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
Criteria of treatment time for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s
2013-10-11发布2013-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广友、侯心一、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邱忠、周顺福、宋桂香、喻彦、刘瑞珏、杨小萍、汪忠军。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治愈、临床稳定、治疗终结的时间。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的鉴定,也可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A/T 52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临床治愈 clinical cure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消失。
3.2
临床稳定 clinical stable condition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基本稳定。
3.3
治疗终结 end of treatment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达到临床治愈或临床稳定。
3.4
治疗终结时间 treatment time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所需要
的时间。
4 一般规定
4.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应按照实际治疗终结时间认定。治疗终结时间难以认定或有争议的,可按照本标准认定。
4.2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时,应根据损伤所需的实际治疗终结时间,或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治疗终结时间确定治疗终结时间。4.3对于多处损伤或不同器官损伤,以损伤部位对应最长的治疗终结时间为治疗终结时间。
5 临床治愈临床稳定和治疗终结时间
5.1头皮损伤
5.1.1头皮擦伤
5.1.1.1 临床治愈
头皮肿胀消退,创面愈合,组织缺损基本修复。
5.1.1.2 治疗终结时间
2周。
5.1.2头皮血肿
5.1.2.1临床治愈
血肿消退,无感染。
5.1.2.2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
a)头皮下血肿2周;
b)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1个月;
c)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2个月。
5.1.3 头皮裂伤
5.1.3.1临床治愈
头皮裂伤愈合,肿胀消退,无感染。
5.1.3.2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
a)轻度裂伤(帽状腱膜完整或帽状腱膜受损创长度小于10cm),2个月;
b)重度裂伤(帽状腱膜受损长度大于等于10cm), 3个月。
5.1.4头皮撕脱伤
5.1.4.1临床治愈
头皮修复,创面愈合。
5.1.4.2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
a)轻度撕脱伤(撕脱面积小于等于100cm2),2个月;
b)重度撕脱伤(撕脱面积大于100cm2),4个月。
5.2颅骨损伤
5.2.1颅盖骨折
5.2.1.1临床治愈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
a)合并的头皮伤愈合;
b)引起脑受压或刺入脑内的凹陷骨片获得整复或摘除,伤口愈合,无并发症;
c)可有脑损伤后遗症状。
5.2.1.2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
a)闭合性线型骨折,3个月;
b)粉碎性或开放性骨折,非手术治疗,4个月;
c)开放性、凹陷性或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6个月。
5.2.2颅底骨折
5.2.2.1临床治愈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
a)软组织肿胀、淤血已消退;
b)脑局灶症状和神经功能障碍基本恢复。
5.2.2.2临床稳定
遗留脑神经或脑损害症状趋于稳定。
5.2.2.3治疗终结时间
3个月。
5.2.3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5.2.3.1临床治愈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
a)软组织肿胀、淤血已消退;
b)脑脊液漏已愈,无感染;
c)脑局灶症状和神经功能障碍基本恢复。
5.2.3.2临床稳定
遗留脑神经或脑损害症状趋于稳定。
5.2.3.3治疗终结时间
6个月。
5.3脑损伤
5.3.1脑震荡
5.3.1.1临床治愈
神志清楚,症状基本消失。
5.3.1.2治疗终结时间
2个月。
5.3.2脑挫裂伤
5.3.2.1临床治愈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
a)神志清楚,症状基本消失,颅内压正常;
b)无神经功能障碍。
5.3.2.2临床稳定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稳定:
a)意识清醒,但存在认知功能障碍;
b)存在某些神经损害如部分性瘫痪等症状和体征,或尚存在某些精神症状;
c)生活基本自理或部分自理。
5.3.2.3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
a)局限性挫裂伤,6个月;
b)多发或广泛挫裂伤,8个月
5.3.3原发性脑干损伤或弥漫性轴索损伤
5.3.3.1临床治愈
临床症状、体征基本消失。
5.3.3.2临床稳定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稳定:
a)主要症状、体征消失,或遗留后遗症趋于稳定或生活基本能够自理;
b)尚遗有某些脑损害征象;
c)生活尚不能完全自理。
5.3.3.3治疗终结时间
12个月。
5.3.4颅内血肿(出血)
5.3.4.1临床治愈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
a)经手术或非手术治疗后血肿消失;
b)脑受压已解除,颅内压正常,头痛等症状已消失;c)遗有颅骨缺损。
5.3.4.2临床稳定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稳定:
a)血肿消失,尚有轻度头痛,肢体无力等表现;
b)生活可以自理,尚有部分劳动能力。
5.3.4.3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
a)非手术治疗,4~6个月;
b)手术治疗,8个月。
5.3.5脑肿胀
5.3.5.1临床治愈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
a)神志清楚,症状基本消失,颅内压正常;
b)无神经功能缺失征象。
5.3.5.2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
a)轻度脑肿胀(脑室受压,无脑干、脑池受压),3个月;
b)中度脑肿胀(脑室和脑池受压),4个月;
c)严重脑肿胀(脑室或脑池消失),6个月。
5.3.6开放性颅脑损伤
5.3.
6.1临床治愈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
a)伤口愈合,可遗留颅骨缺损,无颅内感染;
b)神志清楚,症状基本消失,颅内压正常;
c)无神经功能缺失征象。
5.3.
6.2临床稳定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稳定:
a)伤口愈合,尚遗留某些神经损害,包括肢体瘫痪、失语、癫痫等;b)生活基本自理或部分自理。
5.3.
