摊销,以下相同)资本化金额的确认和计量、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等,这给借款利息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带来了新的问题。目前,关于借款利息资本化会计处理的实务资料和典型综合案例较少,满足不了借款利息资本化会计处理的实际需要。为了使广大企业会计工作者对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正确理解和运用,笔者根据现行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结合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利息交易或事项的实际发生情况,阐述借款利息资本化会计处理的具体操作方法。 例:某公司于2006年1月1日向银行借人资金10000万元,期限5年,年利率为8%,按年支付利息,到期还本;于2006年12月1日向银行借人资金2000万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按年支付利息,到期还本。公司在2007年1月1日动工兴建一幢办公楼,工期1年,工程采用出包方式,分别于2007年1月1日、7月1日和10月1日支付工程进度款1500万元、3000万元和1000万元。公司为建造办公楼于2007年1月1日发行了期限为3年的公司债券,面值2000万元,发行价格为2100万元,溢价1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8%,市场年利率为6%,按年支付利息,到期还本。按协议,中介机构按债券总值的1%收取手续费,直接从发行价格中扣除,另外,以银行存款支付债券的印刷费2000元;2007年7月1日借入专门借款2000万元,期限5年,年利率为10%,利息按年支付,到期还本。闲置的专门借款资金均用于有固定收益的债券投资,假定该短期投资月收益率为0.5%,债券的公允价值等于其实际价值。办公楼于2007年12月31日完工达到预定可 1

企业所得税的帐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帐务处理 一、科目设置 1.“所得税”科目企业应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550所得税”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5241),核算企业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该科目借方反映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贷方反映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所得税额。 2.“递延税款”科目企业应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270递延税款”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2301),核算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额。“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借方数额;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贷方数额;期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采用负债法时,“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还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税款数额。 3.“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企业应设置“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用来专门核算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方发生额表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贷方发生额表示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科目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交而未交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多缴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二、会计处理方法 1.按月(季)预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应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 每月终了,企业应将成本费用和税金类科目的月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将收入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然后再计算“本年利润”科目的本期借贷方发生额之差。贷方余额则为企业本月实现的利润总额即税前会计利润,借方余额则为企业本月发生的亏损总额。 由于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存在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会计核算上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 (1)应付税款法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在应付税款法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 在应付税款法下,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所得,再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当期应缴的所得税,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的所得税,记: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月末或季末企业按规定预缴本月(或本季)应纳所得税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应将“所得税”科目借方余额作为费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2)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 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可以具体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 ①递延法。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不需要调整由于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征收对“递延税款”余额的影响。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各期发生的而在本期转销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按照原发生时的税率计算转销。 企业采用递延法时,应按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照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费用与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之间的差额,作为递延税款,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各期转销时,如为借方余额应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应借记“递延税款”,贷记“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②债务法。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额发生相反变化时转销。在税率变

借款费用习题及答案

题1 甲公司于2007年1月1日从建行借入三年期借款1000万元用于生产线工程建设,年利率8%,利息按年支付。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工程于2007年1月1日开工,甲公司于2007年1月1日支付给建筑承包商乙公司300万元;2007年1月1日至3月末,该借款闲置的资金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为4万元。 (2)2007年4月1日工程因纠纷停工,直到7月1日继续施工。第二季度取得的该笔借款闲置资金存款利息收入为4万元。 (3)2007年7月1日又支付工程款400万元。第三季度,甲公司用该借款的闲置资金300万元购入交易性证券,获得投资收益9万元,已存入银行。 (4)2007年10月1日,甲公司从工商银行借入流动资金借款500万元,借期1年,年利率6%。利息按季度支付,10月1日甲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500万元。 (5)至2007年末该工程尚未完工。 要求: (1)判断专门借款在2007年的资本化期间。 (2)按季计算2007年与工程有关的利息、利息资本化金额,并进行账务处理。(以万元为单位) 【答案】 (1)判断专门借款的资本化期间:2007年资本化期间为2007年1月1日-12月31日,但4月1日-6月30日应暂停资本化。 (2)按季计算2007年与工程有关的利息、利息资本化金额,并进行财务处理: ①第一季度: A:专门借款利息=1000×8%/4=20(万元)

