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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略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2011年1月21日实施以来,已经过了10个月的时间,但就实际效果看来,并不是很理想。要想了解此问题,还得从头说起。早在今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就曾公布“拆迁补偿条例”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而一年来,各地的违法拆迁、暴力拆迁与“新拆迁条例”立法进行了疯狂赛跑。然而,国务院法制办昨晚(12月15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再度就“新拆迁条例”征求公众意见。据查,这是我国目前为止,唯一一次就某个重大问题两次征求社会意见的行政法规。由此可见,拆迁条例的重要性。那么,当“新的拆迁条例”真的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吗?我试着将个人的粗浅见解表述如下:

一、“新拆迁补偿条例”违反了《立法法》的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之前就看过一些专业人士对此的讲解,本人也是较为赞同的。当然也有人认为没有违法,《立法法》的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可以说明,但是,自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曾三次作出决定,在立法问题上,对国务院进行授权,其中不包括拆迁补偿条例。

《立法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内容就是为了防止公民权利受到部门立法和行政立法的变相侵害,某些极其重大的关乎国计民生的事项,仅能由代表民意的最高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虽然其所在土地所有权属国有性质,但土地上的房屋产权并不为国家所有,而为业主所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既不属于国有财产之列,自当落入《立法法》第八条第六款“非国有财产”的范畴之内。故而,其征收与补偿事宜,国务院无权以一纸行政条例作出规定,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通过法律加以规定。换句话说,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均不享有行政立法权,无权就此单独颁布行政条例。擅自推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国务院行政机关逾越法定立法权限,滥用行政权的具体表现。

二、二次征求意见稿中,未能看到要征求被拆迁人的意愿。未征得绝大部分被拆迁人的同意就可以实施“司法强拆”,完全体现不了“物权法”的存在,剥夺了被拆迁人自身物权的主宰权。如果拆迁改造是真正惠及民生,就意味着被拆迁人在拆迁后的生活环境、条件和生活水平一定比拆迁前要好得多,是绝对的得益,绝无吃亏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定会同意,政府当然不用惧怕征求被拆迁人的意愿。

三、到底什么才属于该拆迁条例所说的公共利益?美国《布莱克法律大辞典》将公共利益定义为:公共利益是公众和社团普遍享有的包含某种金钱利益,或者公众或者社团的权利和义务因之受到影响的某种利益。虽然我国有着社会主义的体

色,但此次就公共利益的规定非但没有进步,相对于第一稿甚至还有很大程度的退步。

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公众提出的意见主要集中在:部分人主张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宜过宽,凡是具有营利性的项目都不应属于公共利益;收费的公路、教育、医疗、市场化运作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等都不应属于公共利益;应当对危房和旧房进行区分,危旧房改造中存在商业开发的不属于公共利益。相对于第一稿而言,第二稿使得百姓的意见被忽略,政府和开发商占有了发言权。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明确规定只有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并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看完这七条,让人感觉除了商品房、商业写字楼开发,再也找不到哪条还属于非公利益。更要命的是第七小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也等于是在给地方政府一把尚方宝剑。公共利益“准确清晰”的定义,貌似是在告诉所有地方政府,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可以继续拆了建,建了拆,征了卖,卖了又征。

对该二次征求意见稿,社会上各个阶层发出的基本上都是批判的声音,甚至很多的专家称该条例为一部“恶法”。不管如何都希望国务院相关部门能够广纳民意,不要一意孤行,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该新法实施以来,各级地方政府并没有及时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而是和新法玩起了捉迷藏的游戏,这个具体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就是再三延长新政之前颁发的拆迁许可证,另一个就是以拆除违章建筑的名义行拆迁之实。这两个方案都对新政造成了严重的冲击,首先说第一个:老的拆迁条例对于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期虽然有相关的规定,但对于其延期次数并没有一个强制性的要求,这样就被地方政府进行了滥用,他们一般一而再、再而三的进行延期,而且这里面又很容易造假,对于被拆迁人只能是丧失了新法的保护机会,从而使得相关权利曝露在无可保护的境地。第二个,在新条例实施之后,其规定的“市场价”补偿原则使得政府的拆迁成本肯定会大为上涨,而政府为了获取利益最大化,只能是从补偿款上想办法。前期笔者就接到了一个北京市丰台区的拆迁咨询,其房屋在去年谈拆迁的时候,给其1200万,被拆迁人觉得补偿太低,没有答应,但在今年6月份,房屋被当做违章建筑直接拆掉了,而且一分钱不补。这其中的差距相当巨大,但是地方政府就这样操作了,当被拆迁人进行维权时,那成本就太高了。不管怎么说。这种拆迁的模式有大为扩展的趋势。

政府为了发展城市,对城市的建筑物进行升级换代,民众都会持有积极的支持态度。国家之所以出台各相关政策,目的就是为了减少政府的工作压力,减少在拆迁过程中与民众的矛盾。但地方政府往往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滥用法律的规定来挤兑被拆迁人的利益。笔者作为一名专业的拆迁律师,也承办了众多的拆迁纠纷案件,在办案过程中,笔者发现被拆迁人的要求往往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也愿意配合政府的拆迁工作。我们也希望政府部门能够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行政,真正能够站在被拆迁人的角度出发,善待被拆迁人,善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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