6.3治疗终结时间
8个月。
5.4 脑损伤后血管病变
5.4.1外伤后脑梗死
5.4.1.1 临床治愈
意识清楚,血压平稳,肢体及言语功能恢复较好,能自理生活,可遗留轻度神经损害体征。
5.4.1.2 临床稳定
意识清楚,肢体及言语功能有不同程度改善,趋于稳定。
5.4.1.3治疗终结时间
6~8个月。
5.4.2外伤性脑动脉瘤
5.4.2.1 临床治愈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
a)经治疗后,病灶消失或大部分消失;
b)神经系统症状恢复正常或稳定。
5.4.2.2 临床稳定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稳定:
a)病灶部分消失;
b)神经系统症状缓解。
5.4.2.3 治疗终结时间
6个月。
5.5面部皮肤损伤
5.5.1.临床治愈
伤口愈合,肿胀消退,组织缺损基本修复。
5.5.2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
a)皮肤挫伤治疗终结时间为2周;
b)浅表创或创长度小于等于5cm,治疗终结时间为3周;
c)创长度大于等于6cm,治疗终结时间为1.5个月;
d)重度撕脱伤(大于25cm2),治疗终结时间为3个月。
5.6眼损伤
5.6.1泪道损伤
5.6.1.1临床治愈
泪道冲洗通畅,溢泪消失。
5.6.1.2临床稳定
泪道冲洗较通畅,溢泪减轻。
5.6.1.3治疗终结时间
6个月。
5.6.2结膜损伤
5.6.2.1临床治愈
伤口愈合,眼部刺激症状消失。
5.6.2.2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
a)出血或充血,治疗终结时间为1个月;
b)后遗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治疗终结时间为6个月。
5.6.3角膜损伤
5.6.3.1临床治愈
上皮愈合,刺激症状消失,视力恢复;
5.6.3.2临床稳定
上皮愈合,刺激症状消失,视力无进一步改善。
5.6.3.3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
a)角膜擦伤为1个月;
b)角膜挫伤为3个月;
c)角膜裂伤为4个月。
5.6.4 虹膜睫状体损伤
5.6.4.1临床治愈
单眼复视消失,前房积血吸收,角膜透明,视力恢复;
5.6.4.2临床稳定
前房积血吸收,可遗留一定程度的复视或视力减退。
5.6.4.3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
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为3个月;
b)瞳孔永久性散大,虹膜根部离断为3个月;
c)前房出血为3个月;
d)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为6个月;
e)睫状体脱离为6个月。
5.6.5巩膜损伤
5.6.5.1临床治愈
伤口愈合,根据损伤位置,视力有不同程度恢复;
5.6.5.2临床稳定
伤口愈合,视力无进一步改善,但已趋于稳定。
5.6.5.3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
a)单纯性巩膜裂伤为3个月;
b)角巩膜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为6个月。
5.6.6晶体损伤
5.6.6.1临床治愈
手术伤口愈合,脱位之晶体被摘除,无明显刺激症状,无严重并发症,视力稳定。
5.6.6.2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
a)晶体脱位为3个月;
b)外伤性白内障为6个月。
5.6.7玻璃体损伤
5.6.7.1临床治愈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
a)玻璃体出血静止,出血全部或大部分吸收;
b)进行玻璃体手术者,伤口愈合,出血清除。
5.6.7.2临床稳定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稳定:
a)出血部分吸收;
b)手术后伤口愈合,出血部分清除,有机化组织残留。
5.6.7.3治疗终结时间
6个月。
5.6.8脉络膜破裂
5.6.8.1临床治愈
伤口愈合,眼部刺激症状消失。
5.6.8.2治疗终结时间
6个月。
5.6.9眼底损伤
5.6.9.1临床治愈
眼底水肿消退,黄斑裂孔封闭。根据黄斑损伤情况,视力可有不同程度的恢复。
5.6.9.2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
a)视网膜震荡为2个月;
b)视网膜出血为4个月;
c)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为6个月;
d) 黄斑裂孔为6个月;
e)外伤性视网膜病变为6个月。
5.6.10眼球后血肿
5.6.10.1临床治愈
血肿基本吸收,视力恢复正常或基本正常。
5.6.10.2临床稳定
血肿基本吸收,视力未改善,但已趋于稳定。
5.6.10.3治疗终结时间
3个月。
5.6.11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
5.6.11.1临床治愈
异物取出,伤口愈合,眼部症状缓解,视力趋于稳定。
5.6.11.2临床稳定
异物存留,眼部症状缓解,视力趋于稳定。
5.6.11.3治疗终结时间
4个月。
5.6.12视神经损伤
5.6.12.1临床治愈
经治疗后视力恢复或基本恢复。
5.6.12.2临床稳定
视力部分恢复或趋于稳定。
5.6.12.3治疗终结时间
6个月。
5.6.13眼眶骨折
5.6.13.1临床治愈
骨折修复,眼球正位,复视基本消失。
5.6.13.2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
a)眼眶线型骨折为3个月;
b)眼眶粉碎型骨折为6个月。
5.7耳损伤
5.7.1耳廓损伤
5.7.1.1临床治愈
伤口愈合,耳郭缺损创面已基本修复。
5.7.1.2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
a)耳郭创,无软骨损伤为2~3周;
b)耳郭创并软骨损伤为4~8周。
5.7.2外耳道撕裂伤
5.7.2.1临床治愈
伤口愈合。
5.7.2.2治疗终结时间
2个月。
5.7.3外伤性鼓膜穿孔
5.7.3.1临床治愈
中耳无分泌物,鼓膜穿孔愈合。
5.7.3.2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
a)鼓膜穿孔自愈为2~4周;
b)鼓膜穿孔经手术修补为2~3个月。
5.7.4听骨链脱位或断裂
5.7.4.1临床治愈
复位或手术行听骨链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