B:利息资本化金额=利息费用-闲置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20-4=16(万元) 借:在建工程―生产线16 银行存款 4 贷:应付利息20 ②第二季度(暂停资本化): A:专门借款利息=1000×8%/4=20(万元) B: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20-4=16(万元) 借:财务费用16 银行存款 4 贷:应付利息20 ③第三季度: A:专门借款利息=1000×8%/4=20(万元) B:利息资本化金额=20-9=11(万元) 借:在建工程―生产线11 银行存款9 贷:应付利息20 ④第四季度: A:专门借款利息=1000×8%/4=20(万元)应全部资本化。

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的会计处理

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的会计处理 新《企业会计准则17号――借款费用》与旧准则相比,在会计处理上有了较大的变化,包括一般借款利息和专门借款的(含折价或溢价摊销,以下相同)资本化金额的确认和计量、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等,这给借款利息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带来了新的问题。目前,关于借款利息资本化会计处理的实务资料和典型综合案例较少,满足不了借款利息资本化会计处理的实际需要。为了使广大企业会计工作者对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正确理解和运用,笔者根据现行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结合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利息交易或事项的实际发生情况,阐述借款利息资本化会计处理的具体操作方法。 例:某公司于2006年1月1日向银行借人资金10000万元,期限5年,年利率为8%,按年支付利息,到期还本;于2006年 12月1日向银行借人资金2000万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 6%,按年支付利息,到期还本。公司在2007年1月1日动工兴建一幢办公楼,工期1年,工程采用出包方式,分别于2007年1月1日、7月1日和10月1日支付工程进度款1 500万元、3000万元和1 000万元。公司为建造办公楼于2007年1月1日发行了期限为3年的公司债券,面值2000万元,发行价格为2100万元,溢价1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8%,市场年利率为6%,按年支付利息,到期还本。按协议,中介机构按债券总值的1%收取手续费,直接从发行价格中扣除,另外,以银行存款支付债券的印刷费2000元;2007年7月1日借入专门借款2000万元,期限5年,年利率为10%,利息按年支付,到期还本。闲置的

专门借款资金均用于有固定收益的债券投资,假定该短期投资月收益率为0.5%,债券的公允价值等于其实际价值。办公楼于2007年12月31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分析:某公司在2007年1月1日这一时点,同时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三个条件,开始借款费用资本化。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专门借款两笔共计 4000万元,累计资产支出5500万元,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为1500万元,使用了一般借款。债券溢价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会计处理:2007年借款利息费用总额=10000×8%+2000×6%+2000×8%+2000×10%×6÷12=1 180(万元) 债券应计利息=2000×8%=160(万元) 债券实际利息费用=2100×6%=126(万元) 溢价摊销额=160-126=34(万元) 1.1月1日:发行债券: 借:银行存款 在建工程――办公楼 210000 贷:应付债券――债券面值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1 000000 支付印刷费: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支付工程款:

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企业重组中的区别资料

注:《中国税务报》在本文中有贡献 3月12日,优酷网与土豆网同时宣布以100%换股的方式进行合并,预计这笔交易的金额将达10.4亿美元,有望成为中国互联网市场最大的股票交换并购案。而这只是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风起云涌,企业重组迅猛发展的一个缩影。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与2009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共同构成了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对企业重组涉及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至此,关于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政策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起到了从税收角度规范和促进企业重组的重要作用。 三大税种中,最为复杂的当属企业所得税,重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适用政策进行对比,指出其中的异同,为发生重组业务的企业提供参考。 提交资料的要求不同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提交书面资料备案;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准备相关资料备查。 第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因重组业务完成时间不同,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对2011年完成重组的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内容摘要: 企业按照账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计算口径或时间上的不同会产生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且影响这些差异的因素又是多方面的,因此,部分企业在年度会计决算已报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报送之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经自查或税务机关审查,仍存在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 企业按照账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计算口径或时间上的不同会产生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且影响这些差异的因素又是多方面的,因此,部分企业在年度会计决算已报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报送之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经自查或税务机关审查,仍存在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 一、自查自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一)调表不调账。 凡当期不能税前扣除,以后各期均不得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永久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无须调账: 1、2001年度支付工商局罚款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但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2001年度该企业员工20人。按计税工资月均800元计算,可税前扣除192000元。企业实际发放工资252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但超标准支付的60000元(252000-192000),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2001年补缴1999-2000年度的职工养老金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列支。根据税法“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三项共计10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调表又调账。 凡当期不能扣除,以后年度按规定可分期摊销或计提并允许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时间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漏缴的企业所得税,并调账转回,在以后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 1、该公司为开发某商品房项目,贷款2000万元,2001年度支付借款利息1020000元,计入“账务费用”科目,但该项目尚未完工。根据税法“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所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项目完工实现销售时,再税前扣除。应调账,借记:“开发成本”1020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20000元。 2、2001年度购买应计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办公桌10张(单价为2000元)、共计20000元,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根据税法“资本性支出不得一次性扣除”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以后年度根据该项资产的折旧年限可分期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并在税前扣除。应调账,借记:“固定资产”20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0元。 3、某幢商品房已竣工,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总成本1080000元,单位成本1080元。2001年度销售500平方米,应结转“经营成本”540000元,误按单价1800元结转“经营成本”900000元。多结转的360000元(900000-540000),根据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以后年度实现销售时,予以税前扣除。应调账,借记:“开发产品”360000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本文由梦想会计学院梁老师精心编辑整理(营改增后知识点),学知识,抓紧了!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上述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时,均应按25%的税率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会计核算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从税收的角度提出,鼓励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1

2019年会计考试辅导:第26讲_借款费用的计量

第三节借款费用的计量 一、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教材例11-3】沿用【教材例11-2】,假定ABC公司建造办公楼没有专门借款,占用的都是一般借款。 ABC公司为建造办公楼占用的一般借款有两笔,具体如下: (1)向A银行长期贷款2000万元,期限为20×6年12月1日至20×9年12月1日,年利率为6%,按年支付利息。 (2)发行公司债券1亿元,于20×6年1月1日发行,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8%,按年支付利息。 假定这两笔一般借款除了用于办公楼建设外,没有用于其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 假定全年按360天计算,其他资料沿用【教材例11-2】。 鉴于ABC公司建造办公楼没有占用专门借款,而占用了一般借款,因此,公司应当首先计算所占用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作为资本化率,然后计算建造办公楼的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将其与资本化率相乘,计算求得当期应予资本化的借款利息金额。具体如下: (1)计算所占用一般借款资本化率: 一般借款资本化率(年) =(2000×6%+10000×8%)÷(2000+10000)=7.67% (2)计算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 20×7年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 =1500×360/360+2500×180/360=2750(万元) 20×8年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 =(4000+1500)×180÷360=2750(万元) (3)计算每期利息资本化金额: 20×7年为建造办公楼的利息资本化金额 =2750×7.67%=210.93(万元) 20×7年实际发生的一般借款利息费用 =2000×6%+10000×8%=920(万元) 20×8年为建造办公楼的利息资本化金额 =2750×7.67%=210.93(万元)

A06665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合并

A06665《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合并)》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合并) 申报企业名称(盖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合并企业名称合并企业纳税识别号 合并企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被合并企业名称被合并企业纳税识别号被合并企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1 1 2 2 被合并企业股东名称纳税识别号持股比例% 被合并企业股东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1 1 2 2 3 3 合并交易的支付总额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比例% 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股权支付额(原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非股权支付额(原计税基础) 是否为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 □是□否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付对价的合并

被合并企业税前尚未弥补的亏 损额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原计税基础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 被合并企业负债的原计税基础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负债的计税基础 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的收入 被合并企业有关项目所得优惠的剩余期限年至年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股权和其他资产情况 股东名称项目名称公允价值计税基础 谨声明:本人知悉并保证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填表人:填表日期: 【表单说明】 1.合并企业名称,吸收合并为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新设企业。 2.被合并企业为两家以上的,应自行增加行次填写。 3.若企业合并业务较复杂,本表不能充分反映企业实际情况,企业可自行补充说明。 4.本表一式两份。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及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企业所得税退税如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退税的小企业如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依据2013年小企业会计准则) 一、实行企业所得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政策性减免)的小企业,应先按照规定计提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再冲减收到退税款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计算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收到时: (1)收到本年度减免税 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费用 (2)收到以前年度减免税 借:银行存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如果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且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则可以不作账务处理,也可进行以下处理: 计算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确认时: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三、如果减免的所得税是有指定用途的政策性减免: (1)所得税退税作为国家投资,形成专门的国家资本。 收到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 (2)所得税退税款作为国家对所有投资人的赠与,用于企业发展再生产。 收到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所得税退税款作为专项用于某个项目、设备、特定人群的资金。 收到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交款———××部门 其他应付款———××项目 使用的时候:

借:其他应付款———××项目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上述1-3项退税均没有对企业税后利润产生影响。 (4)所得税退税款部分用于企业的发展、部分按照规定上交有关部门。收到退税时: 借记: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其他应交款———××部门。 使用的时候: 借:其他应付款———××部门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

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方法是在借款费用发生时直接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另一种方法是予以资本化,即将与建造或生产资产直接相关的借款费用计入该项资产的历史成本.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借款费用》对借款费用的处理具体规定为: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具体说明如下: (一)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借款费用 1.属于流动负债性质的借款费用,或者虽然是长期借款性质但不是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其借款费用也不计入所制造的存货的价值内而是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计入开发产品成本. 3.如果是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不予以资本化,应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4.虽属于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也应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5.筹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企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将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全部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6.在清算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计入清算损益.

(二)可以资本化的利息费用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借款费用》中规定:为购置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其中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辅助性费用,如果金额较小,也可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 处理 企业按照账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计算口径或时间上的不同会产生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且影响这些差异的因素又是多方面的,因此,部分企业在年度会计决算已报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报送之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经自查或税务机关审查,仍存在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 一、自查自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1年度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前)-550000元,企业自行调增纳税所得额60000元,自行调减纳税所得额1000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500000元。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免税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0元。经注册税务师代理审查,下列事项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共计1500000元: (一)调表不调账。 凡当期不能税前扣除,以后各期均不得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永久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无须调账: 1、2001年度支付工商局罚款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但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2001年度该企业员工20人。按计税工资月均800元计算,可

税前扣除192000元。企业实际发放工资252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但超标准支付的60000元(252000-192000),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2001年补缴1999-2000年度的职工养老金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列支。根据税法“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三项共计10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调表又调账。 凡当期不能扣除,以后年度按规定可分期摊销或计提并允许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时间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漏缴的企业所得税,并调账转回,在以后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 1、该公司为开发某商品房项目,贷款2000万元,2001年度支付借款利息1020000元,计入“账务费用”科目,但该项目尚未完工。根据税法“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所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项目完工实现销售时,再税前扣除。应调账,借记:“开发成本”1020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20000元。 2、2001年度购买应计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办公桌10张(单价

新会计准则下借款费用中利息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借款费用中利息的会计处理 【摘要】本文就新旧制度下利息、折价或者溢价摊销的计算进行比较,并对新制度下利息的会计处理提出看法。 借款费用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企业会计制度对这四部分内容资本化的计算有严格的规定,其中占比例最大的、条件最严格的是利息、折价或溢价摊销,笔者就新制度下这两部分的会计处理分析如下: 一、新准则与旧准则在计算利息方面的差异 (一)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 旧准则规定,应予资本化的资产是固定资产。而新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 (二)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变大 旧准则规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不包括流动资金借款等。根据新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还包括一般借款。 (三)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变简 旧准则中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要与发生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挂钩。新准则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扣减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利息的资本化金额的确定不再与发生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挂钩,也无需通过公式来计算。专门借款的利息的资本化金额的确定相对简单。而且,新准则增加了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的规定。 (四)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统一 旧准则规定,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新准则规定,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二、实行新准则后利息资本化的公式 (一)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一般

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

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分录、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按月(季)预缴(一般是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 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4.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 重新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年度汇算清缴,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9.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10.免税企业也要做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年度终了,企业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有关资料,计算出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企业应按规定将利润总额进行调整,包括弥补上年度亏损,减除已缴纳所得税的投资利润等,调整后的余额,就构成企业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乘上规定的税率,就得出企业的应纳税额。企业如果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按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计算的实际全年应纳税额多于全年已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其少交的部分,应于下一年度缴纳时补缴。 计算出少缴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补缴少缴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多缴的部分,可在下一年度抵缴。 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会计处理

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主要有两种:一种方法是在借款费用发生时直接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另一种方法是予以资本化,即将与建造或生产资产直接相关的借款费用计入该项资产的历史成本.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借款费用》对借款费用的处理具体规定为: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具体说明如下: (一)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借款费用 1.属于流动负债性质的借款费用,或者虽然是长期借款性质但不是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其借款费用也不计入所制造的存货的价值内而是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计入开发产品成本. 3.如果是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不予以资本化,应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4.虽属于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也应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5.筹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企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将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全部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6.在清算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计入清算损益. (二)可以资本化的利息费用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借款费用》中规定:为购置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其中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辅助性费用,如果金额较小,也可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